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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78 条问答 · 搜索 “出口退税”

Q

广西纳税人的出口免税销售额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A
您好,出口免税销售额具体填报规则如下:一、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出口免税优惠政策的,仅需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五)出口免税销售额”栏次,无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栏次。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享受出口免税优惠政策的,需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8-10行“(四)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18-19行“四、免税”相关栏次;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的“出口免税”栏次。如申报时上述栏次无法填写的,请核实是否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出口退税相关信息查询】-【企业备案信息查询】查看。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8 09:57:15增值税广西
Q

小微企业减免的增值税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A
您好,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因此,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为当期损益。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减免的增值税额不属于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有关应交增值税转为的当期损益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03 16:40:36增值税全国
Q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新)

A
【事项名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申请条件】1.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或者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后发生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情形,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需取得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2.作废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错误且尚未使用的,纳税人可申请作废。【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第56号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办理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1份可通过互联网上传电子信息作废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已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票信息表》1份《作废红字发票信息表申请表》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后,需要开具红字纸质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3)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5.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1)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应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用发票后,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2)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6.纳税人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可在开票系统中申请并获取校验结果,即在开票系统中通过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7.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一对应。8.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9.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10.使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在蓝字发票开具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包括全部退回和部分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包括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数电发票。(1)蓝字数电发票未进行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报废产品收购发票、光伏收购发票等,无论是否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均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2)蓝字数电发票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红冲流程,并经对方确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发起后72小时内未经确认的,自动作废。若蓝字数电发票已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需操作进货凭证信息回退并确认通过后,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3)受票方已将数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数电发票后,与《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Q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A
【事项名称】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条件】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特定事项产生的留抵税额,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予以计算退还,主要包括: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2.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3.符合条件的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4.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1)“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纳税人(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3)除制造业等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以下简称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本条第(2)项规定的,可以按照本条第(3)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适用本条规定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4份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符合条件的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填2《退(抵)税申请表》4份符合条件的其他留抵税额退税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1份进口协议复印件1份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1份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1份购进合同复印件1份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1份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纳税人《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1份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1份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和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事项,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事项,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纳税人存在暂停办理留抵退税情形的除外)。【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5.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纳税人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其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提出申请。6.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购进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因购进该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7.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8.申请条件中所述的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9.申请条件中所述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同一计算期间内已经参与比重计算的预收款,不得重复参与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预收款是指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预收款。同一计算期间内既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增值税销售额或预收款,又取得其他业务增值税销售额,且符合上述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时,应当按照申请条件第4点中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办理。10.申请条件中所述的其他纳税人,是指除制造业等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11.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理留抵退税;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对应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12.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就缴回当月起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自全部缴回次月起按照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留抵退税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13.纳税人可以选择将期末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按照规定在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14.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核准的留抵退税款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15.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退税款后,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当在下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16.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Q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

A
【事项名称】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申请条件】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事项是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向境外单位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业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提供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服务的,收齐有关凭证后,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设定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二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第四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四条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办理材料】1.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1份2《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1份3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以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方式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复印件,以航空运输方式且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还需提供《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1份以程租、期租、湿租服务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程租、期租、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按规定由出租方申报退(免)税的,可不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原始凭证复印件1份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属于客运的,应当提供《国际客运(含香港直通车)旅客、行李包裹运输清算函件明细表》;属于货运的,应当提供《中国铁路总公司国际货物运输明细表》,或者提供列明本企业清算后的国际联运运输收入的《清算资金通知清单》1份2.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的: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退抵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1份2《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1份3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1份4《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1份5《跨境应税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1份6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复印件1份7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复印件1份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5.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6.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果同时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分别核算的,应一并计算免抵退税。7.跨国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1)收款凭证上的付款单位需是与成员公司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合同约定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2)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需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8.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铁路运输客运服务的,以下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1)国际客运联运票据(入境除外);(2)铁路合作组织清算函件;(3)香港直通车售出直通客票月报。9.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铁路运输货运服务的,以下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1)运输收入会计报表;(2)货运联运运单;(3)“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10.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11.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12.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Q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不能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哪些情形?(河南)

A
您好,已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当月起,不再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已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出现以下规定情形的:一、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二、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已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下列情形的:一、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二、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相关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重新申请办理退税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1 09:52:32增值税河南
Q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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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本文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现将黄金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销售标准黄金时,免征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政策:  (一)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除外)并销售的,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生产发行法定金质货币的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生产销售法定金质货币的(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熊猫普制金币除外),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客户开具普通发票。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入方客户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本公告所称会员单位,是指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注册登记的会员。上海期货交易所适用有关会员单位政策的范围同上。  本公告所称客户,是指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登记备案的客户。上海期货交易所除上述会员单位范围外的交易主体,适用本公告有关客户的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标准黄金,是指牌号与规格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黄金原料:  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  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五、本公告所称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非投资性用途,是指用于投资性用途以外的情形。  六、本公告所称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是指交易所会员单位或者客户将在交易所已成交或者已交割的黄金从交易所指定的金库中提取黄金的行为。  七、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及税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对于上海黄金交易所: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单价×数量  税额=金额×增值税税率  实际成交单价=实际成交金额÷(标准黄金成交数量+溢短重量)  实际成交金额=成交金额+溢短金额  成交金额=标准黄金成交数量×标准黄金实际成交单价  溢短金额=溢短重量×溢短结算价格(溢短结算价格根据交易规则确定)  (二)对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单价=实际交割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单价×数量  税额=金额×增值税税率  实际交割价=实际交割货款÷提货数量  实际交割货款=交割货款+溢短结算货款  交割货款=标准仓单张数×每张仓单标准数量×交割结算价  溢短结算货款=溢短重量×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上海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本公告所称实际成交价格,是指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实际成交金额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的实际交割货款,按照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不包括交易费、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  八、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后实际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用途改变信息。会员单位应当自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取得交易所开具相应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提出用途改变申请,且仅允许申请改变用途一次;超过6个月的,交易所不得为其重新开具发票。具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由投资性用途改为非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应向购入方会员单位全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已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无需退还;会员单位应将已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由非投资性用途改为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应向购入方会员单位全额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并重新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单位应将已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作进项税额抵扣。  九、本公告实施前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标准黄金,在本公告实施后,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应视同销售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单位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应向会员单位全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已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无需退还;会员单位应将已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十、交易所收取的交易费、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并申请实物交割出库的,应向交易所如实申报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并如实记录购入标准黄金的实际用途、耗用数量等信息。  十一、会员单位未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用途改变信息,以及未按照本公告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首次发现的,自发现次月起3个月内,该会员单位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改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暂停向该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再次及后续又发现的,自发现次月起6个月内,该会员单位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改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暂停向该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会员单位或客户发生利用黄金税收政策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自处罚决定书作出的次月起,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改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十二、通过交易所交易黄金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十三、本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时间以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时间为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二、四、五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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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审核已通过的免抵税额,其对应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否需要在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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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您是江苏省纳税人,需要您自行申报。具体操作如下:一、请您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进入申报界面。二、点击【附列资料五】,切换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三、切换后,系统会自动生成“免抵税额”,核对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即可。四、提交申报后,依次选择“真实责任”,点击【确定】,即可完成申报。五、注意:(一)对于已办理退税后发现申报录入错误的数据,无法更正,需要在下个所属期的退(免)税申报中,对错误数据全额进行红字冲减申报,再按正确的数据重新申报。(二)若出现提示“免抵的增值税税额未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能是因为您出口退(免)税审核通过的免抵税额对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未申报,或者是您填写的附加税费情况表“地方教育费附加”行第二栏“增值税免抵税额”与出口退税部门审核通过的免抵税额不一致导致的,请按以上步骤重新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0-28 17:07:53增值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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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哪些企业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的“代办退税勾选”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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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出口退税企业类型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简称“外综服企业”)或其他企业的出口退税企业可以使用代办退税勾选功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11 09:43:17增值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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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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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一)“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  (三)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二、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四、本公告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同一计算期间内已经参与比重计算的预收款,不得重复参与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预收款是指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款项。  同一计算期间内既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增值税销售额或预收款,又取得其他业务增值税销售额,且符合本条第一款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时,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五、本公告第三条和第四条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等;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前的金额确定。  六、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后,纳税人再次满足本公告规定的退税条件,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连续六个月计算期间,与已核准留抵退税申请不得重复计算。  七、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一)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二)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三)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本条第三项的进项构成比例,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八、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理留抵退税;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对应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九、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就缴回当月起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自全部缴回次月起按照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留抵退税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十、纳税人可以选择将期末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在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核准的留抵退税款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退税款后,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当在下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纳税人以隐匿收入、虚增进项税额、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理完毕的留抵退税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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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信厅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的通知(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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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现启动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二、设区市工信局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初审通过名单;经省工信厅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复核确定享受政策名单。(一)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5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二)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的,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销售额。(三)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三、企业申报时间(一)对于已在《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5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可于2025年6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二)新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5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四、政策享受时限(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且未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并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四)2025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五、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一)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设区市工信局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初审通过的总公司名单,在申报系统审核提交。(二)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工信局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初审通过的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名单,在申报系统审核提交。六、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七、享受政策的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另一企业加工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进行回购的,应当仅就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八、设区市工信局应与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加强工作协同,简化企业纳税申报流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确保政策稳妥推进、精准落实到位。(一)设区市工信局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加强政策宣传,积极组织企业申报,进行企业申报信息初审。(二)设区市工信局对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设区市科技局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设区市税务局对企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2024年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制造业销售额占比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不通过的企业应注明理由。(三)设区市工信局原则上于2025年7月起的每月22日前将初审通过的企业名单汇总报送省工信厅,并在申报系统完成审核提交,由系统自动推送给省工信厅、省税务局复核。九、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省工信厅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省工信厅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纳入2025年度名单。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十、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省工信厅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税务部门如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等情况的,应当通知该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名单推送省工信厅。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省工信厅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税务部门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附件:1.2025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2.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3.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名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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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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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有关规定,为做好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2025年度名单)制定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条件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本通知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须符合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文件规定的以下条件:(一)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5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二)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的,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销售额。二、申报流程(一)企业申报1.企业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网上报送完成即可,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2.对于已在《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5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可于2025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新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5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申报企业应从申报系统中生成“2025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总公司)”(见附件1)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在系统中上传。(二)名单确定1.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名单推荐(航空港区所辖企业的“企业所在地”选“郑州市”),于2025年7月起每月19日前将四部门联合盖章的纸质版企业名单扫描件PDF版和EXCEL版发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务审计处邮箱(gxtcwc2020@163.com),逾期未按要求报送的视为本月不申报。各地市当月在申报系统中提交的企业名单须与邮件报送名单一致,名单不一致的省厅当月不予汇总推荐。2.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科技部门对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税务部门对企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2024年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制造业销售额占比等情况进行复核。对复核不通过的企业应注明理由。3.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纳入2025年度名单。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每月汇总地市上报名单并将汇总名单发至省科技厅、财政厅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将审核结果反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省税务局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系统中共同审核确定当月通过申报名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则上于7月起每月底前将通过的企业名单推送省税务局。省税务局原则上于2025年8月起每月底前将政策执行情况及减税成效反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三、政策享受时限(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且未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并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四)2025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四、特殊申报情况政策说明(一)关于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1.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2.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二)享受政策的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另一企业加工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进行回购的,应当仅就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三)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五、日常监督管理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税务部门如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等情况的,应当通知该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名单推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科技部门应将取消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名单告知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并推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进行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完成后将名单推送至省税务局。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税务部门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已在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由于自身原因自行申请不再享受政策的企业,须及时填报《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名单》(见附件3),并于当月10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表格报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六、工作要求(一)加强工作合力。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与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健全工作协同机制,简化企业纳税申报流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共同落实好国家文件有关要求,确保政策稳妥推进、精准落实到位,营造支持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二)建立联络机制。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跟省厅对接,及时获取地市系统登录账号并组织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企业尽早享受政策红利。(三)加强情况跟踪。各地市要及时跟踪企业有关情况,及时回应企业诉求,尽快沟通解决审核中存在问题,如在工作中有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向省级部门报送。联系电话:省工业和信息化厅0371-65509815省科学技术厅0371-65907273省财政厅0371-65808805河南省税务局0371-81906213附件:1.2025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 2.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3.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名单4.地市工信部门工作联系电话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税务局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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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操作指引(试点版)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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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特定事项产生的留抵税额,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予以计算退还,主要包括: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2.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3.符合条件的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4.自2019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是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下同)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5.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特定行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和大型企业,可以分别自2022年5月和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二、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和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事项,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事项,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三、功能路径1.【我要办税】-【一般退税管理】-【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2.【我要办税】-【一般退税管理】-【一站式退抵税(费)】-【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或【我要办税】-【一般退税管理】-【一站式退抵税(费)】-【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3.在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4.增值税制度性留抵税额退税可通过消息提醒跳转至功能后快捷办理。四、操作步骤登录新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税管理】-【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功能菜单。进入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选择界面,有增值税制度性留抵税额退税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两种退税项目。(一)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选择【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点击【确定】,进入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界面。1.退抵税企业类型为“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企业”当退抵税企业类型为“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企业”,进入页面后自动预填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银行账户信息和退抵税企业类型等信息。选择退抵税方式,录入申请退税额和退税申请理由,点击【提交】。(2)系统提示申请成功。点击【查看申报表】可查看申报表,点击【返回办税首页】返回办税首页,点击【查看】可查看办税进度。2.退抵税企业类型为“2类油品(石脑油、燃料油)企业”当退抵税企业类型为“2类油品(石脑油、燃料油)企业”时。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信息、银行账户信息和退抵税企业类型等信息。(1)选择退抵税方式。(2)可添加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点击【模板下载】下载《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导入模板-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xls》。(3)填写《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导入模板-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xls》。(4)点击【批量导入】,弹出批量导入界面。(5)点击【选择文件】添加文件。(6)点击【继续选择】可继续添加上传文件。(7)点击【删除】可删除待上传状态文件。(8)点击【点击上传】上传已选择文件。(9)上传过程中可点击【取消上传】取消文件上传。(10)不点击【取消上传】,等待文件上传成功。(11)上传成功后点击界面框右上角【×】关闭批量导入界面,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栏带出已导入的发票信息。(12)如需删除发票信息,请点击【删除】,系统弹出“确认删除数据吗”提示框,点击【确定】可删除发票信息。(13)如需单张逐笔输入,点击【新增】。(14)录入发票号码、金额(元)和税额(元),选择开票日期。(15)如需添加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信息,点击【模板下载】下载《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导入模板-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信息.xls》。(16)填写《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导入模板-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信息.xls》。(17)点击【批量导入】,系统弹出批量导入界面。(18)点击【选择文件】,添加《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导入模板-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信息.xls》文件。(19)点击【点击上传】上传已选择文件。(20)点击界面框右上角【×】关闭批量导入界面,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信息栏带出已导入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信息。(21)如需单张逐笔输入,点击【新增】。(22)录入缴款书号码、完税价格(元)和代征增值税税额(元),选择填发日期。(23)添加外购2类油品已缴纳消费税信息,点击【模板下载】。(24)填写《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导入模板-外购2类油品消费税信息.xls》。(25)点击【批量导入】系统弹出批量导入界面。(26)点击【选择文件】,添加《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导入模板-外购2类油品消费税信息.xls》文件。(27)点击【点击上传】。(28)点击界面右上角【×】关闭批量导入界面框,外购2类油品已缴纳消费税信息栏自动带出已导入的2类油品已缴纳消费税信息。(29)如需单张逐笔输入,点击【新增】。(30)录入完税凭证号码、金额(元)和税额(元),选择开票日期。(31)录入接收信息栏,需填写申请退税额和退税申请理由,点击【提交】。(32)系统跳转至上传附报资料界面。(33)点击【上传】,上传附报资料。(34)点击【提交】,系统弹出确认提交提示框。(35)点击【确定】,系统提示申请成功。3.退抵税企业类型为“集成电路企业”当退抵税企业类型为“集成电路企业”,系统自动预填纳税人信息、银行账户信息和退抵税企业类型等信息。(1)选择退抵税方式。(2)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栏点击【模板下载】。(3)填写《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导入模板-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xls》。(4)点击【批量导入】。(5)点击【选择文件】。(6)点击【点击上传】。(7)点击界面框右上角【×】关闭批量导入界面,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栏自动带出已导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8)如需单笔逐张输入,点击【新增】。(9)录入发票号码、金额(元)和税额(元),选择开票日期。(10)如需批量添加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信息,点击【模板下载】。(11)填写《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导入模板-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信息.xls》。(12)点击【批量导入】。(13)点击【选择文件】,添加《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导入模板-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信息.xls》文件。(14)点击【点击上传】。(15)点击界面框右上角【×】关闭批量导入界面框,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信息栏带出已导入的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信息。(16)点击【新增】。(17)录入缴款书号码、完税价格(元)和代征增值税税额(元),选择填发日期。(18)填写申请退税额和退税申请理由。(19)点击【提交】,系统提示申请成功。(20)在申请成功界面中,点击【查看申请表】,可跳转至查看申请表界面,点击【返回办税首页】可返回办税首页。(二)办理增值税制度性留抵税额退税在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选择界面,选择【增值税制度性留抵税额退税】,点击【确定】。系统跳转至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页面,退税企业类型分为“小微企业”、“特定行业”和“一般企业”。(1)若退税企业类型属于“小微企业”(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的,系统自动带出留抵退税申请信息。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修改留抵退税申请信息,点击【提交】,系统跳转申请表单预览界面。(2)若退税企业类型属于“特定行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系统自动带出留抵退税申请信息。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修改留抵退税申请信息,点击【提交】,系统跳转申请表单预览界面。(3)若退税企业类型属于“一般企业”的,系统自动带出留抵退税申请信息。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修改留抵退税申请信息,点击【提交】,系统跳转申请表单预览界面。(4)确认预览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5)系统跳转申请成功界面。可点击【撤销申请】按钮撤销本次退税申请,点击【返回办税首页】按钮回到首页。五、报送资料序号资料名称必报条件报送归档查验容缺报送留存备查1《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2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购进合同复印件√√3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进口协议复印件√√4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5外购的2类油品已缴纳消费税的证明材料√√六、注意事项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纳税人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其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提出申请,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2.若为2类油品企业,纳税人需填写外购2类油品已缴纳消费税信息。3.退抵税费企业类型为“2类油品企业”,纳税人仅限于《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资格备案表》填报企业,不属于《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资格备案表》填报企业时,系统提示:“不属于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对应增值税退税企业范围”,并结束。4.办理增值税制度性留抵税额退税时,允许纳税人单独修改“企业划型”,但修改后的企业划型和系统预填的企业划型不一致时,系统提示:“您提交的企业划型与根据填报信息判断的企业划型不一致,请确认提交是否准确。”。确认后正常修改企业划型。但无论是否修改企业划型,均不阻断提交。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6.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7.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完成后,若发现存在问题,可以通过【留抵退税缴回】功能申请缴回退还的税款。七、常见问题1.纳税人当期未做增值税申报,可否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业务?答:不可以,纳税人需要完成当期增值税申报才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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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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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5-24 15:50:01增值税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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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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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申请条件】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事项是指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外购零税率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出口或向境外单位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退税申报业务。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外购零税率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出口或提供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服务的,收齐有关凭证后,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设定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二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八条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十一条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1份2《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明细表》1份3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1份4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1份5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复印件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1份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复印件1份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复印件1份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明细表》1份签订的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复印件1份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对应的项目清单项下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和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1份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份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复印件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5.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6.跨国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1)收款凭证上的付款单位需是与成员公司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合同约定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2)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需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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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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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抓好“5+4”政策包落实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减负纾困力度,加快政策落地速度,提升兑付便利度,持续稳定市场预期,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大国家减税政策落实力度(一)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二)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三)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到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服务业市场主体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可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四)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统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力争2022年4月底前退税539亿元;第二季度完成中小微企业存量退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五)延续并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1.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2.延续执行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100%政策。3.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科技厅)(六)落实服务业领域增值税减免有关政策。1.允许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加计10%、15%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2.暂停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3.免征公交和长途客运、轮客渡、出租车、城市轻轨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七)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费。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延缓缴纳比例50%,制造业小微企业延缓缴纳比例100%。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自2022年2月28日起执行。(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八)更好发挥出口退税作用。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应退未退的税额,允许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将外贸企业取得的出口信保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退税。扩大离境退税政策覆盖范围,推行“即买即退”等便利措施。进一步加快申报进度和退税办理进度。(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外汇管理局、出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宁波分公司)二、加大用工稳岗支持力度(九)实施降费率和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企业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十)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地区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至90%。(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十一)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企业,在2022年第二季度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十二)落实好留工培训补助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地区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向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人均500元的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三、加大防疫支持力度(十三)加大房租减免。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小微企业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政策精准落地,直达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给予适当帮扶。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可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十四)加大企业防疫支出补助。鼓励各地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一定补助,各地要对列入监管的工业、商场超市、专业市场、运输物流(含高速公路服务区)、生活服务(含养老机构)等重点企业给予支持。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十五)引导互联网平台降低商户服务费。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给予阶段性降低商户服务费优惠。(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十六)加强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各地要统筹疫情防控和保通保畅工作,对国家、省疫情防控措施不得层层加码、简单实行“一刀切”,不得随意限制车辆、船舶的通行、停靠。省级有关部门要强化部门联动和省际协调,推动运输物流畅通和企业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海事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杭州铁路办事处)四、加大融资服务力度(十七)提升普惠小微金融服务水平。组织地方法人银行按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1%的激励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因疫情、国际贸易等不可抗力原因需要流动资金补充的企业,给予增加贷款支持。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市场主体,特别是服务业领域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保持合理流动性。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提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支撑能力,全面提升“浙里金融”综合应用融资服务功能。推进“连续贷+灵活贷”机制,大力推广无还本续贷、年审制、随借随还、中期流贷等贷款方式和品种创新,力争2022年末“连续贷+灵活贷”占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比例超50%,普惠型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余额占无还本续贷余额比例超70%。(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十八)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能力。对省担保集团实施增资,用于补充省再担保公司资本金,提升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能力;建立省担保集团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费用补贴机制。各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用补贴机制,支持地方担保公司提升服务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能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担保集团,各市、县〔市、区〕政府)(十九)加大汇率避险支持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做好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增量扩面工作,全面提升小微企业汇率避险能力。加大对银行尤其是地方法人银行独立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准入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外汇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省担保集团,各市、县〔市、区〕政府)(二十)加大应急周转资金支持。鼓励各地联合金融机构设立企业应急周转资金,对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即将到期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临时应急周转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五、加大稳企支持力度(二十一)加快涉企专项资金兑付速度。各地要按照能快则快、能早则早原则,分类推动各项财政惠企资金直达快享、及早发力。各地对数据核校类、资格定补类项目,要利用大数据简化手续,原则上刚性兑付;对考核评比类项目,要加快评选,限期兑现;对审查遴选类项目,要精简程序,加快兑现。各地对省级以上投资补助类项目,已下达项目计划并实施的,预拨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60%;项目投资额完成过半时,兑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8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完全部资金。市、县(市、区)投资补助类项目,要结合实际,按照从快原则,采取预拨等方式及时拨付。各地要依托政策兑付平台和大数据共享,推动资金申报、兑现便利化。省级有关部门要通过“政策直达”应用实时晾晒各地资金兑付进展,对兑现进度慢的地区予以通报。对涉企专项资金加快兑付情况加强审计监督。(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具体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督促落实)(二十二)阶段性降低客车通行费。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安装并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三类、四类客车通行费实施八五折优惠(不再叠加ETC九五折基本优惠)。执行期限自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交通集团)(二十三)继续对小微企业用电实施阶段性优惠。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中小企业2022年不分摊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等费用。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时,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中小微企业不参与成本补偿分摊,辅助服务费用在电能量费用中作等额扣除。(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二十四)推动出口信用保险持续扩面降费。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提升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承保范围,力争实现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下企业全覆盖。降低短期险费率和资信费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保险费率下降10%,其中纳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清单的小微企业平均降费幅度原则上不低于15%(含);标准资信报告平均费用下降15%;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费率下降10%以上,对山区26县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进一步扩责降费。各地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达到50%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提高至8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由各地制定实施细则。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出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宁波分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二十五)加大开拓市场支持力度。按应展尽展、全力促展原则,研究制定新一批重点展会目录。各地应制定本级目录,配套支持更多本地企业线上、线下参展。支持外贸企业采用线上洽谈、线下代参展等新模式参加境外展会,开拓国际市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贸促会,各市、县〔市、区〕政府)(二十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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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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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提升纳税人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使用体验,结合前期全电发票试点情况,税务机关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升级。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4月1日起,在广东地区(不含深圳,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区分发票开具情形和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xxmh/。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三、广东省全电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1。四、广东省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广东省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五、新设立登记且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以及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调增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八、试点纳税人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九、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十、自2022年4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发票功能。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十一、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并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和领用部分加计的进项税额。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二)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十七、试点纳税人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在一个月内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电子专票销售额。十八、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十九、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特此公告。附件:1.全电发票样式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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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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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本文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本公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二)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三)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开具相关管理工作,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开具、取得发票。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7.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1)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2)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当月起,不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后,出现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情形的,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的情形,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相关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重新申请办理退税事宜。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在对本地区上一年度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公示前,应会同本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再次核实纳税人受环保处罚情况。 四、纳税人从事《目录》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本公告“三”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选择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满足本公告“三”有关规定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五、按照本公告规定单个所属期退税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退税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退税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查,财政部门逐级复查后,由省级财政部门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出具最终复查意见。复查工作应于退税后3个月内完成,具体复查程序由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会同省级财税部门制定。 六、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发票开具、即征即退等事项的管理工作,保障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纳税事项。 七、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ensp,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ensp,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ensp,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除“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外同时废止,“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如执行完毕则不再调整,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超过6个月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则自本公告执行的当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则自6个月期满后的次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特此公告。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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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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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举办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2号)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申请表  2.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证明  3.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办理委托协议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2号,以下简称92号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和国际残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以下称退税实体)因从事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相关的工作,在中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发生的指定清单内的货物或服务采购支出对应的增值税额,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以下称冬奥会退税)。  指定清单内的货物或服务,是指《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指定清单》(92号公告附件,以下简称《指定清单》)列明的货物或服务项目。  退税实体清单(包括境内单位和境外单位),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按照92号公告第十条规定另行确定。  第三条 退税实体可以自行申请冬奥会退税,也可以自愿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作为税务代理人代其申请冬奥会退税。  第四条 冬奥会退税的申请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北京市税务局)负责统一受理冬奥会退税申请。  《指定清单》内货物和服务的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冬奥会退税以及后续管理工作。  第六条 退税实体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或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办税服务厅,向北京市税务局提交退税申请资料,首次申请时应提交:  (一)开具时间在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间的注明税额的发票;  (二)《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申请表》(附件1);  (三)《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证明》(加盖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税务证明专用章,以下简称《退税证明》,附件2);  (四)委托税务代理人申请退税的,或者以第三方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收取冬奥会退税款的,应同时提交《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办理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附件3)。  退税实体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退税申请的,提交上述资料的电子件;通过办税服务厅提交退税申请的,提交上述资料的纸质件(原件或复印件)或电子件。  退税实体再次申请退税时,《退税证明》和《委托协议》未发生变化的,无需再次提供。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称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办税服务厅,包括:  (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望京东园4区绿地中心5号楼  (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石景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兴街255号院2号楼(中海大厦A座)  (三)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延庆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庆园街60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崇礼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迎宾路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二楼  (五)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桥东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中路1号桥东政务服务中心五楼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发票,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述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申请冬奥会退税的发票上记载的购买方名称栏次应填写退税实体的中文名称。  未在境内办理税务登记的退税实体,发票上记载的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应填写其退税实体代码;已在境内办理税务登记的退税实体,按照现行规定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退税实体代码,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按照92号公告第十条规定确定退税实体清单时一并确定。  第九条 退税实体提交的冬奥会退税申请资料齐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的,北京市税务局应当予以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北京市税务局应一次性告知,待其补正后再予以受理。  第十条 北京市税务局受理的退税实体退税申请信息,经国家税务总局传递至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  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冬奥会退税申请后,应按照92号公告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核办理。  退税实体可登陆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查询退税办理进展和结果,并下载《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十一条 发票符合冬奥会退税条件且不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其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准予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十二条 发票符合冬奥会退税条件但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办理退税,并进行风险疑点排查。风险疑点已排除的,继续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退税;风险疑点无法排除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风险疑点排查时间不计入冬奥会退税办理时间,但自发现风险疑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应明确风险疑点排查结果。  第十三条 发票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退税,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其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不予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一)发票上记载的采购支出项目不属于或不全部属于《指定清单》列明的货物或服务项目范围的;  (二)被定性为虚开发票的;  (三)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差额扣除、申报出口退税、申请留抵退税或其他退税的;  (四)已作废或已相应开具红字发票的;  (五)存在增值税风险疑点且无法排除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发票不予退税,不影响对其他符合冬奥会退税条件的发票办理退税。  第十四条 已在境内办理税务登记的退税实体,可以选择凭发票申请冬奥会退税,或者按照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适用增值税差额扣除、申报出口退税、申请留抵退税以及其他退税。发票已用于冬奥会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差额扣除、出口退税、留抵退税以及其他退税。  第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退还的增值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第十六条 退税实体应以其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其委托的第三方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收取冬奥会退税款。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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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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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二、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四、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五、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按照本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六、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执行。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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