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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 条问答 · 搜索 “出口退税”

Q

哪些产品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

A
您好,金银首饰、钻石和钻石饰品、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一、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简称金银首饰)。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二、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从2002年1月1日起,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按5%的税率征收。三、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自2025年7月20日起,超豪华小汽车征收范围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63号)规定的超豪华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相应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18 17:14:13消费税全国
Q

进口金银首饰在什么环节征收消费税?

A
您好,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按海关现行规定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8 19:44:47消费税全国
Q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

A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由<条款失效。第一条第二款失效,参见:《财政部>(财税〔2009〕18号)确定于2009年01月01日失效)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二、税率  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三、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四、纳税环节  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据的当天,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六、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  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按海关现行规定征税。  七、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按以下公式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三)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四)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五)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八、纳税人应向其核算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  九、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以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本通知范围内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买价或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十、对改变征税环节后,商业零售企业销售以前年度库存的金银首饰,按调整后的税率照章征收消费税。  十一、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十二、本通知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4-12-24消费税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A
为了适应新的工商税制的要求,加强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改进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直接从生产企业收购消费税应税货物用于出口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开具《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二、专用税票经税务、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由生产企业转交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后据以申请退还消费税。三、出口企业将收购的已征收消费税的货物销售给其他企业出口的,可由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专用税票上盖章或者开具专用税票分割单交其他企业据以申请退税。四、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列举的本地区出口企业和出具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复印件)的外地出口企业收购应征消费税货物,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才可开具专用税票。五、专用税票实行一批销货开具一份专用税票的办法。如销售的出口货物批量大、交货时间长,也可按照经营出口货物企业的要求分批开具专用税票。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出专用税票中所列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和销售额应与实际销货一致。六、申请退还消费税的企业在其货物出口后,应提供出口报关单、收购发票等退税凭证,并同时提供专用税票或分割单。七、企业申请退税时,不能提供专用税票及分割单,或提供税务、国库(经收处)印章不齐全、字迹不清的专用税票及分割单,税务机关不予退还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八、出口企业应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及分割单原件,并在本企业留存专用税票及分割单的复印件或在有关账簿中记录专用税票及分割单号码和有关数据,以便核对。九、出口企业提供的专用税票或分割单如有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等行为的除不予退税外,按骗取退税处理。十、各地税务机关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印发之前,可仍沿用现行《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具体更换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十一、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3-12-28消费税全国
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