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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60 条问答 · 搜索 “即征即退”

Q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如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A
您好: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上述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四、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六、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七、有关定义(一)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二)残疾人个人,是指自然人。(三)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四)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6-03 10:59:39增值税全国
Q

小微企业减免的增值税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A
您好,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因此,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为当期损益。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减免的增值税额不属于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有关应交增值税转为的当期损益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3-03 16:40:36增值税全国
Q

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后实际用途发生改变的如何处理?

A
您好,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后实际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用途改变信息。会员单位应当自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取得交易所开具相应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提出用途改变申请,且仅允许申请改变用途一次;超过6个月的,交易所不得为其重新开具发票。具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由投资性用途改为非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应向购入方会员单位全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已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无需退还;会员单位应将已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二、由非投资性用途改为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应向购入方会员单位全额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并重新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单位应将已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作进项税额抵扣。三、上述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时间以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时间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26 14:09:11增值税全国
Q

在黄金交易所购入黄金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A
一、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销售标准黄金时,免征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政策: (一)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客户开具普通发票。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入方客户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后实际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用途改变信息。会员单位应当自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取得交易所开具相应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提出用途改变申请,且仅允许申请改变用途一次;超过6个月的,交易所不得为其重新开具发票。具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由投资性用途改为非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应向购入方会员单位全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已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无需退还;会员单位应将已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二)由非投资性用途改为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应向购入方会员单位全额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并重新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单位应将已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作进项税额抵扣。 三、本规定实施前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标准黄金,在本规定实施后,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应视同销售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第一条第(一)项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单位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应向会员单位全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已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无需退还;会员单位应将已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四、以上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时间以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时间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14 10:26:09增值税全国
Q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有增值税优惠吗?

A
您好,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13 17:43:56增值税全国
Q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软件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有什么条件?

A
您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需要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13 17:43:37增值税全国
Q

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卖出标准黄金时,是否免征增值税?

A
您好,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销售标准黄金时,免征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政策:一、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除外)并销售的,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生产发行法定金质货币的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生产销售法定金质货币的(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熊猫普制金币除外),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客户开具普通发票。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入方客户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所称会员单位,是指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注册登记的会员。上海期货交易所适用有关会员单位政策的范围同上。所称客户,是指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登记备案的客户。上海期货交易所除上述会员单位范围外的交易主体,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有关客户的政策。所称标准黄金,是指牌号与规格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黄金原料: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所称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非投资性用途,是指用于投资性用途以外的情形。所称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是指交易所会员单位或者客户将在交易所已成交或者已交割的黄金从交易所指定的金库中提取黄金的行为。四、上述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时间以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时间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2-12 17:27:48增值税全国
Q

上期的增值税已经缴纳,但是在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时仍提示上期有未缴金额,是什么原因?(江西省)

A
您好,可能由以下原因导致:一、系统数据同步延迟。二、申报表填写错误,第三十栏“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未正确填写。即征即退等特殊业务栏次异常。三、若上期存在多缴税款显示为负数,系统可能将其结转至本期期初未缴税额栏。四、若上期税款已缴纳但存在滞纳金未缴青,系统可能仍提示有未缴金额。五、系统故障或参数错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8 10:44:06增值税江西
Q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A
【事项名称】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条件】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特定事项产生的留抵税额,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予以计算退还,主要包括: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2.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3.符合条件的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4.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1)“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纳税人(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3)除制造业等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以下简称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本条第(2)项规定的,可以按照本条第(3)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适用本条规定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4份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符合条件的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填2《退(抵)税申请表》4份符合条件的其他留抵税额退税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1份进口协议复印件1份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1份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1份购进合同复印件1份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1份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纳税人《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1份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1份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和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事项,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事项,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纳税人存在暂停办理留抵退税情形的除外)。【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5.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纳税人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其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提出申请。6.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购进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因购进该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7.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8.申请条件中所述的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9.申请条件中所述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同一计算期间内已经参与比重计算的预收款,不得重复参与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预收款是指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预收款。同一计算期间内既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增值税销售额或预收款,又取得其他业务增值税销售额,且符合上述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时,应当按照申请条件第4点中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办理。10.申请条件中所述的其他纳税人,是指除制造业等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11.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理留抵退税;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对应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12.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就缴回当月起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自全部缴回次月起按照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留抵退税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13.纳税人可以选择将期末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按照规定在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14.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核准的留抵退税款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15.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退税款后,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当在下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16.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Q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不能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哪些情形?(河南)

A
您好,已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当月起,不再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已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出现以下规定情形的:一、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二、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已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下列情形的:一、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二、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相关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重新申请办理退税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1 09:52:32增值税河南
Q

山东省软件企业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企业即征即退备案的有效期?

A
您好,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可通过【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税收减免备案信息查询】模块,优惠类型选择“即征即退”,点击“查询”按钮查看备案信息,查询结果信息中显示有减免期限起、减免期限止项,可判断已备案的信息是否在有效期内。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03 17:31:21增值税山东
Q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A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本文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现将黄金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销售标准黄金时,免征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政策:  (一)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除外)并销售的,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生产发行法定金质货币的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生产销售法定金质货币的(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熊猫普制金币除外),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客户开具普通发票。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入方客户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本公告所称会员单位,是指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注册登记的会员。上海期货交易所适用有关会员单位政策的范围同上。  本公告所称客户,是指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登记备案的客户。上海期货交易所除上述会员单位范围外的交易主体,适用本公告有关客户的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标准黄金,是指牌号与规格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黄金原料:  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  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五、本公告所称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非投资性用途,是指用于投资性用途以外的情形。  六、本公告所称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是指交易所会员单位或者客户将在交易所已成交或者已交割的黄金从交易所指定的金库中提取黄金的行为。  七、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及税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对于上海黄金交易所: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单价×数量  税额=金额×增值税税率  实际成交单价=实际成交金额÷(标准黄金成交数量+溢短重量)  实际成交金额=成交金额+溢短金额  成交金额=标准黄金成交数量×标准黄金实际成交单价  溢短金额=溢短重量×溢短结算价格(溢短结算价格根据交易规则确定)  (二)对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单价=实际交割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单价×数量  税额=金额×增值税税率  实际交割价=实际交割货款÷提货数量  实际交割货款=交割货款+溢短结算货款  交割货款=标准仓单张数×每张仓单标准数量×交割结算价  溢短结算货款=溢短重量×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上海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本公告所称实际成交价格,是指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实际成交金额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的实际交割货款,按照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不包括交易费、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  八、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后实际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用途改变信息。会员单位应当自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取得交易所开具相应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提出用途改变申请,且仅允许申请改变用途一次;超过6个月的,交易所不得为其重新开具发票。具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由投资性用途改为非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应向购入方会员单位全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已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无需退还;会员单位应将已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由非投资性用途改为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应向购入方会员单位全额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并重新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单位应将已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作进项税额抵扣。  九、本公告实施前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标准黄金,在本公告实施后,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应视同销售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单位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应向会员单位全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已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无需退还;会员单位应将已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十、交易所收取的交易费、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并申请实物交割出库的,应向交易所如实申报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并如实记录购入标准黄金的实际用途、耗用数量等信息。  十一、会员单位未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用途改变信息,以及未按照本公告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首次发现的,自发现次月起3个月内,该会员单位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改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暂停向该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再次及后续又发现的,自发现次月起6个月内,该会员单位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改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暂停向该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会员单位或客户发生利用黄金税收政策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自处罚决定书作出的次月起,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改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十二、通过交易所交易黄金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十三、本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时间以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时间为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二、四、五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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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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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一)“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  (三)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二、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四、本公告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同一计算期间内已经参与比重计算的预收款,不得重复参与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预收款是指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款项。  同一计算期间内既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增值税销售额或预收款,又取得其他业务增值税销售额,且符合本条第一款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时,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五、本公告第三条和第四条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等;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前的金额确定。  六、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后,纳税人再次满足本公告规定的退税条件,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连续六个月计算期间,与已核准留抵退税申请不得重复计算。  七、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一)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二)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三)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本条第三项的进项构成比例,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八、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理留抵退税;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对应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九、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就缴回当月起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自全部缴回次月起按照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留抵退税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十、纳税人可以选择将期末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在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核准的留抵退税款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退税款后,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当在下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纳税人以隐匿收入、虚增进项税额、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理完毕的留抵退税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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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退税业务需要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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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纳税人办理退税时,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规定前,应提供下列资料:一、《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二、退税报告,包括基本情况、退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已缴税额、应退税额、是否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等内容;三、相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08 10:16:43增值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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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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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纳税人提交备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税务资格备案表》;二、相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要求提供的书面申明资料,包括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三、相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证明资料,其中纳税人需要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的,应提交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明资料;四、相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08 10:16:41增值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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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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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纳税人可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资料作为纳税申报资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纳税人也可在第一次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前,提交备案资料进行备案。纳税人备案后,在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条件期间,备案资料内容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再办理备案。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仍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条件的,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规定的,应当停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08 10:16:40增值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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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操作指引(试点版)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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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特定事项产生的留抵税额,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予以计算退还,主要包括: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2.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3.符合条件的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4.自2019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是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下同)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5.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特定行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和大型企业,可以分别自2022年5月和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二、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和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事项,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事项,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三、功能路径1.【我要办税】-【一般退税管理】-【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2.【我要办税】-【一般退税管理】-【一站式退抵税(费)】-【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或【我要办税】-【一般退税管理】-【一站式退抵税(费)】-【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3.在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4.增值税制度性留抵税额退税可通过消息提醒跳转至功能后快捷办理。四、操作步骤登录新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税管理】-【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功能菜单。进入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选择界面,有增值税制度性留抵税额退税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两种退税项目。(一)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选择【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点击【确定】,进入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界面。1.退抵税企业类型为“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企业”当退抵税企业类型为“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企业”,进入页面后自动预填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银行账户信息和退抵税企业类型等信息。选择退抵税方式,录入申请退税额和退税申请理由,点击【提交】。(2)系统提示申请成功。点击【查看申报表】可查看申报表,点击【返回办税首页】返回办税首页,点击【查看】可查看办税进度。2.退抵税企业类型为“2类油品(石脑油、燃料油)企业”当退抵税企业类型为“2类油品(石脑油、燃料油)企业”时。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信息、银行账户信息和退抵税企业类型等信息。(1)选择退抵税方式。(2)可添加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点击【模板下载】下载《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导入模板-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xls》。(3)填写《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导入模板-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xls》。(4)点击【批量导入】,弹出批量导入界面。(5)点击【选择文件】添加文件。(6)点击【继续选择】可继续添加上传文件。(7)点击【删除】可删除待上传状态文件。(8)点击【点击上传】上传已选择文件。(9)上传过程中可点击【取消上传】取消文件上传。(10)不点击【取消上传】,等待文件上传成功。(11)上传成功后点击界面框右上角【×】关闭批量导入界面,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栏带出已导入的发票信息。(12)如需删除发票信息,请点击【删除】,系统弹出“确认删除数据吗”提示框,点击【确定】可删除发票信息。(13)如需单张逐笔输入,点击【新增】。(14)录入发票号码、金额(元)和税额(元),选择开票日期。(15)如需添加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信息,点击【模板下载】下载《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导入模板-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信息.xls》。(16)填写《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导入模板-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信息.xls》。(17)点击【批量导入】,系统弹出批量导入界面。(18)点击【选择文件】,添加《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导入模板-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信息.xls》文件。(19)点击【点击上传】上传已选择文件。(20)点击界面框右上角【×】关闭批量导入界面,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信息栏带出已导入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信息。(21)如需单张逐笔输入,点击【新增】。(22)录入缴款书号码、完税价格(元)和代征增值税税额(元),选择填发日期。(23)添加外购2类油品已缴纳消费税信息,点击【模板下载】。(24)填写《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导入模板-外购2类油品消费税信息.xls》。(25)点击【批量导入】系统弹出批量导入界面。(26)点击【选择文件】,添加《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导入模板-外购2类油品消费税信息.xls》文件。(27)点击【点击上传】。(28)点击界面右上角【×】关闭批量导入界面框,外购2类油品已缴纳消费税信息栏自动带出已导入的2类油品已缴纳消费税信息。(29)如需单张逐笔输入,点击【新增】。(30)录入完税凭证号码、金额(元)和税额(元),选择开票日期。(31)录入接收信息栏,需填写申请退税额和退税申请理由,点击【提交】。(32)系统跳转至上传附报资料界面。(33)点击【上传】,上传附报资料。(34)点击【提交】,系统弹出确认提交提示框。(35)点击【确定】,系统提示申请成功。3.退抵税企业类型为“集成电路企业”当退抵税企业类型为“集成电路企业”,系统自动预填纳税人信息、银行账户信息和退抵税企业类型等信息。(1)选择退抵税方式。(2)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栏点击【模板下载】。(3)填写《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导入模板-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xls》。(4)点击【批量导入】。(5)点击【选择文件】。(6)点击【点击上传】。(7)点击界面框右上角【×】关闭批量导入界面,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栏自动带出已导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8)如需单笔逐张输入,点击【新增】。(9)录入发票号码、金额(元)和税额(元),选择开票日期。(10)如需批量添加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信息,点击【模板下载】。(11)填写《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导入模板-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信息.xls》。(12)点击【批量导入】。(13)点击【选择文件】,添加《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导入模板-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信息.xls》文件。(14)点击【点击上传】。(15)点击界面框右上角【×】关闭批量导入界面框,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信息栏带出已导入的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信息。(16)点击【新增】。(17)录入缴款书号码、完税价格(元)和代征增值税税额(元),选择填发日期。(18)填写申请退税额和退税申请理由。(19)点击【提交】,系统提示申请成功。(20)在申请成功界面中,点击【查看申请表】,可跳转至查看申请表界面,点击【返回办税首页】可返回办税首页。(二)办理增值税制度性留抵税额退税在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选择界面,选择【增值税制度性留抵税额退税】,点击【确定】。系统跳转至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页面,退税企业类型分为“小微企业”、“特定行业”和“一般企业”。(1)若退税企业类型属于“小微企业”(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的,系统自动带出留抵退税申请信息。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修改留抵退税申请信息,点击【提交】,系统跳转申请表单预览界面。(2)若退税企业类型属于“特定行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系统自动带出留抵退税申请信息。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修改留抵退税申请信息,点击【提交】,系统跳转申请表单预览界面。(3)若退税企业类型属于“一般企业”的,系统自动带出留抵退税申请信息。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修改留抵退税申请信息,点击【提交】,系统跳转申请表单预览界面。(4)确认预览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5)系统跳转申请成功界面。可点击【撤销申请】按钮撤销本次退税申请,点击【返回办税首页】按钮回到首页。五、报送资料序号资料名称必报条件报送归档查验容缺报送留存备查1《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2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购进合同复印件√√3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进口协议复印件√√4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5外购的2类油品已缴纳消费税的证明材料√√六、注意事项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纳税人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其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提出申请,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2.若为2类油品企业,纳税人需填写外购2类油品已缴纳消费税信息。3.退抵税费企业类型为“2类油品企业”,纳税人仅限于《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资格备案表》填报企业,不属于《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资格备案表》填报企业时,系统提示:“不属于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对应增值税退税企业范围”,并结束。4.办理增值税制度性留抵税额退税时,允许纳税人单独修改“企业划型”,但修改后的企业划型和系统预填的企业划型不一致时,系统提示:“您提交的企业划型与根据填报信息判断的企业划型不一致,请确认提交是否准确。”。确认后正常修改企业划型。但无论是否修改企业划型,均不阻断提交。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6.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7.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完成后,若发现存在问题,可以通过【留抵退税缴回】功能申请缴回退还的税款。七、常见问题1.纳税人当期未做增值税申报,可否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业务?答:不可以,纳税人需要完成当期增值税申报才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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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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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5-24 15:50:01增值税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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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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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申请条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设定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六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纳税人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报告表》2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7-18 18:21:06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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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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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  现将《湖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湖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2年6月20日附件:湖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为规范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办税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湖南省范围内跨县(市、区)设立的固定业户总机构和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一)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设立;  (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商品或提供服务、统一财务核算,实行计算机联网,财务核算规范;  (三)总机构能够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财务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能够准确提供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相关财务数据,能够正确划分各分支机构销售额和提供税款分配的计算依据;  (四)总机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  (五)截至申请受理日,总分支机构不存在以下情形:  1.近三年发生税务违法行为;  2.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4.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计算缴纳方式  适用本办法的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可从以下增值税税款计算缴纳方式中选择一种提出申请,由核准机关核准。  (一)按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  分支机构以当期实现的全部应税销售收入按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就地申报预缴税款。  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预征率+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  总机构统一核算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总机构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期初留抵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全部分支机构预缴税款  (二)按累计销售收入比例分配税款  总机构统一计算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总额,按各分支机构当年累计应税销售收入(剔除免税收入、转让不动产的销售收入,下同)占总分支机构当年全部累计应税销售收入的比重确定各分支机构分配税款,由总分支机构分别就地纳税申报。  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期初留抵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  分支机构当期申报增值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分支机构当年累计应税销售收入÷总分支机构当年全部累计应税销售收入)+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  总机构当期申报增值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分支机构当期申报增值税额  (三)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  由总机构统一核算应纳税额、统一申报、统一缴纳,各分支机构不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核准程序  (一)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申请适用本办法,由省级财税部门核准。仅在同一市州范围内跨县(市、区)经营的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申请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由市级税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并报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具体申请流程由各市州税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另行确定,并报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纳税人正式提交申请资料前,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就税款计算缴纳方式、纳税主体确定方式、增值税发票领用方式等相关问题对其开展纳税辅导。  (二)申请资料  1.书面报告(式样见附件1),并附《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清册》(附件2)。  2.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复印件。  3.纳税人统一财务管理制度和统一财务经营管理软件使用说明书。  (三)申请流程  1.申请“按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或“总机构统一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向总机构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提交申请资料,经县级、市级财政部门初审、复审同意后,申请资料主送省级财政部门。经核准允许纳税人适用上述缴税方式的,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制发文件确认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名单及纳税申报方式等,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不允许纳税人适用上述缴税方式的,及时通知纳税人,并说明原因。  2.申请“按累计销售收入比例分配税款”方式的纳税人,属于跨市州经营的,应向总机构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资料,经县级、市级税务部门初审、复审同意后,申请资料主送省级财政、税务部门。经核准允许纳税人适用上述缴税方式的,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制发文件确认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名单及纳税申报方式等;不允许纳税人适用上述缴税方式的,及时通知纳税人,并说明原因。  (四)分支机构调整备案  经核准适用本办法的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发生增加、变更、减少的,由总机构将变动报告及变动前后的《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清册》报送省级税务部门进行备案调整,具体流程由省级税务部门另行规定。省级税务部门每季度末将适用本办法的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变动备案情况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四、其他事项  (一)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方式经核准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申请变更增值税计算缴纳方式的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程序予以核准。  (二)总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财税部门核准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地区间税收公平。总机构不得通过人为调节各分支机构当年累计应税销售收入来调节分配税款。对擅自调节收入分配的,自发现之日起停止适用本办法。  (三)总分支机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所列任一条件的,核准机关可以停止其适用本办法规定。  (四)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的具体征收管理细则由省税务局制定。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公布前已经审批按“按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或“按累计销售收入比例分配税款”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纳税人适用本办法,但不再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附件1:申请报告(样式)附件2: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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