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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 条问答 · 搜索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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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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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人民政府2023年1月19日关于进一步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集成电路产业是支撑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量。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我省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一、提升产业创新能力(一)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国家战略部署和我省产业发展需要,编制省集成电路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清单,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对清单内项目优先给予支持。省财政加大对集成电路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力度,加强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联动,鼓励以企业为主体申报和实施国家有关专项和技术攻关任务,省、市、县(市、区)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联动支持。(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建设高水平创新平台。鼓励支持集成电路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联合体创建研发和产业化创新平台。对新获批的全国重点实验室,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连续5年每年给予不低于50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市、县(市、区)给予联动支持,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给予不低于3000万元资金支持。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各类集成电路创新平台能力建设项目择优支持。(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提升公共服务平台能力。围绕高端芯片设计、先进工艺及特色工艺、先进封装测试、检验检测以及化合物半导体等重点领域,建设若干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和国产EDA云服务平台,优先采用自主可控EDA工具、IP核、测试验证设备构建国产EDA服务和测试验证环境,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共性关键技术支持和专业化服务,省级相关专项资金每年择优给予支持。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对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大集成电路创新产品推广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国产芯片和经认定的集成电路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优先纳入《江苏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享受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政策。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资金。组织开展“芯片-整机”以及“芯片-材料装备”等产业链上下游供需联动和产用对接,鼓励终端厂商、系统集成商应用自主集成电路产品、设备、材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水平。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牵头组建集成电路领域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对高价值专利培育成效明显的中心给予奖励。发挥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江苏分支机构作用,增强企业海外维权能力。支持集成电路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江苏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发明人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2万元奖励。(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加强质量与技术标准建设。发挥行业协会和标准化机构作用,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重点院校、科研机构主导和参与集成电路产业标准制(修)订,主导制定国际标准、主导修订(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个企业(组织)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和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和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提升产业链整体水平(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培育招引产业链引航企业,加强跟踪服务和发展保障,在项目用地、税收优惠、环境容量、能耗指标、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对首次入围中国企业500强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集成电路企业提升主导产品在细分领域的竞争力,培育一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和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对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的并购重组,符合条件的按不超过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实际出资额(支付现金部分)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委人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巩固提升产业链优势环节。提升集成电路制造工艺能力,支持行业骨干企业建设先进及特色工艺、化合物工艺生产线,依托国家集成电路特色工艺及封装测试创新中心和行业龙头企业,大力发展系统级封装、多维异构封装、芯粒(Chiplet)等先进封装,鼓励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企业联合设计、材料和装备企业开展产品的测试验证,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对以上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培育高端通用芯片和专用芯片设计龙头企业,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支持省内化工园区设立集成电路用电子化学品专业园区,优化电子化学品和半导体材料类项目审批流程,增强集成电路材料供给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九)加快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鼓励研发制造集成电路产业高端装备,支持集成电路企业优先采用国产装备建设国家级和省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示范车间以及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和星级上云企业等,符合条件的给予资金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集成电路中小企业开展智能制造免费诊断服务,推行智能制造顾问制度,帮助企业提供解决方案。支持企业围绕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方向实施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最高给予4000万元资金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形成财税金融支持合力(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统筹省级现有各专项资金加大对集成电路产业的投入力度,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省级科技相关专项资金等,每年共计安排不低于5亿元,重点支持集成电路领域产业前瞻与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关键核心技术(装备)工程化攻关、重大产业化、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公共平台建设、自主品牌企业培育。鼓励各设区市加大对集成电路产业的支持力度,在首轮流片、采用自主EDA工具、自主IP核、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方面给予支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落实集成电路企业“十免”“五免五减半”“二免三减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并可在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优惠;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加强信贷投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符合集成电路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特点和需求的多样化、综合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利用行内交易结算以及涉企公共信息,完善信贷审批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开发与集成电路企业经营周期相匹配的中长期信贷产品,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采取更加灵活的利率定价和利息还款方式,将融资成本保持在合理水平。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科技+供应链金融场景”,提供应收账款、预付款、存货、仓单融资等供应链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与符合条件的外部投资机构深化合作,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江苏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鼓励企业上市融资。依托“证券江苏”平台,重点支持集成电路产业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高新技术企业进入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实施重点培育。深化与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港交所合作,为拟上市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对在科创板上市的集成电路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省财政在企业取得证监部门辅导备案受理通知书、取得证券交易所受理通知、成功在科创板上市后,分阶段给予补助。鼓励已上市企业积极通过增发、可转换债券和配股等方式进行再融资。(江苏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发挥融资担保作用。鼓励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加大对集成电路企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调降再担保费率,逐步将合作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加大担保费补贴力度,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且担保费率不高于1.5%的小微集成电路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省财政按其承担的担保责任比例给予不超过年化1%的担保费补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强化保险保障。鼓励保险机构加强保险产品创新,积极开发涵盖集成电路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的专属保险产品,为集成电路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各环节提供保险保障。加大知识产权、科研物资设备和科研成果质量的保障力度,落实好集成电路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政策。扩大信用保险等服务覆盖面,优化承保条件和理赔服务。鼓励支持保险机构探索设计汽车芯片、工控芯片责任保险等促进集成电路推广应用的定制化保险产品。(江苏银保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用好产业基金。充分利用省政府投资基金及各级各类产业投资基金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编制省集成电路产业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清单,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向清单内企业和项目。加强与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对接,争取国家基金资源支持我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鼓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起成立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增强产业人才支撑(十七)加快高层次人才引进。依托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和省“双创计划”“333工程”等,加快引进培育一批集成电路领域高端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对产业急需的顶尖人才和团队,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给予专门支持,常态化组织集成电路行业人才交流和专项引才活动,建立集成电路领域专业性、行业性省级人力资源市场,鼓励通过高端猎头、社会组织等引进海外集成电路核心技术人才及团队。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实绩突出的企事业单位按规定给予奖励。(省委人才办、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加强高校集成电路学科专业建设。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品牌专业建设工程、协同创新计划、特聘教授计划加大对集成电路相关学科的支持力度,加大经费支持额度,积极扩大招生规模,省属高校集成电路专业生均拨款系数按不低于1.2执行。优先支持高校集成电路相关学位点布局及平台建设,对具有博士、硕士一级学科授权点的高校每年每个点分别给予600万元、400万元的支持,对独立设有集成电路相关学院的高校每年每个学院给予400万元的支持。鼓励支持高校建设国家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和国家集成电路产教融合创新平台。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求,优化调整课程设置,加强与重点企业合作办学,建设现代产业学院、集成电路学院、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九)加强急需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1-19增值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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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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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抓好“5+4”政策包落实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减负纾困力度,加快政策落地速度,提升兑付便利度,持续稳定市场预期,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大国家减税政策落实力度(一)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二)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三)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到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服务业市场主体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可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四)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统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力争2022年4月底前退税539亿元;第二季度完成中小微企业存量退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五)延续并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1.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2.延续执行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100%政策。3.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科技厅)(六)落实服务业领域增值税减免有关政策。1.允许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加计10%、15%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2.暂停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3.免征公交和长途客运、轮客渡、出租车、城市轻轨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七)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费。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延缓缴纳比例50%,制造业小微企业延缓缴纳比例100%。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自2022年2月28日起执行。(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八)更好发挥出口退税作用。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应退未退的税额,允许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将外贸企业取得的出口信保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退税。扩大离境退税政策覆盖范围,推行“即买即退”等便利措施。进一步加快申报进度和退税办理进度。(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外汇管理局、出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宁波分公司)二、加大用工稳岗支持力度(九)实施降费率和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企业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十)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地区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至90%。(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十一)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企业,在2022年第二季度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十二)落实好留工培训补助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地区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向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人均500元的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三、加大防疫支持力度(十三)加大房租减免。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小微企业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政策精准落地,直达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给予适当帮扶。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可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十四)加大企业防疫支出补助。鼓励各地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一定补助,各地要对列入监管的工业、商场超市、专业市场、运输物流(含高速公路服务区)、生活服务(含养老机构)等重点企业给予支持。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十五)引导互联网平台降低商户服务费。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给予阶段性降低商户服务费优惠。(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十六)加强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各地要统筹疫情防控和保通保畅工作,对国家、省疫情防控措施不得层层加码、简单实行“一刀切”,不得随意限制车辆、船舶的通行、停靠。省级有关部门要强化部门联动和省际协调,推动运输物流畅通和企业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海事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杭州铁路办事处)四、加大融资服务力度(十七)提升普惠小微金融服务水平。组织地方法人银行按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1%的激励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因疫情、国际贸易等不可抗力原因需要流动资金补充的企业,给予增加贷款支持。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市场主体,特别是服务业领域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保持合理流动性。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提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支撑能力,全面提升“浙里金融”综合应用融资服务功能。推进“连续贷+灵活贷”机制,大力推广无还本续贷、年审制、随借随还、中期流贷等贷款方式和品种创新,力争2022年末“连续贷+灵活贷”占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比例超50%,普惠型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余额占无还本续贷余额比例超70%。(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十八)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能力。对省担保集团实施增资,用于补充省再担保公司资本金,提升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能力;建立省担保集团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费用补贴机制。各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用补贴机制,支持地方担保公司提升服务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能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担保集团,各市、县〔市、区〕政府)(十九)加大汇率避险支持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做好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增量扩面工作,全面提升小微企业汇率避险能力。加大对银行尤其是地方法人银行独立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准入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外汇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省担保集团,各市、县〔市、区〕政府)(二十)加大应急周转资金支持。鼓励各地联合金融机构设立企业应急周转资金,对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即将到期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临时应急周转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五、加大稳企支持力度(二十一)加快涉企专项资金兑付速度。各地要按照能快则快、能早则早原则,分类推动各项财政惠企资金直达快享、及早发力。各地对数据核校类、资格定补类项目,要利用大数据简化手续,原则上刚性兑付;对考核评比类项目,要加快评选,限期兑现;对审查遴选类项目,要精简程序,加快兑现。各地对省级以上投资补助类项目,已下达项目计划并实施的,预拨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60%;项目投资额完成过半时,兑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8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完全部资金。市、县(市、区)投资补助类项目,要结合实际,按照从快原则,采取预拨等方式及时拨付。各地要依托政策兑付平台和大数据共享,推动资金申报、兑现便利化。省级有关部门要通过“政策直达”应用实时晾晒各地资金兑付进展,对兑现进度慢的地区予以通报。对涉企专项资金加快兑付情况加强审计监督。(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具体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督促落实)(二十二)阶段性降低客车通行费。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安装并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三类、四类客车通行费实施八五折优惠(不再叠加ETC九五折基本优惠)。执行期限自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交通集团)(二十三)继续对小微企业用电实施阶段性优惠。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中小企业2022年不分摊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等费用。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时,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中小微企业不参与成本补偿分摊,辅助服务费用在电能量费用中作等额扣除。(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二十四)推动出口信用保险持续扩面降费。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提升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承保范围,力争实现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下企业全覆盖。降低短期险费率和资信费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保险费率下降10%,其中纳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清单的小微企业平均降费幅度原则上不低于15%(含);标准资信报告平均费用下降15%;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费率下降10%以上,对山区26县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进一步扩责降费。各地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达到50%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提高至8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由各地制定实施细则。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出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宁波分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二十五)加大开拓市场支持力度。按应展尽展、全力促展原则,研究制定新一批重点展会目录。各地应制定本级目录,配套支持更多本地企业线上、线下参展。支持外贸企业采用线上洽谈、线下代参展等新模式参加境外展会,开拓国际市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贸促会,各市、县〔市、区〕政府)(二十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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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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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涉及中小企业的请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涉及个体工商户的请向省市场监管局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26日  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及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我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1.继续实施减税降费优惠政策。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推动增值税留抵退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在中小企业落地实施,促进中小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将《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的若干政策措施》(粵工信民营〔2020〕38号)中关于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关于工会经费返还补助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按照国家部署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惠企政策。实施制造业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补贴,2022年对省内注册、持续经营的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补贴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管理,由企业用于社保缴费、员工待遇发放等支出。  2.降低场地使用成本。鼓励各地在工业园区及产业集聚区集中建设标准厂房,工业物业产权按规定以幢、层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出售,或以适当的优惠价格出租给中小企业,鼓励各市对产权出让方或出租方予以适当补贴。鼓励国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大学科技园实施面向初创小微企业及优秀团队适度减免租金等优惠措施。可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及区域生态环境条件,在产业园区内布设电镀、喷漆等共性工厂,完善生产工序,增进产业协同。在推进工改工工作中,切实保护合法合规经营中小企业的发展权益。将工业厂房二房东垄断行为纳入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范围。  3.缓解相关经营成本压力。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网店押金、宣传推广等费用,降低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线上运营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市对本地帮扶效果较好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完善电子发票服务体系,向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加强大宗商品监测预警,强化市场供需研判,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国家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政策,推动实施货运汽车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支持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探索现代物流整体运营解决方案。推动外贸企业建立协调机制,与物流企业进行需求对接,解决外贸企业缺箱少柜问题。推行口岸作业单证无纸化,压缩单证流转时间,提升货物进出港效率。  二、着力开拓市场需求  4.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加强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评估,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对未明确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原则上按上限实施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或增加价格得分。强化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重点查处未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等违规问题。  5.支持中小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推进粵贸全球粵贸全国和农产品12221市场体系建设等工作举措,筒化内销认证和办税程序。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广交会、进博会、中博会、APEC技展会、旅博会、农交会、农博会、加博会等重要展会活动,鼓励大型电商平台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线上销售服务和流量支持。支持各市开展促消费专项行动,围绕受疫情影响重、就业容量大的文旅、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定向发放消费券、服务券等惠民补贴,带动形成消费热点。省按2022年1-9月各地实际兑付数额(实际核销数)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开展跨境撮合活动,鼓励中小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RCEP成员国开展海外仓建设,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  6.充分发挥大型企业引领带动作用。引导大型企业面向省内中小企业发布产品和服务采购计划,扩大采购规模。开放产业集群图谱,开展大手拉小手活动,支持大型企业尤其是链主企业通过产业纽带、聚集孵化、上下游配套、分工协作、开放应用场景和技术扩散等方式,将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带动中小企业优化生产经营、提升产品质量。  三、加强企业权益保障  7.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优化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渠道,在粵商通和广东政务服务网上线投诉与处理平台,企业可实时跟踪办理进度。建立办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绿色通道,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专项执行行动,及时兑现中小企业胜诉权益。遴选3-5家优秀律师事务所,组建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法律服务团队,根据服务情况对律师事务所给予费用补贴。  8.强化款项支付监督和约束惩戒。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治理,对各市清欠和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通报。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与关联机构联手赚取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或汇票贴现利息等典型案例在主要媒体进行披露,情节严重的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加大失信惩戒、限制消费等措施的适用力度。  9.优化行政服务和执法行为。在生态环境、应急、消防、城管、市场监管等执法领域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轻微违法违规及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不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实行主动帮扶指导,运用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责令改正等柔性执法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进一步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整治,依法严格查处平台经济领域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着力维护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发挥各级民营企业投诉中心作用,畅通中小企业投诉和维权渠道。  四、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10.支持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市场化续贷、展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还款意愿、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中小企业,通过续贷、展期等市场化方式纾困解难。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引导信贷资金投向民营、普惠小微等重点领域。通过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等配套服务,加大金融科技赋能,提高中小企业融资便利性。将商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等相关指标作为财政资金存放管理的参考依据,推动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11.加大供应链融资支持和上市挂牌服务力度。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对符合条件帮助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确认,按实现应收账款融资年化金额不超过1%的额度给予奖励。深化规范银税互动合作,安全高效助力小微企业融资。全面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广东省供应链金融监管沙盒试点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为供应链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深化与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合作,加强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指导。支持证券中介机构加大服务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力度,对服务省内中小企业成功上市、挂牌增量排名前列的证券中介机构给予奖励。  12.建立中小企业应急转贷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市安排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对受疫情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影响,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流动性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应急转贷支持,降低企业转贷成本。  13.进一步加大信贷风险补偿和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各市设立完善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池,加大风险补偿资金投入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省对风险补偿实施情况较好的地区给予奖励。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扩大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业务规模,严格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  14.充分发挥信用保险保障功能。鼓励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信用保险,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给予企业保费补贴,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引导具有资质的保险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助力减轻中小企业应收账款逾期压力。  五、强化企业人才支撑  15.加强用工供需对接。鼓励粵东粵西粵北地区实施毕业生本地就业激励政策,引导高校和中职学校直接输送学生到本地中小企业就业或实习,对表现较好的学校在招生指标和冲补强提升计划建设绩效评价时给予倾斜,鼓励各市对提供和吸纳毕业生数量较多的学校、企业予以奖励,并在人才落户、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健康等方面提供更多支持。引导高校和中职学校针对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人才需求设置课程,通过网络、现场、入校等线上线下各类招聘形式,加强中小企业人才对接。开展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哄抬或操纵人力资源市场价格、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等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行为。  16.加强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建立多层次人员培训体系,推进新粵商培训工程,每年免费培训中小企业和服务机构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5000人次以上。推进粵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粵家政三大工程。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开展制造业企业技能人才培训,申请成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并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17.助力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对接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在有关产业人才专项中融入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人才需求导向和条件指标。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的国家级单项冠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探索择优赋予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揭榜挂帅或自主举荐名额。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地市行活动,支持中小企业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  六、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18.大力推动小升规工作和中小企业监测分析。2022-2024年,继续实施并优化调整小升规奖补政策;各市要加强对小升规企业的帮扶,解决企业实际困难。综合商事登记、用电、税收、就业、进出口、融资等数据,建立完善中小企业运行分析体系,重点对小升规和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进行监测分析。优化粵企政策通平台建设,开展涉企政策精准推送。  19.加快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省对国家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在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等专项资金中对国家和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予以倾斜支持;鼓励各市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投融资对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加快上市步伐,力争5年推动300家中小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加大对中小企业研发支持力度,鼓励各地设立面向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计划,打造产业链协同创新体系,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优先参与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平台建设。  20.加快推动中小企业体系化生态化数字化转型。十四五期间,支持具有行业变革能力和公共属性的平台型企业牵头组织实施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计划,推动传统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全方位、全链条数字化转型,加快集群中小企业体系化、生态化上云上平台。支持平台型企业牵头联合院校机构等,与集群中小企业组团签订订单式人才培训协议,培养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所需的复合型人才。鼓励平台型企业运营产业园区,丰富技术、数据、供应链等中小企业服务供给。省对平台型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带动中小企业普惠性上云上平台,促进中小企业体系化转型发展。  21.推动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十四五期间,继续举办创客广东大赛,提升参赛项目质量,推动获奖项目落地广东,对取得股权融资的落地项目,按不超过股权融资额度的10%进行奖补。大力支持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和广东众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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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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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各类负担和成本,深化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效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进一步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  一、落实减免税收政策  1.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优惠政策。(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含本数)以下免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含本数)。执行时间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2)延续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时间至2021年12月31日(3)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2.延续实施普惠金融税收政策。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3.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医药、化学纤维等制造业企业纳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范围。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4.延续并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进一步提高到100%;改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清缴核算方式,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为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时即可扣除。(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5.延续实施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可按规定享受“十免”“五免五减半”“两免三减半”“五免接续年度减按10%”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6.继续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7.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具体政策细则另行明确。(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8.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9.持续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延续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和旅游四大行业和小微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时间至2021年6月30日,其中2021年第一季度按100%减免、第二季度按50%减免。(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0.延续疫情防控相关减税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从3%降至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执行时间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11.落实进口税收政策,增加优质产品和服务进口。落实中国-东盟等19项优惠贸易协定及安排政策(中国-东盟、中国-巴基斯坦、中国-智利、中国-新西兰、中国-新加坡、中国-秘鲁、中国-哥斯达黎加、中国-瑞士、中国-冰岛、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中国-格鲁吉亚、中国-毛里求斯优惠贸易协定,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农产品零关税措施、亚太贸易协定、对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税务局)  12.落实税收政策调研减负成效。广泛用于疫苗等生物制药产业的药用硼硅玻璃管进口关税税率由12%降至7%,造影剂重要原料碘进口关税税率由5%降至1%。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二、落实减免政府性基金政策  13.延续实施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继续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4.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对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本数)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残联)  15.延续实施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  三、落实降用工成本政策  16.延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至2022年4月30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7.扩大失业保险返还等阶段性稳岗政策惠及范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具体政策细则另行明确。(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8.延长以工代训补贴政策执行时间。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四、落实降用能成本政策  19.深化电力市场化交易改革,放开省内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制造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2021年,全省安排电力直接交易电量2100亿千瓦时,其中普通直接交易电量1500亿千瓦时、售电市场交易电量600亿千瓦时。普通直接交易采用发电企业平台集中竞价的模式;售电市场交易采用双边协商交易、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模式。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五、落实降物流成本政策  20.延续实施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车辆基本优惠政策。对通行全省收费公路、安装并使用ETC支付通行费的车辆,其车辆通行费继续实行95折基本优惠。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21.延续实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22.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贯彻落实经省政府批准的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探索和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黄衢南高速公路对货车实施分时段差异化收费,对当日22∶00至次日6∶00间行驶黄衢南高速公路,安装并使用ETC的5类、6类合法装载货车按4类货车通行费标准收费,其余时间仍按省政府批准的原收费标准收费,执行时间为2021年3月26日至2022年3月25日;钱江通道及南接线高速公路对5类(5轴)、6类(6轴以上)合法装载货车实施通行费优惠,其中钱江隧道路段按省政府批准标准的8.8折收取、南接线高速公路路段按省政府批准标准的4.0折收取,执行时间为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6月30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23.取消港口建设费。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浙江海事局、省财政厅)  24.降低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责任单位: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  25.不断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提升通关效率;持续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高水平推进口岸信息化建设。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省口岸办、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26.持续清理规范口岸收费。落实《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行动方案》,进一步完善港口收费政策。健全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在口岸现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时更新进出口环节企业收费情况,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目录清单外收费执法力度。加强海运口岸收费监管,依法查处报关、物流、仓储、货物装卸等环节强制服务收费和明码标价不规范等违规行为。海港口岸收费保持全国主要海港最低水平。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省口岸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海港集团)  六、落实降融资成本政策  27.深化利率优惠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向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等发放优惠利率贷款,推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继续引导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促进小微金融服务扩面增量、提质降本;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普惠金融力度,推动实际贷款利率进一步降低;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深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以改革方式进一步促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  保监局)  28.推动小微企业贷款扩面增量,持续降低融资成本。大力推广“贷款码”,持续拓展首贷户,开展首贷户拓展三年行动。督促落实小微企业“三张清单”金融服务机制,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覆盖面。用好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动央行政策资金高效直达实体,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对接,促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依托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开展大数据精准对接和风险控制管理,开展批量化营销,提高服务质效,降低营销和风险控制成本,进而推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引导银行扩大信用贷款、持续增加首贷户,推广随借随还贷款,使资金更多流向科技创新、绿色发展,更多流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受疫情持续影响行业企业给予定向支持。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浙江银保监局)  29.延长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政策执行期限。进一步延长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政策执行时间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2021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由企业和银行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并继续对办理延期还本付息的地方法人银行按延期贷款本金的1%给予激励。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30.延长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执行期限。进一步延长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执行时间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小微信用贷款,继续按本金的40%提供优惠资金支持。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31.适当降低小微企业支付手续费。按照央行相关政策要求,推动银行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落实小微企业支付服务降费措施,降低小微企业支付手续费,具体政策细则另行明确。(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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