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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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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施行后政策衔接工作,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现对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下统称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免税或者征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  纳税人下列出口业务,除适用本公告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   1.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除本项第2目所列情形外,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2)向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   (3)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做销售;   (4)按照规定收汇。   2.下列情形属于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向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者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2)具有免税品经营资质的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允许参与免税店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离岛免税品经销资格的企业(以下统称有关免税品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店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有关免税品企业统一采购进入其所属口岸出境免税店、市内免税店、离岛免税店销售的符合规定的货物。   (3)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简称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纳税人的机电产品。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2。   (4)向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海洋工程结构物和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见附件3。   (5)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具体是指:纳税人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船舶上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6)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纳税人用于生产货物耗用、提供加工服务和修理修配服务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统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区内纳税人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进项税额应当转入成本。   (7)向海关报关、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的新造集装箱。   (8)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   在轨交付,是指将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发射到预定轨道后再交付给境内、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业务活动。   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包括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及其组件、元器件,卫星有效载荷,卫星测控系统设备、软件、设施等。   (9)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以及对外援助资金类型为优惠贷款项目的货物。   除本公告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   3.本公告所称出口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   (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1.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无形资产: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10)转让技术。   本目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其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   本公告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无关。   (2)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无关。   (3)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国际运输服务。具体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3.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   4.对外修理修配服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者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修理修配。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者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   纳税人出口业务,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其适用范围包括: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5)。   2.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6)出口非自产货物。   3.生产企业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4.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者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本公告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的纳税人;外贸企业,是指不具有生产能力的纳税人。   (二)免退税办法。   外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出口货物、跨境销售外购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一)除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简称退税率)外,出口业务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   除另有规定外,出口业务的退税率执行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报关出口的(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非报关出口的,以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3.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单证上注明的出境日期为准。   (二)退税率的其他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的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计税方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征收率)和出口业务的退税率孰低原则确定。   2.纳税人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其退税率为修理修配货物的退税率;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后出口的货物、委托修理修配收回后出口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中标机电产品、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纳税人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以下简称列名原材料,其具体范围见附件7)、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航天运输服务购进的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以及发射运行保障服务、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   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退税率的,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照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包括火箭、航天飞机等航天运输器及其组件、元器件,推进剂等。   发射运行保障服务,包括与发射业务及在轨交付相关的测控、研发、设计、试验、检测、监造、航天系统集成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协调、技术咨询、空间飞行器全寿命周期服务,轨位(频率)申请、咨询、租赁服务,卫星有效载荷的合作、购销、租赁服务,航天产品运输、航天相关培训服务,航天产品设施和技术的展览展示及其他相关服务等。   (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出口业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者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出口业务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出口业务的出口发票、普通发票、取得收入的凭证或者购进出口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确定。   (一)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本公告所称海关保税进口料件,是指纳税人以海关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从境外和特殊区域等进口的料件。纳税人从境外购买并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且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料件,以及保税区外的纳税人从保税区内的纳税人购进并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进口料件,属于海关保税进口料件。   3.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计算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4.生产企业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普通发票或者出口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5.生产企业销售中标机电产品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6.生产企业向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7.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委托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计税价格。   8.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后出口的货物、委托修理修配收回后出口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由外贸企业提供的,外贸企业应当将该原材料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受托修理修配的企业,受托加工、受托修理修配的企业应当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9.有关免税品企业销售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计税价格。   10.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11.纳税人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实行免退税办法,其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公式确定: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计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本公告所称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纳税人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1.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其中,铁路、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旅客的,为按照铁路合作组织清算规则、跨境运输双边清算协议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2)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的,为按照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对“发站(公司)”或者“到站(公司)”名称包含“境”字、“水”字的货物运单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以及直接相关的国际联运杂费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3)以航空运输方式载运货物或者旅客的,如果国际运输或者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为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后的实际收入;如果国际运输或者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30出口退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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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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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申请条件】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事项是指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以及后续的备案变更、备案撤回事项。具体包括:出口退(免)税备案、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1.出口退(免)税备案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备案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需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需清税注销或撤回备案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经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融资租赁退税备案手续。融资租赁业务出租方退税备案内容变更或撤回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或备案撤回手续。出口企业进行首次启运港退(免)税申报时,即视为出口企业完成启运港退(免)税备案。横琴、平潭区内从区外购买货物的企业、区内水电气企业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退税代理机构首次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代理机构备案。2.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代办出口退税备案。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的转登记纳税人,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转登记纳税人的代办退税款后,按照规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撤回。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的,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款后办理。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应按规定先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设定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第二章第五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三条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六条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一条第(一)项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办理材料】1.出口退(免)税备案: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2份电子数据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协议1份从事国际水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从事国际公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复印件1份从事国际铁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复印件1份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复印件1份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复印件1份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复印件1份对外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1份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从事航天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的《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出口货物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证明1份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免)税代理机构办理出口退税备案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1份办理变更出口退(免)税备案有关变更项目的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报送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变更项目对应的资料1份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属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1份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1份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章程1份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相关部门批件1份承继撤回备案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1份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属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的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声明1份2.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及电子数据2份电子数据1份2代办退税账户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除按规定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撤回事项外,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6.备案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需从税务信息报告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7.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无纸化退税申报:(1)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且向主管税务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2)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3)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4)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8.纳税人报送的融资租赁合同应为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9.生产企业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10.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留存以下资料,即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办退税:(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变更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变更后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留存备查即可,无需重新报送该表。11.按规定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撤回事项,应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12.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时,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13.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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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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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条件】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特定事项产生的留抵税额,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予以计算退还,主要包括: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2.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3.符合条件的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4.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1)“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纳税人(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3)除制造业等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以下简称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本条第(2)项规定的,可以按照本条第(3)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适用本条规定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4份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符合条件的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填2《退(抵)税申请表》4份符合条件的其他留抵税额退税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1份进口协议复印件1份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1份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1份购进合同复印件1份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1份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纳税人《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1份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1份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和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事项,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事项,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纳税人存在暂停办理留抵退税情形的除外)。【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5.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纳税人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其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提出申请。6.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购进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因购进该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7.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8.申请条件中所述的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9.申请条件中所述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同一计算期间内已经参与比重计算的预收款,不得重复参与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预收款是指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预收款。同一计算期间内既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增值税销售额或预收款,又取得其他业务增值税销售额,且符合上述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时,应当按照申请条件第4点中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办理。10.申请条件中所述的其他纳税人,是指除制造业等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11.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理留抵退税;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对应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12.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就缴回当月起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自全部缴回次月起按照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留抵退税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13.纳税人可以选择将期末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按照规定在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14.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核准的留抵退税款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15.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退税款后,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当在下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16.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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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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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申请条件】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事项包括输入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耗用的水、电、气免退税申报和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免退税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销往横琴、平潭(以下简称区内)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水、蒸汽、电力、燃气,视同出口,由区内水电气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运输企业购进符合条件的船舶,退还增值税,购进船舶运输企业的应退税额,为其购进船舶时支付的增值税额。享受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应在购进自用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的申报。【设定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一)项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第十二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七)项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及电子数据1份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填写《申报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科技开发、科学研究、教学设备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购买水电气的特殊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加盖银行印章的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1份横琴、平潭区内水电气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经所在地的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水电气使用清单》1份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复印件1份国际运输船舶退税船舶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表明船籍港为“中国洋浦港”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运输企业及购进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1.从事国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的,应提交有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2.从事国际集装箱和普通货物运输的,应提交有效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3.从事内地往返港澳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普通货物运输的,应提交有效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4.从事大陆与台湾地区间运输的,应提交有效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复印件。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5.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3 17:02:30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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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A
【事项名称】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申请条件】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事项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作废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可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申请作废已出具证明。【设定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第四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三条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十一条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七条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四条、第六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已出具的纸质证明的全部联次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需作废的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需要作废出口退(免)税电子证明的,应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不得作废证明;未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作废证明申请,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予以作废。3.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3 17:01:54作废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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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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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申请条件】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事项是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向境外单位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业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提供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服务的,收齐有关凭证后,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设定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二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第四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四条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办理材料】1.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1份2《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1份3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以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方式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复印件,以航空运输方式且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还需提供《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1份以程租、期租、湿租服务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程租、期租、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按规定由出租方申报退(免)税的,可不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原始凭证复印件1份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属于客运的,应当提供《国际客运(含香港直通车)旅客、行李包裹运输清算函件明细表》;属于货运的,应当提供《中国铁路总公司国际货物运输明细表》,或者提供列明本企业清算后的国际联运运输收入的《清算资金通知清单》1份2.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的: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退抵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1份2《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1份3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1份4《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1份5《跨境应税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1份6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复印件1份7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复印件1份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5.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6.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果同时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分别核算的,应一并计算免抵退税。7.跨国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1)收款凭证上的付款单位需是与成员公司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合同约定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2)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需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8.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铁路运输客运服务的,以下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1)国际客运联运票据(入境除外);(2)铁路合作组织清算函件;(3)香港直通车售出直通客票月报。9.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铁路运输货运服务的,以下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1)运输收入会计报表;(2)货运联运运单;(3)“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10.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11.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12.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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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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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申请条件】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事项包括: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及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受托方代理委托方企业出口业务后,需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给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业务如发生在受托方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的,按规定不予出具证明。2.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以双委托方式(生产企业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均委托出口企业办理)从事的进料加工业务,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进口企业及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给委托方,委托方据此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相关业务。3.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委托出口货物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对于委托出口货物不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不予办理。4.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5.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并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6.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机构需在中标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中标证明通知书》是中标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中标企业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申请退(免)税业务的审核内容之一。不属于规定范围的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不予办理。【设定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第四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三条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十一条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四条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四条、第七条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第三条【办理材料】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1份2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1份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1份2.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1份2加工贸易手册复印件1份3代理进口协议复印件1份3.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申报电子数据1份2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1份4.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及申报电子数据1份5.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及申报电子数据1份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复印件1份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时提供3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1份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时提供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国内采购货物出口转内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1份进口货物出口转内销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1份6.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中标证明通知书》及中标设备清单表4份2财政部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或财政部门与项目的主管部门或政府签订的《关于××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转贷协议(或分贷协议、执行协议)》的复印件1份此前已提供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的,可按原规定办理3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贷款项目中属于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招标机构对分包合同出具的验证证明1份贷款项目中属于联合体中标招标机构对联合体协议出具的验证证明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除《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即时办结外,其余事项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5.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出口企业代理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6.综服企业受中小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由综服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综服企业应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备注”栏内注明“WMZHFW”标识,委托企业申报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认为出口退税有关证明出具有误需要作废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提申请作废已出具证明,并提供已出具的纸质证明全部联次。8.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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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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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申请条件】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包括: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视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抵退税申报。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的,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后,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业务。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1.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是指生产企业以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方式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在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后于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抵退税申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业务中的出口货物除指生产企业常规性出口货物外,还包括视同自产货物、先退税后核销出口货物、经保税区仓储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出口货物、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2.视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视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的货物范围包括:销售到特殊区域货物、进入列名出口监管仓库的国内货物、对外承包工程的出口货物、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销售给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销售到特殊区域的列明原材料等。3.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抵退税申报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是指出口企业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抵退税申报。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类型包括:修理修配船舶、飞机、其他进境复出口货物以及航线维护(航次维修)。【设定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六条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4目,第四条第(八)项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1份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的货物,办理出口预退税需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海外仓预退”标识2《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份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1份4出口发票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及电子数据1份从事进料加工出口业务的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前《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电子数据1份以双委托方式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委托方还应报送代理进、出口协议及进料加工贸易手册载明的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1份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1份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收汇材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1份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自税务机关书面通知起24个月内提交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在报送《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数据经税务机关同意后,申报办理“先退税后核销”业务出口合同复印件1份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1份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出口销售明细账复印件1份《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及电子数据1份年度财务报表1份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收款凭证复印件1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复印件,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应补充报送分包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商务部及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复印件1份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1份查验后退回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1份查验后退回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1份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1份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出口发票1份查验后退回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报送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1份查验后退回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合同复印件,并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需填写购货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和购货企业名称1份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复印件1份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需注明航班号、起降城市等内容)1份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需注明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等内容)1份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复印件1份维修工作单复印件(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提供)1份为国外(地区)企业的飞机(船舶)提供航线维护(航次维修)的货物劳务,需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填写国外(地区)企业名称、航班号(船名),需提供与被维修的国外(地区)企业签订的维修合同复印件,出口发票,国外(地区)企业的航班机长或外轮船长签字确认的维修单据〔需注明国外(地区)企业名称和航班号(船名)〕1份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通过保税区仓储企业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或保税区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1份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1份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1份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1份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5.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6.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应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7.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8.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属于应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时的规定原因。(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7)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9)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9.申报修理修配船舶退(免)税的,应提供在修理修配业务中使用零部件、原材料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中“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修理船舶。10.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申报办理“先退税后核销”业务,仅第一次申报时应报送出口合同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11.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12.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13.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货物已实现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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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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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申请条件】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事项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资金,由退税代理机构向境外旅客垫付后,应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月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退税代理机构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应首先提交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进行备案。【设定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及电子数据2份电子数据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5.退税代理机构应将以下资料装订成册,留存备查:(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2)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3)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6.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3 17:01:49退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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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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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设定依据】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第56号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点击查看全文)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点击查看全文)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点击查看全文)【申请条件】1.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或者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后发生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情形,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需取得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2.作废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错误且尚未使用的,纳税人可申请作废。【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必要性报送情形备注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原件1纸质/电子条件报送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可通过互联网上传电子信息2已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票信息表》原件1纸质条件报送作废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3《作废红字发票信息表申请表》原件1纸质条件报送作废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限】即时办结【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电话】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办理流程】【办理渠道】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4.纳税人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可在开票系统中申请并获取校验结果,即在开票系统中通过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也可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校验),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5.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一对应。6.纳税人开业设立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7.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8.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9.使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在蓝字发票开具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包括全部退回和部分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包括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数电发票。(1)蓝字数电发票未进行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报废产品收购发票、光伏收购发票等,无论是否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均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2)蓝字数电发票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红冲流程,并经对方确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发起后72小时内未经确认的,自动作废。若蓝字数电发票已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需操作进货凭证信息回退并确认通过后,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3)受票方已将数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数电发票后,与《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表单及填写范本】《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作废红字发票信息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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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期及申报批次怎么填?(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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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填写规则如下:外贸型出口企业出口申报期即为申报年月,正常情况下,申报年月填写当前申报时的年份月份,申报批次按照该申报年月下第几次申报进行填写。例如:外贸企业在2025年2月要申报2025年1月出口的报关单,则申报年月填写202502。若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为以前年度出口的,则在申报年月当中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的年份,月份填写12。例如:外贸企业在2025年2月要申报2024年10月出口的报关单,则申报年月填写202412,如该申报年月202412已经申报过1次了,即申报批次001已申报,那么本次申报批次则填写002。常见错误:2024年10月出口的报关单,在申报时申报年月填写2025年1月,则系统会提示错误:“非本年申报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09 11:03:31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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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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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调整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4月1日起,取消光伏等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1。  二、自2026年4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将电池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由9%下调至6%;2027年1月1日起,取消电池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2。  三、对上述产品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出口消费税政策不作调整,继续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四、本公告所列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特此公告。  附件:1.光伏等产品清单  2.电池产品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08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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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税务局热点问题(河南2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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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企业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时,系统提示“申报的美元汇率不在合理范围之内”怎么办?(河南)您好,生产企业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时,系统提示“申报的美元汇率不在合理范围之内”,可能存在以下情况:一、美元汇率录入有误。系统采用百位制,汇率以100为单位进行维护,例如:1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为7.1135,申报出口退税时美元汇率填写为711.35。二、出口退税申报的汇率取值选择有误。出口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事先确定折合成人民币采用的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可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修改美元汇率的操作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功能菜单依次选择【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免抵退税申报】模块进入免抵退税页面,根据出口情况点击出口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下的“待处理数据”和“可勾选申报数据”可对应跳转至“数据管理”界面,在左侧选择【汇率管理】可修改“美元汇率”;在“勾选报关单”时,勾选需修改“美元汇率”的数据,点击上方【批量修改】按钮,选择修改项为“美元汇率”进行修改;在“填写明细表”时,可根据需要重新填写明细表,将“美元汇率正确填写,或点击上方【批量修改】按钮,将已有数据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重新自检申报。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合同相对方名称怎么填写?(河南)您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合同相对方名称应填写合同签订的相对方名称,即对方名称。合同相对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根据合同相对方的实际情况填写,若合同相对方无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不填写。3.新电子税局通过哪个模块申报印花税?(地方补充)您好,纳税人企业业务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进入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界面。也可以通过首页右上角搜索栏录入关键词进行查找进入。进入后,有两种申报方式可进行选择,可以选择确认式申报新增税种“卡片”,也可以切换【填表式申报】。方式一:确认式申报(一)若未采集税源信息,在【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界面,点击左侧【新增税种】卡片,选择印花税,点击【确定】。将鼠标移动至左侧卡片,点击【税源采集】进入税源采集界面。(二)若为按期申报的印花税税目,在申报期内系统自动带出已认定的印花税税目,直接选择【录入】(未进行税费种认定不能选择按期申报);如为按次申报的印花税税目,在税源采集界面选择【新增税源】,录入税源基础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印花税税源采集成功后税源信息自动带出到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三)系统自动判断纳税人是否符合【普惠减免】,计算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及应补(退)税额。纳税人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完成申报。方式二:填表式申报在【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界面,点击右侧【填表式申报】。(一)如为按期申报的印花税税目,在申报期内系统自动带出已认定的印花税税目,直接选择【录入】(未进行税费种认定不能选择按期申报);如为按次申报的印花税税目,在税源采集界面选择【新增税源】,录入税源基础信息,确认无误后保存即可。(二)税源数据自动带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中,系统自动判断纳税人是否符合“六税两费”减征政策,计算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和应补(退)税额,纳税人确认无误后即可【提交申报】。4.新电子税务局上如何进行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地方补充)您好,按次申报的印花税可直接进行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按期申报的需要先进行税费种认定后采集税源信息。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界面。进入后,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税源采集分为卡片式采集和填表式采集两种形式):一、卡片式采集税源(一)进入功能界面,点击【新增税种】。(二)勾选增加本期申报税种:“印花税”,点击【确定】。(三)“印花税”卡片增加成功,将鼠标移动至印花税卡片上,卡片将弹出“查看申报”及“税源采集”按钮。(四)点击卡片上的【税源采集】,系统跳转到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界面。【税源采集】可以点击【新增税源】或【导入】两种方式。(五)点击【新增税源】,录入税源基础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注:带“*”号的信息为必录信息。(六)印花税税源采集成功后税源信息自动带出到印花税税源明细表。(七)批量导入。可将需采集的税源信息批量进行导入。(八)点击【导入】弹出导入报表功能窗口,点击【下载模板】可以下载印花税税源采集模板。(九)在模板文件【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表】中填入需要采集的相关信息。(十)导入印花税税源信息。1.点击【选择文件】或直接拖拽文件至指定区域导入文件。2.若导入文件选择错误,直接点击【删除】后重新导入文件。3.点击【确定】上传导入文件。4.上传成功后,系统在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界面显示上传文件中的税源信息(若需要改动可手动修改),确认无误,点击【提交】。二、填表式采集税源(一)进入功能界面,点击【填表式申报】。(二)在左侧的纳税申报表下“税源明细表”中选择需要采集的税源明细表。(三)具体采集方式步骤同【卡片式】。5.纳税人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如何勾选确认?(地方补充)您好,纳税人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并确认发票用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路径: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或【首页】-【热门服务】进入【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模块查询发票提交勾选后,点击【统计确认】进入页面后先统计再确认。6.在新电子税务局中如何选择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地方补充)您好,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模块,点击【会计报表情况】右上角的【编辑】,系统将根据纳税人选择的会计制度信息自动展示需要报送的会计报表名称,纳税人可选择报送期间为“月报”或“季报”,系统将自动保持所有必报报表报送期间一致,同时默认全选“年报”且不可修改。财务会计报表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按月报送,财务报表备案纳税期限应与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一致。会计报表报送期间选择季报时,备案报告有效期起必须选择为季初,有效期止必须选择为季末。7.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如何申报纳税?(地方补充)您好,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一、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二、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电子税务局操作路径如下:一、预缴申报(一)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功能菜单进行办理。(二)进入系统后,根据核定征收方式分为按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三种方式。1.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1)需填报“收入总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信息。若已申报当期财务报表利润表,“收入总额”行次自动带出财务报表利润“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金额,允许纳税人手工更正。(2)如需填报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事项,可点击其他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项的【前往填写】按钮,系统弹出填写界面进行填报。2.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需填报“成本费用总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信息。若已申报当期财务报表利润表,成本费用总额行次自动带出财务报表利润表“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含研发费用)+财务费用”金额,允许手工更正。3.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系统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您无需填写。年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自动带出,不可修改。(三)如需预览表单,可点击【预览表单】按钮,系统显示表单预览界面。(四)当填报完成后,点击【提交申报】按钮,系统提示是否需要进行风险提示服务。(五)可点击【风险提示服务】按钮进行风险扫描,系统反馈风险扫描结果,点击【修改表单】对报表进行修改,也可点击【继续申报】按钮提交申报。(六)完成申报前需对填报的信息进行确认。填写确认完成后,点击【确认】按钮提交申报表。可以通过点击“立即缴款”立即进行税款缴纳,完成本次申报涉及的税费款缴纳。二、年度申报(一)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功能菜单进行办理。(二)进入系统后,根据您核定征收方式分为按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两种方式:1.按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1)需填报“收入总额”栏,“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会依据月(季)度申报表中填写的从业人数、总产总额计算出平均值并预填到申报表中,您可手工调整。注意:若已申报年度财务报表利润表,收入总额行次自动带出财务报表利润表“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金额,允许您手工更正。(2)如需填报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事项,可点击其他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项的“前往填写”按钮,系统弹出填写界面进行填报。2.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您需填报“成本费用总额”栏,“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会依据月(季)度申报表中填写的从业人数、总产总额计算出平均值并预填到申报表中,您可手工调整。注意:若已申报年度财务报表利润表,成本费用总额行次自动带出财务报表利润表“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含研发费用)+财务费用”金额,允许您手工更正。(三)如需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1.可点击右上角“填写参股外国企业报告表”按钮跳转报告表填写界面。2.点击“新增报告表”按钮进入报告表新增界面。3.填写完数据后,点击“确定”按钮,系统显示新增报告表基本信息。4.点击“保存”按钮系统返回申报表主界面,右上角显示参股外国企业报告表为“已填报”。(四)如需预览表单,可点击“预览表单”按钮,系统显示表单预览界面。(五)提交申报:1.填报完成后,点击“提交申报”按钮,系统提示是否需要进行风险提示服务。2.可点击“风险提示服务”按钮进行风险扫描,系统反馈风险扫描结果,纳税人可点击“修改表单”对报表进行修改,也可点击“继续申报”按钮提交申报。3.完成申报前,需对填报的信息进行确认。4.填写确认完成后,点击“确定”按钮提交申报表,申报成功后,可以通过点击“立即缴款”立即进行税款缴纳,完成本次申报涉及的税费款缴纳。8.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如何申报纳税?(地方补充)您好,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采用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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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税务局热点问题(河南2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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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退税申报渠道有哪些?(地方补充)您好,税务部门提供了三种免费出口退税申报渠道供纳税人选用,分别是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河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您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其中任一申报渠道,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一、电子税务局申报路径:登录后,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选择对应模块办理相关申报。也可以通过【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离线申报】模块进行出口退税离线申报的数据处理。系统提供包括表单数据采集、数据申报、进度查询、反馈接收等在内的出口退税全流程事项办理功能。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路径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sw/login.swdo三、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下载地址进入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点击【纳税服务】栏目—【下载中心】。离线申报工具是可以脱离互联网环境运行的单机版系统软件,可以安装在纳税人电脑上,提供出口退税申报过程中的表单数据采集功能。采集完成后,纳税人可通过系统将申报数据导出,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上传申报,上传路径:【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离线申报】。或直接去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办理。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铁路电子客票,如何填写申报表抵扣进项税额?(地方补充)您好,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行用途确认,按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及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中。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购买方登录电子税务局后,通过以下路径对铁路电子客票进行用途确认:一、【热门服务】-【发票业务】-【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二、【热门服务】-【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三、【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用途确认】-【抵扣类勾选】;四、【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五、【首页】的搜索栏输入“发票勾选确认”进行搜索,点击【抵扣类勾选】进入。3.出口货物在哪里办理消费税退税?(地方补充)您好,出口货物在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退税。消费税退免税可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免退税申报】进行办理。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需要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可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进行办理。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新电子税局征纳互动模块查询。4.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理流程?(地方补充)您好,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申请条件:受托方代理委托方企业出口业务后,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给委托方。委托方凭《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凭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业务。代理出口业务如发生在受托方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的,按规定不予出具证明。二、办理材料:(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1份;(二)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一)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委托方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1份;(二)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委托出口货物证明1份;三、办理方式:(一)新电子税局办理: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河南)后,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功能菜单进行办理。(二)办税服务厅办理: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新电子税局征纳互动模块查询。四、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5.已申报未缴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发现申报信息有误,怎么在新电子税务局上处理?(地方补充)您好,若您已申报未缴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发现申报信息有误,可拨打申报页面“主管单位联系方式”联系主管部门作废申报信息,您也可以在工作时间点击征纳互动-转人工进行作废处理。若您选择线下办理更正,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新电子税局征纳互动查询地址及联系电话。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已申报部分缴款,因为实际情况后续待缴费有变动,怎么在新电子税务局更正申报信息?(地方补充)您好,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已申报部分缴款,因为实际情况后续待缴费有变动,需要更正申报信息的,可拨打申报页面“主管单位联系方式”联系主管部门进行更正,也可以在工作时间点击征纳互动-转人工进行更正处理。待主管部门更正采集信息后推送给您,您可在【我的待办】“其他”查看更正后的信息,选择“确认更正”完成操作。7.在新电子税务局申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为什么不能修改申报信息?(地方补充)您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申报信息均由费源主管部门(要素申报页面“主管单位名称”)核定,若信息有误,可拨打申报页面“主管单位联系方式”联系主管部门修改申报信息,也可以在工作时间点击征纳互动-转人工进行更正处理。若您选择线下更正申报,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新电子税局征纳互动查询地址及联系电话。8.绑定新电子税务局的手机号不再使用了,登录时无法接收验证码怎么处理?(地方补充)您好,若您需要更换电子税务局绑定的手机号码,登录时也无法接收验证码,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通过新电子税局设置新手机号码:(一)在新电子税务局登录页面,点击【企业业务】或【自然人业务】下方的“找回手机号码”功能,填写信息后设置新的手机号码。(二)您可使用居民身份证号码或用户名,通过扫码验证或扫脸验证方式,以自然人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右上角“个人头像”,依次点击进入【账户中心】-【个人信息管理】-【手机号码修改】-【修改】-“无法收取验证码?可使用扫脸验证”提示中的【扫脸验证】,填写新手机号码并验证后即可修改。二、通过电子税务局APP设置新手机号码:(一)在电子税务局APP登录页面,选择下方的“找回手机号”,填写证件信息、密码后设置新的手机号码。(二)您可使用居民身份证号码、用户名或邮箱,通过扫脸验证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APP,依次进入【我的】-【账户中心】-【个人信息管理】-【手机号】,点击手机号码后的编辑图标,点击“无法收取验证码?可使用扫脸验证”提示中的【扫脸验证】,填写新手机号码并验证后即可修改。9.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应如何办理?(地方补充)您好,您如需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申请条件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并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二、办理材料(一)《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1份;(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为未抵扣且未申报退税的货物发生内销的,企业申请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1份;(三)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为未抵扣且未申报退税的进口货物发生内销的,企业申请时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1份;(四)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时不需提供)1份;(五)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时提供: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1份。三、办理方式(一)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新电子税局征纳互动查询地址及联系电话。(二)电子税务局办理企业业务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功能菜单办理。四、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10.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是负数应如何处理?(地方补充)您好,若当期增值税申报表的“本期应补(退)税额”出现负数且已成功完成申报,说明纳税人的增值税存在多缴纳的税款。您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您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当您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进行退还。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选择【我要办税】-【一般退税管理】-【一站式退抵税(费)】-【申报产生的多缴退税】-【立即查询】功能菜单进行退抵税(费)办理。11.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上进行土地出让申报?(地方补充)您好,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出让申报流程如下: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不动产登记办税】-【土地出让申报】功能菜单,也可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搜索进入该模块;二、进入申报界面后,弹出“授权承诺”页面,浏览内容后,点击【同意】;三、查询外部系统的合同信息,选择已有合同信息,点击【确定】(此时会获取合同信息自动预填数据到“土地交易信息”页面),如您选择手工自行录入数据可点击【取消】;四、进入“土地交易信息”页面,录入所有必录数据项,点击【下一步】;五、进入“承受方信息”页面,录入“出让方信息”与“承受方信息”,点击【下一步】;注意:以下4条为录入“承受方信息”的注意事项。(一)当“土地交易信息”页面中“承受方共有方式”为“单独所有”时,承受方信息只能录入一行数据;当“承受方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或者“按份所有”时,可以录入多条(大于等于2)承受方信息;(二)当前登录人不需要进行身份验证;(三)当共有人为企业时,需要可以选择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来进行身份验证;(四)必须全部共有人验证通过才能进入下一步。六、进入“税款确认”页面,系统自动计算承受方税款信息,核实无误后,点击【申报】;七、进入“申报完成”页面,提示已申请的土地出让申报已提交成功,需税务机关进行审核。12.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上进行土地转让申报?(地方补充)您好,土地转让申报是税务机关为了方便转让方办理土地转让纳税申报缴税业务,提高征收效率,综合了流转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及相关规费申报的基本元素而设计的一项申报业务,转让方可以通过一张土地转让申报表完成多项税(费)种的申报。土地转让申报流程如下: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不动产登记办税】-【土地转让申报】功能菜单,也可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搜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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子税局热点问题(河南20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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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电子税务局上如何删除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地方补充)您好,您如果要删除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点击已采集的税源信息卡片上的【税源采集】按钮,选择进入对应的税源明细表页面,对已采集未申报的税源信息可以点击右侧操作下的【删除】按钮,对已采集已申报但未缴款的税源信息,须作废原申报信息,方可点击【删除】,已申报已缴款的税源不能删除作废。2.新电子税务局系统如何判断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是首次备案或非首次备案?(地方补充)您好,您可以登录新电子税局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模块查看,您点击功能菜单进入后,系统根据您的涉税数据自动判别您办理该业务是首次办理,或非首次办理。若您有历史备案信息,系统会自动带出备案的信息,即您之前做过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则认定您为非首次备案。否则就是首次备案。3.电子税务局税局报送财务报表时,为何会带出现金流量表?(地方补充)您好,河南省行政范围内,未使用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可不报送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使用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对不属于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取消月(季)度报送《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于年度申报时报送。新电子税局财报备案与报送的关系是一一对应的。因此,您可通过新电子税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查看对应有效期“会计报表情况”是否有现金流量表,如有,报送财务报表时会带出现金流量表。如对应的属期未报送,建议您修改备案信息;如已存在部分财务报表申报记录,对应属期的备案信息不可修改,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修改。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新电子税局征纳互动查询。4.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如何开通“反向开票”功能?(地方补充)您好,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并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资源回收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申请,具体路径为: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事项报告申请】填写信息,提交申请。5.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的资源回收企业如何反向开具发票?(地方补充)您好,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按照政策规定,资源回收企业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线向出售者反向开具标注“报废产品收购”字样的发票。具体操作流程如下:一、进入开票界面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首页】-【我要办税】-【发票使用】-【蓝字发票开具】,进入“蓝字发票开具”模块,点击“立即开票”,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种类,在“特定业务”栏选择“报废产品收购”,点击“确定”。二、填写销售方信息填写销售方名称、销售方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三、填写开票信息点击“项目名称”输入框右侧小图标,录入项目名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等信息,或者通过手工填写,系统会智能匹配提供相似选项供选择,然后勾选是否适用“优惠政策及简易计税”,输入商品数量、单价、金额等关键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四、开具发票并交付点击“预览发票”,核对项目名称、数量、金额等关键信息是否准确。确认无误后,点击“发票开具”,“反向开票”就完成了。发票会自动交付至购买方的“税务数字账户”和销售方的“个人票夹”,也可以通过邮箱交付、二维码交付等方式进行交付。五、注意:(一)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开具的发票,左上角会加注“报废产品收购”特定要素类标签,且在备注栏展示“自然人应在开票次年1月1日-3月31日自行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和汇总申报”。(二)资源回收企业首次向某位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就“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事项征得该出售者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6.纳税人应何时办理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地方补充)您好,申报水资源税时,应填写《水资源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和行为税综合申报。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取水许可证相关信息,应当在首次办理水资源税纳税申报时,填写《水资源税税源明细表》,目前您可直接登录新电子税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模块进行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在取水许可信息变更时,应及时变更税源基础信息。纳税人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其取水口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取水口信息确定。纳税人通过两个以上取水口取用水的,应当分别计量每一个取水口的实际取用水量并申报缴纳水资源税。纳税人一个取水许可证上有多个取水口信息且适用同一税额标准,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合并下达许可水量或取水计划的,可以将该取水许可证上多个取水口的实际取用水量合并申报缴纳水资源税。7.上期未申报水资源税,本期是否可以申报?(地方补充)您好,若上期未申报水资源税则本期不允许申报水资源税,您应该先申报上期的水资源税之后才能申报本期的水资源税。一、您可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未申报查询】功能菜单,查询逾期未申报的水资源税记录。点击未申报记录右侧的【去申报】按钮,进入逾期申报页面。二、您也可以登录新电子税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进入功能模块后选择对应的税款所属时间后进行税源采集及申报操作。若以上方式无法解决您的问题,您可以在工作时间点击征纳互动-转人工处理逾期信息,也可前往办税服务厅补充申报。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新电子税局征纳互动查询。8.新电子税务局如何办理企业撤回申报数据申请?(地方补充)您好,当您发现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或者您自愿放弃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您可以登录新电子税局后,按照如下步骤操作。一、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企业撤回申报数据申请】二、进入功能后,可根据业务进行明细数据采集(一)点击“新增”按钮,弹出“企业撤回申报数据申请”页面,可根据系统提示录入相关信息,(二)需要修改数据时,点击明细数据对应的“编辑”按钮,弹出“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明细表编辑”页面,可对已采集的数据进行修改。(三)需要删除数据时,勾选需要删除的记录,点击“删除”按钮,弹出二次确认提示,点击“确认”按钮,删除不需要的数据,点击“取消”按钮则关闭弹窗。(四)如需提交资料,点击“上传资料”按钮,弹出上传资料页面。三、纳税人填写完成,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四、进度查询点击【首页】-【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出口退税相关信息查询】-【退税审核进度查询】,查询办理进度。五、注意事项1.纳税人发现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的;纳税人自愿放弃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或者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的,即可撤回该笔申报数据。2.申请撤回时,如果原因为申报数据有误,可撤回后,订正数据重新申报;如果原因为自愿放弃的,已撤回申报数据涉及的相关单证,不得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9.如何查询定额发票的真伪?(地方补充)您好,取得定额发票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查询发票的真伪,也可以通过“企业业务”或“自然人业务”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公众服务】-【公众查询】-【发票领用情况查询】功能进行发票信息查询验证。也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查询发票的真伪。若您收到外省企业开具的定额发票,请咨询当地12366热线(拨打时在12366前面加当地区号)咨询定额发票查验渠道。10.新电子税局如何进行欠税公告查询?(地方补充)您好,您可以打开电子税务局登录界面,点击页面右上角【公众服务】-【欠税公告查询】,也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公众服务】-【公众查询】-【欠税公告查询】,选择地区和欠税公告日期,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法人姓名和验证码后进行欠税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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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企业的增值税免抵税额是否需要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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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免抵税额是指内销的应纳税额因为出口退税的原因,没有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但是同时企业也少取得了出口退税的税款,也就是税务机关用出口应退给纳税人的税款抵免了这部分的应纳税额,其实相当于纳税人实际上还是缴纳了的,并不是税收的优惠政策,所以不能免除本来应该缴纳的增值税附带缴纳附加税费的纳税义务,因此这个“免抵税额”应该计入到增值税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当中,不能因为征管方式的改变(简化手续)而减少增值税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30 11:58:06增值税免抵税额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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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出口退(免)税凭证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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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出口退(免)税凭证信息查询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否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后,如果发现申报退(免)税的凭证没有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企业应按下列方法处理:(一)属于凭证信息录入错误的,应更正后再次进行申报;(二)属于未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出口货物报关单确认操作或未按规定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操作的,应进行上述操作后,再次进行申报;(三)除上述原因外,可填写《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将缺失对应凭证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数据和原始凭证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查找相关信息。出口企业需要将作为退税原始凭证的海关进口增值税或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电子信息在预申报前向税务机关先进行申报。并根据税务机关反馈信息结果有电子信息的方可进行退(免)税申报。对无相应电子信息的出口企业需要在后期重新提出申请;有电子信息的才可以申报办理退(免)税。四、设定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全文(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全文五、办理材料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报送类型报送条件资料处理方式(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办理)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1《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及电子数据2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1份2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及电子数据1必报必报查验后返还3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复印件1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及电子数据1必报必报查验后返还5《出口企业信息查询表》及电子数据2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1份6缺失信息或内容与信息不符的原始凭证1条件报送自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查询时,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申请查询时,只提供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电子数据。查验后返还填报需知:(一)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二)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六、办理流程七、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八、表证单书(一)A06507《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九、注意事项(一)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二)最多跑一次是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三)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四)文书表单可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十、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一、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二、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十三、收费标准不收费十四、联系方式拨打12366热线,或者拨打各地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5 11:18:36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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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子税局【我要办税】模块可以办理什么业务?(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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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别于老电子税局功能菜单栏位于页面左侧,新电子税局功能菜单栏集中展示在页头,新电子税局-【首页】-【我要办税】,可以办理综合信息报告、发票业务、税费申报及缴纳、证明开具、其他事项申请、一般退税管理、出口退税管理、核定管理、纳税信用、涉税专业服务、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稽查检查、税收减免、企业集团和乐企数字开放平台等业务。也可根据菜单或右上角搜索框查找具体业务入口。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5 10:19:32新电子税局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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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对于评定为D级纳税人应该如何管理?(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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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七、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5 09:59:27管理河南
Q

检举人检举除了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发票违法行为,查实后如何对检举人计发奖金?(河南)

A
您好,我省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一、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00份以上的,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金;二、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60000份以上不足100000份的,给予3万元以下的奖金;三、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30000份以上不足60000份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四、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0份以上不足30000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五、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六、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0份的,给予3000元以下的奖金。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2-15 09:22:06发票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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