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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Q

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具体包括哪些?

A
您好,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15 15:18:58企业所得税全国
Q

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A
您好,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14 14:46:45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单位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未自动带出怎么办?(湖北)

A
您好,该项信息来源于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未自动带出时允许在右侧下拉列表中选择,建议您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模块查看备案情况,存在有效备案信息的,系统可自动获取。如未做备案,或备案已到期,请先进行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完成备案后,再次进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界面,点击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下方的“获取初始化数据”按钮,重新获取基础信息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14 11:34:26企业所得税湖北
Q

最新版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哪下载?(上海)

A
您好,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修订后的表单。最新版表单您可以在上海市税务局官网中点击首页【我要下载】-【表格下载】,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修订)”,进入后下载附件。也可以点击下方链接跳转到相应网页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11 15:19:34企业所得税上海
Q

内蒙古地区企业清算期间取得境外所得应如何处理?

A
您好,企业在清算期间内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的,仍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原则,采取“抵免法”,计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在我国境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07 10:06:11企业所得税内蒙古
Q

内蒙古地区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清算所得税应该如何计算?

A
您好,企业依法清算时,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纳税年度,以前年度的亏损可以用清算所得弥补。清算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清算所得税=(企业清算所得-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其他免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税率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纳税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计算清算所得税时,一律适用法定税率25%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07 10:05:39企业所得税内蒙古
Q

内蒙古地区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时,清算所得如何确定?

A
您好,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计算公式如下: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或者,清算所得=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其他所得或支出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在清算处置时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公允价值或实际成交价。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按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计税基础的金额,即取得资产时的计税基础减除在清算开始日以前纳税年度按照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折旧、摊销、准备金等的余额。清算费用是指企业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评估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以及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07 10:05:38企业所得税内蒙古
Q

列入2025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如何处理?

A
您好,列入2025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在预缴申报时可先行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未被列入下一年度清单,按规定补缴税款,依法不加收滞纳金。申请享受《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一)、(三)、(六)、(七)条提及的税收优惠政策,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提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可于汇算清缴结束前,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享受《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八)条优惠政策的,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03 17:05:39企业所得税全国
Q

2024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资料是什么?(上海)

A
您好,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下列第(一)、(二)项资料的纸质材料无需报送,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修订版本);核定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修订版本);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修订版本)。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情况,报送适用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等。  (三)《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若纳税人为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四)《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若纳税人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五)《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  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六)《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若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选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28 16:38:12企业所得税上海
Q

2024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办理时间是什么?(上海)

A
您好,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28 14:21:53企业所得税上海
Q

2024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如何办理?(上海)

A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28 14:21:50企业所得税上海
Q

2024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优惠事项如何办理?(上海)

A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名单制管理政策提示  对涉及其他政府部门有关资格、资质认定或名单管理类优惠政策享受的,请纳税人务必确认符合相关政策条件,同时对于应该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或者名单文件的一并确认,避免错误填报产生后续影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转让备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临港新片区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动漫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非营利组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重点)软件企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等政策。重点政策操作提示  对于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优惠事项的纳税人,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通过新电子税务局按照提示提交相应电子资料。  对于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的2018优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在填报汇算清缴申报表基础信息表时勾选“2015版”,也可选择“2021版”简化版。上述表式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的“新闻动态/专题专栏/企业所得税类/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专栏”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28 14:21:49企业所得税上海
Q

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咨询渠道?(上海)

A
您好,纳税人进行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遇到任何问题,都可以获得有关汇算清缴相关信息及帮助。推荐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的“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进行查询,也可以选择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等方式进行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28 14:21:49企业所得税上海
Q

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如何扣除?

A
您好,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25 11:13:07企业所得税全国
Q

纳税人取消《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后,在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申报时有相关风险提示应如何处理?(甘肃)

A
您好,如果您是甘肃省纳税人,自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开始,已取消《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纳税人如果符合相关条件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31.1行、第31.2行……填报税收规定的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和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和《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中填报具体情况。申报时如有相关风险提示,请根据提示内容自查,是否存在填报错误或者填报不完整等问题,并及时更正,如果存在强制阻断提示,且无法通过更正消除,请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21 15:24:35企业所得税甘肃
Q

湖北省纳税人在新电子税局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带不出以前年度弥补亏损怎么办?

A
您好,如果您遇到此类问题,请核实是否已完成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的报送,若未完成年报报送,则季报表中弥补亏损栏次自动带出的数据为零。若需带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栏数据,则需先完成上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报送,再完成当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方可正确弥补亏损。注意:在填写季度报表时需手动填写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后方可带出数据。如仍无法带出,可点击申报页面的初始化按钮,刷新重试。(请您核实弥补亏损金额结转是否超过年限,亏损弥补一般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14 15:52:57企业所得税湖北
Q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具体是什么?

A
您好,北部湾经济区是指在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和崇左6个设区市所辖行政区域内成立的企业。北部湾经济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有以下优惠: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北部湾经济区所在市所辖行政区范围内成立的企业,符合以下情形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的免征或者减征优惠政策:(一)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二)新认定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的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企业,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三)新办的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第三条规定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7年减半征收。(四)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五)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在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六)对新注册设立或从广西区外迁入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经认定后,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七)对新设立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八)对新设立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50%以上,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九)在经济区新注册登记,并从事中小微企业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审核,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3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十)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未满的,仍按该文件执行至期满。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二、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北部湾经济区所在市所辖行政区域内成立的企业,符合以下情形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的免征或者减征优惠政策:(一)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二)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第三条规定的产业为主营业务的工业企业,自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总收入的60%以上(含)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三)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符合享受国家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四)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除国家限制和淘汰类项目外的小型微利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五)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经济区内距离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内的新设加工型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六)对经济区内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七)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专业运输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八)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的冷链物流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九)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从事中小微企业担保的法人信用担保机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3年。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三、自2021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免征或者减征的规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对在2014—2020年期间已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但免征年限未达5年的企业,自2021年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至前后合计达5年为止。(二)对2014—2020年在北部湾经济区新办、2016—2020年在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新办且未适用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企业,执行以下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1.对在2021—2025年期间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自其首次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所属纳税年度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2.对在2021—2025年期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首年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3.对在2021—2025年期间一直未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自2026年起不再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情形下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3〕5号)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政策印发期间,对企业多缴纳的应减免税款,依企业申请予以退回。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情形下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3〕5号)
Q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关联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关联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申报范围和时限居民企业、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税款。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应及时申请退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关联申报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关联申报企业2024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二、申报途径企业进入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也可在首页“我的待办-本期应申报”点击相应信息跳转至申报页面。关联申报企业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税费申报”进行关联申报。三、相关事宜说明(一)申报表变化和资料获取途径2024年度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取消2张表单、调整7张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调整15张关联表单中关于表间关系的填报说明。其中取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企业申报免税收入等优惠事项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填报。具体修订内容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及其解读。申报表表单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首页-资料下载-表单下载-申报纳税”中下载。申报表填报辅导资料详见“青岛税务”公众号。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以及填报指引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首页-资料下载-表单下载-申报纳税”中下载。(二)申报与缴税分离为降低对提前申报企业资金占用的影响,企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可选择申报与缴税分离,即申报完成后暂不缴款,缴税期限届满前完成缴纳税款。(三)资料报送与留存备查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附报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发生资产损失事项、不征税收入事项等采取“自行判别、申报适用、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相关涉税事项需报送的资料清单或需留存备查的资料清单详见青岛市税务局官网。其他汇算清缴未尽事宜或疑问,企业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征纳互动平台、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咨询。特此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5年3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11企业所得税
Q

积分兑换商品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如何处理?

A
您好,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对此类业务的收入确认,同样规定了价格分摊和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或选择权失效时确认收入的处理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05 09:54:42企业所得税全国
Q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怎么准备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A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2-24 16:16:14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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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13 10:59:39企业所得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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