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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印发《关于本市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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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信息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以下简称意见),围绕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扎实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持续打造税务系统优质服务品牌,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以“春风行动”实际成效庆祝建党100周年,现将市局制定的《关于本市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21年上海市“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1年3月26日  关于本市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以下简称意见),围绕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扎实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持续打造税务系统优质服务品牌,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以“春风行动”实际成效庆祝建党100周年。现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就开展2021年本市春风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庆祝建党100周年活动安排,紧扣党史学习教育和模范机关创建,围绕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推进税收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的要求,结合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主题,深入开展“春风行动”,创新推出便民办税缴费举措,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进一步疏通办税缴费中的堵点、难点、痛点,着力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更好体现税务系统党史学习教育的实际成效,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作出积极贡献。  二、行动内容  围绕税务总局行动任务,本市共推出10类30项100条便民办税服务措施,按具体落实情况分为“落实类”“提升类”“创新类”三个属性。其中,“落实类”为按照税务总局工作要求落实的事项,共72条;“提升类”为在税务总局工作要求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提升的事项,共21条;“创新类”为体现上海创新工作亮点的事项,共7条(详见附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群众诉求快响应  1.问计问需于民。进一步畅通需求征集渠道,加强需求分析和结果运用,持续改进工作机制。完善上海税收营商环境评测师和特邀观察员工作机制,持续开展本市税收营商环境评测师活动。推出“申税e通”上海市纳税人学堂品牌课程,积极拓展“引进来”和“走出去”企业纳税服务举措,扩大税收宣传品牌的知晓度与影响力。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各基层党支部在3月5日统一开展“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主题党日活动。  2.税费咨询响应。实行重大税费优惠政策“一政一讲、一措一谈”,增强税费政策和征管制度解读的及时性和针对性。主动加强与12345热线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12366与12345热线对接工作,提供“7×24小时”全天候服务,进一步完善纳税人缴费人诉求接收、转办、办理、督办、反馈、评价、回访以及考评等全流程闭环处理机制。完善智能咨询系统功能,提供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互动方式,提高智能咨询解答准确率。开展线上方式辅助办税,实现远程帮办、问办结合,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信息系统、业务操作等问题。  3.改进服务评价。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满意度调查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要求,建立本市“好差评”常态化工作机制,完善“开展评价-差评处理-结果应用”的业务闭环管理模式,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都能够及时整改。  (二)优惠政策直达享  4.狠抓落地落细。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果,深化运用“短平快优九个一”工作法,继续抓实抓细延续实施和新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持续优化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的机制和做法,有针对性地解决影响政策落实的薄弱环节和堵点难点。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小微企业发展、区域协调发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促进高质量发展。  5.优化享受方式。建立本市税费政策措施精准推送机制,依法运用大数据精准推送政策信息。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资料备案改备查范围,除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加计抵减以及自然人税收外的其他税收优惠备案全部改为资料留存备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仅需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续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优化非税收入退付管理服务,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非税收入政策及时落实到相关企业和个人。  6.加强效应分析。建设和优化减税降费“应享未享”“违规享受”模型体系,持续开展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应享未享、违规享受风险监控,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精准落地。跟踪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开展政策效应分析,支持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便捷办理优体验  7.推行电子发票。通过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开具、交付、存储等基本公共服务。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服务模式,为纳税人开具、使用电子发票提供全天候的智慧、便捷和高效服务。  8.简并税费申报。全面推行财行税合并申报,进一步精简申报资料、减少申报次数,减轻办税负担。整合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主税附加税费申报表,让纳税人一次性完成主税附加税费申报。推进税种要素申报,逐步减少纳税人填报数据。推动企业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对接转换,减少纳税人申报时间。简化代扣代缴申报,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由发生时按次申报改为按月汇总申报。  9.精简证明资料。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简化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流程,对于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同一笔合同,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无需重复提交备案表等资料。取消对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进行税务备案的要求,进一步降低跨境投资者办税成本。  10.拓展网上办税。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扩大“非接触式”服务范围,年内分阶段基本实现企业税费事项能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能掌上办理。实现自然人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税收以及车船税掌上办理。推进出口货物劳务等税收票证电子化,有效提高获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便利度。推广第三方支付等多元化税费缴纳方式,实现移动端便捷缴纳税费。开展社保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窗联办”试点,提升缴费人办事体验。实现纳税人非营利组织认定网上办理、提交资料。  11.提速退税办理。推广退税网上申请,减少纸质资料传递,实现退税全流程电子化,降低办税成本,加快退税资金到账。持续优化纳税人出口退税办理体验,加快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时间,确保审核办理正常出口退税平均时间在7个工作日以内。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即买即退”等便利化措施。优化电子税务局申请留抵退税功能,结合纳税申报情况向纳税人推送留抵退税申请提示信息,在纳税人填报留抵退税申请时实现退税申请基础信息自动带入。在本市创新推广应用出口退税免退税智能配单、技术出口服务退税申报免填报,提升智能化、便利化出口退税服务体验。  12.便利注销办理。压缩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5个工作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提供简易注销预先提示服务,便于纳税人在公告期内自主办理。实现企业分支机构注销即办,对申请注销时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的企业分支机构,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且不就地预缴或分配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简化“零申报”资料报送,对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通过《批量零申报确认表》方式简化“零申报”,免于补报相应属期的财务会计报表。  (四)分类服务解难题  13.关注特殊人群。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两条腿”走路,在做好线上服务的同时持续优化线下服务,更好满足特殊人群、特殊事项办理的要求。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社保费缴费顺畅便捷。  14.优化个税汇算。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进落实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辅导纳税人合理有序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新增手机APP年度汇算专题页,根据纳税人所处年度汇算的时段和状态,采取普遍性与个性化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千人千面”的提示提醒服务。引导纳税人及时确认本人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记录,对接到身份冒用异议申诉的,主管税务机关加快核实处理。适应疫情防控要求,对确需上门办税的可采取预约办理,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设置年度汇算专厅或专区,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办理服务。组建更大规模的咨询辅导团队,对重点人群实行“一对一”咨询辅导责任制。优化年度汇算系统功能,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四项综合所得数据和捐赠数据全部直接预填到申报表中;取得境外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网页端办理境外所得申报。优化年度汇算制度,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可选择向其户籍所在地、经营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以及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等,可就近在发放报酬单位所在地办理年度汇算。代办年度汇算时,受雇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电子”方式进行确认,与书面确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让单位代办确认更方便。结合模范机关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专项志愿服务,通过“党员先锋岗”“青年突击队”“志愿服务团”等方式,帮助特殊群体和有需要的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  15.助力小微企业。运用大数据对小微企业开展“滴灌式”宣传辅导。深化“银税互动”合作,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在本市开展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  16.服务大型企业。建立健全本市复杂涉税诉求解决机制,及时依申请处理大企业跨区域或复杂涉税诉求。进一步落实长三角跨区域涉税事项协调工作机制。继续做好大企业涉税事项事先裁定,为大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政策确定性。开展部分重点企业税收体检和风险提醒,助力大企业健全内控管理体系。规范有序推广“税企直连”,助力大企业提升税务信息化管理水平。  17.支持区域发展。实行长江经济带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网上办,纳税人在区域内跨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在机构所在地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登录经营地电子税务局办理报验、反馈等事宜。积极推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综合申报预填功能,在电子税务局实现小规模纳税人综合申报,系统自动归集纳税人发票数据、房土税源等信息,自动归集推送,纳税人确认后一次即可完成各项申报。根据长三角推进税收政策执行标准统一规范相关工作安排,本市积极配合牵头省(市)税务机关完成制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的具体办法、统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等相关工作。推进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五)执法维权显温度  18.推广首违不罚。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广和落实“首违不罚”清单。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不予处罚。  19.推进柔性执法。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实现违法信息自动提醒、处罚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3-26便民办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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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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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各市(地)、直管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践行国家和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大力推行办税便利化措施,有效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按照税务总局总体部署,省税务局决定,2021年在全省税务系统开展以“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为主题的“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扣党史学习教育和模范机关创建,围绕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推进税收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要求,全面树立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为主题,以实施纳税人满意度提升工程为牵动,深入开展2021年“春风行动”,持续推出系列便民办税缴费举措,体现代表性,突出时代性,发挥创新性,用实打实的措施、心贴心的服务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努力创建“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税务机关,更好地发挥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用,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二、主要任务紧扣行动主题,围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及纳税人需求征集中发现的问题,统筹规划、层层落实、梯次推进。不折不扣贯彻落实税务总局推出的便民办税新举措,在涉及黑龙江省落实的93条“规定动作”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新增17条扶持政策及服务措施,2021年全省共推出“群众诉求快响应”“优惠政策直达享”“便捷办理优体验”“分类服务解难题”“执法维权显温度”“规范执法提质效”“信息互通减资料”“部门协作促联办”“国际合作求共赢”“诚信纳税予激励”等10大类33项110条便民办税措施。同时,结合我省税务工作实际,推出“您诚信纳税,我诚心服务”主题实践活动,大力倡导“您为国家贡献交税,我为您服务交心”,推动“春风行动”有效落实,以精细化服务高质量助力“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三、行动内容(一)群众诉求快响应1.问计问需于民。按照税务总局“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要求,按季召开座谈会,征集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及需求实现方式,听取意见建议,积极响应诉求。落实税务总局纳税人缴费人税费服务需求管理办法,结合黑龙江省税务工作实际,研究加强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管理工作具体措施。设立税费服务产品发布前体验期,在各类税费服务产品推出前公开招募服务产品体验师先期体验,根据体验师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完善服务产品。招募办税服务体验师,建立体验反馈直连机制,邀请体验师对办税服务厅人员服务质量、设备使用效果、软件服务感受等提出意见建议,形成服务意见反馈清单,推动工作质效进一步提升。2.税费咨询响应。实行重大税费优惠政策“一政一讲、一措一谈”,对省税务局拟制发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严格规范地合法性审核和合规性评估,对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读稿进行同步审查、同步发布,增强税费政策和征管制度解读的及时性和针对性。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主动与12345热线管理部门联系,结合实际研究确定12366热线并入12345热线工作方案并做好组织实施。同时,结合12345热线承办和管理考评相关规定,建立接收12345热线转办的纳税人诉求办理闭环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流程和各层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相应的管理考评制度,切实解决纳税人的合理诉求。按照税务总局相关工作要求,做好智能咨询系统的运维工作,确保运维内容准确、规范。开展线上方式辅助办税,由12366专席,统筹解答纳税人通过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平台、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平台提出的问题,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3.改进服务评价。落实税务总局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调查工作指导意见,严格执行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调查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满意度调查工作。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政务服务“好差评”相关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好差评”常态化工作机制,完善“开展评价—差评处理—结果应用”的业务闭环管理模式,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都能够及时整改。完善好差评数据共享,省税务局主动与省营商局对接“好差评数据,提升数据共享质量。同时,强化好差评结果应用。利用好差评数据评价窗口人员工作量、自助终端设备使用情况,便于窗口人员开展质效评价,做好自助终端设备维护。开展“办税不求人”第三方评估,切实体察纳税人对“办税不求人”切身感受,找差距、补短板、强弱项,从“要我服务”向“我要服务”转变,持续打造“办税不求人”品牌。4.开展提升工程。以“四项提升工程”为抓手,扎实开展“1+4”领航工程,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服务水平、服务机制,引导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二)优惠政策直达享5.狠抓落地落细。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果,深化运用“短平快优九个一”工作法,继续抓实抓细延续实施和新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持续优化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的机制和做法,有针对性地解决影响政策落实的薄弱环节和堵点难点。持续做好支持科技创新、小微企业发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结合发票开具和申报信息,持续做好申报异常、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纳税人监控,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无死角、全环节打通普惠性优惠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针对科技创新、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等政策相对集中的特点,通过发放政策要点、办税流程资料、手机短信等方式,精准落实优惠政策,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梳理公布惠企利民政策清单。省税务局梳理2018年以来国家、我省出台,仍在执行的惠企利民税收政策,形成政策清单,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公布、列明责任部门、首席服务员和联系电话,方便纳税人咨询。新政策出台后,及时更新政策清单,配套发布政策解读,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政策要进行图表式、口语化和智能语音解读,让纳税人“看得见”“听得懂”。开展纾困惠企政策落实情况督察,确保各项惠企政策直达纳税人。6.优化享受方式。建立税费优惠政策标签体系,依托云平台大数据,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税费优惠政策措施精准直达。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资料备案改备查范围的相关工作部署,采取加强政策宣传、强化培训辅导、完善系统功能等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工作要求,针对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待文件出台后,立即采取加强政策宣传、强化培训辅导、完善系统功能等措施,实现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续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完善税费政策直达快享机制,除依法需要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外,推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政策红利和服务便利的获得感。根据税务总局工作部署,优化非税收入退付管理服务,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非税收入政策及时落实到相关企业和个人。7.加强效应分析。积极开展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风险分析,强化应对反馈结果复核,督促主管税务机关及时纠正和处理应享未享、违规享受情况,推动减税降费等政策精准落地。同时,通过内控监督平台定期扫描减税降费相关风险指标,并对其风险数据进行推送、核查、整改,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把脱贫攻坚和税收经济分析结合起来,坚持从税收看经济、看社会、看发展,利用税收政策成效反映经济政策效果,提出有益建议。(三)便捷办理优体验8.推行电子发票。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及时对建成的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相关系统,包括电子底账系统、税控系统、电子印章系统、版式文件系统以及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进行升级完善,做好税务UKey存储、发放工作,做好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运维保障及健康检查工作。通过购买增值税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纳税人服务400热线,利用服务热线通过语音、网络、微信、短信等多种形式,向纳税人提供7*24小时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相关技术咨询和办税服务。9.简并税费申报。根据税务总局统一工作部署,适时推行财行税合并申报,进一步精简申报资料、减少申报次数,减轻办税负担。根据税务总局工作部署,逐步整合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主税附加税费申报表,让纳税人一次性完成主税附加税费申报,同时强化培训辅导,确保申报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根据税务总局统一工作部署,推进税种要素申报,逐步减少纳税人填报数据。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动企业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对接转换,减少纳税人申报时间。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及时做好金税三期系统和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的升级改造,实现简化代扣代缴申报,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由发生时按次申报改为按月汇总申报。10.精简证明资料。认真落实税务总局《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切实减少证明材料报送,加强事中事后公正监管。根据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对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过程中涉及备案办理频次及相关业务需进行备案要求等内容进行流程优化,同步完善电子税务局业务流程,实现线上线下同频同步办理。11.拓展网上办税。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扩大“非接触式”服务范围,7月底前基本实现企业涉费事项能网上办理。按照业务部门的开发需求,对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相关涉费事项网上办的专项开发改造。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逐步拓展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功能,做好数据对接及保障工作,年底前基本实现企业税费事项能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能掌上办理。推进政策兑现不求人。新政策出台后,要及时优化申办程序,大力推行网上全流程办理,“不见面”“非接触式”兑现政策。根据税务总局工作部署,适时推出自然人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税收以及车船税掌上办理。全面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货物劳务等税收票证电子化相关要求,确保按期实现出口货物劳务等税收票证电子化。积极协调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做好第三方支付等多元化税费缴纳方式的测试推广工作,方便纳税人多渠道缴纳税费。加强车船税信息化建设,优化车船税子系统各核定库,实现全国首家代收代缴环节减税、免税、完税信息全天候、全覆盖电子查验。协调人社、医保部门,选择有条件地区开展社保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窗联办”试点,提升缴费人办事体验。优化完善电子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多缴即自动触发退税告知及退税申请页面,优化纳税人操作体验。12.拓展通办事项。按照税务总局规范事项名称更新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清单,强化规范化办税服务能力,提升跨区域通办水平,优化纳税人异地办税缴费体验。13.提速退税办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电子退库质效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20〕55号)文件规定做好电子退库资料发送和审核工作,不得擅自增加和扩大传递资料范围,全力提高退库效率,缩短退库资金到账时限。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落实精简出口退税涉税资料报送、简化退税办理流程有关规定,将全省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7个工作日以内,确保自贸区内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在5个工作日以内。落实税务总局工作要求,支持离境退税代理机构与第三方支付运营商合作,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在确保有效监管、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根据税务总局工作安排,在符合条件的离境退税商店推广“即买即退”业务。运用留抵退税服务类指标,继续完善留抵退税系统和电子税务局功能,增加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实现申报前提示、申报后提醒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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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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各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按照在党史学习教育中要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结合北京市税务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庆祝建党100周年活动安排,紧扣党史学习教育和模范机关创建,围绕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推进税收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的要求,结合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2021年北京市税务系统以“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为主题,连续第8年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创新推出便民办税缴费举措,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着力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  二、行动内容  (一)群众诉求快响应  1.问计问需于民。依照税务总局工作安排,响应“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要求,落实税务总局征集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及需求实现方式的相关工作。落实税务总局纳税人缴费人税费服务需求管理办法,加强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管理工作。设立税费服务产品发布前体验期,在各类税费服务产品推出前公开招募服务产品体验师先期体验,根据体验师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完善服务产品。  2.税费咨询响应。实行重大税费优惠政策“一政一讲、一措一谈”,增强税费政策和征管制度解读的及时性和针对性。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北京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分中心形式归并到市12345热线,保留号码和话务坐席,提供“7×24小时”智能咨询服务。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做好“接诉即办”管理工作,建立“接诉即办”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接诉即办”工作水平。完善智能咨询系统功能,提供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互动方式,提高智能咨询解答准确率。加速开展智能转型升级,继续做好12366智能转型工作,持续优化热线智能语音、在线智能咨询、手机端智能咨询的智能识别功能,提升政策检索匹配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精准的智能咨询服务。开展线上方式辅助办税,实现远程帮办、问办结合,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信息系统、业务操作等问题。  3.改进服务评价。落实税务总局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调查工作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满意度调查工作。深化第三方热线满意度评价体验,邀请税务师事务所和纳税人代表作为热线评价监督员,采取体验热线服务、参与交流座谈等方式,深入了解纳税人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优化落实方案,切实提升纳税人对咨询服务的满意度。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好差评”常态化工作机制,完善“开展评价-差评处理-结果应用”的业务闭环管理模式,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都能够及时整改。  (二)优惠政策直达享  4.狠抓落地落细。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果,深化运用“短平快优九个一”工作法,继续抓实抓细延续实施和新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持续优化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的机制和做法,有针对性地解决影响政策落实的薄弱环节和堵点难点。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小微企业发展、区域协调发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促进高质量发展。  5.优化享受方式。建立税费优惠政策标签体系,依托云平台大数据,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在全市范围内推广税费优惠政策措施精准直达。根据税务总局工作安排,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资料备案改备查范围,除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加计抵减以及自然人税收外的其他税收优惠备案全部改为资料留存备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仅需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续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优化非税收入退付管理服务,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非税收入政策及时落实到相关企业和个人。  6.加强效应分析。运用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等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扫描分析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的疑点信息,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开展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效应分析,支持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便捷办理优体验  7.推行电子发票。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相关工作,为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开具、交付、存储等基本公共服务。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建立的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服务模式,为纳税人开具、使用电子发票提供全天候的智慧、便捷和高效服务。扎实推进专票电子化,按照税务总局推行计划,有序做好上线各环节准备工作,稳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注重问题收集和情况反馈,防范业务和技术风险,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顺利推进、落实到位。拓展车购税多元化办税,实现车购税手机端办税,推进车辆购置税征管无纸化。继续在餐饮业、住宿业等行业推行有奖发票试点,不断提高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努力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围绕“区块链+不动产登记”改革,配合市规自委优化不动产登记领域营商环境,按照税务总局相关部署推进“网上代开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功能,进一步完善网上办理流程。  8.简并税费申报。调整完善财行税纳税申报表,全面推行财行税合并申报,进一步精简申报资料、减少申报次数,减轻办税负担。整合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主税附加税费申报表,让纳税人一次性完成主税附加税费申报。推进税种要素申报,逐步减少纳税人填报数据。推动企业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对接转换,减少纳税人申报时间。实现与交通委的数据交换,实时获取市交通委公路客运和公交客运车辆信息,方便纳税人进行减免税申报。按照税务总局工作要求落实简化代扣代缴申报工作,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由发生时按次申报改为按月汇总申报。  9.精简证明资料。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简化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流程,对于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同一笔合同,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无需重复提交备案表等资料。取消对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进行税务备案的要求,进一步降低跨境投资者办税成本。  10.拓展网上办税。扩大“非接触式”服务范围,7月底前基本实现企业主要涉费事项能网上办理。完善缴费渠道方式,畅通“网上、掌上、自助、实体”等渠道,完善网上缴费操作指南和常见问题答复口径等。巩固提升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水平。全力推进非税收入征收业务全部纳入金税三期系统实现“全程网上办”。年底前基本实现企业税费事项能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能掌上办理。继续做好电子税务局建设,在现有“非接触式”办税事项的基础上,继续扩大“上网”比例和“全程网上办”比例,巩固“非接触式”办税成果。从窗口干部、回流大厅的纳税人等处找问题、抠细节,做好电子税务局界面UI、提示信息、事项名称“通俗化”等各个细节问题的采集、优化,提升电子税务局的易用性和纳税人满意度。实现自然人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税收以及车船税掌上办理。优化完善“互联网+监管”模式,继续拓展优化税收风险提示系统功能,发挥“全流程网上办”特色,扩大网上提示范围,提升操作便利化,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纳税人自觉遵从。推进出口货物劳务等税收票证电子化,有效提高获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便利度。推广第三方支付等多元化税费缴纳方式,实现移动端便捷缴纳税费。持续推广手机办税APP,整合优化用户体验,面向纳税人、自然人提供便捷良好的移动端涉税服务。发挥现有的需求反馈和问题采集机制,在系统建设和宣传引导上持续发力,强化“移动端”办税。开展社保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窗联办”试点,提升缴费人办事体验。  11.提速退税办理。推广退税网上申请,减少纸质资料传递,实现退税全流程电子化,降低办税成本,加快退税资金到账。以出口退税系统整合为契机,优化流程、简并表单,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提升退税效率。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限,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一类企业平均办理时限缩短至3个工作日以内。积极推行离境退税便利化措施,继续扩大离境退税“即买即退”试点商店范围,均衡商圈分布。优化电子税务局申请留抵退税功能,结合纳税申报情况向纳税人推送留抵退税申请提示信息,在纳税人填报留抵退税申请时实现退税申请基础信息自动带入。  12.便利注销办理。压缩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5个工作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提供简易注销预先提示服务,便于纳税人在公告期内自主办理。按照税务总局工作要求落实企业分支机构注销即办工作,对申请注销时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的企业分支机构,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且不就地预缴或分配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按照税务总局工作要求落实简化“零申报”资料报送工作,对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通过《批量零申报确认表》方式简化“零申报”,免于补报相应属期的财务会计报表。  (四)分类服务解难题  13.关注特殊人群。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两条腿”走路,在做好线上服务的同时持续优化线下服务,更好满足特殊人群、特殊事项办理的要求。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社保费缴费顺畅便捷。  14.优化个税汇算。贯彻落实税务总局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公告,进一步完善年度汇算制度、操作指引和宣传方式,引导纳税人顺利办理年度汇算。根据纳税人所处年度汇算的时段和状态,采取普遍性与个性化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千人千面”的提示提醒服务。引导纳税人及时确认本人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记录,对接到身份冒用异议申诉的,主管税务机关加快核实处理。适应疫情防控要求,对确需上门办税的可采取预约办理,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设置年度汇算专厅或专区,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办理服务。组建更大规模的咨询辅导团队,对重点人群实行“一对一”咨询辅导责任制。对优化年度汇算系统功能开展宣传辅导,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四项综合所得数据和捐赠数据全部直接预填到申报表中;取得境外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网页端办理境外所得申报。严格落实税务总局年度汇算制度,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可选择向其户籍所在地、经营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以及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等,可就近在发放报酬单位所在地办理年度汇算。对代办年度汇算的确认方式开展宣传辅导,受雇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电子”方式进行确认,与书面确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让单位代办确认更方便。结合模范机关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北京市范围内的专项志愿服务,通过“党员先锋岗”“青年突击队”“志愿服务团”等方式,帮助特殊群体和有需要的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进一步提升个税预扣预缴申报质量,提高预扣预缴申报率。  15.助力小微企业。运用大数据对小微企业开展“滴灌式”宣传辅导。深化“银税互动”合作,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依照税务总局工作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  16.服务大型企业。协调解决大企业重大复杂涉税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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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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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按照在党史学习教育中要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积极创建“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税务机关,根据前期问计问需征集活动中纳税人缴费人提出的意见建议,税务总局决定,2021年以“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为主题,连续第8年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以“春风行动”实际成效庆祝建党100周年。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庆祝建党100周年活动安排,紧扣党史学习教育和模范机关创建,围绕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推进税收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的要求,结合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主题,深入开展“春风行动”,创新推出便民办税缴费举措,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着力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作出积极贡献。  二、行动内容  (一)群众诉求快响应  1.问计问需于民。响应“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征集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及需求实现方式。制定纳税人缴费人税费服务需求管理办法,对税务系统加强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管理工作作出制度性安排。设立税费服务产品发布前体验期,在各类税费服务产品推出前公开招募服务产品体验师先期体验,根据体验师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完善服务产品。  2.税费咨询响应。实行重大税费优惠政策“一政一讲、一措一谈”,增强税费政策和征管制度解读的及时性和针对性。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各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分中心形式归并到所在地12345热线,保留号码和话务坐席,提供“7×24小时”智能咨询服务。完善智能咨询系统功能,提供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互动方式,提高智能咨询解答准确率。开展线上方式辅助办税,实现远程帮办、问办结合,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信息系统、业务操作等问题。  3.改进服务评价。修订完善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调查工作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满意度调查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好差评”常态化工作机制,完善“开展评价-差评处理-结果应用”的业务闭环管理模式,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都能够及时整改。  (二)优惠政策直达享  4.狠抓落地落细。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果,深化运用“短平快优九个一”工作法,继续抓实抓细延续实施和新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持续优化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的机制和做法,有针对性地解决影响政策落实的薄弱环节和堵点难点。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小微企业发展、区域协调发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促进高质量发展。  5.优化享受方式。建立税费优惠政策标签体系,依托云平台大数据,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税费优惠政策措施精准直达。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资料备案改备查范围,除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加计抵减以及自然人税收外的其他税收优惠备案全部改为资料留存备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仅需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续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优化非税收入退付管理服务,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非税收入政策及时落实到相关企业和个人。  6.加强效应分析。运用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等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扫描分析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的疑点信息,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跟踪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开展政策效应分析,支持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便捷办理优体验  7.推行电子发票。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开具、交付、存储等基本公共服务。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服务模式,为纳税人开具、使用电子发票提供全天候的智慧、便捷和高效服务。  8.简并税费申报。调整完善财行税纳税申报表,全面推行财行税合并申报,进一步精简申报资料、减少申报次数,减轻办税负担。整合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主税附加税费申报表,让纳税人一次性完成主税附加税费申报。推进税种要素申报,逐步减少纳税人填报数据。推动企业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对接转换,减少纳税人申报时间。简化代扣代缴申报,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由发生时按次申报改为按月汇总申报。修订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简化表单样式。  9.精简证明资料。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简化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流程,对于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同一笔合同,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无需重复提交备案表等资料。取消对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进行税务备案的要求,进一步降低跨境投资者办税成本。  10.拓展网上办税。扩大“非接触式”服务范围,年内分阶段基本实现企业税费事项能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能掌上办理。实现自然人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税收以及车船税掌上办理。推进出口货物劳务等税收票证电子化,有效提高获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便利度。推广第三方支付等多元化税费缴纳方式,实现移动端便捷缴纳税费。开展社保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窗联办”试点,提升缴费人办事体验。  11.提速退税办理。推广退税网上申请,减少纸质资料传递,实现退税全流程电子化,降低办税成本,加快退税资金到账。精简出口退税涉税资料报送、简化退税办理流程,将全国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由8个工作日压缩至7个工作日以内。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推广“即买即退”等便利化措施。优化电子税务局申请留抵退税功能,结合纳税申报情况向纳税人推送留抵退税申请提示信息,在纳税人填报留抵退税申请时实现退税申请基础信息自动带入。  12.便利注销办理。压缩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5个工作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提供简易注销预先提示服务,便于纳税人在公告期内自主办理。实现企业分支机构注销即办,对申请注销时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的企业分支机构,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且不就地预缴或分配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简化“零申报”资料报送,对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通过《批量零申报确认表》方式简化“零申报”,免于补报相应属期的财务会计报表。  (四)分类服务解难题  13.关注特殊人群。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两条腿”走路,在做好线上服务的同时持续优化线下服务,更好满足特殊人群、特殊事项办理的要求。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社保费缴费顺畅便捷。  14.优化个税汇算。制发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公告,进一步完善年度汇算制度、操作指引和宣传方式,引导纳税人顺利办理年度汇算。新增手机APP年度汇算专题页,根据纳税人所处年度汇算的时段和状态,采取普遍性与个性化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千人千面”的提示提醒服务。引导纳税人及时确认本人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记录,对接到身份冒用异议申诉的,主管税务机关加快核实处理。适应疫情防控要求,对确需上门办税的可采取预约办理,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设置年度汇算专厅或专区,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办理服务。组建更大规模的咨询辅导团队,对重点人群实行“一对一”咨询辅导责任制。优化年度汇算系统功能,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四项综合所得数据和捐赠数据全部直接预填到申报表中,取得境外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网页端办理境外所得申报。优化年度汇算制度,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可选择向其户籍所在地、经营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以及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等,可就近在发放报酬单位所在地办理年度汇算。代办年度汇算时,受雇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电子”方式进行确认,与书面确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让单位代办确认更方便。结合模范机关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专项志愿服务,通过“党员先锋岗”“青年突击队”“志愿服务团”等方式,帮助特殊群体和有需要的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  15.助力小微企业。运用大数据对小微企业开展“滴灌式”宣传辅导。深化“银税互动”合作,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  16.服务大型企业。协调解决大企业重大复杂涉税诉求,增强税收政策执行确定性。开展大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协调,增强税收政策执行统一性。继续做好大企业涉税事项事先裁定,为大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政策确定性。开展部分重点企业税收体检和风险提醒,助力大企业健全内控管理体系。  17.支持区域发展。实行长江经济带、成渝双城经济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网上办,纳税人在区域内跨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在机构所在地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登录经营地电子税务局办理报验、反馈等事宜。推进长三角地区纳税申报预填服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时,系统自动归集纳税人发票开具、房产及土地税源等数据,自动判断应申报税种,自动推送预填数据,由纳税人确认后一次完成各税种申报。指导长三角等地区探索制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的具体办法、统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推进成渝双城经济圈实名办税信息互认,推动跨省经营的大中型企业和资金管理规范的小微企业实现税收跨省缴库“同城化、电子化、标准化”,进一步提升跨省经营纳税人的缴库便利性。打通珠三角服务贸易付汇快速通道,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提升国际税收办税便利度。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年度税费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涉及信息报告、税费申报、税费缴纳等方面的服务承诺,按年公布上一年度承诺兑现情况。  (五)执法维权显温度  18.推广首违不罚。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制定并发布全国统一的“首违不罚”清单。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不予处罚。  19.推进柔性执法。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实现违法信息自动提醒、处罚流程全程网上办、处罚结果实时传递。  20.加强权益保护。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牢记为民服务初心使命,切实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前进行权益性审核,确认是否减损纳税人缴费人权益或增加纳税人缴费人负担。实施分类服务和差异化管理,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实现“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  (六)规范执法提质效  21.统一执法标准。推进区域内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充分发挥裁量基准制度对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引领作用。编制公布税务行政备案事项清单,规范实施备案程序。  22.规范执法行为。落实国务院“两个不得”工作要求,有序做好社保费正常征缴工作,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因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使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增加缴费负担。推进税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拓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扩围,规范双随机的方式方法,实现减负增效、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征纳成本。加强对税费优惠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违规征收“过头税费”问题的分析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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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长三角“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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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要求,为切实发挥税收支持和服务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作用,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纳税服务,现将长三角“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严格抓好落实。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三省两市原“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与本清单不一致的,按本清单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9日     长三角“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序号事项事项名称1信息报告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2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3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4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6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7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8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9税务证件增补发10存款账户账号报告1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12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1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1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15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1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17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18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19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20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2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22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2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24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25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26停业登记27复业登记28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29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30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31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32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3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3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35综合税源信息报告36建筑业项目报告37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38不动产项目报告39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40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41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42发票办理企业印制发票审批43发票票种核定44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45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46发票领用47发票验(交)旧48发票缴销49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行50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51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5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3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4代开发票作废55存根联数据采集56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57发票遗失、损毁报告58临时开票权限办理59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60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申请61海关缴款书核查申请62发票真伪鉴定63申报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6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65增值税预缴申报66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67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68消费税申报69车辆购置税申报70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71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72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73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74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75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76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77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78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79居民其他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80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81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82房产税申报83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84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85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86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87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88耕地占用税申报89资源税申报90契税申报(计税价格无争议)91印花税申报92车船税申报93烟叶税申报94环境保护税申报95附加税(费)申报96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97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98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99房产交易申报(计税价格无争议)100委托代征报告101印花税票代售报告102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103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104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105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106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107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108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109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110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111财务会计报告报送112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113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11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115误收多缴退抵税116入库减免退抵税117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118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119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120车辆购置税退税121车船税退抵税122申报错误更正123优惠办理申报享受税收减免124税收减免备案125税收减免核准126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127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128证明办理开具税收完税证明129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130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131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13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133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134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13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13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137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138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139非税收入通用申报140出口退(免)税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141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142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143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报告144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145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146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147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148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149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150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151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152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15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154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155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156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157出口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158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159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160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开具161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申请162国际税收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16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164同期资料报告165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166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167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168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169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170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171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172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173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174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与执行175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176信用评价纳税信用补评177纳税信用复评178纳税信用修复179税务注销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180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181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182税务注销即时办理183注销扣缴税款登记184涉税(费)咨询电话咨询185网络咨询186面对面咨询187涉税信息查询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188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189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190纳税服务投诉纳税服务投诉处理191涉税专业服务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192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193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终止19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195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196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报送197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198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199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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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长三角“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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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长三角“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序号事项事项名称1信息报告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2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3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4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6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7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8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9税务证件增补发10存款账户账号报告1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12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1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1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15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1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17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18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19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20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2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22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2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24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25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26停业登记27复业登记28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29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30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31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32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3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3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35综合税源信息报告36建筑业项目报告37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38不动产项目报告39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40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41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42发票办理企业印制发票审批43发票票种核定44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45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46发票领用47发票验(交)旧48发票缴销49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行50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51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5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3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4代开发票作废55存根联数据采集56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57发票遗失、损毁报告58临时开票权限办理59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60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申请61海关缴款书核查申请62发票真伪鉴定63申报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6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65增值税预缴申报66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67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68消费税申报69车辆购置税申报70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71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72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73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74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75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76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77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78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79居民其他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80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81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82房产税申报83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84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85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86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87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88耕地占用税申报89资源税申报90契税申报(计税价格无争议)91印花税申报92车船税申报93烟叶税申报94环境保护税申报95附加税(费)申报96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97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98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99房产交易申报(计税价格无争议)100委托代征报告101印花税票代售报告102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103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104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105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106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107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108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109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110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111财务会计报告报送112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113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11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115误收多缴退抵税116入库减免退抵税117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118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119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120车辆购置税退税121车船税退抵税122申报错误更正123优惠办理申报享受税收减免124税收减免备案125税收减免核准126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127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128证明办理开具税收完税证明129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130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131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13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133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134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13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13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137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138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139非税收入通用申报140出口退(免)税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141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142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143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报告144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145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146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147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148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149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150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151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152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15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154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155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156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157出口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158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159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160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开具161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申请162国际税收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16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164同期资料报告165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166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167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168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169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170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171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172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173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174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与执行175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176信用评价纳税信用补评177纳税信用复评178纳税信用修复179税务注销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180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181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182税务注销即时办理183注销扣缴税款登记184涉税(费)咨询电话咨询185网络咨询186面对面咨询187涉税信息查询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188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189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190纳税服务投诉纳税服务投诉处理191涉税专业服务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192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193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终止19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195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196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报送197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198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199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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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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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省(市)税务局,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ensp,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税收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作用,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推出以下10项助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税收征管服务措施:  一、提升税收大数据服务能力。推动长三角区域税收数据共享共用,积极打造税收“服务共同体”“征管共同体”和“信息共同体”。利用税收大数据,加大长三角区域税收经济联合分析力度。根据区域产业布局,拓展产业链、供应链分析,为长三角区域企业实现产供销上下游精准对接提供支持。  二、深化增值税电子发票应用。将长三角区域部分城市列入首批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进一步提升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支撑能力,加大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广力度。  三、推行“五税合一”综合申报。进一步简并征期,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按次申报的除外)、土地增值税等四个税种统一按季申报。纳税人在申报上述四个税种和企业所得税时,可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税种综合申报,实现“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  四、探索推进纳税申报预填服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时,系统自动归集纳税人发票开具、房产及土地税源等数据,自动判断应申报税种,自动推送预填数据,由纳税人确认后一次完成各税种申报。  五、简化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办理流程。对除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D级以外的纳税人,在软件产品、动漫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新型墙体材料、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风力发电、管道运输服务、飞机维修劳务、铂金交易、黄金交易、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等11项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办理中,简并报送资料,减少环节,提高效率。  六、加快土地增值税免税优惠办理。对除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D级以外的纳税人,推进土地增值税免税事项办理环节的简并,进一步优化办理方式,减少资料报送,促进纳税人更快享受免税优惠。  七、推进服务贸易对外付汇便利化。进一步优化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流程,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的基础上,推进税务备案信息与银行间同步共享,更好满足纳税人异地付汇业务需要。  八、统筹开展税收风险管理。依托税务总局云平台大数据等数据资源,实现长三角区域涉税风险信息和风险模型共享。统筹跨区域风险管理任务,避免对区域内跨省经营企业的重复检查。  九、推进税收政策执行标准规范统一。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税务总局其他文件明确规定由各省(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执行标准的税收政策,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协调在长三角区域统一执行标准。  十、构建统一的税收执法清单体系。将长三角区域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长三角区域通办涉税事项清单、“一网通办”任务清单相衔接,构建长三角区域统一的税收执法清单体系。  以上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牵头,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省(市)税务局共同抓好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7-31长江三角洲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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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税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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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优先稳就业保民生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相关税务工作通知如下。一、更加注重在“六稳”“六保”大局中落实减税降费减税降费直接惠企惠民、公平高效。落实减税降费,是税务部门做到“两个维护”、服务“六稳”“六保”大局的集中体现。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更加积极主动在“六稳”“六保”大局中谋划推进税务工作,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展现担当作为。按照《政府工作报告》关于“要坚决把减税降费政策落到企业,留得青山,赢得未来”的部署要求,即使眼前困难再大,也要坚决全面落实落细中央和地方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要准确把握经济形势变化,增强紧迫感,聚焦“四力”加大落实力度,使各类市场主体切实享受到减税降费政策红利,着力稳企业保就业,扎实有效服务“六稳”“六保”大局。二、加强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组织领导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是“六稳”“六保”优先事项。各级税务机关要聚力支持稳就业,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给予吸纳就业重点行业企业、创业就业重点群体最大税务支持。主要负责同志应靠前指挥,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组织加强工作谋划、部署落实。政策法规、税费政策、征管科技、纳税服务、税收宣传等相关职能部门应进一步细化分工协作,压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通过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就业形势研判会商等工作机制,主动提出税务支持建议,参与地方党政保就业重点工作部署。要通过工作专班,加强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有效解决纳税人和一线税务人员反映的问题建议,坚决打通“中梗阻”,畅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三、加强落实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各级税务机关应集中加强对重点行业就业支持,积极助力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吸纳就业主力军纾困发展。要加大力度贯彻执行下调增值税税率、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等重点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组织落实2020年前期出台6月前到期、已明确延长到年底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等政策,以及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到2021年缴纳等新增减税降费政策。通过贯彻落实阶段性政策与制度性安排,积极营造良好税务环境。四、优化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优化加强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支持。加强落实促进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定额税收扣减政策。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创业就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实残疾人创业减免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落实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加强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等创业就业平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创业投资促进“双创”和增加就业的独特作用。五、继续依法有效协助缓解资金压力各级税务机关对生产经营困难、纳税信用良好的吸纳就业重点行业企业、创业就业重点群体,要积极研究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税收帮扶措施,推动纳入地方政府的统筹安排中,帮助其实现更好发展。对符合条件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社保费的纳税人、缴费人,依法落实延期缴纳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出口退(免)税。进一步拓展“银税互动”,推动相关合作银行机构上线以社保费数据为核心的自然人“银税互动”信贷产品,积极帮助纳税人缓解融资难题。六、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助力新就业形态发展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积极支持基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经济、新模式的新就业形态发展。按照国家和我省的部署安排,及时落实对低收入人员实行社保费自愿缓缴政策,以及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加强调查研究,探索改进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要求的税收管理和服务措施,研究提出政策优化建议。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对正常经营纳税人少打扰、不打扰,不在发票领用中设置不合理限制。通过大力支持企业做大做优做强,充分发挥新就业形态在保就业促就业中的重要作用。七、积极推进部门协作与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作、获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信息,是精准落实税费支持政策的重要努力方向。各级税务机关应主动向地方党政汇报请示,推动加强部门协作。要基于现行税费政策执行口径,积极推进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教育等部门数据共享,及时有效获取有关吸纳就业重点行业企业、就业重点群体基础信息,避免政策落实“找不到人、找不准人”,推动政策量化、精细化管理。对相关部门在就业重点群体分类口径上的差异问题,应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对接,加强数据分析筛选;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人员身份疑点,视情提请有关部门协查,形成稳企业保就业政策落实工作合力。八、持续开展就业政策宣传辅导行动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运用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强组织开展就业政策宣传辅导。对普遍适用的政策要进行系统辅导,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要进行专题辅导。尤其是抓住“毕业季”“退伍季”等关键时间节点,利用政府职业培训、就业服务中心、招聘会等既有平台,集中开展创业就业政策专题宣导行动。通过多部门联动、新媒体和传统媒体联动,扩展宣传覆盖面,增强政策知晓度。分门别类梳理有关政策指引、操作手册和热点问答,针对不同就业重点群体和吸纳就业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宣贯辅导,助力相关人员和企业懂政策、会操作、快享受。九、注重加强工作统筹落实落实减税降费、稳企业保就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重大,不容有失。各级税务机关应更加注重加强综合协调,统筹落实好加大减税降费力度、贯彻依法组织收入原则、优化税务营商环境、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切实发挥保居民就业、保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综合效应;统筹落实好支持脱贫攻坚、助力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等重点工作,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更加注重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实效导向,鼓励担当作为,鼓励实干尽责,加强工作任务统筹安排,在确保任务落实的同时继续为基层有效减负。要更加注重改进方式方法,结合城乡区域不同实际、纳税群体不同实际,加强宣传辅导事项统筹,提高政策宣传辅导落实精准度,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附件:广东省促进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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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加强落实税务政策 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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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现就加强落实税务政策、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担当作为。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是我省乡村振兴“三年取得重大进展”决胜之年,同时也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重大挑战之年。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打赢脱贫攻坚战、推进乡村振兴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充分认识和发挥税务政策在扶持贫困地区和乡村基础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以更大力度、更细举措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二、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完善决胜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局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对相关工作靠前指挥、具体部署、跟踪问效,将落实优惠政策与各项扶贫工作统筹安排。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确保乡村振兴三年取得重大进展目标如期完成,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政策法规部门做好综合协调,各税费政策管理部门抓好具体政策落实;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做好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统计核算工作。  三、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支持“四好农村路”和村内道路建设,对符合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实施“三免三减半”;助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对符合规定的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支持富民兴村产业发展。着力服务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和“一县一园、一镇一业、一村一品”产业体系构建,贯彻落实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发展的若干税费政策措施。鼓励从事农产品生产,对农业生产者、“公司+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实施免征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政策。落实涉农生产物资税收优惠。  五、推进农村消费提质升级。开展消费扶贫,支持“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水缸子”建设,对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促进农民创业就业。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措施,激发农民创业就业活力,促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和增收致富。  七、推进涉农普惠金融服务。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加大涉农贷款力度,落实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等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保险支持力度,落实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政策;落实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税收优惠。  八、支持扶贫捐赠事业。落实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九、支持美丽乡村建设。落实好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沼气综合开发利用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等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推进乡村绿色发展。  十、支持农村土地等要素市场化配置。落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收优惠政策,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  十一、加强精准宣传辅导。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2号)要求,进一步抓好《支持脱贫攻坚助力乡村振兴税收优惠政策指引》(见附件)宣传辅导。突出宣传辅导的广度和精度,通过税务机关网站、微信微博、12366纳税服务平台、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渠道,开展多样化宣传;结合本地区扶贫重点、区域特点、产业结构,对扶贫捐赠、农村饮水工程、“公司+农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重要专项政策或以特定对象为纳税人的政策加强重点跟踪,开展专题、精准辅导。  十二、强化执行情况反馈。各级税务机关及时跟进掌握政策落实情况,做好优惠效果统计,加强横向部门信息沟通形成合力,注重纵向意见收集上下联动。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直接面向纳税人的优势,深入了解政策执行梗阻和纳税人诉求建议,积极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建议。通过执行情况有分析、实施效果有评估、意见建议有反馈,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支持脱贫攻坚助力乡村振兴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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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增列事项》和《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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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发布)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增列事项》和《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现予以公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增列事项  2.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增列事项(共10大类80个事项)序号事项类别事项名称1报告类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2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3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4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6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7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8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9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10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1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12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1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14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15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16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17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18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19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2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2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22综合税源信息报告23非正常户解除24建筑业项目报告25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26不动产项目报告27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28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29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30发票类代开发票作废31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32临时开票权限办理33申报类卷烟(批发)消费税申报34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35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36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37居民其他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38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39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40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41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42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43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简易申报44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45房产交易申报46印花税票代售报告47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48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49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50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51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52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53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54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55申报错误更正56优惠类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57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58证明类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59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60出口退税类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61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62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63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64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开具65国际税收业务类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66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67同期资料报告68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69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70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71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72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73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74税务注销类税务注销即时办理75涉税信息查询类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76涉税专业服务类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77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78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报送79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80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共6大类76个事项)序号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办理方式1登记类扣缴税款登记全程网上办2变更税务登记全程网上办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全程网上办4注销税务登记全程网上办5停业登记全程网上办6复业登记全程网上办7非正常户解除全程网上办8网签三方协议全程网上办9报告类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全程网上办10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全程网上办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全程网上办12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全程网上办13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全程网上办14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全程网上办15建筑业项目报告全程网上办16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全程网上办17不动产项目报告全程网上办18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全程网上办19土地出(转)让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20存量房销售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21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2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全程网上办2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全程网上办24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全程网上办25修改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信息全程网上办26跨区域涉税事项延期全程网上办27合并分立报告全程网上办28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全程网上办29欠税纳税人处置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报告全程网上办30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备案全程网上办31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全程网上办32备案类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全程网上办33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全程网上办34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企业所得税)全程网上办35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全程网上办36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37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38注销扣缴税款登记全程网上办39车船税减免备案全程网上办40申报类增值税预缴申报全程网上办4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全程网上办4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全程网上办43卷烟(批发)消费税申报全程网上办44附加税费申报全程网上办45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全程网上办46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全程网上办47非居民企业(据实申报)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全程网上办48非居民企业(据实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全程网上办49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全程网上办50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全程网上办51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全程网上办52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全程网上办53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全程网上办54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全程网上办55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适用全程网上办56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全程网上办57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全程网上办58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全程网上办59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全程网上办60印花税申报全程网上办61车船税申报全程网上办62环境保护税申报A表全程网上办63环境保护税申报B表全程网上办64资源税纳税申报全程网上办65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全程网上办66核定类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全程网上办67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全程网上办68其他税种核定申请全程网上办69印花税核定申请全程网上办70涉税专业服务类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71涉税专业服务协议终止与变更全程网上办72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7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与变更全程网上办74涉税专业服务恢复全程网上办75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采集全程网上办76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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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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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保险公司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增值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抵减不完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办理退税。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五、自2019年8月20日起,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第一条“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六、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纳税人已按照上述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否则,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1-20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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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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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特此公告。附件:1.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2.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3.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附件1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发文字号1关于饲料产品检测及免税审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0.04.07皖国税函〔2000〕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2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2008.07.14皖国税函〔2008〕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2013.12.17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8.06.1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5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方法》的通知2007.08.02皖地税函〔2007〕419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6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2006.02.15皖地税函〔2006〕59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7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12.31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06.1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19.05.2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1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实木复合地板等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2007.01.10皖国税函〔2007〕11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附件2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发文字号(含修改的文号)废止条款1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6.01.29皖地税政三字〔1996〕052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三条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1996.05.30皖地税政三字〔1996〕第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2010.06.30皖地税〔2010〕38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一条4安徽省地税局、财政厅、劳动厅、民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2007.06.26皖地税〔2007〕79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四、入库方式和征收票据”的第二段5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11.23皖地税发〔2015〕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三条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2018.06.1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六、(五)“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审批”7安徽省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2018.06.1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发布第三十八条附件3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业务类别标题发文日期发文字号1增值税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2001.04.29皖国税函〔2001〕242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2增值税关于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11.02皖国税函〔2001〕572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3增值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05.23皖国税发〔2002〕68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4增值税关于饲料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征免税问题的通知2002.06.21皖国税函〔2002〕281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5增值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12.24皖国税发〔2003〕188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6增值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08.19皖国税函〔2004〕341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7增值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2005.01.17皖国税函〔200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8增值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02.17皖国税发〔200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9增值税关于新闻出版企业出版发行图书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2006.10.09皖国税函〔2006〕277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10增值税关于安庆广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利用动物组织生产的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2007.07.09皖国税函〔2007〕237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11增值税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2008.01.09皖国税函〔2008〕10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12增值税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09.27皖国税函〔2008〕259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13增值税关于华润雪花啤酒(阜阳)有限公司收取啤酒瓶押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2009.01.05皖国税函〔2009〕5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14增值税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2009.05.21皖国税函〔2009〕105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15增值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05.05皖国税发〔201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16增值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12.17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17增值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4.06.30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18增值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2014.10.2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19增值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2015.07.01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20增值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实物黄金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5.07.09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21增值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办理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手续等问题的公告2015.07.28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22增值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县级供电分公司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07.31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23增值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等问题的公告2016.04.30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24增值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汇总纳税问题的公告2016.06.2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25增值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08.0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修改26增值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2017.03.28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27增值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购电力产品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2017.05.2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28增值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2018.04.10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29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10.2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30增值税、消费税关于调整货物和劳务税汇总纳税企业纳税申报表填写方法的通知2009.11.23皖国税函〔2009〕279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31消费税关于蜂蜜酒适用消费税税率问题的批复2001.07.09皖国税函〔2001〕355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32企业所得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12.19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33企业所得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2015.06.16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34企业所得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向纳税人推送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审核疑点的公告2017.07.17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35企业所得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01.17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36个人所得税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07.12皖地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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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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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废止,第三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条款废止,第二条第二款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现将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二、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三、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的规定,在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和个人作为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从境内工程总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规定的“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五、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项所称“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动物诊疗机构销售动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动物清洁、美容、代理看护等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动物诊疗机构,是指依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第8号修改)规定,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六、《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修改为:“第二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本办法:(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五条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17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第四条自2020年3月1日起废止。《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特此公告。附件: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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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动漫软件检测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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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取消软件产品、动漫软件检测证明材料。现将云南省软件产品、动漫软件检测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云南省纳税人申请享受软件产品、动漫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不再提交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要求认真落实,加强后续管理。二、全文废止《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检测机构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本公告自2019年7月24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2019年12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12-10增值税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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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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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现将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本公告所称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墙板、砂浆、砌块、水泥添加剂、建筑石膏、alpha,型高强石膏、Ⅱ型无水石膏、嵌缝石膏、粘结石膏、现浇混凝土空心结构用石膏模盒、抹灰石膏、机械喷涂抹灰石膏、土壤调理剂、喷筑墙体石膏、装饰石膏材料、磷石膏制硫酸,且产品原料40%以上来自磷石膏。  纳税人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水泥熟料,继续按照《财政部ensp,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称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2“废渣”项目执行。  纳税人适用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税〔2015〕78号文件执行。  二、自2019年9月1日起,将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3.12“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调整为70%。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下称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四、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9年10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10-24即征即退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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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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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二、关于加计抵减(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三)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三、关于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的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退(抵)税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附件)修订并重新发布(附件1)。四、关于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适用自2019年1月1日起,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在季度中间成立或注销而导致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当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第(三)项同时废止。五、关于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的增值税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规定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符合以下条件: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六、关于运输工具舱位承包和舱位互换业务适用税目(一)在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中,发包方以其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承包方以其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是指承包方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以承包他人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发包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二)在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运输工具舱位的双方均以各自换出运输工具舱位确认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是指纳税人之间签订运输协议,在各自以承运人身份承揽的运输业务中,互相利用对方交通运输工具的舱位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八、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九、关于围填海开发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十、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一)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二)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多次停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五条第(三)项所称的“股票停牌”,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十一、关于保险服务进项税抵扣(一)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二)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三)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十二、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十三、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十四、关于本公告的执行时间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第二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第一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退(抵)税申请表2.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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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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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将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五、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执行。  六、除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39号公告执行。  七、符合39号公告和本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在完成退税审核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直接送交同级国库办理退库。税务机关按期将退税清单送交同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加强配合,密切协作,确保留抵退税工作稳妥有序。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8-31增值税 留抵税额 制造业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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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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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市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以下简称“三高”企业)发展工作要求,特梳理并制定以下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政策服务措施,进一步支持我市“三高”企业发展壮大。一、落实“减税降费”,增强“三高”企业活力(一)深化增值税改革,确保“三高”企业实质性减税。落实制造业等行业16%适用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10%适用税率降至9%的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三高”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二)兑现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助推“三高”企业获得减税红利。“三高”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按25%或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税额幅度内“顶格”减征地方“六税两费”,并可叠加享受其他优惠。(三)降低个人税收负担,助力“三高”企业吸引创新人才。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取得的股权奖励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科技人员取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调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的征收率。(四)保持社保费负担水平,帮助“三高”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继续执行有利于“三高”企业发展的社保费率,完善我市社保费征管机制体制,确保缴费方式稳定,为“三高”企业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对包括“三高”企业在内的缴费人不自行组织开展欠费集中清缴工作。二、加大帮扶力度,助力“三高”企业吸引生产要素(五)支持“三高”企业发展新产业、探索新模式、拓展新业态。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符合税法规定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向在孵“三高”企业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六)加大对“三高”企业投资主体的政策支持。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法人(个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符合条件的“三高”企业满2年的,可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已备案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三高”企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分期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七)助力“三高”企业聚集资金。对向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向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三、促进科技创新,增强“三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八)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税收环境,确保减税效果叠加倍增。对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落实对经济特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九)加大对研究开发投入的税收政策支持,促进“三高”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按规定加计扣除。(十)落实固定资产投入等方面的税收政策,增强“三高”企业转型升级动力。“三高”企业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可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新购入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三高”企业,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四、支持重点行业,完善“三高”产业链群(十一)助力集成电路产业加快发展进程。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企业,可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或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自贸区集成电路产业基地流片业务中,境内研发企业委托代理企业向境外代工厂下单生产、报关进口产品,如在境外代工厂开具的发票上注明某设计企业是实际买方,则可由设计企业凭票进行账务处理并据以税前扣除。(十二)助推软件产业提质增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十三)助力动漫产业抢占制高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十四)支持生物与新医药国家级产业基地发展。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相关生物制品,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罕见病药品,可依法选择按简易办法,适用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十五)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和发行等影视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五、多措并举,提升“三高”企业应对能力(十六)助力“三高”企业“走出去”。以“三高”企业“走出去”的需求为导向,编写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和税收政策与风险指南(中英文版),为“三高”企业介绍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辅导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和境外税收抵免政策,帮助企业化解境外投资经营税收风险,维护“三高”企业海外税收合法利益,为“三高”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十七)助推外向型“三高”企业发展。调整外贸行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符合条件的暂按15%的下限比例执行。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商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政策,在“无票免税”基础上,实施更加便利企业的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支持“三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十八)帮扶“三高”企业缓解融资难题。首创手机微信端“银税互动”平台,协助“三高”企业实现线上全流程纳税信用贷款,15分钟即可完成从申请至贷款到账全过程,帮助“三高”企业将纳税信用转换为“真金白银”。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增强“三高”企业满意度(十九)成立政策服务团队,开展精准政策辅导。加强指导,帮助“三高”企业合法合规使用发票。根据“三高”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进一步推广使用电子发票,保障“三高”企业的发票需求。(二十)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大力推行“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涉税事项;推行全业务、分时点预约办税和错峰办税,减少纳税等候时间,优化办税体验;开通12366“三高”企业服务专线,及时解答各类涉税问题。(二十一)实施“三高”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加速“三高”企业出口退税办理,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实现足不出户即可退税,对一、二类出口企业退税时间提速至3-5个工作日;对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好的低风险企业,平均办理退税时间提速至6个工作日内,为“三高”企业办理退税提速减负。(二十二)打造“互联网+”服务新格局。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全力打造以“网上办税为主、自助办税为辅、实体办税兜底”的服务新格局,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全程线上办理、线下配送模式,不断完善“掌上办税厅”微信小程序,便利“三高”企业办理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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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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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称留抵退税)制度。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二、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五、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六、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七、税务机关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原则办理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等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八、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且不存在本公告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九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上述10个工作日,自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核准之日起计算。九、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一)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二)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三)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十、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的留抵退税额。十一、纳税人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十二、税务机关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一)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二)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三)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的,(四)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的,(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十三、本公告第十二条列举的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已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按以下规定办理:(一)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继续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二)纳税人不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应自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机关对发现的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进行排查的具体处理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十四、税务机关对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进行排查时,发现纳税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终止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作出终止办理留抵退税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出具终止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嫌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核查处理完毕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十五、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十六、纳税人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十七、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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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行税收优惠“不来即享”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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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优化办税流程,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纳税人应享尽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甘肃省税务系统推行和深化税收优惠事项“不来即享”办理流程明确如下:一、本公告所称税收优惠“不来即享”,是指符合政策条件的纳税人依托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实现税收优惠事项办理“自行申报、网上处理、先行享受、后续监管”,不再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即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工作机制和流程。二、采用“不来即享”方式办理税收优惠的范围,包括直接申报、备案登记、核准办理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事项,对即征即退方式享受税收优惠、免税项目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和二手房交易等税务机关事后难以监管的事项暂不提供税收优惠“不来即享”服务。三、取消税收优惠“不来即享”业务范围事项事前报送相关附列资料,改为纳税人留底备查,由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依职权实地查验或者获取。四、税收优惠“不来即享”办理流程为:(一)“不来即享”税收优惠申报办理流程第一步,纳税人办税人员或委托经办人(以下简称“经办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实名注册认证。第二步,在申报期限内,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按税种分别选择纳税申报表点击进入。第三步,完整填写所属期限纳税申报表,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填入“减免税额”等对应栏次,生成应纳税额。第四步,提交申报,系统自动校验反馈申报受理结果。第五步,纳税人按电子税务局告知事项,自行归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留存申报办理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的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期限的,应自申报之日起保存不少于10年。(二)“不来即享”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第一步,经办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实名注册认证。第二步,通过“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备案”模块进入。第三步,选择减免税种、减免政策依据、减免项目、减免税期限等信息,阅读并同意遵守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推送的留存备查事项告知说明。第四步,由经办人代表纳税人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并签字确认。第五步,提交备案登记信息,税务机关后台进行逻辑校验,写入核心征管系统,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手机短信反馈信息备案登记结果。第六步,在相关业务发生时,按期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准确计算填写减免税额和应纳税额,自行享受优惠。第七步,纳税人按电子税务局告知事项,自行归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纳税人留存备案办理优惠事项的相关资料的期限,应自提交备案登记表之日起保存不少于10年;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留存申报办理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的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三)“不来即享”税收优惠核准办理流程第一步,经办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实名注册认证。第二步,通过“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核准”模块进入。第三步,选择减免税种、减免政策依据、减免项目、减免税期限等信息,阅读并同意遵守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推送的留存备查事项告知说明。第四步,经办人代表纳税人做出对登记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并予以签字确认。第五步,提交申请,税务机关后台进行逻辑校验,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短信反馈申请是否受理。第六步,纳税人按照电子税务局告知事项,自行归集留存相关材料。第七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上门时提交留存相关材料,并由税务人员带回税务机关归档。第八步,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减免税决定,录入电子税务局或核心征管系统,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手机短信反馈结果。第九步,纳税人根据减免税决定,填写相关申报表,享受税收减免税额。作出减免税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征管档案期限规定,完整保存优惠事项有关资料。五、纳税人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自行判断经营项目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填报并上传享受优惠的税种、政策依据和优惠期限等信息,在申报纳税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不再报送(提交)其他办税资料。同时,按照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告知的内容和期限,归集和留存能够证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后续监管中调取和查验。六、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实地核查时不能全面完整提交相关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资料与实际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七、办税服务厅在受理税收优惠事项时,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附列资料,不再核对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在纳税人实名办税和真实承诺的基础上,按照纳税人填报享受的优惠政策依据、税种和期限,补充和完善减免税登记信息,受理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登记和申请。八、甘肃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税收优惠“不来即享”业务范围,并通过电子税务局推送发布。九、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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