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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汇算清缴”

Q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A
【事项名称】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申请条件】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无综合所得,且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1份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份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相关扣除资料1份有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捐赠扣除明细表》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7.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8.汇算清缴时,合伙企业有多个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9.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10.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在分别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于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及其他相关资料,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11.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应当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12.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13.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14.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9 17:23:18经营全国
Q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A
【事项名称】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申请条件】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份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相关扣除资料1份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7.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8.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9.按月申报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10.预缴申报时,合伙企业有多个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11.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且在当年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进行税款清算。12.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13.依法享受纳税人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14.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9 17:23:14经营
Q

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

A
【事项名称】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申请条件】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年度汇算或者随年度汇算一并办理纳税申报:1.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2.已预缴税额小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且不符合《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无需办理汇算清缴情形的;3.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取得综合所得无扣缴义务人,造成纳税年度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简易版)(问答版)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1份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相关扣除资料1份有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1份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份纳税人存在境外所得《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5.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办理扣除;也可以向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时扣除。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自行向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时扣除。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自行向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时扣除。6.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且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的年度汇算,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7.纳税人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8.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9.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清缴:(1)汇算清缴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规定金额的;(2)汇算清缴需补税但不超过规定金额的;(3)已预缴税额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一致的;(4)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10.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向任职、受雇单位(含支付连续性劳务报酬并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11.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9 10:53:42个人所得税
Q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A
【事项名称】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申请条件】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履行代扣代缴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并在次月15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九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2份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份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7.实行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8.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扣缴方法保持不变。非居民个人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9.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10.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11.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12.当应税所得个人既存在优惠减免,又存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减免时,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应税所得个人选择优惠度最高的享受减免进行申报。13.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9 10:43:53个人所得税
Q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

A
【事项名称】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申请条件】个人所得税以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在次月15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并缴入国库。【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2份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相关扣除资料1份选择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享受的七项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1份企业决定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1份企业存在股权激励和股票期权职工行权公司股权激励人员名单或《容缺办理承诺书》1份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容缺办理,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承担未履行承诺的相关责任,并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份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扣缴义务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居民个人支付综合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应当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7.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8.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9.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10.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11.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12.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13.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14.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事项如下: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符合条件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15.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16.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17.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备查,并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18.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19.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容缺办理。相关当事人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的,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容缺办理。超出补正时限未提交容缺办理补正资料的纳税人,不得再次适用容缺办理。
Q

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是什么?

A
您好,享受优惠政策应满足下列条件:一、一般情形(需同时满足):(一)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合理的离岛出差、休假、学习培训天数可计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居住天数,但实际居住天数不得少于90天。(二)属于海南省各级具有人才认定权限的部门单位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高端紧缺人才所属企业或单位,应满足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性运营相关规定,其业务开展应体现促进海南相关产业发展,且与个人所得税享惠情况相匹配。二、特定行业情形(因职业特点居住不满183天的,需同时满足)。(一)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30万元以上;(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单位职工身份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障协定可免缴的国家人员除外)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且不存在趸交、两地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形);(三)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且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可提供其他同等条件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四)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提交申请并说明情况,经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通过。三、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任职受雇、生产经营企业可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即3月1日—6月30日),登录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申报填写《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具体路径为:电子税务局【地方特色】-【特色办税】-【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8 17:21:15自贸港海南
Q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A
您好,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8 13:02:29汇总全国
Q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事项报告

A
【事项名称】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事项报告【申请条件】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资源回收“反向开票”申请表》2份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1份查验后退回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1份查验后退回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1份查验后退回【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5个工作日内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已开通“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变更相关证书编号、回收报废产品类别、资源回收适用增值税计税方法和停止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4.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5.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当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对其“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根据当月各自“反向开票”的金额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6.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按照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向出售者提供“反向开票”和已缴税款等信息。7.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3 17:01:44全国
Q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A
【事项名称】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申请条件】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已享受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7.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3 16:19:54核定全国
Q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是否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A
您好,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适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的,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1 11:11:42应纳税所得额全国
Q

享受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A
您好,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1 11:11:38小型微利企业全国
Q

灵活就业人员自己缴纳社保,如何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扣除?

A
您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模块,查看【费用、免税收入和税前扣除】-【专项扣除】,展开【专项扣除】,点击【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失业保险】,点击【新增】。缴费凭证号为非必填项,如纳税人确实没有凭证号的,可填写“暂无”并在备注中详细说明缴费日期、缴费基数等情况。您也可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通过【我要办税】-【综合所得申报】-【年度汇算(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适用)】,进入“2收入和税前扣除”界面,查看【费用、免税收入和税前扣除】-【专项扣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失业保险】,点击操作列【详情】,点击【新增申报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0 16:32:45扣除全国
Q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A
您好,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20 16:32:43个税全国
Q

生产经营所得是否可以通过网络渠道进行申报?

A
您好,经营所得网上申报目前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或WEB端扣缴功能进行代理申报,也可以由投资人或业主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个人所得税APP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则需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具体路径如下:一、非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申报路径申报表单适用情形申报渠道申报路径办理申报人员《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应当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1.点击上方【代扣代缴】模块中的【人员信息采集】,将投资人(或业主)信息采集完整,然后点击【报送】;2.进入【经营所得】模块,点击【预缴纳税申报】被投资单位的法人、财务负责人或有办税权限的办税员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点击首页上方的【单位办税】,再点击左侧【经营所得】-【预缴纳税申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我要办税】-【税费申报】-【经营所得(A表)】纳税人自然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应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预缴纳税申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其他生产经营所得(A表)】个人所得税APP【办&查】-【经营所得申报】-【其他经营所得(A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在次年3月31日前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上方【经营所得】模块,点击【年度汇缴申报】被投资单位的法人、财务负责人或有办税权限的办税员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点击首页上方的【单位办税】,再点击左侧【经营所得】-【年度汇缴申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我要办税】-【税费申报】-【经营所得(B表)】纳税人自然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包含取得反向开票收入),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其他生产经营所得(B表)】个人所得税APP【办&查】-【经营所得申报】-【其他经营所得(B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应当于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我要办税】-【税费申报】-【经营所得(C表)】个人所得税APP【办&查】-【经营所得申报】-【经营所得(C表)】二、如果您是定期定额征收经营所得的,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功能菜单进行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16 17:00:42渠道全国
Q

新电子税局企业因以前年度招用重点群体未及时申报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但享受的,如何申请退税?(河南)

A
您好,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优惠政策,企业应当留存相关材料备查。新电子税局因以前年度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的,通过以下流程办理退税:一、采集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信息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收减免】-【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信息采集】,进入模块后在当前页面可直接采集2024年度属期的人员信息。如需采集2024年前所属期的人员信息,可点击右上方的【采集2024年前所属期】按钮进行采集。二、更正申报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与作废】或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出的“申报更正与作废”进入更正申报。(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减免性质代码(01013612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就业扣减增值税;01013613企业招用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扣减增值税;01011814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填写第2列“本期发生额’及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抵减额后,在主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中自动显示,在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自动扣减。选择《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本期增值税扣减的金额在第2列“增值税限额减免金额”中显示,与第1列“增值税税额”相加后计征三项附加税费。若需要继续使用额度抵减附加税费的应纳税(费)额,可在第7列减免性质代码中选择对应代码(07013612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07013613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07011804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61013610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就业扣减教育费附加;61013611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扣减教育费附加;61011804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教育费附加优惠;99013603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就业扣减地方教育费附加;99013604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扣减地方教育费附加;99011802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地方教育费附加优惠),在第8列“减免税(费)额”中填入相应的额度。如纳税人同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相关减免规定,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可优先选择享受免征政策。填写抵减额后,减免税(费)额在主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39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本期应补(退)税额”、第40行“教育费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第41行“地方教育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中自动扣减。注意:如未进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信息采集】,选择第7列减免性质代码时会提示,点击采集。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减免性质代码(01013612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就业扣减增值税;01013613企业招用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扣减增值税;01011814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并填写第2列“本期发生额’及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抵减额后,在主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6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中自动显示,第20行“应纳税额合计”自动扣减。选择《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本期增值税扣减的金额在第2列“增值税限额减免金额”中显示,若需继续使用额度抵减附加税费的应纳税(费)额,可在第5列“减免性质代码”中选择对应代码(07013612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07013613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07011804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61013610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就业扣减教育费附加;61013611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扣减教育费附加;61011804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教育费附加优惠;99013603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就业扣减地方教育费附加;99013604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扣减地方教育费附加;99011802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地方教育费附加优惠),在第6列“减免税(费)额”中填入相应的额度。如纳税人同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相关减免规定,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可优先选择享受免征政策。填写抵减额后,应退税(费)在主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3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本期应补(退)税额”、第24行“教育费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第25行“地方教育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中自动显示。(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点击【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减免税额在主表《A1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第31行“减免所得税额”的明细行次选择对应事项填报。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及纳税人具体情况,分别选择“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企业招用登录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项目进行填报。减免税额在第33行“应纳税额”中自动抵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三、提交退抵税(费)申请更正申报后,如果存在多缴税款,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税管理】-【一站式退抵税(费)】-【其他减免退库】办理。提交退税申请后可通过【我要查询】-【涉税信息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看退税审核进度。
Q

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如何办理?

A
您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采集信息申报享受:一、若个人自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行采集。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首页】-【专项附加扣除】或【办&查】-【办税】-【专项附加扣除】选择扣除年度(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路径:【我要办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填写“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完成信息采集。需工资薪金等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时进行税前扣除,申报方式请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任职单位报,逐月扣)”;需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中进行税前扣除,申报方式请选择“年度自行申报(自己报,按年汇总扣)”。二、若选择由扣缴单位代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将相关信息报送给扣缴单位,由单位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通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完成信息采集。如果员工已经自行填写信息,扣缴单位可在扣缴端点击【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下载更新】-【全部人员】,下载到已采集且指定本单位申报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08 16:06:58享受全国
Q

如何在个税APP上查询历年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的申报明细?

A
您好,登录个税APP后,在【办&查】-【查询】-【申报记录】中查看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07 14:06:39申报全国
Q

如何变更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方式?

A
您好,对于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点击【办&查】,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模块后点【修改】——【修改申报方式】,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或“年度自行申报”。1.如果选择申报方式为“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您的任职单位可以获取您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预扣预缴时扣除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若变更了任职单位,可选择由新任职单位扣除。2.如果选择申报方式为“年度自行申报”,任职单位无法获取到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您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才能享受扣除并办理退税。需要提醒的是,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对于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06 17:27:18享受方式 扣除方式全国
Q

​可以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情形有哪些?(上海)

A
您好,在本市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本公告规定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并已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且土地闲置不用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免征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当月至破产程序终结当月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因受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  “遭受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免征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承担公共交通、供水、供气、供电、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并执行《上海市定价目录》中的政府定价,且发生亏损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按照执行政府定价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减免亏损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从事救助、救济、助残、教科文卫、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的非营利组织,且发生亏损的。  “非营利组织”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财税部门认定的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  (五)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及各类国家级、市级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平台并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且发生亏损的。  相关企业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产业政策确定。  上述第三、四、五情形中,“亏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亏损”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亏损”,即申请减免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因第三、四、五项情形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不得超过减免年度的亏损额。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06 16:39:08上海
Q

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需要提交什么材料?(上海)

A
您好,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需要提交以下:(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  (三)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四)与减免理由相关的资料:  1.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和纳税人土地闲置不用情况等资料;  2.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情形的,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区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说明或保险公司理赔凭证资料,纳税人申请年度的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情况等材料;  3.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情形的,应提供执行《上海市定价目录》中的政府定价、从事相关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资料;  4.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三、四、五项情形的,应提供亏损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1-06 16:39:05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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