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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Q

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有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A
您好,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05 16:18:14企业所得税全国
Q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A
您好,一、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二、对居民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五、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一)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二)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三)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的其他问题,继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02 15:50:37企业所得税全国
Q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后的跨期利息收入应当如何确认?

A
您好,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他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26 16:35:35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广西对2014-2020年在北部湾经济区、2016-2020年在西江经济带新办且未适用过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A
您好,2014年至2020年在北部湾经济区新办、2016年至2020年在珠江-西江经济带新办且未适用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企业,执行以下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一、对在2021—2025年期间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自其首次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所属纳税年度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二、对在2021—2025年期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首年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三、对在2021—2025年期间一直未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自2026年起不再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24 10:49:40企业所得税广西
Q

广西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截止2020年享受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未满5年的,自2021年开始是否还有延续政策?

A
您好,对在2014—2020年期间已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第六条第(一)项、2016—2020年期间已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6〕70号)第三条第(四)项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规定的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但免征年限未达5年的企业,自2021年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至前后合计达5年为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19 19:26:06企业所得税广西
Q

代开的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一种吗?

A
您好,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综上所述,企业取得的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14 15:02:33企业所得税全国
Q

销售收购药材是否能够减免企业所得税?

A
收购药材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征范围。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二、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14 15:01:36企业所得税全国
Q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配合政府创造营商环境,企业无偿给政府建幼儿园,建完后幼儿园直接归政府所有,企业不收取任何费用,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A
您好,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06 14:50:03企业所得税辽宁
Q

辽宁省的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持有期间按照约定的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A
您好,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06 14:49:57企业所得税辽宁
Q

辽宁省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换为股票时,应收未收的利息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的利息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A
您好,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6-06 14:44:52企业所得税辽宁
Q

哪些纳税人需要在新电子税务局办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信息报告?

A
您好,若您为核定了企业所得税税(费)种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居民企业,需在电子税务局采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信息报告》,其中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采集,临时税务登记的企业不采集。同时,单独设立《接受的收款凭证信息报送表》、《接受的公益性捐赠票据信息报送表》和《接受的分割单信息报送表》、《分出的分割单信息报送表》,对小额零星业务、公益性捐赠和成本分摊业务所涉凭证进行采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5-28 16:52:32企业所得税全国
Q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款,是否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A
您好,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一)至(三)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5-28 15:50:28企业所得税全国
Q

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A
您好,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具体有: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5-24 08:49:59企业所得税湖北
Q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是多少?

A
根据相关公告,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基础上,再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12366上海| 2024-05-20企业所得税全国
Q

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A
您好,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5-14 14:36:14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受赠公益性社会团体要满足什么条件?

A
您好,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中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确定为具有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5-08 18:14:04企业所得税全国
Q

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的范围和内容是什么?

A
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应进行所得税清算处理的企业包括: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25 16:10:48企业所得税全国
Q

企业国债利息收入如何确定?

A
您好,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25 13:45:57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是多少?

A
您好,北京市关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适用计税毛利率问题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的计税毛利率按3%确定。二、自200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以外的其他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按15%确定,2008年度仍按20%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24 09:15:32企业所得税北京
Q

企业享受招用退役士兵税额减免优惠可以先扣除企业所得税税款吗?

A
您好,不可以。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17 15:52:12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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