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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28 条问答

Q

关于本市《参建联建房屋合同》印花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A
近期的印花税检查发现纳税人对《参建联建房屋合同》的贴花不规范,有的不贴,有的按件贴五元,有的按合同所载金额全额贴。为规范印花税征收,现经研究,作如下通知:  一、对以参建名义,实为购买现房和期房的,即合同上明确一次购房面积、一次定价、一次清算付款(或分次付款)和房屋交货期的《参建联建房屋合同》,应按市局沪税地[1989]17号文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房产经营公司购买商品住宅签订的合同应按购销合同计算贴花,其中由单位补贴个人购买的商品住宅,房产经营公司按合同全部金额计算贴花,单位就补贴金额部分计算贴花,个人按实际支付金额部分计算贴花。”的规定贴花,其他用途的购房,亦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书立《参建联建房屋合同》的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明确参建项目或参建面积、参建基价、参建出资(投资)比例、预付参建工程比例款、待竣工后验收按实结算面积和工程款的《参建联建房屋合同》,因不在《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范围之内,故不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4-11-03印花税上海
Q

关于《商品房合同》和《商品房出售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A
最近,有的房产经营公司和购房户反映,按市房管部门规定,商品房预售时,应由出售方与购买方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两份合同除实测房屋建筑面积有变化外,其余条款均相似。因此,预售合同按购销合同计算贴花后,再对出售合同全额贴花税负过重。现经研究,作如下规定:  鉴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出售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出售合同”)是按市房管部门规定在一次购(销)房中,分二次签约的同属一项买卖的合同,且市房管部门又行使对商品房出售过程中的管理职能,因此,在“预售合同”按购销合同计算贴花后,对其相关的“出售合同”可对比前已贴花的“预售合同”的购销金额,就其增加的部分贴花。  本通知的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4-08-04印花税上海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A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以下简称“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印花税。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书立,领受的各种应税凭证,包括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不征印花税。二、企业1993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的应税合同,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或原合同到期续签合同的,按规定贴花。三、记载资金的账簿,1994年1月1日以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贴花,对启用的新账,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免贴印花,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启用的其他账簿按规定贴花。四、1993年12月31日以前企业取得的产权转移书据和权利许可证照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有更改,换证,换照,转让行为的,按规定贴花。五、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经营期已不足三年的企业,应在经营期内贴足印花。六、其他征免事宜,均按照印花税现行规定执行。日以后启用的其他账簿按规定贴花。四、1993年12月31日以前企业取得的产权转移书据和权利许可证照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有更改,换证,换照,转让行为的,按规定贴花。五、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经营期已不足三年的企业,应在经营期内贴足印花。六、其他征免事宜,均按照印花税现行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4-04-07印花税全国
Q

关于电脑帐薄征收印花税的复函(广东省)

A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你局中山地税发〔1996〕164号《关于电脑帐薄如何征收印花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对用电脑记帐的单位,其资金账近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计征的印花税,以缴款书完税。其它核算资料,输出打印、装订成册后,按件贴花。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2-12-16印花税广东
Q

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A
各地、市、县税务局,渭南经济开发区税务局:近来,各地反映的印花税问题较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对意向性协议应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在经济往来中,对某些经济事项先订立意向性协议,然后正式签订合同,其意向性协议可不贴花,但意向性协议签订后,再不签订正式合同,以意向性协议作正式合同使用的,应对意向性协议贴印花。二、以房屋等其它财产使用权作投资的,应如何贴花。对以房屋或其它财产的使用权(不作价投资)参予各种形式联营组织,不共担风险,即以“保底利润”形式取得的收益应视为租金收入,征税并对其签订的合同按财产租凭合同征收印花税。三、对易货合同应如何计税缴纳印花税问题。对采用以货易货方式签订的易货合同,是在同一份合同上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购销合同;应将合同所载的购销两项金额合并计税贴花。合同内未列明价款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货数量,依国家当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税贴花。四、对关停、合并(包括联合)、分设后企业资金帐簿如何贴印花问题。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因其它原因关停的企业,其营业帐簿在关停期间,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可暂免贴花;恢复生产经营后,按规定计税贴花。企业合并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合并前已贴印花继续有效。企业分设的,分出单位应按新建帐簿记载分得的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原企业资金帐簿已贴的印花继续有效。五、对村委会帐簿贴花的问题对村委会记载农、付、牧、渔及其有关的劳务收支的帐簿暂免贴花。对记载工业、商业、饮食、服务等经营活动帐簿,应按规定贴印花。对上述两类事项记一本帐的按规定应贴印花。六、对股份制的企业贴印花问题。凡实行股份制的企业,应按对一般企业的规定贴印花。企业发行的股票应视为新增流动资金按自有流动资金计税贴花。发行股票或股票买卖属财产转移性质应按财产转移书据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2-08-25印花税陕西
Q

国家税务局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A
广州市税务局:你局税三〔1991〕699号《关于飞机租赁协定(合同)贴花问题的请示》收悉。据向民航总局了解,自1980年以来,各航空公司(旧称民航局)均有租用外国租赁公司飞机的情况。由于飞机租赁业务比较复杂,印花税开征以来,对所签合同如何贴花不够明确,至今尚未缴纳印花税。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各航空公司与外国公司在1988年10月1日以后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二、在飞机租赁业务中,对采取经营租赁方式签订的租赁合同,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税率计税贴花,对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签订的租赁合同,暂按租金总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税率计税贴花(租赁方式的划分,参见附表)。三、以上飞机租赁合同补缴印花税时,一律按补税开出缴款书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附件:各航空公司租用飞机情况表国家税务总局1992年7月21日附件:各航空公司租用飞机情况表(融资租赁部分)航空公司名称签约日期 机型机号南方航空公司1988.11.16B757-21BB2804南方航空公司1988.12.8B757-21BB2805南方航空公司1990.2.25B757-21BB2806南方航空公司1990.2.25B757-21BB2807南方航空公司1990.2.25B757-21BB2811南方航空公司1990.4.26B757-200B2812南方航空公司1990.6.9B757-21BB2815南方航空公司1991.4.19B757-200B2816南方航空公司1991.8.7B757-200B2817南方航空公司1991.8.23B757-200B2818国际航空公司1989.1.12B767-200B2556国际航空公司1989.9.29B747-400B2456国际航空公司1990.2.17B747-400B2458国际航空公司1990.6.14B747-400B2460国际航空公司1990.10.15B747-200FB2462国际航空公司1991.3.4B737-300B2535国际航空公司1991.3.4B737-300B2536浙江航空公司1989.7.20DASH-8-301B3351浙江航空公司1990.3.26DASH-8-301B3352东方航空公司1990.6.3A300-600RB2307东方航空公司1990.7.6A300-600RB2306东方航空公司1990.7.6A300-600RB2308东方航空公司1990.10.28MD-82B2127东方航空公司1990.10.28MD-82B2129东方航空公司1991.5.28MD-11B2171东方航空公司1991.5.30MD-82B2131东方航空公司1991.10.19MD-11FB2170北方航空公司1990.12.4MD-82B2126北方航空公司1990.12.4MD-82B2128北方航空公司1990.12.13MD-82B2130北方航空公司1990.12.13MD-82B2132北方航空公司1991.8.30MD-82B2134北方航空公司1991.8.30MD-82B2136北方航空公司1991.8.30MD-82B2138北方航空公司1991.11.18MD-82B2139北方航空公司1991.11.18MD-82B2140西南航空公司1991.5.13B737-300B2537云南航空公司1991.5.13B737-300B2538(经营租赁部分)南方航空公司1989.6.14B737-500B2541南方航空公司1989.6.14B737-500B2542南方航空公司1989.6.14B737-300B2523南方航空公司1989.6.14B737-500B2543南方航空公司1989.6.14B737-300B2525南方航空公司1989.6.14B737-300B2526南方航空公司1989.6.14B737-500B2544南方航空公司1989.6.14B737-500B2545南方航空公司1989.6.14B737-300B2527南方航空公司1991.8.10B737-200B2509南方航空公司1991.8.10B737-200B2514南方航空公司1991.8.10B737-200B2515南方航空公司1991.8.10B737-200B2503厦门航空公司1991.2.8B737-200B2529厦门航空公司1991.2.8B737-200B2501注:以上资料为各航空公司1988年10月1日至1991年8月10日期间飞机租赁情况,由民航总局提供。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2-07-21印花税
Q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为“三贷”业务申请免征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A
中国银行信贷二部:你行中行贷四(91)129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其中,无息、贴息贷款合同是指我国的各专业银行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发放的无息贷款及由各专业银行发放并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所签订的贷款合同。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是指由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提供资金,具有援助性质的优惠贷款项目所签订的政府间的协议。因此,买方信贷及混合贷款中的商业性贷款性质上不同于政府贷款。二、你行与国内用款单位签订的转贷合同与,三贷,合同(政府贷款、买方信贷、混合贷款)所依据的法律文件不同,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不同,在借贷经济业务中形成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同一签约行为,而是两类不同的合同。因此,你行的混合贷款、买方信贷合同与转贷合同均应按印花税的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1992年6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2-06-14印花税全国
Q

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统一仓储保管合同印花税征税办法的通知

A
各地、市、县税务局,渭南经济开发区税务局:为了加强我省仓储行业应税凭证的征收管理,简化手续,根据国家税务局(1991)15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我省从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仓储保管合同的贴花统一改以仓储保管费用结算单据,作为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在存货人办理仓储保管费用结算时,由仓储企业代征应纳的印花税,并在仓储保管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代征税款金额。仓储保管合同不再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2-03-07印花税陕西
Q

陕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A
各地、市、县(区)税务局、渭南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明确以下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我局相继作了一些具体规定。近据各地反映,经研究并多方面征求意见,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解释和规定如下:一、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二、对印花税施行细则中所指的”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如何划定?我国农副产品种类繁多,地区间差异较大,随着经济发展,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也有所变化。对此,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定本地区“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三、对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应如何计税贴花?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四、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如何确定?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对有些凭证使用不规范,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五、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哪些单位?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六、对财政部门的拨款改贷款业务中所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七、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是否贴花?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八、何为“银行同业拆借”?在印花税上怎样确定同业拆借合同与非同业拆借合同的界限?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确定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应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2号《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为准。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凡不符合规定的,应按借款合同贴花。九、对分立、合并和联营企业的资金账簿如何计税贴花?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和联营等变更后,凡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的新企业所设立的资金账簿,应于启用时按规定计税贴花;凡毋需重新进行法人登记的企业原有的资金账簿,已贴印花继续有效。对企业兼并后并入的资金贴花问题,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十一、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是否贴花?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十二、出版合同是否贴花?十三、银行经理或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是否贴花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印花。十四、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否属于应税凭证?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十五、怎样理解印花税施行细则中“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的规定?“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1-12-19印花税
Q

关于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各类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广东省)

A
广东省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你司粤劳险司〔1991〕145号文悉。考虑到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是筹集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基金)的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对上述单位各类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对其设立记载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基金)的帐簿及其他内部核算的帐簿,暂免缴纳印花税。二、对其所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合同、书据证照等应税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1-12-11印花税广东
Q

关于转知《国家税务局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A
近接国家税务局给北京市税务局的国税函发〔1991〕1415号《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批复》内称:“来文反映,一些计划物资的分配采取直达供货的方式,订货合同由物资管理部门或需方的主管部门代需方与供方签订。合同签订后移交需方执行,由需方直接收货和向供方支付货款。代签合同的部门或单位将合同移交需方执行后,一般不再留存合同文本,如由代签人代理纳税,不便于税务管理和纳税资料的保管。因此,经研究决定,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为有利于此类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凡由主管单位代签的计划物资定货合同,由办理收货并结算货款的需方在接到合同文本时,缴纳印花税”。现转知你们,请遵照执行。但对由主管单位代签的计划物资订货合同,合同文本留存于代签单位的,仍应按我局沪税地(1991)81号文第一条规定由代签单位办理贴花。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1-11-18印花税上海
Q

国家税务局关于专利证书印花税代征办法的批复

A
北京市税务局你局京税三字〔1991〕48号《关于对完税专利证书以加印代扣印花税专用章标记代替贴花问题的请示》和你局所属海淀区分局与中国专利局所立《委托代征印花税协议书》均收悉。现批复如下一、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各种专利证书可以由你局委托中国专利局在核发时统一代征印花税。二、同意你局自1991年1月1日起,对统一代征印花税的专利证书,在其右上角处加印“中国专利局代扣印花税专用章”戳记,并在其右下角处注明“本证书印花税5元已缴纳”字样,作为完税标志。三、采取委托代征办法后,由你局负责对专利证书印花税缴纳办法具体解释,并会同中国专利局对完税的专利证书底册及编号进行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1-11-01印花税全国
Q

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政策规定的通知

A
各地、市、县(区)税务局、渭南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以来,国家税务局和省税务局相继下发了若干政策补充规定和问题解释的通知。各地税务机关在征收工作中基本上能够正确的贯彻执行。现就各地提出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经研究,作如下规定。一、企业、事业单位自行进行房改的征税问题1、凡企业、事业单位将职工住房低价处理给职工,虽房产使用权归职工所有,但土地使用权仍归单位所有。因此仍应视为企、事单位所有,并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2、凡企、事业单位出资,个人集资购买商品房或建造职工宿舍,以低价售给职工或以资低租的,一律视为企、事业单位所有,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3、凡企、事业单位自建商品房,按市场价格或低于市场价格(不低于市价格5%)将职工宿舍处理给职工生活居住,产权完全归职工所有,按税法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二、凡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的各种仓储设施,包括窑洞、仓库、储油、储粮、储酒、储存各种液化汽和各种原材料的各种砖木、水泥的建筑物,并且有房屋性质作用的地面设施及企、事业单位用于职工居住的窑洞等设施,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三、关于单位或个人转租房产收入的征税问题对单位或个人将租赁来的房产又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以从中谋利的,对其转租的房租收入应视为二房东出租房产,其租金收入应全额征收房产税。四、关于单位或个人出租房产,有的签订了合同,但签订合同租金不实,有的没有合同,只有口头协议。凡单位或个人出租房屋,其租金不实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陕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其所在地区所出租的房产确定每平米的租金标准进行征税,即根据当地一般出租给个人居住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每平米租金的标准办法对其计征房产税。五、关于对集体或个人承包、承租企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为了加强对集体或个人承包、承租企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管理,凡集体或个人承包、租赁企业,一律对直接承包或承租人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并由承包人或承租人缴纳税款。六、关于对联合企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问题为了便于征收管理、防止偷、漏税,凡在我省境内的联合企业或单位,不论是属松散型、紧密型或合并型的企业,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按规定由当地税务机关征收。七、关于对县以上供销社的征税问题对经费来源靠自身业务收入或向所属企业单位收取管理费的政、企合一单位(企业主管部门)的征税仍按省税务局陕税二[1990]43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其业务办公及其他用房和使用的车船一律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鉴于目前部分县以上供销社被当地政府按行政部门人员、工资及房产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其开支费用标准又是财政部门按照同级行政机关列支标准,对其实行预算管理。所以我们暂对执行上述行政管理办法的县以上供销社暂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但对未纳入行政部门管理办法执行的,凡按企业管理的,从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对其业务办公及其它用房和使用的车船一律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八、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税的问题在国家税务局对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征免问题未下文之前,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房屋和车船,继续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不执行铁路部经济包方案的中国土木工程公司,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及其所属各单位与其它单位合营、联营合作经营的企业,各铁路局所属国营性质集体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知青企业等的用地、房产和车船均应按有关规定就地征收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对铁路系统的职工家属宿舍住房和用地,应按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1-10-16印花税
Q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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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税务局〔不发宁波〕,省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91]国税函发1187号文件精神,对订货会所签订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二、对各地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比照上述规定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即时完税。三、对在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贴花完税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并相应建立必要的纳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1-09-21印花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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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借贷业务应纳印花税凭证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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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税务局:你局武税发〔1991〕164号《关于征收借款合同和借据印花税的请示》收悉。据反映,你市有些专业银行的办事机构办理借贷业务的手续不够规范,有的只填开借据放贷,有的先填开借据事后补办借款合同。这样,既给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确定和征收管理带来混乱,也不利于借贷业务手续的规范化。对此,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说明,我们意见,在借贷业务中凡流动资金借款先签借款合同,并在合同规定借款额度内办理借款借据的只就对借款合同贴花完税,凡先办理借款借据的,应以借据作为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在书立时即时贴花完税,以后补办的借款合同不再贴花。你局可以根据本市各银行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借款凭证印花税的管理办法和代征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1-08-05印花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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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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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17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一、对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情况比较复杂,各区(地区)税务局应立即与所在区的公路、航空运输企业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联系,办理委托代扣和发放《代征代扣代缴税款证书》手续。做好印花税政策的宣传、辅导,切实搞好印花税的代扣汇总缴纳工作。二、代扣印花税时,对运费结算付方所持运费结算凭证加盖的“印花税代扣专用章”由各区(地区)税务局按照《通知》所附式样刻制,配发给代扣单位。代扣单位应委托派专人妥善保管“印花税代扣专用章”,不得转借或用于其他凭证。如有丢失,立即报告主管税务局或登报声明作废。三、对于汇总缴印花税的运费结算凭证,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附列清单封面注明份数、计税金额、应纳税款。对不便于装订成册的完税凭证,各区(地区)税务局可本着税后便于保存备查的要求,根据具体情况与汇缴单位研究,作妥当处理。四、对于运费结算一方当事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及缴纳工商统一税的其他经济组织所执运费结算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五、各区(地区)税务局应根据代扣汇总缴纳印花税单位代扣汇总缴纳税款金额,按规定提退付给5%的手续费,代扣汇缴单位不得从代扣税款中坐扣。用于个人部分暂免征收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一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根据各地反映和要求,关于对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的若干政策和征管问题,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具体规定如下:一、关于应税凭证的确定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二、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代办方与委托方之间办理的运费清算单据,不缴纳印花税。三、关于国内联运凭证的计税和缴纳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四、关于国际货运凭证的征免税划分1.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2.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3.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五、关于特殊货运凭证的免税1.军事物资运输。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2.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3.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六、关于代扣汇总缴纳1.运费结算付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应由运费结算收方或其代理方实行代扣汇总缴纳。2.运费结算凭证由交通运输管理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填开或审核的,当地税务机关应委托凭证填开或审核单位,对运费结算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代扣汇总缴纳。3.在运费结算凭证费别栏目中应增列一项“印花税”,将应缴纳的印花税款填入“印花税”项目中。为了方便代扣汇总缴纳,每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纳税额不足0.10元的免税,超过0.10元的按实计缴,计算到分。4.代扣印花税时,当地税务机关或代扣单位应在运费结算凭证上,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式样略)。专用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统一刻制。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依据本文规定并参照(89)国税地字第094号《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本规定自1990年11月1日起执行。一九九○年十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0-11-27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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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营运资金印花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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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你局税三〔1990〕483号文《关于中国银行所属分行新增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地点问题的请示》收悉。据了解,中国银行(89)中财字第499号《关于增设“918营运资金内部往来”科目的通知》中,将所属各分支行原设核算国拨营运资金的“拨入营运资金”科目改为“营运资金内部往来”科目核算。随后,中国银行又以(90)中财字第56号文发出《关于1989年以后新增营运资金的印花税由总行统一上缴的通知》,明确为自1989年起我行新增营运资金应纳的印花税将由总行统一缴纳,各行无需再向当地缴纳。我们认为,中国银行改变营运资金的核算科目名称,营运资金的性质及账簿的设置地点并未改变。中国银行自行改变资金账簿纳税地点,与我局(88)国税地字第28号文《关于对金融系统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中的规定相抵触。因此,你局的意见是对的,根据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28号文的规定,对中国银行所属各分、支行以后年度新增的营运资金,仍应就地缴纳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1990年11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0-11-10印花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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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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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地反映和要求,关于对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的若干政策和征管问题,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具体规定如下:一、关于应税凭证的确定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二、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代办方与委托方之间办理的运费清算单据,不缴纳印花税。三、关于国内联运凭证的计税和缴纳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四、关于国际货运凭证的征免税划分1.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2.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3.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五、关于特殊货运凭证的免税1.军事物资运输。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2.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3.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六、关于代扣汇总缴纳1.运费结算付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应由运费结算收方或其代理方实行代扣汇总缴纳。2.运费结算凭证由交通运输管理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填开或审核的,当地税务机关应委托凭证填开或审核单位,对运费结算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代扣汇总缴纳。3.在运费结算凭证费别栏目中应增列一项,印花税,,将应缴纳的印花税款填入,印花税,项目中。为了方便代扣汇总缴纳,每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纳税额不足0.10元的免税,超过0.10元的按实计缴,计算到分。4.代扣印花税时,当地税务机关或代扣单位应在运费结算凭证上,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式样略)。专用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统一刻制。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依据本文规定并参照(89)国税地字第94号《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本规定自1990年1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990年10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0-10-12印花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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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天广输变电工程项目有关合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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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税务局:近接驻你市能源部超高压输变电建设公司(90)能源超建司财字3号《关于天生桥至广州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的请示》(已抄你局)。对此,我局提出以下意见:一、印花税是对列举的凭证征税,因此,天广输变电工程中签订的总承包、分包、转包合同,以及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供应、货物运输等各项合同,均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这样征税并不存在对同一凭证多头、多次贴花的问题。至于印花税的负担,已考虑到同一资金在周转使用中多环节签订经济合同的情况,因而采用了低税率、轻税负、合同当事人双方负担的征收原则,一般不存在无力负担的问题。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并不区分其资金的性质或来源。因此,合同所载金额不分内资或外资,均应按规定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另外,应缴纳的印花税,是否应当列入工程概算的问题,请超高压输变电建设公司直接询问财政部门。以上意见请转告能源部超高压输变电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0-07-09印花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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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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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反映对保险合同以投保金额为计税依据的办法不尽合理,征管检查难度较大。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测算,并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作如下改进:一、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二、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本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0-05-03印花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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