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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土地增值税”

Q

内蒙古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房地产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它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是否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

A
您好,纳税人将开发的房地产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它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预缴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05 11:56:59房地产内蒙古
Q

广西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10万元以下(含)涉及税费

A
对于其他个人(自然人)住房租赁,应按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承租方为其他个人的,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为单位要开具增值税专票的,出租方不予享受10万元以下免增值税的优惠)。一、出租方涉及税费:(一)免征增值税及附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二)免征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三)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按4%缴纳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按租金收入的4%缴纳,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五)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1.据实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文件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税前可以扣除的费用,扣除顺序依次为:(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不含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2)转租房屋的,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含增值税额)。(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2.核定征收。根据各市税务局自行制定的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税收政策的公告,以南宁市税务局发布的《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为例,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赁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每月取得租赁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2%。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二、承租方涉及税费:(一)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03 16:24:29个人
Q

广西其他个人出租商铺和其他房产月租金10万元以下(含)涉及税费

A
对于其他个人(自然人)商铺和其他房产租赁,应按规定的计税方法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承租方为单位要开具增值税专票的,出租方不予享受10万元以下免增值税的优惠。)一、出租方涉及税费:(一)增值税及附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二)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的规定,租赁房屋应按“租赁合同”计征印花税,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三)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出租非房屋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税额的计算公式: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具体的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以土地所在市、县确定。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四)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个人出租非住房,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的租金收入×12%,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五)个人所得税。1.据实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文件规定,按照法定税率20%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税前可以扣除的费用,扣除顺序依次为:(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不含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2)转租房屋的,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含增值税额)。(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2.核定征收。根据各市税务局自行制定的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税收政策的公告,以南宁市税务局发布的《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为例,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赁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5%;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赁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2%。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二、承租方涉及税费:(一)印花税。承租方需按“租赁合同”所载金额的千分之一税率缴纳印花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该印花税,应纳税额可减半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03 16:24:28个人
Q

大连市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是多少?

A
您好,自2025年1月1日期,大连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各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均为1%。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申报所属期为2025年1月及以后的预缴税款,适用上述确定的预征率;申报所属期为2024年12月及之前的预缴税款,仍按原预征率执行。特别提醒:2025年1月1日之前,大连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对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暂调整到2%,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暂调整到1.5%。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2-26 11:01:52土地增值税大连
Q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修改)等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纳税人转让房产及在建工程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率征收的,核定征收率统一为5%。在建工程是指已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完备的开动工手续并进行了实质性建筑体施工建造(钢混、砖混等结构建筑体建造,不包括修建临时建筑、土地整治等施工建造)且未竣工的在建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不包含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范围,已全部竣工的部分(公共配套设施除外)。本公告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4年第3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25年2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2-24重庆
Q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A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5年2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现行第二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土地增值税。本办法所称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第三条土地增值税由转让房地产所在地的市、县(区)税务机关征收和管理。第四条纳税人应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登记,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证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批出售商品房的,可按月办理纳税申报,于次月15日内办理申报纳税,由被委托单位代征的,代征单位在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时凭市、县(区)税务机关审核凭单代收,并按月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向委托税务机关解报。(三)出售不同房屋类型的应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计算申报。(四)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纳税人应在取得收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五)对纳税人按照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人应当在达到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并结清税款。(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应当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座落地在2个或2个以上市、县(区)区域的,应按房地产坐落地分别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六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和房地产项目清算申报时须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房地产权属证明、转让合同或契约;(三)房地产评估报告;(四)房地产财务核算账簿和资料;(五)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六)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七)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八)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审核鉴证的房地产清算项目,应报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九)市、县(区)税务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第七条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转让收入的,应按规定按月预缴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具备条件或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对按规定列入市、县政府公共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包括城中村改造、城市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其他各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1%。按预征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征率预售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一切经济收益。第八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按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4.宁夏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具体清算方法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规定执行。第九条土地增值税以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住房城乡建设、房管等部门审批(备案)的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并依据增值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第十条普通住宅的具体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宁夏税务局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并定期发布实行。第十一条对纳税人报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在90日内及时组织清算审核。清算审核包括案头审核和实地审核,审核时应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纳税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和计算的准确性、客观性、真实性以及合理性等进行审核,清算审核同意后应出具清算审核报告,并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税款缴纳;对纳税人报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清算审核发现问题较多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进行风险评估或经上级主管税务局批准后推送税务稽查局进行专项稽查。第十二条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主要包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需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者不予扣除。第十三条土地增值税一般应按查账方式征收,但对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税务机关可按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六)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即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具体办法由宁夏税务局另行制定。第十四条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建筑物价格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者需要按照房地产交易评估价格为依据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交易评估价格管理办法由宁夏税务局另行制定,并且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方法确认计税依据征收土地增值税。第十五条纳税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手续必须在缴纳土地增值税后,凭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按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可凭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免征土地增值税证明文件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房地产开发、销售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第十六条纳税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期限、预征期限和清算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第十七条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或者不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额及规定扣除项目金额,造成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5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土地增值税有关事宜,按照本办法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宁政发〔2015〕43号)同时废止。其他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Q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A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现就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各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均为1%。二、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三、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2025年2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2-17土地增值税大连
Q

江西省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是如何规定的?

A
您好,自2025年3月1日起:一、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依法核定征收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和方法处理:(一)对转让收入核算不准确的(是指对部分或全部房地产转让收入核算不准确的情形),依次按照本项目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型房地产的平均价格、开发该项目的纳税人同一年度销售同一县(市、区)同类型房地产的平均价格、参照同一年度同一县(市、区)同类型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等方法核定相应的转让收入。(二)对部分扣除项目核算不准确的(是指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存在少量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者不符合实际的情形),依次按照当地建安造价扣除标准、参照周边地区建安造价扣除标准、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测算扣除金额等方法核定相应的扣除项目。(三)在确定转让收入后,对扣除凭证大量缺失、成本费用核算混乱的(是指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大部分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者不符合实际的情形)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测算税负率,并以测算税负率与5%两者孰高的原则确定各类型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二、对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般不得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因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等原因依法确需核定征收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和方法处理:(一)根据纳税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及款项支付凭据、契税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核定扣除项目,并据此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二)参照国有土地基准地价以及同时期、同地段、同类型国有土地使用权历史成交价等测算税负率,并以测算税负率与10%两者孰高的原则确定核定征收率。三、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存量非住宅依法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为5%。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2-05 16:35:15土地增值税江西
Q

江西省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在多长时间内补报?

A
您好,自2025年3月1日起,对符合清算条件但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在30日内补齐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之日起90日内出具清算审核结论。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县(市、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90日;到期后需要继续延期的,经上一级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再延长不超过90日。发生不可抗力或因清算所需账簿资料被有关部门控制等原因无法正常清算的,可以中止清算并报设区市税务局备案。中止清算的原因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清算,中止期间不计入清算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2-05 16:32:55土地增值税江西
Q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等规定,现就我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核定征收及征管期限等事项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的预征(一)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结算前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以下简称转让收入)的,应当先按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月预缴土地增值税,待符合清算条件时再进行清算并结清税款。(二)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其中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零;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5%。保障性住房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二、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一)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依法核定征收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和方法处理:1.对转让收入核算不准确的,依次按照本项目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型房地产的平均价格、开发该项目的纳税人同一年度销售同一县(市、区)同类型房地产的平均价格、参照同一年度同一县(市、区)同类型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等方法核定相应的转让收入。2.对部分扣除项目核算不准确的,依次按照当地建安造价扣除标准、参照周边地区建安造价扣除标准、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测算扣除金额等方法核定相应的扣除项目。3.在确定转让收入后,对扣除凭证大量缺失、成本费用核算混乱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测算税负率,并以测算税负率与5%两者孰高的原则确定各类型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二)对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般不得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因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等原因依法确需核定征收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和方法处理:1.根据纳税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及款项支付凭据、契税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核定扣除项目,并据此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2.参照国有土地基准地价以及同时期、同地段、同类型国有土地使用权历史成交价等测算税负率,并以测算税负率与10%两者孰高的原则确定核定征收率。(三)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存量非住宅依法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为5%。三、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期限及相关事项(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30日内,向税务机关首次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二)纳税人应当自房地产开发项目首次取得转让收入之日起,根据该项目首次取得转让收入之日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上月末的每月房地产转让情况,在次月纳税申报期限内更新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三)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不予受理;对符合清算条件且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清算条件但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在30日内补齐资料。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前述不同情形,向纳税人出具相应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四)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之日起90日内出具清算审核结论。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县(市、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90日;到期后需要继续延期的,经上一级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再延长不超过90日。发生不可抗力或因清算所需账簿资料被有关部门控制等原因无法正常清算的,可以中止清算并报设区市税务局备案。中止清算的原因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清算,中止期间不计入清算期限。对清算审核结论和延期、中止清算事项,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出具相应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五)纳税人自行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为补税的,应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先按照申报数额缴纳税款,后续再根据税务机关清算审核结论进行结算。纳税人自行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为退税的,在税务机关出具清算审核结论后进行结算。(六)税务机关根据清算审核结论中应当补缴土地增值税或者应当退还土地增值税的税额确定补退税期限。清算审核结论为应当补缴土地增值税的,税额不满3000万元的,纳税人应当在30日内缴清税款;税额在3000万元至1亿元的,纳税人应当在60日内缴清税款;税额超过1亿元的,纳税人应当在90日内缴清税款。清算审核结论为应当退还土地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收到清算审核结论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手续。本公告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全文废止或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所列税务规范性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已受理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但是尚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适用本公告相关规定;已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不再调整。特此公告。附件:全文废止或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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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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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现将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除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0.5%。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在2025年1月已按原预征率多预缴的所属期为2024年12月的税款,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项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2025年1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20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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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的企业以土地作价入股作为联营条件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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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该政策已于2015年1月1日废止。在无新文件出台的情况下,先由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的一方缴纳土地增值税,待新文件出台后再按照文件规定确认征免问题。自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17 15:37:40土地增值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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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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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是否最多跑一次:是【申请条件】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按规定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办理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2份2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2份【办理地点】1.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办税地图”栏目查询(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2.重庆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chongqing.chinatax.gov.cn/)。【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电话,可从“办税地图”栏目查询(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重庆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7.自2022年7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政策,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8.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9.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14 10:27:56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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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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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全省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按1%、1.5%、2%执行;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21年第3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14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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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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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现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一、除保障性住房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1%、3%、4%。二、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1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10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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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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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辽宁省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其他各类型房地产的预征率统一为1%。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08 10:00:27土地增值税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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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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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16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标准公告如下:纳税人建造的居住用住宅,符合下列条件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2006〕29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2025年1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03关于明确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标准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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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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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优化本市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税务执法,我局开展了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5年1月1日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制定日期1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房产税从租计税应按应收租金计算的通知沪税地〔1989〕121号1989年11月28日2关于对企业内部发行的股票在转让时所立的书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1〕118号1991年11月25日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提高本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沪税地〔1993〕79号1993年6月26日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计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3〕103号1993年12月29日5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沪税外〔1994〕74号1994年6月24日6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沪税政二〔1994〕28号1994年7月4日7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各类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沪地税政二〔1995〕17号1995年3月27日8关于本市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流〔1995〕45号1995年7月28日9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沪税政二〔1995〕28号1995年9月18日10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沪国税流〔1995〕64号1995年11月3日1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补充通知沪国税流〔1996〕65号1996年8月19日1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拍卖罚没物资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流〔1996〕98号1996年12月25日1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7〕163号1997年12月2日1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7〕180号1998年1月5日15关于对从事进料加工业务企业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沪税外〔1998〕56号1998年6月8日16关于重申协定方中成药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160号1998年9月9日17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转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198号1998年11月6日18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对“特聘教授奖金”和“长江学者成就奖”等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沪地税二〔1999〕27号1999年9月16日19关于转发《国税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国有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9〕138号1999年9月23日20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地税二〔1999〕29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1999年11月22日21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地〔2000〕3号2000年1月10日2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2001〕135号2001年5月9日23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2001〕311号2001年8月13日2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追加出资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沪地税所二〔2002〕8号2002年4月29日25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沪国税流〔2002〕68号2002年7月16日26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对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沪国税流〔2002〕139号2002年10月18日27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3〕119号2003年10月30日28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本市企业债券利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沪国税所二〔2004〕1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2004年1月18日29关于同意在出租汽车等冠名发票背面印制广告的通知沪地税稽〔2004〕2号2004年6月16日30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地〔2004〕85号2004年7月29日31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员工向本企业提供非专利技术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沪地税所二〔2004〕27号2004年8月20日32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13号2005年6月24日33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地税地〔2006〕19号2006年3月10日3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所二〔2006〕1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2006年4月20日35关于印发《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流〔2006〕65号2006年10月11日36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印花税票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地〔2006〕90号2006年12月16日37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国税流〔2007〕43号2007年5月9日38关于确定本市外环线以外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范围的通知沪地税地〔2008〕21号2008年4月8日39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8〕62号2008年8月12日40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18号2009年2月13日41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税收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财行〔2009〕51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2009年10月23日42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财行〔2010〕1号2010年1月5日43关于《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沪国税货〔2010〕4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2010年1月12日4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个〔2010〕4号2010年3月3日45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地税个〔2010〕5号2010年3月3日46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本市启用《电子缴款凭证》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告2012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2012年9月3日47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因质量原因退回车辆后车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2012年9月19日48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具体实施办法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2012年9月19日49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管理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2013年7月5日50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1号2014年6月30日5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2014年7月25日5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2015年4月30日5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2015年11月4日5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2015年11月9日55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修改2015年12月30日56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2016年4月30日57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建筑业营改增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2016年4月30日58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2016年4月30日59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2016年4月30日60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区(县)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2016年4月30日6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2016年6月30日6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2016年9月29日6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2016年12月9日6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办税事项全市通办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2017年3月6日65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2017年7月19日66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2018年第12号修改2017年11月13日67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2017年12月1日68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告2017年第8号2017年12月15日69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环境保护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2018年3月13日70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明确本市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告2018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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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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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现就调整我省(不含大连,下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相关事项公告如下:全省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其他各类型房地产的预征率统一为1%。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2024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31土地增值税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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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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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等规定,现将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相关事项公告如下:除保障性住房外,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0.5%。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2年第3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24年12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30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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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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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2-20土地增值税宁夏
| 2025-01-24
土地增值税
江西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01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