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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土地增值税”

Q

福建省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多少?

A
您好,福建省保障性住房实行零预征率。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1 13:29:26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福建
Q

企业存在特殊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土地增值税预缴的纳税期限吗?(重庆市)

A
您好,在司法拍卖、抵债、企业破产等特殊情形中,纳税人存在办理产权过户等特殊性需求,以及税务机关存在通过借助司法途径解决交易环节土地增值税入库等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可将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清算后转让申报暂时由按季申报调整为按次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0 11:11:18重庆
Q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于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扣除项目金额如何进行分摊?(天津市)

A
您好,扣除项目金额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对无法准确归集确需分摊的,应在受益对象间按下列方法分摊。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各期的土地成本应按各期土地面积占整体项目总土地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同一期中的各项成本应按实际转让建筑面积占可转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0 09:10:01天津
Q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装修成本是否能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天津市)

A
您好,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商品房时,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为精装房的,其装修成本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允许扣除并准予加计扣除。允许扣除的装修成本包括安装后成为房屋的组成部分,且拆除后丧失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家具和家电等。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20 09:10:01天津
Q

新电子税务局中在哪个模块申报跨区域的土地增值税?(青海省)

A
您好,需要先办理跨区税源登记,然后再进行申报。办理路径如下:一、需要选择【自然人业务】,依次输入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用户名、个人用户密码,向右拖动滑块,点击【登录】;二、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青海)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跨区税源登记】功能菜单;三、办理完成跨区税源登记后,需退出个人登录界面,使用跨区税源登记纳税人身份进行业务办理,点击【特定主体】-【跨区税源登记纳税人】登录。登录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办理申报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8 16:44:53电子税务局青海
Q

北京的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包含多种商品房类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如何进行清算?

A
您好,北京纳税人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开发项目中包含多种类型房屋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的规定,区分为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两类分别计算增值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8 11:21:29 类型北京
Q

江西省范围内,对于企业破产有何税收政策支持?

A
您好,一、增值税: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二、契税: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三、个人所得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经批准关闭、重组改制等原因停产、停业(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和被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一年以上(含)且无生产经营收入的,可以申请困难减免。因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经批准关闭、重组改制等原因停产、停业一年(含)以上的企业有出租房产、土地租金收入,但出租房产、土地取得的租金收入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工资、缴交社会保险,且申请困难减免税款所属年度末的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以申请困难减免。五、企业所得税: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六、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5 16:51:33税收政策江西
Q

非直系亲属无偿赠与房产需要缴纳哪些税费?(厦门)

A
您好,一、增值税: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应视同销售。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3%的征收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二、附加税费:(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按所在地适用税率:市区7%,县城、镇5%,其他1%。(二)教育费附加按3%。(三)地方教育附加按2%。三、土地增值税:非直系亲属间房产赠予视同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非住房按转让收入全额的5%征收土地增值税。四、印花税:万分之五。五、个税:税率20%。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注:小规模纳税人上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在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可减半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5 14:16:13厦门
Q

北京对已经办理过竣工清算税款的项目再出售土地增值税如何纳税?

A
您好,如果您是北京的纳税人,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税面积在竣工清算时未达到可销售总建筑面积100%的项目,无论以后是否销售,应需按季进行纳税申报。对于扣除开发成本项目的金额确认,以清算税款时确定的允许扣除开发成本项目总金额,占清税总面积的比例,直接乘以本季申报时的销售面积,具体公式为:扣除项目金额=(清算时允许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税总面积)×本季销售面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2 17:09:43土地增值税北京
Q

河北地区缴纳的契税是否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A
您好,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了此项因素,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2 16:33:04土地增值税河北
Q

哪些情况下赠予、无偿转让不动产不需要交税?(江西省)

A
您好,一、增值税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二、个人所得税(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二)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土地增值税以下继承及赠与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作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四、契税(一)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12 15:04:49不动产江西
Q

广东省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尾盘申报时电子税务局无法带出相关税源项目信息,如何处理?

A
您好,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尾盘申报时电子税务局无法带出相关税源项目信息,可能存在以下情形:一、企业未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流程。需要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后,才能办理尾盘销售申报。您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是否完成该项目的清算审核流程。二、如已完成清算审核流程,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维护【土地增值税项目管理】状态,修改为“已清算有尾盘”。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09 10:54:11广东
Q

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对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进行合并?

A
您好,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有需要重新调整确认清算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允许合并清算项目,可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的【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拆分合并情形)】功能实现原土地增值税项目的合并,具体操作如下:一、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拆分合并情形)】功能菜单。二、跳转至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拆分合并情形)界面。“拆分合并类型”选择【合并】,勾选要合并的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点击【补录】对所选合并后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进行补录。三、点击【补录】跳转至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补录界面,系统预填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总预算成本为合并项目的总预算成本之和,选择“项目详细座落地点”,对“项目名称”、“所属集团”、“一书五证一册”等信息进行补录,点击【上传附件】上传所需的资料,点击【提交】。四、跳转至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拆分合并情形)界面,点击【确认】。五、跳转至项目预征情况确认界面,点击【提交】。六、跳转至提交成功界面,界面给出提示信息:“土地增值税项目合并申请已提交”。点击【撤回修改】即可回到上一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08 17:30:55深圳
Q

降低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青海省)

A
您好,该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06 10:38:14土地增值税青海
Q

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是否还需要纳税申报?(青海省)

A
您好,纳税人销售保障性住房取得收入时,应按照零预征率进行预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06 10:37:42预征率青海
Q

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是多少?(青海省)

A
您好,青海省房地产项目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其余各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0.5%。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06 10:37:14房地产青海
Q

新电子税务局中在哪个模块缴纳跨区域的土地增值税税金?(青海省)

A
您好,通过【特定主体】的【跨区税源登记纳税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办理该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5-06 10:35:23电子税务局青海
Q

夫妻双方涉及其中一人的婚前财产,现约定将100%的产权转移至另一方名下,是否属于不涉税情形?(云南省)

A
您好,夫妻双方涉及其中一人的婚前财产,现约定将100%的产权转移至另一方名下,不属于不涉税情形。涉及的税费有:1.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三十六款“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2.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3.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税目税率表“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万分之五。“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4.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不征收契税。5.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30 17:37:32产权转移云南
Q

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问题即问即答之一

A
为引导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防范虚开骗税、开票经济等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公平公正经济税收秩序,就合规开具发票有关问答和正负面清单发布如下。问:现行法律法规已对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生产生活中,一些纳税人发票开具不合规问题仍然存在,一些重点领域“虚开发票、不开发票、乱开发票、难开发票”等问题还较为突出,扰乱了国家经济税收秩序。请问,如何判定发票开具是否合规呢?答: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在税收征管中,发票被赋予了增值税扣税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凭证、土地增值税清算凭证等多个功能,加强发票合规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具体而言,发票开具是否合规,大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判断:一是看开票、受票主体是否合规。开票、受票主体应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发票、货物(服务)、资金、合同的对应主体应保持一致,发票应由实名办税人员完成身份验证后开具。二是看生产经营业务是否合规。发票所承载的业务要真实有效、商业目的合理、符合交易常识、原则上契合“四流一致”(合同流、货物流/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的基本原则。三是看票面信息要素是否合规。发票开具应根据业务性质、主体类型等正确适用发票票种或标签;票面要素信息要填写完整、准确、与实际生产经营业务相一致;开具红字发票需遵循规定流程、依据充分。四是看发票开具时限是否合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附表:“合规开具发票”判定标准的正负面清单“合规开具发票”判定标准的正负面清单判断标准合规开票的正面清单违规开票的负面清单开票、受票主体是否合规1.在市场监管部门等依法注册,税务登记状态正常。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自有或租赁),或有明确的线上经营载体。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的从业人员,并按规定申报个税、缴纳社保。2.开票方和受票方具备与开具和接受发票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人员、设备、能源消耗等条件,从事大宗商品、敏感物资交易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当具备仓储、运输等实际环节。3.开票方与销售方、收款方保持一致,受票方与购买方、付款方保持一致。4.按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且实际税负水平在合理范围区间内。5.资金管理严格,通过银行对公账户进行业务资金结算且资金流向与合同签订方、发票开具方一致。6.实名办税人员完成身份验证后开具发票,开票人员与经营主体实际经营人员相匹配。7.“六员”(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投资人、领票人、开票人)信息真实有效,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身份与所处行业、经营规模等相匹配。1.盗用、冒用或购买他人身份信息并虚假注册经营主体。2.一址多户注册、集中批量注册无实际经营活动的“空壳企业”,违规开具发票。3.无实际办公场地、无社保参保人员、无水电消耗、无固定资产的“四无”企业,或虽然具备办公场地、水电消耗等基本条件,但与发票开具的金额、规模不匹配。4.虽按时申报了各项税费,但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税负明显低于正常水平。5.存在违规代开、违规挂靠开票、借用或冒用身份开票等主体错位行为。6.开票金额大、税负异常、员工极少,没有与经营活动相匹配的货物收发、运输、仓储、检测、验收等环节的外部凭证,或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的经营主体。7.有销无进、进销倒挂、进销品目严重背离,或取得大量来自发票风险纳税人,以及非正常、涉嫌虚开、定性虚开、走逃失联、注销等纳税人的发票,且无法证明业务真实性。8.大量使用个人账户、微信、支付宝或现金等形式收款,且相关收入未申报纳税。或在资金支付后,通过个人账户或关联账户实现资金回流。9.非实名办税人员开具发票,或借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完成开票身份验证。10.“六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年龄明显不符合正常经营逻辑且无合理解释,或在风险纳税人、非正常、定性虚开、走逃失联等高风险户任职。11.涉税中介机构及人员为委托人提供发票领用、开具服务时,未以涉税服务人员身份而是以委托人方办税人员身份办理业务,或者存在其他不以真实身份办理业务的情形。超越委托人授权范围使用发票数据,或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的涉税中介机构及人员,未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发票领用、开具业务。生产经营业务是否合规8.开具或取得发票可提供合同、履约凭证、收付款单据等完整佐证资料,形成业务闭环;特定行业开票需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9.原则上应契合“四流”(合同流、货物流/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的基本原则。10.业务具备合理商业目的,交易真实,价格公允,符合行业惯例,商贸企业进项与销项商品名称原则上应一致。11.符合商业逻辑性。纳税人毛利率、净利率等盈利指标符合行业规律,能够通过主营业务实现合理利润,具备长期稳定经营基础。12.未发生任何经营业务,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13.未取得委托代开资格,擅自代替他人开具、代开发票。14.虽有实际经营业务,但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金额、数量等与实际情况不符。15.以拆分合同、虚增交易环节、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或利用“富余票”对外虚开发票。16.特定行业纳税人,在未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开具特定行业发票。17.“四流”不一致、进销项不匹配,经营场所、人员、能源消耗等与开票规模明显不匹配,无真实采购、仓储、运输等业务支撑。18.无合理商业目的“对开、环开”发票,无合理依据“平进平出、进销倒挂”、虚构交易环节“空转走单”等。19.长亏不倒,缺乏合理的商业解释,长期依赖财政奖补、银行贷款等外部输血维持存续,开票金额、项目与生产经营实际严重背离。20.利用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政策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发票,虚列成本费用,逃避缴纳税款。21.同一法定代表人成立或控制多个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发票开具内容雷同、金额不高于起征点且受票方高度集中。票面信息要素是否合规12.票种适用准确,根据业务性质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规范开具免税发票、不征税发票。13.发票项目齐全、信息准确,购买方信息、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税率、税额、备注栏等均与实际业务及税收编码规范一致,无篡改、错填、漏填。14.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按规定流程开具红字发票,依据充分、手续完整。22.违反发票管理制度规定,错误选择使用发票种类。23.发票信息缺项、错误、失真,错用税率,变名开票,备注栏不合规,导致发票票面与业务实质不符。24.使用技术手段篡改、伪造发票票面信息。25.无正当理由或与受票方串谋恶意红冲发票。发票开具时限是否合规15.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不提前开票,也不滞后开票。16.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注销时,依法进行税务清算、开具发票并缴清所有应纳税款。26.未按规定时间开票,提前或滞后开票调节收入与税款;交易完成后拒不开具发票,开票时点与业务进度严重脱节。27.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后或注销前集中开票。28.长期静默经营,躲避税收风险扫描,择时集中大量开票并走逃。
Q

广西自然人房产赠与政策

A
一、自然人将房地产无偿赠与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直接抚养人或赡养人的,涉及税费如下:(一)赠与方:1.暂免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的规定:“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一)自2026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同时,随征的附加税费为零。2.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房屋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将房地产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由于法律上的“直系亲属”不包括兄弟姐妹,因此兄弟姐妹之间无偿赠与房地产不属于“赠与直系亲属”的情况,如果赠与的是住房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赠与的是非住房的,则赠与方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夫妻之间的房产无偿赠与,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进行请示,答复意见为:目前虽无明文规定夫妻之间赠予房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鉴于夫妻之间关系较为特殊,房产属夫妻共有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赠予手续,不征收土地增值税。4.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的规定,个人产权的赠与所立的书据,由赠与方和受赠方分别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税额减半征收。)(二)受赠方:1.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我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3%。”因此受赠方应按3%税率缴纳契税。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2.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的规定,个人产权的赠与所立的书据,由赠与方和受赠方分别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税额可以减半。)二、自然人将房地产无偿赠与其他个人(除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直接抚养人或赡养人外)的,涉及税费如下:(一)赠与方: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的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2.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赠与方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3.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的规定,个人产权的赠与所立的书据,由赠与方和受赠方分别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税额可以减半。)(二)受赠方:1.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2.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我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3%。”因此受赠方应按3%税率缴纳契税。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3.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的规定,个人产权的赠与所立的书据,由赠与方和受赠方分别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税额可以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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