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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43 条问答 · 搜索 “税收协定”

Q

居民个人有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双方存在税收协定的情况下,如何计算抵免税额?

A
您好,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收法律应当缴纳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不包括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1 14:46:34协定全国
Q

税收协定中关于独立个人劳务的定义是如何规定的?

A
您好,执行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时,应根据下列条件判断其是否具有独立身份:  (一)职业证明,包括登记注册证件和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者由其为居民的缔约国税务当局在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中就其现时从事职业的说明;  (二)与有关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表明其与该公司的关系是劳务服务关系,不是雇主与雇员关系,具体包括:  1.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海外津贴等方面不享受公司雇员待遇;  2.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  3.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  4.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20 13:17:52个人所得税全国
Q

厦门市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A
【事项名称】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设定依据】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点击查看全文)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二条、第三条(点击查看全文)【申请条件】纳税人发生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等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必要性报送情形备注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原件2份纸质/电子必报2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复印件原件1份纸质/电子条件报送提供除“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及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和向境外单位转让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技术”以外的跨境应税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申请免征增值税的。3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纸质/电子条件报送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4实际发生国际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纸质/电子条件报送提供国际运输服务5关于纳税人基本情况和业务介绍的说明原件1份纸质/电子条件报送6依据的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复印件1份纸质/电子条件报送7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纸质/电子条件报送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8《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原件2份纸质/电子条件报送纳税人发生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应税行为9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原件1份纸质/电子条件报送10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1份纸质/电子条件报送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旅游服务提供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境的。11旅游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1份纸质/电子条件报送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旅游服务购买方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限】即时办结【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电话】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0592-12366【办理流程】【办理渠道】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无法提供境外资料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4.提交备案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5.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6.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7.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纳税人原签订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属于规定的免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9.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享受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免税到期或实际经营情况不再符合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当停止享受免税,并按照规定申报纳税。10.纳税人发生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规定的免税条件、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免税、或者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以及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11.纳税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参照执行。12.纳税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免税跨境应税行为,未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但已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规定补办备案手续;未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税款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表单及填写范本】《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
Q

如何判定外籍个人是否属于居民个人?

A
您好,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税收协定中“居民”的定义应遵从缔约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同一人有可能同时为缔约国双方的税收居民。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依次按照其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所在地等标准(即加比规则)确定其仅为缔约一方的税收居民。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17 17:31:51个人所得税全国
Q

《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各栏次应如何填报?(江西省)

A
您好,G114010《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填报说明如下: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需填报国别报告的居民企业,填报跨国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情况。需填报国别报告的居民企业是指: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该最终控股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或者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第1列“国家(地区)”:填报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作为居民企业所属的国家(地区),常设机构根据其经营活动所在国家(地区)填报。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包括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和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但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的股权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或者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在任一国家(地区)均不构成居民企业的成员实体,应当在本表中另起一行按照无国家(地区)汇总填报。在一个以上国家(地区)均构成居民企业的成员实体,应当以相关税收协定为依据确定该成员实体所属的国家(地区)。如果不存在适用的税收协定,则应当以该成员实体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作为国家(地区)进行填报。(二)第2列“收入-非关联方”: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所有成员实体与非关联企业交易取得的收入总和。(三)第3列“收入-关联方”: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所有成员实体与关联企业交易取得的收入总和。本表中“收入”包括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从其他成员实体收取的,在其他成员实体所属国家(地区)被认定为股息的款项,不计入收入。(四)第5列“税前利润(亏损)”: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所有成员实体取得的税前利润(亏损)总和。(五)第6列“已缴纳企业所得税(收付实现制)”: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所有成员实体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已缴税款包括成员实体从其他企业(关联企业及非关联企业)收取的款项在其他企业所属国家(地区)已代扣代缴的预提所得税。(六)第7列“本年度计提的企业所得税”: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所有成员实体依据应纳税所得额计提的当期所得税总额。当期所得税费用仅反映相关会计年度的经营活动,不包含因或有事项计提的递延所得税。(七)第8列“注册资本”: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所有成员实体的注册资本总额。(八)第9列“留存收益”: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所有成员实体的留存收益总额。(九)第10列“雇员人数”: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所有成员实体的全职雇员人数总和,包括在经营活动中所雇佣的独立承包商人数。雇员人数可以根据年末人数、全年平均人数或其他标准填报。不同国家(地区)在雇员人数计算标准上应当保持一致,并每年均沿用相同标准填报。(十)第11列“有形资产(除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所有成员实体的有形资产账面净值总和。常设机构有形资产应当根据其经营活动所在国家(地区)填报。此处所指的“有形资产”不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金融资产。(十一)本表应当涵盖最终控股企业的完整会计年度。成员实体与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截止日期不一致的,成员实体信息披露期间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1.使用成员实体的会计年度,即成员实体会计年度截止日期在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截止日期前12个月内的会计年度;2.使用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上述方法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得修改。(十二)各年度应当使用相同的数据来源。表中所报告的收入、利润及税负情况并不要求与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完全一致。如果采用各独立实体的法定财务报表数据进行披露,所有金额均应按照年度平均汇率转换成最终控股企业使用的货币单位,并在表G114030《附加说明表》中说明。对于国家(地区)之间的会计准则不同而产生的差异,无需进行调整。二、表内、表间关系(一)表内关系:第4列=第2+3列。(二)表间关系: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14 11:53:44国别报告
Q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怎么申报?(河北)

A
您好,可参考以下方式:扣缴端:申报生产经营月(季)报,参考以下步骤:一、登录个税软件,默认“代扣代缴”界面,点击“人员信息采集”,将投资人信息采集并报送成功(若投资人信息已报送成功,可跳过此步);二、进入上方“经营所得”模块,点击“预缴纳税申报”,确认“税款所属期”、征收方式无误后,点击“修改”按钮填写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等“利润信息”的本年度累计数;三、双击打开投资人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确定”;四、填写无误后,勾选需要申报的投资人,点击“提交申报”按钮,30秒倒计时结束后自动获取反馈,或稍后点击右上角“更多操作”→“获取反馈”查看申报结果,显示“申报成功”即可。五、申报成功后若有税款,点击“税款缴纳”进行缴款。以投资人的身份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https://etax.chinatax.gov.cn/),具体流程可参考以下信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一、进入后点击“我要办税”,点击“经营所得(A表)”,选择对应需要申报的年份,录入被投资单位信息(注意: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这个界面将企业信息打钩点击确认添加后,相关信息会自动带出:“征收方式(大类)”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需手工选择“征收方式(小类)”;若被投资单位类型是合伙企业,则会带出合伙人分配比例)。二、录入计税信息;三、录入减免税额和税收协定优惠事项,如不涉及可直接下一步;四、最后确认下申报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进行申报(注意:如企业类型为合伙企业,则计算公式和明细自动带出合伙人分配比例)。五、可在申报成功的页面立即缴款或查看申报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06 11:03:00经营所得河北
Q

宁波纳税人在新电子税务局如何办理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业务?

A
您好,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后(宁波)后,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搜索,进入【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模块进行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18 16:41:51宁波
Q

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哪些境外所得税额在个人所得税中不可抵免?

A
您好,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二)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四)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9-18 15:06:03情形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与喀麦隆税收协定以及中国与巴西税收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喀协定》)于2023年10月17日在北京正式签署。中喀双方已完成《中喀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中喀协定》于2025年7月26日生效,适用于2026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关于修订1991年8月5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中巴协定议定书》)于2022年5月23日在北京、巴西利亚正式签署。中巴双方已完成《中巴协定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中巴协定议定书》于2025年6月14日生效,适用于2026年1月1日或以后对已支付或计入的款项源泉扣缴的税收,以及2026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征收的,属于经《中巴协定议定书》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税种范围的其他税收。  《中喀协定》及《中巴协定议定书》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11喀麦隆全国
Q

境外投资者在确定税收抵免额度时,可以自行选择股息征税比例吗?

A
您好,境外投资者在确定税收抵免额度时,可选择按再投资额的10%或者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低于10%的股息征税比例计算。相关比例一经选定,在持有投资满5年(60个月)后收回投资并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时,不得再适用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更低的股息征税比例。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8-05 10:11:40境外投资者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A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2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  二、境外投资者按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确认开始计算其持有该再投资的时间。  三、境外投资者享受再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后,从被投资企业减资、撤资,或者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以被投资企业完成股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当月,确认停止计算其持有该再投资被收回部分的时间。  境外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完成股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前,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资产或从股权受让方取得股权支付对价的,以取得上述资产或者股权支付对价当月,确认停止计算其持有该再投资被收回部分的时间。  四、境外投资者在确定税收抵免额度时,可选择按再投资额的10%或者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低于10%的股息征税比例计算。相关比例一经选定,在持有投资满5年(60个月)后收回投资并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时,不得再适用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更低的股息征税比例。  五、同一境外投资者从多个境内居民企业取得利润进行再投资,均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按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计算税收抵免额度。  六、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再投资的,按实际支付相关款项之日的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该再投资利润递延的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税额和税收抵免额度。  七、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应当填写《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附件),连同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利润分配企业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二)《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三)《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八、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申报补缴递延税款,并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境外投资者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二)《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九、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补缴超出税收抵免额度部分税款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十、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境外投资者抵免企业所得税台账,完整记录境外投资者享受税收抵免政策信息,并利用税务机关内部共享数据和外部门交换信息开展跟踪管理,发现境外投资者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导致少缴税款的,依照规定追缴境外投资者少缴的税款,自其实际抵减应纳税额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十一、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收到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共享的信息后,应及时提供给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  十二、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中可以依法要求境外投资者、利润分配企业、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方等相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提供与境外投资者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十三、境外投资者收回的直接投资中既包含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并已实际享受的,又包含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但未实际享受的,还包含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的,收回投资顺序为先处置已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再处置符合条件但未实际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最后处置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  境外投资者多次再投资同一家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并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在收回部分直接投资时,按再投资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确定其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金额。  十四、境外投资者、利润分配企业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本公告规定的相关事项,但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委托证明。  十五、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xls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31再投资
Q

厦门市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A
【事项名称】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申请退还多缴税款【设定依据】文件查询(如需查阅文件,请点击此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第七十九条:“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申请条件】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税款的情况。【办理材料】1.A07113《退(抵)税申请审批表》,纸质4份。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纸质2份(企业适用)或《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纸质2份(个人适用)。3.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纸质1份。5.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提供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6.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资料纸质1份。7.非居民纳税人补充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情况说明纸质1份。8.非居民纳税人申请退税但是不能退至原缴税账号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说明材料纸质1份。9.追补享受递延纳税待遇退抵税的纳税人,境外投资方委托他人代办相关事宜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委托资料纸质1份。【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限】税务机关发现的,10日内办结;纳税人自行发现的,30日内办结。【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电话】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12366【办理流程】【办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点击查看)【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4.纳税人申请退抵税(费)额不能大于纳税人已入库税额。5.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表单及填写范本】《退(抵)税申请审批表》《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08 18:01:08厦门
Q

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的,如何抵免企业所得税?

A
您好,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中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10%的,按照协定税率执行。境外投资者,是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03 12:34:43境外投资者全国
Q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

A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中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10%的,按照协定税率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方式所投资的居民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三)在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期限内,被投资企业从事的产业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的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四)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以上。  (五)境外投资者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三、本公告所称境外投资者可抵免的应纳税额,是指境外投资者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四、符合本公告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应按照税收管理要求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利润分配企业根据境外投资者提供的资料可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该再投资利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在向境外投资者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五、境外投资者在投资满5年(60个月)后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其收回投资对应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税收抵免结转余额可抵减其应纳税款。  境外投资者在投资不满5年(60个月)时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其收回投资对应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视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境外投资者除按前款规定补缴递延的税款外,还应按比例减少境外投资者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度。如境外投资者已使用税收抵免额度超过调整后抵免额度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补缴超出部分税款。  境外投资者收回的直接投资中包含已享受和未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直接投资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  六、符合本公告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应通过被投资企业经由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境外投资者名称、国别,被投资企业与利润分配企业名称及所在地,再投资时间、行业领域和金额等信息及相关凭证。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并提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后,向被投资企业出具包含上述信息的带有全国唯一编码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等材料。被投资企业将相关材料提交境外投资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上述信息后,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并向商务部报告。  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应通过被投资企业经由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境外投资者名称、国别,被投资企业与利润分配企业名称及所在地,收回投资的时间、行业领域和金额等信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并提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上述信息后,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并向商务部报告。  七、境外投资者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抵免政策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已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税收抵免政策。  八、各级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再投资的跟踪管理,对于境外投资者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抵免政策但在后续管理中发现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向税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并配合税务部门追缴税款,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享受税收抵免政策之日起计算。  九、本公告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本公告所称“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  十、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8年12月31日。境外投资者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抵免政策在2028年12月31日后仍有抵免余额的,可继续享受至抵免余额为零为止。境外投资者在2025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发生的符合本公告条件的投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申请追补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相应税收抵免额度可用于抵减本公告发布之日后产生的符合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应纳税额;2025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投资不得追溯享受。  特此公告。
Q

子公司有权并经常以母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子公司是否构成母公司的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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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如果子公司有权并经常以母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则可能构成母公司的代理型常设机构(AgencyPE),导致母公司需在中国就相关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是具体分析:1.中国税法下的判定标准中国在《企业所得税法》及税收协定中采纳了与OECD范本类似的原则,但执行更为严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认定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35号)及相关文件,构成代理型PE需满足以下条件:(1)子公司以母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子公司必须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代表母公司签署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如销售、服务协议等)。-关键点:合同条款是否直接约束母公司(例如合同抬头为母公司、付款流向母公司等)。(2)习惯性行使签约权-子公司频繁(非偶然)代表母公司签约,而非独立开展业务。-例外:若子公司是独立代理人(如独立经销商),且承担经营风险(如库存、坏账),则不构成PE。2.典型情形分析(1)构成代理型PE的情形-子公司作为母公司在华业务的“窗口单位”,以母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合同,且合同权利义务由母公司承担。-案例:德国母公司授权中国子公司以母公司名义签订设备销售合同,货款直接支付给母公司,子公司仅负责协调交货。(2)不构成代理型PE的情形-子公司以自身名义签约,独立承担合同责任(如收款、售后服务),且财务上自负盈亏。-案例:美国母公司在中国设立贸易子公司,子公司自主采购母公司产品并销售,承担库存风险和收款责任。3.中国的特殊监管重点中国税务机关对代理型PE的认定较为严格,尤其关注以下风险点:-合同形式与实质不符:即使子公司以自身名义签约,若实际业务由母公司控制(如定价、收款),仍可能被“穿透”认定PE。-功能与风险承担:子公司若仅执行辅助功能(如市场推广),不承担核心风险,易被认定为非独立代理人。-跨境服务案例:外国企业通过中国子公司提供售后服务或技术支持,可能被认定为PE(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6-20 16:45:07安徽
Q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条件是什么?

A
您好,一、企业应能够准确计算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基本项目,包括:(一)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二)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三)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二、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上述项目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不包括:(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二)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四)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五)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六)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三、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28 15:19:24条件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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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取得的境外所得能否享受抵免,是不是要看取得所得的所在国是否跟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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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企业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并不限于在已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因此境外投资企业在还没有与我国政府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仍然可以按照有关国内法规定在计算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26 11:47:55税收协定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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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哪些资料?

A
您好,自2025年4月1日起,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二、根据不同申请目的提供以下资料:(一)以享受协定待遇目的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提交与拟享受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协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等政府间协议。国际运输协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航空协定、海运协定、道路运输协定、汽车运输协定、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及其他关于国际运输的协定。享受协定待遇,是指享受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等政府间协议税收条款待遇。享受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待遇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二)以非享受协定待遇目的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提交能证明申请目的真实性的有关材料,如政府监管部门等出具的需申请人提供《税收居民证明》的正式文书,或者有关法律依据、其他能证明申请目的真实性的材料等。三、申请人为个人(包括境内个体工商户、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境内合伙企业)的,提供以下资料:(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资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申请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满足居民个人相关规定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资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四、申请人为中国总机构的,如需在《税收居民证明》备注栏体现其与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关系,提供总分机构登记注册资料。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时,如需在《税收居民证明》备注栏体现业主与境内个体工商户、投资人与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人与境内合伙企业关系,提供境内个体工商户、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境内合伙企业登记注册资料。对于以上第一项资料,申请人应当提交原件。对于以上第二项至第五项资料,申请人应当提交原件或者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以及原件存放处,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由申请人签字。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查验原件的,应报验原件。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同格式的中文译本。申请人应当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在中文译本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由申请人签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15 15:19:03资料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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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纳税人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应报送什么材料?

A
您好,一、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七条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二、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七条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扣缴义务人收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后,确认非居民纳税人填报信息完整的,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协定规定扣缴,并如实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作为扣缴申报的附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非居民纳税人未主动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给扣缴义务人或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七条所称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一)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二)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三)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四)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14 09:56:42资料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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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安徽)

A
您好,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具体操作步骤如下: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功能菜单,或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出的“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进入功能。二、填写申请人信息。申请人信息页面分为两部分:申请人在中国基本情况、申请人关联方在缔约对方基本情况。三、填写案件争议信息。选择名称(中文)时,会自动带出对应的名称(英文),申请人需填写案件争议信息的其余数据项。四、进行全表确认。申请人核对申请表填写是否有误。五、上传资料。点击上传资料按钮,可进入附件上传页面,上传对应的资料,点击附送资料右侧上传,可选择相应的附件资料上传,如上传资料错误,可点击附件右边删除符号删除即可。六、提交审核如申请表数据、附件资料无误,则可提交至税务机关审核,跳转到提交成功界面。七、在【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可打开查看发起的相互协商程序受理进度。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08 15:22:43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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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11-19 16:15:25厦门
江西
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6-27税收抵免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