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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3 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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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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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2009年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16〕13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该企业为部分管理人员购买的商业保险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该企业税前扣除的上述支出,是企业真实发生的支出。  根据你局提供的材料:一、除本案所涉及稽查外,未对该企业进行过其他稽查立案处理;二、除本案所涉违规列支行为外,未发现该企业成立以来存在其他违规列支行为;三、本案所涉该企业为部分管理人员购买的商业保险已在当期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据此,从证据角度不能认定该企业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  综上,我局同意你局的第二种复核意见,即不认定为偷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06-19其他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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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单纯索要发票举报事项快捷处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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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单纯索要发票举报事项快捷处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单纯索要发票举报事项快捷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切实解决纳税人消费索要不到发票的实际问题,为纳税人提供快速维权的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区各级税务机关稽查局受理举报部门受理的单纯索要发票事项均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全区建立统一的单纯索要发票事项快捷处理协调机构,责任单位为各级稽查局受理举报部门。第四条全区各级税务机关稽查局受理举报部门应设立单纯索要发票事项应对岗,并安排专人负责事项的归口登记、处理跟踪、沟通联系等工作。第五条对单纯索要发票事项的一般性问题或首次举报,由事发地受理举报的稽查局转交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存在被举报对象多次被举报或通过举报发现有涉税违法嫌疑的,则由稽查局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稽查程序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条受理举报部门有关人员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举报受理,并明确告知举报人受理部门、处理环节。第七条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转交事项后5个工作日内(检举人或被检举人无法联系的情形除外)完成调查及处理工作,并在处理工作完成后2个工作内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反馈受理举报部门。反馈内容应包括:检举事项是否真实、对被检举人的处理处罚情况、通知检举人索取发票的结果、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等。第八条属于上级稽查局受理举报部门交办单纯索要发票事项的,下级承办部门在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七条所列事项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进行书面反馈。反馈内容应包括:检举事项是否真实、对被检举人的处理处罚情况、通知检举人索取发票的结果、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等。第九条对于单纯索要发票事项的检举行为,应当要求检举人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未提供发票线索等情况。对于检举人属于不实举报或无依据举报的,应向检举人说明原因不予受理。第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5年1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5-12-29其他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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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全省地税系统行政权力事项责任清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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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144号)要求,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在全面清理行政权力清单的基础上,全面建立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清单,现决定向社会公开全省地税系统行政权力事项责任清单,接受社会监督。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我局认真落实每一项行政权力所对应责任,本次公开的全省地税系统行政权力事项责任清单共107项,其中行政许可6项、行政处罚53项、行政强制4项、行政征收5项、行政确认10项、行政奖励1项、其他权力责任28项。全省地税系统行政权力事项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今后如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作出调整的,从其规定并适时公告。  二、各级地税机关务必严格执行本公告公布的责任清单,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求,落实责任主体,严格责任追究,防止权力行使中的越位、缺位、错位,不断推进执法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规范化,确保责任清单落到实处。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以责任清单公布施行为重要抓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行政权力的行使公开、透明,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监督部门:江西省地税局政策法规处  地址:南昌市站前西路159号江西省地税局1510室  联系电话:0791-86426510  特此公告。附件:江西省地税系统行政权力事项责任清单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5-10-13其他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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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其他草地耕地占用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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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现就国土部门认定的未利用地中的其他草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明确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第一条,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的规定,占用经国土管理部门在土地转用环节认定的未利用地中其他草地,从事建房或者非农业建设,如草原管理部门已认定为牧草地并发放使用权证,经实地核实确具有农牧业生产功能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其他草地耕地占用税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5-09-18其他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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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权力清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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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持续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144号)要求,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向社会公开全省地税系统行政权力清单,接受社会监督。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次公开的行政权力清单,确定江西地税系统行政权力44项,其中行政强制4项、行政征收5项、行政确认7项、行政奖励1项、其他行政权力27项,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权力已分别以2014年3号、5号公告、2015年3号、4号、6号公告向社会公告。今后如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作出调整的,从其规定并适时公告。二、江西省地税系统将按照本公告的规定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今后未纳入行政权力清单的权力,一律不得行使。权力清单公开后,将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并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进一步加大取消、下放行政权力力度,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三、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行政权力的行使公开、透明。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监督部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地址:南昌市站前西路159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1510室,联系电话:0791-86426510。特此公告。附件:1.江西省地税系统行政权力清单 2.江西省地税系统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6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5-06-11其他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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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A
为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的要求,现对我局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作相应取消和调整: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取消《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省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详见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中“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业务的核准”项目。(二)取消《江西省地税系统县级地税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详见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的附件2)中“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居民企业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核准(跨县市区的除外)”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项目。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一)调整《江西省地税系统设区市地税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详见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的附件1)中“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为“行政确认”,“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为“行政确认”。(二)调整《江西省地税系统县级地税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详见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的附件2)中“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核准”为“其他行政权力”。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全面推行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网上审批,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特此公告。附件:1.江西省地税系统行政审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目录2.江西省地税系统行政审批取消事项目录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6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5-06-05其他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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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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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江西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30日江西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税款的安全完整,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地方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代征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具有规定格式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五条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和填票人等。  第六条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地方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地方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基本联次以外的税收票证启用联次,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七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根据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全省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具体实施规程,并监督其贯彻落实;  2.负责全省纸质税收票证的印制发放;  3.负责全省税收票证的管理、业务指导、培训;  4.组织全省税收票证检查及票证工作经验的交流;  5.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二)市级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监督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  2.负责本地区纸质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作废、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  3.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管理、业务指导、培训;  4.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及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5.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三)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本地区纸质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  2.指导和监督基层征收部门、税务分局(所)等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地税机关)正确填用和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3.审核基层地税机关结报缴销的税收票证;  4.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核算工作;  5.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6.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四)使用税收票证的基层地方税务机关主要职责:  1.负责本单位纸质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  2.指导和监督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以下统称用票人)正确填用票证和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3.审核用票人结报缴销的税收票证;  4.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核算工作;  5.组织本单位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6.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税款以及代售印花税票过程中应当做好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妥善保管从地方税务机关领取的纸质税收票证,并按照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建立、报送和保管税收票证账簿及有关资料;  (二)为纳税人开具并交付税收票证;  (三)按时解缴税款、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四)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收入规划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省、市(不含县级市,下同)、县地方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直接向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发放税收票证并办理结报缴销等工作的征收分局、办税服务厅等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由税收会计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和税收票证开具(含印花税票销售)岗位应当分设,不得一人多岗。  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由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在本地区普遍采用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和确保税款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授权纳税服务机构(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局等)代行税收票证检查职责之外的其他税收票证管理职责。 第二章票证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十条江西省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税收缴款书  税收缴款书是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代售人据以征收、汇缴税款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1.《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由纳税人、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银行传递,通过银行划缴税款到国库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1)纳税人自行填开或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缴税(转账或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  (2)地方税务机关收取现金税款、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代征代售人代征税款后开具,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税款汇总缴入国库;  (3)地方税务机关开具,据以办理“待缴库税款”账户款项缴入国库。  2.《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纳税人以现金、刷卡(未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方式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时,由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代征人代征税款时,也应开具本缴款书并交付纳税人。  3.《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时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了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的,可不再开具本缴款书。  4.《税收电子缴款书》。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的电子缴款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银行,银行据以划缴税款到国库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税收电子缴款书》必须包含税收票证基本要素和税款入库信息。  (二)税收收入退还书  税收收入退还书是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1.《税收收入退还书》。税务机关向国库传递,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  2.《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税务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开具并向国库传递或发送。  (三)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  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或印花税票代售人在征收印花税时向纳税人交付、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1.印花税票。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的有价证券。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可以购买印花税票贴花缴纳,也可以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采用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的,应当将纸质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粘贴在应税凭证上,或者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2.《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地方税务机关和印花税票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时一并开具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纸质凭证。本凭证仅作费用报销凭证,不得作为税收结算依据。  纳税人使用电子划款方式购买印花税票的,只能开具印花税销售凭证,不得给纳税人开具纳税凭证和税收完税证明。  (四)税收完税证明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包含表格式和文书式两种。其适用范围是: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3.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4.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地方税务机关在确保纳税人税款已经缴纳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且税收征管系统中有关信息全面、准确、完整的条件下,可以根据纳税人的需要,通过税收征管系统按照第4条规定开具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地方税务机关需要主动为纳税人统一批量开具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制定具体开具办法。  遗失完税凭证的纳税人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补开税收完税证明的,纳税人必须先登报声明原持有联次遗失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地方税务机关补开税收完税证明时应在票面注明原缴库凭证号码。需提供原税收票证复印件的,应加盖章戳。  (五)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是税务机关收取代保管资金时使用的专用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1.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按现行规定交纳的发票保证金;  2.纳税担保金;  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扣押的现金;  4.税收强制执行拍卖、变卖的款项;  5.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税收业务需要确定的其它资金。  地方税务机关收到银行进账回执联或收账通知单后,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原则上地方税务机关不直接收取现金,确实需要收取现金的,收取现金后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将现金在当日,最迟次日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资金的保管、清算和入库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81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提支手续费领据  提支手续费领据是地方税务机关向委托代征单位,扣缴义务人支付代征代扣手续费时使用的一种专用凭证。  (七)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是指税务机关印制税收票证和征、退税款时使用的各种专用章戳,具体包括:  1.税收票证监制章。套印在税收票证上,用以表明税收票证制定单位和税收票证印制合法性的一种章戳。  2.征税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销售凭证》等征收凭证时使用的征收业务专用公章。  3.退库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业务,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时使用的,在国库预留印鉴的退库业务专用公章。  4.印花税收讫专用章。以开具税收缴款书代替贴花缴纳印花税时,加盖在应税凭证上,用以证明应税凭证已完税的专用章戳。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第十一条《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印花税票、税收完税证明,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应当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税收票证应当按规定的适用范围填开,不得混用。                 第三章设计和印制  第十三条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地方税收票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和要求,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企业集中统一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倒卖、变造、伪造税收票证。  第十四条印制税收票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税收票证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四)有安全、良好的保管场地和设施。  印制税收票证的企业应当按照省地方税务局提供的式样、数量等要求印制税收票证,建立税收票证印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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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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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精神,以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现将我省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南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402元/月;  二、其他设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按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12%的幅度内口径计算并执行。  以上标准自2014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自始无效。  特此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4-12-28其他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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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其他草地耕地占用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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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现就国土部门认定的未利用地中的其他草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明确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第一条“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的规定,占用经国土管理部门在土地转用环节认定的未利用地中其他草地,从事建房或者非农业建设,且该其他草地由草原管理部门认定为牧草地并发放使用权证,经实地核实确具有农牧业生产功能的,则未利用地中其他草地应属于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4年11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4-11-08其他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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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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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第41号公告)的规定,制定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9月24日江西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第一条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第二条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第三条 省地方税务局和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县级地方税务局应当通过适当的途径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第四条 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地方税务局应当对公布案件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第五条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全省各级地税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四)虚开地税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3000万元以上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第六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以下地方税务局公布辖区内各级地税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四)虚开地税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查结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各级地税机关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最终确定效力的案件。第八条 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性别及公民身份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二)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三)主要违法事实;(四)相关法律依据;(五)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情况;(六)实施检查的单位。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地方税务局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相关信息。第九条 对被公布重大违法案件信息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查处的地税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三)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查处的地税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各级地税机关可以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征信机构通报,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使用;(五)对地税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六)各级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管理的措施。第十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每季度公布一次,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公布栏中撤出。第十二条 被公布的当事人对公布内容产生异议的,由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负责复核和处理。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本数。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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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单位工会经费实行集中申报缴纳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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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工会、地方税务局:按照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全区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统一委托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全额代征和国库汇缴清算的通知》(内工发〔2012〕67号)精神,工会经费的申报与征缴遵循属地原则,鉴于我区部分实行财务集中核算管理的企业单位,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和资金管理上不能完全按照属地申报缴纳的方式进行。为此,根据基层单位的要求,经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研究,现将相关事宜明确如下:一、呼和浩特铁路局运营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由呼和浩特铁路局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5%部分集中向其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呼和浩特铁路局所属的全资或控股(50%以上,不含50%)子公司应缴纳的工会经费由该子公司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5%部分向其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所属的非全资或控股(50%以下,含50%)子公司应缴纳的工会经费由该子公司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其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集通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全资或控股(50%以上,不含50%)子公司应缴纳的工会经费由集通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20%部分集中向其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集通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非全资或控股(50%以下,含50%)子公司应缴纳的工会经费由该子公司按每月全部工资总额的2%向其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二、建设银行内蒙古分行、工行内蒙古分行、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交通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阳光保险内蒙古分公司等所属各旗县(市区)分行(公司)应缴纳的工会经费由盟市分行(公司)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15%部分集中向其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内蒙自治区邮政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等所属各旗县(市区)分公司应缴纳的工会经费由盟市分公司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集中向其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四、内蒙古恒泰证券公司、安华农业保险内蒙古分公司所属基层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由内蒙古恒泰证券公司、安华农业保险内蒙古分公司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集中向其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各集中申报单位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包含本级及所属旗县(市区)基层单位的职工花名册、申报月工资报表等,各主管地税机关应进行全面审核,确保集中申报单位足额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同时,各集中申报单位应向各盟市工会提供本级及所属旗县(市区)基层单位的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明细表,各盟市工会应切实保证所属旗县(市区)工会留成经费及时拨付到位。本通知所指主管地税机关依照内工发〔2012〕67号文件执行。对本通知中未列的但实行报账制核算的其他有关单位,可由盟市地税局会同盟市总工会研究予以集中申报处理。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3年2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3-02-26其他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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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林牧渔业用房征免房产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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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农林牧渔业用房征免房产税的请示》(包地税发〔2010〕23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第二条“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通知》(内政字〔2006〕371号)明确了建制镇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此规定仅指建制镇行政区域农牧民自有房产自用于非经营的农林牧渔业和居住用房不征收房产税。对其他范围内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用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1-05-05其他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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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公司)关于加强烟草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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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烟草专卖局(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公平税负,促进我区烟草市场的有序经营,现就烟草行业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自治区烟草公司将系统内调拨(销售)给各地烟草公司、拉萨市区及其各县访销点的卷烟数量、金额等情况,在次月5日前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反馈给地(市)国家税务局。二、地区烟草公司将调拨(销售)给所属各县系统内销售网点和其他具有经营资格商户的卷烟数量、金额等情况,在次月5日前报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由地区国家税局将卷烟销售情况反馈给所属各县税务机关。三、各级烟草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烟草市场的管理力度,依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督促烟草公司系统内的经营网点整章建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履行税务登记手续,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卷烟经营业务性质依法缴纳各项税收。四、对于烟草公司系统外的卷烟经销商,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征管力度,属于定期定额户的,要利用自治区及地区烟草公司提供的情况,合理确定定额,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五、各级税务机关、烟草公司要严格执行信息交换要求,烟草公司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卷烟销售情况;各级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纳税人通过非正常渠道购进、销售卷烟的情况要及时反馈给当地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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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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