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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增值税”

Q

什么情况需要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A
您好,纳税人发生清税等涉及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需注销发行的,税务机关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注销纳税人发行信息档案。需收缴设备的,收缴纳税人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9 15:45:58增值税全国
Q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下载方式有哪些?

A
您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下载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原票信息查看页面中,点击“下载”按钮,下载电子发票至本机磁盘。  第二种:用户打开开具方提供的扫描二维码链接地址或者邮箱查收的链接地址,点击“版式文件下载”按钮,下载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  第三种: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信息查验后,如果此发票为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可通过点击“版式文件下载”按钮,预览或下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点开链接后的操作与方式二相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9 15:45:47增值税全国
Q

什么行业可以申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A
您好,推行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行业没有进行限定。如需申领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发票票种核定,后续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网站依次点击发票管理--发票领购管理在发票网上申领模块进行网上申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9 15:38:31增值税全国
Q

增值税电子发票的电子签名有什么用?

A
您好,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9 15:37:41增值税全国
Q

受票方既可以接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又可以接受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吗?

A
您好,受票方既可以接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又可以接受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8 19:44:34增值税全国
Q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作为正规发票使用吗?

A
您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作为正规发票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可以重复打印。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8 19:43:43增值税全国
Q

不具备电脑开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摩托车如何开具发票?

A
您好,不具备电脑开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摩托车,其所需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税务机关在为销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软件由总局统一开发,并下发各地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8 19:18:49增值税全国
Q

应退的非税收入是否可以抵减增值税欠税款?

A
您好,税务机关征退的教育费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得与税收收入相互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8 10:54:19增值税全国
Q

办理了增值税延期申报,附加税费延期申报是否需要另行办理?

A
您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在申请增值税延期申报时,可一并申请附加税费的延期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8 10:52:43增值税全国
Q

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试点方案编制提纲模板在哪里找?

A
您好,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试点方案编制提纲模板您可以通过下载《国家档案局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的通知》(档办发〔2021〕1号)文件附件:试点方案编制提纲(模板)。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7 15:52:02增值税全国
Q

如何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

A
您好,纳税人在发票票种核定的范围(发票的种类、领用数量、开票限额)内领用发票。办理材料:1.经办人身份证证原件(查验后退回)。2.税控设备(通过网上领用可不携带相关设备)。3.领用税控收款机发票的纳税人需携带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办理地点: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2.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注意事项。1.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非首次领用发票前,应联网上传发票开具信息,或到税务机关抄报增值税发票数据,方便进行发票验旧。2.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7 09:46:48增值税全国
Q

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包含增值税吗?

A
您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11-03 19:31:51增值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

A
为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2年第19号)精神,现就我区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工作公告如下:一、依法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我区各级税务机关实行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即“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21年第2号)发布的关于“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二、动态调整清单和落实工作衔接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根据税务总局动态调整清单事项,及时调整我区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等涉及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严格衔接,与清单保持一致。三、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税务网站等接受社会各界对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的监督。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21年第2号)同时废止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2.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2022年10月25日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序号中央主管部门许可事项名称子项实施机关审批层级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监管主体1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无县级税务部门县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机关:县以上税务机关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专票的情况相符。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3.经办人身份证件;4.代理委托书;5.代理人身份证件。县级税务部门1附件2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许可文书之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日期:年月日申请人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及邮政编码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代理人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代理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申请事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申请材料除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外,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收件人:收件日期:年月日编号:许可文书之二: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许受字〔〕第()号(申请人):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自年月日起受理。()税务局(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年月日注:1.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2.以上受理事项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3.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将通过□受理窗口□邮寄方式□电子送达方式发放,如有提前,将电话通知。4.申请人可通过途径查询办理进程。............................................................签收栏受送达人:年月日许可文书之三: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税许不予受字〔〕第()号(申请人):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审查,该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请你(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税务局(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年月日............................................................签收栏受送达人:年月日许可文书之四: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税许补字〔〕第()号(申请人):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需要补正下列材料:1.;2.;3.。请你(单位)补正后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税务局(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年月日............................................................签收栏受送达人:年月日许可文书之五: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税许准字〔〕第()号(申请人):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税务局(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年月日............................................................签收栏受送达人:年月日许可文书之六: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税许不准字〔〕第()号(申请人):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不予许可的依据和理由),决定不予该项税务行政许可。如你(单位)不服,请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局(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年月日............................................................签收栏受送达人:年月日许可文书之七: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延期告知书()税许延告字〔〕第()号(申请人):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年月日受理。由于(延长决定期限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延长个工作日,于年月日前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税务局(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年月日............................................................签收栏受送达人:年月日许可文书之八: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税许变准字〔〕第()号(申请人):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年月日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变更该项税务行政许可。()税务局(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年月日............................................................签收栏受送达人:年月日许可文书之九: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税许变不准字〔〕第()号(申请人):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年月日受理。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变更许可的理由),决定不予变更该项税务行政许可。如你(单位)不服,请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局(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年月日............................................................签收栏受送达人:年月日许可文书之十: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税许撤销字〔〕第()号(申请人):你(单位)于年月日取得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经核实,系(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决定予以撤销。如你(单位)不服,请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局(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年月日............................................................签收栏受送达人:年月日许可文书之十一:撤回(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税许撤回(变更)字〔〕第()号(申请人):你(单位)于年月日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由于(依法撤回或者变更行政许可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予以撤回(变更为:)。如你(单位)不服,请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局(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年月日............................................................签收栏受送达人:年月日许可文书之十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送达地点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时分代收人代收理由并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时分受送达人拒收理由年月日时分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时分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时分填发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时分1附件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规定一、事项名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二、主管部门税务总局三、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机关:县以上税务机关四、实施机关县级税务部门五、审批层级县级六、许可条件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相符。七、申请材料(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三)经办人身份证件;(四)代理委托书;(五)代理人身份证件。(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申请材料原件,其中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由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申请材料电子件,对其中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提供原件的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八、审批程序(一)申请和受理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电子税务局等途径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的收件人处签名并注明收件日期。对收到的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不受理。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告知补正材料。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Q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A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规定,现将部分原已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企业新增、调整、废止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公告如下:一、增加以下企业新增产品扣除标准(投入产出法)企业名称农产品名称产成品名称单耗数量(吨)云南绿宝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树花树苔浸膏6.67昆明京京香料厂柠檬桉叶柠檬桉粗油107.1428云南冷萃科技有限公司不带壳咖啡生豆冷萃咖啡8.06云南天池香料有限公司桉叶桉叶油20%32.75云南品斛堂酒业有限公司青梅梅斛酒(12度)0.1217大米0.39云南森美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互叶白千层茶树油86.37丽江胜利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麦麸酒曲0.5528米糠0.7407小麦窨酒2.7216大麦0.1641高粱0.1221勐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干毛茶益原素茶饮料0.0111蒙牛乳业(曲靖)有限公司鲜牛奶风味发酵乳酸牛奶2.5≤蛋白质<2.80.9567鲜牛奶营养乳品饮料混掺版1.0≤蛋白质<1.20.2164鲜牛奶含乳饮料0.5≤蛋白质<1.00.2133鲜牛奶营养乳品饮料牛奶版1.0≤蛋白质<1.20.3699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芒市速溶咖啡粉分公司不带壳咖啡生豆闪萃咖啡15冰萃咖啡20棉金咖啡30果蔬果蔬粉20临沧成泰昌茶业有限公司干茶树花茶树花固体饮料1.8022昆明迈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桃胶桃胶雪燕饮料0.0363雪燕0.0251雪燕雪燕饮料0.0531普洱澜沧古茶人合有限责任公司陈皮陈皮白茶0.2白茶(精制茶)—二、新增以下橡胶企业产品扣除标准(成本法)企业名称农产品名称产成品名称耗用率云南省双江恒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天然橡胶橡胶输送带11.87%三、调整以下橡胶企业产品扣除标准(成本法)企业名称农产品名称产成品名称原耗用率现耗用率云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墨江有限公司天然橡胶天然橡胶制品98.61%94.25%天然橡胶轮胎胶55.58%84.63%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云南东方香料有限责任公司等8户试点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2012年第13号)中昆明芬美意香料有限公司树花生产树苔浸膏扣除标准;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橡胶行业成本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云税发〔2022〕5号)中云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墨江有限公司天然橡胶生产橡胶制品、轮胎胶农产品耗用率。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2022年9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9-19增值税云南
Q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批复

A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请示》(呼税发〔2022〕72号)收悉。根据企业当前实际经营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内的总、分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分别入库汇总缴纳增值税方式,具体按《关于金融业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执行。企业今后新增分支机构符合自治区内汇总缴纳增值税条件的,按照本批复规定执行。附件: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截至2022年8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22年8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8-11增值税内蒙古
Q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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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  现将《湖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湖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2年6月20日附件:湖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为规范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办税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湖南省范围内跨县(市、区)设立的固定业户总机构和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一)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设立;  (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商品或提供服务、统一财务核算,实行计算机联网,财务核算规范;  (三)总机构能够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财务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能够准确提供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相关财务数据,能够正确划分各分支机构销售额和提供税款分配的计算依据;  (四)总机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  (五)截至申请受理日,总分支机构不存在以下情形:  1.近三年发生税务违法行为;  2.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4.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计算缴纳方式  适用本办法的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可从以下增值税税款计算缴纳方式中选择一种提出申请,由核准机关核准。  (一)按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  分支机构以当期实现的全部应税销售收入按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就地申报预缴税款。  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预征率+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  总机构统一核算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总机构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期初留抵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全部分支机构预缴税款  (二)按累计销售收入比例分配税款  总机构统一计算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总额,按各分支机构当年累计应税销售收入(剔除免税收入、转让不动产的销售收入,下同)占总分支机构当年全部累计应税销售收入的比重确定各分支机构分配税款,由总分支机构分别就地纳税申报。  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期初留抵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  分支机构当期申报增值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分支机构当年累计应税销售收入÷总分支机构当年全部累计应税销售收入)+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  总机构当期申报增值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分支机构当期申报增值税额  (三)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  由总机构统一核算应纳税额、统一申报、统一缴纳,各分支机构不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核准程序  (一)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申请适用本办法,由省级财税部门核准。仅在同一市州范围内跨县(市、区)经营的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申请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由市级税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并报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具体申请流程由各市州税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另行确定,并报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纳税人正式提交申请资料前,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就税款计算缴纳方式、纳税主体确定方式、增值税发票领用方式等相关问题对其开展纳税辅导。  (二)申请资料  1.书面报告(式样见附件1),并附《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清册》(附件2)。  2.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复印件。  3.纳税人统一财务管理制度和统一财务经营管理软件使用说明书。  (三)申请流程  1.申请“按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或“总机构统一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向总机构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提交申请资料,经县级、市级财政部门初审、复审同意后,申请资料主送省级财政部门。经核准允许纳税人适用上述缴税方式的,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制发文件确认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名单及纳税申报方式等,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不允许纳税人适用上述缴税方式的,及时通知纳税人,并说明原因。  2.申请“按累计销售收入比例分配税款”方式的纳税人,属于跨市州经营的,应向总机构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资料,经县级、市级税务部门初审、复审同意后,申请资料主送省级财政、税务部门。经核准允许纳税人适用上述缴税方式的,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制发文件确认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名单及纳税申报方式等;不允许纳税人适用上述缴税方式的,及时通知纳税人,并说明原因。  (四)分支机构调整备案  经核准适用本办法的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发生增加、变更、减少的,由总机构将变动报告及变动前后的《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清册》报送省级税务部门进行备案调整,具体流程由省级税务部门另行规定。省级税务部门每季度末将适用本办法的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变动备案情况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四、其他事项  (一)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方式经核准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申请变更增值税计算缴纳方式的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程序予以核准。  (二)总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财税部门核准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地区间税收公平。总机构不得通过人为调节各分支机构当年累计应税销售收入来调节分配税款。对擅自调节收入分配的,自发现之日起停止适用本办法。  (三)总分支机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所列任一条件的,核准机关可以停止其适用本办法规定。  (四)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的具体征收管理细则由省税务局制定。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公布前已经审批按“按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或“按累计销售收入比例分配税款”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纳税人适用本办法,但不再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附件1:申请报告(样式)附件2: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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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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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对国家及省后续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31日大连市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方案日前,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进一步部署稳经济一揽子措施,提出了6个方面33项措施,努力推动经济回归正常轨道,确保运行在合理区间。并于5月24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政策措施主要包括财政政策、货币金融政策、稳投资促消费、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以及保基本民生等。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经济工作部署,在落实好我市前期已出台的助企纾困政策基础上,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一、落实财政政策(7项)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在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基础上,按照国家规定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确保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行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2.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尽快分解下达资金,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要尽快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加快本级支出进度;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结合留抵退税、项目建设等需要做好资金调度、加强库款保障,确保有关工作顺利推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3.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发行和使用。加快已下达的109亿元地方专项债发行使用进度,在6月底前要基本发行完毕。新增专项债券发行后,在依法依规前提下,按在8月底前基本完成使用的要求做好安排。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资金的有效衔接。积极争取国家扩大领域范围的专项债支持,加快推进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等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4.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并将上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范围。深入落实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对符合条件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由省、市财政按照规定给予担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大连银保监局)5.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政府采购工程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按照统一质量标准,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6.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到今年底。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今年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7.加大稳岗支持力度。按照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要求,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按省政策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今年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二、落实货币金融政策(5项)8.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责任单位:大连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9.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20亿元,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包括通过延期还本付息形成的普惠小微贷款)的2%提供资金支持。指导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创设“商票通”“科票通”“绿票通”“自贸通”,优选为民营小微、绿色、科技、自由贸易等领域票据办理再贴现。(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10.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在用好前期降准资金、扩大信贷投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11.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持续加大企业上市工作推进力度,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支持大连银行、大连农商银行发行金融债劵。积极推广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劵市场进行债务融资。(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大连证监局、大连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12.加大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政策性开发性银行要优化贷款结构,投放更多更长期限贷款;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加贷款投放、延长贷款期限;鼓励保险公司等发挥长期资金优势,加大对水利、水运、公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坚决扭转新增贷款负增长势头。(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大连银保监局)三、落实稳投资促消费等政策(6项)13.加快推进水利工程项目。实施青堆市政东三镇管网延伸工程、庄河市明阳街道西部八村自来水管网延伸工程,推进庄河中部供水工程、金普新区农村饮水并网工程等项目建设。实施松树水库等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推进大沙河等河流治理工程。积极开展朱隈水库至沙里涂泵站输水工程、瓦房店市元台镇饮水工程等项目前期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省的支持,加快推进引洋入连工程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瓦房店市政府、普兰店区政府、庄河市政府、金普新区管委会)14.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以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建设为契机,全力推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形成有效投资。全力协调推动大连新机场项目立项于年内早日获批。加快推动地铁4号线、5号线项目建设和轨道交通二期建设规划调整,同步开展地铁1号线三期和13号线二期可研编制,力争早日开工建设,确保轨道交通建设可持续发展。渤海大道工程力争2022年7月1日前南段与北段通过连接线实现全线通车,旅顺中部通道工程力争年内实现全线贯通,推进大连北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屋面广场部分2022年6月底对社会开放,年底完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甘井子区政府、金普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15.推进城市老旧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在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环卫、交通等方面,加大项目谋划力度,推动项目落地。推进老旧管网改造及垃圾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建设,补齐城市基础设施短板。利用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改造。不断完善和提升现有管廊功能,结合实际积极吸纳管线入廊。(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16.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以重大项目建设为抓手扩大有效投资,持续做好向社会资本推介项目相关工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有力有序推动45个列入国家、省、市重要文件项目尽快实施,鼓励更多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设。对当年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60万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加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支持。对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一年度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含),贴息比例按照当期LPR的50%确定,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17.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相关政策,充分发挥平台企业带动中小微企业纾困作用和稳就业作用,引导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重要商品物资保供工作。结合我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基础,鼓励企业开展平台经济相关业务。支持平台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引导企业不断提高研发投入,开展关键领域技术突破和创新。落实平台经济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规范化相关政策,清理和规范全市制约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事项,降低平台经济参与者经营成本。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鼓励金融机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加大对平台经济企业投入支持力度。支持传统产业企业与平台企业合作等方式,加快数字化转型,提高生产运营能力,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信办、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管局)18.稳定增加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不设置汽车限购措施,及时落实汽车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的政策文件。落实国家关于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的政策,落实关于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的要求。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继续研究推动我市平行进口汽车试点相关工作,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贸易便利化。跟进落实对一定排量以下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支持政策。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电动汽车充电桩(站)奖补政策,支持和引导更多专业第三方充电运营机构加大在我市投资建设力度。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更好满足消费升级需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四、落实保粮食能源安全政策(4项)19.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等政策。落实好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加强对2022年度秋粮收购的监督检查,切实保护农民种粮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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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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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快释放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提前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二、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实施好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的重要意义,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和本公告有关要求,持续加快留抵退税进度,进一步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积极落实存量留抵退税在2022年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同时,严密防范退税风险,严厉打击骗税行为,确保留抵退税退得快、退得准、退得稳、退得好。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5-17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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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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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精神,支持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恢复发展,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全面落实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一)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广西税务局)(二)2022年,按中央统一部署将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按规定享受。(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三)根据条例授权和我区实际,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广西税务局)(四)2022年,落实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有关政策,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责任单位:广西税务局)(五)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所有征收对象实施普惠性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起,全额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六)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鼓励企业申请设立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补贴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执行。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广西税务局,各市人民政府)(七)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责任单位: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广西税务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八)2022年引导银行用好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资金,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加强与“桂惠贷”政策的衔接,充分发挥“桂惠贷”政策惠企纾困作用,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九)2022年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用好再贷款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十)2022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有序下降,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十一)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实施专项整治行动,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二、全面落实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十二)对餐饮业企业员工每两周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对检测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补贴支持。相关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市县财政按照实际发生费用3:7的比例承担。(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自治区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十三)发挥餐饮行业协会作用,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十四)对餐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在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期间,各设区市基金出现缺口的,由自治区调剂解决。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餐饮业的企业提出申请,当地人社部门核对参保信息后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商务厅,广西税务局,各市人民政府)(十五)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依托“桂惠通”“桂信融”“信易贷”等地方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广西证监局,各市人民政府)(十六)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十七)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引导保险机构推出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相关保险产品,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保险机构参考。鼓励给予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财政厅)(十八)加强民政、商务等部门信息共享,推动餐饮业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中央厨房等餐饮企业延长供应链,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对提供助餐服务较好的餐饮企业给予适当奖励,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民政厅,各市人民政府)三、全面落实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十九)对零售业企业员工每两周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对检测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补贴支持。相关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市县财政按照实际发生费用3:7的比例承担。(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自治区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二十)争取中央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我区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加强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二十一)争取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我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等。(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二十二)对零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零售业的企业提出申请,当地人社部门核对参保信息后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在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期间,各设区市基金出现缺口的,由自治区调剂解决。(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商务厅,广西税务局,各市人民政府)(二十三)对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地方给予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依托“桂惠通”“桂信融”“信易贷”等地方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证监局,各市人民政府)(二十四)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四、全面落实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二十五)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引导保险机构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广西银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二十六)对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在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期间,各设区市基金出现缺口的,由自治区调剂解决。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旅游业的企业提出申请,当地人社部门核对参保信息后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广西税务局,各市人民政府)(二十七)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二十八)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二十九)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三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充分利用“桂惠贷”贴息政策帮助旅游业企业降低融资成本。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证监局,各市人民政府)(三十一)对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的积极作用,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予以信贷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各市人民政府)五、全面落实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三十二)2022年,落实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政策。(责任单位:广西税务局)(三十三)2022年,落实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政策。(责任单位:广西税务局)(三十四)2022年按规定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按照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且退坡幅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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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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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抓好“5+4”政策包落实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减负纾困力度,加快政策落地速度,提升兑付便利度,持续稳定市场预期,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大国家减税政策落实力度(一)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二)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三)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到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服务业市场主体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可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四)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统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力争2022年4月底前退税539亿元;第二季度完成中小微企业存量退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五)延续并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1.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2.延续执行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100%政策。3.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科技厅)(六)落实服务业领域增值税减免有关政策。1.允许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加计10%、15%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2.暂停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3.免征公交和长途客运、轮客渡、出租车、城市轻轨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七)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费。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延缓缴纳比例50%,制造业小微企业延缓缴纳比例100%。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自2022年2月28日起执行。(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八)更好发挥出口退税作用。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应退未退的税额,允许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将外贸企业取得的出口信保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退税。扩大离境退税政策覆盖范围,推行“即买即退”等便利措施。进一步加快申报进度和退税办理进度。(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外汇管理局、出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宁波分公司)二、加大用工稳岗支持力度(九)实施降费率和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企业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十)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地区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至90%。(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十一)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企业,在2022年第二季度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十二)落实好留工培训补助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地区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向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人均500元的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三、加大防疫支持力度(十三)加大房租减免。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小微企业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政策精准落地,直达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给予适当帮扶。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可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十四)加大企业防疫支出补助。鼓励各地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一定补助,各地要对列入监管的工业、商场超市、专业市场、运输物流(含高速公路服务区)、生活服务(含养老机构)等重点企业给予支持。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十五)引导互联网平台降低商户服务费。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给予阶段性降低商户服务费优惠。(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十六)加强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各地要统筹疫情防控和保通保畅工作,对国家、省疫情防控措施不得层层加码、简单实行“一刀切”,不得随意限制车辆、船舶的通行、停靠。省级有关部门要强化部门联动和省际协调,推动运输物流畅通和企业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海事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杭州铁路办事处)四、加大融资服务力度(十七)提升普惠小微金融服务水平。组织地方法人银行按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1%的激励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因疫情、国际贸易等不可抗力原因需要流动资金补充的企业,给予增加贷款支持。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市场主体,特别是服务业领域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保持合理流动性。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提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支撑能力,全面提升“浙里金融”综合应用融资服务功能。推进“连续贷+灵活贷”机制,大力推广无还本续贷、年审制、随借随还、中期流贷等贷款方式和品种创新,力争2022年末“连续贷+灵活贷”占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比例超50%,普惠型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余额占无还本续贷余额比例超70%。(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十八)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能力。对省担保集团实施增资,用于补充省再担保公司资本金,提升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能力;建立省担保集团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费用补贴机制。各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用补贴机制,支持地方担保公司提升服务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能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担保集团,各市、县〔市、区〕政府)(十九)加大汇率避险支持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做好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增量扩面工作,全面提升小微企业汇率避险能力。加大对银行尤其是地方法人银行独立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准入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外汇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省担保集团,各市、县〔市、区〕政府)(二十)加大应急周转资金支持。鼓励各地联合金融机构设立企业应急周转资金,对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即将到期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临时应急周转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五、加大稳企支持力度(二十一)加快涉企专项资金兑付速度。各地要按照能快则快、能早则早原则,分类推动各项财政惠企资金直达快享、及早发力。各地对数据核校类、资格定补类项目,要利用大数据简化手续,原则上刚性兑付;对考核评比类项目,要加快评选,限期兑现;对审查遴选类项目,要精简程序,加快兑现。各地对省级以上投资补助类项目,已下达项目计划并实施的,预拨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60%;项目投资额完成过半时,兑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8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完全部资金。市、县(市、区)投资补助类项目,要结合实际,按照从快原则,采取预拨等方式及时拨付。各地要依托政策兑付平台和大数据共享,推动资金申报、兑现便利化。省级有关部门要通过“政策直达”应用实时晾晒各地资金兑付进展,对兑现进度慢的地区予以通报。对涉企专项资金加快兑付情况加强审计监督。(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具体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督促落实)(二十二)阶段性降低客车通行费。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安装并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三类、四类客车通行费实施八五折优惠(不再叠加ETC九五折基本优惠)。执行期限自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交通集团)(二十三)继续对小微企业用电实施阶段性优惠。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中小企业2022年不分摊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等费用。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时,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中小微企业不参与成本补偿分摊,辅助服务费用在电能量费用中作等额扣除。(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二十四)推动出口信用保险持续扩面降费。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提升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承保范围,力争实现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下企业全覆盖。降低短期险费率和资信费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保险费率下降10%,其中纳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清单的小微企业平均降费幅度原则上不低于15%(含);标准资信报告平均费用下降15%;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费率下降10%以上,对山区26县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进一步扩责降费。各地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达到50%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提高至8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由各地制定实施细则。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出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宁波分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二十五)加大开拓市场支持力度。按应展尽展、全力促展原则,研究制定新一批重点展会目录。各地应制定本级目录,配套支持更多本地企业线上、线下参展。支持外贸企业采用线上洽谈、线下代参展等新模式参加境外展会,开拓国际市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贸促会,各市、县〔市、区〕政府)(二十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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