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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财政部、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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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3%确定;其他开发项目,按15%执行。二、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9-16企业所得税天津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A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三、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5-20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关于修订印发《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A
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依据科技部火炬中心有关要求,结合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际,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对《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青科企字〔2021〕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工作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青科企字〔2021〕1号)同时废止。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依据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有关要求,结合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际,为指导服务企业更好地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制定本工作方案。一、组织与实施(一)市认定机构组成及职责“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认定机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组成。市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根据《认定办法》第八条,市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1.负责组织开展本市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纳入青岛市科技专家库统一监督管理;3.负责委托、指导区(市)科、财、税部门做好申报、核查和日常服务管理等。4.负责建立认定信用和惩戒制度。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参与认定的专家等相关人员予以记录,会同相关部门、单位作出相应处理。5.负责做好政策宣传、拟认定高企的培育,组织开展本市潜力高企的挖掘、申报培训等工作。6.负责做好已认定企业的后续服务、管理、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7.科技部门侧重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方面的审查;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侧重企业财税指标和审计报告的审查。8.完成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二)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职责在市认定机构统筹指导下,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属地管理,全面压实区(市)责任。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负责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核查、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职责为:1.负责指导、推荐辖区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区(市)科技部门负责申报受理、材料审查和推荐,对企业提交的材料按申报通知要求进行审查,确保提交材料符合要求;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同时明确企业研发活动真实性;在认定公告发布后,及时收取并妥善保管企业纸质申报材料。区(市)税务部门主要对企业申报材料中有关数据与纳税申报系统相关数据是否一致进行核实并出具意见。2.负责管理服务辖区内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协助市认定机构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通过主管部门提交市认定机构复核。3.完成市认定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三)中介机构条件和职责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应由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1.中介机构条件(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3)相关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2.中介机构职责直接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3.中介机构纪律中介机构应签订承诺书,明确本机构及相关人员责、权、利事项。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中介机构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市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相关中介机构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对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质量的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按照青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2部门<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青信用办〔2018〕120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四)专家条件和职责1.专家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并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2)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技术领域》,见《认定办法》附件)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财务专家应具有相关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资格且从事财税工作10年以上。(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4)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2.专家库及专家选取办法(1)市认定机构建立专家库(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实行专家聘任制和动态管理,备选专家应不少于评审专家的3倍。(2)市认定机构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指定1名技术专家担任组长,统筹协调组内认定评审工作。3.专家职责(1)审查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项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专项报告等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要求。(2)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规定,评审专家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独立评价。技术专家应主要侧重对企业知识产权、研究开发活动、主营业务、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打分;财务专家负责审核中介机构资质,参照申报材料的专项审计报告、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等进行评价打分。(3)在各评审专家独立评价的基础上,由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价。4.专家纪律(1)应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并签订承诺书。(2)评审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3)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4)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5)认定评审期间,未经市认定机构许可不得擅自与企业联系或进入企业调查。(6)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好处和利益。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由市认定机构取消其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资格,并将违纪情况通报所在单位。二、认定程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报采取常态化申报,评审及报备工作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企业申报的数量分批次组织实施。(一)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二)注册登记新注册企业用户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fuwu.most.gov.cn),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开展后续申报工作。(三)网络填报继续实行常态化申报,分批次统筹评审。在申报受理阶段结束前,企业可随时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逐项上传附件材料。申报完成后,企业需生成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封皮并盖章。企业上传电子版申报材料后须认真检查,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证据有效;最终上缴存档材料内容须与系统填报内容一致。对涉密企业,须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企业需签订《青岛市信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及采集授权书》,允许第三方机构查验涉及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数据指标。(四)区(市)审查推荐企业所属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要加强联动协同,充分了解掌握辖区企业的经营和创新情况,重点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科技人员情况、知识产权情况、研发组织、申报数据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一致性和合理性等进行核查,在明确研发活动真实存在前提下,尤其注意核查申报数据与证明材料一致性。区(市)科技主管部门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逐条进行审查,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同时加强与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及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沟通协同,就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最终出具推荐函将审查通过企业推荐到市认定机构。(五)大数据筛查市认定机构通过国家申报系统将区(市)审查推荐的待评审企业信息导出,逐批次进行大数据比对,根据比对情况建立申报企业诚信数据库。对通过比对企业,移交专家评审;对存疑企业,由区(市)联系企业核实整改并进一步补充完善;对偏差较大或通过数据改动最终得分有明显提高企业,要求企业做出情况说明并视具体情况判定是否允许参与评审;拒不说明情况或恶意调整数据的,按照青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纳入诚信建设黑名单,并与有关部门共享。(六)专家评审对通过大数据筛查的企业,由市认定机构按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进行分组评审。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每个企业的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60%,并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所有专家登陆“高新技术企业专家评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评审系统”),每名技术专家单独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专家评价表》,每名财务专家单独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务专家评价表》,专家组长汇总各位专家分数,按分数平均值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经专家评审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相关条件且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的企业进入下一环节。评审未通过的企业可在整改后进一步完善申报材料,经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推荐再参加下一批评审。(七)市认定机构综合审查、认定报备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市认定机构对已通过专家评审企业进行综合审查,可根据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现场问询”或“实地核查”。市认定机构根据综合审查情况研究确定认定名单,上报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八)公示公告经认定报备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备案,核发证书编号,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企业名单,由市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时间以公示时间为准。(九)材料提交企业申报材料包含电子申报材料和纸质申报材料两部分。通过认定的企业在公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胶装成册,向注册地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完整的纸质版、电子版申报材料各一份,企业自身留存一份备查。纸质申报材料应统一编制页码,每部分之间用彩页隔开,正反面打印,书籍式胶装成册(书脊处由上至下打印企业名称及认定年度)并加盖企业公章。纸质申报材料须与上传电子文本一致,其中,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须为原件。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准备专门的申报材料档案存放场所,妥善保管企业书面材料。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备企业可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交由市认定机构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三、监督管理(一)企业年报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市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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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湖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  (一)开发项目位于长沙市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全省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适用于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湖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2016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2年3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3-29企业所得税湖南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A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二、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六、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八、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3-22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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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8〕9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居民企业,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应在2022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税款。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应及时申请退税,不再抵缴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应如实、正确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二、电子税务局年度纳税申报功能将于2022年3月1日开通,企业进入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即可进行申报。三、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年度纳税申报表表单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首页-资料下载-表单下载-申报纳税”中下载。四、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及填报讲解视频,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青税书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业务培训”或青岛税务公众号“微课堂-青税微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业务培训”在线观看。其他汇算清缴未尽事宜或疑问,企业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线上互动培训、税企沟通平台、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咨询。特此通告。附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资料清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2年2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2-25企业所得税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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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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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称基础设施REITs)试点,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其中,对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原始权益人通过二级市场认购(增持)该基础设施REITs份额,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认定优先处置战略配售份额。  三、对基础设施REITs运营、分配等环节涉及的税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适用范围为证监会、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的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  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1日前发生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事项,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相关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1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1-26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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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

A
为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推动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现发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二、企业从事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中目录规定范围的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项目,若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三、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中目录规定范围,但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2021年12月31日止。四、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如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从事的项目是否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是否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的范围,可提请省级以上(含省级)发展改革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出具意见。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附件: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12-16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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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实行企业所得税 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的通告

A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和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实行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2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广西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功能模块进行申报(以下简称“十一税合一综合申报”)。其中,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预缴申报仅适用于按实际利润额按季预缴的企业,暂不涵盖按月预缴企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二、推行“十一税合一综合申报”是通过信息技术对纳税申报线上表格填写和办税流程进行优化,不涉及具体业务政策调整。推行该功能模块后,广西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等功能仍继续使用。特此通告。附件:广西电子税务局“十一税合一综合申报”操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9-28企业所得税广西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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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购买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1.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  (二)发行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1.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2.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按照该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但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除外:  (一)该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  (二)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将该项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符合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境内被投资企业向境外投资者支付的利息应视为股息,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二)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五、关于文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6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6-22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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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20-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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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税务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20〕19号)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2022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布如下:1.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福建省邓子基教育基金会3.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基金会4.石狮市教育基金会5.厦门市教育基金会6.闽都中小银行教育发展基金会7.福建省高心灵传统文化发展基金会8.福州市扶贫发展基金会9.福建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10.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11.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12.厦门市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13.福建省担当者行动教育基金会14.厦门市红十字基金会15.福建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16.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17.寿宁县教育发展基金会18.寿宁县健民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19.福建省扶贫基金会20.福建富闽基金会21.福建省龙岩扶贫基金会22.福建省龙岩市李新炎慈善基金会23.福建省商盟公益基金会24.林则徐基金会25.福建省同心慈善基金会26.福建卢嘉锡科学教育基金会27.厦门建安慈善基金会28.厦门中山医院基金会29.福建省正荣公益基金会30.福建省兴业证券慈善基金会31.福建省乔丹体育基金会32.福建省恒申慈善基金会33.福建省正佳慈善基金会34.福建大丰文化基金会35.福建省林文镜慈善基金会36.晋江市青阳教育发展基金会37.尚德教育基金会38.厦门市陈嘉庚教育基金会39.福建江夏慈善基金会40.漳州市李瑞河茶文化教育基金会41.南安市黄良庵慈善基金会42.福建省博爱扶老救孤慈善基金会43.闽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44.福建省上和慈善基金会45.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46.福建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正祥教育基金会47.南安市芙蓉基金会48.华侨大学教育基金会49.福建省阳光慈善公益基金会50.福建省经纬慈善基金会51.福建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52.福州市教育基金会53.泉州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54.福建省漳州中扬梅香慈善基金会55.福建省兴银慈善基金会56.福建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57.福建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58.福建省王清海职业教育基金会59.福建农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60.福建省竹兴政旺慈善基金会61.福建省粉红力量妇女儿童帮扶基金会62.福建省发树慈善基金会63.福建省道勤慈善基金会64.福建省德诚慈善基金会65.南安市石井创新社会管理公益基金会66.福建省融信公益基金会67.福建省陈章辉福信慈善基金会68.福建省福万通慈善基金会69.福建省尚善公益基金会70.福建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71.霞浦县振兴教育基金会72.福建陈燕平慈善基金会73.福州一中教育发展基金会74.福建江夏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75.屏南县育才教育发展基金会76.福建宏利基金会77.尤溪县第一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78.尤溪县朱子教育发展基金会79.三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80.大田县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81.永安市燕翔教育发展基金会82.福建省宁化第一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83.漳州市惠天慈善基金会84.漳州市福建省厦门双十中学漳州校区教育基金会85.漳州市第一中学蒋艾青教育基金会86.漳州市陈金才慈善基金会87.泉州市泉州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88.泉州市泉外教育发展基金会89.泉州市鲤城区教育发展基金会90.丰泽区教育发展基金会91.泉州市泉港区第五中学奖教奖学基金会92.晋江市慈善基金会93.晋江市英林心公益慈善基金会94.晋江市七匹狼慈善教育基金会95.晋江市利郎慈善基金会96.晋江市世晋青心连心慈善基金会97.晋江市青阳庄紫祥慈善基金会98.晋江市佛教慈善基金会99.惠安县亮亮教育基金会100.石狮市蚶江教育基金会101.石狮市祥芝镇教育基金会102.泉州台商投资区海丝教育基金会103.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04.莆田市湄洲妈祖慈善基金会105.莆田市三棵树公益基金会106.莆田市壶兰教育基金会107.莆田市聚德教育基金会108.莆田建康基金会109.莆田市城厢区宏峰扶贫基金会110.龙岩市情系红土教育基金会111.龙岩市新罗区公益服务基金会112.龙岩市新罗区登高教育基金会113.龙岩市紫金山公园教育基金会114.龙岩市永翠慈善基金会115.上杭县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116.宁德市民族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17.柘荣县东狮山教育发展基金会118.福鼎市名京助学济困基金会119.福州市人口福利基金会120.长乐市第七中学奖教基金会121.福州市铭记教育慈善基金会122.福清市人才培养基金会123.永泰县乡村复兴基金会124.招商局漳州开发区社区基金会125.福建集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26.福建农林大学安溪茶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127.厦门市老年基金会128.厦门观音寺慈善基金会129.厦门市革命传统教育发展基金会130.莆田市金淼慈善基金会131.福建省大爱善行慈善基金会132.福建省德盛慈善基金会133.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基金会134.福建海西青年创业基金会135.福建省海峡数字国际信息交流中心136.福建省素馨小动物保护中心137.福建省星火助学公益服务中心138.福建省高心灵助学公益服务中心139.福建省善才公益慈善研究院140.福建省手拉手扶老救灾公益服务中心141.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142.福建省古道公益救助服务中心143.漳州市爱心物品回收中心144.漳州市小动物科学养护救助中心145.泉州市雷霆救援中心146.泉州市至善残疾人职业教育中心147.泉州市中保济困公益慈善中心148.莆田绿萌滨海湿地研究中心149.莆田市城厢区雨花志愿者公益服务中心150.龙岩市方圆社工服务中心151.古田县仁济社工中心152.平潭综合实验区博爱助残志愿服务中心153.福建省福至心灵助学服务中心154.福建省履行家间隔年文化推广中心155.龙岩市新罗区壹公益组织服务社156.福建省企业家公益协会157.福建省全民终身教育促进会158.福建省爱和生命关怀公益协会159.福建省助学济困公益协会160.福建省光彩事业促进会161.福建省佛教慈善协会162.三明市梅列区慈善总会163.大田县慈善总会164.永安市慈善总会165.宁化县关心下一代扶贫助学工作协会166.尤溪县慈善总会167.泰宁县慈善总会168.三明市光彩事业促进会169.将乐县慈善总会170.华安县慈善总会171.泉州市助孤公益协会172.鲤城区慈善会173.泉州大开元寺扶贫救灾公益协会174.泉州市泉港区慈善总会175.泉港区扶贫开发协会176.晋江市紫帽镇慈善协会177.晋江市东石镇慈善总会178.晋江市安海慈善协会179.晋江市东石镇教育发展促进会180.晋江市永和镇教育发展促进会181.晋江经济开发区教育发展促进会182.晋江市罗山街道教育发展促进会183.晋江市南峰中学教育发展促进会184.晋江市池店镇教育发展促进会185.惠安县爱心帮扶公益慈善协会186.德化县慈善总会187.泉州台商投资区慈善总会188.莆田市荔城区慈善总会189.龙岩市新罗区慈善总会190.长汀县慈善总会191.龙岩市慈善总会192.龙岩市光彩事业促进会193.古田县爱心公益联合会194.古田县慈善总会195.屏南县慈善总会196.寿宁县慈善总会197.平潭综合实验区慈善总会198.福州市光彩事业促进会199.福州市台江区慈善总会200.福州市仓山区慈善总会201.福州市晋安区慈善总会202.福州市马尾区慈善总会203.福清市助学助残志愿者协会204.福清市助老助医公益协会205.连江县慈善总会206.连江县同心教育促进会207.闽清县慈善总会208.永泰县慈善总会209.顺昌县慈善总会210.武夷山市慈善总会211.政和县慈善总会212.延平区慈善总会213.连城县慈善总会214.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215.福建省助残公益协会216.福建省环保志愿者协会217.福建省教育援助协会218.福建省助困公益协会219.漳州市慈善总会220.漳州市芗城区慈善总会221.龙海市慈善总会222.漳浦县慈善总会223.平和县慈善总会224.长泰县慈善总会225.丰泽区慈善总会226.洛江区慈善总会227.石狮市慈善总会228.晋江市慈善总会229.惠安县慈善总会230.安溪县慈善总会231.永春慈善总会232.上杭县慈善总会233.武平县慈善总会234.漳平市慈善总会235.龙岩市永定区慈善总会236.宁德市慈善总会237.寿宁在线慈善会238.福安市慈善总会239.福鼎市慈善总会240.福州市慈善总会241.福州市鼓楼区慈善总会242.福清市慈善总会243.福州市长乐区慈善总会244.罗源县晨曦慈善协会245.福建省罗源县慈善总会246.南平市慈善总会247.松溪县慈善总会248.邵武市慈善总会249.浦城县慈善善总会250.福建省慈善总会251.泉州市慈善总会252.福建省简单助学公益协会253.周宁县慈善总会254.南安市慈善总会255.霞浦县慈善总会256.漳州市龙文区慈善总会257.南平市闽北互动志愿者协会258.南平市建阳区慈善总会259.福建省慈善服务协会260.光泽县慈善总会261.三明市慈善总会262.南靖县慈善总会263.宁德市蕉城区慈善总会上述社会组织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在资格有效期内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并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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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认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第一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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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有关规定,现将2020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1.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2.呼和浩特市红十字会3.包头市红十字会4.呼伦贝尔市红十字会5.和林格尔县红十字会6.托克托县红十字会7.清水河县红十字会8.土默特左旗红十字会9.武川县红十字会10.土默特右旗红十字会11.海拉尔区红十字会12.扎兰屯市红十字会13.乌兰浩特市红十字会14.科尔沁右翼中旗红十字会15.奈曼旗红十字会16.东乌珠穆沁旗红十字会17.东胜区红十字会18.达拉特旗红十字会19.准格尔旗红十字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1年5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5-06企业所得税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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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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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ensp,税务总局ensp,国家发展改革委ensp,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公告)的规定,为落实好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优惠事项办理方式  第三方防治企业依照60号公告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第三方防治企业依照60号公告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一)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一年以上的情况说明,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有关的合同、收入凭证。  (二)当年有效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执(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记录等材料。  (三)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总收入及其占比等情况说明。  (四)可说明当年企业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的有关材料:  1.污染物检测仪器清单,其中列入《实施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检测仪器需同时留存备查相关检定证书,  2.当年常规理化指标的化验检测全部原始记录,其中污染治理类别为危险废物的利用与处置的,还需留存备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五)可说明当年企业能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的有关材料:  1.环境污染治理运营项目清单、项目简介。  2.反映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连续稳定达标的所有自动监测日均值等记录,由具备资质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全部检测报告。从事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餐饮油烟治理的,如未进行在线数据监测,也可不留存备查在线监测数据记录。  3.运营期内能够反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日常运行情况的全部记录、能够说明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材料。  (六)仅从事自动连续监测运营服务的第三方企业,提供反映运营服务期间自动监测故障后及时修复、监测数据“真、准、全”等相关证明材料,无须提供反映污染物排放连续稳定达标相关材料。  三、相关后续管理  (一)第三方防治企业享受60号公告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将按照规定开展后续管理。  (二)税务部门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对享受优惠的企业是否符合60号公告第二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条件有疑义的,可转请《环境污染治理范围》(见附件)所列的同级生态环境或发展改革部门核查。  (三)生态环境或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同级税务部门转来的核查资料后,应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核查可以采取案头审核或实地核查等方式。需要实地核查的,相关部门应协同进行,涉及异地核查的,企业运营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生态环境或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收到核查要求后两个月内,将核查结果反馈同级税务部门。  本公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环境污染治理范围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2021年4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4-29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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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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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精神,根据《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现公告如下:一、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五)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二、本公告第一条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规定执行。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4-23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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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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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及其配套税收政策有关要求,现将《若干政策》第二条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公告如下:一、《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三)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EDA工具、IP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万元;(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8个;(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和经营场所,且必须使用正版的EDA等软硬件工具;(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二、《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三)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万元;(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个;(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三、《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三)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000万元;(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研发、生产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个;(六)具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四、《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三)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收)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2000万元;(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5个;(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芯片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五、本公告企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六、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的“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税收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见附件。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要求将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提交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规定转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核查。七、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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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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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伤残人员康复或者恢复残疾肢体功能,现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5.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  6.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二、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4-02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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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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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汇算清缴范围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及《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8〕9号)规定,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进行汇算清缴。二、汇算清缴时间企业应在2021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税款。三、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应报送的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2020年修订);2.财务报表;3.相关涉税事项资料:(1)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2)涉及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3)涉及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5)涉及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4.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资料报送的特殊规定: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A200000),同时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二)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应报送的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2.财务报表。网上完成年度纳税申报的企业,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的纸质资料。 四、其他有关事项说明(一)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事宜为落实2020年出台的多项企业所得税政策,优化填报口径,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对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部分修订,本次修订涉及12张表单的样式和填报说明以及2张表单的填报说明,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年度纳税申报表表单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首页-资料下载-表单下载-申报纳税”中下载。(二)网上申报相关功能操作企业进入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即可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电子税务局申报除了按照申报表表内、表间关系设置校验之外,增加以下提醒功能:1.自动判定小型微利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千帆计划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等身份,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生成相关数据,并带出相应表单。申报结束后,系统会弹出享受优惠事项及金额的提示。2.前三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税款提醒以及退抵税申请跳转功能,存在多缴税款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一键跳转退抵税申请,该功能将于2021年4月上线。对于汇算清缴当年度形成多缴税款的企业,可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申请退抵税。3.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涉税事项资料报送,企业在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应数据格时,系统自动提示资料清单,企业可上传资料附件,完成涉税事项资料的报送。不选择网上报送涉税事项资料的企业,仍可到办税厅报送纸质资料。企业如对电子税务局自动判定身份、多缴税款金额等有异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三)风险提示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筹安排,2020年度汇算清缴期间青岛市税务局将继续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且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均可使用风险提示服务进行风险扫描。风险提示服务流程及注意事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四)培训辅导和纳税咨询渠道1.培训辅导。青岛市税务局制作了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及填报等培训视频,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首页-青税书屋”中下载或在青岛税务公众号“微课堂-青税微课”在线观看。2.纳税咨询。企业对汇算清缴事项有疑问,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台、咨询电话进行咨询;企业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疑问,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机关网站纳税咨询栏目、手机税税通咨询建议板块等渠道进行咨询。特此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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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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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本文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其中,《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调整为《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18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1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0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12-30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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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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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为进一步推动创业投资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在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试行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示范区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上述两种情形下,应分别适用以下公式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免征额:  (一)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  (二)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二、本通知所称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示范区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要求,并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三、个人股东从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月1日前发生的股权投资,在本通知规定的执行期内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12-29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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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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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科委,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就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通知如下:一、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20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包括:朝阳园、海淀园、丰台园、顺义园、大兴—亦庄园、昌平园。二、本通知所称技术,是指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权利人依法就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三、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3年以上(含3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和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四、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相关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三条规定执行。五、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六、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12-25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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