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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消费税”

Q

新电子税务局中批量零申报功能是什么?

A
您好!新电子税务局中批量零申报功能如下:纳税人在解除非正常户前需向税务机关履行申报义务。对于存续期间无实际经营收入、无应税销售额、无减免税情形、无应补(退)税的流转税纳税人,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的补申报申请可以进行简易方式处理,遵循纳税人意愿,通过“免填单”形式打印确认表,经由纳税人或其代理人签章确认后,直接通过批量申报方式办结。批量零申报暂只支持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财务报表、城市建设维护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23:02批量零申报全国
Q

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中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A
您好,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并将其转交给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出口企业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在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如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出口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不得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相应的加工费不得申报免税。在电子税务局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具体操作步骤如下: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功能菜单,如图1所示。图1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界面二、进入系统后,展示明细列表,列表中可显示已采集的明细数据,同时提供【新增】、【删除】、【上传资料】、【编辑】、【数据自检】、【自检查询】和【提交】按钮,如图2所示。图2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界面(一)点击【新增】按钮系统弹出“来料加工免税证明采集”界面,可采集明细数据,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可将当前录入数据保存至系统内,同时关闭窗口;点击【保存并新增】按钮,可将当前数据保存至系统内,同时保留采集窗口,支持纳税人继续采集;点击【取消】按钮,可关闭当前窗口;如图3所示。图3来料加工免税证明采集界面(二)勾选数据点击【删除】按钮,可将勾选数据进行删除,如图4所示。图4删除界面(三)点击【上传资料】按钮,弹出上传附列资料界面,可在界面中选择需上传的资料进行上传,如图5、图6所示。图5上传资料界面图6上传资料明细界面(四)点击明细数据后方的【编辑】按钮,可弹出数据编辑界面,在此界面可进行数据编辑,如图7所示。图7编辑界面(五)点击【数据自检】按钮,可将列表中数据进行数据自检,如图8所示。图8数据自检界面(六)自检完毕后点击【自检查询】按钮,可查询当前明细数据中存在的疑点信息,其中支持【导出】操作,可将疑点信息导出至Excel,如图9所示。图9疑点详情界面(七)点击明细数据后方的“疑点合计”,可查看当前明细数据中存在的疑点信息,数字分别代表疑点数量合计/错误类疑点数量/警告类疑点数量,如图10所示。图10疑点合计界面(八)确认数据无问题后,可点击【提交】按钮,提交数据,如图11、图12所示。图11提交界面图12提交成功界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22:32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全国
Q

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上办理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

A
您好,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生产企业,应在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出口合同签订后,报送《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数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再按照规定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申报、核销。在电子税务局上操作流程如下: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功能菜单,如图1所示。图1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功能菜单界面二、进入系统后,展示明细列表,列表中可显示已采集的明细数据,同时提供【新增】、【删除】、【上传资料】、【编辑】和【提交】功能,如图2所示。图2明细列表展示界面三、数据维护(一)新增1.点击【新增】按钮系统弹出“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采集”界面,此界面可采集明细数据,如图3所示。图3“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采集”界面2.点击【取消】按钮,可关闭当前窗口,如图4所示。图4取消界面3.点击【保存】按钮,可将当前录入数据保存至系统内,同时关闭窗口,如图5所示。图5保存界面4.点击【保存并新增】按钮,可将当前数据保存至系统内,同时保留采集窗口,支持继续采集,如图6所示。图6保存并新增界面(二)删除勾选数据点击【删除】按钮,可将勾选数据进行删除,如图7所示。图7删除界面(三)上传资料点击【上传资料】按钮,弹出上传附列资料界面,可在界面中选择需上传的资料进行上传,如图8、9所示。图8上传资料界面图9确定上传资料界面(四)编辑点击明细数据后方的【编辑】按钮,可弹出数据编辑界面,在此界面可进行数据编辑,如图10所示。图10数据编辑界面四、确认数据无问题后,可点击【提交】按钮,将数据提交至核心系统,如图11所示。图11数据提交界面五、提交成功后,跳转至提交成功界面,如图12所示。图12提交成功界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22:31流程全国
Q

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上进行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

A
您好,生产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在电子税务局上操作流程如下: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功能菜单,如图1所示。图1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功能菜单界面二、进入系统后,展示明细列表,列表中可显示已采集的明细数据,同时提供【新增】、【删除】、【上传资料】、【编辑】、【数据自检】、【自检查询】和【提交】按钮功能,如图2所示。图2明细列表展示界面三、数据维护(一)新增1.点击【新增】按钮系统弹出“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采集”界面,此界面可采集明细数据,如图3所示。图3“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采集”界面2.点击【取消】按钮,可关闭当前窗口,如图4所示。图4取消界面3.点击【保存】按钮,可将当前录入数据保存至系统内,同时关闭窗口,如图5所示。图5保存界面4.点击【保存并新增】按钮,可将当前数据保存至系统内,同时保留采集窗口,支持继续采集,如图6所示。图6保存并新增界面(二)删除勾选数据点击【删除】按钮,可将勾选数据进行删除,如图7所示。图7删除界面(三)上传资料点击【上传资料】按钮,弹出上传附列资料界面,可在界面中选择需上传的资料进行上传,如图8、9所示。图8上传资料界面图9确定上传资料界面(四)编辑点击明细数据后方的【编辑】按钮,可弹出数据编辑界面,在此界面可进行数据编辑,如图10所示。图10数据编辑界面(五)数据自检1.点击【数据自检】按钮,可将列表中数据进行数据自检,如图11所示。图11数据自检界面2.自检完毕后点击【自检查询】按钮,可查询当前明细数据中存在的疑点信息,支持【导出】操作,可将疑点信息导出至EXCEL,如图12所示。图12疑点详情界面3.点击明细数据后方的“疑点合计”,可查看当前明细数据中存在的疑点信息,数字分别代表疑点数量合计/错误类疑点数量/警告类疑点数量,如图13所示。图13疑点信息数量显示界面四、根据企业的业务情况可在此菜单对以下业务数据进行采集:“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和“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点击后可进入对应表单界面,如图14所示。图14其他表单采集界面五、确认数据无问题后,可点击【提交】按钮,将数据提交至核心系统,如图15所示。图15数据提交界面六、提交成功后,跳转至提交成功界面,如图16所示。图16提交成功界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22:29流程全国
Q

哪些应税消费品可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A
您好,下列应税消费品可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一、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二、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三、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四、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五、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1 15:52:49哪些全国
Q

河南省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核准

A
一、事项名称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核准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限时办结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是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核准是指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免退税申报业务,税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核准的管理事项。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核准包括: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视同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退税申报核准。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的,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一)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指外贸企业以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方式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在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后于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退税申报,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业务中的出口货物除出口企业常规性出口货物外,还包括经保税区仓储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出口货物、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二)视同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视同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的货物范围包括: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货物、境外实物投资出口货物、对外援助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销售给特殊区域货物、进入列名出口监管仓库的国内货物、免税品经营企业运入海关监管仓库货物、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货物、融资租赁货物、销售横琴、平潭企业的货物、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出口货物。(三)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申报核准指出口企业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退税申报,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类型包括:修理修配船舶、其他进境复出口货物以及航线维护(航次维修)。四、设定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全文(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1号公告)全文(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全文(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全文(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全文(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全文五、办理材料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报送类型报送条件资料处理方式(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办理)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1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是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3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2份是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1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是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1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是5《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1条件报送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税务机关留存是6《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2条件报送需要提供收汇资料的税务机关留存1份是7《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2条件报送由于规定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税务机关留存1份是8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1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是9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条件报送进口货物复出口时税务机关留存是10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1条件报送属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税务机关留存是11消费税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1条件报送属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税务机关留存是12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1条件报送进口货物复出口时税务机关留存是13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1条件报送属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税务机关留存是14出口收汇资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资料)1条件报送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自税务机关书面通知起24个月内提交;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查验后返还是15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1条件报送由于规定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税务机关留存是16代理出口货物证明1条件报送属委托出口的货物税务机关留存是17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复印件1条件报送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税务机关留存是18分包合同(协议)1条件报送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包税务机关留存是19经外轮或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1条件报送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货物税务机关留存是20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复印件1条件报送境外投资出口货物税务机关留存是2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1条件报送销售中标机电产品查验后返还是2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1条件报送销售中标机电产品查验后返还是2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1条件报送销售中标机电产品查验后返还是2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1条件报送销售中标机电产品查验后返还是25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提供)1条件报送销售中标机电产品查验后返还是2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1条件报送销售中标机电产品查验后返还是27海关对免税店销售货物的核销证明1条件报送免税品经营企业运入海关监管仓库货物税务机关留存是28收取租金开具的发票1条件报送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税务机关留存是29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1条件报送租赁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税务机关留存是30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1条件报送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税务机关留存是31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条件报送境外带料加工企业税务机关留存是32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入账单1条件报送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查验后返还是33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1条件报送经保税区仓储企业出口货物税务机关留存是34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1条件报送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查验后返还是填报需知:(一)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二)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六、办理流程七、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5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办结(根据出口企业类别不同)。八、表证单书(一)A0631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A0631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填写样例))(二)A0800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A0800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填写样例))(三)A0800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四)A06374《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A06374《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填写样例))(五)A06342《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A06342《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填写样例))(六)A06343《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A06343《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填写样例))九、注意事项(一)本事项限时办结。出口企业分类差异化规则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对需要排除涉嫌骗税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受理时限不受办理时限的限制。(二)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三)最多跑一次是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四)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五)文书表单可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六)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七)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八)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属于应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时的规定原因。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7.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9.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十、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一、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二、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十三、收费标准不收费十四、联系方式拨打12366热线,或者拨打各地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
Q

河南省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报告

A
一、事项名称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报告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限时办结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是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四、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8号)全文(二)《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全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全文(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全文(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全文(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全文(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全文(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全文(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全文(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附件2(十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全文(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全文(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全文五、办理材料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报送类型报送条件资料处理方式(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办理)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1纳税人申请报告1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是填报需知:(一)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二)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六、办理流程七、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13个工作日办结。八、表证单书无。九、注意事项(一)自2017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同时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在汇总纳税申请资料中予以说明即可,不需要就增值税、消费税分别报送申请资料。(二)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无需由市场监管部门另外出具证明。(三)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四)最多跑一次是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五)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六)文书表单可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十、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一、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二、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十三、收费标准不收费十四、联系方式拨打12366热线,或者拨打各地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16 15:47:33增值税
Q

河南省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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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变更)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条件即办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否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符合即办条件的最多跑一次三、办理条件《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其提供的资料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企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四、设定依据(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全文(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全文(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三条“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三)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一条“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除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电子数据。(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企业按照变更前退(免)税办法已申报但在批准变更前未审核办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照原退(免)税办法单独审核、审批办理。对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的退(免)税应全部按规定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审批办理退(免)税。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三)出口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按《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相关规定办理。”(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一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如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税款。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注销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附件1),提供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相关部门批件及承继注销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继企业)在注销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账号,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无误后,可在注销企业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前办理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手续。注销后,注销企业的应退税款由其主管税务机关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如发生需要追缴多退税款的向承继企业追缴。”(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全文(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全文(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一条“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全文(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第二条“二、向境外单位提供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退(免)税时,应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二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时,如果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款。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撤回备案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视同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一)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附件1);(二)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及相关部门批件;(三)承继撤回备案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继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撤回备案事项办结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撤回备案企业的应退税款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如发生需要追缴多退税款的,向承继企业追缴。”(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全文五、办理材料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报送类型报送条件资料处理方式(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办理)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2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1份2《出口退(免)税结清税款报告表》1条件报送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税务机关留存3有关变更项目的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复印件1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4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对应的资料1条件报送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税务机关留存填报需知:(一)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二)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六、办理流程七、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办或7个工作日办结。八、表证单书(一)A04042《出口退(免)税备案表》(A04042《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样例))(二)A08025《出口退(免)税结清税款报告表》九、注意事项(一)需要税务机关核实调查或结清税款的,7个工作日办结(需要纳税人清算或纳税人有未结清退税款的,不计入办理时间)。(二)本条规范适用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变更、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变更事项。(三)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四)最多跑一次是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五)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六)文书表单可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七)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留存以下资料,即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办退税: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变更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变更后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留存备查即可,无需重新报送该表。(八)按规定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撤回事项,应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九)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时,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十)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十、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一、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二、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十三、收费标准不收费十四、联系方式拨打12366热线,或者拨打各地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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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具完税分割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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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开具完税分割单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否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完税分割单开具,指已经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应当由销货企业凭已完税的原购进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第二联(收据乙),到销货企业所在地的县(区)级税务局换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出口企业再次将购进货物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销货企业应当凭原购进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第一联到销货企业所在地县(区)级税务局再次换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劳务完税分割单》。四、设定依据(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是由税务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或者证明该纳税人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已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纸质税收票证。具体包括:(一)《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由税务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纳税人以银行经收方式,税务收现方式,或者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时,均使用本缴款书。纳税人缴纳随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其他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缴款方式,使用其他种类的缴款书,不得使用本缴款书。(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已经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为证明所售货物完税情况,便于其他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到税务机关换开的纸质税收票证。”五、办理材料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报送类型报送条件资料处理方式(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办理)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1《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填开申请表》1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1必报必报查验后返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1条件报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报送条件为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出口企业再次将购进货物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查验后返还填报需知:(一)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二)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六、办理流程七、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八、表证单书(一)A07025《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填开申请表》九、注意事项(一)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二)最多跑一次是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三)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四)文书表单可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十、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一、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二、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十三、收费标准不收费十四、联系方式拨打12366热线,或者拨打各地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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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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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否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委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四、设定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三款“十、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三)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由委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转交受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应填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1.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2.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3.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企业本年度发生退运的、不需提供);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四条“有关单证证明办理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与此冲突的内容停止执行。”(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十一条“货物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海关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具证明时,应使用撤销数据进行审核比对。出口企业未申报退(免)税的,不得再申报退(免)税;已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应补缴已退(免)税款。”五、办理材料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报送类型报送条件资料处理方式(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办理)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1《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1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2出口发票1条件报送外贸企业不需提供查验后返还3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1条件报送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外贸企业提供税务机关留存4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1条件报送涉及委托出口货物的企业提供查验后返还填报需知:(一)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二)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六、办理流程七、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八、表证单书(一)A05016《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A05016《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填写样例))九、注意事项(一)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二)最多跑一次是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三)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四)文书表单可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十、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一、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二、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十三、收费标准不收费十四、联系方式拨打12366热线,或者拨打各地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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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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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否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以双委托方式(生产企业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均委托出口企业办理)从事的进料加工业务,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转交委托方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四、设定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十、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二)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委托方。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1.加工贸易手册及复印件;2.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四条[条款失效]3.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全文五、办理材料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报送类型报送条件资料处理方式(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办理)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1《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2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1份2加工贸易手册复印件1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3代理进口协议复印件1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填报需知:(一)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二)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六、办理流程七、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八、表证单书(一)A08056《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A08056《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填写样例))九、注意事项(一)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二)最多跑一次是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三)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四)文书表单可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十、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一、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二、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十三、收费标准不收费十四、联系方式拨打12366热线,或者拨打各地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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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

A
一、事项名称《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否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四、设定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六款“十、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六)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全文五、办理材料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报送类型报送条件资料处理方式(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办理)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1《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1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1条件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为未抵扣且未申报退税的货物发生内销时企业申请时提供。查验后返还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1条件报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为未抵扣且未申报退税的进口货物发生内销的,企业申请时提供。税务机关留存4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复印件1条件报送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时不需提供查验后返还5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1条件报送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时提供税务机关留存填报需知:(一)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二)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六、办理流程七、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八、表证单书(一)A05018《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A05018《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填写样例))九、注意事项(一)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二)最多跑一次是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三)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四)文书表单可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十、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一、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二、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十三、收费标准不收费十四、联系方式拨打12366热线,或者拨打各地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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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河南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A
一、事项名称《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否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委托出口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委托方自该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四、设定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其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签章。”(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三条“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外,委托方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此前未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不再报送;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委托方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五、办理材料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报送类型报送条件资料处理方式(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办理)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1《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相应的电子数据3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1份2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1必报必报查验后返还填报需知:(一)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二)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六、办理流程七、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八、表证单书(一)A05066《委托出口货物证明》(A05066《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填写样例))九、注意事项(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的相关规定办理。(二)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三)最多跑一次是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四)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五)文书表单可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十、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一、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二、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十三、收费标准不收费十四、联系方式拨打12366热线,或者拨打各地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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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河南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A
一、事项名称《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否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委托出口货物,受托方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业务如发生在受托方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的,按规定不予出具证明。四、设定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十、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出口货物报关单;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第四条“第四条委托出口的市场经营户应与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签订《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协议》。受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全文五、办理材料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报送类型报送条件资料处理方式(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办理)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1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2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1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1条件报送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税务机关留存4委托出口货物证明1条件报送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税务机关留存填报需知:(一)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二)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六、办理流程七、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八、表证单书(一)A0501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A0501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填写样例))九、注意事项(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的相关规定办理。(二)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三)最多跑一次是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四)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五)文书表单可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十、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一、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二、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十三、收费标准不收费十四、联系方式拨打12366热线,或者拨打各地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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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河南省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撤回)

A
一、事项名称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撤回)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条件即办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否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或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其提供的资料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企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四、设定依据(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全文(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全文(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三条“三、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三)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一条“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除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电子数据。(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企业按照变更前退(免)税办法已申报但在批准变更前未审核办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照原退(免)税办法单独审核、审批办理。对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的退(免)税应全部按规定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审批办理退(免)税。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三)出口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按《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相关规定办理。”(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一条“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如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税款。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注销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附件1),提供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相关部门批件及承继注销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继企业)在注销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账号,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无误后,可在注销企业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前办理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手续。注销后,注销企业的应退税款由其主管税务机关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如发生需要追缴多退税款的向承继企业追缴。”(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全文(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全文(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一条“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全文(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第二条“二、向境外单位提供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退(免)税时,应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二条“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时,如果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款。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撤回备案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视同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一)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附件1);(二)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及相关部门批件;(三)承继撤回备案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继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撤回备案事项办结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撤回备案企业的应退税款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如发生需要追缴多退税款的,向承继企业追缴。”(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全文五、办理材料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报送类型报送条件资料处理方式(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办理)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2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1份2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声明。1条件报送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时,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企业提供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税务机关留存3《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相关部门批件及承继注销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在注销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账号。1条件报送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申请企业查验后返还填报需知:(一)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二)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六、办理流程七、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办或7个工作日办结。八、表证单书(一)A04042《出口退(免)税备案表》(A04042《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表样例))(二)A08065《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A08065《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填表样例))九、注意事项(一)需要税务机关核实调查或结清税款的,7个工作日办结(需要纳税人清算或纳税人有未结清退税款的,不计入办理时间。)(二)本条规范适用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撤回、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撤回事项。(三)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四)最多跑一次是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五)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六)文书表单可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七)按规定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撤回事项,应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八)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十、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一、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二、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十三、收费标准不收费十四、联系方式拨打12366热线,或者拨打各地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Q

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如何确定?(上海)

A
您好,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除另有规定外,按照纳税人取得登记证照上记载的地址确定。三、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以其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四、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五、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地点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六、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七、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所在地在海上,不属于市区或镇,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为1%。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09 16:40:50城市维护建设税上海
Q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A
您好,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上述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9-24 17:20:05消费税全国
Q

哪些情形可以办理留抵退税?

A
您好,您在电子税务局上办理留抵退税需要区分是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还是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2.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3.符合条件的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1.自2019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是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下同)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2.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特定行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和大型企业,可以分别自2022年5月和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9-18 10:13:34情形全国
Q

业务操作指引(APP版)简易确认式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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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操作指引简易确认式申报一、业务概述简易确认式申报融合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消费税及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工会经费等税费种,实现多个税费种一次申报。采用“特征分类+精准预填”实现要素化填报模式取代传统申报模式,通过梳理各税(费)种表单元素之间的关联关系,拆解每一个表单元素所涉及的纳税人缴费人分类特征,结合纳税人缴费人身份标签来实现表单的融合和动态展示,再利用数据预填、智能推荐等手段实现一张千人千面的要素化动态申报表。在简化纳税人报表填写的同时,也大大缩短了纳税人的办税时间,提升了纳税人的办税体验与办税效率。二、办理流程1、办税引导勾选本次需要申报的税费种。2、在税费试算页面对数据要素补录,对系统预填、试算应补退税额进行确认。3、填写真实责任,确认本次申报的数据的真实有效。4、申报提交,查看申报结果。三、功能路径1.通过办税-场景办税-简易确认式申报2.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出的“简易确认式”进入办税功能。四、操作步骤1.登录新电子税局APP后,点击【办&查】-【场景办税】-【简易确认式申报】功能菜单。2.点击“简易确认式申报”功能后,系统自动判断纳税人是否符合简易确认式申报规则,若符合,将直接进入税费试算界面3.进入税费试算界面,系统根据纳税人的特征信息自动展示纳税人选择税费种的本期应补退税额合计、税款所属期等数据。1)纳税人可点击对应税种的卡片箭头对预填数据进行核实,或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调整相关要素数据:2)纳税人点击对应税种名称旁的“i”展示对应税种的计税明细:3)纳税人确认相关数据无误后,即可点击“提交申报”4.申报提交后纳税人需要输入“真实”、“责任”完成提交确认,即可提交申报数据。5.申报成功后,可以进行立即缴款,完成本次申报涉及的税费款缴纳。五、报送资料本事项无需报送资料。六、注意事项无。七、常见问题1.简易确认式申报都支持哪些税种?答:简易确认式申报通过特征标签、特征与税收要素匹配模型,针对业务要素特征简单的纳税人,提供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工会经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9个税费种要素数据项自动预填,税费试算,纳税人确认后一次性确认申报。2.增值税有未开票收入在哪里填报?答:在税费试算页面点击对应税种的卡片进入修改信息页面,默认会带出发票数据,如有未开票收入,在带出来的数据基础上加上未开票收入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9-14 15:33:01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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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操作指引(APP版)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纳税人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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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操作指引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纳税人端一、业务概述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核定或调整定额的一项业务。税务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其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二、办理流程1.启动纳税人自行申请定期定额核定及调整,或根据数据驱动规则启动该事项。1)人工发起纳税人登陆新电子税局APP,进入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申请功能办理。2)数据驱动发起根据提醒数据驱动对符合核定及调整申请的纳税人推送提示提醒。3)系统批量发起根据提醒数据驱动对符合核定及调整申请的给纳税人推送提示提醒,且纳税人超过7天未办理核定及调整申请,系统根据数据预填规则自动预填数据,批量发起申请。2.确认由数据驱动发起的,推送提示纳税人,进入定期定额核定及调整定额申请模块后,对系统预填的纳税人基本信息及核定的定期定额信息进行确认。3、提交确认信息无疑问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推送至税务人员进行受理、审核。三、功能路径1.【办&查】-【申报缴纳】-【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2.我的消息进入办税功能。3.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出的“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进入。四、操作步骤1.登录新电子税局APP后,点击【办&查】-【申报缴纳】-【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功能菜单。2.进入系统后,根据纳税人历史办税记录,系统自动匹配申请模式,分别为首次核定定额、调整定额、延续定额:(1)首次核定定额模式:1)对系统预填信息进行确认,如纳税人类型、核定日期起、核定日期止、月应纳税经营额等数据,可进行修改。“月应纳税经营额”的预填数是系统根据规则计算的建议值,纳税人可采纳也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修改。2)点击“下一步”,可查看应纳税额明细信息。可点击税种名称后的“i”查看详细计税信息3)点击“下一步”可补录从业人数、经营面积等信息:4)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显示提交成功。(2)调整定额模式:1)对系统预填信息进行确认,如纳税人类型、核定日期起、核定日期止、月应纳税经营额等数据,可进行修改,选择定额调整原因为“连续超或低于核定定额”。“月应纳税经营额”的预填数是系统根据规则计算的建议值,纳税人可采纳也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修改。2)点击“下一步”,可查看应纳税额明细信息。可点击税种名称后的“i”查看详细计税信息3)点击“下一步”可补录从业人数、月均租金等信息:4)点击“下一步”(调减月应纳税额时可进行报送),页面展示附件上传内容,点击图标进行对应的附报资料上传提交。5)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显示办理成功。(3)延续定额模式:1)对系统预填信息进行确认,如纳税人类型、核定日期起、核定日期止、月应纳税经营额等数据,可进行修改,选择定额调整原因为“延续定期定额”。“月应纳税经营额”的预填数是系统根据规则计算的建议值,纳税人可采纳也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修改。2)点击“下一步”可查看应纳税额明细信息。可点击税种名称后的“i”查看详细计税信息3)点击“下一步”可补录从业人数、月均租金等信息:4)点击“下一步”,页面展示附件上传内容,纳税人点击图标进行对应的附报资料上传提交。5)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显示办理成功,等待税务人员受理。五、报送资料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资料清单序号提交资料名称必报条件报送归档查验容缺报送留存备查1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2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六、注意事项1.纳税人行业、税(费)种认定、核定信息应相互对应匹配,如果纳税人的行业属于应认定消费税而未认定消费税的情况,则会阻断办理。2.纳税人连续12个月的累计发票开具金额(不含税销售额,含自开、代开,剔除征收项目为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的发票)达到500万元,不允许调整定额。3.登记注册类型不是“个体工商户”或“私营独资企业”,不能办理此业务。4.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不能办理此业务。5.调整、延续定额纳税人收到提示提醒,需要在7日内确认,7天内未确认的系统将按照规则批量办理。6.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符合定期定额管理条件。7.核定的有效期起季报,则默认为“申请当季季初”;月报,则默认为“申请当月月初”;有效期止默认为“当年12月31日”,可修改。核定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七、常见问题1.系统如何判断纳税人适用哪种申请模式?答:系统根据纳税人的历史办税记录、开具的发票合计金额和定期定额到期日等数据,自动适配纳税人的办税模式,系统共有三种模式,一是针对新办纳税人未核定过定期定额的、查账征收转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系统推荐首次核定定期定额模式;二是针对纳税人发票开具数据连续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的纳税人,系统推荐调整定额申请模式;三是针对定期定额核定及申请快到期的纳税人,系统推荐延续定额申请模式。2.如果预填的数据与我公司实际数据存在差异,我应当如何修改?答:系统根据纳税人发票的开具数据、所属行业、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经济GDP等数据,按业务规则实现数据预填,预填结果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不符的情况,纳税人可直接修改对应的要素,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即完成定期定额核定及调整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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