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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第二批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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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2020年度第二批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公告如下:1.河南省投融资协会2.河南省物业管理协会3.河南省晋商会4.河南省湖北商会5.河南省钢铁贸易商会6.河南省太极拳协会7.河南省人口学会8.商丘工学院9.南阳油田中小学教师奖励基金会10.河南省中原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11.河南省文化产业发展基金会12.河南省民营企业信用发展基金会13.河南省汝州市教育发展基金会14.平顶山市人民教育基金会15.河南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16.安阳市教育基金会17.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18.河南省银龄基金会19.河南省拥军优属基金会20.濮阳市教育发展基金会21.河南中原大佛基金会22.河南省万通教育发展基金会23.河南省新机救助基金会24.河南省郑州科技学院教育基金会25.河南省杜甫文化基金会26.鲁山县人民教育基金会27.河南省南阳张仲景基金会28.河南省善福缘老龄基金会29.河南省郑州西亚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30.洛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31.河南省铭刻雕塑基金会32.河南省育人教育发展基金会33.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34.新乡市教育基金会35.河南牧野文化基金会36.河南省中原发展研究基金会37.河南省宝桥助学基金会38.新乡市环卫爱心基金会39.河南省嵩岳爱心基金会40.河南省融资担保业协会41.河南省应急救援协会42.河南省尚德文化教育中心43.河南省大爱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44.河南省永帝善缘基金会45.河南省张伯驹文化发展基金会46.河南省中原学生美育中心47.河南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48.河南省公益文化传播基金会49.郑州市嵩山文明研究基金会50.河南省常香玉基金会51.河南省中原学前教育研究院52.荥阳市荥泽教育基金会53.商丘学院2020年—2024年,上述非营利组织当年符合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予以免收企业所得税。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2020年12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12-23企业所得税河南
Q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A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总 则第一条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依托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实施强首府战略,推进北钦防一体化融合发展,强化玉林、崇左等地联动发展,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以下简称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助推构建“南向、北联、东融、西合”全方位开放发展新格局,服务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政策中的经济区,包括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和崇左6个设区市所辖行政区域。产业发展支持政策第三条支持产业协同发展。统筹经济区产业联动互补、协同发展。围绕“优布局、强龙头、补链条、聚集群”,鼓励产业向经济区重点园区集聚。南宁市重点发展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制药、新能源汽车等产业。北海市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精细化工、新材料、海洋高技术、林浆纸等产业。防城港市重点发展金属新材料、粮油加工、大健康、清洁能源、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等产业。钦州市重点发展绿色化工、装备制造、林浆纸、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玉林市重点发展机械制造、生物制药、新材料、服装皮革等产业。崇左市重点发展食品加工、铜锰稀土新材料、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大健康等产业。同时,经济区大力发展互联网、数字经济、人力资源、现代物流、金融、科技、商务、会展、商贸、航运、旅游、文化等现代服务业。第四条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和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凡符合国家相关规划和政策,属于经济区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在资源要素保障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对符合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优先列入申报中央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计划,优先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在前期工作经费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第五条实行产业发展税收优惠。(一)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二)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以本政策第三条规定的产业为主营业务的工业企业,自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总收入的60%以上(含)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三)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符合享受国家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四)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除国家限制和淘汰类项目外的小型微利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五)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经济区内距离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内的新设加工型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第六条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一)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3亿元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用于支持经济区重点产业发展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二)对经济区内重点产业园区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且在园区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完成项目投资超过10亿元的,由自治区与园区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现行政策和视财力情况对园区和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对经济区内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对世界500强企业的认定,以引进年度上一年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为准;对中国500强企业的认定,以引进年度上一年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企业排名为准。(三)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或从经济区外迁入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根据营业收入规模、实缴注册资本、经济贡献等,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开办补助和研发补助。对扩大经营和员工规模,提升能级的,根据其营业收入规模和经济贡献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所需资金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港口物流支持政策第七条支持港口航运物流发展。(一)鼓励新开辟北部湾港至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外贸集装箱直航航线。对新增外贸集装箱直航航线,视其使用船型和运行情况给予相应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和港口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承担50%。(二)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从事航运金融、航运保险、航运交易、航运研究等高端航运服务业务的企业,视其业务开展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奖励资金由自治区和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承担50%。(三)对在北部湾港内开展集装箱“穿梭巴士”业务且正常营运1年以上、安全生产运行良好的运营企业,自治区财政每年给予适当补助。(四)鼓励货主企业将原以散货形式运输的货物改用集装箱运输。自2020年1月1日起,自治区财政每年对产生的增量部分集装箱给予适当补助。当年补助资金应在下一年度3月31日前核准并拨付至北部湾港口经营企业统筹使用。(五)鼓励航运企业在北部湾港开展集装箱中转业务。对与北部湾港口经营企业签订港口货物装卸协议的航运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加大增量部分集装箱补助力度,调减存量部分集装箱补助标准。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和港口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承担50%。当年补助资金应在下一年度3月31日前核准并拨付至北部湾港口经营企业统筹使用。(六)对自治区内生产贸易型企业适箱外贸货物通过北部湾港进出的,视其物流成本和集装箱箱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和港口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承担50%。(七)对为北部湾港集装箱业务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航运企业,按“一事一议”原则核定后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八)支持北部湾港口应急能力建设和安全环境设施建设。对港口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船舶岸电建设等项目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和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承担50%。第八条支持公路集装箱运输。鼓励往返自治区内边境口岸和北部湾港的公路集装箱运输。通过高速公路指定收费站进出北部湾港(钦州港、北海港、防城港港)和东兴口岸、友谊关口岸、凭祥(铁路)口岸的合法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第九条实行物流发展税收优惠。(一)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从事航运经纪、中介服务企业的员工,开展船舶交易、航运法律咨询服务所产生“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中,按自治区和设区市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自治区和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按各自税收比例分别承担。(二)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专业运输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三)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的冷链物流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金融支持政策第十条加快推进金融业发展。(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0〕19号)有效期满后,在经济区内延长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二)积极培育企业上市融资。启动科技型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对在经济区内注册、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自治区财政按规定分阶段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和50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助。所需资金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第十一条提升融资保障能力。充分运用“桂惠贷”优惠利率贷款政策,优先将经济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名单制服务模式范围。优先支持经济区内民营和中小微企业享受普惠型贴息贷款服务。第十二条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为经济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人经营性贷款中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的贷款,以其上一年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为基数,按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新增部分的0.6%给予风险补偿,补偿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二)支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创新业务模式和产品,突出特色,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第十三条 实行金融发展税收优惠。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从事中小微企业担保的法人信用担保机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3年。资源要素支持政策第十四条优先调剂安排用地用林指标。(一)对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优先保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除按自治区规定的商服、商住用地须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保障外,经济区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五网”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双百双新”产业项目、“5个50”产业项目、北钦防一体化规划重点项目及单独选址项目,申请建设用地通过“三级联审”并取得用地批文的,用地指标试行核销制,在自治区层面予以统筹保障。(二)提高经济区工业用地容积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三)对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指标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单列安排。优先确保经济区工业原料林采伐指标,经营者种植的工业原料林,其主伐年龄和皆伐面积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工业原料林造林规模达2万亩以上(含),且已开展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经营者,可单独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四)支持和指导经济区清理失效和拟撤回用地批准文件。对未实施征地的失效用地批准文件进行清理,逐级申请撤回用地现状地类与批准前一致且政府已决定不再实施征收或虽已实施征收但不具备供地条件的批而未用的用地批准文件。失效用地批准文件及拟撤回用地批准文件经批准后,相应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相关税费等仍有效,由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核算,按有关规定继续安排使用。第十五条创新用地用海审批机制。(一)在经济区内实行“弹性年期出让+有条件续期”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提高土地周转效率,降低用地成本。(二)由自治区统筹保障从事海洋等领域科学技术研究的公益性科研机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以划拨方式供应。(三)简化海域使用审批流程。进一步优化沿海岸线和涉海规划协调会商制度,统筹保障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北钦防一体化规划重点项目等项目的用海需求。第十六条保障企业生产生活设施用地。支持工业项目用地兼容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科教用地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生活服务设施等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兼容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第十七条实行优惠地价。(一)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内的重大工业项目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二)对属于经济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三)对重点开发的北部湾港公共码头项目以及港口、物流项目建设用地,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使用以外,其余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本条(一)、(二)款所述工业项目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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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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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11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11-27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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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的公告

A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2018〕29)有关要求,经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共同审核确认,现将2020年度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公告如下:一、2020年度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1.河南省红十字基金会2.河南省鼎信军民融合产业技术研究院3.河南省文化产业协会4.河南省康复医学会5.郑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6.河南省黄河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7.河南省高校创新创业协会8.河南省老区建设基金会9.河南省水土保持学会10.河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11.河南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12.河南省扶贫开发协会13.河南省平原商会14.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救助基金会15.河南省助残济困总会16.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7.河南航空业协会18.河南省康复辅具技术中心19.河南省黄帝故里基金会20.河南省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协会21.河南省服装行业协会22.河南省芽苗菜行业协会23.河南省文化产业研究会24.河南省装备制造业协会25.河南省农业机械化协会26.河南省王超斌慈善基金会27.河南省华夏德门慈善基金会28.河南闽商慈善基金会29.河南上市公司协会30.河南省气象学会31.河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32.河南省酒业协会33.河南省博研助学基金会34.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35.河南省学生安全救助基金会36.河南省肥料协会37.河南省教育装备行业协会38.河南省精神病医院二、2020年一2024年,上述非营利组织当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予以免收企业所得税。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2020年10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10-30企业所得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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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一)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款规定所称企业包括设立在自贸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二)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的企业,仅将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纳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范围,设在自贸港以外的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仅就设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设在自贸港以外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三)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在预缴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1.主营业务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属于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说明;2.企业进行实质性运营的相关情况说明,包括企业资产总额、收入总额、人员总数、工资总额等,并说明在自贸港设立的机构相应占比。二、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一)通知第二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包括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境外投资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以及收购境外企业股权。(二)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企业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符合条件的说明。三、新购置的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问题(一)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达到预定用途的时间确认购置时点。(二)无形资产在可供使用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开始加速摊销。(三)企业购置的无形资产按通知第三条规定缩短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摊销方法的,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相关规定执行。(四)新购置的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在预缴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1.有关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结算说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情况说明);2.有关资产记账凭证;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五)设立在自贸港实行查账征收的二级分支机构及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四、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执行。相关文件发布前未及时享受优惠的,可按规定在以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一并享受或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优惠。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7-31企业所得税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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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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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现将海南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省内跨市县经营的建筑企业,其总机构和二级(含)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汇总到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之前的未处理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若干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第三条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7-31企业所得税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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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A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5号)有关要求,现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称“新片区”)内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第(一)、(二)项条件,以及第(三)项或第(四)项条件中任一子条件: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新片区内注册登记(不包括从外区域迁入新片区的企业),主营业务为从事《新片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相关领域环节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法人企业,  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是指,企业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工作人员,具备与生产或研发活动相匹配的软硬件支撑条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关业务。  (二)企业主要研发或销售产品中至少包含1项关键产品(技术),  关键产品(技术)是指在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重点领域产业链中起到重要作用或不可或缺的产品(技术)。  (三)企业投资主体条件:  1、企业投资主体在国际细分市场影响力排名居于前列,技术实力居于业内前列,  2、企业投资主体在国内细分市场居于领先地位,技术实力在业内领先。  (四)企业研发生产条件:  1、企业拥有领军人才及核心团队骨干,在国内外相关领域长期从事科研生产工作,  2、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对其主要产品具备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体系的能力,  3、企业具备推进产业链核心供应商多元化,牵引国内产业升级能力,  4、企业具备高端供给能力,核心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前列或国内领先,  5、企业研发成果(技术或产品)已被国际国内一线终端设备制造商采用或已经开展紧密实质性合作(包括资本、科研、项目等领域),  6、企业获得国家或省级政府科技或产业化专项资金、政府性投资基金或取得知名投融资机构投资。  三、上海市财税部门会同产业主管部门制定重点产业企业认定具体操作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12月31日前已在新片区注册登记且从事《目录》所列业务的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可自2020年至该企业设立满5年期限内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新片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7-13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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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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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上述目录在本通知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本条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三、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6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6-23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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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省内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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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八条的规定,现就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建筑企业总机构在省内跨地区(市、州、县)设立的由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计算缴纳,项目部不就地预分和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建筑企业省内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预分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三、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6-16企业所得税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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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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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公告如下:一、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5-29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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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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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现将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四、本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4-23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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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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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现将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一)开发项目位于哈尔滨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3-31企业所得税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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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2019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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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9年度复核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1.河南省振豫教育基金会2.郑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3.河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4.河南省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5.河南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6.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7.河南省癌症基金会8.河南省郑州科技学院教育基金会9.河南省南阳张仲景基金会10.河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1.河南省汝州市教育发展基金会12.信阳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13.河南省本源人文公益基金会14.郑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15.河南省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基金会16.河南省中原发展研究基金会17.河南牧野文化基金会18.河南省黄河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19.河南省中伟业爱心教育基金会20.河南省崇文教育基金会21.河南省心连心公益基金会22.河南省羚锐老区扶贫帮困基金会23.河南省上上公益基金会24.洛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25.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26.河南省金鑫爱心教育基金会27.河南省闽商慈善基金会28.河南省福兴儿童公益基金会29.河南省嵩岳爱心基金会30.南阳油田中小学教师奖励基金会31.河南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32.河南省学生安全救助基金会33.河南省儿童希望救助基金会34.河南省东方文化艺术基金会35.河南省中土养老慈善基金会36.河南省兴达爱心基金会37.河南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38.鲁山县人民教育基金会39.河南省中原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40.河南省常绿昭德助学基金会41.河南足球事业发展基金会42.河南省育人教育发展基金会43.河南省公益文化传播基金会44.河南省和谐慈善基金会45.河南省路港教育发展基金会46.河南省新机救助基金会47.河南省华康爱心教育基金会48.河南省华康爱心教育基金会48.河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49.河南省张海书法发展基金会50.新乡市环卫爱心基金会51.河南省司马光教育基金会52.河南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53.河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54.新乡市教育基金会55.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救助基金会56.河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57.安阳市教育基金会58.南阳市教育发展基金会59.洛阳市扶贫基金会60.河南省原动力公益基金会61.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62.郑州市嵩山文明研究基金会63.河南省王超斌慈善基金会64.河南省银龄基金会65.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66.河南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67.河南省大爱文化艺术基金会68.河南省天慈公益基金会69.河南省会善助老基金会70.南阳市金盾公安英烈基金会71.南阳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72.内乡县牧原教育基金会73.新乡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74.新乡市金盾公安英烈基金会75.新乡市见义勇为基金会76.新乡市华兰慈善基金会77.商丘市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78.周口市晟宇残疾人福利基金会79.洛阳市格致教育发展奖励基金会80.洛阳市我是河南人文化基金会81.洛阳市教育奖励基金会82.新密市惠警公安救助基金会83.荥阳市明德助学基金会84.郑州市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85.信阳市先定教育基金会86.河南省慈善总会87.河南省助残济困总会88.河南省敬老助老总会89.濮阳市慈善总会90.许昌市慈善总会91.三门峡市慈善总会92.鹤壁市慈善总会93.济源市慈善总会94.南阳市慈善总会95.南阳市社区志愿者协会96.南阳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97.南阳市宛城区慈善总会98.商丘市慈善总会99.周口市慈善总会100.滑县慈善总会101.巩义市慈善总会102.兰考县慈善总会103.鹿邑县慈善会104.内乡县慈善总会105.邓州市慈善总会106.固始县慈善总会107.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108.濮阳市华龙区慈善协会109.濮阳县慈善总会110.舞阳县慈善总会111.武陟县慈善协会112.南乐县慈善总会113.新野县慈善协会114.方城县慈善总会115.河南省沈丘县慈善会116.淮阳县慈善会117.郸城县慈善会118.商水县慈善会119.太康县慈善会120.潢川县慈善总会122.洛阳市慈善总会123.洛阳市扶贫开发协会124.栾川县慈善总会125.偃师市慈善协会126.新密市慈善总会127.荥阳慈善总会128.登封市慈善总会129.新郑市慈善总会130.林州市慈善总会131.信阳市慈善总会132.光山县慈善总会133.商城县慈善总会134.焦作慈善总会135.郑州慈善总会136.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慈善总会137.郑州市二七区慈善总会138.郑州市上街区慈善总会139.郑州市中原区慈善总会140.西华县慈善会纳税人2019年度通过上述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未在税前扣除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相应调整2019年度纳税申报表。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民政厅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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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认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201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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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1.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2.呼和浩特市红十字会3.包头市红十字会4.准格尔旗红十字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0年3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3-06企业所得税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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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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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西宁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二、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75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2-26企业所得税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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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防疫物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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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财政局、税务局:为落实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桂政办发〔2020〕6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助力我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若干措施》第七条第(二十五)项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自治区内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以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含)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二、对自治区内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按其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取得的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三、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是指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企业。以上企业同时符合自治区出台的其他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政策规定的,可选择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2-13企业所得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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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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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精神,现就调整景德镇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景德镇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根据所属行业按《全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表》(见附件)所列举应税所得率的“最低标准”执行。二、本公告所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适用于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三、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项业务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四、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五、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后续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时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情形之一,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税所得率按《全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表》所列举应税所得率的“最高标准”执行。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景德镇市国家税务局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景德镇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全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表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2020年1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1-07企业所得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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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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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2018〕29号)有关要求,经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共同审核确认,现将2019年度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公告如下:一、2019年度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1.河南省教育人才学会2.河南省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协会3.河南省和谐慈善基金会4.河南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5.河南省中土养老慈善基金会6.河南省江苏商会7.河南省钢结构协会8.河南省工业气体协会9.河南省企业形象发展协会10.河南省防雷协会11.河南省广亚教育基金会12.河南省福建商会13.河南省房屋租赁行业协会14.河南省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15.河南省城市规划协会16.河南省自动化学会17.河南省福兴儿童公益基金会18.河南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19.河南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协会20.河南省羚锐老区扶贫帮困基金会21.河南省文艺志愿者协会22.河南省企业联合会23.河南省企业家协会24.河南省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5.河南省中天文化基金会26.河南省涂料行业协会27.河南省环卫清洁行业协会28.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29.河南省医院协会二、2019年-2023年,上述非营利组织当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予以免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12-16企业所得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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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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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本文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纳税申报,现将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详见附件。(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二、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三、本公告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五条中“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和第六条第一项、附件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19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12-09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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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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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制定了《陕西省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19年11月11日陕西省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省内跨地区(指跨市、县(区),下同)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以下简称“5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陕西省内注册成立的居民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按以下情况分别管理:(一)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照57号公告规定执行。(二)所有分支机构均在省内,并且跨市(指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下同)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三)所有分支机构和总机构均在同一市内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符合57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第四条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第五条以下省内跨市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省内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五)省内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条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比例在总机构和各二级分支机构间分摊,总机构和各二级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总机构、各二级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总机构或各二级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该机构分摊比例第七条当年分摊比例按照上年度总机构和各二级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确定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三个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总机构或某二级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机构营业收入/总营业收入)×0.35+(该机构职工薪酬/总职工薪酬)×0.35+(该机构资产总额/资产总额)×0.30参与计算分摊比例的二级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及资产总额包括其下属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不参与分摊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及资产总额统一并入总机构,参与计算总机构分摊比例。第八条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当年不作调整,以下情况除外:(一)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省内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三)省内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九条总机构在预缴及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本办法规定准确计算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分摊税款并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分支机构以总机构申报的《分配表》为依据办理纳税申报。分支机构未按分摊税款准确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告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第十条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在同一市内存在三个以上(含三个)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可以选择同一市内参与分摊税款的一个或多个二级分支机构进行汇总申报,将其作为本市二级分支机构的纳税主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摊方法,汇总计算并缴纳其所在市内其他参与分摊的二级分支机构的税款;并将分摊比例计算的明细过程、有关数据及情况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本市二级分支机构的纳税主体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第十一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分别对企业实施纳税评估、税务检查,也可以联合实施纳税评估、税务检查。(一)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起的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由总机构将查补企业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下同)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分摊比例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分摊缴纳入库。(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起的纳税评估、税务检查,查补的企业所得税款,由二级分支机构将查补所得税款的50%在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其余50%由总机构缴库。第十二条陕西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其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市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同一市内设立的项目部,不再向项目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缴纳。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十三条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以下方法汇总计算应纳所得税:(一)建筑企业总机构只设立跨市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建筑企业总机构只设立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三)建筑企业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市项目部,又有跨市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总、分机构应缴纳的税款。第十四条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他管理事项,按照57号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陕国税发〔2010〕117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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