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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A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有效配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落实工作,现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四、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10-26企业所得税全国
Q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开封市红十字会符合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被认定为2019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现予以公告。纳税人2019年度通过上述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8-28企业所得税河南
Q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A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本文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二、本公告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一)农户贷款,  (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本条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本条所称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三、本公告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9年8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8-23企业所得税全国
Q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A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本文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以及除本公告第一条列举资产之外的其他风险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8-23企业所得税全国
Q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

A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横琴国际休闲旅游岛建设方案》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横琴国际休闲旅游岛建设,现就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旅游产业项目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横琴新区内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统一按照《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9版)》执行。  二、横琴新区内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其他相关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附件: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9版)附件: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9版)  一、高新技术  1.数字化多功能雷达整机、专用配套设备及部件研发及制造  2.安全饮水设备、先进型净水器研发及制造  3.海洋医药与生化制品技术开发与服务  4.系统软件、中间软件、嵌入式软件、支撑软件技术开发  5.计算机辅助工程管理软件、中文及多语种处理软件、图形和图像软件技术开发  6.企业管理软件、电子商务软件、电子政务软件、金融信息化软件等技术开发  7.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系统设备、终端设备、检测设备、软件、芯片开发与制造  8.网络关键设备的构建技术;面向行业及企业信息化的应用系统;传感器网络节点、软件和系统技术、大数据库技术开发  9.第三代及后续移动通信系统手机、基站、核心网设备以及网络检测设备开发与制造  10.高端路由器、千兆比以上网络交换机开发与制造  11.基于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的增值业务应用系统开发  12.搜索引擎、移动互联网等新兴网络信息服务技术研发  13.光传输技术、小型接入设备技术、无线接入技术、移动通信、量子通信技术、光通信技术开发  14.软交换和VoIP系统、业务运营支撑管理系统、电信网络增值业务应用系统开发  15.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IT设施管理和数据中心服务、移动互联网服务、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等电信增值服务应用系统开发  16.数字音视频技术、数字广播电视传输技术、广播电视网络综合管理系统技术、网络运营综合管理系统、IPTV技术、高端个人媒体信息服务平台技术开发  17.智能产品整体方案、人机工程、系统仿真设计服务与技术开发  18.智能电网及微电网技术、分布式供能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19.先进的交通管理和控制技术;交通基础信息采集、处理设备及相关软件技术;公共交通工具事故预警技术开发与应用;城市交通管制系统;出租汽车服务调度信息系统、运营车辆安全监管系统开发  20.空中管制系统、新一代民用航空运行保障系统、卫星通信应用系统、卫星导航应用服务系统研发  21.环境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光学监测等技术开发  22.食品安全技术;生物催化、反应及分离技术开发  23.珍稀动植物的养殖、培育、良种选育技术开发  24.新能源汽车配套电网和充电站技术研发  25.电力安全技术、新型防雷过电压保护材料与技术开发及生产  26.新型高分子功能材料的研发与应用,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合成高分子材料,天然生物高分子材料、生物基平台化合物研发与生产  27.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重点支持系统集成设备本土化率达90%以上的光伏并网技术开发;太阳能热发电技术开发  28.1.5MW级以上风电机组设计技术、风电场配套技术开发  29.海洋生物质能、海洋能(包括潮汐能、潮流能、波浪能等)技术开发  30.能量系统管理、优化及控制技术:重点支持用于城市建筑供热平衡与节能、绿色建筑、城市智能照明、绿色照明系统的应用技术开发  31.城市污水处理与资源化技术:重点支持安全饮水和先进型净水设备技术开发  32.城市生态系统关键技术开发与生产  33.用于城市生态系统的生态监测、评估与修复重建技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替代技术;污染土壤修复技术开发  34.环境安全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的光学监测等技术开发  35.城市节水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雨水、海水、苦咸水利用技术;再生水收集与利用技术与工程  36.产业集聚区配套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开发  37.多维立体打印技术、海洋工程装备研发与应用技术开发  二、医药卫生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开发和生产,天然药物开发和生产,新型计划生育药物(包括第三代孕激素的避孕药)开发和生产,满足我国重大、多发性疾病防治需求的通用名药物首次开发和生产,药物新剂型、新辅料的开发和生产,药物生产过程中的膜分离、超临界萃取、新型结晶、手性合成、酶促合成、生物转化、自控等技术开发与应用,原料药生产节能降耗减排技术、新型药物制剂技术开发与应用  2.现代生物技术药物、重大传染病防治疫苗和药物、新型诊断试剂的开发和生产,大规模细胞培养和纯化技术、大规模药用多肽和核酸合成、发酵、纯化技术开发和应用,采用现代生物技术改造传统生产工艺  3.新型药用包装材料及其技术开发和生产(一级耐水药用玻璃,可降解材料,具有避光、高阻隔性、高透过性的功能性材料,新型给药方式的包装;药包材无苯油墨印刷工艺等)  4.濒危稀缺药用动植物人工繁育技术及代用品开发和生产,先进农业技术在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中的应用,中药有效成份的提取、纯化、质量控制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药现代剂型的工艺技术、生产过程控制技术和装备的开发与应用,中药饮片创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成药二次开发和生产  5.新型医用诊断医疗仪器设备、微创外科和介入治疗装备及器械、医疗急救及移动式医疗装备、康复工程技术装置、家用医疗器械、新型计划生育器具(第三代宫内节育器)、新型医用材料、人工器官及关键元器件的开发和生产,数字化医学影像产品及医疗信息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6.中医药、养生保健产品及技术的研发  7.中医药研究室、实验室及名老中医工作室  8.符合中医药特点及规律的中成药研发及制造  9.中成药开发、检测、认证及市场化推广  10.制药新工艺新品种研发与生产  11.替代、修复、改善或再生人体组织器官等再生医学产业技术、产品研发与生产  12.医疗设备及关键部件、医疗器械开发及生产  13.医药研发中心  三、科教研发  1.国内外科研机构分支机构  2.微电子、计算机、信息、生物、新材料、环保、机械装备、汽车、造船等先进制造业研发中心  3.工业设计、生物、新材料、新能源、测绘等专业科技服务,商品质量认证和质量检测服务  4.在线数据与交易技术研发、IT设施管理和数据中心技术研发,移动互联网技术研发,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等电信增值业务应用系统开发  5.行业(企业)管理和信息化解决方案开发  6.基于网络的软件开发  7.数字化技术、高速计算技术、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技术开发  8.数据恢复和灾备服务,信息安全防护、网络安全应急支援服务,云计算安全服务、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与咨询服务,信息装备和软件安全评测服务,密码技术产品测试服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安全方案设计服务  9.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技术先进型服务  10.云计算、互联网、物联网、新媒体技术研发及服务  四、文化创意  1.动漫、游戏创作及衍生产品研发  2.文化创意设计服务  3.民俗文化产品及工艺美术研发设计  4.工业设计平台、辅助设计中心、快速成型中心、精密复杂模具制造技术开发及设计服务  5.数字音乐、手机媒体、数字游戏、数字学习、数字影视、数字出版与典藏、内容软件等数字产品研发  五、商贸服务  1.物流公共信息平台  2.第三方物流管理  3.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持管理、银行后台服务、财务结算、人力资源服务、软件开发、呼叫中心、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4.供应链管理及咨询业务  5.基于云计算的供应链一体化信息服务业务  6.跨境数据库服务7.宽带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六、旅游业1.游乐场、海洋馆、主题公园、影视拍摄基地、展览馆、博物馆的经营2.海上运动、海域低空飞行、邮轮旅游、游艇旅游、海岛旅游的经营3.文化创意旅游、旅游实景演出、影视音乐节、民俗活动、民宿、文化遗产传承与经营4.国际及粤港澳体育精品赛事的经营5.健康医疗旅游、会展旅游的经营6.游客服务中心、旅游信息网站、旅游移动应用的经营7.以网络营销、网络预订、网上支付等为主的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8.专业从事粤港澳旅游的旅游公司的经营
Q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A
为支持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发展,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5-17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

A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八条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二)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四)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五)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人员应当取得学士学位。”  二、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三、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中的“卫生部”修改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删去第十二条第三项。  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修改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修改为:“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删去第一百二十七条。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4-23企业所得税全国
Q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的公告

A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2018〕29号)有关要求,经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共同审核确认,现将2018年度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2018年度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1.河南省通用航空协会2.河南国际数字贸易研究院3.河南省路港教育发展基金会4.河南省慈善总会5.河南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6.河南省石油业商会7.河南省振豫教育基金会8.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9.河南省水利学会10.河南省信息安全保密协会11.河南省风景园林学会12.河南省环保联合会13.河南省青少年生涯教育与职业发展协会14.河南省农药管理协会15.河南省石油化工设备管理协会16.河南省河北商会17.河南省豫西商会18.河南省动物保健品协会19.河南省家禽业协会20.河南省养猪行业协会21.河南省饲料工业协会22.河南省学生体育总会23.河南省肉类协会24.河南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5.河南省电子商会26.河南足球事业发展基金会27.河南省春申文化发展基金会28.河南省工程担保行业协会29.河南省洗涤业协会30.河南省癌症基金会31.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协会32.河南省家居建材质量检验协会33.河南省建设教育协会34.河南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35.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行业协会36.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研究会37.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38.河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二、2018年-2022年,上述非营利组织当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2019年4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4-16企业所得税河南
Q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A
为支持国家铁路建设,现就投资者取得中国铁路总公司发行的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有关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三、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特此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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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A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为鼓励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更好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一、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二、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二)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三、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开展后续管理过程中,可转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查,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制定。四、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2019年4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4-13企业所得税全国
Q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关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

A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本文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按其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和《关于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有关事项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2%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三、上述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于2018年3月上市交易后提取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可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3-29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关于江苏省2018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A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江苏省2018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告。附件:江苏省2018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2019年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1-23企业所得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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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办理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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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便利纳税人办理有关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我局明确了办理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事项需留存备查资料,现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1-04企业所得税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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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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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缴纳的超额利润税税收抵免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缴纳的超额利润税,属于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9〕12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和财税〔2017〕8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应纳入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范围,计算境外税收抵免。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1-03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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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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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山东省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山东省跨市(指设区的市)经营建筑企业应执行《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8〕9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两级预缴、汇总清算、分级管理”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包括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及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建筑企业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2018年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计算扣除。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18年1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8-12-28企业所得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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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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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23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公告如下:一、凡在广西区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税务总局23号公告和本公告有关要求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二、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公告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目录》所列示的清单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动情况适时更新《目录》。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8版)〉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8-12-20企业所得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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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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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对应表单适用新表单和填报说明。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规定,对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文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有变化,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本文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8-12-17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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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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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调整内党发〔2018〕23号文件有关政策执行时限的通知》(内党办发电〔2022〕3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第一条第一款中税收优惠政策(印花税除外)执行时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现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12月12日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着力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在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已有支持政策的同时,现就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新措施。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提升民营企业竞争力(一)加大减税力度。在自治区权限范围内,实行减税和免税有关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税收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价计征的减除幅度由10%调整为30%(待《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修订后实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各市、旗县人民政府原则上按照现行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购销金额、建设施工企业采购金额、外贸企业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和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下调至70%,货物流通企业购销金额核定比例下调至50%。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对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真实业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为其代开,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取票难问题。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依法为其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排序第一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二)降低涉企收费。自2019年1月1日起,取消省定涉企的建筑能效测评、节能材料检验检测费,实现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平均降低30%。取消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燃气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收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三)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大工业电价。取消蒙东电网大工业目录电价,实施大工业用电倒阶梯输配电价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四)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实行货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安全技术检测和尾气检测“三检合一”,对邮政普通服务车辆实施减半收费政策,组织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对整体组装大型物资、不可拆解的大型设备和产品运输车辆,在自治区境内开辟绿色运输通道。(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取消口岸监管区过磅费,清理口岸集装箱收费项目,免收所有经满洲里、二连浩特中欧班列口岸设施维护费。(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五)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严格落实国家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失业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积极争取延展政策期限,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延缴手续,缓缴、延缴期间依法免收滞纳金。稳定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六)降低企业中介服务成本。政府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由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各级各有关部门)(七)支持创新发展。大力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行动,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3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对自治区科技创新板挂牌企业给予2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挂牌企业,自治区协同创新基金择优给予3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载体,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20—50万元奖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八)鼓励品牌创建和质量提升。在全面落实自治区已出台的品牌创建和质量提升政策措施的同时,对获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国质量奖、中国专利奖、中国版权金奖、中国商标金奖、制造业单项冠军、绿色工厂等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时,给予适当技术加分。搭建自治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体系平台,打造集商标专利等查询统计、法律咨询、侵权预警为一体的商标保护体系。(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厅)二、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九)纾解流动性困境。重点解决区域内产业龙头企业、就业大户、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上市公司融资困境。设立100亿元企业流动性风险防控基金,为企业提供过桥资金;设立100亿元企业纾困发展基金,纾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和企业债券到期兑付困难。(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证监局)对参与企业纾困发展基金的各类社会资本,按资金实际使用额的0.5%给予奖励,单笔不超过50万元。对暂时遇到流动性困难的企业要避免简单一刀切的抽贷、断贷、压贷,建立金融机构无还本续贷管理办法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实质性推动无还本续贷。(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十)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整合自治区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财政注资、社会资本投入等方式组建规模50亿元的自治区再担保集团,构建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联动融资担保体系,力争实现担保规模300亿元,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自治区财政统筹资金安排,建立融资担保资本金动态补充、风险补偿和风险分担机制。完善国有融资担保机构考核及尽职免责机制,增加社会效益、长远效益考核权重,降低盈利性考核要求。(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十一)提高融资质效。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对民营企业“敢贷、愿贷、能贷”的长效机制,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对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优质企业多发放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给予利率优惠。依托产业链、供应链、科技创新板、商圈及客户群,开发轻资产、信用类特色金融产品。(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各金融机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银税互动平台,根据企业纳税信息发放信用贷款,给予利率优惠。(内蒙古银保监局、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完善地方金融组织体系,深化农信社改革,推动城商行下沉基层融资服务,发挥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多渠道融资功能。(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十二)扩大信贷总量。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提高民营企业贷款占比和覆盖面,努力实现民营企业贷款“一二五”工作目标(大型银行对民营企业贷款不低于1/3,中小型银行不低于2/3,争取三年以后,银行业对民营企业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比例不低于50%),提升民营企业融资获得感和满意度。用足用好央行调增我区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额度,新增支小再贷款额度全部用于支持合格金融机构发放普惠口径小微贷款(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与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和单户授信不高于3000万元的民营企业贷款,新增再贴现额全部用于支持民营企业票据和票面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票据。(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十三)拓展直接融资。用足用好国家对贫困地区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新三板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等绿色通道政策,拓展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融资功能。(内蒙古证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建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补贴政策,对为发债企业提供风险缓释的机构按照缓释工具费用额的10%给予补贴,单笔不超过50万元。(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鼓励支持各类政府基金投资民营企业。(自治区财政厅)支持民营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银保监局)(十四)完善金融机构监管评价。加强差别化监管,引导金融机构把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提高对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的考核权重和风险容忍度。加强贷款成本监测考核,对个别贷款利率定价明显高于当地同类机构平均水平、下降空间较大的银行适当强化监管工作要求。加快建立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尽职免责办法及标准,降低利润指标考核权重,增加贷款户数考核权重。(内蒙古银保监局)把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的工作业绩纳入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考评奖励指标体系。(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内蒙古证监局)三、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拓宽民营经济发展空间(十五)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全面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落实民营企业在投融资、招投标、专项资金补助、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的同等待遇,常态发布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清单,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大数据云计算、信息制造、人工智能、生物科技、蒙中医药、军民融合等新兴产业,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水利设施建设、基础电信、宽带接入网络建设运营、通用航空、公共交通等领域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的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支持民营资本参股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十六)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严格审查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增量政策措施,有序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措施。(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司法厅)强化反垄断执法,开展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滥收费用、强迫交易、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十七)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经营、股权多元化改革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与国有企业在市场化、自愿性、公开性和规范性原则基础上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提高民间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比重。(自治区国资委)四、完善政策执行方式,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十八)加大涉企政策兑现监督力度。在涉企政策出台后,对政策的执行效果开展督查或第三方评估。全面梳理国家和自治区已出台的鼓励民营企业发展政策,逐项摸清落实情况,列出未落实清单,限时整改落实。针对依法依规和依照国家政策作出的未兑现、兑现不到位的招商引资承诺事项,梳理汇总形成问题清单,积极履行承诺,限期整改销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十九)规范涉企检查执法。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同级政府报送涉及民营企业的工作检查计划,经政府批准后执行。没有上级明确要求的临时性工作检查一般不得开展。民营企业可以拒绝未经政府批准的工作检查。整合执法内容相似、执法方式相同的检查。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政策执行严禁“一刀切”。依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干涉企业正常经营的行为,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随意对企业采取停电、停气等措施,杜绝因同行业单个企业有环保、安全等问题全行业全部关停整改的简单执法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五、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优化政务服务(二十)建立健全诉求反映解决机制。实行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民营企业、商会组织工作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营企业座谈会,加强沟通交流,听取意见和诉求,为企业排忧解难。(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设立为民营企业专门服务的工作机构和服务平台,协调解决企业困难和诉求,助推企业加快创新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工商联、党委编办)加大涉企违规违纪问题处理力度,对涉及官商勾结、为官不为、吃拿卡要等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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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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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现就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二、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行为所投资的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二)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三、境外投资者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按照税收管理要求进行申报并如实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利润分配企业经适当审核后认为境外投资者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四、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境外投资者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经税务部门后续管理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除属于利润分配企业责任外,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五、境外投资者按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六、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七、境外投资者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不按本通知第六条规定补缴递延的税款。八、本通知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本通知所称“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九、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同时废止。境外投资者在2018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适用本通知,已缴税款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8-09-29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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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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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所称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二、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三、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的,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本公告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二)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三)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通知》第一条和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处理。  四、符合《通知》和本公告规定延长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自行计算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并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8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8-08-23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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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8-02企业所得税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8-12-12企业所得税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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