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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出口退税”

Q

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抵退税核销?

A
您好,生产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后,按照如下步骤操作。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功能菜单,如图1所示:图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界面二、进入数据管理后,按照数据管理、采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采集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的顺序办理业务:(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数据管理:1.点击“数据获取”,输入“核销数据年度”,点击“确认”按钮,可在列表中查看加贸数据获取情况,如图2、图3所示:图2.数据获取界面图3.选择核销年度界面2.勾选需要核销的数据,点击“生成核销表”,选择需要核销的“所属期”。点击“确认”按钮,提示生成到采集明细表中,如图4、图5所示:图4.生成核销表界面图5.生成核销表界面3.点击“下一步”进入数据采集列表页面,如图6所示:图6.生成核销表界面(二)采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1.对已生成的核销表进行操作,也可以在采集列表页面点击“新增”按钮,弹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页面,可新增数据信息,如图7、图8所示:图7.新增界面图8.新增界面2.需要修改时,点击“编辑”按钮,弹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页面,可修改获取的数据信息,如图9、图10所示:图9.修改界面图10.修改界面3.需要删除时,勾选需要删除的数据,点击“删除”按钮,弹窗二次确认提示,点击“确认”则删除,点击“取消”则关闭弹窗,如图11、图12所示:图11.删除界面图12.删除界面4.需要上传时,点击“上传资料”按钮,弹出上传资料页面,可上传对应的附列资料,如图13、图14所示:图13.上传资料界面图14.上传资料界面(三)采集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1.点击“补录调整表”按钮,可进入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列表页面,展示该数据下补录的所有报关单信息,如图15所示:图15.补录调整表界面2.点击“补录调整表”按钮,可进入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列表页面,点击“新增”按钮,弹出“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采集”页面,填写需要补录的报关单信息,如图16、图17所示:图16.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采集界面图17.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采集界面3.点击“导入”按钮,可批量导入报关单信息,如图18、图19所示:图18.导入界面图19.导入界面4.勾选需要删除的数据,点击“删除”按钮,可删除已采集的报关单信息,如图20所示:图20.删除界面5.点击“编辑”按钮,弹出“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采集”编辑页面,可修改已采集的报关单信息,如图21、图22所示:图21.编辑界面图22.编辑界面三、点击“提交”按钮,将核销信息提交后申请成功,如图23、图24所示,您可以通过“涉税事项进度查询”功能查看办理情况和进度。图23.提交界面图24.提交界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45:38全国
Q

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中办理退税商店备案?

A
您好,退税商店,是指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备案、境外旅客从其购买退税物品离境可申请退税的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经省税务局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该业务,具体操作如下: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退税商店备案】功能菜单,如图1所示。图1退税商店备案功能路径二、进入功能界面后,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如图2所示。图2退税商店备案功能界面三、点击【新增】按钮,新增商店网点信息。点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下拉框,选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统会自动带出纳税人名称和经营地址,如图3所示。图3新增商店网点信息界面四、数据填写完毕后,点击页面下方【提交】按钮,可将数据提交,如图4所示。图4点击提交按钮五、提交成功后,界面跳转至办理成功界面,如图5所示。图5办理成功界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37:38备案全国
Q

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中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A
您好,委托出口货物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如您需要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中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操作: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功能菜单,如图1所示。图1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界面二、进入系统后,展示明细列表,列表中可显示已采集的明细数据,同时提供【新增】、【删除】、【上传资料】、【编辑】、【数据自检】、【自检查询】和【提交】按钮,如图2所示。图2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界面(一)点击【新增】按钮系统弹出“委托出口货物证明采集”界面,可采集明细数据,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可将当前录入数据保存至系统内,同时关闭窗口;点击【保存并新增】按钮,可将当前数据保存至系统内,同时保留采集窗口,支持纳税人继续采集;点击【取消】按钮,可关闭当前窗口;如图3所示。图3委托出口货物证明采集界面(二)勾选数据点击【删除】按钮,可将勾选数据进行删除,如图4所示。图4删除界面(三)点击【上传资料】按钮,弹出上传附列资料界面,可在界面中选择需上传的资料进行上传,如图5、图6所示。图5上传资料界面图6上传资料明细界面(四)点击明细数据后方的【编辑】按钮,可弹出数据编辑界面,在此界面可进行数据编辑,如图7所示。图7编辑界面(五)点击【数据自检】按钮,可将列表中数据进行数据自检,如图8所示。图8数据自检界面(六)自检完毕后点击【自检查询】按钮,可查询当前明细数据中存在的疑点信息,其中支持【导出】操作,可将疑点信息导出至Excel,如图9所示。图9疑点详情界面(七)点击明细数据后方的“疑点合计”,可查看当前明细数据中存在的疑点信息,数字分别代表疑点数量合计/错误类疑点数量/警告类疑点数量,如图10、图11所示。图10疑点合计界面图11疑点详情界面(八)确认数据无问题后,可点击【提交】按钮,提交数据,如图12、图13所示。图12提交界面图13提交成功界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37:07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全国
Q

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上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

A
您好,可以补办的出口退税证明包括:《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中标证明通知书》等。出口企业需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流程如下: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功能菜单,如图1所示。图1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功能菜单界面二、进入系统后,展示明细列表,列表中可显示已采集的明细数据,同时提供【新增】、【删除】、【上传资料】、【编辑】和【提交】功能,如图2所示。图2明细列表展示界面三、数据维护(一)新增1.点击【新增】按钮系统弹出“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界面,此界面可采集明细数据,如图3所示。“补办出口退(免)税采集”界面2.点击【取消】按钮,可关闭当前窗口,如图4所示。图4取消界面3.点击【保存】按钮,可将当前录入数据保存至系统内,同时关闭窗口,如图5所示。图5保存界面4.点击【保存并新增】按钮,可将当前数据保存至系统内,同时保留采集窗口,支持继续采集,如图6所示。图6保存并新增界面(二)删除勾选数据点击【删除】按钮,可将勾选数据进行删除,如图7所示。图7删除界面(三)上传资料点击【上传资料】按钮,弹出上传附列资料界面,可在界面中选择需上传的资料进行上传,如图8、9所示。图8上传资料界面图9确定上传资料界面(四)编辑点击明细数据后方的【编辑】按钮,可弹出数据编辑界面,在此界面可进行数据编辑,如图10所示。图10数据编辑界面四、确认数据无问题后,可点击【提交】按钮,将数据提交至核心系统,如图11所示。图11数据提交界面五、提交成功后,跳转至提交成功界面,如图12所示。图12提交成功界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37:05流程全国
Q

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中办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

A
您好,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可由综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功能菜单依次选择【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具体操作如下: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功能菜单。如图1所示:图1功能菜单界面二、进入系统后,页面上方展示当前系统内待处理报关单条数和可配单报关单条数,界面下方展示所属期、批次、美元离岸价合计、计税金额合计和申报代办退税额合计,点击【填写明细】和【退税申报】可分别跳转至“填写明细表”和“提交申报表”界面。如图2所示:图2外贸综服企业代办退税数据管理界面三、外贸综服企业代办退税数据管理界面下的【待处理数据】模块可将从电子口岸下载的报关单数据导入至系统内,【可配单数据】模块可通过配单方式匹配数据。以【可配单数据】模块操作为例,点击【去配单】,可跳转至“匹配数据”界面。如图3所示:图3“匹配数据”界面(一)进入“匹配数据”界面后选择“按报关单配单”,界面展示已处理过的报关单数据。如图4所示:图4已处理报关单数据展示界面(二)点击报关单数据后面的【配单】按钮,跳转至“按报关单配单”界面。如图5所示:图5“按报关单配单”界面(三)“按报关单配单”界面,录入需要生成的“所属期”、“批次”和“货物类型代码”,点击【选择发票信息】按钮,弹出“选择发票信息”窗口。如图6所示:图6选择发票信息指引界面(四)“选择发票信息”窗口中,输入查询条件,勾选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点击【确定】按钮,完成配单。如图7所示:图7选择发票数据管理界面(五)选择发票数据后,在“按报关单配单”界面下方,将出口进货明细配比平衡调整一致之后,点击【确定】,数据会进入到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中。如图8所示:图8数据明细配比平衡界面(六)选择发票数据后,可在当前发票数据后方点击【删除】按钮,删除此行发票数据。如图9所示:图9发票数据删除指引界面四、点击【下一步】跳转至“填写明细表”界面。如图10所示:图10跳转填写明细表指引界面(一)代办退税的数据采集模块,可以对代办类业务进行数据录入,同时可以利用筛选条件和功能按钮,对已录入数据进行增、删、改、查操作。如图11所示:图11填写明细表功能菜单界面(二)点击“新建”按钮,弹出“代办退税明细采集”页面,可根据系统提示录入相关信息,进行数据采集。如图12所示:图12代办退税明细采集界面(三)如您已采集的信息有误,您可以点击“编辑”或“删除”按钮进行修改或删除。如图13所示:图13数据修改或删除指引界面(四)勾选数据点击【更多】-【批量修改】按钮,可在批量修改界面中修改“所属期”、“申报批次”、“美元离岸价”、“业务类型代码”、和“备注”,点击【更多】-【导出】按钮可将当前筛选条件下的数据导出至Excel,如图14所示。如您想批量修改多个字段,可点击【增加】按钮,新增行,输入修改内容后,点击【确定】按钮即可将数据保存,如图15所示。图14数据批量修改和导出指引界面图15批量修改功能菜单界面(五)如您需要采集“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等表单,可在页面左侧点击相应页签进行操作。如图16所示:图16其他业务明细数据采集指引界面五、点击【下一步】跳转至“提交申报表”界面。如图17所示:图17跳转提交申报表指引界面(一)“提交申报表”界面中,展示“填写明细表”中的数据,可将列表中的数据进行“上传资料”、“数据自检”和“提交”等操作。如图18所示:图18提交申报表界面(二)勾选已生成的数据,点击【数据自检】按钮后,数据自检状态显示为“自检中”如图19所示;点击【自检刷新】按钮,刷新当前列表中数据自检情况,自检完毕后,数据自检状态显示为“自检完成”,如图20所示;数据自检情况显示疑点个数,点击具体的数字可查看详细的疑点描述,如图21所示。图19数据自检界面图20自检成功展示界面图21疑点详情展示界面(三)勾选数据,点击【上传资料】按钮,可上传此条记录的附列资料。如图22所示:图22上传资料功能菜单界面(四)勾选数据,点击【提交】按钮,可上传此条记录转至系统。如图23所示:图23申报信息数据提交指引界面(五)数据提交成功后,界面跳转至提交成功界面,您可进入“涉税事项进度查询”功能查看办理情况和进度。如图24所示:图24数据提交成功界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37:01代办
Q

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凭证信息查询?

A
您好,如您需要办理出口退(免)凭证信息查询,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操作如下: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退(免)凭证信息查询】功能菜单,如图1所示:图1出口退(免)凭证信息查询功能菜单界面二、进入系统后,可根据业务进行明细数据采集(一)点击“新建”按钮,弹出“出口退(免)凭证信息查询采集”页面,可根据系统提示录入相关信息,进行数据采集。如图2所示:图2出口退(免)凭证信息查询采集界面(二)如您已采集的信息有误,您可以点击“编辑”或“删除”按钮进行修改或删除。如图3所示:图3出口退(免)凭证信息查询编辑指引界面(三)对于录入数据较多的情况,可以选择导入excel文件进行批量导入。如图4所示:图4出口退(免)凭证信息查询数据批量导入界面(四)录入“凭证号码”筛选条件,点击“查询”按钮,可以进行查询。如图5所示:图5凭证号码查询指引界面三、您填写完成,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显示申请成功,您可以进入“涉税事项进度查询”功能查看办理情况和进度,如图6所示。图6出口退(免)凭证信息查询提交成功界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37:00查询全国
Q

新电子税务局中如何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A
您好,出口企业需撤回备案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功能菜单依次选择【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备案管理】办理。电子税务局具体操作如下:一、进入系统后,根据您的历史办税记录,系统自动匹配备案申请模式,若您需要撤回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备案,可点击“撤回”按钮进入出口退(免)税撤回页面,如图1、图2所示。图1撤回备案图2备案撤回信息二、“是否合并分立”选项默认为否,为“否”时,填写“撤回原因”;根据实际情况可修改为“是”,为“是”时,填写“撤回原因”及“未结清税款确认书”。两种情形均需根据实际情况上传附列资料,如图3所示。图3是否分立合并三、您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提交到系统,页面显示申请成功,如图4所示。图4申请成功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36:55出口全国
Q

怎么在新电子税务局办理进货凭证回退申请?

A
您好,当您已经确认用途为申请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的发票,如需要改用于申报抵扣,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后,按照如下步骤操作。一、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进货凭证信息回退申请】功能菜单,如图1所示:图1.进货凭证信息回退申请界面二、进入功能后,可根据业务进行明细数据采集(一)点击“新增”按钮,弹出“进货凭证信息回退申请采集”页面,可根据系统提示录入相关信息,进行申请信息采集。如图2、图3所示:图2.进货凭证信息回退申请采集界面图3.进货凭证信息回退申请采集界面(二)点击“导入”按钮,对于录入数据较多的情况,可以选择导入excel文件进行批量导入。如图4、图5所示:图4.进货凭证信息回退申请界面图5.导入界面(三)需要修改数据时,点击明细数据对应的“编辑”按钮,弹出“进货凭证信息回退申请编辑”页面,可对已采集的数据进行修改。如图6、图7所示:图6.进货凭证信息回退申请编辑界面图7.进货凭证信息回退申请编辑界面(四)需要删除数据时,勾选需要删除的记录,点击“删除”按钮,弹出二次确认提示,点击“确认”按钮删除不需要的数据,点击“取消”按钮则关闭弹窗。如图8、图9所示:图8.进货凭证信息回退申请界面图9.删除界面(五)需要查询时,录入“发票号码”筛选条件,点击“查询”按钮,可以对列表进行筛选。如图10所示:图10.查询界面三、纳税人填写完成,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显示申请成功,如图11所示,后续您可以进入“涉税事项进度查询”功能查看办理情况和进度。图11.提交成功界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36:53全国
Q

新电子税务局中如何办理提交出口退(免)税备案?

A
您好,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功能菜单依次选择【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备案管理】办理。电子税务局具体操作如下:进入系统后,系统自动匹配备案申请模式,未进行过备案的纳税人可以进行出口退(免)税备案。一、您可以确认预填信息或根据实际情况补录信息,如图1所示:图1出口退(免)税备案二、如您确认数据无误,点击“提交”按钮提交到系统,显示申请成功,您可以进入“涉税事项进度查询”功能查看办理进度,如图2所示。图2申请成功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36:49出口全国
Q

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中办理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

A
您好,享受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应在规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的申报核准业务,税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核准的管理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退税的,在收齐相关凭证及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税。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功能菜单依次选择【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您也可以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出的“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进入。具体操作如下: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功能菜单,如图1所示。图1购进货物免退税申报功能菜单界面二、进入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界面,展示已采集申报信息列表,可通过录入“自用货物名称”、“进货凭证号”筛选列表:(一)申报信息采集列表1.点击“新增”按钮,弹出“购进自用货物采集”页面,录入申报信息,如图2、图3所示。图2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新增指引界面图3购进自用货物采集界面2.如您已采集的信息有误,您可以点击“编辑”或“删除”按钮进行修改或删除,如图4、图5所示。图4购进自用货物采集数据编辑指引界面图5购进自用货物采集数据修改界面3.点击“上传资料”按钮,弹出上传附列资料页面,如图6、图7所示。图6购进自用货物上传资料指引界面图7上传附列资料功能界面(二)数据自检功能数据填写完成后,可点击“数据自检”按钮,提示开始自检,稍后点击“自检查询”按钮查看自检结果,在弹出的“疑点详情”页面可查看疑点情况,点击“警告类”、“错误类”可切换tab页面,点击“导出”可将疑点详情导出成Excel文档。如图8所示。图8自检数据界面(三)根据疑点详情,调整完申报信息后,点击“提交”按钮,提示提交成功,您可以进入“涉税事项进度查询”功能查看办理情况和进度,如图9所示。图9申报提交成功提示界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36:47申报全国
Q

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上调整年度计划分配率?

A
您好,生产企业在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后,如认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度实际情况差别较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调整年度计划分配率并提供当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及书面合理理由后,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将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作为该年度的计划分配率。在电子税务上申请调整年度计划分配率流程如下:1.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调整年度计划分配率】功能菜单,如图1所示。图1调整年度计划分配率功能菜单界面二、进入系统后,显示“调整年度计划分配率”、“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调整原因”和上传附列资料功能,其中“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可根据当前纳税人数据,自动带出,纳税人如需上传附列资料,则可将选择数据进行上传。同时界面下方存在【提交】按钮,用于提交申报数据。如图2所示。图2数据填写界面三、数据填写完毕,点击页面下方【提交】按钮,可将数据提交至核心系统,如图3所示。图3数据提交界面四、提交成功后,界面跳转至提交成功界面,如图4所示。图4提交成功界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28:10流程全国
Q

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进行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

A
您好,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是指境内单位提供航天发射服务后,依情形实行免退税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业务。在电子税务局办理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具体操作步骤如下: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功能菜单。如图1所示。图1我要办税界面二、进入系统后,展示明细列表,列表中可显示已采集的明细数据,同时提供【新增】、【删除】、【上传资料】、【编辑】、【数据自检】、【自检查询】和【提交】按钮。如图2所示。图2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界面(一)点击【新增】按钮系统弹出“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采集”界面,此界面可采集明细数据。如图3所示。图3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采集新增界面1.点击【取消】按钮,可关闭当前窗口。如图4所示。图4点击取消界面2.点击【保存】按钮,可将当前录入数据保存至系统内,同时关闭窗口。如图5所示。图5点击保存界面3.点击【保存并新增】按钮,可将当前数据保存至系统内,同时保留采集窗口,支持纳税人继续采集。如图6所示。图6点击保存并新增界面(二)勾选数据点击【删除】按钮,可将勾选数据进行删除。如图7所示。图7勾选数据点击删除界面(三)点击【上传资料】按钮,弹出上传附列资料界面,可在界面中选择需上传的资料进行上传。如图8、9所示。图8点击上传资料界面图9上传资料界面(四)点击明细数据后方的【编辑】按钮,可弹出数据编辑界面,在此界面可进行数据编辑。如图10所示。图10点击编辑明细数据界面(五)点击【数据自检】按钮,可将列表中数据进行数据自检。如图11所示。图11点击数据自检界面(六)自检完毕后点击【自检查询】按钮,可查询当前明细数据中存在的疑点信息,其中支持【导出】操作,可将疑点信息导出至Excel。如图12所示。图12疑点信息查询界面(七)点击明细数据后方的“疑点合计”,可查看当前明细数据中存在的疑点信息,数字分别代表疑点数量合计/错误类疑点数量/警告类疑点数量。如图13所示。图13点击疑点合计界面三、确认数据无问题后,可点击【提交】按钮,将数据提交至系统。如图14所示。图14点击提交界面四、提交成功后,跳转至提交成功界面。如图15所示。图15提交成功界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22:59新电子税务局全国
Q

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上办理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

A
您好,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生产企业,应在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出口合同签订后,报送《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数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再按照规定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申报、核销。在电子税务局上操作流程如下: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功能菜单,如图1所示。图1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功能菜单界面二、进入系统后,展示明细列表,列表中可显示已采集的明细数据,同时提供【新增】、【删除】、【上传资料】、【编辑】和【提交】功能,如图2所示。图2明细列表展示界面三、数据维护(一)新增1.点击【新增】按钮系统弹出“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采集”界面,此界面可采集明细数据,如图3所示。图3“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采集”界面2.点击【取消】按钮,可关闭当前窗口,如图4所示。图4取消界面3.点击【保存】按钮,可将当前录入数据保存至系统内,同时关闭窗口,如图5所示。图5保存界面4.点击【保存并新增】按钮,可将当前数据保存至系统内,同时保留采集窗口,支持继续采集,如图6所示。图6保存并新增界面(二)删除勾选数据点击【删除】按钮,可将勾选数据进行删除,如图7所示。图7删除界面(三)上传资料点击【上传资料】按钮,弹出上传附列资料界面,可在界面中选择需上传的资料进行上传,如图8、9所示。图8上传资料界面图9确定上传资料界面(四)编辑点击明细数据后方的【编辑】按钮,可弹出数据编辑界面,在此界面可进行数据编辑,如图10所示。图10数据编辑界面四、确认数据无问题后,可点击【提交】按钮,将数据提交至核心系统,如图11所示。图11数据提交界面五、提交成功后,跳转至提交成功界面,如图12所示。图12提交成功界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22:31流程全国
Q

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上进行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备案?

A
您好,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在首次申报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以双委托方式(生产企业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均委托出口企业办理)从事的进料加工出口业务,委托方在申报免抵退税前,应按代理进口、出口协议及进料加工贸易手册载明的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在电子税务局上操作流程如下: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备案】功能菜单,如图1所示。图1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备案功能菜单界面二、进入系统后,展示明细列表,列表中可显示已采集的明细数据,同时提供【新增】、【删除】、【上传资料】和【提交】功能,如图2所示。图2明细列表展示界面三、数据维护(一)新增1.点击【新增】按钮系统弹出“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备案采集”界面,此界面可采集明细数据,如图3所示。图3“计划分配率备案采集”界面2.点击【取消】按钮,可关闭当前窗口,如图4所示。图4取消界面3.点击【保存】按钮,可将当前录入数据保存至系统内,同时关闭窗口,如图5所示。图5保存界面4.点击【保存并新增】按钮,可将当前数据保存至系统内,同时保留采集窗口,支持继续采集,如图6所示。图6保存并新增界面(二)删除勾选数据点击【删除】按钮,可将勾选数据进行删除,如图7所示。图7删除界面(三)上传资料点击【上传资料】按钮,弹出上传附列资料界面,可在界面中选择需上传的资料进行上传,如图8、9所示。图8上传资料界面图9确定上传资料界面(四)编辑点击明细数据后方的【编辑】按钮,可弹出数据编辑界面,在此界面可进行数据编辑,如图10所示。图10数据编辑界面四、确认数据无问题后,可点击【提交】按钮,将数据提交至核心系统,如图11所示。图11数据提交界面五、提交成功后,跳转至提交成功界面,如图12所示。图12提交成功界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22:29流程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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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上进行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

A
您好,生产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在电子税务局上操作流程如下: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功能菜单,如图1所示。图1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功能菜单界面二、进入系统后,展示明细列表,列表中可显示已采集的明细数据,同时提供【新增】、【删除】、【上传资料】、【编辑】、【数据自检】、【自检查询】和【提交】按钮功能,如图2所示。图2明细列表展示界面三、数据维护(一)新增1.点击【新增】按钮系统弹出“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采集”界面,此界面可采集明细数据,如图3所示。图3“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采集”界面2.点击【取消】按钮,可关闭当前窗口,如图4所示。图4取消界面3.点击【保存】按钮,可将当前录入数据保存至系统内,同时关闭窗口,如图5所示。图5保存界面4.点击【保存并新增】按钮,可将当前数据保存至系统内,同时保留采集窗口,支持继续采集,如图6所示。图6保存并新增界面(二)删除勾选数据点击【删除】按钮,可将勾选数据进行删除,如图7所示。图7删除界面(三)上传资料点击【上传资料】按钮,弹出上传附列资料界面,可在界面中选择需上传的资料进行上传,如图8、9所示。图8上传资料界面图9确定上传资料界面(四)编辑点击明细数据后方的【编辑】按钮,可弹出数据编辑界面,在此界面可进行数据编辑,如图10所示。图10数据编辑界面(五)数据自检1.点击【数据自检】按钮,可将列表中数据进行数据自检,如图11所示。图11数据自检界面2.自检完毕后点击【自检查询】按钮,可查询当前明细数据中存在的疑点信息,支持【导出】操作,可将疑点信息导出至EXCEL,如图12所示。图12疑点详情界面3.点击明细数据后方的“疑点合计”,可查看当前明细数据中存在的疑点信息,数字分别代表疑点数量合计/错误类疑点数量/警告类疑点数量,如图13所示。图13疑点信息数量显示界面四、根据企业的业务情况可在此菜单对以下业务数据进行采集:“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和“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点击后可进入对应表单界面,如图14所示。图14其他表单采集界面五、确认数据无问题后,可点击【提交】按钮,将数据提交至核心系统,如图15所示。图15数据提交界面六、提交成功后,跳转至提交成功界面,如图16所示。图16提交成功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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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子税务局中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变更?

A
您好,出口企业备案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需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功能菜单依次选择【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备案管理】办理。电子税务局具体操作如下:进入系统后,根据您的历史办税记录,系统自动匹配备案申请模式,已办理了出口退(免)税备案业务的纳税人可以进行变更操作。一、您可以修改需要变更的备案信息,如图1所示。图1备案信息变更二、您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变更”按钮,展示变更事项详情,如图2所示。图2变更事项详情三、点击“确认”按钮后提交到系统,显示申请成功,您可进入“涉税事项进度查询”功能查看办理进度,如图3所示。图3申请成功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22:27变更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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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核准

A
一、事项名称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核准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限时办结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是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核准是指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免退税申报业务,税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核准的管理事项。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核准包括: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视同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退税申报核准。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的,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一)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指外贸企业以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方式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在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后于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退税申报,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业务中的出口货物除出口企业常规性出口货物外,还包括经保税区仓储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出口货物、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二)视同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视同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的货物范围包括: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货物、境外实物投资出口货物、对外援助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销售给特殊区域货物、进入列名出口监管仓库的国内货物、免税品经营企业运入海关监管仓库货物、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货物、融资租赁货物、销售横琴、平潭企业的货物、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出口货物。(三)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申报核准指出口企业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退税申报,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类型包括:修理修配船舶、其他进境复出口货物以及航线维护(航次维修)。四、设定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全文(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1号公告)全文(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全文(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全文(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全文(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全文五、办理材料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报送类型报送条件资料处理方式(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办理)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1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是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3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2份是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1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是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1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是5《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1条件报送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税务机关留存是6《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2条件报送需要提供收汇资料的税务机关留存1份是7《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2条件报送由于规定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税务机关留存1份是8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1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是9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条件报送进口货物复出口时税务机关留存是10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1条件报送属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税务机关留存是11消费税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1条件报送属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税务机关留存是12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1条件报送进口货物复出口时税务机关留存是13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1条件报送属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税务机关留存是14出口收汇资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资料)1条件报送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自税务机关书面通知起24个月内提交;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查验后返还是15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1条件报送由于规定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税务机关留存是16代理出口货物证明1条件报送属委托出口的货物税务机关留存是17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复印件1条件报送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税务机关留存是18分包合同(协议)1条件报送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包税务机关留存是19经外轮或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1条件报送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货物税务机关留存是20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复印件1条件报送境外投资出口货物税务机关留存是2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1条件报送销售中标机电产品查验后返还是2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1条件报送销售中标机电产品查验后返还是2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1条件报送销售中标机电产品查验后返还是2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1条件报送销售中标机电产品查验后返还是25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提供)1条件报送销售中标机电产品查验后返还是2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1条件报送销售中标机电产品查验后返还是27海关对免税店销售货物的核销证明1条件报送免税品经营企业运入海关监管仓库货物税务机关留存是28收取租金开具的发票1条件报送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税务机关留存是29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1条件报送租赁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税务机关留存是30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1条件报送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税务机关留存是31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条件报送境外带料加工企业税务机关留存是32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入账单1条件报送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查验后返还是33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1条件报送经保税区仓储企业出口货物税务机关留存是34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1条件报送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查验后返还是填报需知:(一)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二)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六、办理流程七、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5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办结(根据出口企业类别不同)。八、表证单书(一)A0631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A0631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填写样例))(二)A0800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A0800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填写样例))(三)A0800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四)A06374《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A06374《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填写样例))(五)A06342《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A06342《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填写样例))(六)A06343《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A06343《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填写样例))九、注意事项(一)本事项限时办结。出口企业分类差异化规则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对需要排除涉嫌骗税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受理时限不受办理时限的限制。(二)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三)最多跑一次是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四)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五)文书表单可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六)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七)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八)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属于应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时的规定原因。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7.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9.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十、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一、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二、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十三、收费标准不收费十四、联系方式拨打12366热线,或者拨打各地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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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抵扣联数据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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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抵扣联数据采集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是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通过认证方式进行采集。通过采集的数据,作为发票稽核的抵扣联数据,在一定时间内与发票存根联数据进行发票稽核。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通行费电子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四、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三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第二十二条“防伪税控企业应将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查。”(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第二十六条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一)无法认证。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第二十七条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一)重复认证。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二)密文有误。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三)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四)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本规定所称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第二十九条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第一条“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目前,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分“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认证时失控”、“认证后失控”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等类型。(一)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密文与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应将发票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二)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第六条“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稽核比对和异常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涉嫌偷骗税并达到立案标准的,连同相关证据材料按第三类问题登记台账后移送稽查局查处。”(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全文(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全文(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五条“(一)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二)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全文(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第二条“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十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征管优化服务进一步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65号)第二条第(五)项“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如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十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二条)。“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并公布。”五、办理材料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报送类型报送条件资料处理方式(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办理)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1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原件1必报必报查验后返还是2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原件1条件报送抵扣联无法认证的提供查验后返还是3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1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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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退税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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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退税代理机构)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否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符合规定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退税代理机构由省税务局会同财政、海关等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并由省税务局公告。完成选定手续后,省税务局应与选定的退税代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为两年。选定为退税代理机构的银行在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其提供的资料办理退税代理机构备案手续。四、设定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全文五、办理材料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报送类型报送条件资料处理方式(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办理)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2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1份2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1必报必报查验后返还填报需知:(一)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二)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六、办理流程七、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八、表证单书(一)A04042《出口退(免)税备案表》(A04042《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表样例))九、注意事项(一)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1.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2.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3.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4.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退税代理机构的管理,发现退税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逐级上报省税务局,省税务局会商同级财政、海关等部门后终止其退税代理服务,注销其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1.不符合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条件的;2.未按规定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3.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资料未按规定留存备查;4.将境外旅客不符合规定的离境退税申请办理了退税,并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5.在服务期间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6.未履行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三)办结后,纳税服务部门留存的相关资料传递至出口退税部门。(四)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五)最多跑一次是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六)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七)文书表单可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十、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一、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二、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十三、收费标准不收费十四、联系方式拨打12366热线,或者拨打各地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16 15:47:28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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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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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变更)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条件即办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否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符合即办条件的最多跑一次三、办理条件《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其提供的资料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企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四、设定依据(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全文(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全文(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三条“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三)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一条“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除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电子数据。(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企业按照变更前退(免)税办法已申报但在批准变更前未审核办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照原退(免)税办法单独审核、审批办理。对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的退(免)税应全部按规定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审批办理退(免)税。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三)出口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按《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相关规定办理。”(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一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如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税款。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注销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附件1),提供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相关部门批件及承继注销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继企业)在注销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账号,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无误后,可在注销企业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前办理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手续。注销后,注销企业的应退税款由其主管税务机关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如发生需要追缴多退税款的向承继企业追缴。”(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全文(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全文(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一条“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全文(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第二条“二、向境外单位提供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退(免)税时,应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二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时,如果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款。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撤回备案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视同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一)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附件1);(二)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及相关部门批件;(三)承继撤回备案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继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撤回备案事项办结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撤回备案企业的应退税款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如发生需要追缴多退税款的,向承继企业追缴。”(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全文五、办理材料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报送类型报送条件资料处理方式(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办理)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2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1份2《出口退(免)税结清税款报告表》1条件报送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税务机关留存3有关变更项目的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复印件1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4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对应的资料1条件报送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税务机关留存填报需知:(一)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二)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六、办理流程七、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办或7个工作日办结。八、表证单书(一)A04042《出口退(免)税备案表》(A04042《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样例))(二)A08025《出口退(免)税结清税款报告表》九、注意事项(一)需要税务机关核实调查或结清税款的,7个工作日办结(需要纳税人清算或纳税人有未结清退税款的,不计入办理时间)。(二)本条规范适用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变更、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变更事项。(三)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四)最多跑一次是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五)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六)文书表单可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七)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留存以下资料,即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办退税: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变更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变更后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留存备查即可,无需重新报送该表。(八)按规定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撤回事项,应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九)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时,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十)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十、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一、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二、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十三、收费标准不收费十四、联系方式拨打12366热线,或者拨打各地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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