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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土地增值税”

Q

单税种申报表和税种综合申报表申报关系是怎样的,两者关系如何协调?(上海)

A
您好,自2020年7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税种综合申报。税种综合申报和单税种申报的业务逻辑、勾稽关系是一致的,申报表上的累计数、期初数均可实现结转并自动加载。纳税人本季度使用了税种综合申报,下一季度仍可使用单税种申报表,每个税种只能选择一种方式进行申报。如您还有疑问,可拨打12366热线具体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03 17:03:01税种上海
Q

哪些纳税人可以选择综合申报?(上海)

A
您好,自2020年7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税种综合申报。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暂不涵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您还有疑问,可拨打12366热线具体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03 17:02:59纳税人上海
Q

河北省什么时候开始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A
您好,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03 14:43:07合并申报河北
Q

个人继承房产是否交土地增值税?(上海)

A
您好,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赠与”是指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如您还有疑问,可拨打12366热线具体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03 09:35:24土地增值税上海
Q

哪些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A
您好,为支持和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01 14:59:03保障性住房全国
Q

集团内部统借统还的借款利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如何除?

A
您好,对于统借统还贷款或关联企业贷款后转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而产生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据实扣除,应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01 14:59:03统借统还全国
Q

房地产开发产品非直接销售,如何预征土地增值税?

A
您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它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预征土地增值税,其收入的确认方法和顺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项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01 14:59:03预征全国
Q

在新电子税局进行【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拆分合并情形)】时“拆分比例”栏应如何填写?

A
答: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系统会对填写数据进行监控,拆分比例和必须等于100%才能确认提交(如下图)。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01 09:02:38安徽
Q

新电子税局【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中税源采集与现电局相比有何优化?

A
答:新电子税局增加了“卡片式税源采集”,纳税人可以通过点击“新增税种”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之中进行选择。选择之后生成对应税种的卡票,可以进行税源采集和查看申报操作。纳税人可以选择多个税种,进行统一申报(如下图)。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01 09:02:38安徽
Q

陕西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项目是否需要零申报土地增值税?

A
您好,企业没有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项目时,应该到办税服务厅修改相关税费种认定信息,将土地增值税认定修改为失效状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29 15:10:07房地产陕西
Q

陕西省西安市企业(核心资产是土地)转让全部股权是否要交纳土地增值税?

A
您好,股权转让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但是,公司全部股权对应的核心资产是土地,所以对此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29 15:10:06房地产开发企业陕西
Q

广西其他个人转让住房(满5年且为家庭唯一住房)涉及税费

A
对于其他个人住房交易,应按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一、转让方(卖方)涉及的税费如下:(一)增值税及附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同时,随征附加税费为零。”(二)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四)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二、对于个人住房交易,受让方(买方)涉及的税费如下:(一)契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契税。”因此,个人购买房产应按3%税率缴纳契税。优惠规定: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2.对于企业购买住房的,按规定缴纳契税,税率为3%。(二)印花税。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2.对于企业购买住房的,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上述印花税,应纳税额可减半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29 11:08:18个人广西
Q

广西其他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涉及税费

A
对于其他个人住房交易,应按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一、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转让方(卖方)涉及的税费:(一)增值税及附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同时,随征附加税费为零。”(二)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三)个人所得税。分为以下两种征收方式:1.据实征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转让方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2.核定征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九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照房产转让收入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即应纳税额=房产转让收入×征收率。征收率由各设区的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房产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广西区内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一般为1%,如各地市核定征收率有特殊规定,则按各地市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四)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五)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二、对于个人住房交易,受让方(买方)涉及的税费如下:(一)契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契税。”因此,个人购买房产应按3%税率缴纳契税。优惠规定: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2.对于企业购买住房的,按规定缴纳契税,税率为3%。(二)印花税。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2.对于企业购买住房的,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上述印花税减按50%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29 11:08:17增值税
Q

广西个人房产继承税费政策

A
对于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涉及税费如下:一、暂免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二、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情形,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因此,以继承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四、契税。(一)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非法定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所以,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人;非法定继承人的是遗赠,也就是赠与,契税按赠与征收。五、印花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遗嘱属于继承所立的书据,因此房产遗嘱在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之内,应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税率为0.05%。(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上述印花税减按50%征收。)(二)印花税的计税金额:不能提供原有房地产价格依据的,可按同类房地产的现有价格予以评估,并以该评估价作为计税依据。(三)根据《区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税二(12)字〔1989〕第1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书面遗嘱有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两种形式。书面遗嘱是立嘱人(即被继承人)处分个人财产的法律凭据之一,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28 16:50:44个人广西
Q

青岛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工程监理费是否可以扣除?

A
您好,开发间接费包括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工程监理费。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27 18:52:05青岛
Q

陕西个人将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A
您好,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政府的行为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按照规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或是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则免征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22 14:56:42土地增值税陕西
Q

陕西省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要区分房屋性质吗?

A
您好,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免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22 14:56:08土地增值税陕西
Q

陕西房开企业提供的材料、设备(即甲供材)是否可以作为开发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A
您好,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关于甲供材料(设备)能否作为开发成本,进而作为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问题,我省未有文件明确规定。请到主管税务机关界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22 14:54:08房地产开发企业陕西
Q

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船税时应填报哪些申报表?

A
您好,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18 15:18:45车船税全国
Q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时应填报哪些申报表?

A
您好,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18 15:18:44房产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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