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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43 条问答 · 搜索 “税收协定”

Q

非居民企业代码如何填写?

A
非居民企业的代码,即“非居民企业身份码”,是以FJ开头的18位编码。这个编码是全国统一的识别号,用于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跨境交易合同采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纳税申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非居民间接转让财产报告、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等涉税业务。非居民企业居民国(地区)证件名称和纳税编码是必录项,且不支持修改,需要扣缴义务人联系非居民企业核实并准确填写。新电子税局已内置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编码规则,如果不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编码规则页面会有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4-01 16:34:46安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A
为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进一步便利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开展跨境经营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见附件1)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二、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以及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境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境内合伙企业)不能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但可按以下情形办理:  (一)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当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二)境内个体工商户应当由其中国居民业主向境内个体工商户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三)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其中国居民投资人向境内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四)境内合伙企业应当由其中国居民合伙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三、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  (二)根据不同申请目的提供以下资料:  1.以享受协定待遇目的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提交与拟享受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协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等政府间协议。国际运输协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航空协定、海运协定、道路运输协定、汽车运输协定、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及其他关于国际运输的协定。享受协定待遇,是指享受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等政府间协议税收条款待遇。享受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待遇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以非享受协定待遇目的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提交能证明申请目的真实性的有关材料,如政府监管部门等出具的需申请人提供《税收居民证明》的正式文书,或者有关法律依据、其他能证明申请目的真实性的材料等。  (三)申请人为个人的,包括本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提供以下资料: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资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申请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满足居民个人相关规定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资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四)申请人为中国总机构的,如需在《税收居民证明》备注栏体现其与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关系,提供总分机构登记注册资料。  (五)依照本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时,如需在《税收居民证明》备注栏体现业主与境内个体工商户、投资人与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人与境内合伙企业关系,提供境内个体工商户、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境内合伙企业登记注册资料。  对于本条第一项资料,申请人应当提交原件。对于本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资料,申请人应当提交原件或者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以及原件存放处,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由申请人签字。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查验原件的,应报验原件。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同格式的中文译本。申请人应当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在中文译本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由申请人签字。  四、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受理;  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内容。  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对申请人税收居民身份进行判定。  六、主管税务机关能够自行判定税收居民身份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开具加盖公章的《税收居民证明》,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主管税务机关无法自行判定税收居民身份的,应提交上级税务机关判定,需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  七、对方主管机构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提供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八、本公告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2025年4月1日以后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适用本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pdf     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pdf
Q

在执行税收协定时判定承包商和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的标准有哪些?

A
您好,一、对于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对方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仅在此类工地、工程或活动持续时间为六个月以上的,构成常设机构。未达到该规定时间的则不构成常设机构,即使这些活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第五条规定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可能构成常设机构。二、缔约国一方企业派其雇员或其雇佣的其他人员到缔约对方提供劳务,仅以任何十二个月内这些人员为从事劳务活动在对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该项规定针对的是缔约国一方企业派其雇员到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劳务活动的行为。如活动持续时间达到规定标准,仍构成常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10 15:02:59税收协定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外汇管理2013年第40号公告文件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为便利对外支付和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现就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境外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对外支付,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备案人可通过以下方法获取《备案表》:  (一)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  (二)从主管税务机关官方网站下载。  六、备案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无须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在《备案表》上盖章,1份当场退还备案人,1份留存。  《备案表》流水号具体格式为:年份(2位)+税务机关代码(6位)+顺序号(6位)。“年份”指公历年度后两位数字,“顺序号”为本年度的自然顺序号。    七、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八、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  (二)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三)申请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  九、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十、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事项的管理,及时统计对外支付备案情况及税收征管情况,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情况年度统计表》(见附件2),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层报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十一、各级税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交换工作。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9〕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附件: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情况年度统计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7月9日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与阿根廷等国双边税收协定或议定书生效执行以及《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适用中国与蒙古等国双边税收协定的公告

A
根据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完成生效适用程序情况,现将部分双边税收协定或议定书生效执行,以及《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适用双边税收协定情况公告如下:  一、双边税收协定或议定书生效执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阿协定》)于2018年12月2日在布宜诺斯艾利斯正式签署。中阿双方已完成《中阿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中阿协定》于2024年11月26日生效,适用于2025年1月1日或以后对所支付款项源泉扣缴的税收,以及2025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对所得或财产征收的其他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加协定》)于2018年9月1日在北京正式签署。中加双方已完成《中加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中加协定》于2024年10月13日生效,适用于2025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中奥协定议定书》)于2023年9月14日在维也纳正式签署。中奥双方已完成《中奥协定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中奥协定议定书》于2024年11月19日生效,适用于2025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上述双边税收协定和议定书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二、《公约》适用双边税收协定情况  截至2024年11月30日,根据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完成《公约》生效适用程序情况,《公约》适用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公约》对上述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时间,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开始适用)的规定确定。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16税收协定全国
Q

湖北的居民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怎么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

A
您好,方式一、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新电子税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对外支付综合办税(国际汇税通)】,进入该综合办税场景后,新增合同或勾选以往采集的合同,若所勾选的合同信息中非居民企业身份码为“F”或“FE”开头,则系统提示“非居民当前不存在全国非居民统一身份码,请前往《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进行非居民身份码采码”,点击【去采集】,按页面提示完成采集即可。完成合同选择后,点击【下一步】,完成纳税义务判断的问答,点击【下一步】,进入税费智能计算界面,如需享受税收协定优惠政策,则该界面中“享受税收协定”选择【是】,按实际情况完成其他栏次的填写后,点击【计算】→【按此结果申报】,此时系统界面出现代扣代缴税种信息,点击页面中的【预览报表】或【处理异常】,跳转至【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页面,页面左侧展示《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情况填写即可。方式二、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新电子税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进入模块后,纳税人根据需要选择扣缴类型,分别为“法定源泉扣缴”“指定扣缴”“递延税款补缴”。选择扣缴方式后,系统自动带出以往采集的合同信息,若想新增合同,点击选择合同界面的【去新增合同】,即可跳转至“跨境交易合同信息管理”模块办理新增业务。若所勾选的合同信息中非居民企业身份码为“F”或“FE”开头,则系统提示“非居民当前不存在全国非居民统一身份码,请前往《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进行非居民身份码采码”,点击【去采集】,按页面提示完成采集即可。完成合同选择后,需补充填写扣缴报告页面其他涉税信息,如需享受税收协定优惠政策,选择相关优惠政策协并输入减免税额,此时优惠信息页面出现【填写享受协定待遇表】按钮,也可以填写完成后点击页面右上方【我要填表】,进入填表式申报,此时申报页面左侧展示《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情况填写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12 15:04:45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湖北
Q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

A
附件8F500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法定源泉扣缴申报○指定扣缴申报○自行申报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扣缴义务人基本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  称中文:外文:地址中文:外文:联系人联系方式邮政编码纳税人基本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成立地代码境外成立地纳税人识别号境内名称中文:外文:在境外成立地法定名称中文:外文:在境外成立地地址中文:外文:申报所得类型及代码联系人联系方式邮政编码法定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情况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执行起始时间合同执行终止时间合同总金额币种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支付,支付日期:年月日○到期应支付行次项目依法申报数据1本次申报收入人民币金额2外  币名称3金额4汇率5折算人民币金额 5=3×46收入合计 6=1+57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扣除额8应纳税所得额 8=6-79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计算适用税率(10%)10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10=8×911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11=12+1312其中:享受协定待遇项目(减免性质代码)13享受国内税收优惠项目(减免性质代码)14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14=10-11主管税务机关指定扣缴情况指定扣缴文书编号税款计算方法:○按核定利润率计算,核定利润率水平:%○其他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支付支付日期:年月日支付金额(人民币):元○其他本次扣缴税款金额(人民币)声明:此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写的,对填报内容(及附带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签章):年月日经办人签字: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代理机构签章: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受理人: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日期:年月日国家税务总局监制F500《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由代扣代缴或申报缴纳下列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填报: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但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指定扣缴的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上述前两项税款的,勾选表头项目“法定源泉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上述第三项税款的,勾选表头项目“指定扣缴申报”;纳税人申报缴纳上述前两项税款的,勾选表头项目“自行申报”。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扣缴义务人基本信息1.“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给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给扣缴义务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扣缴义务人未取得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以为空。2.“名称”:填报扣缴义务人法定名称全称。法定名称为外文的,同时填报中文译文。3.“地址”:填报扣缴义务人有效联系地址。有效联系地址为外文的,同时填报中文译文。4.“联系人”、“联系方式”、“邮政编码”:填报扣缴义务人的经办人名称及其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邮政编码。5.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扣缴义务人可以不填写“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邮政编码”。(二)纳税人基本信息1.“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给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给纳税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未取得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以为空。2.“境外成立地代码”:填报纳税人成立地国家(或地区)三字母代码(ISO3166-1标准)。3.“境外成立地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纳税人在其成立地国家(或地区)的纳税人识别号。4.“境内名称”:填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的名称全称。境内名称为外文的,同时填报中文译文。5.“在境外成立地法定名称”:填报纳税人在境外成立地法定名称的全称。法定名称为外文的,同时填报中文译文。6.“在境外成立地地址”:填报纳税人有效联系地址。有效联系地址为外文的,同时填报中文译文。7.“申报所得类型及代码”:分别如后的类型及代码填报,股息红利所得—1,利息所得—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3,转让财产所得—4,租金—5,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所得—6,国际运输—7,担保费所得—8,其他所得—9。8.“联系人”、“联系方式”、“邮政编码”:填报纳税人的经办人名称及其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邮政编码。9.属于法定源泉扣缴申报和自行申报的,同一纳税人在同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非首次申报时,除相关信息发生变更需填写变更信息以外,可以只填报纳税人基本信息中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内名称”和“申报所得类型及代码”。属于指定扣缴申报的,可以不填报纳税人基本信息。(三)法定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情况填报1.“合同名称”:填写与本次申报所得相关的合同名称。2.“合同编号”:填写与本次申报所得相关的合同编号。3.“合同执行起始时间”:填写与本次申报所得相关的合同开始执行的年月日。4.“合同执行终止时间”:填写与本次申报所得相关的合同执行完毕或终止执行的年月日。5.“合同总金额和币种”:填写与本次申报所得相关的合同总金额,币种为合同注明的币种。6.“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支付”与“到期应支付”两种情形中择一勾选。勾选“支付”项的,填报款项实际或预计支付日期。7.“人民币金额”(第1行):填报申报收入直接以人民币计算的数额。8.“外币名称”(第2行)、“金额”(第3行)、“汇率”(第4行)、“折算人民币金额”(第5行):填报申报收入以外币计算的数额及折合成人民币数额的计算过程。申报收入采用多种外币计算的,附页分外币币种填报金额、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将外币收入折合成人民币金额汇总合计数额填入第5行,不填报第2行、第3行和第4行。9.“收入合计”(第6行):填报直接以人民币计算的收入(第1行)和以外币计算的收入(第5行)的合计数。10.“扣除额”(第7行):填报转让财产所得类型中允许扣除的金额及其他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扣除项目需要进行外币折算的,填报折算成人民币后的数额。11.“应纳税所得额”(第8行):填报人民币收入合计数减除扣除额后的数额。12.“适用税率”(第9行):填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10%税率。13.“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第10行):填报应纳税所得额(第8行)按照适用税率(第9行)计算的企业所得税数额。14.“减免企业所得税额”(第11行):填报享受各项税收协定待遇及国内减免税优惠的金额。15.“享受协定待遇”(第12行):填报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减免税总额。税收协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及含有税收待遇条款的其他协定(如海运协定、航空协定等)。因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而获取减免税优惠的,应同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相关信息报告表。在本行项目列下划线上填报该项目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或更新的“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填列。16.“享受国内税收优惠”(第13行):填报符合国内税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数额。在本行项目列下划线上填报该项目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或更新的“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填列。17.“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第14行):填报按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第10行)减除减免企业所得税额(第11行)后的余额。(四)主管税务机关指定扣缴情况填报1.“指定扣缴文书编号”:填报扣缴义务人据以执行扣缴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文书编号。2.“税款计算方法”:填报指定扣缴税务文书指定的税款计算方法。在“按核定利润率计算”和“其他”两项中勾选。已勾选“按核定利润率计算”的,填报指定扣缴税务文书指定的核定利润率水平。3.“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填报指定扣缴税务文书指定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在“支付”和“其他”两项中勾选。已勾选“支付”的,填报支付日期及支付金额。4.“本次扣缴税款金额(人民币)”:填报本次扣缴的税款数额。(五)其他1.“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签章)”:扣缴义务人为自然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本人签章,扣缴义务人为非自然人的,由非自然人扣缴义务人加盖公章。2.纳税人聘请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加盖代理机构公章。3.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Q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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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F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境内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境外成立地代码在境外成立地法定名称境外成立地纳税人识别号预缴方式□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企业类型□单独纳税机构、场所□汇总纳税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纳税其他机构、场所计税方式□据实计算□核定征收预缴税款计算行次项目据实计算本年累计金额核定征收本年累计金额1利润总额2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3减:不征税收入4减:免税、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及所得减免优惠金额5其中:项目①(减免性质代码)6项目②(减免性质代码)7项目③(减免性质代码)8减: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9其中:项目(减免性质代码)10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1实际利润额/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12税率(25%)13应纳所得税额(11×12)14减:减免所得税额15其中:项目①(减免性质代码)16项目②(减免性质代码)17项目③(减免性质代码)18减:享受协定待遇减免税额19减:本年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20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21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税款分配22主要机构、场所填报主要机构、场所应补(退)所得税额(23+24+25)23其中:主要机构、场所直接分摊所得税额24主要机构、场所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25主要机构、场所从事主体生产经营业务分摊所得税额26其他机构、场所填报分配比例27应补(退)所得税额声明:此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写的,对填报内容(及附带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签章):年月日经办人签字: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代理机构签章: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受理人: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日期:年月日国家税务总局监制F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及附表由办理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在经营季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本表和相关资料。二、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填报税款所属季度的起止日期。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纳税人境内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基本信息1.“境外成立地代码”:填报纳税人成立地国家(或地区)三字母代码(ISO3166-1标准)。2.“在境外成立地法定名称”:填报纳税人在其成立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定名称。3.“境外成立地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纳税人在其成立地国家(或地区)的纳税人识别号。4.“预缴方式”: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勾选。“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是行政许可事项,在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勾选。5.“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情况勾选,填报人为单独申报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的,勾选“单独纳税机构、场所”;填报人为汇总纳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中的主要机构、场所的,勾选“汇总纳税主要机构、场所”;填报人为汇总纳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中除主要机构、场所以外的其他机构、场所的,勾选“汇总纳税其他机构、场所”。6.“计税方式”:纳税人根据情况勾选,据实申报纳税的填报人,勾选“据实计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纳税的填报人,勾选“核定征收”。已经勾选“核定征收”的填报人,需要填报本表附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表F400)。(二)各列次的填报1.“据实计算本年累计金额”列由采取据实计算方式的纳税人填报。2.“核定征收本年累计金额”列由采取核定方式的纳税人填报。本列部分项目数额来自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表F400)相应行次数额,不适用表内关系。(三)各行次的填报1.第1行至第21行反映预缴税款计算情况。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行至第21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1行至第21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填报相应行次。汇总纳税其他机构、场所可不填报第1行至第20行,直接填报第21行。2.第22行至第27行反映汇总纳税税款分配情况。分别汇总纳税主要机构、场所和其他机构、场所填报。其中:汇总纳税主要机构、场所在填报第1行至第21行基础上,填报第22行至第25行。汇总纳税其他机构、场所在填报第21行基础上,填报第26和27行。(四)行次说明1.第1行“利润总额”:填报申报所属期末本年财务会计报表中累计利润总额。2.第2行“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本行填报数额不得小于同年上期预缴申报表数额。3.第3行“减:不征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并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本年累计数额。4.第4行“减:免税、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及所得减免优惠金额”:填报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申报所属期末本年累计数额。5.第5-7行“项目①-项目③”:填报第4行下属各明细项目金额。并在各明细项目列下划线上填报该项目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或更新的“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填列。免税、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及所得减免等项目多于三项的,附页填报。6.第8行“减: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报按照税法、相关税收规定,固定资产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后,大于同期会计折旧产生纳税调减的累计数额。7.第9行“项目”:填报第8行下属明细项目金额。并在明细项目列下划线上填报该项目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或更新的“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填列。减免项目多于一项的,附页填报。8.第10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申报所属期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本年累计数额。当1+2-3-4-8行≤0时,本行=0。9.第11行“实际利润额/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按照预缴方式不同,分情况填报: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1行=第1+2-3-4-8-10行;预缴方式选择“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填报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本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预缴方式选择“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征收纳税人填报《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表F400)中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数额。10.第12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25%。11.第13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3行=第11×12行,且第13行≥0。核定应纳税额的核定征收纳税人填报《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表F400)第21行“应纳税额”的数额。12.第14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的申报所属期末本年累计数额。13.第15-17行“项目①-项目③”:填报第14行下属各明细项目金额。并在各明细项目列下划线上填报该项目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或更新的“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填列。减免所得税项目多于三项的,附页填报。14.第18行“减:享受协定待遇减免税额”:填报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减免税总额。税收协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及含有税收待遇条款的其他协定(如海运协定、航空协定等)。因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而获取减免税优惠的,应同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相关信息报告表。15.第19行“减:本年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申报所属期末本年累计按季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不包含第20行的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16.第20行“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申报所属期末本年按相关规定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17.第21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按照不同预缴方式,分情况填报: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及“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单独纳税机构、场所和汇总纳税主要机构、场所,按照第13-14-18-19-20行公式计算结果填报,当第13-14-18-19-20行≤0时,填0;汇总纳税其他机构、场所填报其主要机构、场所相同申报所属期间第21行数额。预缴方式选择“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本期应纳企业所得税的金额。18.第22行“主要机构、场所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22行=第23+24+25行。19.第23行“其中:主要机构、场所直接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本表附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表F300)中“主要机构、场所直接分摊所得税额”栏数额。20.第24行“主要机构、场所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本表附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表F300)中“主要机构、场所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栏数额。21.第25行“主要机构、场所从事主体生产经营业务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本表附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表F300)中“分配所得税额”列对应主要机构、场所的数额。22.第26行“分配比例”:填报本表附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表F300)中“分配比例”列对应本机构、场所的比例。23.第27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本表附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表F300)中“分配所得税额”列对应本机构、场所的数额。24.纳税人聘请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加盖代理机构公章。四、表内表间关系(一)表内各行间关系1.第11行=第1+2-3-4-8-10行。2.第13行=第11×12行。3.第22行=第23+24+25行。(二)表间关系1.第21行=表F300“可分摊所得税额”。2.第23行=表F300“主要机构、场所直接分摊所得税额”。3.第24行=表F300“主要机构、场所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4.第25行=表F300“主体生产经营业务分摊所得税情况”栏对应主要机构、场所行次的“分配所得税额”列。5.第26行=表F300“主体生产经营业务分摊所得税情况”栏对应本机构、场所行次的“分配比例”列。6.第27行=表F300“主体生产经营业务分摊所得税情况”栏对应本机构、场所行次的“分配所得税额”列。7.各行“核定征收本年累计金额”列等于表F400对应核定项目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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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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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F200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境内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境外成立地代码在境外成立地法定名称境外成立地纳税人识别号企业类型□单独纳税机构、场所□汇总纳税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纳税其他机构、场所计税方式□据实计算□核定征收年度税款计算行次项目据实计算申报金额核定征收申报金额1一、利润总额2减:境外所得3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F210)4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F210)5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6其中:项目①(减免性质代码)7项目②(减免性质代码)8项目③(减免性质代码)9项目④(减免性质代码)10项目⑤(减免性质代码)11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12二、纳税调整后所得(1-2+3-4-5+11)13减:所得减免14其中:项目①(减免性质代码)15项目②(减免性质代码)16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F220)17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8其中:项目(减免性质代码)19三、应纳税所得额(12-13-16-17)20税率(25%)21四、应纳所得税额(19×20)22减:减免所得税额23其中:项目①(减免性质代码)24项目②(减免性质代码)25减:抵免所得税额26其中:项目①(减免性质代码)27项目②(减免性质代码)28五、应纳税额(21-22-25)29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30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31减:享受协定待遇减免税额32六、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8+29-30-31)33减: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34七、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32-33)汇总纳税税款分配35主要机构、场所填报本机构、场所本年应分摊所得税额(36+37+38)36其中:主要机构、场所直接分摊所得税额37主要机构、场所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38主要机构、场所从事主体生产经营业务分摊所得税额39减:本机构、场所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40本机构、场所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35-39)41其他机构、场所填报本机构、场所本年应分摊所得税额42减:本机构、场所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43本机构、场所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41-42)声明:此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写的,对填报内容(及附带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签章):年月日经办人签字: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代理机构签章: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受理人: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日期:年月日国家税务总局监制F200《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及附表由办理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在经营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本表和相关资料。二、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填报税款所属年度的起止日期。纳税人当年实际经营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填报当年实际经营期间的起止日期。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纳税人境内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基本信息1.“境外成立地代码”:填报纳税人成立地国家(或地区)三字母代码(ISO3166-1标准)。2.“在境外成立地法定名称”:填报纳税人在其成立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定名称。3.“境外成立地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纳税人在其成立地国家(或地区)的纳税人识别号。4.“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情况勾选,填报人为单独申报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的,勾选“单独纳税机构、场所”;填报人为汇总纳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中的主要机构、场所的,勾选“汇总纳税主要机构、场所”;填报人为汇总纳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中除主要机构、场所以外的其他机构、场所的,勾选“汇总纳税其他机构、场所”。5.“计税方式”:纳税人根据情况勾选,据实申报纳税的填报人,勾选“据实计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纳税的填报人,勾选“核定征收”。已经勾选“核定征收”的填报人,需要填报本表附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表F400)。(二)各列次的填报1.“据实计算申报金额”列由采取据实计算方式的纳税人填报。2.“核定征收申报金额”列由采取核定方式的纳税人填报。本列部分项目数额来自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表F400)相应行次数额,不适用表内关系。(三)年度税款计算的填报1.单独纳税机构、场所逐行填报第1行至第34行。汇总纳税主要机构、场所在汇总后逐行填报第1行至第32行。汇总纳税其他机构、场所可不填报第1行至第31行,直接填报第32行。2.第1行“利润总额”:填报当期财务会计报表中的利润总额。3.第2行“境外所得”:填报纳税人当期取得的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数额。当期为境外盈利的,以正数表示;当期为境外亏损的,以负数表示。4.第3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数额。本行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表F210)“调增数额”列填报。5.第4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数额。本行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表F210)“调减数额”列填报。6.第5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报符合规定的免税、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数额。第6至10行填报第5行下属各明细项目的优惠数额。在各明细项目列下划线上填报该项目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或更新的“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填列。免税、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项目多于五项的,附页填报。7.第11行“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0;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的金额。8.第12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按照第1-2+3-4-5+11行公式计算的结果。9.第13行“所得减免”:填报符合规定的所得减免数额。第14和15行填报第13行下属各明细项目的优惠数额。在各明细项目列下划线上填报该项目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或更新的“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填列。所得减免项目多于两项的,附页填报。10.第16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数额,等于本表附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表F220)第11行第9列数额的绝对值。11.第17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本年度发生的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第18行填报第17行下属明细项目金额。并在明细项目列下划线上填报该项目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或更新的“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填列。减免项目多于一项的,附页填报。12.第19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本表第12-13-16-17行公式计算的结果。本行不得为负数。按照上述行次顺序计算结果本行为负数,本行数额填零。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征收纳税人填报《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表F400)中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数额。13.第20行“税率”:填报法定税率25%。14.第21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按照本表第19×20行公式计算的结果。核定应纳税额的核定征收纳税人填报《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表F400)第21行“应纳税额”的数额。15.第2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符合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数额。第23至24行填报第22行下属各明细项目的优惠数额。在各明细项目列下划线上填报该项目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或更新的“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填列。减免所得税项目多于两项的,附页填报。16.第25行“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符合规定的当年抵免所得税数额。第26至27行填报第25行下属各明细项目的优惠数额。在各明细项目列下划线上填报该项目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或更新的“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填列。抵免所得税项目多于两项的,附页填报。17.第28行“应纳税额”:填报按照本表第21-22-25行公式计算的结果。18.第29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本表第2行境外所得弥补当年度及以前年度境内亏损后按照中国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19.第30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包括视同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税款(准予抵免税款)。20.第31行“享受协定待遇减免税额”:填报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减免税总额。税收协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及含有税收待遇条款的其他协定(如海运协定、航空协定等)。因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而获取减免税优惠的,应同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相关信息报告表。21.第32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单独纳税机构、场所和汇总纳税主要机构、场所填报按照本表第28+29-30-31行公式计算的结果;汇总纳税其他机构、场所填报其主要机构、场所相同申报所属期间第32行数额。22.第33行“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各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本行仅由单独纳税机构、场所填报。23.第34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按照本表第32-33行公式计算的结果。本行仅由单独纳税机构、场所填报。(四)汇总纳税税款分配1.第35行“本机构、场所本年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按照本表第36+37+38行公式计算的结果。2.第36行“主要机构、场所直接分摊所得税额”:填报《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表F300)中“主要机构、场所直接分摊所得税额”栏的数额。3.第37行“主要机构、场所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填报《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表F300)中“主要机构、场所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栏的数额。4.第38行“主要机构、场所从事主体生产经营业务分摊所得税额”:填报《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表F300)中“主体生产经营业务分摊所得税情况”栏目对应主要机构、场所的“分配所得税额”列的数额。5.第39行“本机构、场所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主要机构、场所本纳税年度已在各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6.第40行“本机构、场所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按照本表第35-39行公式计算的结果。7.第41行“本机构、场所本年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表F300)中“主体生产经营业务分摊所得税情况”栏对应本机构、场所的“分配所得税额”列的数额。8.第42行“本机构、场所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本机构、场所本纳税年度已在各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9.第43行“本机构、场所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按照本表第41-42行公式计算的结果。(五)其它纳税人聘请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加盖代理机构公章。四、表内、表间关系(一)表内各行间关系1.第12行=第1-2+3-4-5+11行。2.第19行=第12-13-16-17行。3.第21行=第19×20行。4.第28行=第21-22-25行。5.第32行=第28+29-30-31行。6.第34行=第32-33行。7.第35行=第36+37+38行。8.第40行=第35-39行。9.第43行=第41-42行。(二)表间关系1.第3行=表F210第46行第3列。2.第4行=表F210第46行第4列。3.第16行=表F220第11行第9列的绝对值。4.第32行=表F300“可分摊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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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税收协定时如何计算承包商活动的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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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对方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仅在此类工地、工程或活动持续时间为六个月以上的,构成常设机构。未达到该规定时间的则不构成常设机构,即使这些活动按照规定可能构成常设机构。执行时请注意:一、从事本款规定的工程活动,仅以本款规定的时间标准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二、确定上述活动的起止日期,可以按其所签订的合同从实施合同(包括一切准备活动)开始之日起,至作业(包括试运行作业)全部结束交付使用之日止进行计算。凡上述活动时间持续六个月以上的(不含六个月,跨年度的应连续计算),应视该企业在活动所在国构成常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3 17:49:18税收协定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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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

A
您好,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是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依据企业申请或者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请求启动的,以避免或者消除由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为目的而开展的相互协商程序相关事项的管理。中国居民企业申请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具体操作步骤如下: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功能菜单。如图1所示。图1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功能界面二、进入协商事项管理页面。在页面点击【新增申请】按钮,跳转至信息填写界面。如图2所示。图2协商事项管理界面(一)根据申请人在中国的基本情况完善在中国基本信息表后,点击【下一步】。如图3所示。图3在中国基本信息填写界面(二)完善申请人关系方在缔约对方基本情况后,点击【下一步】。如图4、图5所示。图4在缔约对方信息填写界面图5在缔约对方信息提交界面(三)填写协商事由概述,如图6所示。图6协商事由概述填写界面(四)上传相关附件,点击【下一步】进入确认申请表界面。如图7所示。图7上传附件界面(五)进入确认申请表界面,确认信息填写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跳转至提交成功回执界面。如图8、图9、图10所示。图8确认申请表界面图9确认申请表提交界面图10申请成功界面三、总局审核岗推送补正资料通知后,您可进行补正资料,如图11所示。图11补正资料入口四、您可以在协商事项管理中,点击【应补(退)税款】按钮查看应补(退)税款明细,也可以点击【清缴税款】按钮跳转至缴款界面。如图12、图13、图14所示。图12协商事项管理界面图13应补(退)税款明细界面图14税费缴纳界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45:59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全国
Q

在新电子税务局申请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如何发起异议申请和补正资料?

A
您好,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申请后,发起异议申请和补正资料具体操作步骤如下:一、异议申请:您发起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省局经办审核第一次选择不予受理后,您收到不予受理消息,可在15个工作日内发起异议申请,在发起异议申请中,推送机关级次可选择“省局”、“总局”。(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查看不予受理消息,点击办理按钮,可发起异议申请,如图1所示。图1不予受理消息查看界面(二)选择推送机关级次,填写提出异议理由,发起异议申请,如图2所示。图2异议申请填写界面二、资料补正。在省局总局审核、审批、协商过程中,如需补充资料,纳税人会收到消息提醒和个人待办。(一)查看消息提醒,如图3、图4、图5所示。图3消息提醒界面图4服务提醒界面图5补充资料界面(二)查看个人待办,补充资料上传:点击办理后,进入到资料上传页面,补充相应的资料,提交至税务机关审核。如图6所示。图6我的待办界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37:25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全国
Q

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A
您好,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具体操作步骤如下: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功能菜单。如图1所示。图1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功能界面二、填写申请人信息。申请人信息页面分为两部分:申请人在中国基本情况、申请人关联方在缔约对方基本情况。如图2、图3所示。图2申请人在中国基本情况界面图3申请人关联方在缔约对方基本情况界面三、填写案件争议信息。选择名称(中文)时,会自动带出对应的名称(英文),申请人需填写案件争议信息的其余数据项。如图4、图5所示。图4案件争议信息界面图5案件争议信息提交界面四、进行全表确认。申请人核对申请表填写是否有误,如图6所示。图6全表确认界面五、上传资料。点击上传资料按钮,可进入附件上传页面,上传对应的资料,点击附送资料右侧上传,可选择相应的附件资料上传,如上传资料错误,可点击附件右边删除符号删除即可。点击提交即可提交给税务机关审核。如图7、图8所示。图7上传资料按钮界面图8附送资料界面六、如申请表数据、附件资料无误,则可提交至税务机关审核,跳转到提交成功界面。如图9所示。图9提交成功界面七、在涉税事项进度查询功能查询办理进度。在首页搜索框中输入“事项进度查询”,可打开查看发起的相互协商程序受理进度。如图10所示。图10事项进度详情界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37:24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全国
Q

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中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A
您好,企业或个人为(以下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以及大陆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的协定待遇,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任一公历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具体操作步骤如下:一、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功能菜单。如图1所示。图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界面二、跳转至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功能界面,系统会判断是否存在未办结的开具流程。(一)若不存在未办结的开具流程,系统会根据当前纳税人信息预填“注册登记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如图2所示。图2预填信息界面(二)若存在未办结的开具流程,界面给出提示信息:“您存在未办结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流程,请确认是否再次申请”。选择【取消】会阻断流程并返回主界面,选择【确定】会弹出“是否选择上次开具信息”提示。如图3所示。图3存在未办结的开具流程提示界面三、系统判断是否已开具过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一)之前无开具信息,系统会根据当前纳税人信息预填“注册登记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如图4所示。图4预填信息界面(二)之前有开具信息,则会提示:“是否选择上次开具信息”。选择【确定】则带出上次开具数据预填。选择【取消】则不带出上次开具数据,需要手动录入。如图5所示。图5是否选择上次开具信息提示界面四、选择【申请年度】,录入【申请人基本信息】和【缔约对方信息】。如图6所示。图6信息填写界面五、录入【拟享受信息】,点击【新增】,按实际情况选择享受协定名称、条款,录入其他信息。如图7所示。图7拟享受信息填写界面六、根据实际情况录入【分支机构及合伙企业信息】,选择【领取方式】,点击【下一步】。如图8所示。图8分支机构及合伙企业信息填写界面七、系统根据所填写信息带出“《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检查“《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无误后,点击【确认】。如图9、图10所示。图9《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界面图10信息确认界面八、跳转至附报资料界面,上传所需资料,点击【上传】,选择附件进行上传,提示:“上传成功”。点击【提交】。如图11所示。图11附报资料上传界面九、跳转至提交成功界面,界面给出提示信息:“提交成功,请耐心等待税务机关的办理结果”。点击【返回首页】即可回到主界面。如图12所示。图12提交成功界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37:2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全国
Q

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办理“走出去”税收服务?

A
您好,“走出去”税收服务场景,是向纳税人集中展示《“走出去”税收指引》、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以下简称税收指南)等境外税收服务产品,同时设置专题辅导、调查问卷功能,以了解“走出去”纳税人需求,为“走出去”纳税人提供一站式、定制化的涉税服务,更好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具体操作步骤如下:一、以企业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走出去”税收服务】功能菜单。如图1、图2所示。图1企业业务登录界面图2“走出去”税收服务功能菜单界面二、前置监控通过后,进入表单,如图3所示。图3“走出去”税收服务界面三、填写“问卷调查”,如图4、图5所示。图4选择企业“走出去”类型界面图5问卷调查界面四、走出去”税收服务个性化定制。首次进入的纳税人可通过【个性化定制】功能勾选所需重点关注的国别(地区)和服务产品。如图6、图7所示。图6个性化定制界面图7定制服务界面五、产品服务查看。如图8所示。图8服务产品查看界面(一)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如图9所示。图9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界面(二)“走出去”税收指引。如图10所示。图10“走出去”税收指引界面(三)税收条约。如图11所示。图11税收条约界面(四)专题辅导,如图12所示。图12专题辅导界面注意事项:1.系统根据纳税人勾选的信息的定制化信息,自动推送对应的税收协定(安排/安排)、税收指南、《“走出去”税收指引》、国别地区税收信息动态和相关联的境外税收风险信息预警(通用产品)等信息。纳税人可通过消息中心提醒信息进行相关内容的查看。2.系统将税务机关定制的专题问卷或专题辅导产品推送至纳税人端。纳税人可通过“服务调研-问卷调查”模块或进入“消息中心”查看并填写税务机关推送的专题问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22:39走出去全国
Q

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具体是指什么?

A
您好,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不包括: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二、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四、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五、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六、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7:07:25境外所得全国
Q

河南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

A
一、事项名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是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在中国境内取得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所得并实行指定扣缴的非居民企业,在无扣缴义务人情况下或其他原因需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2019年10月1日之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30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自2019年10月1日起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F500)》按次或按期申报其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税收协定、或者享受税收协定外的其他类协定规定的税收优惠的非居民企业,在无扣缴义务人情况下或其他原因需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F500)》。《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F500)》的附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35号)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启用。四、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五、办理材料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报送类型报送条件资料处理方式(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办理)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F500)》2必报必报税务机关留存1份是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2条件报送享受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本表2020年1月1日起启用税务机关留存1份是填报需知:(一)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二)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六、办理流程七、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八、表证单书(一)A06865《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F500)》九、注意事项(一)如需调整前期的申报或对前期申报进行补充申报,则通过申报错误更正业务进行办理;如属于纳税评估自查补报,则通过纳税评估通知书进行办理。(二)税务机关根据应补税额判断是否需要缴款开票;对于应补税额大于零的,办理“缴款开票”业务。(三)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可以办理“抵缴欠税”业务。(四)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五)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六)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七)文书表单可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十、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一、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十二、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十三、收费标准不收费十四、联系方式拨打12366热线,或者拨打各地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Q

境外中资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后成为双重居民身份如何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A
您好,境外中资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后成为双重居民身份的,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执行。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或者将其认定为所在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该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书面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提请协商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及有关资料层报税务总局,由税务总局与有关国家(地区)税务当局进行协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12 09:03:44境外全国
Q

企业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A
您好,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基本条件为:(1)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计算而缴纳的税额;(2)缴纳的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而不拘泥于名称。在不同的国家,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称呼有着不同的表述,如法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判定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主要看其是否是针对企业净所得征收的税额。(3)限于企业应当缴纳且已实际缴纳的税额。税收抵免旨在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仅限于企业应当缴纳且已实际缴纳的税额(除另有饶让抵免或其他规定外)。(4)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若是税收协定非适用所得税项目,或来自非协定国家的所得,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对企业征收的所得税税额的,应层报国家税务总局裁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10 14:27:13税额全国
Q

不得抵免的境外已纳所得税税款包括哪些?

A
您好,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不包括:  (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二)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四)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六)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上述第一项规定是指,属于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适用错误而且企业不应缴纳而错缴的税额,企业应向境外税务机关申请予以退还,而不应作为境外已交税额向中国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上述第二项规定是指,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地区)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不属于对方国家的应税项目,却被对方国家(地区)就其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对此,企业应向征税国家申请退还不应征收的税额;该项税额还应包括,企业就境外所得在来源国纳税时适用税率高于税收协定限定税率所多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上述第四项规定是指,如果有关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规定不同形式和程度的税收优惠,并采取征收后由政府予以返还或补偿方式退还的已缴税额,对此,企业应从其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中剔除该相应部分。上述第五项规定是指,如果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做出对某项境外所得给予免税优惠规定,企业取得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的,该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其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均应从计算境外所得税额抵免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境外已纳税额中减除。上述第六项规定是指,如果我国税法规定就一项境外所得的已纳所得税额仅作为费用从该项境外所得额中扣除的,就该项所得及其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不应再纳入境外税额抵免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8-29 11:09:14税款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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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1-26
税收居民证明
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02 12:33:46安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2 14:31:09 扣缴企业所得税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2 14:30:58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2 14:30:58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全国
| 2024-10-21 09:31:20
企业所得税
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