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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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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A
根据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精神,现就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金额确认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含住房),凡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一)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二)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三)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四)取得房地产时所缴纳的契税。二、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含住房),不能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一)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二)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对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进行确认;(三)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价格评估费用。三、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含住房),既不能提供购房发票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生产经营、商业用房按转让交易价格全额的2%计征土地增值税。四、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8-01 16:55:00贵州
Q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新增及优化电子税务局相关功能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20年第9号通告)

A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少纳税人纳税次数,压缩纳税时间,自2020年10月1日起,贵州省电子税务局在全省新增“五税合一”税种综合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引导式申报、发票领用风险监控及领票信息调整三项功能,优化财务报表转换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期末留抵退税信息推送两项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五税合一”税种综合申报  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土地增值税(预征和尾盘)、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税种时,可以登录贵州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综合申报”,同时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查账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及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核定征收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印花税纳税申报表》中的一张或者多张表单,相关数据自动汇总到税种综合申报表,实现五个税种“一次填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  以上涉及的税种单独申报功能模块仍然保留,纳税人也可以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下功能模块单独申报。纳税人使用税种综合申报方式申报的税种,涉及后续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的,继续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查询、申报更正、申报作废等功能模块办理。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引导式申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时,贵州省电子税务局自动汇总申报属期内纳税人发票信息,采取数据预填、智能推送等引导式服务辅导纳税人完成申报,减少申报表数据填写量,压缩纳税人纳税时间。  纳税人申报时可自行选用此功能,通过系统操作指引完成申报。同时,保留传统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模块。  三、发票领用风险监控及领票信息调整  纳税人在贵州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及发票领用时,贵州省电子税务局自动获取纳税人的增值税发票风险等级。针对风险等级为I、II的纳税人,提示风险等级并不予办理。  纳税人在贵州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发票领用且领取方式选择为“邮寄方式”时,贵州省电子税务局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地址、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信息和购票人信息,自动带出邮寄发票地址和收件人信息,供纳税人选用。  四、财务报表转换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在前期财务报表转换功能基础上,优化财务报表转换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功能。纳税人通过贵州省电子税务局成功报送当前属期的财务报表后,可实现《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本期金额”栏次数据自动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查账征收企业)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本年累计金额”栏次,节约纳税人填表时间。  五、期末留抵退税信息推送  纳税人通过贵州省电子税务局成功办理增值税申报后,贵州省电子税务局自动判断纳税人是否符合增量留抵退税条件。符合条件的自动提示并跳转至《退(抵)税申请审批表》,系统预填退税信息,纳税人审核确认后完成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  六、其他事项  (一)上述新增、优化功能操作手册,请在贵州省电子税务局“下载专区”中自行下载。  (二)纳税人在贵州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各类税费业务时,如有操作类问题、政策业务问题,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20年9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8-01 16:51:20贵州
Q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21年第3号公告)

A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41号)。  二、废止《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17号)。  三、删除《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中引用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文件名。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1年3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8-01 16:51:07贵州
Q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民事执行中不动产处置税费征缴协作的意见的通知

A
全省各级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民事执行与税费征缴协作,规范民事执行中不动产处置相关税费征缴,切实提高不动产司法处置工作效率,现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民事执行中不动产处置税费征缴协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意见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适用时间以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公告发布时间为准(司法拍卖、变卖公告发布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含)前的不适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3年7月24日  关于民事执行中不动产处置税费征缴协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切实解决执行难”等工作部署,积极服务保障全省深化发展和改革双“一号工程”,着力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在不动产司法处置税费事项办理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深化民事执行与税费征缴协作,提高民事执行中不动产处置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总体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等规定,按照“深化协作、信息共享、优化流程、依法依规、高效便民”的原则,加强全省各级法院与税务机关之间联动,深化民事执行中不动产处置领域税费征缴协作,规范不动产司法处置定向询价和应缴税费测算、纳税缴费义务确定、税费凭证和发票开具等事项办理,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在不动产司法处置税费事项办理过程中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主要举措  (一)建立不动产司法处置税费征缴协作机制。全省各级法院与税务机关应加强工作联动,建立健全不动产司法处置税费征缴协作机制。各级法院执行部门和同级税务机关征管部门具体负责工作机制的对接联络,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定期研究解决辖区内不动产处置税费征缴相关问题,共同落实协作工作要求。  (二)不动产司法处置定向询价和应缴税费测算。执行法院因处置被执行人不动产需要,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不动产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定向询价和应缴税费测算。  由负责执行处置不动产的执行法院向不动产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不动产处置询价和税费调查函》(附件1),询价函应载明执行案号、询价要求、完成期限等内容,并向税务机关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附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等相关材料,材料应包含不动产单元号、权利人、坐落地址、用途、面积、登记类型等信息。如缺少相关材料导致无法准确询价、测算税费的,不动产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执行法院进行反馈。  对已经纳入存量房交易核价管理的不动产,不动产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定向询价及税费测算,并向执行法院回函(见附件2);回函应当包括不动产处置参考价格、应缴税费种、税率、金额、纳税缴费义务人等信息。对未纳入存量房交易核价管理的不动产,不动产主管税务机关不需提供定向询价服务并向执行法院复函说明。不动产处置参考价格和应缴税费测算情况仅作为执行法院处置财产的参考,不对社会和竞买人公示,最终应缴税费金额以拍卖实际成交价和交易双方具体情况计算确定。  (三)不动产拍卖、变卖税费承担。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变卖公告中明确,不动产权属转移时被执行人应当缴纳的税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拍卖成交价款中支付。执行法院不得在拍卖、变卖公告中明确由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根据被执行人的类型、生产经营状态和具体转移行为,除税法及政策规定明确免税和不征税情形外,被执行人应当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不在权属转移过程中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等可能的税费;买受人应当缴纳契税、印花税等税费。  (四)不动产处置税费缴纳。成交双方应当分别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等规定在不动产权属转移前缴纳税费。执行法院在拍卖、变卖不动产成交或者依法裁定以物抵债后,应当向不动产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执行裁定书。不动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不动产成交价格或以物抵债价格计算确定本次处置应缴税费种及金额,通知被执行人依法进行申报;被执行人逾期未申报的,及时作出征税决定。不动产主管税务机关在被执行人依法申报或者依法作出征税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向执行法院出具《协助征收税费函》(附件3)。不动产主管税务机关和被执行人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不动产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执行裁定书复印件发送被执行人主管税务机关,由被执行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被执行人依法申报相应税费或者依法作出征税决定,并及时向执行法院出具《协助征收税费函》(附件3)。被执行人应缴税费,由买受人在不动产过户环节先行垫付后,凭税务机关出具的被执行人税收完税凭证向执行法院申请从拍卖款扣划返还。买受人在不动产权属转移环节自行申报缴纳自身应承担的契税、印花税。  不动产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不动产抵债的,视同买受人,被执行人视同出卖人,交易税费由买卖双方依法各自负担。抵债不动产过户时被执行人未支付的产权转移相关税费,可以由买受人支付,但相关税费应当从以物抵债金额中扣除。  (五)被执行人历史欠缴税费申请受偿。被执行人存在历史欠缴税费的,被执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发送《协助征收历史欠缴税费函》(附件4),并附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协助执行事宜,依法保障税费债权和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税务机关依法征收不动产司法处置环节税费后,应当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办理相关不动产过户手续,不得以被执行人欠缴非司法处置环节税费为由拒绝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六)税费凭证及发票取得。税务机关征收不动产处置环节税费后,应当即时开具税费凭证,凭证中纳税人(缴费人)栏应当填列法定纳税缴费义务人,不得填写执行法院,但执行法院可将被执行人税费凭证作为扣划税费款凭证。被执行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向买受人开具发票或申请代开发票。被执行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解除非正常户手续,税务机关在解除非正常户后应当为其提供发票或代开发票。被执行人拒不开具发票或申请代开发票的,由被执行人主管税务机关贵令其限期改正,并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理处罚。买受人可凭执行裁定书、买受人税费凭证等列支成本费用、办理税费事项。  (七)建设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协作平台。按照《江西省“政府服务+税务区块链”建设指南》(赣政务字〔2022〕3号),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税务局推动建立全省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协作平台,实现两部门信息自动交换、文书线上流转。人民法院和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有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制作相应法律文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优化不动产司法处置税费事项办理、深化司法民事执行与税费征缴协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化解执行难的一项重大举措。全省各级法院、税务机关要切实增强推动改革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主动沟通,通力协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二)务求工作实效。全省各级法院、税务机关要注重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创新实践,持续推出一批接地气、消“痛”疏“堵”、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具体措施,切实解决不动产司法处置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过户周期长、发票开具难、税费承担不明确”问题,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缴费人。  (三)加强监督指导。全省各级法院、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宣传辅导,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切实提高社会各界的认可度、满意度。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反映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税务局将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相关情况。  附件:1.xx人民法院不动产处置询价和税费调查函  2.国家税务总局XX税务局关于XX人民法院不动产处置询价和税费调查事项的回函  3.国家税务总局XX税务局协助征收税费函  4.国家税务总局XX税务局协助征收历史欠缴税费函
Q

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

A
一、事项名称: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二、业务描述:ywgs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预售许可证30日内,进行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申报预售许可证所列房源信息。三、设定依据:zcyj《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国税发〔2007〕114号)四、办理材料:tgzl1.《增量房房源信息表》2份五、办理地点:bldd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六、办理机构:blbm主管税务机关七、收费标准:bjsx不收费八、办理时间:blsx即时办结九、联系电话:gzws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十、办理流程:bscx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qtsm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在办理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前,需先进行不动产项目报告。5.完成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后,生成的房源编号为该房源的唯一识别号,为后续的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申报提供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7-20 16:41:16全国
Q

相同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申请能否重复申请?

A
您好,相同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申请不可以重复申请。如果该项目已申请,需要有审核结果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7-11 14:56:09土地增值税全国
Q

办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申请前需要做什么?

A
您好,进行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后才能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7-11 14:56:09土地增值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A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和预征率的确认  土地增值税以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列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清算单位中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核算增值额和增值率。  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均为2%,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普通住宅”的认定:市区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04号)公布的标准执行,其他各地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标准实施。对有独立产权且能够单独转让的车位、车库等,按照其他类型房地产核算。  二、土地增值税收入的确认  (一)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而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二)转让无产权或不能单独转让的车位、车库等收入,应计入相应主体房产转让收入。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下同)约定,提供的装修属于商品房买卖一部分的,装修款计入商品房转让收入。  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的确认  (一)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相应财政票据的,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列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内实物配建房,在土地出让合同(含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下同)中写明与土地使用权取得相关联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偿建设的,相应成本费用归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违约金不得扣除。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后,设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凭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出让金票据作为项目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的扣除凭证,按规定计算扣除:  1.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或者项目公司与政府部门签订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确认土地受让人为项目公司;  2.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四、房地产开发成本的确认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红线外配建公共设施,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写明与土地使用权取得相关联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相应成本费用归入公共配套设施费。  (二)销售已装修商品房按本公告规定装修款确认应税收入的,装修费用允许在应税收入对应的房产类型中扣除。允许扣除的装修费用,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列明内容,且限于以房屋为载体不可移动,拆除后将影响或丧失其使用功能的部分。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的确认  允许扣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涉及到多个开发项目不能按清算单位准确归集的,按各清算单位销售额的占比计算分摊;同一清算单位内各房产类型不能准确归集的,按各房产类型销售额的占比计算分摊。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的规定  取得未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后再次转让或开发为商品房进行销售的,在计算增值额时,只允许将新投入的房地产开发成本部分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七、扣除项目的计算分摊原则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下简称土地成本)的分摊  1.对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同清算单位、不同房产类型对应土地价款的,按出让合同约定金额确定对应的土地成本。  2.不符合上述第1点要求的,同一宗土地有多个清算单位,按各清算单位占地面积比例分摊土地成本;同一清算单位内有不同房产类型,按各房产类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土地成本。  同一清算单位内若不同房产类型中有联排、别墅类型的低层住宅,低层住宅地块与其他地块对应的土地成本,可按照占地面积比例分摊。  3.同一宗土地内公共配套设施土地成本按照上述方法分摊后计入公共配套设施费。  4.实物配建房相关成本费用按清算时实际已发生的金额在本次清算单位和未清算单位中计算分摊。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分摊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开发成本相应合同明确受益对象的,直接计入对应的受益对象;未明确受益对象或有多个受益对象的,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分摊:  1.纳税人取得的同一宗土地进行分期或者同时开发多个清算单位的,按照可售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共同的开发成本。可售建筑面积包括没有独立产权,通过产权证附注注明的附属设施面积。  同一宗土地各清算单位清算时间不一致,未清算单位可售建筑面积无法确定的,按各清算单位的规划建筑面积计算分摊;建筑面积无法确定的,按各清算单位的占地面积计算分摊。  2.根据受益性原则,多个清算单位共同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按照清算时实际已发生的金额在本次清算单位和未清算单位中计算分摊。  3.同一清算单位内不同房产类型共同发生的开发成本按可售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4.销售已装修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受益房产类型的,装修费用直接计入对应房产类型。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分摊  房地产开发费用参照本公告第七条第二项分摊方法处理。  (四)其他规定  考虑到商业用房开发实际情况,同一清算单位中有多种房产类型的,在按上述规定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时,允许商业用房分摊比例上浮10%计算,其他房产类型分摊比例相应下浮。  八、清算程序的规定  (一)清算手续  凡符合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凡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纳税人应在收到《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纳税人在办理清算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清算资料,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并注明提交日期:  1.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相关附表及底稿;  2.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开发、销售等基本情况;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及支付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各类许可证书、测绘报告、竣工验收证明、竣工决算报表;拆迁(回迁)合同以及相关凭证;各类合同和有效凭证;商品房购销统计表、明细表;发票台账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4.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纳税人应对清算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清算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提交的清算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符合清算条件且报送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  对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资料不全的,应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补正通知书》,并要求纳税人在30日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纳税人补报清算资料的时间不计入清算受理决定时间。  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清算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纳税人清算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并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书》。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向纳税人出具《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自发出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完成核定征收核查并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书》。  清算审核在90日内完成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  (四)清算申报  纳税人应在收到《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当日办理初次清算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所属期起止时间为该项目首次取得销售收入时至办理初次清算申报的上季度季末。  纳税人应在收到《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书》后次月15日内重新办理清算申报,进行补税或退税。15日是法定休假日或申报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顺延。  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清算受理所在季度的季初起至清算审核结束期间转让的房地产,不再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在收到《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书》后的第一个土地增值税按期申报纳税期限内,按照尾盘转让的政策一次性申报缴纳相应的税款。  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甬地税二〔2009〕104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宁波市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甬地税二〔2010〕106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Q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一全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将全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一、全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类型确定为: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1.5%、其他类型房地产3%。二、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年第2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6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6-20其他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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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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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申请条件】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2份2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2份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适用)》2份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4.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2份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报送,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纳税人视情况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复印件、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房地产销售明细表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需要进行相关成本费用扣除的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记账凭证复印件1份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项目《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2份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增值税清算附表2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由省税务机关确定【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对于符合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7.对经审核需要补缴土地增值税的,由纳税人通过申报错误更正环节进行更正申报并补缴税款;对需要退还土地增值税的,由纳税人更正申报后办理多缴税款的退还。8.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9.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10.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11.自2022年7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政策,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12.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13.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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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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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申请条件】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按照各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2份2《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缴适用)》2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7.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应向纳税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备案。定期申报方式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8.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9.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6-16 10:43:14申报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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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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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申报【申请条件】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2份2不动产权属资料、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6.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适用)》2份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7.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2份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2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7.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8.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9.自2022年7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政策,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10.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11.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6-15 15:07:05转让旧房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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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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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当自月份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土地增值税。(二)除保障性住房(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房地产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1.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嘉峪关市及其他地级市政府(不包括临夏州、甘南州、张掖市)所在区的普通住宅为1%,非普通住宅为2%,其他类型房地产为3%。2.临夏州、甘南州、张掖市、兰州新区及不属于第1项的其他县(市、区)普通住宅为1%,非普通住宅为1.5%,其他类型房地产为2.5%。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一)纳税人应当按照现行土地增值税规定,据实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法定核定征收条件的,按以下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1.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嘉峪关市及其他地级市政府(不包括临夏州、甘南州、张掖市)所在区的普通住宅为5%,非普通住宅为7%,其他类型房地产为9%。2.临夏州、甘南州、张掖市、兰州新区及不属于第1项的其他县(市、区)的普通住宅为5%,非普通住宅为6%,其他类型房地产为7%。三、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2023年5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5-31核定甘肃
Q

如何申报环境保护税?

A
您好,需要办理材料:《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发生变化《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2份  2.享受环境保护税优惠的纳税人《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2份  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纳税申报时,各税种统一采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该申报表由一张主表和一张减免税附表组成,主表为纳税情况,附表为申报享受的各类减免税情况。纳税申报前,需先维护税源信息。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确认无变化后直接进行纳税申报;税源信息有变化的,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5-24 15:43:51申报表全国
Q

单位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有何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A
您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5-24 15:33:35免征全国
Q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于已售房产和转做自用房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如何分摊?

A
您好,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让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因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和已售部分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能按占地面积进行分摊的按占地面积分摊,不能按占地面积分摊的,按建筑面积分摊。按上述方法分摊的属于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部分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不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5-24 15:33:32土地使用权全国
Q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如何办理?

A
您好,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5-24 10:15:34办理全国
Q

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如何办理?

A
您好,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5-24 10:04:38办理全国
Q

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资料是什么?

A
您好,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资料应报送如下:  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2份;  2.《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缴适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2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5-24 10:00:18申报全国
Q

旧房及建筑物转让能取得评估价格,应如何扣除?

A
您好,旧房及建筑物转让能取得评估价格的扣除规定如下:  一、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三、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对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5-24 09:55:07扣除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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