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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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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34家企业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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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现就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34家企业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同意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34家企业(详见附件)实行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方式。  二、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统一使用从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领取的增值税发票。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34家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09-30增值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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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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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根据纳税人申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公告如下: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销售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服务,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按总分机构销售收入占销售总额比例分配应纳税额。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分别在总分机构所在地按月申报缴纳税款。所称分支机构,详见附件。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特此公告。附件: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6年9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09-18增值税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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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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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继续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品种清单见附件)。二、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统一采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分散签约支付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药品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免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供货合同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及中国政府网中标公告。三、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四、纳税人销售本通知规定的享受免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就已售药品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附件: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品种清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09-13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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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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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政策调整情况,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区地方教育附加按照教育费附加相关政策执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6年9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09-12增值税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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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落实支持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创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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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加强禁毒工作的有关要求,巩固戒毒成果,减少毒品危害,全力支持我省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创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将落实支持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创业有关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全力支持  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创业扶持工作,是防止戒毒康复人员重新吸毒、促进其回归社会的有效途径。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创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切实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帮助其解决涉税困难,提升其回归社会的信心和融入社会的能力,为加快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优化服务,落实政策  (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的戒毒康复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52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支持康复人员自主创业。对持《就业创业证》的戒毒康复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戒毒康复人员自主创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企业对公益性戒毒、康复及预防教育机构进行捐赠,符合税法规定的,不超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年度利润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  (四)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参与帮扶戒毒康复人员,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涉税业务咨询和引导,鼓励戒毒康复人员融入社会。不断提升服务效能,充分发挥各项平台作用,畅通征纳双方沟通渠道,全面实行“一窗式”受理,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  三、强化措施,落实责任  各级地税机关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支持戒毒工作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结合税法宣传有针对性开展宣传工作,做到多形式、广覆盖,进一步强化落实举措,明确落实责任。要建立考核监督评估机制,加强对落实支持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创业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强化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及时公正地解决戒毒康复人员在享受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等方面的合理诉求,确保相关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落实到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09-08增值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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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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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8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08-19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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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增值税申报纳税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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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进一步规范电信业增值税管理,现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等5家电信企业(以下简称“电信运营商”)的增值税汇总纳税、申报、预缴税款、集中代开发票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汇总申报纳税范围《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年26号)规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的预算分配比例统一为中央50%、地方50%。因此,自2016年7月1日起,电信运营商可将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电信服务以及发生其他应税行为,一并纳入汇总申报纳税范围,采用“分支机构按月按预征率预缴,总机构按季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申报方式。具体计算和申报缴纳增值税办法依照《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执行。二、留抵税额和超缴税款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根据上述规定,对目前存在较大留抵税额或超缴税款的电信运营商,自2016年8月1日(申报期)起,暂停其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直至留抵税额或超缴税款消化完毕的次月起,恢复其分支机构按照预征率预缴税款。三、集中办理代开增值税发票目前,电信行业存在大量的个人代理商。个人代理商户数多、结算金额小、代开发票数量大。为解决电信代理人开票难题,缓解办税服务厅工作压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文件精神,可由电信运营商到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代理商集中办理代开增值税发票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08-04增值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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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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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自2016年l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三、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l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l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四、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五、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和印花税,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印花税中抵减或者子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08-04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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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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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9号)规定的增值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  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08-03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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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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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现就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及《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我市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1〕2092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对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方式。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2〕1357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消费税的方式。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统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连锁经营企业总店、分店情况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统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连锁经营企业总店、分店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08-01增值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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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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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经商江西省财政厅同意,现将金融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一、自2016年7月1日起,江西省内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总分支机构发生的应税行为,均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或申报缴纳增值税。其他金融机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仍按月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二、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贵金属交易业务,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实物贵金属交易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的规定,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或申报缴纳增值税;其他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由总机构(省级分行)统一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不预缴税款。三、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实物贵金属交易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中预缴或申报缴纳的期限规定同时废止。《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四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07-29增值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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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玉米淀粉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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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将该文件第一、二条“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第二条“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省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玉米淀粉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玉米淀粉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玉米淀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玉米淀粉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1),形成应纳税款的缴纳入库。如试点纳税人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7年2月28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二、试点纳税人既购进玉米生产玉米淀粉,又购进其他农产品原材料或生产其他产品,不能适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玉米淀粉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的全省统一扣除方法和统一扣除标准的,应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申请表》(附件2),向其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申请,由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省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07-28增值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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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部分餐饮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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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根据纳税人申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内蒙古润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北京必胜客比萨饼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和呼和浩特合兴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5户餐饮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公告如下:上述5户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销售餐饮服务,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按总分机构销售额占销售总额比例分配应纳税额。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分别在总分机构所在地按月申报缴纳税款。所称分支机构,详见附件。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特此公告。附件:1.内蒙古润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名单2.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及分支机构名单3.北京必胜客比萨饼有限公司内蒙古及分公司分支机构名单4.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通辽市及分公司分支机构名单5.呼和浩特合兴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名单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6年7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07-26增值税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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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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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进一步规范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业政策管理,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6年7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07-25增值税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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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玉米淀粉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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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机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南省财政厅决定在我省玉米淀粉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扩大核定扣除试点的范围(一)自2016年8月1日起,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玉米淀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等有关规定抵扣。(二)玉米淀粉加工所属行业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代码:C1391)选取“玉米淀粉”部分执行,耗用农产品为玉米。未按该行业登记但实际从事玉米淀粉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属于试点范围。国家相关部门如对行业分类标准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二、全省统一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如有调整另行公告。产品名称耗用农产品名称核定扣除方法农产品单耗数量玉米淀粉玉米投入产出法1.475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07-25增值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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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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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政策调整情况,现就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07-25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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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免于零申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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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2016年第6号)和《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豫财综〔20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地方教育附加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从2016年9月1日起,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免于零申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7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07-20增值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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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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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提高办税效率,提升纳税人对税控服务满意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团总部采取集中购买税控一体化解决方案的纳税人,其所需的税控专用设备可以直接向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或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上述两家单位授权的销售单位(以下简称销售单位)购买。销售单位应保障税控专用设备的质量和如数供应,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者拒绝纳税人购买税控专用设备的要求。  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为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单位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发行,不限定只为本省范围购买的税控专用设备进行发行。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简化税控专用设备发行流程,提高办税效率。  二、纳税人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后,销售单位不得向纳税人指定增值税税控系统维护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不得强迫纳税人接受服务。纳税人可在所在区域范围内具备服务资格的服务单位间自行选择。  纳税人向服务单位提出安装要求后,服务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安装、调试,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拒绝。  承担集团总部集中购买税控一体化解决方案的单位,应为纳税人做好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维护服务,可以自建服务体系,并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也可委托具备服务资格的服务单位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关责任。  三、严禁销售单位及服务单位借销售税控专用设备或维护服务之机违规搭售设备、软件、其他商品,或收取规定之外的各种名目的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已对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相关数据接口规范予以发布,供纳税人免费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收取任何名义的开票软件接口费用。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销售单位、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时回应纳税人投诉,对存在问题的销售单位、服务单位责令其立即纠正,并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的,按照《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7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07-19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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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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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确保金融机构营改增试点改革平稳顺利推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豫国税函〔2006〕185号)全文废止。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07-14增值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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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10家企业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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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现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10家企业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10家企业(详见附件)实行由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的应纳税额,分别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入库的方式。当期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的应纳税额=当期汇总计算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全部应纳税额×(当期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的销售额÷当期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全部销售额)二、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统一使用从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领取的增值税发票。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10家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6-07-07增值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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