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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872 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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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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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前期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2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2-06个人所得税全国
Q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A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一)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二)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三)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三、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为其抵免限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二)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三)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四)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四、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收法律应当缴纳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二)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四)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  六、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一国(地区)的所得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以实际缴纳税额作为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在限额内进行抵免,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七、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八、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九、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十、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居民个人已申报境外所得、未进行税收抵免,在以后纳税年度取得纳税凭证并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可以追溯至该境外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进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过五年。自取得该项境外所得的五个年度内,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纳税凭证载明的实际缴纳税额发生变化的,按实际缴纳税额重新计算并办理补退税,不加收税收滞纳金,不退还利息。  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十一、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十二、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者实际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为人民币以外货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折合计算。  十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扣缴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报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按规定纳入个人纳税信用管理。  十四、本公告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税收处理事宜。以前年度尚未抵免完毕的税额,可按本公告第六条规定处理。下列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4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个人的外币收入如何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73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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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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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群体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现将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群体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一)对经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依法计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在3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应纳个人所得税在3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3500元。对以上享受政策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日常预扣预缴(代扣代缴)时,按50%减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按照年度减免定额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上述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二)对经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依法计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在2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应纳个人所得税在2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2500元。纳税人按季(月)预缴时,累计应预缴个人所得税在2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累计应预缴个人所得税在2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2500元。纳税人应于次年3月31日前按照年度减免定额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给予连续两年个人所得税100%减征的优惠。三、相关规定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两种以上情形的,适用最优惠政策,不再叠加。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11〕71号)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财税〔2012〕42号)同时废止。各级税务部门在政策执行中,要加强管理,确保应征尽征,应减尽减,切实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实到位。特此公告。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20年1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1-08个人所得税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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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A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合理有序建立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制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下列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二)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三)纳税人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五、办理时间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六、办理方式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二)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七、办理渠道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任职受雇单位(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指定的税务机关。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时,除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汇算申报表外,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填报的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纳税人以及代办年度汇算的扣缴义务人,需将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与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九、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十、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在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即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为方便纳税人获取退税,纳税人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在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提供便捷退税功能,纳税人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简易申报表办理年度汇算退税。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十一、年度汇算服务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办理年度汇算中的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避免出现扎堆拥堵,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纳税人如需提前或延后办理的,可与税务机关预约或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在法定年度汇算期内办理。对于因年长、行动不便等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特此公告。附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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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纳税人范围:  适用于邵阳市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业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应按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一)采用定额征收方式  1.选择采用定额征收方式的业户,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核定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核定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附表一)执行。  (二)采用核定征收率征收方式  1.实行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额。  2.核定征收率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率表》(附表一、二)执行。  四、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被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建账建制的业户按照税法规定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上级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另有规定的,则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统一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2.个人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2019年12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12-30个人所得税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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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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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的远洋船员是指在海事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和在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远洋渔业船员。  三、在船航行时间是指远洋船员在国际航行或作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上的工作天数。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在船航行时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的累计天数。  四、远洋船员可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税款或者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五、海事管理部门、渔业管理部门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远洋船员身份认定、在船航行时间等有关涉税信息。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12-29个人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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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A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现就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第二条规定,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到期后,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规定执行。)  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三、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居民个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个人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四、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其他事项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12-07个人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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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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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执行到期后,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本文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现就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称沪港通)、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以及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以下简称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12-04个人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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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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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住房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6%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6%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三、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2019年11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11-26个人所得税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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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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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住房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10%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10%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三、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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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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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住房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6%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6%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三、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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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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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9年第9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住房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6%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6%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三、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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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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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住房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6%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收入不含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应税所得率(6%)三、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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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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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住房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6%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6%  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三、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11-25个人所得税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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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上线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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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办税体验,维护纳税人权益,便于纳税人查询及核对申报记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已于2019年11月1日上线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上线内容自然人纳税人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便捷地查询本人2019年及以后年度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4项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和纳税信息,并可就不实申报记录提起争议申诉。(一)申报记录查询自然人纳税人可以查询本人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及以后年度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和缴税信息。(二)收入纳税明细查询自然人纳税人可以查询本人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及以后年度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记录。同时,提供争议申诉功能,纳税人可以对存在争议的纳税明细记录,通过页面下方的“申诉”按钮发起争议申诉。(三)争议申诉记录查询自然人纳税人可以在提起申诉后,可通过此功能查询本人发起的争议申诉的处理进度和处理情况。二、功能渠道和操作说明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访问渠道:(一)输入https://etax.qingdao.chinatax.gov.cn/portal/,访问青岛市电子税务局。(二)登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查询”——“个税申报记录查询”按钮,进入查询功能。具体功能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三、注意事项(一)争议申诉真实性责任由纳税人承担,请纳税人如实核实自己收入情况后,谨慎提起申诉。(二)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涉及个人隐私,为保证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安全,建议纳税人在输入密码、授权和查询等环节注意信息保护,完成业务办理后应及时退出系统。(三)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我局门户网站和全市各办税服务厅相关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提供服务和便利。特此通告。附件:青岛市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操作说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19年11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11-05个人所得税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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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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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对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规定,现将保定市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以租金收入的8%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二、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9-30个人所得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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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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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对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现将廊坊市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照租金收入的8%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二、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9-26个人所得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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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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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9年6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现对秦皇岛市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照租金收入的7%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9-23个人所得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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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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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对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规定,现将邢台市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二、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9-20个人所得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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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定州市税务局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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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通知仅适用于河北省定州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9年6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现对定州市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照租金收入的8%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9-19个人所得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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