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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土地增值税”

Q

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

A
您好,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18 10:13:35土地增值税全国
Q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资料是什么?

A
您好,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资料应报送如下:  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2份;2.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1)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报送,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纳税人视情况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复印件、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房地产销售明细表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2)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2份  (3)需要进行相关成本费用扣除的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记账凭证复印件1份  (5)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项目:《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2份,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6)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增值税清算附表2份  (7)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适用)》2份  (8)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2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18 09:59:51申报全国
Q

个人转让自有住房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A
您好,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下列原则确定:(一)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法规确定。(二)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法规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法规,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规的标准确定。(三)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在您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您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您的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一)房屋原值具体为: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您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三)合理费用是指:您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您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如果您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如果您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您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3.您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本条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15 11:09:52转让
Q

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多长时间内办理清算手续?

A
您好,对于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13 19:20:04期限全国
Q

个人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包括哪些?

A
您好,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08 16:04:07个人全国
Q

享受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如何申报?

A
您好,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纳税申报时,各税种统一采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该申报表由一张主表和一张减免税附表组成,主表为纳税情况,附表为申报享受的各类减免税情况。纳税申报前,需先维护税源信息。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确认无变化后直接进行纳税申报;税源信息有变化的,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08 15:24:51申报全国
Q

进项税额允许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吗?

A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04 15:30:34进项税额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23年第3号)

A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特此公告。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2.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23年4月4日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发文时间文号1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8日〔87〕税政三1138号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运输安全保管暂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1月26日浙国税一〔1995〕26号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6月30日浙国税一〔1995〕77号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10月9日浙地税二〔1996〕196号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4月9日浙国税一〔1997〕56号6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1997年5月7日浙国税征〔1997〕5号7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库房安全合格证制度的通知1997年12月3日浙国税一〔1997〕160号8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12月10日浙国税一〔1997〕134号9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问题的通知1998年6月19日浙国税流〔1998〕79号10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8年7月13日浙国税流〔1998〕141号1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电力企业随同电价向用户收取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8年7月28日浙国税流〔1998〕99号1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定金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1998年8月21日浙国税流〔1998〕105号1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以下浮销售款方式销售货物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2001年12月19日浙国税流〔2001〕131号1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2001年12月24日浙国税流〔2001〕139号15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公司转制过程中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4月19日浙地税函〔2002〕115号16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5月27日浙国税流〔2002〕62号17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改造征用居民住房发放的搬迁补偿奖励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2003年5月16日浙地税函〔2003〕201号18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石油分公司所属连锁经营加油站增值税、所得税纳税问题的通知2003年9月22日浙国税流〔2003〕111号19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7日浙国税流〔2004〕48号20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7月27日浙国税流〔2004〕52号2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2004年12月10日浙国税流〔2004〕70号2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增值税征税、扣税凭证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12月31日浙国税流〔2004〕79号2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1月26日浙国税流〔2005〕10号2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4月4日浙国税流〔2005〕27号2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我省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的意见2005年4月28日浙国税进〔2005〕12号26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草制工艺编织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2005年11月30日浙国税流〔2005〕71号27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16日浙国税流〔2005〕76号28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20日浙国税流〔2005〕78号29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29日浙国税流〔2005〕81号30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7月31日浙地税发〔2006〕87号31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3月29日浙国税征〔2007〕7号3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企业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2007年5月18日浙地税函〔2007〕261号3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5月21日浙地税函〔2007〕249号3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2007年6月29日浙国税流〔2007〕35号3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7年7月13日浙国税法〔2007〕12号36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浙地税函〔2008〕83号37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三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8年3月31日浙国税法〔2008〕6号38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2009年2月17日浙国税外〔2009〕4号39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5月22日浙地税函〔2009〕193号40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2009年6月4日浙国税发〔2009〕11号4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2009年6月15日浙国税发〔2009〕14号4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双控”管理的通知2009年6月30日浙国税发〔2009〕22号4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9年7月2日浙地税函〔2009〕256号4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调解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年1月7日浙国税发〔2010〕3号45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0年3月15日浙地税函〔2010〕103号46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5月7日浙国税函〔2010〕122号47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7月26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48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11月24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49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行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公告2012年7月17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50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3年3月1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5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7月4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5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4年9月12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5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1月23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告2015年第3号5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5年8月11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5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15年8月11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56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2013年版)》的公告2015年9月2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4号57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公告2015年10月27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58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2015年10月30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59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代征贷款合同印花税票据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4月1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60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4月18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6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4月27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6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省电信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6年5月25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6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宣布部分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公告2016年5月27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6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管理的公告2016年7月5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65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契证的公告2016年9月10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66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系统预防和化解涉税行政争议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年11月30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67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11月30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68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开发成本核定办法的公告2016年11月30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0号69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2017年10月10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70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12月26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7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2018年2月28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7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报送渠道的公告2018年3月15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7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3月20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3号7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5月15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75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
Q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A
您好,土地增值税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如要自行转让是一种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来处理,而不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03 16:23:22土地增值税全国
Q

生地变熟地如何审核土地增值税的加计扣除项目?

A
您好,国家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对取得土地(不论是生地还是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即转让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核实有无违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的情形。(二)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仅进行土地开发(如“三通一平”等),不建造房屋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是否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开发土地的成本之和计算加计扣除。(三)对于取得了房地产产权后,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改良或开发即再行转让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核实有无违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的情形。(四)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审核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核实有无将代收费用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03 16:09:06加计扣除全国
Q

无产权房子出售,是否交土地增值税?

A
您好,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03 15:39:45土地增值税全国
Q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其中预收款是否含增值税?

A
您好,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其中预收款含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03 15:39:34全国
Q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开发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A
您好,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上述两种办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03 09:21:54土地增值税全国
Q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什么条件可实行核定征收?

A
您好,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03 09:21:52条件全国
Q

房地产税收包含哪些税种?

A
您好,房地产税收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房地产开发、交易、保有等环节涉及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01 14:52:15房地产全国
Q

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A
您好,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3-31 09:59:38土地增值税全国
Q

纳税人开业辅导业务专题

A
1.新办纳税人套餐能够办理哪些事项?您好,新开业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选择进入“新办纳税人套餐服务”,办理电子税务局注册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具体办理中,纳税人可依据自身情况,按照相关提示,有选择性地完成上述等事项。2.新电子税务局中哪些情况可以通过新办纳税人开业模块操作?您好,新电子税局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报告将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和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确认整合到【新办纳税人开业】模块,未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的纳税人类型增加了个体工商户。3.纳税人能否在新电子税务局办理新办套餐登记时申请定期定额核定?您好,课征主体类型符合条件的涉税市场主体,新电子税务局新办套餐增加定期定额核定的功能。4.新办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UKey开具电子发票吗?您好,需要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5.如何通过新电子税务局进入发票业务界面?您好,您可以登录新电子税务局,首页可显示纳税人相关权限功能菜单。若您属于数电票试点纳税人可在【首页】模块下【热门服务】中显示【税务数字账户】功能模块,在“税务数字账户”中点击“发票业务”跳转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票业务界面。若不属于新电子税务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蓝字发票开具”模块开具蓝字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功能菜单依次选择【开票业务】-【蓝字发票开具】可进入该模块。如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主界面没有该模块,可能您不属于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暂时无法使用发票业务模块;若您确定您属于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处理。6.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验旧发票?您好,单位和个人领用发票前,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进行查验,检查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您可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验(交)旧】功能菜单进行办理。7.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是什么?您好,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发票归集、用途确认、查询、下载、打印等服务。试点纳税人、缴费人开具和取得各类发票时,系统自动归集发票数据,推送至对应纳税人的税务数字账户,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纸质发票管理中出现的丢失、破损及电子发票难以归集等问题;并支持纳税人对全量发票进行用途确认、查询,对数电发票还可进行下载、打印,同时满足纳税人对已入账发票进行标识、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税收政策查询、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原税率发票开具申请、操作海关缴款书业务等需求,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发票服务。8.如何打开税务数字账户?您好,若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无需插入金税盘、税控盘、UKey等税控设备,在“我要办税”中点击【税务数字账户】即可跳转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界面。若您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您可登陆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后,在“首页”中点击【税务数字账户】打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界面。9.新办企业一般需要完成哪些税费种申报?您好,在经营初期,企业主要是要定期完成经常性申报事项,包括: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并按期申报财务报表。如企业发生了特定涉税行为,比如签订合同会涉及到印花税、公司自有房产可能会涉及房产税等。10.新办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申报?您好,目前企业有两种申报方式可以选择: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网上申报需申请网上申报资格。通过网上电子申报软件或电子税务局填写报表申报。申报完成后,如已签订三方协议可直接网上扣款。上门申报需携带申报表和公章前往办税服务大厅进行办理。11.一般纳税人在新电子税务局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有哪些申报模式?您好,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根据纳税人业务复杂程度,分为了确认式、补录式、填表式三种申报模式,系统根据纳税人特征标签和涉税数据情况,匹配适合的申报模式,您无需选择。一是针对业务简单的纳税人,系统推荐确认式申报,系统自动预填数据,纳税人确认无误即可一键申报。二是针对业务相对复杂的纳税人,系统推荐补录式申报,纳税人在系统预填数据的基础上补录未开票收入、其他抵扣、进项转出税额、抵减税额等信息后即可快速申报。三是针对业务复杂的纳税人,系统推荐填表式申报,即传统申报模式。12.小规模纳税人在新电子税务局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有哪些申报模式?您好,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有2种模式:一是针对业务简单的纳税人,系统推荐确认式申报,系统自动预填数据,纳税人确认无误即可一键申报。二是针对业务复杂的纳税人,系统推荐填表式申报,即传统申报模式。以上申报模式由系统根据纳税人特征标签和涉税数据情况,自动为您推荐,您无需选择。13.如何下载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您好,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的下载、填报说明等,请点击https://12366.chinatax.gov.cn/bzds/。14.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您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以下情形例外:一、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二、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六、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七、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5.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您好,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16.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是什么时候?您好,月(季)度预缴纳税期限为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15日内,申报期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17.什么是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您好,自2021年6月1日起,财产和行为税是现有税种中财产类和行为类税种的统称。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通俗讲就是“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税”,纳税人在申报多个财产和行为税税种时,不再单独使用分税种申报表,而是在一张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多个税种。对纳税人而言,可简化报送资料、减少申报次数、缩短办税时间。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的税种范围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10个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加税种,与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整合,不纳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范围。18.新电子税务局上财产和行为税如何申报?您好,已完成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采集的可进行财产和行为税申报。具体申报流程如下:一、方式一(确认式申报)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自动带出本期应申报的所有税种卡片。二、方式二(填表式申报)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进入功能界面,点击【填表式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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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福建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2019-2021)》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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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发布了《福建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2009-2018)》。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福建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现将编制的《福建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2019-2021)》(不含厦门,以下简称《成本标准(2019-2021)》)予以发布。《成本标准(2019-2021)》的适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福建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工程造价成本核定扣除等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附件:1.福建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2019-2021)(分地市)2.福建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户内装修细目组成(2019-2021)(分地市)3.福建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园林绿化细目组成(2019-2021)(分地市)4.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量数据采集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3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3-28房地产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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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A
您好,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因此,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3-25 16:29:17时间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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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报资源税时应填报什么报表?

A
您好,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3-21 19:14:42申报表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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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04失效废止浙江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3-31 09:25:28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