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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出口退税”

Q

​新电子税务局中哪个模块可以办理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情况备案?

A
您好,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情况备案】功能菜单,根据备案情况办理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情况备案、变更或撤回。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29 10:20:13备案全国
Q

一般申请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复评后多久可以在退税审核进度中查询到进度情况?

A
您好,您申请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复评后在正式申报页面可以查询数据的受理和作废情况,在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出口退税相关信息查询-退税审核进度查询”中,待税务人员受理数据后即可查询到办理进度。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29 10:02:00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复评全国
Q

新电子税务局哪个模块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A
您好,电子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具体操作路径如下: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备案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29 09:45:23出口退(免)税备案全国
Q

新电子税务局中哪个模块可以申请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复评?

A
您好,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复评可以在电子税务局的“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复评”模块进行办理,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入:1.在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复评;2.通过电子税务局首页的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复评”进入办税功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29 09:44:26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复评全国
Q

一般在新电子税务局申请一类出口企业评定后多久可以在退税审核进度中查询到进度?

A
您好,您申请后在正式申报页面可以查询数据的受理和作废情况,在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出口退税相关信息查询-退税审核进度查询”中,待税务人员受理数据后即可查询到办理进度。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29 09:44:14一类出口企业评定全国
Q

新电子税务局哪个模块可以办理退税商店备案?

A
您好,您可以在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退税商店备案】功能菜单,办理退税商店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28 17:26:50备案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A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根据进出口税则及海关编码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4A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100.16.92.225:5088)“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并将文库及时发放给出口企业。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27出口退税率全国
Q

大连市无纸化管理出口企业如何办理备案?

A
您好,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首次办理无纸化申报前,应登录“出口退税网上服务中心”,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申请表》,将“退税管理类型”变更为“WZHQY”(无纸化企业),加盖公章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05 16:13:36备案大连
Q

重庆市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是什么?

A
您好,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是由税务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或者证明该纳税人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已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纸质税收票证。具体包括:一、《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由税务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纳税人以银行经收方式,税务收现方式,或者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时,均使用本缴款书。纳税人缴纳随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其他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缴款方式,使用其他种类的缴款书,不得使用本缴款书。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已经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为证明所售货物完税情况,便于其他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到税务机关换开的纸质税收票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04 16:58:08重庆
Q

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功能什么时间启用?

A
您好,2021年4月30日8时30分起,启用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功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1-30 17:07:07黑龙江
Q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错误确认了用途能否更正?

A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后,如果出现发票用途确认错误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便捷的更正服务。试点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申报抵扣且已申报抵扣后,如果要改为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确认相关进项税额已转出后,为试点纳税人调整发票用途。试点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用于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如试点纳税人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将发票信息回退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试点纳税人可以重新确认发票用途;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1-19 16:14:42发票用途全国
Q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常见问题答复口径(大循环)(0407)(上海)

A
数电票“大循环”试点阶段常见问题即问即答(30问)【问题1】什么是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答: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称“数电票”)是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发票,不以纸质形式存在、无需介质支撑、无需申请领用。数电票将纸质发票的票面信息全面数字化,多个票种集成归并为电子发票单一票种,设立税务数字账户,实现全国统一赋码、智能赋予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自动流转交付。【问题2】推行数电票的背景是什么?答: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发票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的部署,2021年12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三个地区开展推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试点工作。数电票因具有无需领用、开具便捷、信息集成、节约成本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欢迎。国家税务总局将本着稳妥有序的原则,逐步扩大试点地区和纳税人范围。【问题3】推行数电票的意义是什么?答:数电票是商事凭证和会计核算依据。一方面,数电票是发票发展到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形态,顺应了数字经济潮流。另一方面,数电票仍是交易行为的有效证明、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同时也是监督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数电票与纸质发票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并且在安全性和便捷性方面,由于数电票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对假发票有效防范的同时,也提升了便利性。【问题4】推行数电票对优化营商环境作用有哪些?答:依托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交易双方提供7*24小时全国统一、规范可靠、安全便捷的数电票服务,全程留痕、不可篡改;通过实时采集发票数据、验证开票行为,可有效防范和打击虚开骗税、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问题5】数电票与现行发票法律效力、基本用途是否相同?答: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行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行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问题6】数电票票样与现行发票票样有何区别?答:相对于现行发票,数电票票面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发票基础上进行了优化,将销售方信息栏从发票的左上角调整至右上角,取消了发票密码区、发票代码、校验码、收款人、复核人、销售方(章)。同时,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服务、建筑服务等特定业务发票的,其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便利纳税人使用。数电票样式见附件。【问题7】数电票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电子发票的主要区别是什么?答:一是开票前置环节不同。开票前,纸电票需进行票种核定申请,需申领税控设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纸电票的号码段。数电票相较纸电票,无需进行票种核定,无需进行税控设备申领,无需进行发票领用。二是发票开票限制不同。纸电票发票数量和票面限额管理同纸质发票一样,只能在给定的份数和限额内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要依申请才能对发票增版增量。数电票采用“授信制”,纳税人可在给定的总额度内开具任意额度与任意份数的发票。三是票面展示内容不同。数电票票面更加简洁,数电票删除了纸电票票面上的地址栏、银行账户账号栏、发票代码、开票人及密文区,购买方和销售方信息并列展示,更加直观;纸电票与数电票发票号码位数不同,数电票号码为20位,含年度、行政区划代码、开具渠道、顺序编码等信息,纸电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纸电票项目有8行的限制,数电票取消了该限制,因而废除了纸电票清单开票模式。四是发票开具平台不同。纸电票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开具,可以离线开票。数电票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上开具,仅允许纳税人在线开票。五是发票种类构成不同。纸电票仅包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通过标签化要素化,数电票设计了显性标签和特定要素,将“7+10”种制式发票统一为电子发票,其不仅涵盖了增值税发票,也囊括了机动车发票、二手车发票、航空运输客票电子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医疗发票等普通发票,其内涵与外延较之纸电票更加丰富。六是发票交付手段不同。纸电票开具后,开票方需将发票电子数据版式文件(OFD等)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人工交付给受票方。数电票开具后,发票电子数据文件自动发送至开票方和受票方的税务数字账户,并可对各类发票数据进行自动归集。七是版式文件格式不同。纸电票电子数据版式文件格式为OFD等格式。数电票电子数据文件增加了国际通行的XML纯数据电文格式,同时保留了OFD、PDF等格式。数电票数电票数电票数电票数电票【问题8】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哪些类型的发票?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数电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其中,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和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相同。【问题9】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票样与现行纸质发票票样有何区别?答:相对于现行纸质发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的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问题10】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有何优势?答:一是流程更简化。纳税人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纳税人开具数电票,还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系统自动赋予开具额度,并根据纳税人行为,动态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业即可开票。二是服务更便捷。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可享受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勾选等“一站式”服务。同时,数电票开具后以XML的数据电文形式自动发送至购销双方的税务数字账户,便利交付入账、减少人工收发。【问题11】使用数电票如何保障纳税人的发票数据安全和隐私?答:数电票使用了最新加密技术,加强了纳税人最关心的发票安全性、隐私性保障能力。——从安全性来说,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利用数字信封技术来最大限度地保障交易安全性,通过对发票数据传输通道进行加密,保证数据流转的安全性,防止数据被窃取、篡改、冒充。——从隐私性来说,数电票保持了纸质发票的基本属性和主要特征,在为用户提供不同于纸质发票交付和入账等体验的同时,通过隐私保护技术确保用户数据安全,避免信息泄露。【问题12】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三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如何接收数电票?答: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三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数电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数电票。【问题13】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3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如何进行查验?答:纳税人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数电票进行查验。全国统一的发票查验平台可通过输入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入发票查验平台网页端。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仅支持单张发票查验模式,包括手工查验及扫描查验等方式。【问题14】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3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如何办理?答: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3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发票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问题15】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3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开具红字发票流程有何变化?答:(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受票方非试点纳税人提供了填开、确认《确认单》的功能,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问题16】什么情况可以开具红字数电票?答:一般情况下,试点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按规定开具红字数电票。但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允许开具红字数电票:(1)蓝字发票已作废、已全额红冲、已被认定异常扣税凭证、已锁定(已发起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且未开具红字发票、未撤销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时,不允许发起红冲;(2)蓝字发票增值税用途为“待退税”“已退税”“已抵扣(改退)”“已代办退税”“不予退税且不予抵扣”时,不允许发起红冲;(3)蓝字发票税收优惠类标签中,“冬奥会退税标签”为“已申请冬奥会退税”时,不允许发起冲红;(4)发起红冲时,如对方纳税人为“非正常”“注销”等状态、无法登陆系统进行相关操作时,不允许发起红冲。”【问题17】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3个地区试点纳税人开具数电票,如果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如何开具红字发票?答:试点纳税人开具数电票后,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1)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2)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无需受票方确认。(3)需要说明的是:①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或开票试点纳税人,符合第(1)条规定情形的,受票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或确认,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或确认。受票方为开用票试点纳税人或用票试点纳税人,符合第(1)条规定情形的,受票方和开票方均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或确认。②开票方开具的含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蓝字发票,符合第(1)条规定情形的,也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③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已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暂不允许开具红字发票。④开票方或者受票方填开《确认单》时,。输入相应条件点击查询找到对应蓝字发票,点击选择即可进入确认单填开界面。【问题18】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3个地区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发票,如果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如何开具红字发票?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蓝字纸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或红字数电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1)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填开并上传《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发票(即红字纸质发票或红字数电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2)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3)需要说明的是:①。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或开票试点纳税人,符合第(1)条规定情形的,受票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或确认,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或确认。受票方为开用票试点纳税人或用票试点纳税人,符合第(1)条规定情形的,受票方和开票方均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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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常见问题即问即答(适用纳税人0407)(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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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常见问题即问即答(适用纳税人)定义与特征1.什么是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2.数电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3.数电票与现有的发票样式有什么区别?4.数电票和使用税控设备开具的电子发票主要区别是什么?5.使用数电票有什么优点?6.使用数电票如何保障纳税人的发票数据安全和隐私?7.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了解数电票有关事项?试点开展8.目前,我国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推行进度如何?10.我是深圳市纳税人,20XX年X月X日收到了一张内蒙古的数电票,名称格式与传统发票完全不同。请问是否符合规定?11.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纳税人范围如何确定?12.除试点纳税人外,其他地区纳税人何时可以开具数电票?身份管理13.试点纳税人如何建立、变更、解除与办税人员的关联关系?14.办税人员如何解除与试点纳税人的关联关系?15.试点纳税人如何建立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关联关系?16.试点纳税人完成注销后,企业授权人、被授权人的身份认证信息及操作权限是否需要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手动撤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17.试点纳税人需要用什么税控设备开具数电票?是否免费?18.试点纳税人需要用什么开票软件开具数电票?19.试点纳税人如何了解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0.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哪些种类的发票?21.试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纸质发票有何规定?发票开具22.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在开具数电票前,还需要办理哪些业务?23.试点纳税人开具数电票流程是什么?24.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哪几种发票开具模式?25.2022年2月1日注册了一家公司,目前是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纸质发票,能否申请由税务机关为我代开数电票?26.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过程中可以暂存发票信息吗?27.试点纳税人销售商品开具数电票,如果商品种类较多是否需要开具销货清单?28.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是否每次都需要手动录入发票的全部票面信息?29.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以维护哪些项目信息?30.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客户信息分类管理”模块的主要功能是什么?31.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票时,备注信息如何填写?32.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自动填充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是否可以修改?33.试点纳税人哪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权限?34.试点纳税人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原税率发票?35.试点纳税人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权限,需要提供什么资料?36.我公司因故需要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请问该权限的有效期有多久?37.试点纳税人发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后,可在哪里查看审核结果?38.试点纳税人是否可以查看申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历史记录?39.试点纳税人想要对之前开具的发票进行复制开票,如何处理?40.试点纳税人想要对大量不同购买方开票需求批量开票,如何处理?41.数电票平台中开具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发票能否用于办理登记?4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填开时选择“是否用于登记”的“是”或者“否”开具的发票有什么不同?开具金额总额度和剩余可用额度43.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开票份数、开票金额限制与以前相比有什么不同?44.试点纳税人在开票过程中,若提示不得继续开票,应如何处理?45.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额度如何确定?46.试点纳税人开具不同种类的发票是否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47.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22年7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截止到7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400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350万元。8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请问我公司8月份可用额度是否一直是750万?48.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如何调整?有哪些调整方式?49.试点纳税人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如何使用剩余可用额度?50.我是试点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人工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51.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八月因订单激增开具金额总额度无法满足开票需求,请问如何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52.我公司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开具红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53.什么情况下可以开具红字数电票?54.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冲?55.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冲时,冲红原因如何选择?56.发起红冲时,应如何选择红字发票票种?57.如何对蓝字数电票开具红字发票?58.如何对蓝字税控发票开具红字发票?59.试点纳税人已填开红字信息表但还未开具红字发票,是否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直接开具?60.试点纳税人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发票多次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吗?61.对蓝字发票进行部分红冲时,有何具体要求?62.试点纳税人取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后,若开票方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受票方是否还可以对该发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63.试点纳税人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对方的确认是否有时限要求?64.试点纳税人对开具的数电票进行红冲后开票方当月的可用授信额度会增加吗?65.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是否需要与蓝字发票一一对应?66.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在开具红字发票时,能够作废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吗?67.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后,是否需要追回已开具的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68.什么是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69.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能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哪些便捷?70.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功能包括哪些?71.试点纳税人开出的数电票如何交付给对方?72.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中“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的功能是什么?73.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中,哪些情形需要采集海关缴款书?74.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归集的发票有哪些?有哪些发票是目前无法归集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查询功能75.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发票查询模块都有哪些功能?76.试点纳税人可以在“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模块查询到哪些数据?77.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具体指哪类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发票?包括海关缴款书吗?78.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开具、取得的发票信息进行查询?79.发票领用及开票数据查询可以查询什么内容?80.发票状态查询是指查询发票的什么状态?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发票查验功能81.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查验渠道有哪些?82.如何登录全国统一的发票查验平台?83.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验方式有哪些?84.手工导入发票查验都支持什么发票格式?85.试点纳税人在什么时间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86.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如何查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87.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上发票单张查验和批量查验的结果有什么不同?88.批量查验是否可以只录发票号码?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发票勾选确认功能89.20XX年X月X日,杭州市纳税人接收到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数电票等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请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的,应该怎么进行用途确认?90.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包括哪些功能?91.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中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进行用途勾选的有哪些?92.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被部分红冲后,是否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抵扣勾选?93.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勾选增值税扣税凭证时间范围是什么?94.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注销勾选业务”模块的作用是什么?95.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中进行发票抵扣勾选确认后,未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可否撤销?96.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用途确认”模块的作用是什么?97.发票用途确认后需要注意什么?98.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用途确认”模块中的汇总展示信息提醒功能,能否查看明细数据?99.试点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后,税务机关如何帮助纳税人进行修改和更正?100.纳税人开具或取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101.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农产品加计扣除?102.试点纳税人取得的代开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或3%征收率的农产品专用发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无法进行抵扣勾选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如何处理?103.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海关缴款书,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无法进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如何处理?发票入账104.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是否提供发票入账标识功能?105.我公司是非试点纳税人,今天收到一张数电票,自行打印后,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106.我公司是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想以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还需要同时保存对应的电子件吗?107.哪些发票可以使用发票入账标识服务进行标识?定义与特征1.什么是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答: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称数电票)是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发票,不以纸质形式存在、不用介质支撑、无须申请领用、发票验旧及申请增版增量。纸质发票的票面信息全面数字化,将多个票种集成归并为电子发票单一票种,数电票实行全国统一赋码、自动流转交付。2.数电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答:数电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为了符合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习惯,数电票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增值税发票基础上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为了满足从事特定行业、经营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个性化需求,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和特定业务的开票场景,在数电票中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试点纳税人在开具数电票时,可以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选择特定业务,将按规定应填写在发票备注等栏次的信息,填写在特定内容栏次,进一步规范发票票面内容,便于纳税人使用。特定业务的数电票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3.数电票与现有的发票样式有什么区别?答:数电票样式与现有发票样式区别在于:一是数电票票样将原有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变为20位发票号码;取消了校验码、收款人、复核人、销售方(章);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二是数电票特定业务会影响发票展示内容,不同的特定业务展示的发票票面内容不同。三是数电票将原备注栏中手工填列、无法采集的内容,设置为固定可采集、可使用的数据项,并展示于票面上。4.数电票和使用税控设备开具的电子发票主要区别是什么?答:一是开票前置环节不同。开票前,纸电票需进行票种核定申请,需申领税控设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纸电票的号码段。数电票相较纸电票,无需进行票种核定,无需进行税控设备申领,无需进行发票领用。二是发票开票限制不同。纸电票发票数量和票面限额管理同纸质发票一样,只能在给定的份数和限额内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要依申请才能对发票增版增量。数电票采用“授信制”,纳税人可在给定的总额度内开具任意额度与任意份数的发票。三是票面展示内容不同。数电票票面更加简洁,数电票删除了纸电票票面上的地址栏、银行账户账号栏、发票代码、开票人及密文区,购买方和销售方信息并列展示,更加直观;纸电票与数电票发票号码位数不同,数电票号码为20位,含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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电票“大循环”试点阶段常见问题(0407)(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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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电票“大循环”试点阶段常见问题即问即答(13问)【问题1】推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背景是什么?答: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发票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的部署,2021年12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三个地区开展推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试点工作。数电票因具有无需领用、开具便捷、信息集成、节约成本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欢迎。国家税务总局将本着稳妥有序的原则,逐步扩大试点地区和纳税人范围。【问题2】数电票与现行发票法律效力、基本用途是否相同?答: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行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行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问题3】数电票票样与现行发票票样有何区别?答:相对于现行发票,数电票票面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发票基础上进行了优化,将销售方信息栏从发票的左上角调整至右上角,取消了发票密码区、发票代码、校验码、收款人、复核人、销售方(章)。同时,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服务、建筑服务等特定业务发票的,其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便利纳税人使用。数电票样式见附件。【问题4】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哪些类型的发票?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数电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其中,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和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相同。【问题5】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票样与现行纸质发票票样有何区别?答:相对于现行纸质发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的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问题6】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有何优势?答:一是流程更简化。纳税人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纳税人开具数电票,还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系统自动赋予开具额度,并根据纳税人行为,动态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业即可开票。二是服务更便捷。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可享受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勾选等“一站式”服务。同时,数电票开具后以XML的数据电文形式自动发送至购销双方的税务数字账户,便利交付入账、减少人工收发。【问题7】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三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如何接收数电票?答: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三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数电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数电票。【问题8】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3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如何进行查验?答:纳税人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数电票进行查验。全国统一的发票查验平台可通过输入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入发票查验平台网页端。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仅支持单张发票查验模式,包括手工查验及扫描查验等方式。【问题9】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3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如何办理?答: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3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发票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问题10】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3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流程有何变化?答:(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受票方非试点纳税人提供了填开、确认《确认单》的功能,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问题11】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3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如何向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向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的流程与现有规则基本一致。其中,受票方已勾选抵扣蓝字发票的情形,可由受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表》。【问题12】纳税人开具和取得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答:纳税人开具和取得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问题13】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了解数电票有关事项?答: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门户网站、官方微信等渠道了解数电票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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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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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后有效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四、第四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五、第五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领用发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六、第六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税务机关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和发票防伪用品管理要求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七、第十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八、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领用发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纸质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九、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用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领新、验旧领新、额度确定等方式。“税务机关根据单位和个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或调整其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额度以及领用方式。”十、删除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得变更金额,包括不得变更涉及金额计算的单价和数量。”十二、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票。“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无法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的,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十四、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开具纸质发票应当按照发票号码顺序填开,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二)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向委托人提供发票领用、开具等服务,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监管,所存储发票数据的最大数量应当符合税务机关的规定。”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为他人提供发票数据查询、下载、存储、使用等涉税服务的,应当符合税务机关的数据标准和管理规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不得超越授权范围使用发票数据。”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身份验证是指单位和个人在领用、开具、代开发票时,其经办人应当实名办税。”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可以对发票数据进行提取、调出、查阅、复制。”二十、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包括:“(一)应当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二)应当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以发票外的其他凭证或者自制凭证用于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三)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构成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二十二、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办法》第三十八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参照《办法》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的职责做好发票管理工作。”二十四、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中的“发票”修改为“纸质发票”。二十五、第三章名称以及第十四条中的“领购”修改为“领用”。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本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第三条 《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第四条 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第六条 纸质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纸质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第七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第八条 领用发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发票的印制第九条 税务机关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和发票防伪用品管理要求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十条 全国统一的纸质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纸质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纸质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第十一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第十二条 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局确定。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第十三条 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第十四条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发票的领用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领用发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纸质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领用纸质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第十八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用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领新、验旧领新、额度确定等方式。税务机关根据单位和个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或调整其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额度以及领用方式。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第二十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第二十三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局确定。第二十四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第二十五条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得变更金额,包括不得变更涉及金额计算的单价和数量。第二十六条 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票。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无法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的,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第二十七条 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开具纸质发票应当按照发票号码顺序填开,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二十九条 《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与实际经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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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什么情形下不予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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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存在依法应在税务注销前办理完毕但未办结的涉税事项的,企业应办理完毕后再申请注销。对于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且不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注销。例如,持有股权、股票等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或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资产未依法清算缴税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未依法清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出口退税企业未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等情形的不予注销。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1-12 09:43:44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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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发票系统功能升级变化的提示(二0二0年第一期)(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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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3号),以及总局系统补丁升级情况,现对相关工作提示如下:一、1月1日已实现事项(一)逾期抄报税远程解锁税控设备功能。纳税人逾期抄报税的,对应所属期一窗式比对正常或比对异常人工审核后解除的,可远程解锁税控设备。(二)网上撤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纳税人未开具红字发票或开具红字发票已作废的,其对应的红字信息表,可在税控开票软件中申请撤销。系统接收撤销信息,并校验通过后,自动完成撤销。(三)取消抄报税。修改相关文字描述,报税成功后为纳税人展示本次报送的汇总信息。(四)发票查验功能优化。一是实现支持五年内的增值税发票查验;二是支持增值税发票二维码扫描查验。二、2月1日上线事项(一)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自2020年2月1日起,税控系统放开小规模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控制。小规模纳税人可直接申请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发行、领用,无需操作金三登记户归类管理。(二)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相关功能。1.对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的,纳税人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发票抵扣、不抵扣、退税勾选等功能进行勾选、确认。2.对通过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以及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的,应通过综合服务平台【海关缴款书采集】功能,或电子申报客户端【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报送】功能,采集第一联发票数据。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稽核比对情况,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海关缴款书采集】功能查询。原网上电子申报系统不再提供海关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发送、稽核结果明细查询确认等功能。以上提示,根据总局相关通知整理,具体业务实现以系统升级后情况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1-09 11:37:50功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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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问十答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阶段常见问题-20230705(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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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电票试点阶段常见问题即问即答(13问)【问题1】推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背景是什么?答: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发票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的部署,2021年12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三个地区开展推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试点工作。数电票因具有无需领用、开具便捷、信息集成、节约成本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欢迎。国家税务总局将本着稳妥有序的原则,逐步扩大试点地区和纳税人范围。【问题2】数电票与现行发票法律效力、基本用途是否相同?答: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行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行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问题3】数电票票样与现行发票票样有何区别?答:相对于现行发票,数电票票面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发票基础上进行了优化,将销售方信息栏从发票的左上角调整至右上角,取消了发票密码区、发票代码、校验码、收款人、复核人、销售方(章)。同时,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服务、建筑服务等特定业务发票的,其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便利纳税人使用。数电票样式见附件。【问题4】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哪些类型的发票?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数电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其中,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和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相同。【问题5】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票样与现行纸质发票票样有何区别?答:相对于现行纸质发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的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问题6】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有何优势?答:一是流程更简化。纳税人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纳税人开具数电票,还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系统自动赋予开具额度,并根据纳税人行为,动态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业即可开票。二是服务更便捷。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可享受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勾选等“一站式”服务。同时,数电票开具后以XML的数据电文形式自动发送至购销双方的税务数字账户,便利交付入账、减少人工收发。【问题7】试点推广范围以外的纳税人如何接收数电票?答:试点推广范围以外的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数电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数电票。【问题8】试点推广范围以外的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如何进行查验?答:纳税人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数电票进行查验。全国统一的发票查验平台可通过输入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入发票查验平台网页端。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仅支持单张发票查验模式,包括手工查验及扫描查验等方式。【问题9】试点推广范围以外的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如何办理?答:试点推广范围以外的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发票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问题10】试点推广范围以外的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流程有何变化?答:(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受票方非试点纳税人提供了填开、确认《确认单》的功能,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问题11】试点推广范围以外的纳税人,如何向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向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的流程与现有规则基本一致。其中,受票方已勾选抵扣蓝字发票的情形,可由受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表》。【问题12】纳税人开具和取得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答:纳税人开具和取得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问题13】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了解数电票有关事项?答: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门户网站、官方微信等渠道了解数电票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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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问三十答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常见问题答复口径-20230705(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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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电票试点阶段常见问题即问即答(30问)【问题1】什么是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答: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称“数电票”)是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发票,不以纸质形式存在、无需介质支撑、无需申请领用。数电票将纸质发票的票面信息全面数字化,通过标签管理将多个票种集成归并为电子发票单一票种,实现全国统一赋码,系统智能赋予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设立税务数字账户实现发票自动流转交付和数据归集。【问题2】推行数电票的背景是什么?答: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发票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的部署,2021年12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三个地区开展推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试点工作。数电票因具有无需领用、开具便捷、信息集成、节约成本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欢迎。国家税务总局将本着稳妥有序的原则,逐步扩大试点地区和纳税人范围。【问题3】推行数电票的意义是什么?答:数电票是商事凭证和会计核算依据。一方面,数电票是发票发展到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形态,顺应了数字经济潮流。另一方面,数电票仍是交易行为的有效证明、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同时也是监督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数电票与纸质发票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并且在安全性和便捷性方面,由于数电票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对假发票有效防范的同时,也提升了便利性。【问题4】推行数电票对优化营商环境作用有哪些?答:依托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交易双方提供7*24小时全国统一、规范可靠、安全便捷的数电票服务,全程留痕、不可篡改;通过实时采集发票数据、验证开票行为,可有效防范和打击虚开骗税、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问题5】数电票与现行发票法律效力、基本用途是否相同?答: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行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行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问题6】数电票票样与现行发票票样有何区别?答:相对于现行发票,数电票票面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发票基础上进行了优化,将销售方信息栏从发票的左上角调整至右上角,取消了发票密码区、发票代码、校验码、收款人、复核人、销售方(章)。同时,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服务、建筑服务等特定业务发票的,其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便利纳税人使用。【问题7】数电票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电子发票的主要区别是什么?答:一是开票前置环节不同。开票前,纸电票需进行票种核定申请,需申领税控设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纸电票的号码段。数电票相较纸电票,无需进行票种核定,无需进行税控设备申领,无需进行发票领用。二是发票开票限制不同。纸电票发票数量和票面限额管理同纸质发票一样,只能在给定的份数和限额内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要依申请才能对发票增版增量。数电票采用“赋额制”,纳税人可在系统智能赋予的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内开具任意金额与任意份数的发票。三是票面展示内容不同。数电票票面更加简洁,数电票删除了纸电票票面上的地址栏、银行账户账号栏、发票代码、及密码区,购买方和销售方信息并列展示,更加直观;纸电票与数电票发票号码位数不同,数电票号码为20位,含年度、行政区划代码、开具渠道、顺序编码等信息,纸电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纸电票项目有8行的限制,数电票取消了该限制,因而废除了纸电票清单开票模式。四是发票开具平台不同。纸电票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开具,可以离线开票。数电票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上开具,目前仅允许纳税人在线开票。五是发票种类构成不同。纸电票仅包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数电票通过标签化要素化,设计了显性标签和特定要素,将“7+10”种制式发票统一为电子发票,其不仅涵盖了增值税发票,也囊括了机动车发票、二手车发票、航空运输客票电子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医疗服务发票等普通发票,其内涵与外延较之纸电票更加丰富。六是发票交付手段不同。纸电票开具后,开票方需将发票电子数据版式文件(OFD等)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人工交付给受票方。数电票开具后,发票电子数据文件自动发送至开票方和受票方的税务数字账户,并可对各类发票数据进行自动归集。七是版式文件格式不同。纸电票电子数据版式文件格式为OFD等格式。数电票电子数据文件增加了国际通行的XML纯数据电文格式,同时保留了OFD、PDF等格式。【问题8】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哪些类型的发票?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数电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其中,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和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相同。【问题9】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票样与现行纸质发票票样有何区别?答:相对于现行纸质发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的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问题10】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有何优势?答:一是流程更简化。纳税人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纳税人开具数电票,还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系统自动赋予开具额度,并根据纳税人行为,动态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业即可开票。二是服务更便捷。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可享受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勾选等“一站式”服务。同时,数电票开具后以XML的数据电文形式自动发送至购销双方的税务数字账户,便利交付入账、减少人工收发。【问题11】使用数电票如何保障纳税人的发票数据安全和隐私?答:数电票使用了最新加密技术,加强了纳税人最关心的发票安全性、隐私性保障能力。——从安全性来说,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利用数字信封技术来最大限度地保障交易安全性,通过对发票数据传输通道进行加密,保证数据流转的安全性,防止数据被窃取、篡改、冒充。——从隐私性来说,数电票保持了纸质发票的基本属性和主要特征,在为用户提供不同于纸质发票交付和入账等体验的同时,通过隐私保护技术确保用户数据安全,避免信息泄露。【问题12】未纳入试点推广范围的纳税人如何接收数电票?答:未纳入试点推广范围的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数电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数电票。【问题13】未纳入试点推广范围的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如何进行查验?答:纳税人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数电票进行查验。全国统一的发票查验平台可通过输入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入发票查验平台网页端。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仅支持单张发票查验模式,包括手工查验及扫描查验等方式。【问题14】未纳入试点推广范围的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如何办理?答:未纳入试点推广范围的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发票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问题15】未纳入试点推广范围的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开具红字发票流程有何变化?答:(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受票方非试点纳税人提供了填开、确认《确认单》的功能,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问题16】什么情况可以开具红字数电票?答:一般情况下,试点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按规定开具红字数电票。但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允许开具红字数电票:(1)蓝字发票已作废、已全额红冲、已被认定异常扣税凭证、已锁定(已发起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且未开具红字发票、未撤销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时,不允许发起红冲;(2)蓝字发票增值税用途为“待退税”“已退税”“已抵扣(改退)”“已代办退税”“不予退税且不予抵扣”时,不允许发起红冲;(3)蓝字发票税收优惠类标签中,“冬奥会退税标签”为“已申请冬奥会退税”时,不允许发起冲红;(4)发起红冲时,如对方纳税人为“非正常”“注销”等状态、无法登陆系统进行相关操作时,不允许发起红冲。【问题17】试点纳税人开具数电票,如果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如何开具红字发票?答:试点纳税人开具数电票后,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1)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2)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无需受票方确认。(3)需要说明的是:①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或开票试点纳税人,符合第(1)条规定情形的,受票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或确认,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或确认。受票方为开用票试点纳税人或用票试点纳税人,符合第(1)条规定情形的,受票方和开票方均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或确认。②开票方开具的含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蓝字发票,符合第(1)条规定情形的,也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③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已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暂不允许开具红字发票。④开票方或者受票方填开《确认单》时,输入相应条件点击查询找到对应蓝字发票,点击选择即可进入确认单填开界面。【问题18】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发票,如果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如何开具红字发票?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蓝字纸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或红字数电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1)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填开并上传《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发票(即红字纸质发票或红字数电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2)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3)需要说明的是:①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或开票试点纳税人,符合第(1)条规定情形的,受票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或确认,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或确认。受票方为开用票试点纳税人或用票试点纳税人,符合第(1)条规定情形的,受票方和开票方均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或确认。②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普通发票,符合第(1)条规定情形的,也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③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已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暂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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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常见问题即问即答(适用纳税人20230705)(上海)

A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常见问题即问即答(适用纳税人)定义与特征1.什么是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2.数电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3.数电票与现有的发票样式有什么区别?4.数电票和使用税控设备开具的电子发票主要区别是什么?5.使用数电票有什么优点?6.使用数电票如何保障纳税人的发票数据安全和隐私?7.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了解数电票有关事项?试点开展8.目前,我国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推行进度如何?9.我是深圳市纳税人,20XX年X月X日收到了一张内蒙古的数电票,名称格式与传统发票完全不同。请问是否符合规定?10.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纳税人范围如何确定?11.除试点纳税人外,其他地区纳税人何时可以开具数电票?身份管理12.试点纳税人如何建立、变更、解除与办税人员的关联关系?13.办税人员如何解除与试点纳税人的关联关系?14.试点纳税人如何建立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关联关系?15.试点纳税人完成注销后,企业授权人、被授权人的身份认证信息及操作权限是否需要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手动撤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16.试点纳税人需要用什么税控设备开具数电票?是否免费?17.试点纳税人需要用什么开票软件开具数电票?18.试点纳税人如何了解电子发票服务平台?19.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哪些种类的发票?20.试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纸质发票有何规定?发票开具21.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在开具数电票前,还需要办理哪些业务?22.试点纳税人开具数电票流程是什么?23.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哪几种发票开具模式?24.2022年2月1日注册了一家公司,目前是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纸质发票,能否申请由税务机关为我代开数电票?(部分试点地区已支持代开发票,是否删除该问题,或者修改回答内容)25.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过程中可以暂存发票信息吗?26.试点纳税人销售商品开具数电票,如果商品种类较多是否需要开具销货清单?27.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是否每次都需要手动录入发票的全部票面信息?28.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以维护哪些项目信息?29.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客户信息维护”模块的主要功能是什么?30.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票时,备注信息如何填写?31.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自动填充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是否可以修改?32.试点纳税人哪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权限?33.试点纳税人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原税率发票?34.试点纳税人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权限,需要提供什么资料?35.我公司因故需要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请问该权限的有效期有多久?36.试点纳税人发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后,可在哪里查看审核结果?37.试点纳税人是否可以查看申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历史记录?38.试点纳税人想要对之前开具的发票进行复制开票,如何处理?39.试点纳税人想要对不同购买方开票需求进行批量开票,如何处理?40.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开具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发票能否用于办理登记?4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填开时选择“是否用于登记”的“是”或者“否”开具的发票有什么不同?开具金额总额度和剩余可用额度42.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开票份数、开票金额限制与以前相比有什么不同?43.试点纳税人在开票过程中,若提示不得继续开票,应如何处理?44.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额度如何确定?45.试点纳税人开具不同种类的发票是否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46.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22年7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截止到7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400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350万元。8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请问我公司8月份可用额度是否一直是750万?47.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如何调整?有哪些调整方式?48.试点纳税人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如何使用剩余可用额度?49.我是试点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人工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50.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八月因订单激增开具金额总额度无法满足开票需求,请问如何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51.我公司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开具红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52.什么情况下可以开具红字数电票?53.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冲?54.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冲时,冲红原因如何选择?55.发起红冲时,应如何选择红字发票票种?56.如何对蓝字数电票开具红字发票?57.如何对蓝字税控发票开具红字发票?58.试点纳税人已填开红字信息表但还未开具红字发票,是否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直接开具?59.试点纳税人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发票多次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吗?60.对蓝字发票进行部分红冲时,有何具体要求?61.试点纳税人取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后,若开票方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受票方是否还可以对该发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62.试点纳税人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对方的确认是否有时限要求?63.试点纳税人对开具的数电票进行红冲后开票方当月的可用发票额度会增加吗?64.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是否需要与蓝字发票一一对应?65.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在开具红字发票时,能够作废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吗?66.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后,是否需要追回已开具的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67.什么是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68.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能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哪些便捷?69.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功能包括哪些?70.试点纳税人开出的数电票如何交付给对方?71.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中“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的功能是什么?72.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中,哪些情形需要采集海关缴款书?73.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归集的发票有哪些?有哪些发票是目前无法归集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查询功能74.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发票查询模块都有哪些功能?75.试点纳税人可以在“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模块查询到哪些数据?76.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具体指哪类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发票?包括海关缴款书吗?77.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开具、取得的发票信息进行查询?78.发票领用及开票数据查询可以查询什么内容?79.发票状态查询是指查询发票的什么状态?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发票查验功能80.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查验渠道有哪些?81.如何登录全国统一的发票查验平台?82.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验方式有哪些?83.手工导入发票查验都支持什么发票格式?84.试点纳税人在什么时间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85.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如何查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86.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上发票单张查验和批量查验的结果有什么不同?87.批量查验是否可以只录发票号码?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发票勾选确认功能88.20XX年X月X日,北京市纳税人接收到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数电票等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请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的,应该怎么进行用途确认?89.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包括哪些功能?90.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中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进行用途勾选的有哪些?91.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被部分红冲后,是否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抵扣勾选?92.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勾选增值税扣税凭证时间范围是什么?93.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注销勾选业务”模块的作用是什么?94.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中进行发票抵扣勾选确认后,未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可否撤销?95.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用途确认”模块的作用是什么?96.发票用途确认后需要注意什么?97.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用途确认”模块中的汇总展示信息提醒功能,能否查看明细数据?98.试点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后,税务机关如何帮助纳税人进行修改和更正?99.纳税人开具或取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100.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农产品加计扣除?101.试点纳税人取得的代开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或3%征收率的农产品专用发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无法进行抵扣勾选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如何处理?102.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海关缴款书,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无法进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如何处理?发票入账103.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是否提供发票入账标识功能?104.我公司是非试点纳税人,今天收到一张数电票,自行打印后,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105.我公司是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想以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还需要同时保存对应的电子件吗?106.哪些发票可以使用发票入账标识服务进行标识?自然人个人票夹与扫码开票107.什么是自然人个人票夹?108.自然人个人票夹有哪些功能?109.自然人怎样打开个人票夹?110.自然人个人票夹内能够展示哪些发票?111.自然人个人票夹内的发票是否可以保存至本地?112.自然人个人票夹内的【发票下载】支持哪些格式?113.自然人个人票夹的发票票面与单位纳税人税务数字账户票面一致吗?114.自然人个人票夹内的批量模块具体包括什么?115.自然人个人票夹的发票是否可以批量导出?116.销售方开票给自然人具体要怎么操作才可以让受票方在票夹内看到这张发票?117.自然人申请代开的发票是否在个人票夹内展示?118.如果个人票夹内的发票非自然人本人取得,或该自然人不想看见本人取得的某张发票,能否在个人票夹内进行删除操作?119.拒收发票有填写原因的选项吗?120.如果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开具的红字发票如何在个人票夹中体现?121.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了解自然人个人票夹?122.如果自然人不想下载个人所得税APP,票夹是否有网页版或小程序支持?123.只开具纸票,信息会在个人票夹内展示吗?124.如果发票很多,通过展示界面查找发票比较困难,是否有发票搜索功能?125.已开具的发票在个人票夹中没有显示是什么原因?126.企业给自然人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可以在个人票夹里看到?127.因误操作将一张发票拒收后,如何再次找到这张发票?128.哪里可以找到“扫码开票”这个功能?129.交易信息二维码和基础信息二维码的区别是什么?130.怎么添加发票抬头信息?131.个体工商户在维护发票抬头时应该选择哪个抬头类型?132.扫码开票后如何确认发票已开出?133.自然人可以推送什么样的发票?134.为什么个人票夹内有的发票没有推送按钮?135.自然人人给单位推送了发票,单位在哪里可以看到?136.自然人给单位收票箱恶意推送或者频繁误操推送,单位如何解决?137.已经拒收推送的,单位如何再次接收该自然人推送的发票?138.收票箱回收站里的发票过多,可以手动清空吗?定义与特征1.什么是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答: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称数电票)是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发票,不以纸质形式存在、不用介质支撑、不需申请领用。数电票将纸质发票的票面信息全面数字化,通过标签管理将多个票种集成归并为电子发票单一票种,实现全国统一赋码、系统智能赋予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设立税务数字账户实现发票自动流转交付和数据归集。2.数电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答:数电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为了符合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习惯,数电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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