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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消费税”

Q

柴油消费税征税范围及税率是什么?

A
您好,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是1.2元/升。1.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2.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3.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产品符合柴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柴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4.“其他原料”是指除原油以外可用于生产加工成品油的各种原料。5.纳税人生产加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产品,无论以何种名称对外销售或用于非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均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5-23 20:10:06消费税全国
Q

柴油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是什么?

A
您好,柴油的消费税征税范围如下:1.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2.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3.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产品符合柴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柴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4.“其他原料”是指除原油以外可用于生产加工成品油的各种原料。5.纳税人生产加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产品,无论以何种名称对外销售或用于非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均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5-23 19:59:11消费税全国
Q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A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进一步发挥电子商务联通生产消费、线上线下、城市乡村、国内国际的优势,补齐发展短板,壮大市场主体,促进品牌提升,培育新型消费,推动城乡消费提质升级,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壮大网络零售规模。对上一年度零售额、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分别同比增长10%以上、20%以上,且上一年度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到10亿元、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批发零售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10万元。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升级改造。对新开发网上商城平台或小程序等系统拓展网络零售业务,且上一年度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到5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加盟电商平台开展线下零售门店数字化升级改造,通过电商平台在上一年度实现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负)二、打造电商示范引领。对新增获评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00万元、50万元;在国家年度综合评价中获评为A级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给予奖励50万元。对新增获评的广西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在自治区年度综合评价中获评为A级的示范基地,给予奖励5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市开展电商领域示范创建工作并给予相关基地、企业奖励,自治区将参照相关市级奖励金额给予额外奖励,但自治区、市两级奖励总金额不高于自治区级同类项目奖励金额。(自治区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推动电商基建发展。支持电子商务集聚区建设,集聚区内须开展包括但不限于仓储快递物流、电商供应链、企业孵化、品牌培育、设计研发、直播带货、短视频营销等电子商务领域相关业务。对实际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的电子商务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不超过项目上一年度或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进行奖励(已获得同类奖励的项目除外),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为200万元。(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负责)四、加快发展直播电商。直播电商平台、直播电商多渠道网络服务商、直播团队在本地落地的独立法人机构或直播基地,且上一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或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上一年度新增培育网络交易企业主体100家以上且年度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或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达到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的直播基地,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5万元、10万元。(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党委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大力推动数商兴农。鼓励各市、县(市、区)培育创建区域公共品牌。对获得授权使用区域公共品牌或地理标志品牌,且上一年度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到3000万元的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对上一年度农产品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建设“广西好嘢”、“桂字号”等品牌农产品数字化产地仓、简易仓及配套商品化处理设施的企业,按照中央、自治区、市、县财政叠加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为1500万元。(自治区商务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培育网络零售交易平台。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且上一年度交易额超过5亿元(含)的本地网络零售交易平台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对已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且在本地落地具有运营决策、集中销售、集中研发、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独立法人机构,同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网络零售交易平台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负责)七、培育网络零售主体。对上一年度新增广西网店超过3000家(企业网店占比50%以上),且上一年度新增广西网店交易总额超过1亿元的网络零售交易平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但上一年度获得财政资金支持开展有关促销活动的网络零售交易平台企业除外。对在电商平台上一年度新增开设广西网店且单个网店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每个符合条件的网店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政策有效期内单个企业奖励累计最高为25万元。鼓励区外电商企业及其在桂分支机构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具有运营决策、集中销售、集中研发、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独立法人机构,且符合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相关奖励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地方经济贡献奖励。(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局、财政厅,广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强化电商培训服务。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电商培训。对年培训1万人次以上,且接受培训人员中新增电商从业人员比例超过20%以上的机构,给予奖励50万元。(自治区商务厅、教育厅、农业农村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九、促进电商快递协同。对新纳入国家农村电商快递协同发展示范区的县(市、区),按照《广西统筹推进农村物流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年)》(厅发〔2022〕29号)关于支持农村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相关规定,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奖励200万元。对获评自治区农村电商快递协同发展示范区的县(市、区),给予奖励100万元。鼓励县(市、区)奖励对在国家及自治区农村电商快递协同发展示范创建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鼓励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协同电商企业、物流企业,针对重大促销活动、重要节庆、重点品类,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电商快递物流成本。(广西邮政管理局,自治区商务厅、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支持跨境电商发展。统筹下达的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企业自主建设或租赁运营海外仓发生的仓储设备购置费、仓储管理系统费、场地租赁费等予以支持。做大做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按规定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自治区商务厅,南宁海关,广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发展大宗商品交易。对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新设立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企业,符合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相关奖励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地方经济贡献奖励。(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负责)十二、完善电商地方标准。对上一年度备案发布的电商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经评选后分别给予主导研究制定标准的机构、个人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3万元和1万元,每年评选数量最多为25项;对纳入广西重要技术标准目录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实施网络促销计划。支持各市开展网络促销活动,挖掘新型消费潜力。对上一年度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速高于全国和全区平均水平,且排名全区前5位的市,给予奖励50万元。对上一年度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且排名全区前5位的市,给予奖励200万元。各市须严格按照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专项用于支持电子商务项目建设。(自治区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加强金融融资服务。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与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多元化合作,强化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合理调整信贷额度安排,加强融资对接与支持力度。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电商领域相关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培育引进电商人才。制定电子商务市场化人才评价标准,积极申请将符合条件的电商人才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参考目录》范围并享受相关待遇。将电商从业人员培训纳入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范围,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新设立电商企业的,按照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其高管(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骨干科研人才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于2024年8月30日前,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最高可按100%给予奖励。鼓励各市、县(市、区)出台电商人才激励机制和培育引进措施,壮大本地电商人才队伍,带动电商产业发展。(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财政厅,广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优化电商发展环境。加强部门协调联动,规范网络交易活动,优化网络交易监管,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诚信经营,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交易秩序。引导电商企业绿色发展,推动电商领域节能增效和包装绿色化转型。(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党委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本政策措施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奖励类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具体申报指南由自治区商务厅另行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Q

白酒在什么环节交消费税?

A
您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自产自用于非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环节的的需要缴纳消费税。批发、零售酒类,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26 10:32:02消费税全国
Q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符合哪些条件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A
您好,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21 16:22:06核定征收全国
Q

走逃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处理?

A
您好,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一、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二、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第(一)项规定执行。(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20 16:04:08走逃全国
Q

包装物押金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A
您好,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18 10:12:02消费税全国
Q

为什么要简并税费申报?

A
您好,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办税效率,提升办税体验,税务总局在2019年成功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的基础上,扩大合并申报范围,自2021年6月1日起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合并申报,并自2021年5月1日起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试点。  一是优化办税流程。财产和行为税10个税种原有分税种纳税申报存在“入口多、表单多、数据重复采集”等问题。合并申报按照“一表申报、税源信息采集前置”的思路,对申报流程进行优化改造,将10税种申报统一到一个入口,将税源信息从申报环节分离至税源基础数据采集环节,便于数据的统筹运用,提高数据使用效率。附加税费是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加征收的,附加税费单独申报易产生与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不同步等问题,整合主税附加税费申报表按照“一表申报、同征同管”的思路,将附加税费申报信息作为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实现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信息共用,提高申报效率,便利纳税人。  二是减轻办税负担。简并税费申报对原有表单和数据项进行全面梳理整合,减少了表单数量和数据项。新申报表充分利用部门共享数据和其他征管环节数据,可实现已有数据自动预填,大幅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降低纳税人申报错误几率。  三是提高办税质效。简并税费申报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税额自动计算、数据关联比对、申报异常提示等功能,可有效避免漏报、错报,确保申报质量,还有利于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通过整合各税种申报表,实现多税种“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提高了办税效率。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18 09:33:51合并申报全国
Q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和征收率是如何规定的?

A
您好,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2%,其中地方教育附加费率是否已经调整统一到2%详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15 15:04:16教育费附加全国
Q

申报表整合施行后原附加税费申报表还可以使用吗?

A
您好,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不仅对申报表进行了改进,而且对支撑申报的信息系统和电子税务局进行了功能的优化和完善,覆盖了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申报的所有场景。因此,申报表整合施行后,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不再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15 15:04:10申报表全国
Q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A
延续政策请参考《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0号)。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为支持办好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2023年举办的广交会在商务部确定的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每个展商在本年度展会展期内累计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类别、销售数量或金额上限按附件规定执行。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三、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类别范围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展商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清单,由承办单位中国对外贸易中心或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向广州海关统一报送。  五、对享受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六、每届展会结束后6个月内,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应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附件: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15广交会全国
Q

如何申报享受附加税费的减免政策?

A
您好,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在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时,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12 16:55:56申报全国
Q

进口产品要缴纳教育费附加吗?

A
您好,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11 16:05:09进口全国
Q

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是否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

A
您好,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上述规定执行。  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10 15:25:21增值税全国
Q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缴纳时间如何规定?

A
您好,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与消费税、增值税同时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08 15:34:33教育费附加全国
Q

出口产品退还消费税、增值税的,可以退教育费附加吗?

A
您好,对出口产品退还消费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08 09:58:33教育费附加全国
Q

申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涂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是什么?

A
您好,您应当建立《电池、涂料税款抵扣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04 16:29:06委托加工收回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23年第3号)

A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特此公告。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2.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23年4月4日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发文时间文号1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8日〔87〕税政三1138号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运输安全保管暂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1月26日浙国税一〔1995〕26号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6月30日浙国税一〔1995〕77号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10月9日浙地税二〔1996〕196号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4月9日浙国税一〔1997〕56号6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1997年5月7日浙国税征〔1997〕5号7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库房安全合格证制度的通知1997年12月3日浙国税一〔1997〕160号8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12月10日浙国税一〔1997〕134号9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问题的通知1998年6月19日浙国税流〔1998〕79号10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8年7月13日浙国税流〔1998〕141号1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电力企业随同电价向用户收取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8年7月28日浙国税流〔1998〕99号1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定金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1998年8月21日浙国税流〔1998〕105号1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以下浮销售款方式销售货物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2001年12月19日浙国税流〔2001〕131号1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2001年12月24日浙国税流〔2001〕139号15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公司转制过程中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4月19日浙地税函〔2002〕115号16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5月27日浙国税流〔2002〕62号17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改造征用居民住房发放的搬迁补偿奖励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2003年5月16日浙地税函〔2003〕201号18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石油分公司所属连锁经营加油站增值税、所得税纳税问题的通知2003年9月22日浙国税流〔2003〕111号19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7日浙国税流〔2004〕48号20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7月27日浙国税流〔2004〕52号2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2004年12月10日浙国税流〔2004〕70号2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增值税征税、扣税凭证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12月31日浙国税流〔2004〕79号2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1月26日浙国税流〔2005〕10号2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4月4日浙国税流〔2005〕27号2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我省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的意见2005年4月28日浙国税进〔2005〕12号26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草制工艺编织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2005年11月30日浙国税流〔2005〕71号27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16日浙国税流〔2005〕76号28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20日浙国税流〔2005〕78号29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29日浙国税流〔2005〕81号30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7月31日浙地税发〔2006〕87号31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3月29日浙国税征〔2007〕7号3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企业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2007年5月18日浙地税函〔2007〕261号3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5月21日浙地税函〔2007〕249号3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2007年6月29日浙国税流〔2007〕35号3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7年7月13日浙国税法〔2007〕12号36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浙地税函〔2008〕83号37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三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8年3月31日浙国税法〔2008〕6号38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2009年2月17日浙国税外〔2009〕4号39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5月22日浙地税函〔2009〕193号40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2009年6月4日浙国税发〔2009〕11号4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2009年6月15日浙国税发〔2009〕14号4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双控”管理的通知2009年6月30日浙国税发〔2009〕22号4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9年7月2日浙地税函〔2009〕256号4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调解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年1月7日浙国税发〔2010〕3号45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0年3月15日浙地税函〔2010〕103号46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5月7日浙国税函〔2010〕122号47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7月26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48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11月24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49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行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公告2012年7月17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50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3年3月1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5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7月4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5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4年9月12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5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1月23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告2015年第3号5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5年8月11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5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15年8月11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56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2013年版)》的公告2015年9月2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4号57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公告2015年10月27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58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2015年10月30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59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代征贷款合同印花税票据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4月1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60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4月18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6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4月27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6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省电信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6年5月25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6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宣布部分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公告2016年5月27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6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管理的公告2016年7月5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65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契证的公告2016年9月10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66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系统预防和化解涉税行政争议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年11月30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67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11月30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68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开发成本核定办法的公告2016年11月30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0号69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2017年10月10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70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12月26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7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2018年2月28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7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报送渠道的公告2018年3月15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7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3月20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3号7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5月15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75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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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发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时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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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发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时限分别为:  (一)新牌号、新规格的卷烟,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国家烟草专卖局相关信息满8个月或信息采集期满6个月后的次月核定并发布。  (二)已经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  1.全行业卷烟价格或毛利率调整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向国家税务总局提请重新调整计税价格。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申请调整计税价格文件后1个月内核定并发布;  2.个别牌号、规格卷烟价格调整的,由卷烟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申请调整计税价格文件后1个月内核定并发布;  3.连续6个月高于计税价格的,经相关省税务局核实后,且无正当理由的,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省税务局核实文件后1个月内核定并发布。“卷烟牌号规格”,是指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生产的卷烟商标牌号规格。“新牌号卷烟”,是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新注册商标牌号,且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新规格卷烟”,是指2009年5月1日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卷烟名称、产品类型、条与盒包装形式、包装支数等主要信息发生变更时,必须作为新产品重新申请新的卷烟商品条码的卷烟。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3-31 19:58:19时限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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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开业辅导业务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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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办纳税人套餐能够办理哪些事项?您好,新开业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选择进入“新办纳税人套餐服务”,办理电子税务局注册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具体办理中,纳税人可依据自身情况,按照相关提示,有选择性地完成上述等事项。2.新电子税务局中哪些情况可以通过新办纳税人开业模块操作?您好,新电子税局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报告将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和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确认整合到【新办纳税人开业】模块,未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的纳税人类型增加了个体工商户。3.纳税人能否在新电子税务局办理新办套餐登记时申请定期定额核定?您好,课征主体类型符合条件的涉税市场主体,新电子税务局新办套餐增加定期定额核定的功能。4.新办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UKey开具电子发票吗?您好,需要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5.如何通过新电子税务局进入发票业务界面?您好,您可以登录新电子税务局,首页可显示纳税人相关权限功能菜单。若您属于数电票试点纳税人可在【首页】模块下【热门服务】中显示【税务数字账户】功能模块,在“税务数字账户”中点击“发票业务”跳转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票业务界面。若不属于新电子税务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蓝字发票开具”模块开具蓝字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功能菜单依次选择【开票业务】-【蓝字发票开具】可进入该模块。如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主界面没有该模块,可能您不属于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暂时无法使用发票业务模块;若您确定您属于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处理。6.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验旧发票?您好,单位和个人领用发票前,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进行查验,检查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您可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验(交)旧】功能菜单进行办理。7.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是什么?您好,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发票归集、用途确认、查询、下载、打印等服务。试点纳税人、缴费人开具和取得各类发票时,系统自动归集发票数据,推送至对应纳税人的税务数字账户,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纸质发票管理中出现的丢失、破损及电子发票难以归集等问题;并支持纳税人对全量发票进行用途确认、查询,对数电发票还可进行下载、打印,同时满足纳税人对已入账发票进行标识、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税收政策查询、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原税率发票开具申请、操作海关缴款书业务等需求,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发票服务。8.如何打开税务数字账户?您好,若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无需插入金税盘、税控盘、UKey等税控设备,在“我要办税”中点击【税务数字账户】即可跳转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界面。若您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您可登陆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后,在“首页”中点击【税务数字账户】打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界面。9.新办企业一般需要完成哪些税费种申报?您好,在经营初期,企业主要是要定期完成经常性申报事项,包括: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并按期申报财务报表。如企业发生了特定涉税行为,比如签订合同会涉及到印花税、公司自有房产可能会涉及房产税等。10.新办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申报?您好,目前企业有两种申报方式可以选择: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网上申报需申请网上申报资格。通过网上电子申报软件或电子税务局填写报表申报。申报完成后,如已签订三方协议可直接网上扣款。上门申报需携带申报表和公章前往办税服务大厅进行办理。11.一般纳税人在新电子税务局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有哪些申报模式?您好,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根据纳税人业务复杂程度,分为了确认式、补录式、填表式三种申报模式,系统根据纳税人特征标签和涉税数据情况,匹配适合的申报模式,您无需选择。一是针对业务简单的纳税人,系统推荐确认式申报,系统自动预填数据,纳税人确认无误即可一键申报。二是针对业务相对复杂的纳税人,系统推荐补录式申报,纳税人在系统预填数据的基础上补录未开票收入、其他抵扣、进项转出税额、抵减税额等信息后即可快速申报。三是针对业务复杂的纳税人,系统推荐填表式申报,即传统申报模式。12.小规模纳税人在新电子税务局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有哪些申报模式?您好,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有2种模式:一是针对业务简单的纳税人,系统推荐确认式申报,系统自动预填数据,纳税人确认无误即可一键申报。二是针对业务复杂的纳税人,系统推荐填表式申报,即传统申报模式。以上申报模式由系统根据纳税人特征标签和涉税数据情况,自动为您推荐,您无需选择。13.如何下载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您好,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的下载、填报说明等,请点击https://12366.chinatax.gov.cn/bzds/。14.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您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以下情形例外:一、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二、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六、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七、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5.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您好,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16.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是什么时候?您好,月(季)度预缴纳税期限为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15日内,申报期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17.什么是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您好,自2021年6月1日起,财产和行为税是现有税种中财产类和行为类税种的统称。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通俗讲就是“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税”,纳税人在申报多个财产和行为税税种时,不再单独使用分税种申报表,而是在一张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多个税种。对纳税人而言,可简化报送资料、减少申报次数、缩短办税时间。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的税种范围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10个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加税种,与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整合,不纳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范围。18.新电子税务局上财产和行为税如何申报?您好,已完成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采集的可进行财产和行为税申报。具体申报流程如下:一、方式一(确认式申报)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自动带出本期应申报的所有税种卡片。二、方式二(填表式申报)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进入功能界面,点击【填表式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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