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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增值税”

Q

黑龙江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就业有什么优惠性政策?

A
您好,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黑龙江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0 15:36:03黑龙江
Q

黑龙江省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税收优惠扣减限额是多少?

A
您好,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0 15:36:03黑龙江
Q

黑龙江省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扣减限额是多少?

A
您好,黑龙江省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0 15:36:03黑龙江
Q

黑龙江省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是什么?

A
您好,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最后一张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黑龙江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0 15:35:39黑龙江
Q

黑龙江省应主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是什么?

A
您好,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0 15:35:39黑龙江
Q

黑龙江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适用时间如何确定?

A
您好,对于以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适用的核定征收率,按税务机关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征收通知)》时当地的核定征收率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0 15:35:39黑龙江
Q

黑龙江省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再转让的房地产如何处理?

A
您好,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其中对于以查账方式进行清算的项目,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剔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加上本次转让时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计算;对于以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清算的项目,按再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乘以该项目清算审核时确定的核定征收率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0 15:35:39黑龙江
Q

黑龙江省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财政等部门取得的财政补贴、奖励等款项怎么处理?

A
您好,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财政等部门取得的财政补贴、奖励、土地出让金返还、税收返还等财政补贴性收入,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凡是明确相关款项用途的,直接冲减相关扣除项目金额,如土地出让金返还冲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开发两个及以上项目涉及分摊计算的,比照关于扣除项目金额的归集和分摊问题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0 15:35:39黑龙江
Q

黑龙江省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房地产开发项目之外发生费用支出怎么扣除?

A
您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之外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除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拆迁异地安置条件的允许记入拆迁补偿费扣除外,其他费用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0 15:35:39黑龙江
Q

黑龙江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坚果的纳税人采用什么方法进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A
您好,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坚果的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采用投入产出法。“坚果加工”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水果和坚果加工”类别(代码C1372选取“瓜子加工”、“松子加工”和“榛子加工”部分)执行。全省统一的坚果扣除标准表产品名称农产品单耗数量(吨)白瓜子(生)(每吨)白瓜子1.157白瓜子(熟)(每吨)白瓜子1.191白瓜子仁(生)(每吨)白瓜子1.559白瓜子仁(生)(每吨)白瓜子仁1.137白瓜子仁(熟)(每吨)白瓜子1.817白瓜子仁(熟)(每吨)白瓜子仁1.2黑瓜子(每吨)黑瓜子1.25角瓜子(生)(每吨)角瓜子1.243角瓜子仁(生)(每吨)角瓜子1.595葵花子(生)(每吨)葵花子1.1葵花子(熟)(每吨)葵花子1.083葵花子仁(熟)(每吨)葵花子4葵花子仁(生)(每吨)葵花子2.459葵花子仁(生)(每吨)葵花子仁1.25松子(生)(每吨)松子1.238松子(熟)(每吨)松子1.702松子仁(生)(每吨)松子4.283松子仁(生)(每吨)松子仁1.059榛子仁(生)(每吨)榛子4.15榛子(熟)(每吨)榛子1.665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0 15:35:38黑龙江
Q

黑龙江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植物油、酒及酒精、淀粉及淀粉制品的纳税人采用什么方法进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A
您好,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植物油、酒及酒精、淀粉及淀粉制品的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采用投入产出法,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元)=当期销售货物数量*核定的单耗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其中,平均购买单价(元/吨)=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黑龙江省统一的植物油扣除标准表产品名称农产品(大豆)单耗数量(吨)大豆油(压榨工艺)(每吨)3.251豆饼(压榨工艺)(每吨)0.746大豆毛油(浸出工艺)(每吨)2.340一级大豆油(浸出工艺)(每吨)2.511二级大豆油(浸出工艺)(每吨)2.464三级大豆油(浸出工艺)(每吨)2.448四级大豆油(浸出工艺)(每吨)2.408豆粕(浸出工艺)(每吨)0.755低温豆粕(浸出工艺)(每吨)0.773注:试点纳税人生产低温豆粕同时生产的豆皮、豆脐、小豆等副产品,按低温豆粕的扣除标准和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黑龙江省统一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扣除标准表产品类型牛乳单耗数量(吨)乳饮料(蛋白质含量0.1%-1.00%)(每吨)0.215乳饮料(蛋白质含量2.3%-2.9%)(每吨)0.783乳饮料(蛋白质含量2.9%-3.00%以上)(每吨)1.028调制乳(蛋白质含量1.00%-2.3%)(每吨)0.316调制乳(蛋白质含量2.3%-2.9%)(每吨)0.814调制乳(蛋白质含量2.9%-3.0%以上)(每吨)1.023果酸牛乳(蛋白质含量2.3%-2.6%)(每吨)0.914果酸牛乳(蛋白质含量2.6%-3.07%)(每吨)0.944果酸牛乳(蛋白质含量3.07%-3.2%以上)(每吨)1.092纯酸牛乳((蛋白质含量2.3%-2.6%)(每吨)0.937纯酸牛乳((蛋白质含量2.6%-3.07%)(每吨)0.974纯酸牛乳((蛋白质含量3.07%-3.25%以上)(每吨)1.038淡粉(每吨)8.146炼乳(每吨)3.088牛初乳素(每吨)23.590黑龙江省统一的淀粉及淀粉制品扣除标准表产品名称农产品单耗数量(吨)玉米淀粉(每吨)含水率14%玉米1.472马铃薯淀粉(每吨)9.185黑龙江省统一的酒及酒精扣除标准表白酒类型农产品单耗数量(含标准水)(吨)65度高粱基酒(每吨)高粱2.665度玉米基酒(每吨)玉米2.7产品名称农产品单耗数量(含水率14%玉米)(吨)普级酒精(95%)3.082产品名称农产品单耗数量(吨)葡萄酒(原汁含量100%)(每吨)山葡萄1.669葡萄酒(原汁含量100%)(每吨)双优葡萄1.768葡萄酒(原汁含量100%)(每吨)双红葡萄1.823葡萄酒(原汁含量100%)(每吨)公酿葡萄1.598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0 15:35:38黑龙江
Q

“牲畜屠宰”“禽类屠宰”和“羽毛(绒)加工”,黑龙江省何时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黑龙江省)

A
您好,自2023年10月1日起,黑龙江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从事“牲畜屠宰”“禽类屠宰”和“羽毛(绒)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本公告所述“牲畜屠宰”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牲畜屠宰”类别(代码C1351)执行;“禽类屠宰”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禽类屠宰”类别(代码C1352)执行;“羽毛(绒)加工”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羽毛(绒)加工”类别(代码C1941)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0 15:35:38黑龙江
Q

黑龙江省从事 “牲畜屠宰”“禽类屠宰”和“羽毛(绒)加工”的纳税人采用什么方法进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A
您好,从事“牲畜屠宰”“禽类屠宰”和“羽毛(绒)加工”的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采用成本法。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元)=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0 15:35:38黑龙江
Q

黑龙江省从事毛皮鞣制加工的纳税人采用什么方法进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A
您好,从事毛皮鞣制加工的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采用成本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0 15:35:38黑龙江
Q

在土地增值税中黑龙江省对于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如何确定?

A
您好,具体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一)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由主管地税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0 15:34:19黑龙江
Q

黑龙江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收入情况时,应重点从哪方面开展,审核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A
您好,审核收入情况时,应评价其收入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并一贯遵守。要结合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重点审核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房地产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相关性、普通标准住宅确认是否准确等。已全额开具发票的,是否已按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是否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是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要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审核有无价格明显偏低情况。必要时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实地查验,确认有无少计、漏计事项,确认有无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0 15:34:19黑龙江
Q

黑龙江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的办理时限是多久?

A
您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应在45日内完成清算审核。清算审核过程中,如需要纳税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资料的,应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算补正通知)》,书面告知纳税人在5日内补齐;如需要纳税人再次提供,可再次要求纳税人在5日内补齐;最多不得超过2次。清算审核完成时限可据此顺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0 15:34:19黑龙江
Q

黑龙江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情况如何处理?

A
您好,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补正通知)》,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在5日内补报,纳税人按期补齐资料后,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将资料补齐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并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面告知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0 15:34:19黑龙江
Q

黑龙江省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黑龙江省)

A
您好,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0 15:34:19黑龙江
Q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如何规定的?(黑龙江省)

A
您好,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同时按以下标准进行行政处罚:一、五年内首次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处骗取税款一倍的罚款;二、五年内二次以上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不含)二倍以下的罚款;三、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骗取税款二倍以上(不含)五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6-04-20 15:33:47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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