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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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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A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三批)的通知》(鲁政发〔2023〕4号),现将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明确如下:《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5号)和《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3〕3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5-11城镇土地使用税青岛
Q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A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三批)的通知》(鲁政发〔2023〕4号),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3〕5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5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5-09免征山东
Q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办结时限是多久?

A
您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办结时限为即时办结。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26 17:04:35小规模纳税人全国
Q

租赁小规模纳税人的房子,如何取得专票?

A
您好,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取得发票:1、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故: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均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3、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20 16:03:27发票全国
Q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中所称“缴纳义务人”是否包含一般纳税人?

A
您好,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以上所称缴纳义务人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20 10:04:27一般纳税人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措施的通知

A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各市(地)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深入落实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措施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38号)要求,省税务局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20条措施,进一步稳预期、强信心,助力实现经济运行整体好转,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落实提速(一)按照税务总局工作要求,健全完善统一税费政策口径工作机制,持续发布有关政策即问即答口径,提高税费政策确定性和执行一致性,为各项税费政策落地落细提供保障。1.做好统一税费政策口径相关工作,针对纳税人缴费人遇到的政策适用口径及执行标准等方面问题,研究反馈解答意见或提出针对性措施。2.持续发布“税问我答”“12366热点问题解答”等即问即答口径。(二)系统梳理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制定通俗易懂、简洁明了的分主题政策清单,针对税费优惠政策的适用主体,向纳税人缴费人分类推送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努力实现“政策找人”“送政策上门”。3.一季度,制定计划,编制工业强省、“三农”发展、平台经济、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4.二季度至四季度,逐步编制形成六个专项优惠政策指引。5.持续同步做好门户网站政策清单公开工作。6.系统梳理各项税费优惠政策,针对适用主体分类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三)结合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广泛利用新闻宣传和网络媒介加强政策宣介,开展针对性宣传辅导,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7.通过新媒体政策解读、“春风讲坛”辅导讲座、宣传资料发放等方式广泛宣传当前税费热点政策。8.做好“东北三省一区一市”普法网络直播工作,通过直播活动在整个东北区域形成大众学税法、知税法、懂税法的良好氛围。9.依托税务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开展网络接龙活动,以图文、海报、图解、动漫、短视频等公众喜闻乐见的表现形式接续发布宣传辅导产品。(四)对今年出台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做好跟踪评估,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和纳税人缴费人实际需求,适时研提优化完善建议。10.第一时间对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税费政策公告等最新政策展开测算。11.贯彻落实新出台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通过各项税费优惠政策适用情况,做好跟踪评估,针对共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五)深入开展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推送并进一步扩大推送范围,优化推送模式,提升红利账单信息化核验水平,拓展推送渠道,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减税降费获得感。12.扩大红利账单推送范围。在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上线“退税减税红利账单”功能,为全省纳税人推送减税降费、留抵退税和缓税三项税费优惠政策享受情况,实现税费优惠红利账单全覆盖。13.开展个性化服务。进一步丰富推送方式,延伸推送触角,增加“点对点”微信推送、“面对面”实体发放等线上、线下个性化服务方式。二、重点服务提档(六)认真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通过加强信息共享,进一步优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操作流程,充分释放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红利。14.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实现营业执照变更项目的数据交互。15.进一步开展个体工商户的“核转查”,提高个体工商户查实征收户的比重。16.优化系统配置制发操作指引,规范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操作流程,提高变更效率。(七)在黑龙江省税务系统开展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采取针对性措施帮助个体工商户知政策、会操作、能享受,持续为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优化经营环境。17.按照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开展主题服务活动。18.对个体工商户有针对性的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帮助个体工商户了解相关税费政策。(八)联合省工商联深入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持续助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可持续发展。19.按照税务总局和全国工商联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发行动方案,推出服务措施。20.根据小微市场主体自身属性和行为偏好分析,实现税费政策、系统操作、提示提醒、风险告知等内容的精准推送。21.继续落实将“六税两费”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全部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免政策。(九)按照税务总局工作要求,积极加强政策宣传辅导,确保2023年全省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办理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促进外贸保质保稳提升,营造良好的营商、舆论环境。22.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充分利用税务网站、征纳沟通平台、新媒体等渠道开展宣传辅导,充分利用电子税务局,精准推送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举措。积极开展税收政策辅导,帮助纳税人懂政策、能申报、会操作。23.强化部门间协同配合,加强业务流程衔接,压缩岗位正常业务办理平均时限,确保2023年全省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办理时间保持在规定时限内。(十)按照税务总局工作要求,制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指引,结合优惠政策享受情况,开展全方位宣传辅导,帮助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24.针对目标企业纳税人,精准开展宣传辅导,帮助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为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供有力税收政策保障。25.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精准落实力度,做好后续管理。三、诉求响应提效(十一)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全面收集纳税人缴费人政策享受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诉求,及时处理、研究、反馈,促进政策实施更加有力有效,充分保障纳税人缴费人不折不扣享受政策红利。26.通过“走流程听建议”等方式,找准办税缴费过程中的痛点难点堵点,及时加以解决。27.进一步畅通纳税人诉求反映渠道,常态化开展需求调查、调研走访、诉求解决等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纳税人需求,从纳税人视角了解掌握相关政策落实及执行情况,分析研判政策运行情况,广泛收集意见建议。(十二)识别纳税人缴费人在税费优惠政策、办理服务等方面的潜在需求,帮助纳税人及时防范失信风险、纠正失信行为,促进税法遵从。28.按照工作安排,开展全省纳税信用评价预评工作。29.深化运用税收大数据,探索开展个性化、集合式推送和纳税信用提示提醒。30.正式评价过程中利用系统及人工修复,帮助纳税人缴费人修复纳税评价级别,有效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四、便捷办理提质(十三)持续推进“减证便民”,深入实施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纳税人申报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提供便利。31.制发工作通知。强化情况反馈,抓好宣传引导,加强后续监管。32.强化数据统计。更新数据统计表,按时进行数据报送,及时掌握推进落实情况。33.加强跟踪调研。开展阶段性工作总结,对推行效果进行评估,切实保障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到实处。(十四)持续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丰富应用场景,推动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延续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的申报实现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减免税额、自动预填申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办理体验,确保税费优惠政策落准落稳。34.按照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要求和业务部门需求,持续做好我省电子税务局性能功能的系统开发和优化升级。35.根据优化需求,进行功能建设需求分析设计;进行电子税务局相关申报功能优化升级。36.实现电子税务局规范相关预填数据要求,根据减免性质代码自动计算减免税额预填申报。(十五)对在职职工人数30人以下的企业自动免征残保金,确保优惠政策应享尽享。37.做好核心征管系统和电子税务局的升级工作。38.在电子税务局增加监管预警提示模块功能。39.定期登录平台查询,排查应享未享疑点明细数据,及时核实、整改。(十六)按照税务总局工作安排,主动提示提醒并及时为符合残保金优惠政策条件的缴费人办理一季度已缴费款退费,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40.在龙税数据查询分析平台相关模块,加入应退费疑点数据明细展示功能。41.依据龙税平台数据,组织开展退费工作。(十七)做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追溯享受有关退抵税工作;施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申报的地区,形成退抵税纳税人清单,针对性推送预填好的退抵税申请表,加快退抵税审核,提高退抵税效率。42.做好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辅导。43.抓好优惠政策追溯享受,形成退抵税纳税人清单,做好退抵税工作。(十八)进一步拓展不动产登记税费线上办理渠道,更好满足纳税人个性化需求;加强相关部门间不动产登记税费信息共享,提升办理质效。44.利用税务APP、微信小程序等,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丰富的掌上服务。45.加强住建等相关部门间不动产登记税费信息共享,提升办理质效。五、规范执法提升(十九)规范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帮助纳税人缴费人依法依规快速享受政策红利;严厉惩治不良涉税中介唆使误导纳税人缴费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防范纳税人缴费人信用受损,维护国家税收安全。46.抽取疑点数据,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人员,建立工作台帐,夯实工作基础。47.抽取“可能未录入中介机构服务协议”数据。核实未到税务机关采集涉税信息或只进行简单采集机构、人员信息但未录入少录入业务信息等内容的机构,督促其录入录全,接受税务机关监管。48.坚决打击涉税中介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帮助纳税人逃避税款,以及在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违法违规信息招揽业务、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等问题。(二十)深入推进税务文书电子送达,逐步减少纳税人签收纸质文书的情形,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49.完善电子签章系统,保障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功能运行正常。50.适时开展对税务电子文书送达率的日常监控,对使用率较低的单位进行督促辅导,增加使用频率。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把握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重视程度,高位推动,统筹推进,抓前抓早,结合本地实际,以“钉钉子”精神开展工作、抓好落实,充分发挥税费优惠政策落实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抓住关键环节,树立即刻办的工作意识,细化工作职责,及时优化完善落实措施,深入推进政策落实落靠,确保延续优化的减税降费政策全面落地见效,税费红利直达市场主体,尽心尽力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解难题,为经营主体纾困解难、减负增效,有力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工作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措施工作任务安排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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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突破性发展光电子信息产业若干税收支持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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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突破性发展光电子信息产业若干税收支持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23年4月18日突破性发展光电子信息产业若干税收支持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快打造全国科技创新高地,更好地支持湖北省突破性发展光电子信息产业,现提出以下措施:一、支持创新主体培育1.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光电子信息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根据线宽、投资额和经营期,自获利年度起,分别享受“十年免征”“五免五减半”和“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属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前五年免征,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自2018年1月1日起,光电子信息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二、支持研发资产投入4.光电子信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5.光电子信息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照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6.光电子信息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三、支持技术成果转化7.光电子信息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8.光电子信息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9.光电子信息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四、吸引研发人才入驻10.光电子信息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11.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五、吸引产业配套集聚12.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1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1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光电子信息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5.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光电子信息相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七、缓解企业资金压力16.为光电子信息企业提供退税“即时办、无等待”服务,可线上办理误收多缴退抵税、入库减免退抵税、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其他退税等业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无申请退税(费)”。对出口企业实行无纸化管理,提高出口退税审核办理效率。八、深化国际研发合作17.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光电子信息相关项目和领域,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18.光电子信息企业委托境外(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的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九、提供定制精细服务19.对接国际通行规则,针对光电子信息龙头企业加强税企“总对总”联系沟通;推行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制度,全面开展大企业税收风险提示提醒、约谈和自查辅导,推行非强制性执法;企业对于法律法规理解模糊的涉税事项和其他重大复杂涉税事项,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提供政策确定性和执行一致性服务。20.打造“省市县”三级一体、诉求直达的首席专家服务团队,点对点为光电子信息龙头企业提供“一站式”集成高效服务。为光电子信息企业提供容缺办理涉税事项服务;可基于实际用票需求,全天候在线申领发票或代开发票;可享受税务机关量身打造的“智能提示提醒”“政策汇编指引”等服务。
Q

如何申报享受附加税费的减免政策?

A
您好,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在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时,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12 16:55:56申报全国
Q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国家出台了哪些指导意见?

A
您好,地方政府要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自有财力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11 15:22:53个体工商户全国
Q

便利税务注销办理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

A
您好,便利注销办理的相关举措包含:1.压缩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5个工作日。2.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提供简易注销预先提示服务,便于纳税人在公告期内自主办理。3.实现企业分支机构注销即办,对申请注销时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的企业分支机构,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且不就地预缴或分配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4.简化“零申报”资料报送,对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通过《批量零申报确认表》方式简化“零申报”,免于补报相应属期的财务会计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4-10 11:25:19税务注销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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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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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7日湖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促进全省个体工商户稳存量扩增量提质量,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一)延续阶段性缓缴和优惠保险费政策。对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底。其中,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市州,基准费率下调20%;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市州,基准费率下调50%。允许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至2023年底前补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二)延续阶段性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灵活就业人员等,确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办理停缴手续。期间,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其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三)降低经营场所使用成本。进一步放宽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限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利用创业孵化器、集群登记托管机构,为有创业意愿但暂时没有确定经营地址或处于筹备期的创业者,免费提供阶段性过渡地址办理登记注册。依托社区、乡镇党群服务中心等功能性载体设立集中登记驿站,供从事社区服务、居民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就近免费入驻,办照经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四)降低用能成本。对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经申请并承诺后,执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行费用缓缴,缓缴实施期限至2023年6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行为,依法查处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减轻税费负担(五)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六)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3个重点行业及其他行业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继续落实留抵退税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七)实施契税优惠。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八)顶格实施“六税两费”减免。将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九)实施重点群体税收减免。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十)加强重点领域收费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不落实涉及个体工商户的收费优惠减免政策等违规收费问题,坚决制止各种加重个体工商户负担的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三、强化金融支持(十一)降低支付手续费。鼓励银行为个体工商户在同一银行开立的首个或指定一个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手续费实行不低于5折优惠,免收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现实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鼓励继续执行。鼓励对一定金额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实行优惠,优惠后价格不高于现行公示价格9折。取消支票工本费、挂失费,取消本票和银行汇票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支持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落实支付手续费其他减免政策。其中,票据业务执行期限为长期,其余措施执行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十二)扩大信贷规模。2023年,安排支小再贷款额度不低于240亿元。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提升信用贷款支持水平,力争2023年全省新增个体工商户经营性信用贷款200亿元。(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十三)加大担保增信力度。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创新产品、优化流程等措施,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增信服务力度,力争做到“能担尽担”。落实降低费率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将个体工商户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各地建立并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助、业务奖补等“四补”机制,探索建立对个体工商户担保费的差额补贴机制。(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四)提供专属信贷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个体工商户特点,开发专属信贷产品,推广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扩大信用贷款支持。结合“楚天贷款码”推广,推动首贷拓展行动,对接个体工商户首贷户融资需求,不断扩大首贷覆盖面。(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十五)创新金融产品模式。持续推进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抵押质押等信息归集与共享。支持个体工商户入驻“鄂融通”平台,银行机构加快应用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优势,创新线上金融产品,加大“301”业务模式(3分钟申请、0人工干预、1键式提款)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提升个体工商户融资效率。(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十六)优化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可申请额度不超过3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贷款超过20万元的部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贴息,省级财政统筹按照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规模的1%奖补。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大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对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在2023年6月底前到期的创业担保贷款,可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展期,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体工商户,可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七)优化征信管理服务。对个体工商户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逾期信贷业务,经金融机构根据疫情期间相关要求认定后,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按征信纠错程序予以调整。(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四、支持创业创新发展(十八)推进“育苗”“壮苗”行动。推进大学生创业“育苗”行动,鼓励高校设立或聘请创业辅导员,对有意愿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大学生,加强政策宣讲、创业培训,开展送证照进校园服务。大学生参加创业创新活动和自主创业并办理营业执照的可折算为学分。对新登记个体工商户开展全覆盖回访帮扶,见苗浇水、问需解难,指导依法合规经营、成长壮大。开展“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送服务、办实事、解难题、促发展。(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九)支持退役军人创业。支持由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或单独建园,向退役军人提供政策、法律、财务等咨询指导,鼓励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十)分型分类培育个体工商户。探索建立个体工商户“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划分标准和“名特优新”名录库,根据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实行差异化、针对性帮扶政策措施,提升其可持续经营能力。更好发挥国有企业带动作用,推动国有企业同个体工商户在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方面加大合作力度,实现优势互补、融合发展。(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国资委,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十一)促进“个转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原字号、专利、商标等可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使用。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政策。由个体工商户直接转为“四上”企业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原首进规、首进限奖励基础上增加不低于5万元的奖励。“个转企”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十二)实施质量技术帮扶行动。将个体工商户纳入“万千百”质量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和“百名专家帮千企”“你点我帮”“智慧帮扶”等服务对象,提供有针对性的专属帮扶、“一站式”服务、专家问诊服务。深入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充分发挥计量服务中小企业公共平台作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所需计量技术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十三)加强标准化服务指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标准分析、标准信息、标准咨询等服务,加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宣传解读,帮助个体工商户树立标准化理念,引导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开展生产经营,提升质量水平。(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十四)加强知识产权培育和服务。完善个体工商户商标品牌培育机制,挖掘“老字号”商标品牌资源,依法加强个体工商户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益保护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推广力度,鼓励第三方机构为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价值评估服务。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十五)支持参与政府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一定比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享受前述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深入实施“政采贷”,支持个体工商户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融资,融资利率原则上比同期同类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0%以上,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和附加其他任何条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交易〈采购〉中心,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十六)支持提振消费。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荆楚购”等各类促消费活动,面向餐饮、零售等个体工商户集中的行业发放消费券。经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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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23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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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特此公告。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2.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23年4月4日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发文时间文号1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8日〔87〕税政三1138号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运输安全保管暂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1月26日浙国税一〔1995〕26号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6月30日浙国税一〔1995〕77号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10月9日浙地税二〔1996〕196号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4月9日浙国税一〔1997〕56号6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1997年5月7日浙国税征〔1997〕5号7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库房安全合格证制度的通知1997年12月3日浙国税一〔1997〕160号8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12月10日浙国税一〔1997〕134号9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问题的通知1998年6月19日浙国税流〔1998〕79号10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8年7月13日浙国税流〔1998〕141号1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电力企业随同电价向用户收取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8年7月28日浙国税流〔1998〕99号1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定金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1998年8月21日浙国税流〔1998〕105号1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以下浮销售款方式销售货物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2001年12月19日浙国税流〔2001〕131号1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2001年12月24日浙国税流〔2001〕139号15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公司转制过程中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4月19日浙地税函〔2002〕115号16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5月27日浙国税流〔2002〕62号17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改造征用居民住房发放的搬迁补偿奖励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2003年5月16日浙地税函〔2003〕201号18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石油分公司所属连锁经营加油站增值税、所得税纳税问题的通知2003年9月22日浙国税流〔2003〕111号19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7日浙国税流〔2004〕48号20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7月27日浙国税流〔2004〕52号2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2004年12月10日浙国税流〔2004〕70号2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增值税征税、扣税凭证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12月31日浙国税流〔2004〕79号2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1月26日浙国税流〔2005〕10号2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4月4日浙国税流〔2005〕27号2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我省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的意见2005年4月28日浙国税进〔2005〕12号26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草制工艺编织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2005年11月30日浙国税流〔2005〕71号27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16日浙国税流〔2005〕76号28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20日浙国税流〔2005〕78号29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29日浙国税流〔2005〕81号30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7月31日浙地税发〔2006〕87号31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3月29日浙国税征〔2007〕7号3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企业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2007年5月18日浙地税函〔2007〕261号3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5月21日浙地税函〔2007〕249号3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2007年6月29日浙国税流〔2007〕35号3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7年7月13日浙国税法〔2007〕12号36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浙地税函〔2008〕83号37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三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8年3月31日浙国税法〔2008〕6号38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2009年2月17日浙国税外〔2009〕4号39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5月22日浙地税函〔2009〕193号40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2009年6月4日浙国税发〔2009〕11号4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2009年6月15日浙国税发〔2009〕14号4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双控”管理的通知2009年6月30日浙国税发〔2009〕22号4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9年7月2日浙地税函〔2009〕256号4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调解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年1月7日浙国税发〔2010〕3号45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0年3月15日浙地税函〔2010〕103号46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5月7日浙国税函〔2010〕122号47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7月26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48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11月24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49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行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公告2012年7月17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50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3年3月1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5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7月4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5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4年9月12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5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1月23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告2015年第3号5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5年8月11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5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15年8月11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56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2013年版)》的公告2015年9月2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4号57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公告2015年10月27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58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2015年10月30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59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代征贷款合同印花税票据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4月1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60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4月18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6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4月27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6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省电信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6年5月25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6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宣布部分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公告2016年5月27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6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管理的公告2016年7月5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65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契证的公告2016年9月10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66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系统预防和化解涉税行政争议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年11月30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67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11月30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68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开发成本核定办法的公告2016年11月30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0号69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2017年10月10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70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12月26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7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2018年2月28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7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报送渠道的公告2018年3月15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7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3月20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3号7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5月15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75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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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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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4月3日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经济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保持政策连续性精准性,以政策靠前发力稳预期、提信心、促发展,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制定以下接续政策。一、精准扩大有效投资(一)加快技术改造投资升级。进一步发挥技术改造在稳增长、扩投资、促转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巩固新兴产业发展势能,聚焦五大突破性发展优势产业等先进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产业数字化转型、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等“稳当前、增后劲”的重点领域产业项目,鼓励政银担联动发力,引导省内金融机构投放不低于200亿元的优惠利率专项贷款,力争撬动直接投资1000亿元以上。统筹省级财政资金,对2023年3月1日至10月1日新增重点领域技术改造贷款贴息2.5个百分点,期限两年,贴息后实际利率原则上不超过2%。(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二)推动工业投资扩产见效。坚持以工业之进支撑全省经济之稳,紧盯65个产值过十亿元、706个产值过亿元的工业重大增长点,健全完善调度督导机制,对当年投产达效的重大制造业项目视效益情况给予项目单位分档奖励。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可对投资过亿元项目采取分期安排、提前下达方式,对过十亿元重大项目续建扩建加强连续支持,推动项目尽早投产。建立重大项目金融支持“白名单”,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项目融资对接率达到100%。(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三)加力数字基础设施投资。适度超前布局新基建,2023年5G宏基站省级奖励标准阶段性提高至1万元/个,对建设单位超出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给予奖励,力争全年新建数量达到2.5万个以上。创建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融入和服务国家“东数西算”工程建设,支持互联网企业、通信运营商、金融机构根据我省布局,加快建设云计算中心、人工智能计算中心、超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统筹推进工业互联网公共平台、标识解析节点、区块链骨干节点建设,省级财政安排资金给予分档奖补,支持重点重大项目落地。征集遴选发布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场景,对其中开放程度好、数据共享优、服务效应强的突出范例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四)用足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继续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和用作项目资本金领域。优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投向结构,重点支持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资本金需求应保尽保。全年安排200亿元以上专项债券资金支持产业园区完善功能、提档升级,推动全省产业园区进一步加快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五)发挥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制定出台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加强省与市县联动,联合打造总规模超过2000亿元的湖北省政府投资基金群。按照“政府引导基金+国资母基金”两翼发展模式,发挥引导撬动作用,重点围绕长江经济带、三大都市圈、五大突破性发展优势产业、数字经济等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支持设立分母基金或专项基金,带动各类资本参与。省级财政2023年完成100亿元省科创天使母基金首期出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长江产业投资集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加快消费恢复提振(六)创新消费信贷支持方式。支持省内金融机构增加消费信贷规模,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消费升级。统筹金融机构现有消费信贷产品,设立湖北消费贷500亿元,首期安排300亿元,鼓励省内居民汽车购置、住房装修、家电家具耐用品等线下信贷消费。对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新增单笔消费贷达到1万元的,省级财政按照年化利率1.5%、期限两年、最高累计3000元予以贴息,助力激发消费需求。(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七)加快文旅消费恢复。加大“引客入鄂”文旅宣传促销,举办第二届中国(武汉)文化旅游博览会。支持“钟情湖北游”,鼓励各地根据品牌特色、资源优势开展主题文旅活动,省级财政对活动成效明显的地方给予适当补贴。省级财政安排1500万元,将湖北旅游惠民卡纳入“惠游湖北”支持范围,向市场投放优惠面值旅游惠民卡。支持武汉天河机场恢复、新开国际客运航线,对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开通的洲际(远程)航线按照“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航线补贴,补贴金额由省、武汉市财政按照4∶6比例分担。继续实施100%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4年3月31日。(责任单位:省文旅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湖北文旅集团、湖北机场集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八)释放农村消费潜力。省级财政安排资金2亿元,对农机购机者给予补贴。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开展新能源汽车、智能绿色家电下乡专场活动,支持农产品进城,各级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加强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公共采购支持力度,全省各级预算单位按照不低于年度农副产品采购金额15%的比例,通过“832平台”落实采购任务,带动农副产品销售收入20亿元以上;鼓励国有企业通过“832平台”等网络销售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省乡村振兴局、省供销合作总社、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九)支持重点流通领域行业和企业。全省对个人消费者发放3亿元家电消费券,鼓励家电销售企业让利促销。继续扩大和鼓励促进汽车消费。围绕住宿、餐饮、零售、文旅、体育等消费领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有奖发票”活动,提升消费活力。鼓励我省商贸企业加快集团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积极开拓省外市场,拓展增量空间,省级财政按后补助方式对成长性好、贡献度高的企业予以激励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打造便利消费环境。进一步放宽消费企业市场准入,简化办理流程,加大电子证照推广应用力度。推广柔性执法,针对消费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集中反映的事项,推动城市管理、社会治理领域健全完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制度。推行城市路侧闲时停车政策,激发夜间经济活力。鼓励各地因地制宜,为商家在商业街区、店门前、早夜市等场地规范外摆外展提供政策便利。(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三、推动外贸扩容提质(十一)开展新一轮“楚贸贷”分险补偿。2023年省级设立5000万元“楚贸贷”资金,通过政府风险补偿、出口信用保险等方式,调动银行信贷投放积极性,加大对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单户企业最高可融资1500万元,在银行自主决策、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力争全年发放额度达到10亿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十二)推行出口退税“即出即退”。省内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在货物离境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可向“出口退税速E通”实施主体申请退税项下的融资贷款,可由省级专项资金贴息,融资利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快搭建“数智通”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推行数字化单证备案,压缩企业单证准备时间,加快退税业务办理进度。(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十三)加开国际货运航线。争取鄂州花湖机场加快获批航空口岸,尽早开通国际货运航线,新增国内定期货运航线。阶段性提高货运航线补贴标准,对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开通的洲际(远程)国际航运航线,满足条件的航班奖励标准,由上限40万元/班提高到50万元/班;对新开通国内定期货运航线,航线出港航班奖励标准由1万元/班提高到1.5万元/班。(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鄂州市人民政府)(十四)巩固提升外贸供应链水平。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循环畅通,对全省重要供应链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押汇费用给予不超过50%、最高600万元补贴。积极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场采购贸易试点项目,按当年实际运营成本给予不超过50%、最高600万元补贴。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对经认定的省级公共海外仓项目予以补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十五)推广湖北自贸试验区试点经验。学习借鉴国家层面改革试点经验和最佳实践案例,在全省推广“保证金单证电子化”“智慧核查新模式”“市场准营即入制”等湖北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对外投资项目审批再优化再精简,减少审批前置条件,为出口企业提供便利。用好服务业扩大开放政策优势,争取外资标志性项目落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改委,武汉市人民政府、襄阳市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四、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十六)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实施“以训送工”奖补政策,鼓励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与企业签订培训用工协议,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定点培训机构按规定程序为协议企业输送用工并达到稳定就业条件的,可按照不超过各地现行标准的120%发放培训补贴。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送工,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人员到重点企业就业的,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成本等,给予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具体标准和实施期限由各地制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七)支持企业稳岗留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一季度末稳岗留工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达到2022年末水平的企业,按照规模30-99人企业1万元/家、规模100-499人企业2万元/家、规模500人以上企业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稳岗留工补助。(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八)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退役军人就业的,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十九)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进一步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效能,力争2023年全省新增贷款超过400亿元,年末全省贷款余额超过600亿元,带动新增就业30万人,财政贴息后贷款平均利率控制在2.5%以内。将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对20万元以内的贷款由中央、省级和市县按规定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超出20万元的部分,鼓励市县贴息支持。加大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对300万元以内贷款由中央、省级和市县按规定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超出300万元的部分,省级和市县按照1∶1的比例予以贴息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十)支持个人来鄂就业。对今年一季度首次来鄂和外省返乡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根据就业情况制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十一)实施金融助企稳岗。对成立时间、用工人数达到条件且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可通过当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便捷审批通道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4%。鼓励各地与当地银行分支机构协商加大利率优惠力度,提供信用授信、提高授信额度和无还本续贷等差异化支持。(责任单位:省人社厅,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五、持续深化降本减负(二十二)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全面落实国家组合式减税退税政策,对市场主体密切关心的“六税两费”减免等普惠性较强的政策,进一步加强执行跟踪,确保及时兑现。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重点政策。对确有困难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旅游、交通运输、零售、物流仓储等行业纳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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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开业辅导业务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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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办纳税人套餐能够办理哪些事项?您好,新开业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选择进入“新办纳税人套餐服务”,办理电子税务局注册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具体办理中,纳税人可依据自身情况,按照相关提示,有选择性地完成上述等事项。2.新电子税务局中哪些情况可以通过新办纳税人开业模块操作?您好,新电子税局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报告将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和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确认整合到【新办纳税人开业】模块,未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的纳税人类型增加了个体工商户。3.纳税人能否在新电子税务局办理新办套餐登记时申请定期定额核定?您好,课征主体类型符合条件的涉税市场主体,新电子税务局新办套餐增加定期定额核定的功能。4.新办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UKey开具电子发票吗?您好,需要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5.如何通过新电子税务局进入发票业务界面?您好,您可以登录新电子税务局,首页可显示纳税人相关权限功能菜单。若您属于数电票试点纳税人可在【首页】模块下【热门服务】中显示【税务数字账户】功能模块,在“税务数字账户”中点击“发票业务”跳转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票业务界面。若不属于新电子税务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蓝字发票开具”模块开具蓝字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功能菜单依次选择【开票业务】-【蓝字发票开具】可进入该模块。如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主界面没有该模块,可能您不属于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暂时无法使用发票业务模块;若您确定您属于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处理。6.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验旧发票?您好,单位和个人领用发票前,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进行查验,检查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您可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验(交)旧】功能菜单进行办理。7.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是什么?您好,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发票归集、用途确认、查询、下载、打印等服务。试点纳税人、缴费人开具和取得各类发票时,系统自动归集发票数据,推送至对应纳税人的税务数字账户,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纸质发票管理中出现的丢失、破损及电子发票难以归集等问题;并支持纳税人对全量发票进行用途确认、查询,对数电发票还可进行下载、打印,同时满足纳税人对已入账发票进行标识、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税收政策查询、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原税率发票开具申请、操作海关缴款书业务等需求,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发票服务。8.如何打开税务数字账户?您好,若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无需插入金税盘、税控盘、UKey等税控设备,在“我要办税”中点击【税务数字账户】即可跳转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界面。若您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您可登陆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后,在“首页”中点击【税务数字账户】打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界面。9.新办企业一般需要完成哪些税费种申报?您好,在经营初期,企业主要是要定期完成经常性申报事项,包括: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并按期申报财务报表。如企业发生了特定涉税行为,比如签订合同会涉及到印花税、公司自有房产可能会涉及房产税等。10.新办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申报?您好,目前企业有两种申报方式可以选择: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网上申报需申请网上申报资格。通过网上电子申报软件或电子税务局填写报表申报。申报完成后,如已签订三方协议可直接网上扣款。上门申报需携带申报表和公章前往办税服务大厅进行办理。11.一般纳税人在新电子税务局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有哪些申报模式?您好,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根据纳税人业务复杂程度,分为了确认式、补录式、填表式三种申报模式,系统根据纳税人特征标签和涉税数据情况,匹配适合的申报模式,您无需选择。一是针对业务简单的纳税人,系统推荐确认式申报,系统自动预填数据,纳税人确认无误即可一键申报。二是针对业务相对复杂的纳税人,系统推荐补录式申报,纳税人在系统预填数据的基础上补录未开票收入、其他抵扣、进项转出税额、抵减税额等信息后即可快速申报。三是针对业务复杂的纳税人,系统推荐填表式申报,即传统申报模式。12.小规模纳税人在新电子税务局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有哪些申报模式?您好,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有2种模式:一是针对业务简单的纳税人,系统推荐确认式申报,系统自动预填数据,纳税人确认无误即可一键申报。二是针对业务复杂的纳税人,系统推荐填表式申报,即传统申报模式。以上申报模式由系统根据纳税人特征标签和涉税数据情况,自动为您推荐,您无需选择。13.如何下载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您好,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的下载、填报说明等,请点击https://12366.chinatax.gov.cn/bzds/。14.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您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以下情形例外:一、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二、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六、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七、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5.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您好,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16.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是什么时候?您好,月(季)度预缴纳税期限为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15日内,申报期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17.什么是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您好,自2021年6月1日起,财产和行为税是现有税种中财产类和行为类税种的统称。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通俗讲就是“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税”,纳税人在申报多个财产和行为税税种时,不再单独使用分税种申报表,而是在一张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多个税种。对纳税人而言,可简化报送资料、减少申报次数、缩短办税时间。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的税种范围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10个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加税种,与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整合,不纳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范围。18.新电子税务局上财产和行为税如何申报?您好,已完成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采集的可进行财产和行为税申报。具体申报流程如下:一、方式一(确认式申报)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自动带出本期应申报的所有税种卡片。二、方式二(填表式申报)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进入功能界面,点击【填表式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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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房地产企业开具发票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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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3-30 16:54:55纸质发票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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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注销办理的办理地点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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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简易注销流程为即时办结;普通注销流程中的即办注销流程为即时办结;普通注销中的一般注销流程小规模纳税人办理需要5个工作日,一般纳税人办理需要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3-17 14:50:32注销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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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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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3日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一、加大金融支持强度1﹒续贷续保。对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对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单户贷款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困难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支持银行将贷款本金展期6个月,利息缓期6个月后支付,免收罚息。对有实际需求的企业可予以续贷。各融资担保机构配合银行做好同步续保工作,并缓收担保费。各银行机构应给予融资担保机构合理的代偿宽限期。(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2﹒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对其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资金,费率由0.2‰降至0.1‰。(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3﹒担保增信。各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主动对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建立担保“绿色通道”,鼓励担保费减免10%以上。(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4﹒降低贷款利率。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5﹒中小微困难企业贷款贴息。对住宿餐饮、批发零售、居民服务、农林牧渔、制造、文化、旅游(指旅行社、星级酒店和游览景区管理)、交通运输、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9大类行业,且2020年1—6月主营业务收入同比下降50%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其经营活动产生的贷款利息,按不超过银行贷款1年期基准利率(以2020年1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准)的50%给予贴息,原则上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6﹒专用再贷款支持涉农和小微企业新增贷款。人行重庆营管部及其管辖范围内支行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支农或支小专用再贷款,支持其在2020年2月26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发放涉农贷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指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贷款利率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再贷款利率的50%向借款人贴息。(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7﹒开展定向授信贷款。协调商业银行实施定向授信贷款,由商业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放定向授信贷款,增加贷款资金供应,最高可贷额度20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8﹒疫情防控重点企业专项再贷款。由人行重庆营管部向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重庆农商行发放专项再贷款,银行向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00个基点。企业获得的优惠利率贷款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鼓励全国性银行在渝分支机构积极向总行争取专项再贷款额度。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财政局、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9﹒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奖补。对担保费率在1.5%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单户生产经营性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市级财政按照累进激励原则给予担保费补助。其中,2020年新发生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金额占新发生担保业务总额70%—80%的,给予1%的补贴;占比80%—90%的,给予1.2%的补贴;占比90%及以上的,给予1.3%的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10﹒外贸企业金融支持。支持进出口银行与我市商业银行开展针对中小外贸企业的政策性信贷资金转贷款业务(总限额10亿元),按实际发放贷款额给予中小外贸企业1%(年化)贴息资助。扩大信保资金池使用范围,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出口风险保障力度。鼓励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规模,简化报损和索赔程序,对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比例提高至70%。(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二、加强财税纾困力度11﹒阶段性下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全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调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3﹒中小困难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疫情导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造成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给予3个月的税收减免。(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4﹒防疫运输行业免税。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5﹒企业公益捐赠免税。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6﹒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免税。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7﹒延长亏损结转年限。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8﹒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9﹒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技能培训(含企业新型学徒制、家政服务培训)可将全部理论课(不低于总课时的30%)纳入线上培训,可通过线上授课、居家练习的实训课程也可纳入,创业培训可采取直播授课、线上互动交流答疑等方式开展培训。培训补贴最高4862元/人,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项目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20﹒建立防疫物资保供资金池。建立2000万元市级防疫物资保供资金池,对满足条件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可申请单笔最高100万元的免息借款,用于企业采购原材料、设备等。(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2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销补助。对疫情防控期间线上销售收入达到50万元及以上且社会效益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按不超过销售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线上销售2000单及以上且社会效益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按不超过快递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主体不重复享受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社)22﹒持续推动港口物流降本增效。稳定开行沪渝直达快线,深化提前申报、船边直提、抵港直装,切实提升水运物流效率,降低水运物流成本。对我市内支线船公司承运的内贸和外贸集装箱纳入水水中转、铁水联运、口岸作业费补贴政策范围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23﹒支持卡车航班助力国际货运恢复。对2020年年内新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内(每天1班及以上)定期国际卡车航班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重庆机场集团)24﹒支持公路运输企业恢复运营。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政策。全力支持零担冷链运输企业复工复产稳岗,对零担冷链运输企业给予贷款1年期基准率不高于50%的贴息,原则上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25﹒服务外包补贴。对医药研发服务、软件开发服务、系统运维服务、大数据分析服务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服务外包业务,在岸业务视同离岸业务,享受相应补贴。服务外包企业或机构在2020年上半年开展的服务外包相关培训,线上培训视同第三方培训或线下培训,享受相应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委)三、降低生产经营成本26﹒阶段性减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上述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27﹒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20年2月起,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全市统筹考虑安排。(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28﹒缓缴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29﹒援企稳岗返还。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实施疫期援企稳岗返还政策,返还标准为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30﹒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也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020年6月30日以后,凡符合我市规定缓缴条件的企业,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累计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31﹒减免房屋租金。疫情期间,对承租市级及区县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物流仓储企业,减免租赁合同约定的同期1—3个月租金。对商贸服务业经营主体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减免3个月租金,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可延期收取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企业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县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32﹒减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租金。疫情防控期间,对承租国有性质单位的土地、生产设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减免1—3个月租金。对承租私营及集体性质单位的土地、生产设施的,引导和鼓励出租方适度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33﹒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用电按到户电价的95%结算。其中,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2020年2月、3月份用电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执行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至2020年6月30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34﹒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气成本。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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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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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3〕1号),现将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明确如下:《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5号)和《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2〕1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2-15小规模 房土两税 优惠 免征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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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转售电如何取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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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故小规模纳税人转售电应当由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电应当由电力公司为其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2-14 15:37:45小规模纳税人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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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打好发展“六仗”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向好若干税费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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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湘江新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打好发展“六仗”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向好若干税费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各级税务部门要以“开局就加速,起步即起势”的精气神,迅速建立组织推进机制,细化实化重点任务。充分利用税收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大力推进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加强税收分析,为地方党委政府进一步科学决策当好参谋助手。注重收集纳税人诉求,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推动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要加强对税费政策措施的督导,确保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尽职尽责服务好全省经济发展大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23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打好发展“六仗”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向好若干税费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按照省“两会”部署,聚焦“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服务打好打赢发展“六仗”,促进全省经济整体向好,切实落实以下税费政策措施。一、支持扩大消费(一)支持家庭住房改善。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二)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符合条件的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新能源汽车按相关规定免征车船税。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三)助推广告和娱乐消费。2024年12月31日前,对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费额50%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二、帮扶实体经济(四)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缴增值税。(五)减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六)减征“六税两费”。2024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七)加计抵减服务业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八)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九)缓征缓缴税费。享受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款政策的纳税人,其缓缴税款到期后,因资金困难、不可抗力等不能按时缴税的,可按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缓缴期限届满后,2023年12月31日前可采取一次性、分期或者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三、鼓励科技创新(十)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3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十一)支持创新研发。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十二)支持基础研究。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受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十三)加大技术推广力度。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十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按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四、促进对外开放(十五)促进服务贸易快速发展。对有关现代服务业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或者免征增值税政策。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同一笔合同需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十六)鼓励外商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湖南企业分得的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十七)发展外贸新业态。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十八)加快出口退税办理速度。将全省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由国家规定的6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十九)增强外向型企业关联交易税收确定性。将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和执行,由6个阶段压减为3个,将协商签署办结时限缩短至6个月内。(二十)助力湘企“走出去”。对“走出去”重点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精准服务,推送投资目的地国家(地区)税收政策,提供跨境税收风险防控辅导。聚焦助力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建设,高效解决湘企在非投资涉税争议。五、优化营商环境(二十一)进一步提高办税便利度。继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实便民举措。延伸办税缴费网点,探索将申报缴费相关功能整合到商业银行、电信运营商等其他行业的自助终端中。优化升级社保费缴费渠道,在电子税务局中实现社保缴费事项办理。(二十二)引导企业诚信纳税。探索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申请纳税信用复评。(二十三)服务大企业(集团)发展。组建大企业(集团)税收专业团队,提供定制性、个性化的纳税服务,快速响应涉税诉求;聚焦重点行业发展,剖析重点行业发展状况,为做大做强湘企贡献税收智慧。(二十四)帮扶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持续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帮助企业保供稳链、打通堵点卡点,贯通产供销。(二十五)推行税务柔性执法。探索运用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落实“首违不罚”,建立涉税风险提醒制度,推行重大税收执法说明理由制度,实施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畅通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渠道。六、增进民生福祉(二十六)鼓励购买个人养老金。试点地区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按照12000元/年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二十七)减轻家庭育儿压力。扩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将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十八)减轻个人税收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二十九)支持个缴人员补缴养老保险。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12月31日前补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三十)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2025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相关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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