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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67 条问答 · 搜索 “高新技术企业”

Q

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有何优惠?

A
一、个人所得税(一)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优惠内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该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享受主体】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3号)4.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5.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二)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优惠内容】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享受主体】天使投资个人【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2.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3号)(三)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税收优惠政策【优惠内容】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注:全文有效;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注:全文有效;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3.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二、企业所得税(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优惠内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享受主体】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4.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  5.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二)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优惠内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享受主体】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4.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5.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6.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8.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 (三)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优惠内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享受主体】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2.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4.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5.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四)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优惠内容】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享受主体】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3.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4.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五)在特定区域内开展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优惠内容】对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以及雄安新区等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以及雄安新区等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 【政策依据】1.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2.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3号)3.关于雄安新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40号)4.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5.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04 14:53:51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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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信厅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的通知(江苏)

A
各设区市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现启动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二、设区市工信局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初审通过名单;经省工信厅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复核确定享受政策名单。(一)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5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二)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的,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销售额。(三)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三、企业申报时间(一)对于已在《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5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可于2025年6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二)新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5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四、政策享受时限(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且未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并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四)2025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五、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一)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设区市工信局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初审通过的总公司名单,在申报系统审核提交。(二)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工信局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初审通过的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名单,在申报系统审核提交。六、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七、享受政策的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另一企业加工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进行回购的,应当仅就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八、设区市工信局应与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加强工作协同,简化企业纳税申报流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确保政策稳妥推进、精准落实到位。(一)设区市工信局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加强政策宣传,积极组织企业申报,进行企业申报信息初审。(二)设区市工信局对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设区市科技局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设区市税务局对企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2024年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制造业销售额占比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不通过的企业应注明理由。(三)设区市工信局原则上于2025年7月起的每月22日前将初审通过的企业名单汇总报送省工信厅,并在申报系统完成审核提交,由系统自动推送给省工信厅、省税务局复核。九、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省工信厅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省工信厅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纳入2025年度名单。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十、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省工信厅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税务部门如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等情况的,应当通知该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名单推送省工信厅。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省工信厅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税务部门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附件:1.2025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2.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3.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名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5年7月1日
Q

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何优惠?

A
您好,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年度,因执行现行标准而多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的首个申报期,按规定申请办理抵缴或退税。2018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现行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本政策自2019年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6-25 11:54:53城镇土地使用税山东
Q

新电子税务局办理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基本信息如何填写?

A
您好,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时候,进入功能后首先显示企业基本信息填报界面,基本信息包括:基本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一、基本经营情况根据企业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等信息自动带出,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图1所示:图1基本经营情况界面二、有关涉税事项情况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报,如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则可在对应栏次填写相应的信息。如图2所示:图2高新技术企业填写栏次三、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根据企业登记信息自动带出,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图3所示:图3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信息四、如企业保存基本信息,尚未完成申报而又变更登记信息如变更行业等,可点击“获取初始化数据”按钮更新企业基本信息。如图4所示:图4获取更新后的企业基本信息五、基本信息填报完成后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表单选择界面,如图5所示:图5表单选择界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6-23 17:15:08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哪些投资行为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抵扣投资额?

A
您好,以下情形可以进行投资额的抵扣: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二、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三、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四、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6-23 17:15:08股权投资全国
Q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2025年第一批具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公告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要求,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审核,认定新疆旅游服务行业商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导游协会等35个单位具备2024—2028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部审计协会具备2025—2029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详见附件)。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条件的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特此公告。附件:具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附件具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一、具备2024—2028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1.新疆旅游服务行业商会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导游协会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会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协会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互联网协会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算机学会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手车流通协会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玉市场信息联盟商会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快递行业协会10.乌鲁木齐市见义勇为基金会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资助教育基金会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安协会1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心下一代基金会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学会1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学会1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爆破协会18.新疆慈善总会1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会计学会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期刊协会21.新疆昌吉学院教育基金会22.新疆昌吉州育才教育基金会2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少年发展基金会2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驾驶员协会25.新疆福禄祥慈善基金会2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会2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2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行业协会29.新疆掼牌(掼蛋)体育协会30.新疆新材料学会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色金属行业协会32.新疆服装设计师协会33.新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3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贵州企业联合会(商会)3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流行业协会二、具备2025—2029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部审计协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6-23新疆
Q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调减项目

A
一、收入类调减项目1.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持股≥12个月)-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财税〔2009〕122号)2.减计收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按90%计入收入(财税〔2008〕47号)-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减按90%计税(财税〔2017〕44号)3.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财税〔2008〕151号)二、扣除类调减项目1.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按100%加计扣除;其他企业按75%(财税〔2023〕7号)-残疾人工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9〕70号)2.税收优惠扣除-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财税〔2017〕71号)-创投企业投资抵免(财税〔2018〕55号)3.跨期费用调整-以前年度实际发生但未扣除的成本费用,在追补确认年度调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三、资产类调减项目1.加速折旧/一次性扣除-单价≤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财税〔2018〕54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购设备一次性扣除(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财税〔2022〕28号)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如坏账、存货盘亏)可调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四、其他特殊调减项目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最长结转5年(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为10年)(财税〔2018〕76号)2.政策性搬迁所得-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可递延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3.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境外已纳税额抵减境内应纳税额(财税〔2009〕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6-20 16:12:40安徽
Q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A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有关规定,为做好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2025年度名单)制定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条件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本通知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须符合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文件规定的以下条件:(一)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5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二)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的,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销售额。二、申报流程(一)企业申报1.企业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网上报送完成即可,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2.对于已在《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5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可于2025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新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5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申报企业应从申报系统中生成“2025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总公司)”(见附件1)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在系统中上传。(二)名单确定1.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名单推荐(航空港区所辖企业的“企业所在地”选“郑州市”),于2025年7月起每月19日前将四部门联合盖章的纸质版企业名单扫描件PDF版和EXCEL版发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务审计处邮箱(gxtcwc2020@163.com),逾期未按要求报送的视为本月不申报。各地市当月在申报系统中提交的企业名单须与邮件报送名单一致,名单不一致的省厅当月不予汇总推荐。2.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科技部门对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税务部门对企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2024年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制造业销售额占比等情况进行复核。对复核不通过的企业应注明理由。3.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纳入2025年度名单。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每月汇总地市上报名单并将汇总名单发至省科技厅、财政厅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将审核结果反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省税务局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系统中共同审核确定当月通过申报名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则上于7月起每月底前将通过的企业名单推送省税务局。省税务局原则上于2025年8月起每月底前将政策执行情况及减税成效反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三、政策享受时限(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且未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并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四)2025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四、特殊申报情况政策说明(一)关于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1.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2.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二)享受政策的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另一企业加工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进行回购的,应当仅就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三)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五、日常监督管理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税务部门如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等情况的,应当通知该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名单推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科技部门应将取消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名单告知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并推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进行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完成后将名单推送至省税务局。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税务部门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已在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由于自身原因自行申请不再享受政策的企业,须及时填报《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名单》(见附件3),并于当月10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表格报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六、工作要求(一)加强工作合力。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与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健全工作协同机制,简化企业纳税申报流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共同落实好国家文件有关要求,确保政策稳妥推进、精准落实到位,营造支持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二)建立联络机制。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跟省厅对接,及时获取地市系统登录账号并组织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企业尽早享受政策红利。(三)加强情况跟踪。各地市要及时跟踪企业有关情况,及时回应企业诉求,尽快沟通解决审核中存在问题,如在工作中有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向省级部门报送。联系电话:省工业和信息化厅0371-65509815省科学技术厅0371-65907273省财政厅0371-65808805河南省税务局0371-81906213附件:1.2025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 2.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3.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名单4.地市工信部门工作联系电话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税务局  2025年6月20日
Q

什么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

A
您好,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6-18 16:24:30企业所得税全国
Q

企业可弥补亏损的限额是多少?

A
您好,一、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二、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四、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五、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因此,企业所得税可弥补亏损无限额,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符合规定条件的,按上述文件规定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或10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6-18 14:08:34限额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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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鉴证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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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相关要求,经审核我省2025年度共有108家税务师事务所符合出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鉴证报告的资质,具体名单详见附件。各单位要加强监管,指导名单内的税务师事务所按照税务师行业执业规范及执业指引的要求,出具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专项鉴证报告,并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http://etax.zhejiang.chinatax.gov.cn)进行业务信息备案。附件:浙江省2025年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质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办公室2025年6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6-06名单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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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能否叠加享受?(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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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能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6-04 19:08:05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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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如何办理备案手续?

A
您好,享受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应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备案手续:(一)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企业转增股本涉及的股东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企业股权奖励计划、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等。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原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形式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留存。(二)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6-04 13:10:55分期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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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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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做好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2025年度名单)制定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名单。(一)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5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二)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的,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销售额。(三)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三、企业申报时间(一)对于已在《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5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可于2025年6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二)新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5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四、政策享受时限(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且未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并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四)2025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五、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一)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二)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六、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七、享受政策的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另一企业加工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进行回购的,应当仅就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八、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与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健全工作协同机制,简化企业纳税申报流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确保政策稳妥推进、精准落实到位。(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组织下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名单推荐。(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科技部门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税务部门对企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2024年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制造业销售额占比等情况进行复核,对复核不通过的企业应注明理由。(三)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原则上于2025年6月起每月底前将通过的企业名单推送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原则上于2025年7月起每月底前将政策执行情况及减税成效反馈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九、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纳入2025年度名单。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十、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税务部门如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等情况的,应当通知该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名单推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税务部门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2025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wps   2.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wps   3.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名单.wps
Q

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可以结转弥补吗?

A
您好,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21 15:57:06高新技术企业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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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5年度具备出具高新技术企业鉴证报告资质税务师事务所的通告

A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青岛市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青岛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税务师事务所资质申请工作的通知》(青税协发〔2024〕28号)的相关要求,经审核,2025年度下列税务师事务所具备出具高新技术企业鉴证报告资质,有效期为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原《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4年度具备出具高新技术企业鉴证报告资质税务师事务所的通告》(2024年第4号)同时废止。青岛正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懿宸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青岛海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青岛瑞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天道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青岛瑞晖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青岛恒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青岛楷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青岛中翰隆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衡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青岛国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青岛瑞港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致同(山东)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21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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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费征收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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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已经2024年6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25日起施行。北京市税费征收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涉税涉费信息提供、执法协助、税费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  第三条本市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税务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协调税务机关与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做好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督促落实税费征收保障措施。  第五条税务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税费征收保障工作。  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自职责,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费征收保障工作。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托北京市大数据平台,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涉税涉费信息数据交换共享机制;不能通过北京市大数据平台共享信息的,由税务机关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协商确定提供涉税涉费信息的范围、标准、方式和时限等事项。  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提供涉税涉费信息应当合法、准确、完整。  第七条下列信息属于涉税涉费信息:  (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  (二)境内企业对境外投资的登记、备案,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经认定登记的委托外部研究开发合同等信息;  (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登记、备案等信息;  (四)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竣工、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等信息;  (五)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房屋等建筑物登记和征收、征用的补偿等信息;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信息,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等信息;  (七)地热、矿泉水等矿产资源开采信息;  (八)机动车注册登记及营运等信息;  (九)宾馆、酒店等住宿行业信息,营业性演出、彩票销售、公益捐赠等信息;  (十)残疾人及其就业等信息;  (十一)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信息;  (十二)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划转至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相关信息;  (十三)外国人入境、出境信息;  (十四)其他必要的涉税涉费信息。  第八条税务机关对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涉费信息应当依法使用,不得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事项,不得违法向第三方披露。  税务机关、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涉税涉费信息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扩大涉税涉费信息收集渠道。  税务机关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银行、海关、金融监督管理、证券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以及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了解涉税涉费信息。  第十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金融机构等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因履行工作职责需要税费征收管理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依规提供。  市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涉税涉费公共数据。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与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建立执法协助机制。税务机关因履行税费征收职责,需要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与市场监管部门实行清税信息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在受理注销登记申请时,应当依法查验相关清税信息;确认已经清税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监管部门在受理个人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时,应当依法查验相关个人所得税完税信息;确认已经履行申报缴纳义务的,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依法对不动产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依法对机动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封、扣押期间,依法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根据税务机关开展耕地占用税、环境保护税等税种征收管理需要,对税务机关提请的涉税事项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  税务机关征收耕地占用税,需要确定纳税人收到办理占用耕地手续书面通知时间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协助。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依法作出不准出境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利用现代技术优化税费服务,改进纳税缴费流程,推进关联税费种的综合申报,简化税费申报材料,减少纳税缴费办理次数和时间,向纳税人、缴费人及时推送税费优惠政策。  税务机关应当依托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实行纳税信用分类服务和管理,可以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提请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检举涉税涉费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收到涉税涉费检举,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收到检举的部门和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为检举人保密。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纳税人、缴费人、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5年6月25日起施行。2016年7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1号令公布的《北京市税收征收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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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电子税务局查询红利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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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账单”全称“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红利账单”,是税务部门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向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享受退税减税降费政策红利情况的账单。本次红利账单的推送范围包括:1.重点集团企业(含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2.非集团企业。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优质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商联执常委企业,以及除上述企业之外的大中型企业和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M级、C级、D级的小微企业。只要您符合以下身份,都可查阅红利账单:1.法定代表人;2.财务负责人;3.办税人员。通过以下途径即可查收您的“红利账单”∶登录电子税务局,在首页“我的待办”模块,选择“其他”,点击“办理”,即可查阅您的“税费优惠政策红利账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09 15:36:40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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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在什么时候申请进入《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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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企业申报时间:一、对于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4年6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可于2024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二、新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文件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07 12:36:03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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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地方分享部分的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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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有以下优惠:一、新设立的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主导产业方向的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绿色化工等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5年(即相当于对应税所得额按9%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新设立的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主导产业方向的现代物流、数字经济、文化创意、医疗康养、融资租赁、人力资源服务等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5年(即相当于对应税所得额按9%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政策中涉及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适用于2019年8月30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新设立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独立法人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06 18:01:40企业所得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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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7-01增值税江苏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6-20增值税河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28先进制造业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5-21税费征收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