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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27 条问答

Q

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多少?

A
您好,辽宁省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其他各类型房地产的预征率统一为1%。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08 10:00:27土地增值税辽宁
Q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A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现就调整我省(不含大连,下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相关事项公告如下:全省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其他各类型房地产的预征率统一为1%。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2024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31土地增值税辽宁
Q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A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全市除保障性住房外,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0号,2019年第2号修改)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25土地增值税厦门
Q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A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交通与建设局: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明确如下: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住宅属于普通标准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本文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十年。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2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23土地增值税福建
Q

在新电子税务局中已录入土地增值税的税源信息,但是申报土地增值税时系统无法自动带出申报数据应如何处理?(辽宁)

A
您好,税源采集保存后,需要勾选提交才能生成申报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12 16:11:34土地增值税辽宁
Q

海南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尾盘还未销售,需要填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四吗?

A
您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尾盘还未销售,也需要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四,如果暂无销售数据,您可以对该申报表先进行零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06 17:35:37土地增值税海南
Q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A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现将我省(不含宁波,下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省除保障性住房外,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4年1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9土地增值税浙江
Q

辽宁省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是如何规定的?

A
您好,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时,地方税务机关应以发改委审批、备案确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作为清算单位;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地方税务机关应以住建部门或国土规划部门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分期建设项目作为清算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2 15:36:59土地增值税辽宁
Q

海南省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是怎么规定的?

A
您好,海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规定如下: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清算:(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或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二、对符合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逐项核定销售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一)销售收入根据纳税人日常申报的收入资料、数据和从政府主管部门取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转让合同金额,确定转让房地产取得的销售收入。对房地产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规定进行调整。(二)扣除项目金额1.土地价款。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价款或同期同类基准地价,确定土地价款;2.房地产开发成本按照当地工程造价参考指标核定;3.房地产开发费用。开发费用=(土地价款+已核定开发成本)X10%;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规定计算确认。(三)根据上述方法确认销售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后,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它类型房地产,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各类型房地产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三、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通知其予以核定。清算审核完成后,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送达核定税款结论。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21 15:19:14土地增值税海南
Q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A
您好,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14 17:27:28土地增值税全国
Q

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如何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A
您好,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范围内从严掌握。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14 17:27:26土地增值税全国
Q

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A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14 14:17:00土地增值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

A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13土地增值税全国
Q

如何在新电子税务局办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申请?

A
您好,纳税人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可办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申请,具体操作如下: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核定管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申请】功能菜单,如图1所示。图1【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申请】功能路径二、进入功能页面后,操作如下:(一)若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数量不超过四个项目,则通过点击项目名称框,下拉带出存在项目,如图2所示。图2【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申请】功能页面(二)若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数量超过四个项目,则通过点击【查询】弹出项目选择框,选择项目后点击【确认】,如图3-1、图3-2所示。图3-1点击“查询”图3-2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选择三、纳税人填写完预售价格备案信息和扣除项目信息信息,点击【计算预测税负率】系统自动进行计算,如图4所示。图4填写《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申请表》四、再点击【计算预征率】系统自动进行计算,如图5所示。图5计算预征率五、如果纳税人对计算有异议时“是否对预征率有异议”选择“是”,弹出提示框;如果无异议则选择“否”,如图6所示。图6是否对预征率有疑义六、纳税人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完成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申请。也可点击【查看申请资料】进行查看资料,或者点【返回办税首页】返回首页,如图7所示。图7提交成功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45:56土地增值税全国
Q

新电子税务局上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采集?

A
您好,您在进行土地增值税前需进行税源信息采集,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采集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界面,如图1所示。图1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界面进入后,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税源采集分为卡片式采集和填表式采集两种形式):一、方式一(卡片式采集税源)(一)进入功能界面,点击【新增税种】,如图2所示。图2增加卡片采集税源界面(二)勾选增加本期申报税种:“土地增值税”,点击【确定】,如图3所示。图3增加本期申报土地增值税操作界面(三)“土地增值税”卡片增加成功。(四)点击卡片上的【税源采集】,如图4所示。跳转到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界面,点击【新增税源】,如图5所示。图4“土地增值税”卡片增加成功图例界面图5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界面(五)进入新增土地增值税税源界面,税源明细报告类型可选择以下7种。如图6所示。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缴适用;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适用;4.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6.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适用;7.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图6税源明细报告类型界面(六)以税源明细报告类型选择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为例,加载符合选项的税源,选择要采集的税源,自动带出税款所属期起和税款所属期止,点击下一步,如图7所示。图7新增土地增值税税源界面(七)打开税源明细采集表,点击【保存】,保存税源明细采集表成功,如图8所示。图8新增土地增值税税源保存界面二、方式二(填表式采集税源)(一)进入功能界面,点击【填表式申报】,如图9所示。图9填表式申报按钮位置界面(二)在左侧的纳税申报表下“税源明细表”中选择“土地增值税”,如图10所示。图10土地增值税填表式申报界面(三)具体采集方式步骤同【卡片式】。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2 18:37:26土地增值税全国
Q

房地产企业的代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A
您好,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9-06 14:00:36土地增值税安徽
Q

房产开发企业在开发房产过程中,受让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契税,能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A
您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25 16:10:47土地增值税全国
Q

已取得发票但未付款的支出能否作为土地增值税的开发成本扣除?

A
您好,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才能扣除,没有实际发生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25 16:10:45土地增值税全国
Q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规定可以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否包括“地方教育附加”?

A
您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25 13:57:37土地增值税全国
Q

北京市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是什么?

A
您好,如果您是北京的纳税人,自2013年7月1日起,凡转让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房地产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为保证政策平稳过渡,转让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以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时间作为划分时点,即本公告施行前已经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立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仍向企业核算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24 14:17:32土地增值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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