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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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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A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云南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的征管模式。按月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须于次月15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为预收款减去应预缴增值税税款。(一)除保障性住房实行零预征率外,各地不同类型房地产预征率如下:1.普通住房预征率为1.5%。2.除普通住房外的其他类型房地产,昆明市的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晋宁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安宁市、昆明空港经济区预征率为4%,其他县(市、区)预征率为3%;大理州、西双版纳州预征率为3%;其他州(市)预征率为2.5%。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适用不同预征率的不同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分别核算并申报预缴;对未分别核算预缴的,从高适用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二)对测算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率明显高于当地预征率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实行单项预征率。单项预征率按照对该项目测算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率水平合理确定。在房地产预售环节,依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地成本、销售价格、预计的开发成本及开发费用等情况,测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考虑普通住房免税因素后),以测算的应纳税额除以预计的转让收入,计算出该项目土地增值税税负率水平;若测算的税负率水平,明显高于当地预征率水平的,可以实行单项预征率预征。确定单项预征率未超过5%的,由县(市、区)税务局集体审议确定;确定单项预征率超过5%(含)的,报经州(市)税务局集体审议确定。各县(市、区)税务局应将单项预征率的执行情况于年后15日内报州(市)税务局备案,各州(市)税务局汇总后在年后30日内报省税务局备案。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查账征收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要方式。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确需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后,税务人员对项目开展核定征收核查工作;核查结果经集体审核合议后,通知纳税人申报办理税款缴纳或者退税手续。项目清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应经县(市、区)税务局集体审议决定。(一)核定收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其转让房地产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申报不实等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核定其收入。(二)核定房地产开发成本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者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者不实的,清算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筑安装造价定额资料,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三)核定征收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之规定,确需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必须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基准地价和房地产市场价格情况,参照当地当年、同类型、同规模开发项目税负水平,以及具体项目情况测算并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应经县(市、区)税务局集体审议确认后,在实施前上报州(市)税务局备案。三、土地增值税清算共同成本费用计算分摊纳税人分期分批开发房地产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房地产项目,不同清算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占地面积法(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其他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法(即转让的建筑面积占可转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对同一清算项目内的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难以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分摊共同成本费用的,也可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四、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30日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项目登记,并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按照以上方法难以确定的,经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按实际分期项目确定清算单位。五、土地增值税新旧房划分标准及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并转让的商品房,应按照转让新建房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列入固定资产或者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房屋,自投入使用之日起超过5年以上转让的,按旧房转让处理。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和个人自建房屋,自投入使用之日起超过3年以上转让的,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购买房屋再转让的,属转让旧房。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项目金额确认方式:(一)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旧房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中介机构评定的旧房及建筑物价格,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对评定的旧房及建筑物价格进行确认;3.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4.纳税人支付的旧房及建筑物价格评估费用。(二)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未能提供评估价格,但能提供原购房发票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1.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的金额。2.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且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契税)。(三)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能提供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对非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可参照本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执行。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六、本公告执行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本公告发布后应预征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适用本公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公告施行后达到应清算或者可清算条件的项目,适用本公告。《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云地税发〔1995〕203号)第一条、《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5〕181号)第一条、《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7〕180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2010年第3号公告发布)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2020年12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12-11土地增值税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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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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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申报负担,按照《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要求,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决定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0年12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进行合并申报。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维护《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系统将据此自动生成纳税申报表。二、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发布的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9号)发布的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发布的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发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发布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特此公告。附件: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2.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自2022年7月29日起本文附件2中《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0年11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11-27车船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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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实行“五税合一”综合申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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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申报负担,自2020年12月1日起,浙江省电子税务局上线“五税合一”综合申报功能,实现纳税人“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  一、办理对象  (一)适用对象  需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预征)、印花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的查账征收纳税人,可通过此功能模块进行综合申报,实现多税种通过同一入口一次提交。  (二)办理前提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使用税种综合申报:  1.登记状态为正常;  2.存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预征)、印花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  3.查账征收。  二、办理方式  浙江省电子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五税合一”综合申报,具体路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  三、其他事项  以上所列税种单独申报功能模块仍保留,纳税人也可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常规申报”功能模块单独申报。纳税人使用“五税合一”综合申报涉及后续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的,继续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查询、申报更正、申报作废等功能模块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20年11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11-27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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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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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申报负担,按照《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要求,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决定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0年12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二、纳税申报时,各税统一采用《财产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新申报表由一张主表和一张减免税附表组成,主表为纳税情况,附表为申报享受的各类减免税情况。纳税申报前,需先维护税源信息。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确认无变化后直接进行纳税申报;税源信息有变化的,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后再进行纳税申报。不同纳税期限的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三、纳税人可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chongqing.chinatax.gov.cn/)或市内各办税服务厅申报窗口进行综合申报。四、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发布的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9号)发布的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发布的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发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发布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特此公告。附件: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2.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20年1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11-23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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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 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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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公告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申报负担,按照《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要求,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0年12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可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二、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期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的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缴税,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三、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8年第7号)发布的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8年第39号)发布的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0号)发布的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2019年第32号)发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14号)发布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不再使用。特此公告。附件: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2.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20年1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11-23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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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长三角“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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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要求,为切实发挥税收支持和服务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作用,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纳税服务,现将长三角“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严格抓好落实。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三省两市原“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与本清单不一致的,按本清单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9日     长三角“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序号事项事项名称1信息报告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2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3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4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6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7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8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9税务证件增补发10存款账户账号报告1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12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1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1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15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1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17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18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19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20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2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22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2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24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25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26停业登记27复业登记28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29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30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31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32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3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3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35综合税源信息报告36建筑业项目报告37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38不动产项目报告39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40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41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42发票办理企业印制发票审批43发票票种核定44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45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46发票领用47发票验(交)旧48发票缴销49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行50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51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5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3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4代开发票作废55存根联数据采集56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57发票遗失、损毁报告58临时开票权限办理59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60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申请61海关缴款书核查申请62发票真伪鉴定63申报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6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65增值税预缴申报66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67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68消费税申报69车辆购置税申报70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71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72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73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74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75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76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77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78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79居民其他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80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81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82房产税申报83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84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85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86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87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88耕地占用税申报89资源税申报90契税申报(计税价格无争议)91印花税申报92车船税申报93烟叶税申报94环境保护税申报95附加税(费)申报96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97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98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99房产交易申报(计税价格无争议)100委托代征报告101印花税票代售报告102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103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104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105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106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107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108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109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110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111财务会计报告报送112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113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11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115误收多缴退抵税116入库减免退抵税117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118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119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120车辆购置税退税121车船税退抵税122申报错误更正123优惠办理申报享受税收减免124税收减免备案125税收减免核准126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127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128证明办理开具税收完税证明129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130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131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13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133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134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13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13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137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138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139非税收入通用申报140出口退(免)税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141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142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143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报告144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145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146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147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148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149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150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151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152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15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154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155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156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157出口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158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159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160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开具161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申请162国际税收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16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164同期资料报告165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166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167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168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169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170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171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172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173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174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与执行175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176信用评价纳税信用补评177纳税信用复评178纳税信用修复179税务注销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180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181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182税务注销即时办理183注销扣缴税款登记184涉税(费)咨询电话咨询185网络咨询186面对面咨询187涉税信息查询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188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189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190纳税服务投诉纳税服务投诉处理191涉税专业服务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192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193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终止19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195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196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报送197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198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199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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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长三角“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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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长三角“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序号事项事项名称1信息报告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2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3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4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6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7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8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9税务证件增补发10存款账户账号报告1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12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1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1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15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1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17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18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19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20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2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22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2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24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25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26停业登记27复业登记28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29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30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31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32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3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3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35综合税源信息报告36建筑业项目报告37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38不动产项目报告39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40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41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42发票办理企业印制发票审批43发票票种核定44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45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46发票领用47发票验(交)旧48发票缴销49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行50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51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5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3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4代开发票作废55存根联数据采集56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57发票遗失、损毁报告58临时开票权限办理59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60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申请61海关缴款书核查申请62发票真伪鉴定63申报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6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65增值税预缴申报66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67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68消费税申报69车辆购置税申报70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71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72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73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74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75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76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77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78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79居民其他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80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81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82房产税申报83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84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85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86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87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88耕地占用税申报89资源税申报90契税申报(计税价格无争议)91印花税申报92车船税申报93烟叶税申报94环境保护税申报95附加税(费)申报96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97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98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99房产交易申报(计税价格无争议)100委托代征报告101印花税票代售报告102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103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104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105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106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107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108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109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110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111财务会计报告报送112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113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11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115误收多缴退抵税116入库减免退抵税117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118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119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120车辆购置税退税121车船税退抵税122申报错误更正123优惠办理申报享受税收减免124税收减免备案125税收减免核准126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127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128证明办理开具税收完税证明129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130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131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13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133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134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13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13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137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138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139非税收入通用申报140出口退(免)税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141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142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143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报告144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145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146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147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148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149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150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151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152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15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154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155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156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157出口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158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159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160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开具161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申请162国际税收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16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164同期资料报告165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166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167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168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169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170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171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172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173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174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与执行175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176信用评价纳税信用补评177纳税信用复评178纳税信用修复179税务注销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180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181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182税务注销即时办理183注销扣缴税款登记184涉税(费)咨询电话咨询185网络咨询186面对面咨询187涉税信息查询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188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189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190纳税服务投诉纳税服务投诉处理191涉税专业服务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192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193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终止19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195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196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报送197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198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199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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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和主附税费合并申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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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简化纳税申报流程,压缩纳税申报时间,自2020年10月1日起,青岛市电子税务局启用“七税费合一”主附税费合并申报功能,对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启用“五税合一”税种综合申报功能,实现“一次填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一、办理对象1.税种综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税种时,可以通过“五税合一”税种综合申报功能填写相应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汇总到税种综合申报表,实现五个税种一个入口一次综合申报。2.主附税费合并申报: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可以通过“主附税费合并申报”功能,填写完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表后,主税已申报信息自动带入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中,完成所有申报表填报后,实现七个主附税费一次性合并申报。二、办理方式1.税种综合申报登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税种综合申报”进行操作。系统根据纳税人税种认定信息,在功能列表中显示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申报表,纳税人填写需要申报的申报表,填写完成后相关数据自动汇总到税种综合申报表中,点击“申报”按钮一次性提交申报,系统自动显示各税种申报结果。2.主附税费合并申报登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主附税费合并申报”进行操作。系统根据纳税人税费种认定信息,在功能列表显示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申报表,纳税人依次点击“填写申报表”按钮填写申报信息,完成后点击浏览器“关闭”按钮,返回主附税费合并申报页面,点击“提交主附税费合并申报信息”按钮一次性提交申报,系统自动显示各税费种申报结果。三、其他事项以上涉及的税费种单独申报功能模块仍然保留,纳税人也可以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本月应申报”下功能模块单独申报。纳税人使用税种综合申报和主附税费合并申报方式申报的税费种,涉及后续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的,继续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查询、申报更正、申报作废等功能模块办理。纳税人在青岛市电子税务局办理各类税费业务时,如有操作类问题可拨打技术服务热线0532-80975080咨询;涉及政策业务问题,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特此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0年9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9-27综合申报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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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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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决定实行综合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实行综合申报自2020年10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综合申报。综合申报主要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按实际利润额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暂不涵盖按月预缴企业、核定征收企业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纳税人可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进行综合申报。二、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印花税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三、施行时间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保险合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89)市税三字第392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改]第二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6]531号)第一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2013年第1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十一条中“按月”申报缴纳的内容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9-09 纳税期限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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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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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期限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清算审核,但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书面要求补充说明情况、补正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在九十日内完成审核的,经设区市税务局局长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纳税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六十日。(一)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或成本按规定需要经第三方评估的;(二)现行政策规定不明确需要向上级请示的。三、主管税务机关因不可抗力无法进行审核的,经设区市税务局局长同意,可以中止审核,并书面告知纳税人。中止审核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中止审核的情形消失后,应根据纳税人申请或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恢复清算审核。四、本公告的设区市税务局,包括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和省局第三税务分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72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0年8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8-14调整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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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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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省(市)税务局,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ensp,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税收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作用,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推出以下10项助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税收征管服务措施:  一、提升税收大数据服务能力。推动长三角区域税收数据共享共用,积极打造税收“服务共同体”“征管共同体”和“信息共同体”。利用税收大数据,加大长三角区域税收经济联合分析力度。根据区域产业布局,拓展产业链、供应链分析,为长三角区域企业实现产供销上下游精准对接提供支持。  二、深化增值税电子发票应用。将长三角区域部分城市列入首批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进一步提升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支撑能力,加大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广力度。  三、推行“五税合一”综合申报。进一步简并征期,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按次申报的除外)、土地增值税等四个税种统一按季申报。纳税人在申报上述四个税种和企业所得税时,可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税种综合申报,实现“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  四、探索推进纳税申报预填服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时,系统自动归集纳税人发票开具、房产及土地税源等数据,自动判断应申报税种,自动推送预填数据,由纳税人确认后一次完成各税种申报。  五、简化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办理流程。对除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D级以外的纳税人,在软件产品、动漫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新型墙体材料、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风力发电、管道运输服务、飞机维修劳务、铂金交易、黄金交易、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等11项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办理中,简并报送资料,减少环节,提高效率。  六、加快土地增值税免税优惠办理。对除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D级以外的纳税人,推进土地增值税免税事项办理环节的简并,进一步优化办理方式,减少资料报送,促进纳税人更快享受免税优惠。  七、推进服务贸易对外付汇便利化。进一步优化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流程,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的基础上,推进税务备案信息与银行间同步共享,更好满足纳税人异地付汇业务需要。  八、统筹开展税收风险管理。依托税务总局云平台大数据等数据资源,实现长三角区域涉税风险信息和风险模型共享。统筹跨区域风险管理任务,避免对区域内跨省经营企业的重复检查。  九、推进税收政策执行标准规范统一。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税务总局其他文件明确规定由各省(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执行标准的税收政策,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协调在长三角区域统一执行标准。  十、构建统一的税收执法清单体系。将长三角区域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长三角区域通办涉税事项清单、“一网通办”任务清单相衔接,构建长三角区域统一的税收执法清单体系。  以上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牵头,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省(市)税务局共同抓好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7-31长江三角洲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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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印发《关于优化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涉税事项办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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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内设机构,各区市县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局内各部门:现将《关于优化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涉税事项办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2020年7月2日关于优化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涉税事项办理的意见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确保税收债权依法清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一、管理人办税身份认可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其指定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管理人印章,以破产企业名义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因税收管理要求(如发票管理),必须使用破产企业印章而管理人未能接管破产企业印章的,管理人可凭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文书重新制作印章。管理人应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作“受理破产”标识。二、破产企业涉税查询和税务政策咨询(一)破产企业涉税查询管理人可以查询破产企业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接受处罚等涉税信息。管理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注销清税业务专窗(专区)现场办理查询业务,主管税务机关即时予以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后回复的,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管理人也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电子税务局,在网上办理查询业务。(二)税务政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管理人提供有关破产企业税务政策的专业咨询服务。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科为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税政部门、法制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解答管理人涉税问题咨询。对于难以答复的疑难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请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重大破产重整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政策法规处为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征管科技部门、税政部门和纳税服务部门,解答管理人涉税问题咨询。三、破产企业税务管理状态调整(一)强制措施解除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对企业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及时解除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强制措施。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原已采取强制措施并已依法解除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原顺位恢复相关强制措施。(二)非正常户解除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非正常户解除。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发生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按照《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债权申报、依法受偿和相关后续处理。管理人应根据接管的账簿资料,据实补办破产申请受理前非正常户期间的纳税申报。申报形成的税款可以暂不处理,按照《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债权申报、依法受偿和相关后续处理。管理人未接管帐簿资料、不掌握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非正常户期间的实际情况、未发现债务人有应税行为的,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解除正常户手续,对未办结事项进行处理。(三)纳税信用复评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符合条件的,参照“新设立企业”对其纳税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重整企业反馈信用复评结果。四、发票领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管理人发现企业的税控设备、发票等在接管前有丢失情形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并以企业名义按规定办理挂失、补办等手续。五、破产清算期间纳税申报因继续营业或者因破产财产的使用、拍卖、变现所产生的应当由企业缴纳的税(费),管理人应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报纳税。其中,原按月申报增值税的可改为按季申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并进行清算所得税申报。管理人应对清算事项按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清算期申报的税(费)依法按照共益债务或者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由管理人代为申报缴纳。管理人在破产清算期处置不动产、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管理人通过拍卖处置房产土地的,按照实际成交价格确定收入。破产企业在破产分配时以实物分配或者其他方式处置不动产(厂房仓库除外)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向市税务局定向询价,市税务局应当积极配合。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精神,管理人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终结期间纳税人应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2.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3.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发生重组业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4.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优惠政策。七、税务债权申报和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管理人登记后,向人民法院依法申报企业所欠税(费)、滞纳金、罚款,已发生纳税义务未到税款缴纳期限的税(费),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同时提供收取债权分配款的账号。企业所欠税(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税收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企业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收债权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馈,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管理人提供异议部分税收债权的计算方式和征收依据,以便管理人核对。八、清偿税务债权和税务注销管理人按照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清偿税务债权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企业无财产可供分配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清税业务专窗(专区),受理企业破产清算注销业务,实现专人负责、一窗通办。九、管理人责任因管理人代表企业办理涉税事项时未遵守税收法律、法规,造成企业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或未勤勉尽责履行代企业进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管理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十、其他事项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税务机关一般不再启动税务检查程序,但发现重大违法线索应当检查的情形除外。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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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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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放管服”改革提质增效,进一步精简涉税资料报送,减少报表报送次数,优化纳税申报流程,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决定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税种综合申报  自2020年7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税种综合申报。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暂不涵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纳税人可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进行税种综合申报。  二、调整相关税种纳税期限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印花税  印花税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条关于纳税期限的有关规定,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可选择按原纳税期限和方式申报缴纳税款。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具体范围和缴纳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第二条、《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企事业单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征收日期的通知》(沪税政二〔1987〕238号)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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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印发《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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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为困境企业重整创造条件,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确保税收债权依法清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达成共识,制定《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4月2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为困境企业重整创造条件,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确保税收债权依法清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本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优化税收征管流程  (一)办理权限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其指定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破产企业名义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二)税务查询  管理人可申请查询破产企业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接受处罚等涉税信息。现场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注销清税业务专窗(专区)申请查询,主管税务机关即时予以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后回复的,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网上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登陆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申请查询。  (三)政策咨询  税务机关为管理人提供办理破产相关税收政策的咨询服务,管理人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室、相关税务人员等渠道对有关税收政策进行咨询。  (四)撤销非正常户认定  企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管理人就企业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即时办理撤销非正常户认定相关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款债权申报时,如发现企业的税务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户的,一并通知管理人在债权申报截止日前办理相关涉税处理事项。  (五)纳税申报  管理人据实补办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未办理的纳税申报,未发现企业有应税行为的,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纳税申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处罚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将企业应补缴税(费)及罚款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债权申报,依法受偿。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经人民法院许可或债权人会议决议,企业因继续营业或者因破产财产的使用、拍卖、变现所产生的应当由企业缴纳的税(费),管理人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报纳税。相关税(费)依法按照共益债务或者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由管理人代为申报缴纳。  (六)发票领用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确需使用发票,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管理人发现企业的税控设备、发票等在接管前有丢失情形的,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并以企业名义按照规定办理挂失、补办等手续。  (七)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处理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应进行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管理人可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算备案,无需提交附列资料。  企业清算备案后,对于经营期内未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预缴申报,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时,以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期间不需要再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完成清算申报。  (八)税款入库  在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时,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分配的裁定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入库手续。  (九)税务注销  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企业税务注销,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核销“死欠”。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清税业务专窗(专区),受理企业破产清算注销业务,实现专人负责,一窗通办。  二、支持企业破产重整  (一)税务信息变更  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因引进战略投资人等原因确需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信息,经企业确认后即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于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事项,企业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因原法定代表人犯罪等列入重大风险防控企业名单,导致企业重整时无法办理税务信息变更的,可由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税务信息变更。  (二)纳税信用修复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受理,符合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重整企业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税务机关可充分运用与银行间的纳税信用应用机制,将评价结果经重整企业授权后向相关银行开放查询。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一)破产清算事项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其房产土地闲置不用的,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二)破产重整及和解事项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发生重组业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优惠政策。  四、依法清收税收债权  (一)申报税收债权  人民法院或管理人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依法申报企业所欠税(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同时提供收取债权分配款的账号。企业所欠税(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税收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二)税收债权核对  企业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收债权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馈,主管税务机关向管理人提供异议部分税收债权的计算方式和征收依据,以便管理人核对。  五、其他涉税事项  (一)税务检查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一般不再启动税务检查程序,但发现重大违法线索必须查处的情形除外。  (二)强制措施  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对企业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及时解除该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原已采取强制措施并已依法解除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原顺位恢复相关强制措施。  (三)管理责任  因管理人代表企业办理涉税事项时未遵守税收法律、法规,造成企业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或未勤勉尽责履行代企业进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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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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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本文中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继续实施。为支持筹办2020年晋江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2020年三亚第6届亚洲沙滩运动会、2021年成都第31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以下统称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以下统称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增值税。  二、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对组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组委会按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国际中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七、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  八、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九、对组委会为举办运动会进口的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国际中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运动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审核确定。  十、对组委会进口的其他特需物资,包括: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国际中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竞赛器材、医疗检测设备、安全保障设备、交通通讯设备、技术设备,在运动会期间按暂时进口货物规定办理,运动会结束后复运出境的予以核销,留在境内或做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十一、上述税收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4-09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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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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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筹办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及其测试赛(以下统称杭州亚运会),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杭州亚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增值税。  二、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对组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组委会按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亚洲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统称亚奥委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七、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  八、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九、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十、对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组委会免费提供的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免税清单由组委会报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  十一、对组委会为举办运动会进口的亚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运动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审核确定。  十二、对组委会进口的其他特需物资,包括:亚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竞赛器材、医疗检测设备、安全保障设备、交通通讯设备、技术设备,在运动会期间按暂时进口货物规定办理,运动会结束后复运出境的予以核销,留在境内或做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十三、上述税收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4-09杭州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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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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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全省土地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地区房地产项目类型预征率全省保障性住房0%普通住宅0.5%非普通住宅0.5%西宁市(不含湟中县、大通县、湟源县)、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他商品房商铺4%其他3%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及湟中县、大通县、湟源县其他商品房2%玉树州、果洛州其他商品房1.5%非普通住宅是指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其他商品房是指除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以外的其他类型房地产项目(如商铺、车库、写字楼等,下同)。纳税人既建造保障性住房、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按适用不同预征率的房地产转让项目分别核算,对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预征率。二、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房地产项目类型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6%非普通住宅7%其他商品房10%(二)存量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纳税人转让存量房地产,对既不能提供重置成本评估报告,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为计税价格乘以核定征收率。具体核定征收率如下:纳税人类型房地产项目类型核定征收率非个人纳税人普通住宅5%非普通住宅6%其他商品房8%个人纳税人其他商品房6%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4-07土地增值税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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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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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政策和征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7%;(二)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以外其他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5%;(三)开发项目位于上述(一)、(二)项以外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2%。(四)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二、对具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六种情形之一的建筑企业,其核定应税所得率不低于9%。三、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7%;符合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9%。四、生产经营活动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房地产、建筑企业,如当期货币资金扣除应付工资、社保费用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允许企业按规定程序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五、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由企业自行留存备查:(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六、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可免征增值税的,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无需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七、疫情防控期间,对需要享受契税优惠的纳税人,其家庭住房套数证明材料可以暂不提供,改由纳税人作出诚信保证。八、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同时废止。《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第二条中“转让非住宅,按8%”“符合应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10%核定征收”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2-21增值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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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防范和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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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全面落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城市主体责任制,支持房地产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努力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有效防范和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商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并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支持企业加快复工复产1.以县域为单元落实精准防疫措施,在确保疫情防控情况下,支持疫情轻微区域房地产企业办公场所、售楼部、项目施工现场全面复工、应复尽复,指导疫情影响较重区域有序复工复产。解除一级响应措施后,引导企业尽快复工复产。2.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各地可组织开办网上房交会,简化程序,靠前服务,实现“不见面”政务服务,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促成交易。支持房地产中介机构加快复工运营。在落实防疫措施、满足防疫要求的前提下,畅通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和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预约办理、在线办理服务。3.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对备案制项目一律通过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告知性备案。支持各地通过“告知承诺制”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加快房地产项目手续办理。办理规划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需要现场勘查的,要立即全面恢复。巳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申请预售时原形象进度要求调整为按投资额计算,预售部分的投资达到25%以上可办理预售许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以保函形式替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或适当灵活调整监管资金拨付节点。二、切实有效减轻企业负担4.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仍有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5.对受疫情影响出现严重困难的房地产企业,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2020年土地增值税按规定预征率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适当降低。6.疫情防控期间,新出让土地可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起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不超1年。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的,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企业可凭《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证明文件资料和巳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票据,先行容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项目,可由企业向当地政府申请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最长不超6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前结清。7.对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市县财政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相应财政补助政策。受疫情影响导致重大损失、亏损严重的住房租赁企业,市县政府也可出台相应政策予以适当帮扶。物业服务企业、住房租赁企业可按照生活性服务业享受有关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房地产企业和人员,适当减免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在疫情防控期间的逾期利息。三、阶段性加大信贷支持8.采取有力措施帮助房地产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引导在豫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持房地产企业信贷合理适度增长。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于资质良好、诚信经营但受疫情影响严重、暂时经营困难的房地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到不随意抽贷、断贷、压贷。9.引导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全面掌握房地产企业信息,优化信贷流程,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于资质良好、诚信经营但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房地产企业,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和现金回收情况,对房地产开发贷款适当展期。对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可续贷,并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10.在豫金融机构对符合按揭贷款条件的购房人做到应贷尽贷。支持有条件的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疫情管控期间釆取网络申请,在线审核,视频验证等方式,保障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有序发放。11.对巳经完成审批程序,尚未发放的个人住房按揭商业贷款,尽快发放到位。四、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率12.积极引导缴存职工通过政务平台、网上营业厅、手机APP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切实做到应贷尽贷。对无法线上办理的,可倡导职工疫情结束后再到现场办理。确需到现场办理的,实行预约和错峰办理,合理分流人员减少人员聚集。13.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个人,可在一定期限内办理补缴,补缴后视同连续正常缴存,不影响职工申请贷款。14.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五、加强防疫支持15.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有关部门应统一调配辖区内房地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所需的口罩、测温计、酒精等消杀防疫物资,做好复工复产必要的疫情防控物资保障。16.进一步完善企业开复工规程或工作手册,督促指导房地产企业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科学制定疫情防控方案,联合施工单位做好现场管理,加强职工健康监测与教育培训,确保项目复工建设和职工生活安全有序。六、防范法律纠纷17.因疫情影响造成已出让土地延期交付,导致房地产项目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竣工验收和交付、不能按期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期限按国家规定顺延,顺延期间不计违约责任。建设单位不得以抢工期、按原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或违约扣款等为由要求施工单位加快工程进度。18.其他有关企业运营成本、金融扶持、财政补贴、稳岗就业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按照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各地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出台细化的贯彻落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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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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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现就加强落实税务支持政策措施、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着力担当作为主动落实政策。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从有利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出发,担当作为,逐项逐条认真落实好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税务支持政策措施。二、着力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各市级税务机关应对接当地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逐一登记造册,逐一了解诉求,逐一宣导政策,并研究实施对其充分释放产能的“特事特办”支持措施,优先落实相关减税降费政策,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全力支持这类企业开展复工复产、扩大生产。三、着力支持医疗救治。最大力度支持医疗机构开展疫情防治工作,对医疗机构相关的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减免政策,全面检视,确保落实到位。四、着力支持一线抗疫医护人员。最大力度支持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治工作,对政府给予的疫情防控临时性工作补助,不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疫情防控期间对其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工作采取专业辅导、精简资料、便捷办理。五、着力支持科研攻关。大力服务相关企业加快科研攻关,辅导其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及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政策,及时、足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六、着力支持物资供应。全力支持保障好群众的“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辅导相关企业落实好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国家储备商品有关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优惠政策,以及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七、着力支持公益捐赠。鼓励社会各界倾力相助、积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辅导落实好公益捐赠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以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八、着力支持小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酒店行业企业和其他未能及时充分复工复产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九、着力支持受影响行业。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加收滞纳金。十、着力实施精准服务。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成立专业团队,积极了解、响应各类企业特别是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涉税诉求。对企业反映的实际涉税费问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主动担当作为,依法给予最大限度税务支持。要注重做好工作统筹、分类指导;注重结合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实际,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和政策宣传辅导,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多通过电子税务局、电话热线、微信、视频等渠道方式开展,重在精准到位、务实有效为纳税人纾困解难。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0-02-01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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