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税乎网
首页税收法规税务解读稽查案例税务问答资料法院判例税务新闻专题
高级搜索 收藏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财政部、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
税种
全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其他

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汇算清缴”

Q

其他集成电路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A
您好,享受条件如下: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EDA工具、IP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万元;(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8个;(6)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和经营场所,且必须使用正版的EDA等软硬件工具;(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3)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万元;(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个;(6)具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3)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000万元;(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研发、生产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个;(6)具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收)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2000万元;(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5个;(6)具有与集成电路芯片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5.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项优惠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45号公告的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6.原有政策是指: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规定的条件。7.集成电路企业按照45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9-05 15:39:57其他全国
Q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A
您好,享受条件如下: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2.符合本项优惠规定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可按本项优惠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规定,可按45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45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本项优惠规定,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本项优惠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9-05 15:39:56条件全国
Q

纳税人新电子税局发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不超过一万元,符合“报退合一”,应该免予审核直接退税,为什么系统推送了退税流程?

A
您好,新电子税局“报退合一”智能审核规则:录入“申请退抵税额”后,退抵税额小于系统记录的已入库税额时智能审核,退抵税额大于系统记录的已入库税额时人工审核。当纳税人满足“报退合一”条件却不不满足智能审核规则时,新电子税局会发起退税流程至税务人端进行人工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9-05 14:01:45安徽
Q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后,纳税人可以在新电子税局更正申报几次?

A
您好,纳税人如发现2022年及以后年度申报表存在错误,可在新电子税局实现3次更正申报。前2次更正申报纳税人可自行更正申报,如需进行第3次更正申报,新电子税局会提示纳税人填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后更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可进行第3次更正申报。3次更正申报完成后,进行第4次更正申报时,系统会提示“您线上更正已满3次,如需更正请您到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则需纳税人去办税大厅办理更正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9-05 13:53:24安徽
Q

“反向开票”后,出售者办理汇算清缴时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A
您好,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经营所得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自行办理汇算清缴,预缴税款多退少补。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要求,促进资源回收行业实施“反向开票”新业务模式,结合行业现状和转型实际,对于“反向开票”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出售者,在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无法获取完整、准确成本费用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中的“商业”行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从低确定(5%)。 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也应积极适应经营转型,逐步规范经营行为,完善成本费用核算。对于从事虚假“反向开票”业务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从严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9-05 13:44:42安徽
Q

深圳自然人并档管理

A
【事项名称】自然人并档管理【申请条件】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如果由于使用不同的身份证件进行采集等原因,导致同一自然人同时存在多个纳税人识别号或档案,纳税人可申请将其进行关联合并。【设定依据】《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2可证明不同身份证件、自然人档案为同一自然人纳税人的相关资料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扣缴单位在前期采集本单位人员信息时,因将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录入错误,生成过身份验证不通过的档案,随后以新增正确人员方式重新生成身份验证通过档案,导致同一人员在信息系统内存在多个档案的扣缴单位证明(需法人签字并加盖扣缴单位公章)1份护照到期更换等其他情形纳税人声明1份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书1份代理人身份证件查验后退回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4.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办理地点】1.办税服务厅(各办税服务厅地址请见“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iteapps/bdmap/tree_map.jsp))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3.网上办理电子税务局:是()否(√)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APP端:是()否(√)【办理机构】税务机关【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iteapps/bdmap/tree_map.jsp)【办理流程】【办理结果】无【纳税人注意事项】1.如果扣缴单位在前期采集本单位人员信息时,因将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录入错误,生成过身份验证不通过的档案,随后扣缴单位以新增正确人员方式重新生成身份验证通过档案,导致同一人员在信息系统内存在多个档案的,对该情形,为避免后续累计预扣、汇算清缴和纳税记录查询等业务办理时出现错误,需要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将本人多个纳税档案进行并档。2.并档完成后,扣缴单位及时通过扣缴端获取并档结果,具体操作为在【人员信息采集】-【更多操作】下选择【特殊情形处理】-【人员并档】,选择正确的人员进行获取并档信息。【收费标准】不收费【申请表格】无【填表说明】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9-05 09:58:17自然人并档深圳
Q

深圳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A
【事项名称】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申请条件】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告。【设定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1份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债务重组当事各方提供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债务重组方案、基本情况、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并逐条说明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还应包括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1份债务重组当事各方提供清偿债务或债权转股权的合同(协议)或法院裁定书,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1份债务重组当事各方提供债权转股权的,提供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提供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1份债务重组当事各方提供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1份债务重组当事各方提供债权转股权的,还应提供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以及债权人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1份债务重组当事各方提供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1份债务重组当事各方提供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1份股权收购当事各方提供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包括股权收购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1份股权收购当事各方提供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业务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1份股权收购当事各方提供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1份股权收购当事各方提供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1份股权收购当事各方提供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1份股权收购当事各方提供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1份股权收购当事各方提供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1份股权收购当事各方提供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1份股权收购当事各方提供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1份资产收购当事各方提供资产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包括资产收购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资产收购的商业目的1份资产收购当事各方提供资产收购业务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1份资产收购当事各方提供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1份资产收购当事各方提供被收购资产原计税基础的证明1份资产收购当事各方提供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1份资产收购当事各方提供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1份资产收购当事各方提供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1份资产收购当事各方提供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1份资产收购当事各方提供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1份资产收购当事各方提供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1份合并当事各方提供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合并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1份合并当事各方提供企业合并协议或决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1份合并当事各方提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的股权关系说明,若属同一控制下且不需支付对价的合并,还需提供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1份合并当事各方提供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1份合并当事各方提供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1份合并当事各方提供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1份合并当事各方提供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相关所得税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和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情况说明1份合并当事各方提供涉及可由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需要提供其合并日净资产公允价值证明材料及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弥补情况说明1份合并当事各方提供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1份合并当事各方提供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1份合并当事各方提供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1份合并当事各方提供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1份分立当事各方提供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分立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1份分立当事各方提供被分立企业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企业分立的决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1份分立当事各方提供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1份分立当事各方提供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1份分立当事各方提供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分立当事各方提供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1份分立当事各方提供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1份分立当事各方提供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所分立资产相关所得税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和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情况说明1份分立当事各方提供若被分立企业尚有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应提供亏损弥补情况说明、被分立企业重组前净资产和分立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材料1份分立当事各方提供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1份分立当事各方提供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1份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提供当事方的重组情况说明,申请文件中应说明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1份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提供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1份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提供双方控股情况说明1份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提供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或股权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分别列示涉及的各单项被转让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1份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提供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或资产转让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1份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4.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办理地点】1.办税服务厅(各办税服务厅地址请见“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iteapps/bdmap/tree_map.jsp))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2.网上办理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链接https://etax.shenzhen.chinatax.gov.cn/)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办理机构】税务机关【办理时间】1.纳税人办理时限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内2.税务机关办理时限即时办结【联系电话】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iteapps/bdmap/tree_map.jsp)【办理流程】【办理结果】税务机关反馈《受理回执》。【纳税人注意事项】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费标准】不收费【申请表格】《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填表说明】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
Q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及法人合伙人是如何界定的?

A
您好,一、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上述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2015年度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可统一在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9-03 11:32:47查账征收全国
Q

山西省纳税人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需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具体有哪些?留存多久?

A
您好,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报送或留存备查。常见的个税扣除项目需要留存的资料如下:扣除项目需留存备查资料子女教育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继续教育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大病医疗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住房贷款利息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住房租金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赡养老人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婴幼儿照护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相关捐赠票据。根据《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年度汇算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举例:2023年度汇算的相关资料,留存期限应为自2024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8-29 09:59:39山西
Q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退税时显示“税务审核通过,待发送国库”或“国库处理中”,还可以作废或者更正吗?(广西)

A
您好,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退税时显示“税务审核通过,待发送国库”或“国库处理中”,不能直接作废,如果数据有误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更正:一、个人所得税APP:点击【办&查】-【查询】-【申报记录】,进入需要更正的记录后点击“更正”即可。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点击【我要查询】-【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申报)】,查询到要更正的申报记录,点击操作下的“更正”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8-21 15:45:49作废广西
Q

我已完成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但是发现专项附加扣除未填写齐全,怎么处理?

A
您好,您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中补齐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再更正个人所得税申报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8-16 15:25:52安徽
Q

我公司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取得什么样的入库登记编号,才能享受按100%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A
您好,根据《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规定,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具体编码规则是: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B。其中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2022年发生研发费用,如在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优惠,需要在2023年取得第11位为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考虑到企业取得第11位为0的入库登记编号有时间要求,建议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火〔2018〕11号发布)规定,尽可能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2023年的入库登记编号,确保及时精准享受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8-12 10:52:59科技型中小企业全国
Q

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A
您好,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按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上述规定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前接收政府或股东划入资产,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按上述规定执行。对于手续不齐全、证据不清的,企业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补充完善。企业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不能补充完善的,一律作为应税收入或计入收入总额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8-09 17:25:27划入资产全国
Q

山西省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政策问答

A
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政策问答    农网还贷资金  一、什么是农网还贷资金?  农网还贷资金是对农网改造贷款“一省多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指该省市区的农网改造工程贷款由多个电力企业承贷,下同)电力用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农村电网改造贷款还本付息。  二、农网还贷资金的缴费人是如何规定?  农网还贷资金的缴费人为全省电力用户和企业自备电厂。  三、农网还贷资金是如何计算的?  按社会用电量0.02元/千瓦时的标准,并入电价收取农网还贷资金。  企业自备电厂按照自发自用电量征收。  四、农网还贷资金的征收方式是什么?  电网经营企业在向全省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与电网不联接没有电费结算关系的企业自备电厂,由属地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征收基金。  五、农网还贷资金如何申报缴纳?  电网经营企业将收取的农网还贷资金在销售收入中单独核算,集中到省级电力企业,由省级电力企业按月向属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与电网不联接没有电费结算关系的企业自备电厂,按月向属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六、农网还贷资金有什么优惠政策?  1、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及氮肥、磷肥、钾肥和原化工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复合肥生产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  2、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农网还贷资金;  3、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农网还贷资金暂按每千瓦时(度)用电量三厘钱标准征收。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一、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什么?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而设立的一项政府性基金。  二、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哪几项?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2019年1月1日起划转到税务部门征收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  三、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对象是什么?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对全国范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西藏自治区以外)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  四、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中销售电量包括哪些?  (一)省级电网企业(含各级子公司)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  (二)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不含趸售给各级子公司的电量);  (三)省级电网企业对境外销售电量;  (四)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  (五)地方独立电网(含地方供电企业)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的电量);  (六)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电量。  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交易电量,计入受电省份的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五、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缴费人是如何规定的?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缴费人为全省电力用户(包括企业自备电厂)。  电网企业对经营范围内企业自备电厂应缴纳的基金,要及时足额征收。与电网不联接没有电费结算关系的企业自备电厂,由属地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征收基金。  六、电网企业以什么方式代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一)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代为输送电量的电网企业代征;  (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地方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三)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缴纳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所在地电网企业代征;  (四)其他社会销售电量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是如何计算的?  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全部销售电量的基金征收标准为1.9分/千瓦时(度),居民生活用电征收标准为0.1分/千瓦时(度)。  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如何申报缴纳?  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5日内向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与电网不联接没有电费结算关系的企业自备电厂,应于每月15日内向属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次年3月31日前,按照规定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汇算清缴工作。  九、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什么优惠政策?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是什么?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缴费人是如何规定?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缴费人为全省电力用户(包括企业自备电厂)。  电网企业对经营范围内企业自备电厂应缴纳的基金,要及时足额征收。与电网不联接没有电费结算关系的企业自备电厂,由属地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征收基金。    三、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方式是什么?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由电网企业在向全省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与电网不联接没有电费结算关系的企业自备电厂,应于每月15日内向属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四、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是如何计算的?  对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市)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加价征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2.4厘/千瓦时(度)的标准。  五、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如何申报缴纳?  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5日内向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与电网不联接没有电费结算关系的企业自备电厂,应于每月15日内向属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次年3月31日前,按照规定做好后期扶持基金的汇算清缴工作。  六、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农业生产用电量、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和经国务院批准免除交纳后期扶持基金的其他电量,可以免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二)省级电网企业网间销售电量(由买入方在最终销售环节向用户收取)免征后期扶持基金。  七、未按规定缴纳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有什么处罚?  电网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后期扶持基金,不得延期缴纳。如发生延期缴纳,税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基金,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一、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是什么?  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是对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度)及以上有发电收入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征收的一项基金。  二、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缴费人是如何规定的?  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缴费人为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发电企业。跨省际大中型水库为独立法人的,由水库(水电站)缴纳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为非独立法人的,由其归属企业缴纳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涉及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工程为万家寨水利枢纽。  三、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是如何计算的?  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根据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8厘/千瓦时(度)的标准征收。  四、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如何征收?  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由水库(水电站)或其归属企业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征收,由跨省际大中型水库(水电站)或其归属企业于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属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次年3月31日前,按照规定做好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汇算清缴工作。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一、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是什么?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自2020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重大水利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我原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  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缴费人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根据纳入计征范围的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下同)和国家规定的征收标准计征。  纳入计征范围的销售电量主要包括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具体包括:  (一)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  (二)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  (三)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  (四)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  (五)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交易,计入受电省份销售电量。  三、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是如何计算的?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目前我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1.96875厘/千瓦时。  四、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如何征收?  (一)重大水利基金按月申报缴纳。  (二)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由拥有自备电厂企业于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照属地原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除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外,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由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于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电网企业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五、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什么优惠政策?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一、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是什么?  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合并为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我省征收的基金为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已于2018年停征。  二、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缴费人是如何规定的?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从我省行政区域内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而且有发电收入的水库、水电站发电收入中征收,不涉及跨我省行政区域的大中型水库、水电站。  抽水蓄能电站不以发电作为主要功能和收入来源,不属于常规水电站,不纳入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征收范围。  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工程为天桥水电站。  三、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是如何计算的?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根据水库、水电站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  四、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如何征收?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由水库(水电站)或其归属企业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征收,由水库(水电站)或其归属企业于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属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山西天桥水电有限公司向保德县税务局按月申报缴纳。
Q

宁波市的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什么时候汇算清缴?

A
您好,主管税务机关于次年3月底前根据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汽油、柴油实际销售数量,对缴纳义务人风险准备金进行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8-02 16:17:30宁波
Q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能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吗?

A
您好,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29 20:28:49一般纳税人全国
Q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何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A
您好,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29 20:28:48一般纳税人全国
Q

一般纳税人能否享受印花税“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A
您好,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因此,纳税人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29 20:28:47一般纳税人全国
Q

最新“六税两费”优惠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A
您好,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减半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29 20:28:46规定全国
Q

业务操作指引(试点版)居民企业投资类企业所得税事项信息报告

A
业务操作指引(试点版)居民企业投资类企业所得税事项信息报告一、业务概述为实现企业所得税精细化服务与精准性监管目标,通过纳税人在核心征管系统内的税务登记信息、申报数据和第三方共享数据等,对居民企业权益性投资类相关事项内容进行归集,推送至纳税人予以确认或信息补录,或者纳税人发生权益性投资相关涉税事项时可以通过填报《居民企业投资类企业所得税事项信息报告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二、办理流程即时办结三、关联场景无。四、功能路径1.【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居民企业投资类企业所得税事项信息报告】。2.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搜索。五、操作步骤1.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居民企业投资类企业所得税事项信息报告】功能菜单。2.进入系统后,根据业务办理分别有:居民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业务信息报告、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业务信息报告、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信息报告(投资中小高新)、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信息报告(投资初创型科技企业)、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信息报告(投资中小高新)、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信息报告(投资初创型科技企业)、居民企业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业务信息报告、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和一般性投资信息报告。3.居民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业务信息报告3.1)进入3.2)填报3.3)上传3.4)提交4.信息报告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业务信息报告4.1)进入4.2)填报4.3)上传4.4)提交5.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信息报告(投资中小高新)5.1)进入5.2)填报5.3)上传5.4)提交6.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信息报告(投资初创型科技企业)6.1)进入6.2)填报6.3)上传6.4)提交7.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信息报告(投资中小高新)7.1)进入7.2)填报7.3)上传7.4)提交8.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信息报告(投资初创型科技企业)8.1)进入8.2)填报8.3)上传8.4)提交9.居民企业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业务信息报告9.1)进入9.2)填报9.3)提交10.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10.1)进入10.2)填报10.3)提交11.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11.1)进入11.2)填报11.3)提交12.一般性投资信息报告12.1)进入12.2)填报12.3)提交13.查看和更正报告表对于已填报的信息报告,纳税人可通过主界面下方的“已报告信息”列表,点击“查看”“更正”按钮分别完成查看、修改操作。13.1)“查看”功能,只允许查看不允许修改。13.2)“更正”功能,允许修改提交。系统如果检测到已存在相关信息报告,会提示“查询到您已提交过信息报告,请确认是否重新报告,本操作将会覆盖原有的信息报告。”,点击“确定”按钮进入修改;“更正”界面自动带出上次已填报信息,操作同“新增”界面。14.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在【我要查询】-【涉税信息查询】-【涉税事项进度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找到事项名称为“居民企业投资类企业所得税事项信息报告”的记录。14.1)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搜索。14.2)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点击“进度详情”进入详情页面。14.3)点击“查看申请”,可以看到事项信息报告详情。六、报送资料1.居民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业务信息报告序号资料名称附送资料代码必报条件报送归档查验容缺报送留存备查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注:该表为申报表,不作为附送资料上传002997√√   2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003717 √   √3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003718 √   √4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003719 √   √5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003720 √   √资料报送条件: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选择将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居民企业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业务信息报告序号资料名称附送资料代码必报条件报送归档查验容缺报送留存备查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注:该表为申报表,不作为附送资料上传003130√√   资料报送条件: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3.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业务信息报告序号资料名称附送资料代码必报条件报送归档查验容缺报送留存备查1《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注:该表为申报表,不作为附送资料上传003077√ √   2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003721 √√   3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003722 √√   4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003080√√5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说明003723 √√   6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003724√√7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003083 √√   资料报送条件:(1)股权划转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交易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一致处理原则统一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2)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信息报告(投资中小高新)序号资料名称附送资料代码必报条件报送归档查验容缺报送留存备查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注:该表为申报表,不作为附送资料上传002892 √   √2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003725 √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等相关材料;000446 √   √4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000404 √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未上市等]说明;000285 √   √资料报送条件: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5.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信息报告(投资初创型科技企业)序号资料名称附送资料代码必报条件报送归档查验容缺报送留存备查1《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注:该表为申报表,不作为附送资料上传002892 √   √2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003725 √   √3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003727 √   √4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003728 √   √5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注: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003730 √   √6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注: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003731 √   √7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注: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003732 √   √8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注: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003733 √   √9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分配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002987 √   √资料报送条件: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6.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信息报告(投资中小高新)序号资料名称附送资料代码必报条件报送归档查验容缺报送留存备查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003725 √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等相关材料;000446 √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000404 √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未上市等]说明。000285 √   √资料报送条件: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7.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信息报告(投资初创型科技企业)序号资料名称附送资料代码必报条件报送归档查验容缺报送留存备查1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003725 √   √2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003727 √   √3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003728 √   √4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注: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003730 √   √5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注: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003731 √   √6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注: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003732 √   √7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注: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003733 √   √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8.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序号资料名称附送资料代码必报条件报送归档查验容缺报送留存备查1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注:该表为申报表,不作为附送资料上传003657 √   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1)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2)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3)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9.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序号资料名称附送资料代码必报条件报送归档查验容缺报送留存备查1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注:该表为申报表,不作为附送资料上传000459 √   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1)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2)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七、注意事
上一页3940414243下一页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9-04 16:02:12所得税特殊性税务 深圳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8-09 09:49:32山西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26 09:52:34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