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税乎网
首页税收法规税务解读稽查案例税务问答资料法院判例税务新闻专题
高级搜索 收藏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财政部、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
税种
全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其他

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消费税”

Q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A
为了规范湖南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管理,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制定了《湖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22年7月28日   湖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管理,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经会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湖南省范围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  第二条跨境电商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对综试区内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跨境电商在综试区注册,并在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  (二)出口货物从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四条跨境电商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实现销售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首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委托出口的,也可以由受托方代为申报免税。  第五条跨境电商兼营增值税征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与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逐级清分的零售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对跨境电商的免税申报加强管理。  第七条各级财政、税务、商务和海关部门应统筹推进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相关政策落实,加快建立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统计监测体系,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长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1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7-28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湖南
Q

关于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

A
为进一步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维护个体工商户稳定发展环境,更好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繁荣经济、稳定就业、活跃市场、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以下措施。一、持续减税降费,降低个体工商户运营成本(一)2022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内蒙古税务局、财政厅)(二)2022年3月31日前,对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内蒙古税务局、财政厅)(三)2025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内蒙古税务局、财政厅)(四)从事制造业的个体工商户,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缴纳比例为100%。(责任单位:内蒙古税务局财政厅)(五)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旅游(包括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内蒙古税务局、财政厅)(六)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可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按1%执行,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执行0.5%。工伤保险费率按照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52号)规定执行。(责任单位:人社厅、内蒙古税务局)(七)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中以单位形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17个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数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人社厅、内蒙古税务局)(八)实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一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统筹地区。对因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具体政策参照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39号)执行。(责任单位:人社厅、财政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九)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旗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减租惠及最终承租人;对确需转租、分租的,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鼓励引导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专业市场、产业园区、创新基地等非国有房屋业主或经营管理主体,向最终承租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给予3个月房屋租金减免;对符合条件的非国有房屋业主或经营管理主体,鼓励当地给予适当补贴,由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2022年,房产、土地出租人为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其它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给个体工商户的损失。(责任单位:国资委、商务厅、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十)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自治区内个体工商户委托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特种设备检验等行政事业性、经营性收费降至现行标准50%。对中高风险地区受疫情影响期间未能及时缴费的个体工商户,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各地可根据实际进一步延长,免收欠费滞纳金。(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财政厅、住建厅、有关企业,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十一)实施交通行业个体工商户收费优惠。长期执行自治区内高速公路ETC客货车通行费5%折扣优惠政策;2022年12月31日前,对行驶在自治区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路段客货车实施5折至85折不等的通行费优惠。(责任单位:交通厅)?二、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务实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十二)用好普惠金融政策工具。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持续推动普惠小微贷款增量、扩面、降价,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有力金融支持。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给予余额增量2%的央行激励资金。将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1年缩短至6个月,并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十三)落实减费让利政策措施。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要求,将LPR内嵌到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和传导相关环节,落实好税收减免、财政奖补等政策,努力实现2022年发体工商户贷款利率稳中有降。督促银行机构、支付机构落实好降低支付服务手续费政策措施,减轻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财政厅)(十四)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重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的支持。个体工商户贷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助力援企稳岗,具体贴息奖补政策按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执行。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推广创业担保贷款线上业务模式,简化业务审批流程,提高贷款便利度。(责任单位:人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十五)推动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扩面增量。开展“贷动小生意服务大民生”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专项行动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精准向金融机构提供个体工商户融资需求名单,提升信用贷款支持水平,力争2022年个体工商户首贷户新增户数和经营性信用贷款投放比例高于上年水平,合理拓宽个体工商户服务边界,提高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的可及性和满意度。资金暂遇困难但生产经营正常的个体工商户,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到不压贷、不限贷、不抽贷、不断贷。(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十六)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个体工商户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十七)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可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典当综合费率等融资成本,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可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减轻客户还款压力,对于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个体工商户可适当暂缓催收。(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十八)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减少或取消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主体收取的担保费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主体收取的担保费原则上不超过1.5%,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三、强化综合保障,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良好政务服务(十九)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采购人应当全部面向中小企业(含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采购,对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面向中小企业(含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预留份额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执行;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采购人面向中小企业(含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执行)、履约保证金不搞“一刀切”,应当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一律不得收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以支票、汇票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在全区范围内推广投标(履约)电子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支持个体工商户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融资,金融机构严禁对申请“政采贷”供应商提不合理条件,变相提高“政采贷”门槛,但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另有约定的除外。(责任单位:财政厅、工信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二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原个体工商户各类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依法使用:需换发许可证件、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凭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依法按名称变更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享受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优惠。(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内蒙古税务局、各有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二十一)强化涉企收费监管。严厉查处不落实各项惠企政策、不落实停征免收收费项目、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借疫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取保证金等行为。严厉查处强令个体工商户预缴费行为,加大对转供电环节违法加价行为查处力度。鼓励引导平台经营者推出服务费减免措施,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加强大宗商品价格监测,密切跟踪煤炭、钢材等大宗商品价格走势,坚决打击未明码标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二十二)对个体工商户的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失信主体可登录“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申请办理。因疫情影响而导致的企业合同逾期、延迟交货、延期还贷等失信行为,不将其列入失信名单。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压缩个体工商户开办时问。对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经营意愿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依法进行歇业登记,歇业期限累计不超3年。(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局)(二十三)强化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废除歧视、妨碍个体工商户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深入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查处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为抢占市场份额,挤压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生存就业空间的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等行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各有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二十四)充分发挥各级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开展政策宣传、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用工对接、市场信息、金融支持、经贸交流、困难帮扶、公益活动等服务,研究适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政策推送方
Q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A
为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经商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商务厅同意,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制定了《江西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现予发布。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22年5月31日江西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支持我省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是指江西省内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第三条对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第四条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适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政策的货物,应当单独核算出口货物销售额,并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含附表)的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第五条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当将出口货物相关单证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利用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结合综试区实际情况,加强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工作。第七条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免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第八条未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其他涉税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南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赣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九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9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5-31免税江西
Q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A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结合前期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情况,提升纳税人全电发票使用体验,税务机关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升级。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5月23日起,在上海市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区分发票开具情形和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上海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根据《关于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方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规定:2022年6月21日起上海市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范围基础上,分批扩至全国。具体受票扩围时间以各省级税务机关试点公告为准。  上海市纳税人作为受票方可接收内蒙古自治区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  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上海市全电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1。  四、上海市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上海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五、新设立登记且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以及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八、试点纳税人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  九、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  十、自2022年5月23日起,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  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发票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二)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  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  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十七、试点纳税人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在一个月内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电子专票销售额。  十八、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本公告自2022年5月23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电发票样式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2年5月19日详见附件
Q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核定江西李渡酒业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A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44号)规定,经研究,对江西李渡酒业有限公司、南昌莲塘高粱酒业有限公司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如下:一、江西李渡酒业有限公司下列品种白酒2022年1月1日起最低计税价格如下:序号品名规格最低计税价格(元/500毫升、克)138李渡高梁光瓶12*500ml500ml*124.78252李渡高粱莲瓶500ml*125.41338李渡高粱口杯100ml*122.65452李渡高粱口杯100ml*122.65545特醇李渡王480ml*621.24638李渡王酒6*500ml500ml*610.62745度李渡酒老窖450ml*620.72852度李渡王酒1308500ml*5892.04950.8度李渡酒珍陆号500ml*6207.081045度李渡酒如意500ml*617.861141.8度李渡酒和雅5年500ml*647.791245度李渡老酒125ml*244.251342.8度李渡赣酒之星红星460ml*67.961452°李渡顶级原酒500ml*10220.761545°李渡精品原酒(简装)500ml*10142.301652°李渡原酒500ml*10106.191745°李渡酒柔顺畅饮绿柔450ml*612.211845°李渡酒柔顺畅饮蓝畅450ml*618.581945度李渡酒十分醉精品500ml*624.272060度优级封坛定制酒(25L)25L89.7421封坛定制酒(50L)50L*195.582252度李渡酒大元酒坊红壹号500ml*663.3523李渡封坛酒(3L)3L*160.182452度李渡高梁酒1955500ml*12449.352552度李渡酒三十年500ml*12202.652652%vol李渡王酒1308献礼版500ml*6361.082753%vol李渡酒金高粱500ml*6637.172850.8度李渡高梁酒1975500ml*6203.872952度李渡高梁酒1955500ml*6398.463052度李渡酒三十年500ml*6202.103160度李渡封坛原浆酒500ml*12106.153252度李渡高梁酒1955500ml*2440.953352度李渡封坛酒泰斗臻酿1L42.993445%vol李渡高粱1955献礼版490ml*659.873545度李渡高粱2015.黄金版490ml*635.493645度李渡明代窖龄酒500ml*6142.073752度百岁匠人酒500ml*6279.003860度国宝古窖定制2.5L*1136.633945度李渡高粱2015500ml*664.094052度优级封坛定制酒(25L)25L*193.674152度特级封坛定制酒(10L)10L*1238.644252度古窖明坊500ml*6172.72431955纪念版(1L)木箱版1L392.974445度李渡清代窖龄酒500ml*6132.664552度李渡高粱19552.5L*1408.084652度李渡古窖陈香酒500ml*627.664752度优级李渡封坛原浆酒500ml*1295.534852%vol李渡高粱1308纪念酒500ml*6691.144945度古窖清坊500ml*6110.235060%vol李渡优级封坛酒10L104.895160度头牌封坛酒10L127.115252度特级封坛原浆500ml*6239.425352%vol李渡高粱1308经典款500ml*6780.375452度李渡老精品500ml*6158.575552度陈酿原浆500ml*642.485652%vol李渡高粱1308简约版500ml*6665.725752度李渡明代窖藏酒500ml*697.015852%vol第四届国宝李渡.国粉节500ml*2294.57(博鳌)纪念酒5952度李渡珍藏.壹号500ml*656.496045度李渡珍藏.贰号500ml*689.00二、南昌莲塘高粱酒业有限公司  下列品种白酒2022年1月1日起最低计税价格如下:序号品名规格最低计税价格(元/500毫升、克)115年52度礼盒500ml*5247.35252°原浆光瓶500ml*626.32360年代500ml*672.16480年代500ml*631.205封坛原浆2500ml*1361.066光瓶王梦6500ml*626.637窖藏原浆500ml*615.938金奖纪念版500ml*6191.309金樽15版500ml*636.4710青瓷500ml*660.4611闪亮1953500ml*5301.5912手绘青花900ml*452.6013圆瓷500ml*628.1114一次性定制酒500ml*630.63请你局指导主管税务机关加强消费税日常征收管理,认真核实白酒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若上述品种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则按最低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22年5月18日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A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落实《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进一步助力企业纾解困难,激发出口企业活力潜力,更优打造外贸营商环境,更好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工作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四条中“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二、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一)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二)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三)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三、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结转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企业进行核对确认后,可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四、精简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一)纳税人办理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停止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复印件。(二)纳税人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备案和申报时,停止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原件,改为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印章)。(三)纳税人办理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手续时,停止报送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四)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原件。(五)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贸易手册原件、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六)纳税人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七)纳税人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停止报送《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对于本条所述停止报送的资料原件,纳税人应当妥善留存备查。五、拓展出口退(免)税提醒服务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及管理要求的更新情况、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办理进度,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出口退(免)税政策更新、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尚有未用于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办结出口退(免)税等提醒服务。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订阅提醒服务内容。六、简化出口退(免)税办理流程(一)简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流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留存以下资料,即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办退税,无需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发布)和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变更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变更后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留存备查即可,无需重新报送该表。(二)推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1.对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涉嫌骗税等疑点或者已排除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前,可先行按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再进行实地核查,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后,超过限额的部分需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行办理退(免)税。上述需经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审核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包括:外贸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税(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自营出口业务退税),生产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含生产企业首次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代办退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代办退税。上述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包括纳税人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涉及的出口退(免)税。上述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业务)200万元,代办退税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100万元。2.税务机关经实地核查发现纳税人已办理退(免)税的业务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因纳税人拒不配合而无法开展实地核查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实地核查不通过处理相关业务,并追回已退(免)税款,对于该纳税人申报的退(免)税业务,不适用“容缺办理”原则。3.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方法、变更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存在已“容缺办理”但尚未实地核查的退(免)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当先行开展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通过的,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经实地核查发现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后,再行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七、简便出口退(免)税办理方式(一)推广出口退(免)税证明电子化开具和使用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中标证明通知书》《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电子证明,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以下简称网上渠道)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涉税事项时,仅需填报上述电子证明编号等信息,无需另行报送证明的纸质件和电子件。其中,纳税人申请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时,无需再报送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纳税人需要作废上述出口退(免)税电子证明的,应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不得作废证明,未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作废证明申请,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予以作废。(二)推广出口退(免)税事项“非接触”办理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税务机关受理上述申请后,按照现行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相关事项,并通过网上渠道反馈办理结果。纳税人确需税务机关出具纸质文书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出具。八、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有关收汇事项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附件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二)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三)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1.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3.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四)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五)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本条所述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本条所述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ensp,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九、施行时间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附件3)中列明的条款相应停止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2.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3.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
Q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A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抓好“5+4”政策包落实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减负纾困力度,加快政策落地速度,提升兑付便利度,持续稳定市场预期,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大国家减税政策落实力度(一)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二)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三)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到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服务业市场主体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可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四)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统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力争2022年4月底前退税539亿元;第二季度完成中小微企业存量退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五)延续并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1.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2.延续执行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100%政策。3.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科技厅)(六)落实服务业领域增值税减免有关政策。1.允许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加计10%、15%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2.暂停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3.免征公交和长途客运、轮客渡、出租车、城市轻轨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七)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费。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延缓缴纳比例50%,制造业小微企业延缓缴纳比例100%。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自2022年2月28日起执行。(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八)更好发挥出口退税作用。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应退未退的税额,允许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将外贸企业取得的出口信保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退税。扩大离境退税政策覆盖范围,推行“即买即退”等便利措施。进一步加快申报进度和退税办理进度。(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外汇管理局、出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宁波分公司)二、加大用工稳岗支持力度(九)实施降费率和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企业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十)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地区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至90%。(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十一)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企业,在2022年第二季度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十二)落实好留工培训补助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地区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向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人均500元的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三、加大防疫支持力度(十三)加大房租减免。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小微企业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政策精准落地,直达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给予适当帮扶。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可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十四)加大企业防疫支出补助。鼓励各地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一定补助,各地要对列入监管的工业、商场超市、专业市场、运输物流(含高速公路服务区)、生活服务(含养老机构)等重点企业给予支持。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十五)引导互联网平台降低商户服务费。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给予阶段性降低商户服务费优惠。(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十六)加强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各地要统筹疫情防控和保通保畅工作,对国家、省疫情防控措施不得层层加码、简单实行“一刀切”,不得随意限制车辆、船舶的通行、停靠。省级有关部门要强化部门联动和省际协调,推动运输物流畅通和企业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海事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杭州铁路办事处)四、加大融资服务力度(十七)提升普惠小微金融服务水平。组织地方法人银行按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1%的激励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因疫情、国际贸易等不可抗力原因需要流动资金补充的企业,给予增加贷款支持。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市场主体,特别是服务业领域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保持合理流动性。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提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支撑能力,全面提升“浙里金融”综合应用融资服务功能。推进“连续贷+灵活贷”机制,大力推广无还本续贷、年审制、随借随还、中期流贷等贷款方式和品种创新,力争2022年末“连续贷+灵活贷”占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比例超50%,普惠型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余额占无还本续贷余额比例超70%。(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十八)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能力。对省担保集团实施增资,用于补充省再担保公司资本金,提升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能力;建立省担保集团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费用补贴机制。各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用补贴机制,支持地方担保公司提升服务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能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担保集团,各市、县〔市、区〕政府)(十九)加大汇率避险支持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做好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增量扩面工作,全面提升小微企业汇率避险能力。加大对银行尤其是地方法人银行独立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准入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外汇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省担保集团,各市、县〔市、区〕政府)(二十)加大应急周转资金支持。鼓励各地联合金融机构设立企业应急周转资金,对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即将到期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临时应急周转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五、加大稳企支持力度(二十一)加快涉企专项资金兑付速度。各地要按照能快则快、能早则早原则,分类推动各项财政惠企资金直达快享、及早发力。各地对数据核校类、资格定补类项目,要利用大数据简化手续,原则上刚性兑付;对考核评比类项目,要加快评选,限期兑现;对审查遴选类项目,要精简程序,加快兑现。各地对省级以上投资补助类项目,已下达项目计划并实施的,预拨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60%;项目投资额完成过半时,兑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8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完全部资金。市、县(市、区)投资补助类项目,要结合实际,按照从快原则,采取预拨等方式及时拨付。各地要依托政策兑付平台和大数据共享,推动资金申报、兑现便利化。省级有关部门要通过“政策直达”应用实时晾晒各地资金兑付进展,对兑现进度慢的地区予以通报。对涉企专项资金加快兑付情况加强审计监督。(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具体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督促落实)(二十二)阶段性降低客车通行费。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安装并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三类、四类客车通行费实施八五折优惠(不再叠加ETC九五折基本优惠)。执行期限自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交通集团)(二十三)继续对小微企业用电实施阶段性优惠。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中小企业2022年不分摊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等费用。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时,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中小微企业不参与成本补偿分摊,辅助服务费用在电能量费用中作等额扣除。(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二十四)推动出口信用保险持续扩面降费。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提升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承保范围,力争实现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下企业全覆盖。降低短期险费率和资信费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保险费率下降10%,其中纳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清单的小微企业平均降费幅度原则上不低于15%(含);标准资信报告平均费用下降15%;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费率下降10%以上,对山区26县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进一步扩责降费。各地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达到50%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提高至8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由各地制定实施细则。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出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宁波分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二十五)加大开拓市场支持力度。按应展尽展、全力促展原则,研究制定新一批重点展会目录。各地应制定本级目录,配套支持更多本地企业线上、线下参展。支持外贸企业采用线上洽谈、线下代参展等新模式参加境外展会,开拓国际市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贸促会,各市、县〔市、区〕政府)(二十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
Q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意见

A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更大力度帮助我省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恢复生产经营、稳定扩大就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一)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度合计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二)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执行时间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三)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对个体工商户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四)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五)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  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统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六)制造业个体工商户缓缴部分税费。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延缓缴纳比例为50%,制造业小微企业延缓缴纳比例为100%。本条所称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自2022年2月28日起执行。(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七)房屋租金减免。2022年位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最终承租方)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因本次减免租金对企业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经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核准后,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可予以考虑。鼓励引导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八)实施降低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企业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暂缓养老保险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九)保障个体工商户水电气供应。对个体工商业用电实施阶段性优惠,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个体工商户在2022年不分摊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等费用。鼓励市、县(市、区)政府继续对个体工商户实行气价、水价优惠政策。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水费用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减免检验检测费用。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个体工商户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鼓励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为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以非营利方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二、给予个体工商户专项补贴  (十一)补贴防疫、消杀支出。2022年将餐饮业、零售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纳入免费核酸检测人群,按重点人员核酸检测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具体名单由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申请审核后,提交本级疫情防控部门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业、零售业个体工商户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二)支持开展促消费专项行动。围绕受疫情影响严重、就业容量大的文旅、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定向发放消费券、服务券等惠民补贴,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性收入。(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三)支持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深入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鼓励个体工商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优化培训管理服务,简化补贴申领程序。(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强化个体工商户金融帮扶  (十四)降低支付服务手续费。指导、督促银行机构、支付机构落实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降低政策,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十五)推动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扩面增量。开展个体工商户融资破难行动,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提升信用贷款支持水平,力争2022年新增个体工商户经营性信用贷款600亿元。深入落实“首贷户拓展专项行动”,持续加强首贷户培育拓展,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首贷和续贷支持。合理拓宽个体工商户服务边界,提高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的可及性和满意度。(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十六)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引导银行用好降准释放资金,以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等政策,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工具,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多支持。(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十七)丰富个体工商户信贷产品。推广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类信贷产品,满足个体工商户“短频急快”的融资需求。(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十八)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探索面向新产业、新业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和服务,充分发挥保险“稳定器”作用。探索开展因疫情导致餐饮业个体工商户营业中断损失保险,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业个体工商户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九)加大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初次创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最高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贴息比例。(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十)加大汇率避险支持力度。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政策服务对象,探索将符合外汇管理部门结售汇相关要求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支持范围,持续提升政策覆盖面和影响力。(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省担保集团,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优化个体工商户营商环境  (二十一)推行歇业制度。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经营意愿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在与雇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后,允许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程序进行歇业。(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级相关部门)  (二十二)加快个体工商户准入准营。全面实施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分批推动高频行业证照集成办理,实现“准入即准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级相关部门)  (二十三)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专项行动,保障个体工商户一视同仁享受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收费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各种加重个体工商户负担的行为。依法查处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推进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实行“首次不罚”。(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二十四)引导和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行动。对个体工商户给予专门的流量扶持,帮助降低贷记支付手续费及运费险单均成本,开展免费技术培训服务,简化线上运营规则。优化营销数字工具,提供更便捷高效的大数据基础运营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  (二十五)全面实施信用监管。推行“双随机+信用”监管,对信用水平高、风险水平低的个体工商户,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逾期信贷业务,可通过征信异议申请征信权益保障。对暂时失联或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支持个体工商户重新取得联系或补报年度报告后即时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26日
Q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A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实施后,本文与其有差异部分,以总局文件为准。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结合前期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情况,提升纳税人全电发票使用体验,税务机关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升级。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4月25日起,在内蒙古地区的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区分发票开具情形和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neimenggu.chinatax.gov.cn。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三、内蒙古自治区全电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1。四、内蒙古自治区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五、新设立登记且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以及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八、试点纳税人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九、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十、自2022年4月25日起,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发票功能。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二)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十七、试点纳税人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在一个月内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电子专票销售额。十八、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十九、本公告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0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特此公告。  附件:1.全电发票样式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2年4月19日
Q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A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提升纳税人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使用体验,结合前期全电发票试点情况,税务机关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升级。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4月1日起,在广东地区(不含深圳,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区分发票开具情形和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xxmh/。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三、广东省全电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1。四、广东省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广东省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五、新设立登记且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以及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调增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八、试点纳税人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九、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十、自2022年4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发票功能。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十一、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并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和领用部分加计的进项税额。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二)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十七、试点纳税人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在一个月内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电子专票销售额。十八、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十九、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特此公告。附件:1.全电发票样式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年3月29日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A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现就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二、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三、关于申报表的修订修订《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增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优惠申报有关数据项目,相应修改有关填表说明(具体见附件)。四、关于“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办理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五、关于纳税人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处理方式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六、其他(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二)2021年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执行。(三)2024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日期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四)本公告修订的表单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规定公布当日正式启用。各地启用本公告修订的表单后,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中的《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中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特此公告。附件:1.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  4.《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
Q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A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二、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一)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三)前款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四)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对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三、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四、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2-28制造业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印发关于降本增效促进市场主体发展20条帮扶措施的通知

A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降本增效促进市场主体发展20条帮扶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2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降本增效促进市场主体发展20条帮扶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落实减税降费、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关于降本增效促进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赣府发〔2022〕2号印发),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支持和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特制定以下帮扶措施。  一、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一)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按照国家规定延续实施2021年到期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税降费政策,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继续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15万元、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在2020年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等政策。(责任单位: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资源和环境税处、非税收入处、收入规划核算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继续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和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的政策。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继续落实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相应扣除附加税费计税依据的政策。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非税收入处)  (三)支持市场主体培育壮大。对餐饮、零售、旅游、交通客运等特殊困难行业加大阶段性税收减免力度。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对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的非国有房屋业主,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将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相关租凭合同印花税,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落实对物流企业自有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责任单位: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  (四)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换算税率单独计税,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临时性补助、奖金及单位发给个人的预防药品等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个人所得税处)  (五)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将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以及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按国家规定最高定额或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将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按国家规定最高定额或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非税收入处)  (六)延续社保费及非税优惠政策。按照国家部署,继续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小微企业2022年工会经费,继续实行先征收后全额返还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社会保险费处、非税收入处)  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七)简化企业开办流程。为企业开办提供套餐式服务,企业开办时信息确认、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含税务UKey发放)、发票领用等事项集成式、一次性办结;压缩发票申领时间,将企业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进一步压缩至0.5个工作日内。协同推进“一网通办”,新办企业通过市场监管部门“一网通办”平台设立登记并申领发票的,不再重复进行身份核验。(责任单位: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货物和劳务税处、纳税服务处)  (八)便利企业跨省办理涉税事项。积极推行跨省电子缴库,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缴费人跨区域办理税费业务。根据税务总局部署,简化企业跨省迁移办理程序,基本实现资质异地共认,便利生产要素合理流动。(责任单位:收入规划核算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九)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范围。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清单至233项,除法律规定和需线下实物交付的外,办税缴费事项实现100%“非接触式”办理。拓展“赣服通”税务专区办理事项至56项。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开展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工作,实现24小时在线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全电发票服务。推广不动产登记税务区块链应用,2022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不动产登记涉税业务全流程信息实时共享,不动产登记办税“网上(掌上)办理”。扩大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覆盖面,将56种税务文书纳入电子送达范围;在部分地区试点涉税事项全流程电子化审批。(责任单位: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财产行为税处)  (十)推进税费种合并申报。整合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实现多税费“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在全面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基础上,探索整合企业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表,压减年纳税缴费次数至4次。(责任单位: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资源和环境税处、非税收入处、收入规划核算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十一)精简优惠政策享受流程。推行惠企政策兑现“免申即享”“即申即享”和“承诺兑现”,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明确全省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以及办理流程、时限,提高困难减免税办理的确定性。(责任单位: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资源和环境税处、非税收入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十二)持续压缩退税办理时间。根据税务总局部署,进一步精简出口退税涉税资料报送、简化退税办理流程,推进电子化方式留存出口退税备案单证;南昌、九江、赣州和赣江新区退税业务平均办结时限提速至2-6.5个工作日,即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即征即退税业务平均2个工作日内办结、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平均4.5个工作日内办结、正常出口退税平均4.5个工作日内办结、误收多缴退税、汇算多缴退税平均6.5个工作日办结。其他设区市相应退税业务平均办结时限提速至6-8个工作日。(责任单位:货物和劳务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收入规划核算处)  (十三)服务市场主体“走出去”。加快国别投资税收指南的更新,加强市场主体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的宣传和落实,辅导“走出去”企业正确计算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压缩《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审批办理时间,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平均5个工作日。建立重点企业“订单式”服务和专人专管服务模式,重点解决好投资国税收政策不熟悉、境外重复征税、国际税收纠纷等问题。(责任单位:国际税收管理处)  三、优化税务执法和监管  (十四)推行“首违不罚”清单制度。落实税务总局第二批“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并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实现违法信息自动提醒、处罚流程全程网上办、处罚结果实时传递。(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稽查局)  (十五)精准实施税务监管。建立以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为核心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避免重复检查,减轻纳税人缴费人负担,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建立健全个人股权转让等事项登记环节“先税后证”制度。(责任单位:第三税务分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个人所得税处、稽查局)  (十六)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方式。试行为“五新”(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新产品)企业提供政策确定性及预约裁定服务;对涉及“五新”企业的税收风险应对任务,以实施风险提醒服务为主,由企业自行纠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责任单位:第三税务分局、各税费种管理部门)  四、完善落实机制  (十七)实施网格化宣传辅导。进一步完善“一把手牵头抓总、其他局领导分片包干、管理员包保到户”的网格化管理工作责任制,通过“一对一”辅导、税企座谈、专题培训等形式,广泛开展惠企政策培训辅导工作;开展“政策找人”专项行动,依托纳税人标签体系,通过电子税务局、“赣税行”掌上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确保不漏一户一人,帮助纳税人缴费人熟知政策内容、熟练办理业务。(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各税费种管理部门)  (十八)保障惠企政策“应享尽享”。开展惠企政策“应享尽享”排查活动,利用税收大数据智慧服务平台,实现惠企政策疑点数据系统自动扫描分析推送、限时处理和反馈的全过程闭环管理,确保纳税人缴费人税费优惠政策应享尽享。(责任单位:第三税务分局、督察内审处、各税费种管理部门)  (十九)开展“万名税干访万企”活动。2022年3月底前,在全省税务系统组织万名税务干部,深入走访万户纳税人缴费人,送服务、问需求、解难题,积极开展税费政策宣讲辅导,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诉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处、党建工作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各税费种管理部门)  (二十)加强纳税人缴费人权益保护。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探索建设“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安排公职律师参与税费政策咨询和税费争议化解,运用“枫桥经验”完善税费争议解决机制。(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办公室、纳税服务处)
Q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A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为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第二条所指生产设备,增列旋转木马、秋千及其他游乐场娱乐设备等文体旅游业所需的生产设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商品分类,包括:旋转木马、秋千和旋转平台,过山车,水上乘骑游乐设施,水上乐园娱乐设备等8项商品。具体范围见附件。二、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进口财关税〔2021〕7号文件和上述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自用生产设备,按照财关税〔2021〕7号文件规定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增列自用生产设备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2-14调整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白酒行业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A
为了进一步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规范白酒行业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函〔2009〕380号印发)等有关规定,现就白酒行业生产、销售白酒开具增值税发票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本公告适用于生产、销售白酒的单位和个人。二、生产、销售白酒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白酒产品时应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应选择正确的商品编码“1030302000000000000白酒”,汇总开具白酒产品清单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货物汇总销售清单。“备注”栏可填写纳税人需要说明的事项或信息。三、设有关联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应在季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白酒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白酒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销售单位销售价格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所属季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四、设有关联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白酒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和“规格型号”栏应填写规范的白酒品名和规格,品名和规格应与《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中的品名、规格一致;汇总开具白酒产品清单的,清单中货物名称、规格应与《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中的品名、规格一致。白酒生产企业和个人生产销售散白酒的,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统一填写为“散白酒”,“规格型号”栏填写散白酒的度数,“单位”栏统一填写为“千克”。五、白酒销售单位及个人购进白酒时,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销售其购进的白酒(拆箱零售给个人消费的除外)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和“规格型号”栏应与其购进的白酒品名、规格一致;汇总开具白酒产品清单的,清单中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与其购进的白酒品名、规格一致。六、企业购进散白酒用于生产酒产品时,应向散白酒销售方取得发票。相关收购合同、入库单以及相应批次的质量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七、设有关联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白酒产品时,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白酒品名、规格不在其报送的《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中的,应于发票开具所属季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品牌规格白酒的经济指标信息,否则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的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2022年1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1-04白酒行业发票开具山西
Q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A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现就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三、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四、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五、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税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六、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七、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10-29中小微企业全国
Q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江西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A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加快江西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2日  关于加快江西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十条措施  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无行政级别、无固定编制,研发经费稳定、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机构。  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引导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加快发展,在《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8〕19号)基础上,根据《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精神,提出如下十条措施。  一、鼓励国家“大院大所”、知名高校、上市公司及大型企业,在赣设立综合性、高水平、对江西省产业转型升级具有支撑和引领作用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统筹省级科技专项资金,鼓励市县统筹相关资金择优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省政府牵头引进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由省、市政府共同给予支持。鼓励已开展创新券政策试点工作的地区,将新型研发机构纳入支持对象,参照有关管理办法实施。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可享受科研事业单位同等资格待遇。引导传统科研机构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变。(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委编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二、鼓励从事研发活动的单位申请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经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用于资助其开展研发活动。加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绩效管理,每3年考核一次,对考核优秀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研发费用后补助,已获得其他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后补助经费支持的机构不重复支持(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三、鼓励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利用非财政性资金开展研发活动。对上年度非财政性资金研发经费占总研发经费比例超过85%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不超过上年度非财政性资金研发经费支出额度20%的奖励(单个机构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机构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  四、“十四五”期间(2021-2025年),符合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条件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未能享受以上税收优惠的企业类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可给予一定的补贴,每年每家补贴额度不高于200万元。(责任单位:南昌海关、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  五、加强计划类项目经费引导支持。引导新型研发机构独立或联合申报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产业开发专项、技术改造项目。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组建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基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  六、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围绕重点产业和关键技术领域联合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效作为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的重要条件。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活动参照《江西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规定》(赣府发〔2016〕20号)等政策执行。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技术成果转让等,可作为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的业绩条件。博士后研究人员同等享受在站期间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七、发挥金融资本作用,加大对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投融资支持。发布新型研发机构优秀科技成果“白名单”,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新型研发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科技金融服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支持和参与新型研发机构发起设立针对新型研发机构孵化企业发展的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各类科技风险投资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投资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在科创板上市融资。(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科技厅)  八、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按规定带项目和成果到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工作,或离岗创办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离岗创办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尚未实现盈利的可按规定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返回原单位时接续计算工龄。(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九、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通过实施股权、期权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新型研发机构引进且符合省、市相关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同等享受有关政策资金奖励,以及落户、住房、医疗、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待遇。(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项目用地,实行分级分类保障。为工业生产配套的新型研发机构项目用地且与其他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不包括商品住宅)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执行工业用地政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非营利性新型研发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困难减免。(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Q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优化税种综合申报和主附税费合并申报的通告

A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压缩纳税申报时间,提升网上办税体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申报表简并整合情况,青岛市电子税务局优化升级税种综合申报和主附税费申报功能。一、办理对象(一)税种综合申报纳税人通过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时,可以通过税种综合申报功能填写相应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汇总到税种综合申报表,实现十一个税种一次性合并申报。(二)主附税费合并申报纳税人通过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可以通过“主附税费合并申报”功能填写相应申报表,实现六个主附税费一次性合并申报。二、办理方式(一)税种综合申报税源信息采集:纳税人登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功能,对各税种的税源信息进行填报,电子税务局根据已登记的税源明细表自动生成申报表。税种综合申报:纳税人登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财产行为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功能,选择需要申报的税种,填写对应的申报信息后,电子税务局自动将申报信息带入到财产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表(专用电子版)。纳税人核对确认无误后,一次性提交申报,电子税务局自动显示各税种申报结果。(二)主附税费合并申报纳税人登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主附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合并申报”功能进行操作。电子税务局根据纳税人税费种认定信息,在功能列表显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消费税及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纳税人依次填写申报信息,完成后返回主附税费合并申报页面,一次性提交申报,电子税务局自动显示各税费种申报结果。三、其他事项税种综合申报和主附税费合并申报功能目前只通过青岛市电子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并且电子税务局保留以上涉及的税费种单独申报功能模块。纳税人可以通过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本月应申报”功能模块单独申报。纳税人使用税种综合申报和主附税费合并申报方式申报的税种,涉及后续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的,继续通过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申报查询、申报更正、申报作废等功能模块办理。特此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1年9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9-30简并税费申报青岛
Q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务注销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A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市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结合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改革的相关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税务注销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税务注销类别及适用范围税务注销分为简易注销和一般注销。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为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纳税人不适用于简易注销的,适用一般注销流程。二、税务注销流程(一)简易注销流程简易注销由市场主体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市场主体的简易注销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申请信息通过登记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税务机关,税务机关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反馈异议情况。对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有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费)和没有其他未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费)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反馈无异议的简易注销申请,市场主体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清税证明免办),直接由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否则,市场主体需要到税务机关按照一般注销流程办理清税证明。(二)一般注销流程一般注销需要由市场主体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清税事项。税务机关受理后,按照“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处理,具体办理流程参见办税指南。(三)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简化流程1.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免于补报相应属期的财务会计报表。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见附件),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2.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注销办结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三、税务注销办理时限(一)简易注销办理时限税务机关在收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登记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的拟申请简易注销信息后,于公告期届满次日向市场监管部门反馈简易注销异议信息;对于无需公告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税务机关在收到市场监管部门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信息后3天(自然日)内反馈简易注销异议信息。(二)一般注销办理时限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费、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且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3.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费、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6)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且不就地预缴或分配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分支机构。4.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即时办结,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5.除以上四种情况外,其他一般注销税务机关限时办结。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间压缩至10个工作日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一般流程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税务机关在注销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继续方可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1)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2)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四、税务注销“承诺制”容缺办理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一般注销,且符合上文“三、税务注销办理时限(二)一般注销办理时限”第2、3点情形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不齐全的,实行“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五、税务注销办理资料税务注销办理资料按照对外公开的《办税指南》执行。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一)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五)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六、税务注销配套服务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切实增进办税便利、提高办税效率、优化办税体验。一是在办税服务厅醒目位置摆放税务注销业务专窗标识、一次性告知二维码、办税流程宣传资料、服务制度公示板等,调整优化排队叫号系统(含预约系统)设置,进一步便捷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注销;二是整合税务注销业务前置程序,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三是强化“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的执行落实,主动问清情况,分类出具事项告知书,做好纳税人的沟通和辅导工作。七、税务注销后续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做好注销信息比对工作,加强两部门信息联动。对市场主体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设立登记、剔除市场主体名称等以及市场主体向税务部门办理完成税务注销但未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市场主体注销等导致两部门注销状态不一致的情形,要定期跟踪,核实处理,督促、指导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规范信息系统操作和处理,减少两部门登记状态不一致情形。八、工作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便利市场主体退出的重要意义,采取行之有效的服务措施,严格落实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一要做好一线办税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改革的具体措施,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和办理要求;二要切实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通过12366、纳税人学堂、税企互动平台等多渠道、多角度开展解读和宣传辅导,引导纳税人使用简易注销预先提示服务,辅导纳税人在注销申请前主动结清债权债务,落实优化简易注销程序,确保纳税人享受改革红利;三要加强系统技术保障,减少因系统问题导致的注销超期问题;四要严格落实税务注销时限规定,及时搜集合理化建议,总结创新经验。九、其他事项本文印发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注销业务优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厦税发〔2018〕53号)同步废止。附件:批量零申报确认表.doc
Q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实施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举措的通知

A
各区、市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缴费便利化水平,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就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面向纳税人、缴费人推出以下新举措。一、简并纳税申报次数。6月全面推行财行税“十税合一”申报,进一步精简申报资料、减少申报次数。8月全面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一次性完成主税附加税费申报。10月推行企业所得税与财行税等“十一税”合并申报,不断减少企业申报次数。二、运用纳税咨询数据深化服务。通过咨询数据挖掘纳税人缴费人关注的热点政策问题,归纳纳税人咨询规律和特征,精准提供线上服务,持续优化线下服务,实现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的转变。三、推行“云办税”服务。搭建“云办税”+“视频咨询”数字化应用场景,开展远程方式辅助办税,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信息系统、业务操作等问题,实现办税缴费“问办一体”,压缩办税准备时间。四、扩大“非接触式”服务范围。扩大申报更正网办覆盖面,增加电子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多缴税款提醒和跳转申请退抵税功能,推进税种要素申报,逐步减少纳税人填报数据,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压缩纳税申报时间。五、打造线下智慧办税服务厅。智能分析识别纳税人缴费人办税行为特质和个性需求,打造“前台-中台-后台”联动式智慧办税厅,为特殊人员、特殊事项提供优质线下服务。六、上线“填表小助手”功能。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时,随时点击查看申报表各个栏次对应的填写说明及政策信息,减少申报准备时间。七、拓展税费缴纳渠道。根据纳税人、缴费人的需求,在已实现包括微信、支付宝及“云闪付”在内的第三方支付缴税(费)方式的基础上,拓展社保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窗联办”试点,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缴税(费)体验,压缩纳税缴费时间。八、推行发票增额“先批后核”。对上市公司、中央级企业、国有企业、跨国公司及其相关联企业等企业,在符合税务总局规定的情形下,根据企业申请同时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百万元版及以上版额的增额审批,并结合日常管理实行事后实地核查。九、推行发票业务一体化联办。推出发票增量增额套餐和非新办纳税人首次申请税务Ukey免费邮寄送达,实现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和税务Ukey邮寄一体化联办。十、扩围发票免费邮寄范围。新增机动车发票、二手车发票、医院门诊和住院收费发票免费邮寄服务,实现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定额发票在内的11个票种的免费邮寄服务。十一、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依托电子税务局提供税收政策信息“点对点”精准推送服务。继续抓实抓细延续实施和新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实行重大税费优惠政策“一政一讲、一措一谈”,增强税费政策和征管制度解读的及时性和针对性。十二、加强增值税留抵退税事前辅导。依托税收大数据精准定位应享增值税留抵退税纳税人名单,税务部门主动联系纳税人“点对点”开展留抵退税政策辅导,通过事前精细辅导,压缩留抵退税审核时间。十三、推行汇算清缴退抵税快捷办理。上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提醒功能,纳税人汇算清缴后产生多缴税款或之前三个年度存在多缴税款,在申报后系统自动弹窗提示,并直接跳转到退抵税申请模块,便利纳税人一键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十四、简化新办企业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将企业开办的税务信息确认、申领发票等系列事项合并为一项,在“一网通办”平台一次填报、确认;对有自行开具发票需求的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按需求提供税务UKey和纸质发票的免费邮寄服务。十五、持续优化股权变更缴税办理。试行股权变更全程网上办,引入“告知+承诺”制度,自动预填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税款,辅助纳税人便捷申报。通过网络专线实现税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数据的实时传输,税务部门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实时传递信息至市场监管部门。经被投资企业授权,税务部门代办股权变更后税务信息同步变更,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提升办税体验感。十六、推出国际税收业务“一键式”集成服务。在电子税务局增设“国际税收业务”集成模块,系统整合国际税收业务事项,并在业务事项前设置引导提示,对零基础、初次应用的纳税人提供“瞬时引导”,实现国际税收业务一键式集成展示、一体化综合应用,提高纳税人国际税收业务办理便利度。十七、为“引进来”“走出去”企业提供国际税收政策服务包。以中英(日、韩、俄)双语解析的形式,以“走出去”投资税收指南和“引进来”投资税收政策汇编手册为主要内容,提供精准的国内外税收政策咨询与服务,助力全方位的交流与合作。十八、税务服务助力乡村振兴。出台“惠农、便农、兴农、利农”四位一体税务助力乡村振兴20条举措,包括精准送政策上门,提供发票邮寄到村服务,推出涉农信贷产品等,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注入“税能量”,优化涉农企业税收营商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9-26
上一页3940414243下一页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7-12个体工商户内蒙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5-19全面数字化上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5-18消费税江西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4-29出口退税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4-26增值税浙江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4-26增值税浙江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4-19全面内蒙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3-29增值税广东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 2022-03-04
小微企业
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2-24先征后返江西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10-22增值税江西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9-29厦门
青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