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税乎网
首页税收法规税务解读稽查案例税务问答资料法院判例税务新闻专题
高级搜索 收藏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财政部、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
税种
全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其他

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增值税”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A
一、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二、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三、根据财税〔2019〕39号文件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现将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图书”,适用13%增值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可以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3-02-22增值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A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3-02-19增值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A
现就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2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3-02-06增值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A
为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试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2月6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2〕84号)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航空运输企业的总机构(以下称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四条总机构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以下两部分组成:(一)总机构及其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二)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应税服务的营业额÷(1+增值税适用税率)应税服务的营业额,是指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营业额。增值税适用税率,是指《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总机构应按照增值税现行规定核算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第五条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第六条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用于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应当索取增值税扣税凭证。第七条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第八条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第九条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应按月将当月《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归集汇总,填写《航空运输企业试点地区分支机构传递单》(附件1),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应按月将当月《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营业税应税营业额、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以及取得的进项税额归集汇总,填写《航空运输企业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传递单》(附件2),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第十条总机构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第十一条总机构应当依据《航空运输企业试点地区分支机构传递单》和《航空运输企业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传递单》,计算当期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计算公式为:总机构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进项税额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应纳税额-当期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当期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第十二条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十三条总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第十四条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申报不实的,就地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非试点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申报不实的,按照现行规定补征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发函通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第十五条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政策执行。附件:1.航空运输企业试点地区分支机构传递单2.航空运输企业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传递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Q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财政厅关于发布部分产品试行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内蒙古自治区统一扣除标准的公告

A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现就部分产品试行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问题公告如下:对生产调制乳、发酵乳、全脂乳粉的主要原料牛乳暂实行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附件1)。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3-02-04增值税内蒙古
Q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或失效部分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规定,我局对部分增值税政策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清单通知如下: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一)《关于破产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流字〔1997〕423号)(二)《关于图书报废损失是否作进项税额抵扣的批复》(内国税流函〔1998〕16号)(三)《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以物抵债货物计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内国税流字〔1998〕449号)(四)《关于烟草公司销售罚没卷烟有关增值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内国税流字〔1999〕59号)(五)《关于降价图书是否作进税转出处理的批复》(内国税流字〔1999〕77号)(六)《关于海拉尔铁路分局给水电力段汇总缴纳增值税等问题的批复》(内国税流字〔2000〕135号)(七)《关于中油股份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系统改变铁路运费结算办法后增值税征收及抵扣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0〕155号)(八)《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资产整体转移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内国税流字〔2001〕103号)(九)《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光明工程税收征管问题的复函》(内国税流字〔2002〕26号)(十)《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区内中国石油系统企业增值税缴纳问题的补充通知》(内国税流字〔2002〕81号)(十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内国税流函〔2003〕61号)(十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盐业公司销售应税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5〕20号)(十三)《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内国税流函〔2007〕9号)(十四)《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4户电力企业增值税管理的补充通知》(内国税流函〔2007〕97号)(十五)《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7〕26号)(十六《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鄂尔多斯市煤炭企业在包头市转运煤炭有关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内国税流字〔2007〕28号)(十七)《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建设银行内蒙古分行部分网点开办个人实物黄金买卖业务核定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8〕3号)(十八)《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部分网点开办个人实物黄金买卖业务核定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内国税流函〔2009〕21号)(十九)《关于交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开办黄金投资产品销售业务核定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9〕17号)(二十)《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开办个人实物黄金买卖业务核定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内国税货劳字〔2010〕6号)(二十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开办个人实物黄金买卖业务增值税预征率核定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0年第3号公告)(二十二)《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流字〔1999〕85号)(二十三)《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防伪税控系统报税数据核实工作的紧急通知》(内国税流字〔2001〕71号)(二十四)《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西部8个盟市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2〕22号)(二十五)《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3〕75号)(二十六)《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分支机构属地预缴、主机构集中清缴企业(集团)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3〕108号)(二十七)《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一机一人”模式及防伪税控网络版升级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内国税流函〔2004〕8号)(二十八)《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上传等环节工作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4〕102号)(二十九)《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单位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流函〔2005〕97号)(三十)《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推行一机多票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流函〔2006〕79号)(三十一)《内蒙古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流函〔2007〕45号)二、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0〕6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对认证无误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加盖‘认证无误’戳记。”、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三款、第九条。(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4〕115号)第三条、第五条。(三)《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内国税流函〔2009〕52号)第二条。附件: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2.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3年1月29日
Q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A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提升,特作出如下规定:一、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民间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可以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服务业经营。二、除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专项审批项目外,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一律不得设置前置许可审批事项。三、组建服务业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拥有3个以上控股公司,合并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可予以办理集团登记。四、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执行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五、对设在我区的鼓励类服务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鼓励类服务业企业,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六、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服务业项目,该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尚未利用的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利用改造的废弃土地开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服务业项目,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自治区地税部门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确定。七、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可利用的传统院落、传统商业街和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转型兴办现代物流、金融服务、商务服务、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旅游等新兴服务业,凡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定的,原产权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保持不变,5年内不对划拨土地的经营行为征收年地租。若发生出让行为,则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八、统筹使用自治区扶持服务业发展的各类资金,逐年增加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到2015年不低于2亿元。创新服务业政府投资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九、从2013年开始,各盟市每年营业税比上年增收部分,自治区按照现行转移支付办法返还给盟市,由盟市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十、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总部和地区总部以及全国100强企业总部,或者其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由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自治区本土100强企业新建3万平方米以上用于研发、销售、采购、结算的总部大厦,建成运营后由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十一、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和自治区著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的服务业企业,由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和自治区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由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十二、对工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购置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对国家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自有自用的房产和土地资源,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经批准可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十三、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十四、经自治区认定的服务业集聚区,执行工业园区用地价格;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地税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十五、对新引进和设立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等金融机构以及融资担保、融资租赁、消费信贷、第三方支付、典当、小额贷款等非金融机构,地方各级政府通过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十六、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区内外旅行社开展的旅游包机业务,地方各级政府通过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对从事以农家乐、牧户游为主题的旅游项目,免收自治区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十七、对获得国家3A级以上和国家标准化试点的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争取列入国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并享受相应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十八、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审批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十九、从事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技术、数字内容、电子商务、生物技术等的高技术服务企业和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服务业企业,经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十、经自治区民政部门认定,功能设施达到自治区级示范标准的社会力量新办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由自治区财政按照每张床位(30平方米含公共设施)给予6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并给予每张床位每月300元的运营经费补贴。对教育部门批准社会力量新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予免税。对新办从事物业服务及家庭保洁、卫生保健、养老扶助、病人看护、家务管理、婴幼儿看护等的家庭服务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现将直销企业采取直销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二、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本公告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3-01-17增值税全国
Q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称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现将部分航空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列明的航空公司总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除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自总机构所在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之日起,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2〕8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2012年9月1日起,按《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2〕8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上述航空公司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四、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2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航空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doc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3-01-14增值税全国
Q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

A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对《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2〕1167号)附件3《全市统一的酒及酒精和相关产品扣除标准表》,增补产品类型为高粱、玉米、小麦、小米、麸皮、稻壳6种粮食酿制的粮食白酒的全市统一扣除标准(见附件)。二、本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特此公告附件:增补的酒及酒精产品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3-01-06增值税北京
Q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期间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问题,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以印发。    附件: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2-12-31增值税全国
Q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A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本文中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继续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完善投资性黄金相关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熊猫普制金币是指由黄金制成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法定货币:1.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2.生产质量为普制,3.正面主体图案为天坛祈年殿,并刊国名、年号。背面主体图案为熊猫,并刊面额、规格及成色。规格包括1盎司、1/2盎司、1/4盎司、1/10盎司和1/20盎司,对应面额分别为500元、200元、100元、50元、20元。黄金成色为99.9%。二、纳税人的具体条件以及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三、文到之日前,纳税人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在今后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或者按规定办理退库。纳税人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免税,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追回的,不予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2-12-28增值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A
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见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2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2-12-13增值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

A
为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需要,现就税务机关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申请表的修改问题公告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的附件1即《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的“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中增加“已缴纳增值税”和“增值税税率”两栏,详见附件。附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2-12-06增值税全国
Q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建筑图纸审核服务、环境评估服务、医疗事故鉴定服务,按照“鉴证服务”征收增值税,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文印晒图服务按照“设计服务”征收增值税,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按照“信息系统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公司的,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对注册在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仓储和装卸搬运服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自2012年11月1日起,对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四、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属于试点纳税人的,对其转让电影版权免征增值税。  五、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往返台湾、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台湾、香港、澳门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试点纳税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上述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六、长途客运、班车(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停靠站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地铁、城市轻轨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五)项第2款规定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上述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七、船舶代理服务属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国际船舶代理服务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船舶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以及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等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第三条相应废止。  八、《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中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九、本通知除第三条另有规定外,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2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2-12-04增值税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A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规定,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分别简称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本公告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二、申报资料及管理(一)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申报期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件1)、《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数据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其纸介质申报表按照各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二)缴纳义务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其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附件2),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三)上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缴纳义务人应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作为备查资料。备查资料由缴纳义务人留存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三、申报期限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四、本公告自规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2.《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及填表说明3.《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及填表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2-12-04增值税全国
Q

关于国税机关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A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精神,保障“营改增”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2年12月1日起我省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停止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启用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三、持我省核发的有效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可以在省内国税机关货运专用发票代开窗口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四、省内个体运输户和外省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我省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可以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一)从事货物运输的应办营业执照而未办的浙江省内个人(个体工商户)凭《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及身份证可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二)外省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改为《道路运输证》),可在我省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五、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并声明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是真实有效的,连同下列资料,到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一)《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二)承包、承租车辆、船舶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及出包、出租方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三)承运人自有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四)承运人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者托运单等其它证明。上述资料中的(二)、(三)项仅在第一次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提供。本条所称的车辆、船舶的有效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本条所称的运输单位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是指《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六、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国税机关货运专用发票代开窗口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并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七、本《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2-11-29增值税浙江
Q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问题的通知

A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确保我省新旧税制平稳过渡,保证“营改增”后税务机关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一、临时税务登记证申请1.从事货物运输业应办营业执照而未办的浙江省内个人(个体工商户)可以凭《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以下统称《营运证》)及身份证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2.浙江省外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及《营运证》,可在我省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二、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办理1.各地国税机关应简化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办理。对于应办临时税务登记证而未办的纳税人,可以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延伸点在纳税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一并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编码规则沿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意见》(浙国税征〔2005〕24号)规定的编码规则,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延伸服务点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时,可以只打印并颁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2.持《营运证》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其登记证件有效期不得超过《营运证》的有效期限。三、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1.持有效临时税务登记证的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可以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国税发〔2012〕150号)规定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2.持省内核发税务登记证的小规模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可以在省内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窗口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征收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各地国税机关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征收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时,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应分户征收,对非本辖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使用统一的特殊纳税户(或者临商户)征收。各地国税机关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准确填写完税凭证号码及纳税人信息,不得省略。五、其他事项为了适应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自开票和代开票发票填写内容口径的一致性,《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浙国税发〔2012〕150号)中费用项目金额的口径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不一致,请在代开发票时注意数据换算。各地国税机关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2-11-27增值税浙江
Q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延伸服务点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A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为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推进我省货物运输业的发展,根据我省货物运输业现状和“营改增”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际需求,省局在研究分析货物运输业原有管理方式和代开模式的基础上,决定在全省各地设置部分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延伸服务点(以下简称延伸服务点),服务和方便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加强对延伸服务点的管理,省局制定了《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延伸服务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1.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根据本地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规模、分布、结构和征管工作需要,按照“方便纳税人、降低征管成本、确保营改增工作平稳过渡”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延伸服务点,努力做到布局合理、设置科学、可靠安全。延伸服务点实际运行后,要定期对运行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对延伸服务点作适当整合。2.各级国税机关应提前做好延伸服务点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办公设施、网络接驳、专用设备、人员配备等,务必在11月底前全面到位。各地设置的延伸服务点要在国税网站上公告,与“营改增”前原有代开点不一致的,要提前在原址张帖公告,告知纳税人新的代开服务点。3.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延伸服务点的管理和服务,定期对延伸服务点的工作纪律、服务规范、业务办理、资料保管等进行检查。要加强对延伸服务点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要加强延伸服务点的工作保障,根据延伸服务点的服务职能、服务项目、工作量和工作负荷等,配备合理的工作人员和设施设备,落实办公经费,保证延伸服务点的正常运转。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延伸服务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货物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切实加强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延伸服务点的管理,加强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延伸服务点,是指国税机关设置在办税服务厅以外的,为纳税人提供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服务内容的服务窗口。第三条各地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延伸服务点的名称统一为:XX国家税务局XX办税服务厅XX服务点,或XX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XX服务点(以下简称“延伸服务点”)。延伸服务点作为各级办税服务厅的延伸服务窗口,日常管理归口当地办税服务厅管理,业务受相关部门具体指导。第四条延伸服务点的服务内容是为货物运输业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代征税款。条件许可,管理和服务资源有保障的地方,可根据纳税人需求,适当或逐步增加部分服务内容,但增加的服务内容必须符合相关业务的规范条件和要求,并严格执行各项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第五条延伸服务点要加强代开业务的管理,按照省局制定的《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要求,设置专用发票代开岗和税款征收岗,并配备相应人员,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为纳税人代开货运专用发票,采取税银联网划款、银行卡(POS机)划款、银行缴款等方式征收税款,并按规定及时进行税款汇总、上解和入库。第六条延伸服务点要加强对代开专用设备的管理,落实好各项保管制度,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器具的有关规定,保证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盘的安全。第七条延伸服务点要加强发票和票证的管理,发票和票证可由办税服务厅统一保管,统一执行出库、入库制度,也可以在延伸服务点单独设置库房或保险箱,用于存放空白发票、票证和已开具发票、票证的留存联次,并按规定做好发票、票证的领发、使用、结报和保管工作。第八条延伸服务点要加强信息系统的管理,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的要求,遵守信息安全相关规定,妥善保管系统账号和登陆密码,严禁非税务机关计算机连接国税内网。第九条延伸服务点的工作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并在显要位置予以公告。设置在物流企业或物流市场的延伸服务点,工作时间应尽量与市场保持一致,以方便纳税人。第十条延伸服务点应参照办税服务厅的基本要求,落实好各项规章制度。要认真执行政务公开制度,将有关办税流程、办税指南、工作纪律等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布。要畅通投诉渠道,公开全省统一咨询、投诉电话12366。要遵守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包括着装规范、仪容举止规范、接待规范、冲突处理、工作纪律和规范用语等,做到爱岗敬业、公正执法、业务熟练、服务规范、清正廉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2-11-27增值税
Q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

A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要求,我省从2012年12月1日零时完成新旧税制的转换,届时全省停止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和用途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第一联:记账联,承运人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受票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受票方记账凭证;第四联至第六联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使用。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纸张、式样、内容及防伪措施(一)使用专用的无碳复写纸。(二)发票规格为240mm×178mm。(三)发票各联次颜色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各联次的颜色依次为黑、绿、棕、红、灰和紫色。(四)发票内容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区、起运地、经由、到达地、费用项目及金额、运输货物信息、合计金额、税率、税额、机器编号、价税合计(大写)、小写、车种车号、车船吨位、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备注、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承运人(章)。(五)发票代码为10位,编码原则:第1-4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5-6位代表制版年度,第7位代表批次(分别用1、2、3、4表示四个季度),第8位代表票种(7代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第9位代表发票联次(分别用3和6表示三联和六联),第10位代表发票金额版本号(目前统一用“0”表示电脑发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六)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措施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四、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价格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价格一致。五、本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样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2-11-27增值税浙江
上一页4041424344下一页
| 2013-02-06
增值税
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3-01-29增值税内蒙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3-01-24增值税内蒙古
全国
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