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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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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提升纳税人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使用体验,结合前期全电发票试点情况,税务机关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升级。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4月1日起,在广东地区(不含深圳,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区分发票开具情形和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xxmh/。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三、广东省全电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1。四、广东省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广东省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五、新设立登记且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以及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调增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八、试点纳税人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九、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十、自2022年4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发票功能。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十一、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并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和领用部分加计的进项税额。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二)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十七、试点纳税人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在一个月内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电子专票销售额。十八、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十九、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特此公告。附件:1.全电发票样式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年3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3-29增值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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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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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四、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五、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七、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八、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十、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十一、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十二、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十三、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十四、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执行,其中,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十五、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摸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并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税务部门结合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情况,规范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六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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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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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信息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2〕5号),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2022年以“智慧税务助发展·惠企利民稳增长”为主题,连续第9年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加快推动智慧税务建设,大力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现将市局制定的《关于本市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22年上海市“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2年3月2日  关于本市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2〕5号,以下简称意见),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2022年以“智慧税务助发展·惠企利民稳增长”为主题,连续第9年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加快推动智慧税务建设,大力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现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就开展2022年本市春风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对税收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围绕构建常态化、长效化党史学习教育制度机制,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深入开展“春风行动”,推出系列改革创新举措,持续深化智慧税务建设,推动执法更规范、服务更便捷、监管更精准、风险更可控,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环境、服务“六稳”“六保”、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税务贡献,以实干实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行动内容  在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下,不折不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本市实际,细化落实并推出5大类20项80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诉求响应更及时  1.需求快速响应。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做好知识库地方知识的采集和更新,进一步提升日常运维的及时性、规范性、有效性。不断优化智能咨询系统功能,进一步扩大智能语音知识库覆盖面,提升智能语音响应速度和问题解答率。强化12366咨询数据的多维度分析和多场景运用,聚焦热点与难点问题,建立快速响应工作机制。拓展人工互动服务,通过同屏互动、音视频互动等方式辅导纳税人在线办理各类税费事项,进一步探索远程办理和依权分办。在电子税务局上线电子文书送达功能,实现“无接触”送达。逐步探索实现英语、日语、韩语等多语种智能交互语音咨询。    2.政策及时送达。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机制,依法运用税收大数据智能识别纳税人适用政策和办理需求,依托电子税务局、“一网通办”企业专属网页等精准推送政策信息、服务措施、信用风险、减税降费红利账单等,确保惠企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围绕政策解读、操作指引等内容,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制发纳税人学堂微视频、图解、动漫等纳税人缴费人喜闻乐见的宣传产品,通过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上海税务双微等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推进税费政策直达快享。  3.问题实时解决。逐步拓展征纳互动渠道,纳税人可就近通过智慧办税服务厅、税务社会共治点等场所获取征纳互动服务,实现征纳互动服务线上线下一体化。在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上全面实现电子印章功能,在出具的表证单书上自动套印,提升办税效率。    4.关注个性需求。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加强服务保障,优化线下服务流程,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优先办理服务。推进办税缴费软件适老化改造。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相关文件制发工作。强化政策宣传,优化完善申报系统,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减免手续。组建沪语、外语类服务团队,及时为纳税人提供咨询辅导。  (二)智慧办理更便捷  5.提升网办体验。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完成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清单事项上线。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供电子形式《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开具服务,实现票证接收、存储无纸化。结合本市全电票试点实施情况,完善电子税务局增值税申报比对功能,优化纳税人申报体验。优化完善本市环境保护税申报数据批量导入功能,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进一步扩大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试点范围。优化非居民扣缴企业所得税套餐式服务掌上办理,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业务。  6.拓展便利办税。建立由银行、楼宇、园区、行政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共同参与的税费服务社会共治体系。全面推广“全市通办+预约办事”线下服务模式。建立自助办税终端管理标准,优化完善自助办税终端功能,探索常用涉税业务融入市政府“一网通办”自助终端。推进传统办税服务厅向智慧办税服务厅转型,为纳税人提供智慧体验、智能识别、智慧导税、智慧办税、智慧宣传和智慧咨询等服务。  7.减少资料报送。拓展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覆盖面,围绕扩展范围、优化功能,持续优化企业纳税缴费“一件事”、残保金征缴“一件事”,以点带面推动系统集成服务水平。推动企业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表整合,进一步探索实现多税种“一次申报、一表提交、一次缴款”,降低企业税费缴纳成本。简并部分税种征期,进一步压缩办税次数、办税时间。  8.便利发票使用。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落实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的“首票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线上多渠道精准服务,同步提升线下网格化服务效能,显著优化纳税人体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向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9.提速退税办理。持续提升纳税人出口退税办理体验,确保办理正常出口退税平均时间在6个工作日以内。按照“企业自愿,风险可控”的原则,制订备案单证无纸化试点方案,明确可选择电子化方式留存备案单证的试点范围、受理流程等各项要求。2022年内持续深入推进备案单证无纸化试点。依托电子税务局,探索多缴退税业务由税务机关自动推送退税提示提醒,纳税人在线办理确认、申请和退税。简化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和留抵退税申请流程,实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精准提示、数据免填。会同市商务部门将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数据落地“单一窗口”,助力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实现出口退税“免填报”功能,进一步提升智能化、便利化出口退税服务体验。  (三)分类服务更精细  10.助力大型企业。明晰大企业需求市区两级处理机制。落实跨区域大企业复杂事项协调机制和本市复杂涉税事项服务管理办法,持续收集并依申请协调解决企业复杂税费诉求,为大企业提供政策确定性服务。规范遵从合作协议签约及管理,试点开展税企数据互联互通,推动建立服务集团企业新模式。通过线上沟通渠道,实现大企业相关税收和优惠政策精准推送。为新入围千户集团配备首席联络员,切实发挥首席联络员作用,搭建税企沟通桥梁。  11.扶持中小企业。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制定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样式,确定服务试点范围。组织开展本市税务系统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主题服务月活动。推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一户一档”服务措施落实,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深化规范“银税互动”合作,安全高效助力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联合市区工商联持续推进“春雨润苗”专项行动,在税收宣传、专题培训、便捷办税等方面不断创新便民惠民举措,助力中小微企业行长远、稳发展。  12.完善缴费服务。及时梳理社保费缴费事项,明确办理要求、办理渠道、办理方式等缴费单位、缴费人应知应会的内容事项,并做好常态化更新完善。强化系统数据互联互通,探索推进网上申请退费业务。与人社部门共同加强对信息共享平台运行的监控和维护,实现减免政策自动享受,准确落地。以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等行业为重点,分级分类确定宣传辅导内容。推进土地出让金、土地闲置费、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水利建设基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非税收入项目自动预填申报,改善缴费人申报操作体验。针对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在电子税务局开发上线相应功能。全面实现用人单位各项社保缴费业务线上可办理。  13.服务个税汇算。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积极协调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活动,做好各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宣传辅导,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享受红利。运用税收大数据智能分析,完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提示提醒,引导纳税人如实准确申报。  (四)执法监管更公正  14.优化执法方式。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牵头推进长三角区域内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在特定事项中试点风险提醒、自查辅导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营造既有温度又有力度的税务执法环境。推进落实“首违不罚”制度。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严格落实各项依法组织税费收入规定,及时开展排查,杜绝发生征收“过头税费”的情况出现。    15.加强精准监管。深入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持续督促规范公正执法。严格按照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强化案头分析、自查辅导、分类处理,落实“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执法要求。加强数据共享,探索建设预案分析平台,深化六部门协作,常态化打击“三假”,依法查办重点领域涉税大要案,发挥稽查溢出效应。持续推进动态“信用+风险”体系应用范围,实现对纳税人的分类分级管理。  16.保障合法权益。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落实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更好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深化公职律师全市响应机制,组织公职律师运用和解、调解等法律救济途径,积极参与涉税争议化解,为涉税争议解决提供法律支持。探索建立权益保护工作室,畅通诉求有效收集、快速响应和及时反馈渠道。  (五)税收共治更聚力  17.推进部门联动。加强同口岸执法部门的数据共享,优化“单一窗口”和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服务功能,在本市进一步深化应用出口退税申报“免填报”。会同残联、人社部门和市大数据中心,从优化体验度、便捷度出发,进一步优化提升系统功能,方便企业办理残疾人安置情况认证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持续优化非税收入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减轻缴费人缴费办证相关资料报送负担。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公共数据共享管理的工作要求,依托上海市大数据中心数据资源平台积极做好数据共享交换相关工作。   18.深化国际协作。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持续做好国别税收信息研究工作,加强境外税收信息收集与研究,把握最新政策动态,做好跟踪和更新,配合税务总局做好英国投资税收指南的更新和发布。全面筛查以利润分配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政策享受情况,做好统计、分析和案例收集,加大政策宣传和政策服务的针对性。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一带一路”税收宣传辅导,分析、总结本市“走出去”企业发展现状及特点,做好全年跨境税收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的总结分析,不断提升税收服务水平。  19.促进社会协同。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研究制定出台相关措施,支持第三方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开展涉税服务虚假宣传及广告信息专项治理,帮助纳税人降低选择涉税专业服务的风险。曝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警示震慑效应,促进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秩序。根据税收重点工作以及日常税费服务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纳税人提供辅助性办税、宣传、咨询等税收志愿服务。全面推行税务帮办制度,建立线上、线下帮办工作机制,持续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度。  20.拓展信用应用。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主动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线上办理渠道进行纳税信用修复。按照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适用的修复标准,进一步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跨部门合作力度,探索推动相关部门在出台政策时引入纳税信用级别信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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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陆路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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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现将陆路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通知如下:一、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运,从铁路转关运输直达离境地口岸(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二、政策适用范围(一)启运港。启运港为陕西省西安国际港务区铁路场站。(二)离境港。离境港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港(包括防城港区、钦州港区、北海港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霍尔果斯铁路口岸。(三)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运输企业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运输工具为火车班列或铁路货车车辆。(四)出口企业。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失信企业除外)。海关总署定期向税务总局传送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名单(失信企业除外),企业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定期传送变化企业名单。税务总局根据上述名单等信息确认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五)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三、办理流程(一)启运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从启运港启运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二)海关总署按日将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加启运港退税标识)通过电子口岸传输给税务总局。(三)出口企业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出口企业首次申请办理退税前,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启运港退税备案。(四)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信息、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和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五)启运港启运的出口货物自离境港实际离境后,海关总署按日将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传送至税务总局,税务总局按日将已退税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反馈海关总署。(六)货物如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启运地海关应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由海关总署向税务总局提供相关电子数据。上述不再出口货物如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出口企业应补缴税款,并向启运地海关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证明。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但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仍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货物,除因不可抗力或属于上述第(六)项情形且出口企业已补缴税款外,视为未实际出口,税务机关应追缴已退税款,不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七)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核销或调整已退税额。四、各地海关、税务部门应加强沟通,建立联系配合机制,互通企业守法诚信信息和货物异常出运情况。各地财政、海关和税务部门要密切跟踪启运港退税政策运行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税政司、海关总署综合司及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五、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2-28退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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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印发关于降本增效促进市场主体发展20条帮扶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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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降本增效促进市场主体发展20条帮扶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2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降本增效促进市场主体发展20条帮扶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落实减税降费、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关于降本增效促进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赣府发〔2022〕2号印发),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支持和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特制定以下帮扶措施。  一、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一)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按照国家规定延续实施2021年到期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税降费政策,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继续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15万元、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在2020年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等政策。(责任单位: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资源和环境税处、非税收入处、收入规划核算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继续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和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的政策。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继续落实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相应扣除附加税费计税依据的政策。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非税收入处)  (三)支持市场主体培育壮大。对餐饮、零售、旅游、交通客运等特殊困难行业加大阶段性税收减免力度。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对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的非国有房屋业主,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将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相关租凭合同印花税,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落实对物流企业自有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责任单位: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  (四)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换算税率单独计税,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临时性补助、奖金及单位发给个人的预防药品等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个人所得税处)  (五)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将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以及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按国家规定最高定额或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将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按国家规定最高定额或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非税收入处)  (六)延续社保费及非税优惠政策。按照国家部署,继续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小微企业2022年工会经费,继续实行先征收后全额返还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社会保险费处、非税收入处)  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七)简化企业开办流程。为企业开办提供套餐式服务,企业开办时信息确认、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含税务UKey发放)、发票领用等事项集成式、一次性办结;压缩发票申领时间,将企业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进一步压缩至0.5个工作日内。协同推进“一网通办”,新办企业通过市场监管部门“一网通办”平台设立登记并申领发票的,不再重复进行身份核验。(责任单位: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货物和劳务税处、纳税服务处)  (八)便利企业跨省办理涉税事项。积极推行跨省电子缴库,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缴费人跨区域办理税费业务。根据税务总局部署,简化企业跨省迁移办理程序,基本实现资质异地共认,便利生产要素合理流动。(责任单位:收入规划核算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九)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范围。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清单至233项,除法律规定和需线下实物交付的外,办税缴费事项实现100%“非接触式”办理。拓展“赣服通”税务专区办理事项至56项。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开展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工作,实现24小时在线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全电发票服务。推广不动产登记税务区块链应用,2022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不动产登记涉税业务全流程信息实时共享,不动产登记办税“网上(掌上)办理”。扩大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覆盖面,将56种税务文书纳入电子送达范围;在部分地区试点涉税事项全流程电子化审批。(责任单位: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财产行为税处)  (十)推进税费种合并申报。整合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实现多税费“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在全面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基础上,探索整合企业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表,压减年纳税缴费次数至4次。(责任单位: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资源和环境税处、非税收入处、收入规划核算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十一)精简优惠政策享受流程。推行惠企政策兑现“免申即享”“即申即享”和“承诺兑现”,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明确全省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以及办理流程、时限,提高困难减免税办理的确定性。(责任单位: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资源和环境税处、非税收入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十二)持续压缩退税办理时间。根据税务总局部署,进一步精简出口退税涉税资料报送、简化退税办理流程,推进电子化方式留存出口退税备案单证;南昌、九江、赣州和赣江新区退税业务平均办结时限提速至2-6.5个工作日,即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即征即退税业务平均2个工作日内办结、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平均4.5个工作日内办结、正常出口退税平均4.5个工作日内办结、误收多缴退税、汇算多缴退税平均6.5个工作日办结。其他设区市相应退税业务平均办结时限提速至6-8个工作日。(责任单位:货物和劳务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收入规划核算处)  (十三)服务市场主体“走出去”。加快国别投资税收指南的更新,加强市场主体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的宣传和落实,辅导“走出去”企业正确计算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压缩《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审批办理时间,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平均5个工作日。建立重点企业“订单式”服务和专人专管服务模式,重点解决好投资国税收政策不熟悉、境外重复征税、国际税收纠纷等问题。(责任单位:国际税收管理处)  三、优化税务执法和监管  (十四)推行“首违不罚”清单制度。落实税务总局第二批“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并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实现违法信息自动提醒、处罚流程全程网上办、处罚结果实时传递。(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稽查局)  (十五)精准实施税务监管。建立以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为核心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避免重复检查,减轻纳税人缴费人负担,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建立健全个人股权转让等事项登记环节“先税后证”制度。(责任单位:第三税务分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个人所得税处、稽查局)  (十六)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方式。试行为“五新”(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新产品)企业提供政策确定性及预约裁定服务;对涉及“五新”企业的税收风险应对任务,以实施风险提醒服务为主,由企业自行纠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责任单位:第三税务分局、各税费种管理部门)  四、完善落实机制  (十七)实施网格化宣传辅导。进一步完善“一把手牵头抓总、其他局领导分片包干、管理员包保到户”的网格化管理工作责任制,通过“一对一”辅导、税企座谈、专题培训等形式,广泛开展惠企政策培训辅导工作;开展“政策找人”专项行动,依托纳税人标签体系,通过电子税务局、“赣税行”掌上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确保不漏一户一人,帮助纳税人缴费人熟知政策内容、熟练办理业务。(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各税费种管理部门)  (十八)保障惠企政策“应享尽享”。开展惠企政策“应享尽享”排查活动,利用税收大数据智慧服务平台,实现惠企政策疑点数据系统自动扫描分析推送、限时处理和反馈的全过程闭环管理,确保纳税人缴费人税费优惠政策应享尽享。(责任单位:第三税务分局、督察内审处、各税费种管理部门)  (十九)开展“万名税干访万企”活动。2022年3月底前,在全省税务系统组织万名税务干部,深入走访万户纳税人缴费人,送服务、问需求、解难题,积极开展税费政策宣讲辅导,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诉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处、党建工作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各税费种管理部门)  (二十)加强纳税人缴费人权益保护。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探索建设“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安排公职律师参与税费政策咨询和税费争议化解,运用“枫桥经验”完善税费争议解决机制。(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办公室、纳税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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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2A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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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2022年,我国进出口税则税目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进行了同步转版,结合进出口税则及海关商品编码等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2A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100.16.92.60)“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并将文库及时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2-21下载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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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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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各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落实,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按照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北京市税务工作会议的安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2〕5号),结合北京市税务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对税收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围绕构建常态化、长效化党史学习教育制度机制,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2022年北京市税务系统以“智慧税务助发展·惠企利民稳增长”为主题,连续第9年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推出系列改革创新举措,持续深化智慧税务建设,推动执法更规范、服务更便捷、监管更精准、风险更可控,坚持依法组织税费收入原则,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税收监管,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环境、服务“六稳”“六保”、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税务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行动内容  (一)诉求响应更及时  1.需求快速响应。落实税务总局关于2022年度全国纳税人缴费人需求调查相关工作,准确掌握纳税人缴费人共性需求,持续优化改进管理和服务工作。整合优化知识库,依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协助推进知识库在全国共享共用,助力基本实现全国咨询“一线通答”。优化升级12366智能咨询功能,完善智能咨询知识库,提高智能咨询的解答准确率,加快推动咨询服务向以24小时智能咨询为主转变。强化12366咨询数据的多维度分析和多场景运用,聚焦减税降费政策出台、重大改革推进和社会关注热点,及时研究提出改进建议,快速响应纳税人缴费人诉求。探索远程咨询和办税辅导新模式,纳税人缴费人可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平台等远程发起税费咨询求助,实现“办问协同”。进一步推动涉税文书电子化推送,逐步实现“无接触”送达。  2.政策及时送达。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机制,完善税费政策宣传辅导标签体系,实现税费优惠政策的系统集成、精准定位、智能推送,帮助纳税人缴费人便捷了解政策。增加贴近实操的政策解读、操作指南等推送内容,开发图片、短视频、动漫等更加直观的新媒体产品,拓宽微信、抖音、税企沟通平台等推送接收渠道。  3.问题实时解决。积极拓展征纳互动平台、自助办税终端、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等纳税人端税费办理渠道的征纳互动服务,实时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收扣缴客户端,探索启用主管税务机关电子印章,在出具高频的表证单书上自动套印,提升办税效率。  4.关注个性需求。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加强服务保障,优化线下服务流程,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优先办理服务。推进办税缴费软件适老化改造。明确本地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以及办理流程、时限,提高困难减免税办理的确定性。结合本地纳税人缴费人群体特征,组建由税务人员、志愿者组成的民族语言、方言和外语等服务团队,消除语言沟通障碍。  (二)智慧办理更便捷  5.提升网办体验。扩大“非接触式”服务范围,持续拓展办税缴费网上办事项清单。推广税收完税证明线上开具,提升税收票证获取便利性。完善电子税务局增值税申报比对功能,优化异常申报在线提示提醒事项内容。增加环境保护税申报数据批量导入功能,纳税人填报完成后即可线上提交。扩大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试点范围。完善非居民企业电子税务局在线导办功能。  6.精简办理流程。依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对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依托税收大数据自动确定最高开票限额,并以动态管理为主、纳税人申请调整为辅,大幅简化发票申领流程、环节和相关文书。依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推动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申报、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以及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等4个事项由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简化事项办理程序。落实税务总局发布的第一批全国通办税费事项清单,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缴费人跨区域办理税费业务。落实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企业涉税涉费事项跨省迁移办理程序的措施办法,基本实现资质异地共认,便利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建立“区块链+场景应用”协同联动机制,推进“长安链”在不动产登记方面的应用,实现数据自动上链、多方共享。  7.减少资料报送。依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将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由事前备案改为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进一步减少纳税人报送资料,简化办理流程。开展整合企业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表,进一步统一不同税种征期、减少纳税人申报和缴税的次数。落实税务总局发布的第二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进一步减少纳税人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8.便利发票使用。落实税务总局关于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相关工作。落实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民航等领域发票电子化方案,提高社会满意度。深化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的“首票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线上多渠道精准服务,同步提升线下网格化服务效能,显著优化纳税人体验。完善电子发票服务保障体系,税务机关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向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9.提速退税办理。进一步精简出口退税涉税资料报送、简化退税办理流程,将我市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由7个工作日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推进电子化方式留存出口退税备案单证。依托电子税务局,探索多缴退税业务由税务机关自动推送退税提示提醒,纳税人在线办理确认、申请和退税。  (三)分类服务更精细  10.助力大型企业。提供大企业税收确定性服务,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提升大企业纳税人满意度。试点开展大企业集团遵从评价,根据企业集团遵从度,提供差异性服务和管理措施。开展千户集团总部涉税数据信息非接触式上报和自动审核,降低大企业集团办税成本,提升纳税人服务体验。通过线上沟通渠道,适时推送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开展政策宣传,助力企业及时、准确掌握政策。与部分遵从意愿强、遵从能力高的大企业集团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提供定制服务。  11.扶持中小企业。落实小微企业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推送服务相关工作,帮助纳税人算清算细减税降费红利账。按照国务院部署,组织开展税务系统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主题服务月活动。推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一户一档”服务措施落实,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深化规范“银税互动”合作,安全高效助力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12.完善缴费服务。发布社保费缴费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办理流程、办理方式、办理时限以及需提交的资料。推广社保退费申请网上受理,让缴费人“少跑路”。加强与人社、医保等相关部门数据共享,落实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人群分类资助参保缴费政策。以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等行业为重点,开展社保费政策进企业、进车间、进工地宣传和缴费服务活动。依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规范和优化电力能源类、土地出让类等非税收入征缴流程,落实相关缴费指引工作,提高办理缴费业务的便利度。依照北京非税收入项目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的实际情况,推进土地出让金、土地闲置费、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等非税收入项目自动预填申报,改善缴费人申报操作体验。  13.服务个税汇算。积极协调动员社会力量,发挥涉税行业协会作用,组织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活动,做好各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宣传辅导,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享受红利。依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对灵活就业自行缴纳社保费的纳税人,优化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的填报方式,提升纳税人的填报体验。依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运用税收大数据智能分析,完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提示提醒,引导纳税人如实准确申报。依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协调组织开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数据备份测试工作。  (四)执法监管更公正  14.优化执法方式。推进京津冀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行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温度又有力度。落实税务总局推出的第二批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实现违法信息自动提醒、处罚流程全程网上办、处罚结果实时传递。坚持依法组织税费收入原则,坚决不收“过头税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15.加强精准监管。深入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持续督促规范公正执法。推进税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拓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范围,规范双随机的方式方法,提高监管效率。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严厉精准查处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安全,为守法守规纳税人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推进动态“信用+风险”税务监控,简化无风险和低风险企业的涉税业务办理流程,提醒—8—预警或直接阻断高风险企业的涉税业务办理,依托大数据分析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效能。  16.保障合法权益。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制发权益性审核操作办法,更好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推动建设“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开展涉税争议咨询、组织调解、出具意见等法务活动,推动争议化解,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五)税收共治更聚力  17.推进部门联动。深化税务、海关两部门数据共享,优化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进一步扩大出口退税申报“免填报”范围。结合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加强与各级残联的双向数据共享,优化残疾人保障金申报表单,方便企业办理残疾人安置情况认证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北京实际情况,依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推进土地出让金、土地闲置费、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等项目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减轻缴费人缴费办证相关资料报送负担。完善涉税数据共享机制,拓展数据获取渠道,推进数据共享共用,提高数据的利用效能。  18.深化国际协作。持续加强国别(地区)税收信息研究工作,优化“一带一路”相关税收政策资讯服务,分批次更新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走出去”纳税人了解相关国家(地区)税制等信息,防范和规避跨境投资税收风险。落实税收协定,为纳税人跨境经营提供税收确定性,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针对符合享受以利润分配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情况,向纳税人精准推送提示提醒信息,帮助境外投资者应享尽享优惠政策。  19.促进社会协同。制定出台相关措施,支持第三方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结合2021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工作,与北税协一起,选出一批具有涉税专业特长的中介机构向社会推送。开展涉税服务虚假宣传及广告信息专项治理,帮助纳税人降低选择涉税专业服务的风险。曝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警示震慑效应,促进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秩序。  20.拓展信用应用。依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落实关于税务领域公共信用目录相关工作,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1号),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引导市场主体及时纠正自身涉税违规行为,强化纳税人信用意识。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修复信用。进一步优化守信激励措施,为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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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实施战疫情促复工稳增长18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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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税务局,省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做好一季度经济稳增长工作10条措施,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全省复工复产稳增长,省局研究制定了18条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讲政治、讲大局、讲担当,坚持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并举,采取有力有效举措,认真抓好落实。一、精准帮扶企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困难的省内企业,依规免征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水利建设基金,减轻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税费负担。二、扶持小微企业。全面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税费政策,继续执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和减征增值税政策,及时落实国家陆续出台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新政,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三、促进居民消费。全面落实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政策,减轻个人税收负担,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促进消费持续恢复和升级。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将新能源企业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延续至2022年年底。四、支持出口贸易。有针对性加强出口退税政策辅导,积极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精简涉税资料报送,简化办理流程,将全省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由7个工作日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确保企业对相关政策应知尽知、便捷服务应享尽享,全力服务稳外贸。五、助力疫情防控。继续对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补助、奖金及单位发给个人的预防药品等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落实,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2022年6月30日。六、推动创新发展。认真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延续执行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政策,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持续采取有力措施,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全面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依法为制造业等企业加快办理退税,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七、服务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的税务管家要全面落实工作指引,创新服务方式,尽心尽责助力项目尽快复工复产。要按照常态化推进、精细化服务、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做好重点项目“税务管家”工作,全力满足重点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秦创原企业的个性化服务需求,提升服务质效,推动以高质量项目支撑高质量发展。八、延长申报期限。延长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申报期限,经税务总局同意,对西安、延安、西咸新区的所辖纳税人2022年1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月30日,咸阳、商洛所辖纳税人2022年1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月25日。九、优化税费申报。因疫情管控影响不能在法定申报期限内申报的纳税人缴费人,可登录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先行提供电子附列资料,按相关规定预缴税款,后续补充相关纸质资料。对因疫情影响的中、高风险地区纳税人在2022年1月份申报期内未进行纳税申报,在2022年2月份被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省局进行数据运维。十、改进办税方式。充分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办税安全,大力推行“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引导纳税人采取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方式办理税费业务。疫情趋缓前,对前来大厅办理实名办税业务,暂不进行“刷脸”验证。十一、拓展办税渠道。按照疫情防控期间纳税服务工作要求和办税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应急服务指引,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人员不能充分到岗的西安、西咸、咸阳、省二分局等四家单位,采取邮寄办、预约办、应急办、税企联络员办、跨区授权办等方式,为纳税人缴费人办理相关税费业务。十二、落实缓缴政策。严格落实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同时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煤电供热企业缓缴部分税费。对因资金困难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十三、推行柔性执法。对受疫情影响的中高风险地区纳税人,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按规定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也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同时全面落实“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彰显税务执法的温度。十四、保障发票供应。定期统计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增值税发票库存和需求量,对发票库存量较少、用票紧张的区域,统筹协调进行跨区域调拨,同时组织印制厂家提前配送,确保复工复产期间发票供应充足。十五、节假日服务不打烊。为了适应今年春节期间企业员工就地过年、生产经营不停的特殊情况,全力满足我省纳税人缴费人疫情缓解后的办税缴费需求,全省税务系统继续坚持节假日服务不打烊,各地办税服务大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服务渠道将在春节期间保持正常运转,确保“人在岗、网不断、票能领、事能办”。十六、深化“银税互动”会同“银税互动”签约银行全力做好普惠业务金融服务保障工作,开辟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企业优先提供保障,全面满足防控企业融资需求。联合签约银行认真执行疫情期间小微企业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最大限度做到能延尽延,以实际行动保障企业资金链不中断,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十七、强化监测分析。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增值税发票开票数据、税收入库数据等信息,动态监控我省疫情严重地区复工复产数据,借助税收数据及时分析企业复工复产情况、政策落实情况,为地方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十八、狠抓工作落实。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统筹全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有关部署,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分解任务、细化措施、压实责任,一手抓牢疫情防控,一手抓紧政策落实,积极担当作为,助力稳增长和高质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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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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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落实,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税务总局决定,2022年以“智慧税务助发展·惠企利民稳增长”为主题,连续第9年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首批推出5大类20项80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后续再适时推出若干举措。通过开展“春风行动”,加快推动智慧税务建设,大力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坚持依法组织税费收入原则,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税收监管,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对税收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围绕构建常态化、长效化党史学习教育制度机制,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深入开展“春风行动”,推出系列改革创新举措,持续深化智慧税务建设,推动执法更规范、服务更便捷、监管更精准、风险更可控,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环境、服务“六稳”“六保”、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税务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二、行动内容(一)诉求响应更及时1.需求快速响应。组织开展2022年度全国纳税人缴费人需求调查,深入分析调查结果,准确掌握纳税人缴费人共性需求,持续优化改进管理和服务工作。整合优化知识库,推进知识库在全国共享共用,基本实现全国咨询“一线通答”。优化升级12366智能咨询功能,完善智能咨询知识库,提高智能咨询的解答准确率,加快推动咨询服务向以24小时智能咨询为主转变。强化12366咨询数据的多维度分析和多场景运用,聚焦减税降费政策出台、重大改革推进和社会关注热点,及时研究提出改进建议,快速响应纳税人缴费人诉求。探索远程咨询和办税辅导新模式,纳税人缴费人可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平台等远程发起税费咨询求助,实现“办问协同”。进一步推动涉税文书电子化推送,逐步实现“无接触”送达。2.政策及时送达。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机制,完善税费政策宣传辅导标签体系,实现税费优惠政策的系统集成、精准定位、智能推送,帮助纳税人缴费人便捷了解政策。增加贴近实操的政策解读、操作指南等推送内容,开发图片、短视频、动漫等更加直观的新媒体产品,拓宽微信、抖音、税企沟通平台等推送接收渠道。3.问题实时解决。积极拓展征纳互动平台、自助办税终端、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等纳税人端税费办理渠道的征纳互动服务,实时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收扣缴客户端,探索启用主管税务机关电子印章,在出具高频的表证单书上自动套印,提升办税效率。4.关注个性需求。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加强服务保障,优化线下服务流程,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优先办理服务。推进办税缴费软件适老化改造。明确本地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以及办理流程、时限,提高困难减免税办理的确定性。结合本地纳税人缴费人群体特征,组建由税务人员、志愿者组成的民族语言、方言和外语等服务团队,消除语言沟通障碍。(二)智慧办理更便捷5.提升网办体验。扩大“非接触式”服务范围,持续拓展办税缴费网上办事项清单。试点推广税收完税证明线上开具,提升税收票证获取便利性。完善电子税务局增值税申报比对功能,优化异常申报在线提示提醒事项内容。增加环境保护税申报数据批量导入功能,纳税人填报完成后即可线上提交。扩大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试点范围,逐步实现全国推广上线。在具备电子税务局移动端的地区实现非居民扣缴企业所得税套餐式服务掌上办理,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业务。6.精简办理流程。对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依托税收大数据自动确定最高开票限额,并以动态管理为主、纳税人申请调整为辅,大幅简化发票申领流程、环节和相关文书。推动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申报、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以及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等4个事项由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简化事项办理程序。发布第一批全国通办税费事项清单,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缴费人跨区域办理税费业务。研究制定简化企业涉税涉费事项跨省迁移办理程序的措施办法,基本实现资质异地共认,便利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开展不动产登记区块链应用试点,进一步推动不动产登记税费信息共享,减轻纳税人缴费人提交资料负担,缩短办理时间。7.减少资料报送。将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由事前备案改为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进一步减少纳税人报送资料,简化办理流程。开展整合企业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表试点,进一步统一不同税种征期、减少纳税人申报和缴税的次数。发布第二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进一步减少纳税人需提交的证明材料。8.便利发票使用。配合司法部做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相关工作。制定铁路、民航等领域发票电子化方案并组织实施,提高社会满意度。深化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的“首票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线上多渠道精准服务,同步提升线下网格化服务效能,显著优化纳税人体验。完善电子发票服务保障体系,税务机关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向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9.提速退税办理。进一步精简出口退税涉税资料报送、简化退税办理流程,将全国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由7个工作日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推进电子化方式留存出口退税备案单证。依托各地电子税务局,探索多缴退税业务由税务机关自动推送退税提示提醒,纳税人在线办理确认、申请和退税。(三)分类服务更精细10.助力大型企业。提供大企业税收确定性服务,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提升大企业纳税人满意度。试点开展大企业集团遵从评价,根据企业集团遵从度,提供差异性服务和管理措施。试点开展税企数据互联互通,降低大企业集团办税成本,提升纳税人服务体验。通过线上沟通渠道,适时推送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开展政策宣传,助力企业及时、准确掌握政策。与部分遵从意愿强、遵从能力高的大企业集团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提供定制服务。11.扶持中小企业。扩大小微企业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推送服务试点范围,帮助纳税人算清算细减税降费红利账。按照国务院部署,组织开展税务系统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主题服务月活动。推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一户一档”服务措施落实,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深化规范“银税互动”合作,试点在税务和银保监部门间实现数据直连,安全高效助力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12.完善缴费服务。发布社保费缴费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办理流程、办理方式、办理时限以及需提交的资料。推广社保退费申请网上受理,让缴费人“少跑路”。加强与人社、医保等相关部门数据共享,落实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人群分类资助参保缴费政策。以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等行业为重点,开展社保费政策进企业、进车间、进工地宣传和缴费服务活动。规范和优化电力能源类、土地出让类等非税收入征缴流程,编制相关缴费指引,提高办理缴费业务的便利度。推进土地出让金、土地闲置费、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水利建设基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非税收入项目自动预填申报,改善缴费人申报操作体验。13.服务个税汇算。积极协调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活动,做好各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宣传辅导,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享受红利。对灵活就业自行缴纳社保费的纳税人,优化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的填报方式,提升纳税人的填报体验。运用税收大数据智能分析,完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提示提醒,引导纳税人如实准确申报。优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数据备份功能,使扣缴义务人在更换设备后恢复数据更加便利。(四)执法监管更公正14.优化执法方式。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在部分地区推行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试点,让执法既有温度又有力度。推出第二批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实现违法信息自动提醒、处罚流程全程网上办、处罚结果实时传递。坚持依法组织税费收入原则,坚决不收“过头税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15.加强精准监管。深入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持续督促规范公正执法。推进税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拓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范围,规范双随机的方式方法,提高监管效率。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严厉精准查处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安全,为守法守规纳税人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试点推进动态“信用+风险”税务监控,简化无风险和低风险企业的涉税业务办理流程,提醒预警或直接阻断高风险企业的涉税业务办理,依托大数据分析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效能。16.保障合法权益。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制发权益性审核操作办法,更好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将“枫桥经验”应用于税收实践,推动建设“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开展涉税争议咨询、组织调解、出具意见等法务活动,推动争议化解,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五)税收共治更聚力17.推进部门联动。深化税务、海关两部门数据共享,优化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进一步扩大出口退税申报“免填报”范围。结合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加强与各级残联的双向数据共享,优化残疾人保障金申报表单,方便企业办理残疾人安置情况认证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推进土地出让金、土地闲置费、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项目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减轻缴费人缴费办证相关资料报送负担。完善涉税数据共享机制,拓展数据获取渠道,推进数据共享共用,减少纳税人缴费人重复报送。18.深化国际协作。持续加强国别(地区)税收信息研究工作,优化“一带一路”相关税收政策资讯服务,分批次更新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走出去”纳税人了解相关国家(地区)税制等信息,防范和规避跨境投资税收风险。扩大和完善税收协定网络,推动与更多国家(地区)开展税收协定谈签工作,为纳税人跨境经营提供税收确定性,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降低纳税人在东道国的税收负担。针对符合享受以利润分配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情况,向纳税人精准推送提示提醒信息,帮助境外投资者应享尽享优惠政策。19.促进社会协同。制定出台相关措施,支持第三方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开展涉税服务虚假宣传及广告信息专项治理,帮助纳税人降低选择涉税专业服务的风险。曝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警示震慑效应,促进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秩序。20.拓展信用应用。编制税务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引导市场主体及时纠正自身涉税违规行为,强化纳税人信用意识。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修复信用。进一步优化守信激励措施,为守信纳税人在跨省迁移、发票使用、税收证明等事项办理时给予更多便利。实施《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三、工作要求(一)提升政治站位,加强党建引领。各级税务机关要秉承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的理念,对标纳税人缴费人所需所盼,努力在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各级税务局党委要压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春风行动”的推进落实与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结合起来、与加强党的建设结合起来、与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结合起来、与创建模范税务机关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形成各级党组织聚力推进、广大党员积极行动的良好局面。(二)坚持统筹推进,抓好贯彻落实。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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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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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度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维护正常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惩戒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诚信纳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第三条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统一规范、审慎适当的原则。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五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二章 失信主体的确定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下简称失信主体)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六)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九)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十)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十一)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第七条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确定其为失信主体。对移送公安机关的当事人,税务机关在移送时已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未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对税务处理决定或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确定其为失信主体。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告知文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二)拟确定为失信主体的事由、依据;(三)拟向社会公布的失信信息;(四)拟通知相关部门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提示;(五)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六)其他相关事项。对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当事人,还应当告知其拟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第九条当事人在税务机关告知后5日内,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税务机关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由当事人签章。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第十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税务局领导批准,税务机关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届满,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生效后,于30日内制作失信主体确定文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失信主体确定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二)确定为失信主体的事由、依据;(三)向社会公布的失信信息提示;(四)相关部门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提示;(五)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六)其他相关事项。对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当事人,还应当包括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提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不包括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公告送达告知文书和确定文书的时间。第三章 信息公布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在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一)失信主体基本情况;(二)失信主体的主要税收违法事实;(三)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四)确定失信主体的税务机关;(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信息。对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税务机关不予公开。第十二条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向社会公布失信主体基本情况。失信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失信主体为自然人的,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与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涉案行为外,税务机关只向社会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失信主体信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也可以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归集各地税务机关确定的失信主体信息,并提供至“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开。第十四条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失信主体,在失信信息公布前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税务机关确认,不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情形的失信主体,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对按本办法规定确定的失信主体,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按照纳税信用管理规定,将其纳税信用级别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第十六条 对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向社会公布信息的失信主体,税务机关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失信惩戒措施。第十七条失信主体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税务机关在5日内停止信息公布。第四章 提前停止公布第十八条失信信息公布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一)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二)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三)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第十九条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诚信纳税承诺书。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诚信纳税承诺书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材料。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受理申请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税务局领导批准,准予提前停止公布;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税务局领导批准,准予提前停止公布。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提前停止公布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对不予提前停止公布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失信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前停止公布:(一)被确定为失信主体后,因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税务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二)五年内被确定为失信主体两次以上的。申请人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作出准予提前停止公布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停止信息公布。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可以组织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失信主体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参加信用培训,开展依法诚信纳税教育。信用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间以日计算的,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期间以年、月计算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本办法所称“以上、日内”,包含本数(级)。第二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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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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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本文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本公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二)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三)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开具相关管理工作,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开具、取得发票。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7.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1)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2)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当月起,不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后,出现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情形的,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的情形,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相关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重新申请办理退税事宜。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在对本地区上一年度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公示前,应会同本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再次核实纳税人受环保处罚情况。 四、纳税人从事《目录》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本公告“三”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选择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满足本公告“三”有关规定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五、按照本公告规定单个所属期退税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退税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退税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查,财政部门逐级复查后,由省级财政部门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出具最终复查意见。复查工作应于退税后3个月内完成,具体复查程序由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会同省级财税部门制定。 六、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发票开具、即征即退等事项的管理工作,保障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纳税事项。 七、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ensp,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ensp,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ensp,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除“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外同时废止,“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如执行完毕则不再调整,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超过6个月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则自本公告执行的当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则自6个月期满后的次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特此公告。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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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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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规范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制定了《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公告。  附件: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21年12月27日         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及其他涉税(费)行政相对人(以下统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2016年第7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第三条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定范围内选择处罚种类。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三)停止出口退税权;  (四)其他法定的处罚种类。  第五条税务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遵循法定程序,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作出的处罚决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选择对个人和社会造成最小损害的措施,做到过罚相当。  第八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九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法公开处罚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依法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各项法定权利。  第十一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税务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有效预防和纠正涉税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税务行政相对人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停止出口退税权除外。  第十三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具有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情节的,应当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一)税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税务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税务违法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行政相对人进行教育。  第十六条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税务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有税务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因税务机关与税务行政相对人混合过错导致行为违法的;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十七条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一)多次实施税务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在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三)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或拒绝提供税务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抗拒检查,阻碍税收执法的;  (五)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六)在共同实施税务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影响巨大,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重处罚的。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涉及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税务人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或由税务机关决定回避。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责令税务行政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予说明理由。  税务机关不得因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拟减轻处罚的案件,税务机关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必须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省税务机关可以不定期选择本省范围内的税务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指导全省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二十五条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强化执法协作,健全信息交换和执法合作机制,保证同一地区对基本相同的税务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标准基本一致。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严格按照《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确定的处罚基准执行。对《基准》没有明确的违法情形,应当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与税务行政相对人过错相当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执法督察、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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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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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部分地区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税务机关依托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2021年12月1日起,在广州市、佛山市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试点纳税人范围和受票方范围根据试点进度逐步推广到全省。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三、广东省全电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1。四、广东省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广东省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五、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开票。六、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一)试点纳税人开具全电发票以及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二)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动态调整。(三)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调整其开具金额总额度。七、试点纳税人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查询、下载、打印。八、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九、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非试点纳税人取得全电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十、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符合财政和档案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十一、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受票方未做增值税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二)受票方已做增值税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冲红流程,经对方确认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见附件2),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受票方已将全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全电发票后,与《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十二、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十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纸质发票,开具纸质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成品油、稀土、机动车(含二手车)、卷烟、出口、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上述全电发票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上述发票。十四、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十五、本公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特此公告。附件:1.全电发票样式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11-30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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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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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上海市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称全电发票)试点工作。依托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市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  试点纳税人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确定。受票方范围根据试点进度逐步推广到全市。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登录地址为: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  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上海市全电发票由上海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全电发票样式(上海)见附件1。  四、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上海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  五、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开票。  六、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开具全电发票以及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动态调整。  (三)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调整其开具金额总额度。  七、试点纳税人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查询、下载、打印。  八、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  九、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非试点纳税人取得全电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十、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增值税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做增值税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冲红流程,经对方确认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见附件2),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受票方已将全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全电发票后,与《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十二、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十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纸质发票,开具纸质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发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成品油、稀土、机动车(含二手车)、卷烟、出口、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上述全电发票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上述发票。  十四、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  十五、本公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全电发票样式(上海)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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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支持线下零售、住宿餐饮、外资外贸等市场主体纾困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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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银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加大对线下零售、住宿餐饮、外资外贸等受疫情持续影响企业(以下简称三类主体)的定向支持,帮助相关行业企业有效应对当前疫情形势,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普惠金融服务。结合三类主体特点,鼓励金融机构继续落实好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和信用贷款等政策,研发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小额度、短期限、多频次、快放款、轻担保的专项融资产品。鼓励金融机构与各地融资担保机构合作,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作用,创新适合“首贷户”等业务的金融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  二、满足企业合理资金需求。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三类主体,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积极通过展期、续贷等多种方式加大融资支持,满足企业持续经营的合理资金需求。对符合要求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贷款,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分类。  三、创新优化融资产品和服务。结合线下零售、住宿餐饮等行业企业特点,在交易真实、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强和创新应收账款、订单、仓单、存货质押等融资,缓解企业融资困难。  四、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支持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化承保理赔服务,加大对出运前订单被取消风险的保障力度。创新产品组合,强化全产品联动,优化客户服务。  五、提升涉外企业汇率避险意识和能力。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引导外经贸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做好汇率风险管理。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自身能力,加大产品服务创新,提供更多契合企业需求的外汇风险管理产品和服务。支持外资外贸企业开展人民币跨境结算,支持金融机构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引导银行在坚持风险中性理念的基础上,探索降低小微企业套保成本,加大对小微企业风险管理的支持力度。  六、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鼓励按规定利用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农产品零售网点,增强网点便民惠民服务能力,完善供应链末端公益功能,助力相关线下零售企业克服疫情影响,加快复苏,服务民生,保障市场供应。鼓励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为外资外贸企业提供业务培训、风险防范与应对、海外资信调查、外资投资指引等公共服务,优化贸易方式、营商环境和外向型产业布局。支持外贸企业参加线上线下展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巩固外经贸恢复基础。  七、推进减税降费直达快享。根据三类主体特点,综合运用线上线下渠道,广泛及时宣传解读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巩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服务,大力推进网上办、掌上办,为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各地财政、税务和国库部门密切合作,财政部门加强统筹,及时保障退库资金到位,确保申请留抵退税企业按规定及时获得退税款。  八、优化出口退税办理。各地商务、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宣传指导力度,积极引导企业加快出口退税全环节办理速度、减少单证收集整理时间。各地税务部门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将2021年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进一步压缩至7个工作日以内。  九、加强形势跟踪研判。在疫情常态化下密切跟踪形势变化,加强政策研究,做好政策宣传,及时跟进解读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三类主体经营情况的摸排,及时了解企业诉求,合理引导预期。  十、广泛开展政银企对接。通过积极搭建平台、组织专项活动等方式,广泛开展政银企对接。在依法合规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当地公共数据对金融机构开放,为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为企业进行风险画像提供便利。  十一、准确把握政策时度效。结合当地特点和行业恢复情况,把握好政策时度效,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在政策操作上要控制好节奏和力度,促进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十二、加强工作协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税务部门、银保监局、外汇局分支机构要加强对接,及时跟踪研判疫情最新形势对相关行业企业影响,结合地方实际出台有针对性的专项支持举措,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支持企业纾困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8-24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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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无纸化办税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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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升“非接触式”办税成效,减轻纳税人和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决定全面推行无纸化办税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全面推行无纸化办税工作内容纳税人领用青岛市税务局认可的数字证书后,通过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等税务信息系统办理涉税缴费业务,使用数字证书对提交的涉税电子信息进行电子签名,可以实现涉税业务的无纸化流程办理,保障申报数据安全,无须事后向税务机关报送对应的纸质资料。使用无纸化办税的纳税人,应保证所提供的电子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与实际情况相符,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原规定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资料留存备查。二、青岛市税务局认可的数字证书种类(一)税务数字证书。税务数字证书具体包括税务移动数字证书、税务UKEY数字证书、金税盘数字证书、税控盘数字证书、出口退税USBKEY数字证书。纳税人可以通过青岛市税务局手机税税通APP在线免费领用税务移动数字证书,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免费领用税务UKEY数字证书。(二)第三方数字证书。第三方数字证书具体包括北京CA数字证书、青岛CA数字证书和西部CA数字证书。三、注意事项(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度市税务局于2021年8月开展无纸化办税试点工作。青岛市税务局各级单位于2021年9月全面开展无纸化办税工作。(二)税务移动数字证书依托手机税税通APP操作,方便纳税人随时随地使用。同时税务移动数字证书支持“一机多证”和“一户多证”,一部手机可以管理多户纳税人移动证书;一户纳税人可授权多部手机管理移动证书,灵活的使用方式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三)数字证书使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仅限证书用户本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严禁借用、混用和盗用。纳税人应加强对本单位数字证书的管理,遵循青岛市税务局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相关要求规范使用数字证书,未按照要求使用造成损失的,责任由纳税人自行承担。如果发生纳税人信息变更、数字证书持有人调整等情况的,纳税人应及时调整或注销原有数字证书,避免产生风险隐患。(四)青岛市税务局持续深化无纸化办税应用。对于拓展优化无纸化办税业务等信息,将及时通过青岛税务局网站、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对外发布。纳税人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青岛市税务局将竭诚为您服务。特此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1年8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8-19无纸化办税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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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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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纳税人、缴费人税费办理便利有序稳定,省局全面梳理了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江苏税务”APP、社保费“网上办”“掌上办”、出口退税“网上办”等“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事项,形成了《“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详见附件1),并编写了《关于“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的友情提示(模板)》(以下简称《提示模板》,详见附件2),现予印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一、加强宣传引导。省局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省局门户网站、“江苏税务”微信公众号、“江苏税务”APP等载体,公开宣传《清单》,并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做好相应咨询辅导工作。各地要以市、县(市、区)局为单位,根据《提示模板》,补充具体提示信息,并通过微信公众号、12366纳税服务热线、特服号、征纳沟通平台等方式,宣传辅导引导纳税人、缴费人以非接触方式办理相关税费事项。二、加强支持保障。各市、县(市、区)局要加强电子税务局等线上办税以及邮递办税等“非接触式”办税渠道税务端的支撑保障,并按照省局疫情防控期间“不见面”办税流程操作指引相关要求,统筹调配业务力量,加强线上线下衔接,确保“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响应快、接得上、办得好,切实把办税服务场所的叫号量、人流量降下来。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报告。联系人: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施巍,025-58528508;省局纳税服务处王颖,025-58528624。附件:1.“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事项清单2.关于“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的友情提示(模板)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公室2021年8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8-02清单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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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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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上海市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30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紧密对接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主要任务,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聚焦为民便民,深入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切实把税收征管改革探索实践转化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制度性成果;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系统集成,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整体性集成式提升;坚持改革创新,聚焦数据赋能,推动智慧税务生态系统建设与城市数字化转型发展互促共融。  (三)主要目标  到2022年,进一步深化拓展动态“信用+风险”监控体系试点、精细化纳税服务试点,巩固提升云化智慧税务建设成效。到2023年,基本建成与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相适应的税务执法新体系、税费服务新体系、税务监管新体系和形成税收共治新格局,税收征管服务效能明显提升。到2025年,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建成全国一流的智慧税务生态体系,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  1.大力推进智慧税务建设。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意见》,科学有序推进税务领域全面数字化转型。对接上海政务云,积极融入数字政务体系,夯实智慧税务技术支撑,推进上海一体化智慧税务建设领跑全国。  2.深度融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不断拓展税务事项“一网通办”,深化推进“不见面办理”,从纳税人缴费人办成“一件事”角度出发,加强部门协作共享,提供更大范围集成服务。扩大电子营业执照等电子证照涉税应用范围,丰富“随申办”涉税应用场景。探索与城市运行“一网统管”相衔接的税收网格化服务与管理。  3.拓展动态“信用+风险”监控管理在电子税务局的创新应用。将动态“信用+风险”管理理念贯穿税务执法、服务、监管全过程,驱动制度创新和业务变革,丰富电子税务局线上线下应用场景。实现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  4.有序有力推进数据共享。推动跨部门涉税涉费数据汇聚联通,由市大数据中心统筹协调,建成涉税涉费数据常态化、制度化共享协调机制,依法保障税务部门获取必要信息和依法安全对外提供信息。有效衔接税务统计标准与国家统计标准。  5.深化税收大数据应用。强化税收大数据在经济运行研判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深层次应用,打造“上海税收经济发展指数”等税收分析拳头产品。扎实做好税务数据治理,优化完善“一户式、一人式、一局式、一员式”智能归集和应用。探索区块链技术在社会保险费征收、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应用。完善税收大数据安全治理机制,形成税收数据安全常态化管理。  6.积极参与发票电子化改革。上线应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大力推进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信息化,根据全国发票电子化改革进程,推动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实现发票全环节即时验证和监控、动态风险精准推送。协力推动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  (二)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  1.加强税费征收组织领导。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坚决防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不到位、征收“过头税费”以及对税收工作进行不当行政干预等行为。进一步完善税费收入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合力,共同做好地方税费征收管理,增强地方公共财力可持续性。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跨区迁移。加强税收收入分析,开展收入质量监控,确保税费优惠政策惠及市场主体。加强税收区域产业分析,为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提供决策依据。  2.健全地方税费法规政策。推动健全地方税费法规政策体系,结合税收法律法规修订情况,配套做好我市现行税费政策措施立改废释工作。落实税率确定、减免税操作、所在地确定等税法授权事项。做好新税法实施后各项征管准备和宣传培训辅导工作,确保平稳实施。  3.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积极探索非强制性执法方式。推广“首违不罚”清单,落实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加强法制办案成果转化利用,深化法制建议书制度。  4.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加强对税务执法行为的监督,完善税务执法内部控制监督体系,建立健全税务执法内部风险自检自查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执法风险防控综合能力。持续加大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力度。对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因疏于监管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推行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  1.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精简税费优惠政策申报办理流程和手续,应用AI技术逐步推行税费优惠政策“智能推送+申报即享+事后监督”服务方式。实现征管操作办法、办税服务指南、系统功能调整与税费优惠政策同步发布、精准推送。  2.大幅减轻办税缴费负担。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实现涉税涉费事项减资料、减环节、减时间。结合动态“信用+风险”监管体系建设,试点建立容缺办理和资料留存备查机制。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3.全面推进智能型纳税缴费服务。不断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基本实现企业税费事项全程网上办、个人税费事项掌上办。持续推进线上线下服务深度融合,规范服务标准,更好满足特殊人员、特殊事项的服务需求。提升12366上海(国际)纳税服务中心站位和智能化水平,实现24小时智能咨询,支持全国咨询“一线通答”,加强与12345市民服务热线的深度融合。  4.建成国际一流纳税服务营商环境。进一步压缩办税次数、办税时间,推行多税种综合申报。推广各类申报表“数据自动预填+信息补正申报”模式。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广货物出口和技术服务出口退税申报“免填报”,力争出口退税再提速。持续扩大离境退税即买即退范围。不断优化简化开业、变更、注销等业务流程,进一步优化破产企业涉税事项办理流程,推进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革命性改造和财产登记事项简并环节、压缩时间。  5.强化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保护。完善纳税人缴费人税费争议解决机制,畅通权利救济渠道。探索建立纳税人缴费人诉求有效收集、快速响应和及时反馈渠道,健全“好差评”常态化工作机制。探索实施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制度,健全纳税人缴费人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  (四)精准有效实施税务监管  1.大力推行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规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全面推行实名办税缴费,健全以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为核心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既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健全以“数据集成+优质服务+提醒纠错+依法查处”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  2.建设风险精准防控体系。加强风险任务规划统筹,运用税收大数据提升税收风险精准识别和快速应对能力,强化风险应对质量管理和风险联动反馈,打造“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风险动态防控体系。  3.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根据税收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  4.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以“互联网+监管”为依托,健全违法查处体系,进一步强化税务与公安、海关、人民银行联合办案,精准有效打击“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退税、“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行为。公安部门要强化涉税违法犯罪案件查办工作力量,做实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推动税务与公安经侦合署办公。对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从严查处曝光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五)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  1.服务国家战略和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发挥税务保障性作用,助力强化“四大功能”、深化“五个中心”建设、发展“五型经济”,加快打造国内大循环的中心节点、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链接。协调推进财政税收政策出台和落实,支持和规范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促进依法纳税和公平竞争。  2.服务区域经济协同发展。进一步落实税收支持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各项征管服务创新举措,便利企业跨省税费事项通办。建立跨区域税费事项协调机制,推动长三角信息共享、信用互认、资质互通。进一步统一长三角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推进长三角区域税务稽查协作,持续推进长三角电子税务局建设,大力推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在制度创新层面先行先试。充分发挥改革“试验田”作用,持续推出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征管服务措施。  3.持续加强部门协作。推进非税收入平稳有序划转,实现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高效便利征收。建立健全征收职责划转后部门间全过程依法、有序、规范的管理机制。完善“普惠金融”“银税互动”工作机制,开展数字人民币纳税缴费试点。推进房地产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信息共享与部门协作。充分发挥社会协同作用,支持和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加强税务部门与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等的战略协作和工作协同。  4.营造诚信纳税氛围。持续推进税务部门与高校战略协作,通过税法宣传月、“青少年税法学堂”专题网站、税法进校园活动、全国税收普法教育示范基地等,开展形式多样的税法普及活动,营造诚信纳税的浓厚氛围。  5.持续强化国际税收合作。深入推进“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建设,充分发挥12366上海(国际)纳税服务中心作用,为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提供支撑。支持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离岸贸易创新突破。提高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便捷度,持续深化跨境利润水平监控,精准推进反避税调查。  (六)强化税务组织保障  1.发挥双重领导优势。进一步夯实常态化双重管理机制,健全完善上一级税务局党委与下一级税务局所在地方党委的协调会商机制,探索推进在干部培育、管理、监督等方面的深度合作,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税务人才培养体系。  2.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科学分析税收征管服务资源状况,全面梳理税费征管服务事项,健全岗位责任体系,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调优配强风险管理、税费分析、大数据应用、税务稽查、税收信息化等领域力量。  3.强化税收征管经费保障。严格执行税务部门经费保障实施办法,做好税收征管经费保障工作。  4.提升绩效考核评价。在实现税务执法、税费服务、税务监管行为全过程记录和数字化智能归集基础上,推动实现绩效管理自动化考评,促进工作质效持续提升。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对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征税收费、落实减税降费、推进税收共治、强化司法保障、深化信息共享、加强税法普及、强化经费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保障《意见》贯彻落实工作顺利推进。市税务局要牵头组织实施,加强协调沟通,积极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跟踪问效  扎实开展“精细服务”专项试点,适时开展对《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总结,减轻基层负担,促进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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1C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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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2021年第25号)有关出口退税率调整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1C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100.16.92.60)“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并将文库及时发放给出口企业。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7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7-29下载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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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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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取消钢铁产品出口退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1年8月1日起,取消本公告所附清单列示的钢铁产品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钢铁产品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7-28出口退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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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3-21留抵退税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3-02便民办税上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2-24先征后返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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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1-26战疫情陕西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2-01-11意见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12-31确定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12-30增值税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12-27行政处罚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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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7-30深化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