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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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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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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工作效率,促进外贸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申报(含证明办理,下同)、审核核准、退调库等出口退(免)税业务的“网上办理”。无纸化管理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只需提供电子申报数据,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等(以下简称“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按规定进行审核核准及退调库。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自愿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可确定为试点企业:(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二)能够按规定报送出口退(免)税电子申报数据;(三)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三、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出口企业,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可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直接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可通过备案变更,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四、试点企业可选择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anhui.chinatax.gov.cn)”“中国(安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ah.singlewindow.cn)”、办税服务厅申报出口退(免)税。五、试点企业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出口退(免)税电子申报数据。六、试点企业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文书及证明,税务机关可通过电子数据形式反馈企业,由企业自行打印。试点企业也可以要求税务机关出具加盖印章的纸质证明。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为安徽省内试点企业的,其申请办理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等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证明。七、税务机关在出口退(免)税审核核准、电子退库、函调管理、评估核查、税务稽查等事项中要求试点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试点企业应如实及时提供。八、试点过程中,发现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税务机关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取消其试点资格。九、本公告施行前,已实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试点资格继续有效。十、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十一、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开始施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21年6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6-25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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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 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 试点范围的公告

A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工作效率,促进外贸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申报(含证明办理,下同)、审核核准、退调库等出口退(免)税业务的“网上办理”。无纸化管理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只需提供电子申报数据,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等(以下简称“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按规定进行审核核准及退调库。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自愿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可确定为试点企业:(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二)能够按规定报送出口退(免)税电子申报数据;(三)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三、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出口企业,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可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直接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可通过备案变更,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四、试点企业可选择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anhui.chinatax.gov.cn)”“中国(安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ah.singlewindow.cn)”、办税服务厅申报出口退(免)税。五、试点企业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出口退(免)税电子申报数据。六、试点企业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文书及证明,税务机关可通过电子数据形式反馈企业,由企业自行打印。试点企业也可以要求税务机关出具加盖印章的纸质证明。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为安徽省内试点企业的,其申请办理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等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证明。七、税务机关在出口退(免)税审核核准、电子退库、函调管理、评估核查、税务稽查等事项中要求试点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试点企业应如实及时提供。八、试点过程中,发现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税务机关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取消其试点资格。九、本公告施行前,已实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试点资格继续有效。十、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十一、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开始施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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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A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和《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规定,经商财政部,现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0年第6号)到期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和《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公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按照本办法全额退还增值税(以下简称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研发机构、国产设备的具体条件和范围,按照91号公告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备案、审核及后续管理工作。  第五条 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  (一)符合91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  (二)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该备案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发布。其中,“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下发前,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研发机构,无需再次办理备案。  第六条 研发机构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备案。备案资料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研发机构,待其补正后再予备案。  第七条 已办理备案的研发机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  第八条 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撤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税款后,办理备案撤回。  研发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第九条 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9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自条件变化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研发机构新设、变更或者撤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核定研发机构的牵头部门提供的名单及注明的相关资质起止时间,办理有关退税事项。  第十一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研发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退税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的规定,在收齐相关凭证及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税。  第十二条 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一)《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该申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5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科技开发、科学研究、教学设备”。  (二)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卷票,下同)。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  第十三条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退税。  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发函调查或其他方式调查,在确认增值税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一)审核中发现疑点,经核实仍不能排除疑点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退税的。  (三)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退税的。  第十四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第十五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台账,记录国产设备的型号、发票开具时间、价格、已退税额等情况。  第十七条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缴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  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  累计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八条 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54号)被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应自案件信息公布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在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研发机构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撤出的,自信息撤出之日起,研发机构可重新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可继续享受退税政策。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研发机构采取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增值税发票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退税管理事项,比照出口退税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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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无纸化退税相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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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税发〔2021〕27号)要求,为进一步降低退税办理成本,提高退税办理效率,加快退税资金到账,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决定推行无纸化退税工作,实现退税业务网上申请、无纸审批,退税全流程电子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无纸化退税”业务范围“无纸化退税”实施范围包括:误收退税、汇算清缴(结算清缴)退税、小微普惠性税收减免及类似政策性退税、省级税务机关明确规定的其他退税事项,以及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具体退费办法前,暂参照上述退税方式办理的非税收入退费事项。不包括车辆购置税退税以及退税账户与原缴款账户不一致的退税事项,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等需商有关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核的非税收入退费事项。出口退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退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退税等已实现无纸化退税的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二、“无纸化退税”实施时间及渠道2021年6月2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无纸化退税”。非自然人纳税人可通过“云南省电子税务局”PC端办理“无纸化退税”事项。三、“无纸化退税”办理流程(一)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实名认证后,确认并提交电子退税申请及相关资料。(二)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退税办理业务规范要求对纳税人提交的电子退税申请信息及资料进行核验。核验通过的,在规定时间办理退税,纳税人无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事项;核验不通过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或《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向纳税人发放。(三)主管税务机关完成退税业务办理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通过电子税务局以及12366短信平台向纳税人反馈退税办理结果。四、注意事项(一)纳税人提交的电子退税申请资料齐全、信息完整的,税务机关即时受理,纳税人无需另行报送相同内容纸质资料。(二)纳税人可以选择网上提交无纸化退税申请或到税务机关提交纸质退税申请。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特此通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2021年6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6-18无纸化退税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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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修订《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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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修订了《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规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称“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第三条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停止出口退税权;(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五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二)合理原则。符合立法目的,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公平公正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四)公开原则。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信息。(五)程序正当原则。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各项法定权利。(六)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纠正涉税违法行为,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第六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单处或并处;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第七条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选择对个人和社会造成最小损害的措施。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裁量基准上限)处罚。第九条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第十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税法援助、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一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具有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十二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三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对首次发生《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发布)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当事人如果再次发生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给予相应税务行政处罚。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二)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三)阻碍税务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四)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税收违法证据的;(五)在共同实施税收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对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十七条实施税务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第十八条税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第十九条税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税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税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税务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二十一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二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税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二十五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发现当事人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税务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税务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参与人、讨论方式等,由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税务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按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税务机关中初次从事税务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税务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印章。第三十条税务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等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作出两千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或者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第三十一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税务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执法文书中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基准适用等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经普通程序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四条积极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典型案例可向社会公开发布,指导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强化执法协作,健全信息交换和执法合作机制,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等应当基本相同。第三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通过依法行政考核、执法督察、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执法责任。第三十六条各级全面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管理,实现流程控制,规范裁量行为。青岛市税务局积极向税务总局申请简易处罚接口,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实现违法信息自动提醒、处罚流程全程网上办、处罚结果实时传递。第三十八条为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青岛市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细化量化标准,制定《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附件)。青岛市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在《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但不得单独引用《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依据。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制定。若有抵触,以有权机关公布(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为准。本意见发布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对相关事宜作出规定的,以有权机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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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奖励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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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意见》,有效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税收精诚共治,守住海南自贸港税收管理风险底线,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及《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相关规定,现就全省涉税违法行为检举及奖励相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涉税违法检举途径为便于检举人对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全省设立24个举报中心及纳税服务中心12366热线负责接收涉税违法行为检举,检举人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一处举报中心进行实名或匿名检举。检举可以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多种形式。具体检举方法如下:(一)书信、电话、传真及来访检举的,具体联系地址及电话详见附表;(二)网络方式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方网址互动交流栏目中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信箱进行登记;(三)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通过微信关注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微办税栏目的举报通道进行登记。二、涉税违法检举奖励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查实处理后,税务机关根据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内容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关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违规发票填开税额、份数等标准计发奖金。(一)检举税款收缴入库奖金标准1.收缴入库税款数额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0.5%计发奖金,奖金数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2.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部分,按0.04%计发奖金,奖金数额累计不超过6万元;3.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0.05%计发奖金,奖金数额累计不超过4万元;4.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2%计发奖金,奖金数额累计不超过2万元;5.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125%计发奖金,奖金数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6.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0.5%计发奖金,奖金数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二)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奖金标准1.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超过10000份的部分,每份发票奖励50元,奖金数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2.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超过6000份至10000份的部分,每份发票奖励5元,奖金数额累计不超过6万元;3.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超过3000份至6000份的部分,每份发票奖励7元,奖金数额累计不超过4万元;4.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超过1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部分,每份发票奖励5元,奖金数额累计不超过2万元;5.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超过100份至1000份的部分,每份发票奖励6元,奖金数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6.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份的,每份发票奖励50元,奖金数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三)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第二款以外的其他发票行为奖金标准1.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超过10000份的部分,每份发票奖励50元,奖金数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2.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超过6000份至10000份的部分,每份发票奖励5元,奖金数额累计不超过3万元;3.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超过3000份至6000份的部分,每份发票奖励7元,奖金数额累计不超过2万元;4.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超过1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部分,每份发票奖励5元,奖金数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5.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超过100份至1000份的部分,每份发票奖励6元,奖金数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6.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份的,每份发票奖励50元,奖金数额累计不超过2500元。(四)检举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行为奖金标准1.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超过100份的部分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超过50万元的,按每份完税凭证奖励60元或者按票面填开税款金额的1%计发奖金,奖金数额累计不超过10000元;2.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超过50份以上不足100份的部分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按每份完税凭证奖励60元或者按票面填开税款金额的1%计发奖金,奖金数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3.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不足50份的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20万元以下的,按每份完税凭证奖励40元或者按票面填开税款金额的1%计发奖金,奖金数额累计不超过2000元。同一检举具有适用上述规定2种或者2种以上奖励标准情形的,分别计算检举奖金数额,但检举奖金合计数额不超过10万元。对有突出贡献的检举人,除给予物质奖励外,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三、检举人权利与义务实名检举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检举人应对其所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实名检举事项处理情况由作出处理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情况;实名检举事项查处结果由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在检举事项办结后简要告知办理情况。税务机关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保密,严禁泄露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特此通告。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举报中心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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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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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按照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税务总局将金税三期工程系统和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进行了整合,在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中开发了出口退税管理模块。本次系统整合工作,坚持为民便民,以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为导向,大幅简并优化了出口退(免)税申报、报送资料、办税程序、证明开具和分类管理等措施,增加了便捷服务功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取消部分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一)纳税人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二)纳税人因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相关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二、简化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一)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停止报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二)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时,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该备案表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发布。(三)生产企业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件1)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2),停止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办理消费税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附件3)。(四)生产企业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附件4)。企业获取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数据与实际业务不一致的,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附件5)。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首次纳税申报时申报调整。(五)外贸企业以及横琴、平潭(以下简称区内)购买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附件6)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附件7),停止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入区货物明细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汇总申报表》。(六)纳税人办理已使用过且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附件8),停止报送《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七)纳税人办理购买水电气、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附件9),停止报送《购进水电气退税申报表》。(八)纳税人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停止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其中,办理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0),办理其他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1)和《跨境应税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附件12)。(九)纳税人办理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免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3),办理其他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4),停止报送《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三、优化出口退(免)税办税程序(一)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根据现行规定应在申报表中填写业务类型的,按照优化后的《业务类型代码表》(附件15)填写。(二)纳税人发现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附件16),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即可撤回该批次(所属期)申报数据。纳税人自愿放弃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或者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的,即可撤回该笔申报数据。已撤回申报数据涉及的相关单证,不得重新用于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三)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免税卷烟,因指定口岸海关职能变化不办理报关出口业务,而由其下属海关办理卷烟报关出口业务的,自海关职能变化之日起,下属海关视为指定口岸海关。从上述下属海关出口的免税卷烟,可按规定办理免税核销手续。已实施通关一体化的地区,自本地区通关一体化实施之日起,从任意海关报关出口的免税卷烟,均可按规定办理免税核销手续。四、简化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一)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附件17),停止报送纸质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二)纳税人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附件18),停止报送《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在《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上填写核实结果并反馈纳税人。1.出口货物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核实结果填写“未退税”。2.已申报但尚未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方式的,待纳税人撤销免抵退税申报后,或者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本月或次月申报免抵退税时以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后,核实结果分别填写“未退税”“已补税”,适用免退税方式的,待纳税人撤销出口退(免)税申报后,核实结果填写“未退税”。3.已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方式的,待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本月或次月申报免抵退税时以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后,核实结果填写“已补税”,适用免退税方式的,待纳税人补缴已退税款后,核实结果填写“已补税”。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纳税人未按规定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在冲减数据前不得再次申报退(免)税。(三)纳税人需要作废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交回原出具的纸质证明。五、完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一)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中“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调整为“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M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二)年度评定结果于评定完成后的次月1日起生效,动态调整和复评于评定完成后的次日起生效。新的管理类别生效前,已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仍按原类别办理。(三)《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的“外贸综合服务业务”,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35号)中关于代办退税业务的规定。六、增加出口退(免)税便捷服务(一)为便于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本次系统整合提供了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供纳税人选用。(二)为便于纳税人办理下列出口退(免)税事项,上述三种免费申报渠道中增加了便捷服务功能,纳税人可通过上述申报渠道,提出相关申请。1.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2.已办结退税的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发现申报数据有误而作申报调整;3.将申请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途改为申报抵扣;4.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作废;5.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调整。七、本公告未明确的其他出口退(免)税事项,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执行。八、施行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江苏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自本地区金税三期工程系统出口退税管理模块上线之日起施行。《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附件19)中列明的条款相应停止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5.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7.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8.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9.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10.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11.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12.跨境应税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13.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明细表14.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明细表15.业务类型代码表16.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17.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18.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19.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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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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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举办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2号)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申请表  2.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证明  3.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办理委托协议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2号,以下简称92号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和国际残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以下称退税实体)因从事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相关的工作,在中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发生的指定清单内的货物或服务采购支出对应的增值税额,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以下称冬奥会退税)。  指定清单内的货物或服务,是指《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指定清单》(92号公告附件,以下简称《指定清单》)列明的货物或服务项目。  退税实体清单(包括境内单位和境外单位),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按照92号公告第十条规定另行确定。  第三条 退税实体可以自行申请冬奥会退税,也可以自愿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作为税务代理人代其申请冬奥会退税。  第四条 冬奥会退税的申请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北京市税务局)负责统一受理冬奥会退税申请。  《指定清单》内货物和服务的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冬奥会退税以及后续管理工作。  第六条 退税实体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或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办税服务厅,向北京市税务局提交退税申请资料,首次申请时应提交:  (一)开具时间在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间的注明税额的发票;  (二)《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申请表》(附件1);  (三)《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证明》(加盖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税务证明专用章,以下简称《退税证明》,附件2);  (四)委托税务代理人申请退税的,或者以第三方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收取冬奥会退税款的,应同时提交《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办理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附件3)。  退税实体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退税申请的,提交上述资料的电子件;通过办税服务厅提交退税申请的,提交上述资料的纸质件(原件或复印件)或电子件。  退税实体再次申请退税时,《退税证明》和《委托协议》未发生变化的,无需再次提供。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称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办税服务厅,包括:  (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望京东园4区绿地中心5号楼  (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石景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兴街255号院2号楼(中海大厦A座)  (三)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延庆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庆园街60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崇礼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迎宾路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二楼  (五)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桥东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中路1号桥东政务服务中心五楼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发票,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述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申请冬奥会退税的发票上记载的购买方名称栏次应填写退税实体的中文名称。  未在境内办理税务登记的退税实体,发票上记载的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应填写其退税实体代码;已在境内办理税务登记的退税实体,按照现行规定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退税实体代码,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按照92号公告第十条规定确定退税实体清单时一并确定。  第九条 退税实体提交的冬奥会退税申请资料齐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的,北京市税务局应当予以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北京市税务局应一次性告知,待其补正后再予以受理。  第十条 北京市税务局受理的退税实体退税申请信息,经国家税务总局传递至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  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冬奥会退税申请后,应按照92号公告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核办理。  退税实体可登陆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查询退税办理进展和结果,并下载《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十一条 发票符合冬奥会退税条件且不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其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准予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十二条 发票符合冬奥会退税条件但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办理退税,并进行风险疑点排查。风险疑点已排除的,继续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退税;风险疑点无法排除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风险疑点排查时间不计入冬奥会退税办理时间,但自发现风险疑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应明确风险疑点排查结果。  第十三条 发票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退税,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其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不予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一)发票上记载的采购支出项目不属于或不全部属于《指定清单》列明的货物或服务项目范围的;  (二)被定性为虚开发票的;  (三)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差额扣除、申报出口退税、申请留抵退税或其他退税的;  (四)已作废或已相应开具红字发票的;  (五)存在增值税风险疑点且无法排除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发票不予退税,不影响对其他符合冬奥会退税条件的发票办理退税。  第十四条 已在境内办理税务登记的退税实体,可以选择凭发票申请冬奥会退税,或者按照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适用增值税差额扣除、申报出口退税、申请留抵退税以及其他退税。发票已用于冬奥会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差额扣除、出口退税、留抵退税以及其他退税。  第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退还的增值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第十六条 退税实体应以其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其委托的第三方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收取冬奥会退税款。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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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减税降费 优化营商环境 促进江西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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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32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1〕8号),进一步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江西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提升政治站位,服务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论述,树牢政治机关意识,提升政治站位,自觉把税收工作融入地方经济发展大局,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我省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一)统一思想认识,主动担当作为。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和建党100周年,抓好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意义重大。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系列税费优惠政策公告,明确到期延续实施税费优惠政策和新的结构性减税举措;省政府印发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32条政策措施,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着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各级税务机关要始终心系“国之大者”,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税务总局具体要求上来,不折不扣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快享、政策效应充分发挥,支持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  (二)依法组织收入,防范税务风险。各级税务机关要正确处理好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与依法组织税费收入的关系,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严格依法依规征税收费,确保该免的免到位、该减的减到位、该降的降到位、该缓的缓到位、该退的退到位,不得擅自扩大、缩小优惠政策享受范围,不得以组织税费收入为由拖延落实、打折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不得搞大规模集中清欠、大面积行业检查和突击征税,不得借故提前预征税款或者采取虚收空转、转引税款等手段虚增收入。要聚焦防范化解税费优惠政策应享受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享受的风险,强化部门数据共享,统筹开展风险应对,切实防范税务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要严厉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安全。  (三)深化税收分析,辅助经济决策。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作为,进一步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重点围绕精准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精选分析选题,深挖数据客观反映的经济发展状况、特征和规律,持续打造权威性强、可信度高、建议超前的税收经济分析产品,更好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更好服务宏观经济决策。要按照“铁账本、硬账单”统计核算数据质量管控机制,全力做好税费优惠政策的统计核算和效应分析工作。  二、落实税费政策,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扛牢减税降费政治责任,强化税费优惠政策宣传辅导、精准推送,加强政策落实风险分析应对,确保税费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充分释放税费政策红利,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四)支持保障疫情防控。一是延长支持疫情防控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2021年12月31日之前,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政策执行期限。2021年12月31日之前,江西省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三是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4月30日。四是继续执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政策。实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为7%;符合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核定征收率为9%。  (五)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一是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二是加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力度。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是支持小微企业融资。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一是延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二是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申报)或9月份(按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三是延长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之前,对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四是扩大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享受范围。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医药、化学纤维等制造业企业纳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范围,实行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五是延长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之前,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七)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一是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三是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相关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支持软件产业发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一是延长宣传文化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按规定执行增值税100%或50%先征后退的政策;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是延长动漫产业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前,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三是延长电影行业政策执行期限。2021年12月31日之前,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四是延长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执行期限。2021年12月31日之前,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十)支持航空产业发展。2023年12月31日之前,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支持汽车产业发展。2022年12月31日之前,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十二)支持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一是支持江西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对南昌、九江、赣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试行按4%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各设区市增设离境退税商店,推行自助终端等离境退税便捷支付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设立出口退税资金池,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生产企业出口代办退税。二是支持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建设。对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企业销售自产的传统手工技法制瓷产品,符合规定的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三是支持赣南苏区振兴发展。2030年12月31日之前,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支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一是支持易地扶贫搬迁。2025年12月31日之前,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的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安置住房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契税,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依法免征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契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2023年12月31日之前,依法免征公租房建设相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对经营公租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三是支持农村饮水工程建设。2023年12月31日之前,依法免征与农村饮水工程相关的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农村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  三、深化征管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为契机,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推行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推动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十四)强化政策宣传辅导。用好微电子交互平台和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平台,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实施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服务,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探索推行税费申报“提醒纠错制”,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正确理解和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规模、适用不同政策措施的纳税人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滴灌式”精准辅导,让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会尽会、应享尽享。对低风险、高遵从的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走出去”企业,引导适用简易程序预约定价,帮助企业化解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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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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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浙江省税务局”)将对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进行整合升级,期间将暂停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时间及范围  2021年5月24日0时起,全省(不含宁波,下同)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办税渠道,将暂停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备案及证明等所有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  二、恢复办理业务时间  2021年5月31日9时起,全省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办税渠道恢复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  三、业务办理提醒  (一)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避开暂停办理业务时间段,提前或延后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避免系统升级对办理业务带来的影响。  对于5月份需办理免抵退税的纳税人,请在暂停办理业务时间点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由于表样和填表规则的调整,电子税务局出口退(免)税未申报数据无法保留,纳税人如有需要,请自行导出和备份。  (三)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出现拥堵导致办理时间过长。  (四)系统升级停办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期间,广大纳税人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拔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请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浙江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发布的通知内容。税务部门将在浙江税务征纳沟通平台提供出口退税管理系统整合升级的培训辅导,请积极参加。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影响。对于系统升级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21年5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5-09出口退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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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1B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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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2021年第16号)有关出口退税率调整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1B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100.16.92.60)“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并将文库及时发放给出口企业。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4-27出口退税率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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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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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1年5月1日起,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钢铁产品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4-26出口退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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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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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二、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四、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五、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按照本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六、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执行。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4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4-23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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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推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 发展税收创新举措》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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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推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税收创新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1年3月30日    推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税收创新举措  为贯彻落实《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湘发〔2021〕4号印发),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推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制定推行如下税收创新举措。  一、深挖税收政策潜力  对长沙、岳阳、郴州市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及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高桥大市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黄花机场口岸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城陵矶启运港退(免)税政策。在长沙、岳阳、郴州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积极协调地方政府优先办理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重点围绕二手设备出口退税、深加工结转退税、停止代征进口租赁设备增值税、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完善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退出机制等方面,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加强调查研究,向税务总局和省政府提出政策调整或试点推行的意见建议。  二、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聚焦“三高四新”战略,全面落实普惠性税费政策,支持实体经济、科技创新、开放发展等产业性政策,以及与自贸试验区关联较大的区域性政策。围绕自贸试验区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电子商务、农业科技、航运物流、有色金属加工、现代物流等重点产业布局,按照“一类一策”原则,梳理发布自贸试验区税费政策指引,线上线下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辅导,确保税费政策广为周知、易懂能会。深化大数据分析和应用,主动甄别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政策信息,及时监测政策落实情况,帮助自贸试验区纳税人缴费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应享快享税费优惠政策。  三、提速出口退税进度  对自贸试验区内出口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的正常退税办理实行“即报即办”。将出口退税电子化退库的企业范围扩宽至由市州税务局审批退税的外贸企业,实现全部出口企业全流程电子化退税。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覆盖管理类别为一、二、三类的出口企业,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结时间比税务总局规定时限提速50%以上。  四、完善发票管理模式  自贸试验区内新办生产企业比照执行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发票领用激励措施,在申请领用或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主管税务机关按需供应、即时办结;设立满12个月后,按照纳税信用评定等级办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对自贸试验区内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对新办纳税人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  五、推进管理放权赋能  自贸试验区内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税务机关核准权一律下放至县市区税务局。下放税费征管信息系统后台数据查询部分权限,为片区税务局自主开展制度创新强化数据支撑。长沙、岳阳、郴州市税务局可按照便于服务管理、财政利益稳定等原则,统筹调整自贸试验区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  六、深化办税便利改革  在自贸试验区试点推行办税事项“先办后审”清单制度。2021年底前,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自贸试验区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可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可掌上办理。自贸试验区纳税人2021年纳税缴费时间比上年再压减10%以上。片区办税窗口要开辟办税服务专窗或绿色通道,优先为自贸试验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  七、优化税务执法方式  在自贸试验区推行税收执法“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在自贸试验区试行税务行政处罚统一裁量基准,对常见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同一税收违法行为,量化并统一处罚金额标准。坚持“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的新型税收管理方式,对自贸试验区内纳税人,除涉及重大举报及市级以上税务部门发布的中高风险事项外,原则上不再对其开展入户检查、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  八、强化税企沟通联系  推动构建亲清税企关系,省、市税务局定期举行自贸试验区企业座谈会,市、区税务局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帮扶制度,在权限范围内实行“特事特办”“一企一策”。鼓励自贸试验区纳税人与税务部门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探索推行税收事先裁定制度。根据自贸试验区“走出去”纳税人需求,提供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解决跨境税收疑难问题。纳税服务热线设置咨询专岗,安排业务骨干解答自贸试验区相关办税咨询。  九、加强经济运行监测  在税费征管信息系统对自贸试验区、综合保税区纳税人缴费人加注身份标识,强化系统功能支持,及时统计监测税费数据。定期开展自贸试验区专题税收经济分析,立足税收视角跟踪自贸试验区运行动态,积极发挥以税咨政作用。向财政、发改、科技等部门共享支持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研发、高层次人才引进、招商引资等财政奖补政策所需税收数据。  十、激发制度创新活力  省级层面研究出台税收服务管理创新举措,需要先行先试的,优先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自贸试验区主动探索税收服务管理创新举措,需要省级层面同意的,积极给予支持。落实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容错机制,坚持“三个区分开来”,鼓励全省各级税务部门大胆试、大胆闯,激励广大税务干部担当作为。及时总结挖掘、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税收制度创新典型经验,辐射带动全省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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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厦门市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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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落实《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持续提升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一)优化政策落实工作机制。融合运用网络、热线、政务服务场所等线上线下渠道,综合采取“云讲堂”、在线答疑、现场培训、编发指引、定点推送等方式,及时发布税费优惠政策,不断加大辅导解读力度,确保政策广为周知、易懂能会。着力打造“网上有专栏、线上有专席、场点有专窗、事项有专办、全程有专督”的政策落实保障体系,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市税务局牵头,市人社局、市医保局配合)(二)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确保政策应享尽享。深化大数据分析和应用,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政策信息,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充分适用优惠政策。运用税费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扫描分析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的疑点信息,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市税务局牵头,市人社局、市医保局配合)(三)压缩优惠办理手续确保流程简明易行好操作。优化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方式,加大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除依法需要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外,推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政策红利和服务便利的获得感。(市税务局牵头,市人社局、市医保局配合)(四)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效率。依托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拓展纳税人网上申请和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渠道,提高退税效率。各级税务和国库部门密切合作,畅通电子退税渠道,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获得退税款。(市税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加快出口业务各环节事项办理速度。优化“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进一步简化结关、收汇手续。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强化协作配合,开展数据共享,加大宣传辅导力度,帮助出口企业加快全环节各事项办理速度、压缩单证收集整理时间,提升出口退税整体效率。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的平均时间确保不超过8个工作日,并进一步压缩A级纳税人办理时限。加快推进跨境电商免征不退业务发展。(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海关、市税务局、市商务局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不断提升纳税缴费事项办理便利度(六)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按照税务总局部署,在进一步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合并申报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增值税、消费税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及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进一步简并申报次数,减轻纳税缴费负担。(市税务局负责)(七)压减纳税缴费时间和纳税次数。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进一步优化纳税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试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2022年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100小时以内,纳税次数进一步压减,促进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市税务局牵头,市住房局配合)(八)大力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进一步巩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2021年年底前,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可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可掌上办理。(市税务局、市住房局牵头,市人社局、医保局配合)(九)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创新试点。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创新试点。充分发挥税收服务作用,在深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改革探索的进程中,积极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创新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完善税费服务体系。(市税务局牵头,市人社局、市医保局配合)三、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促进办税提速增效降负(十)分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根据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在实现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化的基础上,落实并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年底前基本实现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2021年年底前,配合总局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税务网络可信身份系统,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管理服务模式,增进市场主体发票使用便利,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智慧税务建设。(市税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密码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推进电子发票应用的社会化协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税务总局制定的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财政、档案等部门积极推进国家标准在会计凭证电子化入账、报销、归档工作的应用,推动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等系统的衔接,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升财务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档案局、市密码管理局、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十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坚决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费。全面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健全完善税务机关权责清单,实施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快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推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说明理由制度试点。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风险。加强税费政策法规库建设,通过市税务局网站集中统一对外公布并动态更新,增强税务执法依据的确定性、稳定性和透明度,持续打造公正公平的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市税务局负责)(十三)强化分类精准管理。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机制,健全税务管理体系。积极构建动态“信用+风险”新型管理方式,实时分析识别纳税人行为和特征,实现“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税收风险防控。加强税务、公安、人民银行、海关等部门的密切协作,严格依法查处利用“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手段虚开骗税行为,规范税收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努力做到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监管效能最大化。(市税务局牵头,市公安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健全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深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依法依规和包容审慎监管原则,进一步落实好纳税信用评价级别修复相关规定,引导纳税人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诚信纳税意识。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为当事人提供提前撤出名单的信用修复途径,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市税务局负责)五、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十五)加强评价考核。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感受为导向,评价和改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各项工作。认真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能够及时整改,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满意度。(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住房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加大监督力度。统筹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和资源,加强对税费优惠政策以及纳税缴费便利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充分发挥明察暗访、“四不两直”督查的作用,促进问题早发现早整改。加强政策措施运行情况的评估,健全政策出台、落实、评估、改进的闭环机制,完善全链条管理,为政策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疏堵消障、加力提效。(市税务局牵头,市人社局、市医保局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凝聚工作合力,抓紧研究落实本通知各项任务的具体方案,结合实际细化责任分工和步骤安排,确保各项措施及时落地见效。各区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围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研究推出更多务实管用的创新举措,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持续提升服务市场主体水平,持续提高服务“六稳”、“六保”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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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印发《关于本市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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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信息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以下简称意见),围绕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扎实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持续打造税务系统优质服务品牌,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以“春风行动”实际成效庆祝建党100周年,现将市局制定的《关于本市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21年上海市“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1年3月26日  关于本市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以下简称意见),围绕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扎实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持续打造税务系统优质服务品牌,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以“春风行动”实际成效庆祝建党100周年。现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就开展2021年本市春风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庆祝建党100周年活动安排,紧扣党史学习教育和模范机关创建,围绕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推进税收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的要求,结合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主题,深入开展“春风行动”,创新推出便民办税缴费举措,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进一步疏通办税缴费中的堵点、难点、痛点,着力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更好体现税务系统党史学习教育的实际成效,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作出积极贡献。  二、行动内容  围绕税务总局行动任务,本市共推出10类30项100条便民办税服务措施,按具体落实情况分为“落实类”“提升类”“创新类”三个属性。其中,“落实类”为按照税务总局工作要求落实的事项,共72条;“提升类”为在税务总局工作要求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提升的事项,共21条;“创新类”为体现上海创新工作亮点的事项,共7条(详见附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群众诉求快响应  1.问计问需于民。进一步畅通需求征集渠道,加强需求分析和结果运用,持续改进工作机制。完善上海税收营商环境评测师和特邀观察员工作机制,持续开展本市税收营商环境评测师活动。推出“申税e通”上海市纳税人学堂品牌课程,积极拓展“引进来”和“走出去”企业纳税服务举措,扩大税收宣传品牌的知晓度与影响力。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各基层党支部在3月5日统一开展“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主题党日活动。  2.税费咨询响应。实行重大税费优惠政策“一政一讲、一措一谈”,增强税费政策和征管制度解读的及时性和针对性。主动加强与12345热线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12366与12345热线对接工作,提供“7×24小时”全天候服务,进一步完善纳税人缴费人诉求接收、转办、办理、督办、反馈、评价、回访以及考评等全流程闭环处理机制。完善智能咨询系统功能,提供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互动方式,提高智能咨询解答准确率。开展线上方式辅助办税,实现远程帮办、问办结合,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信息系统、业务操作等问题。  3.改进服务评价。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满意度调查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要求,建立本市“好差评”常态化工作机制,完善“开展评价-差评处理-结果应用”的业务闭环管理模式,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都能够及时整改。  (二)优惠政策直达享  4.狠抓落地落细。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果,深化运用“短平快优九个一”工作法,继续抓实抓细延续实施和新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持续优化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的机制和做法,有针对性地解决影响政策落实的薄弱环节和堵点难点。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小微企业发展、区域协调发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促进高质量发展。  5.优化享受方式。建立本市税费政策措施精准推送机制,依法运用大数据精准推送政策信息。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资料备案改备查范围,除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加计抵减以及自然人税收外的其他税收优惠备案全部改为资料留存备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仅需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续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优化非税收入退付管理服务,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非税收入政策及时落实到相关企业和个人。  6.加强效应分析。建设和优化减税降费“应享未享”“违规享受”模型体系,持续开展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应享未享、违规享受风险监控,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精准落地。跟踪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开展政策效应分析,支持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便捷办理优体验  7.推行电子发票。通过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开具、交付、存储等基本公共服务。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服务模式,为纳税人开具、使用电子发票提供全天候的智慧、便捷和高效服务。  8.简并税费申报。全面推行财行税合并申报,进一步精简申报资料、减少申报次数,减轻办税负担。整合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主税附加税费申报表,让纳税人一次性完成主税附加税费申报。推进税种要素申报,逐步减少纳税人填报数据。推动企业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对接转换,减少纳税人申报时间。简化代扣代缴申报,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由发生时按次申报改为按月汇总申报。  9.精简证明资料。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简化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流程,对于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同一笔合同,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无需重复提交备案表等资料。取消对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进行税务备案的要求,进一步降低跨境投资者办税成本。  10.拓展网上办税。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扩大“非接触式”服务范围,年内分阶段基本实现企业税费事项能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能掌上办理。实现自然人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税收以及车船税掌上办理。推进出口货物劳务等税收票证电子化,有效提高获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便利度。推广第三方支付等多元化税费缴纳方式,实现移动端便捷缴纳税费。开展社保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窗联办”试点,提升缴费人办事体验。实现纳税人非营利组织认定网上办理、提交资料。  11.提速退税办理。推广退税网上申请,减少纸质资料传递,实现退税全流程电子化,降低办税成本,加快退税资金到账。持续优化纳税人出口退税办理体验,加快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时间,确保审核办理正常出口退税平均时间在7个工作日以内。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即买即退”等便利化措施。优化电子税务局申请留抵退税功能,结合纳税申报情况向纳税人推送留抵退税申请提示信息,在纳税人填报留抵退税申请时实现退税申请基础信息自动带入。在本市创新推广应用出口退税免退税智能配单、技术出口服务退税申报免填报,提升智能化、便利化出口退税服务体验。  12.便利注销办理。压缩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5个工作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提供简易注销预先提示服务,便于纳税人在公告期内自主办理。实现企业分支机构注销即办,对申请注销时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的企业分支机构,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且不就地预缴或分配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简化“零申报”资料报送,对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通过《批量零申报确认表》方式简化“零申报”,免于补报相应属期的财务会计报表。  (四)分类服务解难题  13.关注特殊人群。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两条腿”走路,在做好线上服务的同时持续优化线下服务,更好满足特殊人群、特殊事项办理的要求。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社保费缴费顺畅便捷。  14.优化个税汇算。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进落实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辅导纳税人合理有序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新增手机APP年度汇算专题页,根据纳税人所处年度汇算的时段和状态,采取普遍性与个性化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千人千面”的提示提醒服务。引导纳税人及时确认本人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记录,对接到身份冒用异议申诉的,主管税务机关加快核实处理。适应疫情防控要求,对确需上门办税的可采取预约办理,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设置年度汇算专厅或专区,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办理服务。组建更大规模的咨询辅导团队,对重点人群实行“一对一”咨询辅导责任制。优化年度汇算系统功能,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四项综合所得数据和捐赠数据全部直接预填到申报表中;取得境外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网页端办理境外所得申报。优化年度汇算制度,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可选择向其户籍所在地、经营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以及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等,可就近在发放报酬单位所在地办理年度汇算。代办年度汇算时,受雇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电子”方式进行确认,与书面确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让单位代办确认更方便。结合模范机关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专项志愿服务,通过“党员先锋岗”“青年突击队”“志愿服务团”等方式,帮助特殊群体和有需要的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  15.助力小微企业。运用大数据对小微企业开展“滴灌式”宣传辅导。深化“银税互动”合作,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在本市开展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  16.服务大型企业。建立健全本市复杂涉税诉求解决机制,及时依申请处理大企业跨区域或复杂涉税诉求。进一步落实长三角跨区域涉税事项协调工作机制。继续做好大企业涉税事项事先裁定,为大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政策确定性。开展部分重点企业税收体检和风险提醒,助力大企业健全内控管理体系。规范有序推广“税企直连”,助力大企业提升税务信息化管理水平。  17.支持区域发展。实行长江经济带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网上办,纳税人在区域内跨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在机构所在地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登录经营地电子税务局办理报验、反馈等事宜。积极推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综合申报预填功能,在电子税务局实现小规模纳税人综合申报,系统自动归集纳税人发票数据、房土税源等信息,自动归集推送,纳税人确认后一次即可完成各项申报。根据长三角推进税收政策执行标准统一规范相关工作安排,本市积极配合牵头省(市)税务机关完成制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的具体办法、统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等相关工作。推进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五)执法维权显温度  18.推广首违不罚。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广和落实“首违不罚”清单。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不予处罚。  19.推进柔性执法。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实现违法信息自动提醒、处罚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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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十六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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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各区人民政府,上海市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认真落实《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和《上海市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持续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行动方案》,进一步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持续提升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一)优化政策宣传辅导机制充分融合线上线下渠道,综合采用不同宣传方式,开展税费优惠政策宣传。具体措施:1.把握政策要点、紧跟政策热点、结合政策特点,制作图表图解、视频动漫、流程演示等形式多样、通俗易懂的税费宣传知识产品。依托上海“一网通办”市民主页和企业专属网页、各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服务热线、服务场所等线上线下渠道,开展多元化、立体式减税降费政策宣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2.针对重点政策和改革措施,在服务热线设立专席,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专业咨询服务;打造便捷高效的智能咨询体系,提供专题式、场景式智能咨询服务,保障政策有效落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3.针对重点政策和改革措施,在服务场所开设专窗、配备专员,为相关政策的落地实施提供有力保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4.就大企业申请的关于未来可预期的特定事项应如何适用税法问题,协调相关部门予以明确,提高大企业执行政策的确定性。特别对集团重组、股权转让、关联交易等重大交易事项提供专业辅导。(市税务局负责)(二)优化政策落实机制运用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具体措施:5.设置优惠政策服务提醒指标,综合运用税费大数据对纳税人缴费人特征开展数据分析扫描,形成优惠政策服务提醒清单,通过税企互动、“一网通办”等向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充分适用优惠政策。(市税务局负责)6.设置减税降费等优惠政策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双重监控指标,持续对纳税人缴费人申报数据开展监控,对应享未享的纳税人缴费人及时提示其享受优惠政策,对于违规享受的纳税人缴费人及时进行风险处臵。(市税务局负责)(三)简化优惠办理手续进一步压缩税费优惠事项的办理手续,确保办理流程简明易行。具体措施:7.加大部门信息共享与协同,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对除依法需要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外,稳妥落实“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市税务局负责)(四)提高留抵退税办理效率。持续优化增值税留抵退税网上申请和办理,提高退税效率。具体措施:8.继续落实留抵退税政策,依托电子税务局,优化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和留抵退税申请流程,实现精准提示,进一步压缩留抵退税申请和办理时间。(市税务局负责)9.财政部门加强统筹,及时保障退库资金到位。优化增值税留抵退税电子退库功能,精简退库办理资料,实现全程无纸化办理,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获得退税款,实现留抵退税业务全流程网络化、电子化,有效提升退税业务办理的时效性。(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提高出口退税办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办理流程,提高出口业务各环节事项的办理速度。具体措施:10.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优化出口退税在线申报办理功能,在全市推广货物贸易出口退税基础上,积极拓展服务贸易出口退税功能,提升纳税人办税便利化服务体验。(市商务委、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1.持续优化纳税人出口退税办理体验,加快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时间,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分类管理为一、二类的纳税人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办理时间。(市税务局负责)12.积极推进长三角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合作共建,推动本市出口企业长三角异地口岸出口信息落地本市单一窗口,进一步提升出口退税服务质效。(市商务委牵头,市税务局、上海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不断提升纳税缴费事项办理便利度(六)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研究探索关联税费种的综合申报,进一步减少企业纳税次数。具体措施:13.持续落实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多税种综合申报,进一步研究其他税费合并申报。(市税务局负责)14.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加快推进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进一步简并申报次数,减轻纳税缴费负担。(市税务局负责)(七)压减纳税缴费时间研究推出更多纳税缴费便利化举措,持续减少企业纳税缴费时间。具体措施:15.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推进业务办理套餐化,持续简化资料报送,探索要素化采集填报和表单预填,减少纳税人缴费人纳税缴费时间。(市税务局负责)16.优化开办企业“一窗通”模式,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倡导企业在“一窗通”上“一表申请”完成所有开办企业事项,同时便利企业使用“一窗通”平台事后办理发票等事项。(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17.优化“企业注销一窗通”平台,实现企业注销申请跨部门预检、清税证明实时传送等功能。(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8.优化跨区迁移涉税事项办理,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探索为属于正常户且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小微企业,提供全市范围内跨区迁移的线上办理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快速办结。(市税务局负责)19.优化不动产登记网上缴税,落实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一个环节”当场发放权证。税务部门以纳税人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当场计算契税应纳税款,企业可选择当场缴税、当场领证,或先领证、后网上缴税。出售方企业满足条件的,其预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可由纳税人在取得权证后另行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在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申报价格明显偏低的,按规定核实调整并补征税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税务局、市房屋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落实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根据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对纳税人缴费人需提供的有关税务证明,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缴费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的,可免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税务局负责)21.优化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流程,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的基础上,推进税务备案信息与银行间同步共享,更好满足纳税人异地付汇业务需要。(市税务局负责)(八)大力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推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逐步实现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具体措施:22.根据税务总局“非接触式”办税业务建设规范,深耕渠道建设,持续优化电子税务局等线上办税渠道功能,2020年年底前,实现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2021年年底前,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可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可掌上办理。(市税务局负责)23.积极对接上海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优化再造办事流程,上线“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开具(中文版)”等税费办理功能,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24.提升自助办税终端服务水平,探索与社会力量合作共建,进一步扩大自助终端服务辐射面。(市税务局负责)(九)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创新试点全力推进落实“16+10”项税收征管服务举措,推动税收支持和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取得成效。具体措施:25.实现长三角区域跨省市房土税源管理业务网上办理的基础上,研究进一步扩大房土税源管理业务网上办理的企业覆盖面。(市税务局负责)26.推动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参与试点,实现长三角地区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在本市发生缴税、退税业务时,使用非本市银行账户完成税库银电子缴税、退税的功能。条件成熟后,逐步将跨省缴税、退税业务拓展至全国范围的各类企业。(市税务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27.进一步落实长三角跨区域涉税事项协调工作机制,针对跨区域经营的企业集团各区域税收政策理解、执行不一致问题,加强组织协调,提出解决方案。(市税务局负责)三、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十)分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稳步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具体措施:28.根据税务总局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的部署,开展相关试点工作;推进专票电子化试点相关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市税务局负责)29.积极发挥上海市电子文件管理联席会议及办公室作用,协调指导相关工作;根据国家密码管理局部署要求,协调指导上海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税务网络可信身份系统建设,规范密码应用,强化系统安全。(市密码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推进电子发票应用的社会化协同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管理服务模式,增进市场主体发票使用便利,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具体措施:30.根据税务总局相关要求,公开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市税务局负责)31.结合《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贯彻实施工作,明确电子会计凭证归档范围、电子会计凭证和电子会计档案的合法性与效力、保存电子会计凭证原件的必要性、仅用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需满足的条件等内容。(市财政局、市档案局牵头,市密码局、市税务局、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32.指导各单位修订完善归档制度要求,执行会计凭证“原件归档”;结合系统设备国产化、办公自动化系统升级改造和一网通办试点等信息化建设工作,规范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加强和改善信息技术条件保障,确保电子会计凭证的利用、保管等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市档案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密码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33.在前期预算单位差旅电子凭证网上报销试点基础上,适时扩大试点改革范围;选取部分市级预算单位和区先行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实现电子发票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财政支付、会计核算的衔接与应用,提升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档案电子化水平。(市财政局牵头,市档案局、市密码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十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统筹做好减税降费与依法组织收入工作,坚决不收“过头税费”。具体措施:34.按照落实“六稳”、“六保”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坚持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原则,坚决防范收“过头税费”、坚决杜绝大规模集中清欠和行业检查、虚收空转收入等行为。牢固树立科学的收入任务观,防止层层下达不切实际的收入目标,防止单纯以收入规模、增幅排名考核,防止任意调节、虚增收入。(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35.把握好组织收入工作主动权,积极主动沟通协调,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地把税收收入运行情况及影响收入的各项因素分析透、汇报好,及时与财政等部门协调沟通,争取各方理解与支持。(市税务局负责)36.加大对收入预测、目标执行、收入质量的检查考核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触碰“底线”“红线”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市税务局负责)37.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动税务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增强基层执法的规范性统一性,提高税务执法社会满意度。(市税务局负责)38.持续推进税务权责清单制度建设,深化权责清单的落地运用,推动权责事项到岗到人。修订权责事项办事指南,实现权责清单与“一网通办”权力事项的有机衔接。做好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及时发布清理结果。(市税务局负责)39.贯彻落实税务总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长三角一体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要求,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加快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市税务局负责)40.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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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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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各市(地)、直管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践行国家和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大力推行办税便利化措施,有效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按照税务总局总体部署,省税务局决定,2021年在全省税务系统开展以“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为主题的“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扣党史学习教育和模范机关创建,围绕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推进税收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要求,全面树立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为主题,以实施纳税人满意度提升工程为牵动,深入开展2021年“春风行动”,持续推出系列便民办税缴费举措,体现代表性,突出时代性,发挥创新性,用实打实的措施、心贴心的服务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努力创建“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税务机关,更好地发挥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用,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二、主要任务紧扣行动主题,围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及纳税人需求征集中发现的问题,统筹规划、层层落实、梯次推进。不折不扣贯彻落实税务总局推出的便民办税新举措,在涉及黑龙江省落实的93条“规定动作”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新增17条扶持政策及服务措施,2021年全省共推出“群众诉求快响应”“优惠政策直达享”“便捷办理优体验”“分类服务解难题”“执法维权显温度”“规范执法提质效”“信息互通减资料”“部门协作促联办”“国际合作求共赢”“诚信纳税予激励”等10大类33项110条便民办税措施。同时,结合我省税务工作实际,推出“您诚信纳税,我诚心服务”主题实践活动,大力倡导“您为国家贡献交税,我为您服务交心”,推动“春风行动”有效落实,以精细化服务高质量助力“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三、行动内容(一)群众诉求快响应1.问计问需于民。按照税务总局“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要求,按季召开座谈会,征集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及需求实现方式,听取意见建议,积极响应诉求。落实税务总局纳税人缴费人税费服务需求管理办法,结合黑龙江省税务工作实际,研究加强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管理工作具体措施。设立税费服务产品发布前体验期,在各类税费服务产品推出前公开招募服务产品体验师先期体验,根据体验师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完善服务产品。招募办税服务体验师,建立体验反馈直连机制,邀请体验师对办税服务厅人员服务质量、设备使用效果、软件服务感受等提出意见建议,形成服务意见反馈清单,推动工作质效进一步提升。2.税费咨询响应。实行重大税费优惠政策“一政一讲、一措一谈”,对省税务局拟制发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严格规范地合法性审核和合规性评估,对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读稿进行同步审查、同步发布,增强税费政策和征管制度解读的及时性和针对性。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主动与12345热线管理部门联系,结合实际研究确定12366热线并入12345热线工作方案并做好组织实施。同时,结合12345热线承办和管理考评相关规定,建立接收12345热线转办的纳税人诉求办理闭环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流程和各层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相应的管理考评制度,切实解决纳税人的合理诉求。按照税务总局相关工作要求,做好智能咨询系统的运维工作,确保运维内容准确、规范。开展线上方式辅助办税,由12366专席,统筹解答纳税人通过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平台、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平台提出的问题,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3.改进服务评价。落实税务总局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调查工作指导意见,严格执行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调查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满意度调查工作。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政务服务“好差评”相关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好差评”常态化工作机制,完善“开展评价—差评处理—结果应用”的业务闭环管理模式,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都能够及时整改。完善好差评数据共享,省税务局主动与省营商局对接“好差评数据,提升数据共享质量。同时,强化好差评结果应用。利用好差评数据评价窗口人员工作量、自助终端设备使用情况,便于窗口人员开展质效评价,做好自助终端设备维护。开展“办税不求人”第三方评估,切实体察纳税人对“办税不求人”切身感受,找差距、补短板、强弱项,从“要我服务”向“我要服务”转变,持续打造“办税不求人”品牌。4.开展提升工程。以“四项提升工程”为抓手,扎实开展“1+4”领航工程,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服务水平、服务机制,引导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二)优惠政策直达享5.狠抓落地落细。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果,深化运用“短平快优九个一”工作法,继续抓实抓细延续实施和新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持续优化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的机制和做法,有针对性地解决影响政策落实的薄弱环节和堵点难点。持续做好支持科技创新、小微企业发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结合发票开具和申报信息,持续做好申报异常、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纳税人监控,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无死角、全环节打通普惠性优惠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针对科技创新、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等政策相对集中的特点,通过发放政策要点、办税流程资料、手机短信等方式,精准落实优惠政策,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梳理公布惠企利民政策清单。省税务局梳理2018年以来国家、我省出台,仍在执行的惠企利民税收政策,形成政策清单,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公布、列明责任部门、首席服务员和联系电话,方便纳税人咨询。新政策出台后,及时更新政策清单,配套发布政策解读,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政策要进行图表式、口语化和智能语音解读,让纳税人“看得见”“听得懂”。开展纾困惠企政策落实情况督察,确保各项惠企政策直达纳税人。6.优化享受方式。建立税费优惠政策标签体系,依托云平台大数据,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税费优惠政策措施精准直达。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资料备案改备查范围的相关工作部署,采取加强政策宣传、强化培训辅导、完善系统功能等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工作要求,针对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待文件出台后,立即采取加强政策宣传、强化培训辅导、完善系统功能等措施,实现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续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完善税费政策直达快享机制,除依法需要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外,推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政策红利和服务便利的获得感。根据税务总局工作部署,优化非税收入退付管理服务,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非税收入政策及时落实到相关企业和个人。7.加强效应分析。积极开展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风险分析,强化应对反馈结果复核,督促主管税务机关及时纠正和处理应享未享、违规享受情况,推动减税降费等政策精准落地。同时,通过内控监督平台定期扫描减税降费相关风险指标,并对其风险数据进行推送、核查、整改,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把脱贫攻坚和税收经济分析结合起来,坚持从税收看经济、看社会、看发展,利用税收政策成效反映经济政策效果,提出有益建议。(三)便捷办理优体验8.推行电子发票。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及时对建成的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相关系统,包括电子底账系统、税控系统、电子印章系统、版式文件系统以及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进行升级完善,做好税务UKey存储、发放工作,做好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运维保障及健康检查工作。通过购买增值税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纳税人服务400热线,利用服务热线通过语音、网络、微信、短信等多种形式,向纳税人提供7*24小时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相关技术咨询和办税服务。9.简并税费申报。根据税务总局统一工作部署,适时推行财行税合并申报,进一步精简申报资料、减少申报次数,减轻办税负担。根据税务总局工作部署,逐步整合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主税附加税费申报表,让纳税人一次性完成主税附加税费申报,同时强化培训辅导,确保申报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根据税务总局统一工作部署,推进税种要素申报,逐步减少纳税人填报数据。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动企业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对接转换,减少纳税人申报时间。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及时做好金税三期系统和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的升级改造,实现简化代扣代缴申报,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由发生时按次申报改为按月汇总申报。10.精简证明资料。认真落实税务总局《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切实减少证明材料报送,加强事中事后公正监管。根据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对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过程中涉及备案办理频次及相关业务需进行备案要求等内容进行流程优化,同步完善电子税务局业务流程,实现线上线下同频同步办理。11.拓展网上办税。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扩大“非接触式”服务范围,7月底前基本实现企业涉费事项能网上办理。按照业务部门的开发需求,对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相关涉费事项网上办的专项开发改造。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逐步拓展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功能,做好数据对接及保障工作,年底前基本实现企业税费事项能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能掌上办理。推进政策兑现不求人。新政策出台后,要及时优化申办程序,大力推行网上全流程办理,“不见面”“非接触式”兑现政策。根据税务总局工作部署,适时推出自然人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税收以及车船税掌上办理。全面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货物劳务等税收票证电子化相关要求,确保按期实现出口货物劳务等税收票证电子化。积极协调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做好第三方支付等多元化税费缴纳方式的测试推广工作,方便纳税人多渠道缴纳税费。加强车船税信息化建设,优化车船税子系统各核定库,实现全国首家代收代缴环节减税、免税、完税信息全天候、全覆盖电子查验。协调人社、医保部门,选择有条件地区开展社保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窗联办”试点,提升缴费人办事体验。优化完善电子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多缴即自动触发退税告知及退税申请页面,优化纳税人操作体验。12.拓展通办事项。按照税务总局规范事项名称更新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清单,强化规范化办税服务能力,提升跨区域通办水平,优化纳税人异地办税缴费体验。13.提速退税办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电子退库质效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20〕55号)文件规定做好电子退库资料发送和审核工作,不得擅自增加和扩大传递资料范围,全力提高退库效率,缩短退库资金到账时限。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落实精简出口退税涉税资料报送、简化退税办理流程有关规定,将全省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7个工作日以内,确保自贸区内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在5个工作日以内。落实税务总局工作要求,支持离境退税代理机构与第三方支付运营商合作,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在确保有效监管、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根据税务总局工作安排,在符合条件的离境退税商店推广“即买即退”业务。运用留抵退税服务类指标,继续完善留抵退税系统和电子税务局功能,增加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实现申报前提示、申报后提醒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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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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各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按照在党史学习教育中要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结合北京市税务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庆祝建党100周年活动安排,紧扣党史学习教育和模范机关创建,围绕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推进税收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的要求,结合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2021年北京市税务系统以“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为主题,连续第8年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创新推出便民办税缴费举措,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着力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  二、行动内容  (一)群众诉求快响应  1.问计问需于民。依照税务总局工作安排,响应“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要求,落实税务总局征集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及需求实现方式的相关工作。落实税务总局纳税人缴费人税费服务需求管理办法,加强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管理工作。设立税费服务产品发布前体验期,在各类税费服务产品推出前公开招募服务产品体验师先期体验,根据体验师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完善服务产品。  2.税费咨询响应。实行重大税费优惠政策“一政一讲、一措一谈”,增强税费政策和征管制度解读的及时性和针对性。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北京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分中心形式归并到市12345热线,保留号码和话务坐席,提供“7×24小时”智能咨询服务。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做好“接诉即办”管理工作,建立“接诉即办”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接诉即办”工作水平。完善智能咨询系统功能,提供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互动方式,提高智能咨询解答准确率。加速开展智能转型升级,继续做好12366智能转型工作,持续优化热线智能语音、在线智能咨询、手机端智能咨询的智能识别功能,提升政策检索匹配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精准的智能咨询服务。开展线上方式辅助办税,实现远程帮办、问办结合,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信息系统、业务操作等问题。  3.改进服务评价。落实税务总局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调查工作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满意度调查工作。深化第三方热线满意度评价体验,邀请税务师事务所和纳税人代表作为热线评价监督员,采取体验热线服务、参与交流座谈等方式,深入了解纳税人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优化落实方案,切实提升纳税人对咨询服务的满意度。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好差评”常态化工作机制,完善“开展评价-差评处理-结果应用”的业务闭环管理模式,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都能够及时整改。  (二)优惠政策直达享  4.狠抓落地落细。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果,深化运用“短平快优九个一”工作法,继续抓实抓细延续实施和新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持续优化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的机制和做法,有针对性地解决影响政策落实的薄弱环节和堵点难点。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小微企业发展、区域协调发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促进高质量发展。  5.优化享受方式。建立税费优惠政策标签体系,依托云平台大数据,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在全市范围内推广税费优惠政策措施精准直达。根据税务总局工作安排,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资料备案改备查范围,除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加计抵减以及自然人税收外的其他税收优惠备案全部改为资料留存备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仅需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续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优化非税收入退付管理服务,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非税收入政策及时落实到相关企业和个人。  6.加强效应分析。运用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等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扫描分析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的疑点信息,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开展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效应分析,支持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便捷办理优体验  7.推行电子发票。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相关工作,为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开具、交付、存储等基本公共服务。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建立的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服务模式,为纳税人开具、使用电子发票提供全天候的智慧、便捷和高效服务。扎实推进专票电子化,按照税务总局推行计划,有序做好上线各环节准备工作,稳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注重问题收集和情况反馈,防范业务和技术风险,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顺利推进、落实到位。拓展车购税多元化办税,实现车购税手机端办税,推进车辆购置税征管无纸化。继续在餐饮业、住宿业等行业推行有奖发票试点,不断提高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努力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围绕“区块链+不动产登记”改革,配合市规自委优化不动产登记领域营商环境,按照税务总局相关部署推进“网上代开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功能,进一步完善网上办理流程。  8.简并税费申报。调整完善财行税纳税申报表,全面推行财行税合并申报,进一步精简申报资料、减少申报次数,减轻办税负担。整合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主税附加税费申报表,让纳税人一次性完成主税附加税费申报。推进税种要素申报,逐步减少纳税人填报数据。推动企业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对接转换,减少纳税人申报时间。实现与交通委的数据交换,实时获取市交通委公路客运和公交客运车辆信息,方便纳税人进行减免税申报。按照税务总局工作要求落实简化代扣代缴申报工作,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由发生时按次申报改为按月汇总申报。  9.精简证明资料。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简化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流程,对于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同一笔合同,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无需重复提交备案表等资料。取消对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进行税务备案的要求,进一步降低跨境投资者办税成本。  10.拓展网上办税。扩大“非接触式”服务范围,7月底前基本实现企业主要涉费事项能网上办理。完善缴费渠道方式,畅通“网上、掌上、自助、实体”等渠道,完善网上缴费操作指南和常见问题答复口径等。巩固提升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水平。全力推进非税收入征收业务全部纳入金税三期系统实现“全程网上办”。年底前基本实现企业税费事项能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能掌上办理。继续做好电子税务局建设,在现有“非接触式”办税事项的基础上,继续扩大“上网”比例和“全程网上办”比例,巩固“非接触式”办税成果。从窗口干部、回流大厅的纳税人等处找问题、抠细节,做好电子税务局界面UI、提示信息、事项名称“通俗化”等各个细节问题的采集、优化,提升电子税务局的易用性和纳税人满意度。实现自然人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税收以及车船税掌上办理。优化完善“互联网+监管”模式,继续拓展优化税收风险提示系统功能,发挥“全流程网上办”特色,扩大网上提示范围,提升操作便利化,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纳税人自觉遵从。推进出口货物劳务等税收票证电子化,有效提高获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便利度。推广第三方支付等多元化税费缴纳方式,实现移动端便捷缴纳税费。持续推广手机办税APP,整合优化用户体验,面向纳税人、自然人提供便捷良好的移动端涉税服务。发挥现有的需求反馈和问题采集机制,在系统建设和宣传引导上持续发力,强化“移动端”办税。开展社保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窗联办”试点,提升缴费人办事体验。  11.提速退税办理。推广退税网上申请,减少纸质资料传递,实现退税全流程电子化,降低办税成本,加快退税资金到账。以出口退税系统整合为契机,优化流程、简并表单,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提升退税效率。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限,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一类企业平均办理时限缩短至3个工作日以内。积极推行离境退税便利化措施,继续扩大离境退税“即买即退”试点商店范围,均衡商圈分布。优化电子税务局申请留抵退税功能,结合纳税申报情况向纳税人推送留抵退税申请提示信息,在纳税人填报留抵退税申请时实现退税申请基础信息自动带入。  12.便利注销办理。压缩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5个工作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提供简易注销预先提示服务,便于纳税人在公告期内自主办理。按照税务总局工作要求落实企业分支机构注销即办工作,对申请注销时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的企业分支机构,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且不就地预缴或分配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按照税务总局工作要求落实简化“零申报”资料报送工作,对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通过《批量零申报确认表》方式简化“零申报”,免于补报相应属期的财务会计报表。  (四)分类服务解难题  13.关注特殊人群。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两条腿”走路,在做好线上服务的同时持续优化线下服务,更好满足特殊人群、特殊事项办理的要求。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社保费缴费顺畅便捷。  14.优化个税汇算。贯彻落实税务总局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公告,进一步完善年度汇算制度、操作指引和宣传方式,引导纳税人顺利办理年度汇算。根据纳税人所处年度汇算的时段和状态,采取普遍性与个性化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千人千面”的提示提醒服务。引导纳税人及时确认本人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记录,对接到身份冒用异议申诉的,主管税务机关加快核实处理。适应疫情防控要求,对确需上门办税的可采取预约办理,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设置年度汇算专厅或专区,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办理服务。组建更大规模的咨询辅导团队,对重点人群实行“一对一”咨询辅导责任制。对优化年度汇算系统功能开展宣传辅导,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四项综合所得数据和捐赠数据全部直接预填到申报表中;取得境外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网页端办理境外所得申报。严格落实税务总局年度汇算制度,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可选择向其户籍所在地、经营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以及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等,可就近在发放报酬单位所在地办理年度汇算。对代办年度汇算的确认方式开展宣传辅导,受雇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电子”方式进行确认,与书面确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让单位代办确认更方便。结合模范机关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北京市范围内的专项志愿服务,通过“党员先锋岗”“青年突击队”“志愿服务团”等方式,帮助特殊群体和有需要的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进一步提升个税预扣预缴申报质量,提高预扣预缴申报率。  15.助力小微企业。运用大数据对小微企业开展“滴灌式”宣传辅导。深化“银税互动”合作,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依照税务总局工作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  16.服务大型企业。协调解决大企业重大复杂涉税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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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1A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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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进出口税则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1A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100.16.92.60)“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并将文库及时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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