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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 搜索 “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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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核定南昌莲塘高粱酒业有限公司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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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44号)规定,经研究,对南昌莲塘高粱酒业有限公司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如下:下列品种白酒2021年1月1日起最低计税价格如下:序号品名规格最低计税价格(元/500毫升、克)152°原浆光瓶500ml*624.34260年代500ml*686.293V6500ml*653.754老酒组500ml*633.645西湖李家500ml*644.026原浆定制500ml*638.217追梦人500ml*622.32请你局指导主管税务机关加强消费税日常征收管理,认真核实白酒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若上述品种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则按最低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21年4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4-26消费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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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核定江西李渡酒业有限公司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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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44号)规定,经研究,对江西李渡酒业有限公司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如下:下列品种白酒2021年1月1日起最低计税价格如下: 序号品名规格最低计税价格(元/500毫升、克)152李渡高粱光瓶500ml*125.65245李渡精品6*500ml500ml*6146.85345度李渡酒如意500ml*612.21445度李渡酒十分醉精品500ml*625.195封坛定制酒(25L)25L*171.77645%vol李渡高粱1955畅饮献礼版500ml*676.99753%vol李渡酒金高粱500ml*6366.03850.8度李渡手工原浆2.5L79.98952度李渡封坛原浆酒500ml*658.411052度李渡酒三十年500ml*6195.591160度李渡封坛原浆酒500ml*1277.941245%vol李渡高粱1955献礼版490ml*667.021345度李渡高粱2015.黄金版490ml*625.911445度李渡明代窖龄酒500ml*6100.511552度百岁匠人酒500ml*6242.401660度国宝古窖定制2.5L*174.501745度李渡高粱2015500ml*643.8018优级封坛定制酒(25L)25L*182.601952度古窖明坊500ml*6141.092052度李渡高粱19552.5L*1348.702152度李渡古窖陈香酒500ml*624.072245度古窖清坊500ml*680.422360%vol李渡优级封坛酒10L133.612460度头牌封坛酒10L95.6425李渡酒.大师珍酿500ml*6116.812650度李渡高粱1985500ml*696.702752度特级封坛原浆500ml*6175.222852度李渡老精品500ml*6155.75请你局指导主管税务机关加强消费税日常征收管理,认真核实白酒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若上述品种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则按最低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江西李渡酒业有限公司“优级封坛定制酒(25L)”2019年度出厂价格占销售价格比例超过70%,不予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核定江西李渡酒业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赣税函〔2020〕89号)核定的“优级封坛定制酒(25L)”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作废。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21年4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4-26消费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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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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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以下称消博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消博会展期内销售的规定上限以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销售上限按附件规定执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和汽车。  二、对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数量或金额上限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三、参展企业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展品清单,由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或其指定单位向海口海关统一报送。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4-26消费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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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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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本通知第一、二条所称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是指: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中央级、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含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  (二)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三)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四)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六)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校、异地办学机构。  (七)县级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  (八)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图书馆。  四、本通知第二条所称出版物进口单位是指中央宣传部核定的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科研院所是指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机构。  五、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实行清单管理。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另行制定印发,并动态调整。  六、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可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对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科技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的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有关规定的,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以科学研究或教学为目的,可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配套设备用于其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或用于开展临床实验所需依托的其分立前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其中,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限每所医院每3年每种1台。  七、“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印发。  八、本通知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1年4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4-15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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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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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为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适用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确定海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如下:一、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一致的,为纳税人住所地。二、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时,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在同一市县的,为纳税人住所地;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县的,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三、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在山村、偏远地区或海上(包括三沙市),按照属于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范畴确定纳税人所在地。四、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纳税人,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五、受托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的,为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由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4-12地点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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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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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现将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3)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二、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4-10),《暂停执行文件和条款清单》(附件11)所列文件、条款同时暂停执行。特此公告。附件: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2.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3.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      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8.《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      9.《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10.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11.暂停执行文件和条款清单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4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4-12简并税费申报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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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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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税务局:  现就“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东盟博览会(以下称东盟博览会)、中国—东北亚博览会(以下称东北亚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以下称中俄博览会)、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以下称中阿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称南亚博览会)、中国(青海)藏毯国际展览会(以下称藏毯展览会)、中国—亚欧博览会(以下称亚欧博览会)、中国—蒙古国博览会(以下称中蒙博览会)、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以下称中非博览会),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类别范围和销售额度等规定见附件1和附件2。其中,附件1适用于东盟博览会,附件2适用于东北亚博览会、中俄博览会、中阿博览会、南亚博览会、藏毯展览会、亚欧博览会、中蒙博览会和中非博览会。  三、对展期内销售的超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类别范围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对享受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附件:  1.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一)  2.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3-31中西部地区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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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推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 发展税收创新举措》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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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推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税收创新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1年3月30日    推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税收创新举措  为贯彻落实《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湘发〔2021〕4号印发),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推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制定推行如下税收创新举措。  一、深挖税收政策潜力  对长沙、岳阳、郴州市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及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高桥大市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黄花机场口岸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城陵矶启运港退(免)税政策。在长沙、岳阳、郴州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积极协调地方政府优先办理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重点围绕二手设备出口退税、深加工结转退税、停止代征进口租赁设备增值税、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完善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退出机制等方面,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加强调查研究,向税务总局和省政府提出政策调整或试点推行的意见建议。  二、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聚焦“三高四新”战略,全面落实普惠性税费政策,支持实体经济、科技创新、开放发展等产业性政策,以及与自贸试验区关联较大的区域性政策。围绕自贸试验区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电子商务、农业科技、航运物流、有色金属加工、现代物流等重点产业布局,按照“一类一策”原则,梳理发布自贸试验区税费政策指引,线上线下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辅导,确保税费政策广为周知、易懂能会。深化大数据分析和应用,主动甄别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政策信息,及时监测政策落实情况,帮助自贸试验区纳税人缴费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应享快享税费优惠政策。  三、提速出口退税进度  对自贸试验区内出口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的正常退税办理实行“即报即办”。将出口退税电子化退库的企业范围扩宽至由市州税务局审批退税的外贸企业,实现全部出口企业全流程电子化退税。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覆盖管理类别为一、二、三类的出口企业,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结时间比税务总局规定时限提速50%以上。  四、完善发票管理模式  自贸试验区内新办生产企业比照执行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发票领用激励措施,在申请领用或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主管税务机关按需供应、即时办结;设立满12个月后,按照纳税信用评定等级办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对自贸试验区内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对新办纳税人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  五、推进管理放权赋能  自贸试验区内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税务机关核准权一律下放至县市区税务局。下放税费征管信息系统后台数据查询部分权限,为片区税务局自主开展制度创新强化数据支撑。长沙、岳阳、郴州市税务局可按照便于服务管理、财政利益稳定等原则,统筹调整自贸试验区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  六、深化办税便利改革  在自贸试验区试点推行办税事项“先办后审”清单制度。2021年底前,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自贸试验区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可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可掌上办理。自贸试验区纳税人2021年纳税缴费时间比上年再压减10%以上。片区办税窗口要开辟办税服务专窗或绿色通道,优先为自贸试验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  七、优化税务执法方式  在自贸试验区推行税收执法“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在自贸试验区试行税务行政处罚统一裁量基准,对常见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同一税收违法行为,量化并统一处罚金额标准。坚持“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的新型税收管理方式,对自贸试验区内纳税人,除涉及重大举报及市级以上税务部门发布的中高风险事项外,原则上不再对其开展入户检查、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  八、强化税企沟通联系  推动构建亲清税企关系,省、市税务局定期举行自贸试验区企业座谈会,市、区税务局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帮扶制度,在权限范围内实行“特事特办”“一企一策”。鼓励自贸试验区纳税人与税务部门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探索推行税收事先裁定制度。根据自贸试验区“走出去”纳税人需求,提供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解决跨境税收疑难问题。纳税服务热线设置咨询专岗,安排业务骨干解答自贸试验区相关办税咨询。  九、加强经济运行监测  在税费征管信息系统对自贸试验区、综合保税区纳税人缴费人加注身份标识,强化系统功能支持,及时统计监测税费数据。定期开展自贸试验区专题税收经济分析,立足税收视角跟踪自贸试验区运行动态,积极发挥以税咨政作用。向财政、发改、科技等部门共享支持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研发、高层次人才引进、招商引资等财政奖补政策所需税收数据。  十、激发制度创新活力  省级层面研究出台税收服务管理创新举措,需要先行先试的,优先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自贸试验区主动探索税收服务管理创新举措,需要省级层面同意的,积极给予支持。落实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容错机制,坚持“三个区分开来”,鼓励全省各级税务部门大胆试、大胆闯,激励广大税务干部担当作为。及时总结挖掘、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税收制度创新典型经验,辐射带动全省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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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厦门市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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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落实《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持续提升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一)优化政策落实工作机制。融合运用网络、热线、政务服务场所等线上线下渠道,综合采取“云讲堂”、在线答疑、现场培训、编发指引、定点推送等方式,及时发布税费优惠政策,不断加大辅导解读力度,确保政策广为周知、易懂能会。着力打造“网上有专栏、线上有专席、场点有专窗、事项有专办、全程有专督”的政策落实保障体系,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市税务局牵头,市人社局、市医保局配合)(二)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确保政策应享尽享。深化大数据分析和应用,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政策信息,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充分适用优惠政策。运用税费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扫描分析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的疑点信息,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市税务局牵头,市人社局、市医保局配合)(三)压缩优惠办理手续确保流程简明易行好操作。优化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方式,加大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除依法需要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外,推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政策红利和服务便利的获得感。(市税务局牵头,市人社局、市医保局配合)(四)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效率。依托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拓展纳税人网上申请和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渠道,提高退税效率。各级税务和国库部门密切合作,畅通电子退税渠道,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获得退税款。(市税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加快出口业务各环节事项办理速度。优化“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进一步简化结关、收汇手续。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强化协作配合,开展数据共享,加大宣传辅导力度,帮助出口企业加快全环节各事项办理速度、压缩单证收集整理时间,提升出口退税整体效率。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的平均时间确保不超过8个工作日,并进一步压缩A级纳税人办理时限。加快推进跨境电商免征不退业务发展。(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海关、市税务局、市商务局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不断提升纳税缴费事项办理便利度(六)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按照税务总局部署,在进一步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合并申报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增值税、消费税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及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进一步简并申报次数,减轻纳税缴费负担。(市税务局负责)(七)压减纳税缴费时间和纳税次数。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进一步优化纳税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试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2022年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100小时以内,纳税次数进一步压减,促进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市税务局牵头,市住房局配合)(八)大力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进一步巩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2021年年底前,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可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可掌上办理。(市税务局、市住房局牵头,市人社局、医保局配合)(九)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创新试点。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创新试点。充分发挥税收服务作用,在深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改革探索的进程中,积极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创新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完善税费服务体系。(市税务局牵头,市人社局、市医保局配合)三、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促进办税提速增效降负(十)分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根据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在实现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化的基础上,落实并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年底前基本实现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2021年年底前,配合总局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税务网络可信身份系统,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管理服务模式,增进市场主体发票使用便利,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智慧税务建设。(市税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密码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推进电子发票应用的社会化协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税务总局制定的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财政、档案等部门积极推进国家标准在会计凭证电子化入账、报销、归档工作的应用,推动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等系统的衔接,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升财务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档案局、市密码管理局、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十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坚决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费。全面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健全完善税务机关权责清单,实施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快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推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说明理由制度试点。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风险。加强税费政策法规库建设,通过市税务局网站集中统一对外公布并动态更新,增强税务执法依据的确定性、稳定性和透明度,持续打造公正公平的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市税务局负责)(十三)强化分类精准管理。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机制,健全税务管理体系。积极构建动态“信用+风险”新型管理方式,实时分析识别纳税人行为和特征,实现“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税收风险防控。加强税务、公安、人民银行、海关等部门的密切协作,严格依法查处利用“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手段虚开骗税行为,规范税收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努力做到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监管效能最大化。(市税务局牵头,市公安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健全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深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依法依规和包容审慎监管原则,进一步落实好纳税信用评价级别修复相关规定,引导纳税人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诚信纳税意识。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为当事人提供提前撤出名单的信用修复途径,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市税务局负责)五、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十五)加强评价考核。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感受为导向,评价和改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各项工作。认真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能够及时整改,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满意度。(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住房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加大监督力度。统筹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和资源,加强对税费优惠政策以及纳税缴费便利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充分发挥明察暗访、“四不两直”督查的作用,促进问题早发现早整改。加强政策措施运行情况的评估,健全政策出台、落实、评估、改进的闭环机制,完善全链条管理,为政策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疏堵消障、加力提效。(市税务局牵头,市人社局、市医保局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凝聚工作合力,抓紧研究落实本通知各项任务的具体方案,结合实际细化责任分工和步骤安排,确保各项措施及时落地见效。各区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围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研究推出更多务实管用的创新举措,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持续提升服务市场主体水平,持续提高服务“六稳”、“六保”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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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印发《关于本市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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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信息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以下简称意见),围绕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扎实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持续打造税务系统优质服务品牌,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以“春风行动”实际成效庆祝建党100周年,现将市局制定的《关于本市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21年上海市“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1年3月26日  关于本市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以下简称意见),围绕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扎实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持续打造税务系统优质服务品牌,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以“春风行动”实际成效庆祝建党100周年。现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就开展2021年本市春风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庆祝建党100周年活动安排,紧扣党史学习教育和模范机关创建,围绕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推进税收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的要求,结合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主题,深入开展“春风行动”,创新推出便民办税缴费举措,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进一步疏通办税缴费中的堵点、难点、痛点,着力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更好体现税务系统党史学习教育的实际成效,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作出积极贡献。  二、行动内容  围绕税务总局行动任务,本市共推出10类30项100条便民办税服务措施,按具体落实情况分为“落实类”“提升类”“创新类”三个属性。其中,“落实类”为按照税务总局工作要求落实的事项,共72条;“提升类”为在税务总局工作要求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提升的事项,共21条;“创新类”为体现上海创新工作亮点的事项,共7条(详见附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群众诉求快响应  1.问计问需于民。进一步畅通需求征集渠道,加强需求分析和结果运用,持续改进工作机制。完善上海税收营商环境评测师和特邀观察员工作机制,持续开展本市税收营商环境评测师活动。推出“申税e通”上海市纳税人学堂品牌课程,积极拓展“引进来”和“走出去”企业纳税服务举措,扩大税收宣传品牌的知晓度与影响力。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各基层党支部在3月5日统一开展“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主题党日活动。  2.税费咨询响应。实行重大税费优惠政策“一政一讲、一措一谈”,增强税费政策和征管制度解读的及时性和针对性。主动加强与12345热线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12366与12345热线对接工作,提供“7×24小时”全天候服务,进一步完善纳税人缴费人诉求接收、转办、办理、督办、反馈、评价、回访以及考评等全流程闭环处理机制。完善智能咨询系统功能,提供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互动方式,提高智能咨询解答准确率。开展线上方式辅助办税,实现远程帮办、问办结合,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信息系统、业务操作等问题。  3.改进服务评价。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满意度调查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要求,建立本市“好差评”常态化工作机制,完善“开展评价-差评处理-结果应用”的业务闭环管理模式,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都能够及时整改。  (二)优惠政策直达享  4.狠抓落地落细。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果,深化运用“短平快优九个一”工作法,继续抓实抓细延续实施和新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持续优化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的机制和做法,有针对性地解决影响政策落实的薄弱环节和堵点难点。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小微企业发展、区域协调发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促进高质量发展。  5.优化享受方式。建立本市税费政策措施精准推送机制,依法运用大数据精准推送政策信息。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资料备案改备查范围,除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加计抵减以及自然人税收外的其他税收优惠备案全部改为资料留存备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仅需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续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优化非税收入退付管理服务,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非税收入政策及时落实到相关企业和个人。  6.加强效应分析。建设和优化减税降费“应享未享”“违规享受”模型体系,持续开展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应享未享、违规享受风险监控,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精准落地。跟踪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开展政策效应分析,支持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便捷办理优体验  7.推行电子发票。通过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开具、交付、存储等基本公共服务。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服务模式,为纳税人开具、使用电子发票提供全天候的智慧、便捷和高效服务。  8.简并税费申报。全面推行财行税合并申报,进一步精简申报资料、减少申报次数,减轻办税负担。整合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主税附加税费申报表,让纳税人一次性完成主税附加税费申报。推进税种要素申报,逐步减少纳税人填报数据。推动企业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对接转换,减少纳税人申报时间。简化代扣代缴申报,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由发生时按次申报改为按月汇总申报。  9.精简证明资料。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简化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流程,对于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同一笔合同,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无需重复提交备案表等资料。取消对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进行税务备案的要求,进一步降低跨境投资者办税成本。  10.拓展网上办税。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扩大“非接触式”服务范围,年内分阶段基本实现企业税费事项能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能掌上办理。实现自然人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税收以及车船税掌上办理。推进出口货物劳务等税收票证电子化,有效提高获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便利度。推广第三方支付等多元化税费缴纳方式,实现移动端便捷缴纳税费。开展社保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窗联办”试点,提升缴费人办事体验。实现纳税人非营利组织认定网上办理、提交资料。  11.提速退税办理。推广退税网上申请,减少纸质资料传递,实现退税全流程电子化,降低办税成本,加快退税资金到账。持续优化纳税人出口退税办理体验,加快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时间,确保审核办理正常出口退税平均时间在7个工作日以内。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即买即退”等便利化措施。优化电子税务局申请留抵退税功能,结合纳税申报情况向纳税人推送留抵退税申请提示信息,在纳税人填报留抵退税申请时实现退税申请基础信息自动带入。在本市创新推广应用出口退税免退税智能配单、技术出口服务退税申报免填报,提升智能化、便利化出口退税服务体验。  12.便利注销办理。压缩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5个工作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提供简易注销预先提示服务,便于纳税人在公告期内自主办理。实现企业分支机构注销即办,对申请注销时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的企业分支机构,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且不就地预缴或分配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简化“零申报”资料报送,对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通过《批量零申报确认表》方式简化“零申报”,免于补报相应属期的财务会计报表。  (四)分类服务解难题  13.关注特殊人群。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两条腿”走路,在做好线上服务的同时持续优化线下服务,更好满足特殊人群、特殊事项办理的要求。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社保费缴费顺畅便捷。  14.优化个税汇算。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进落实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辅导纳税人合理有序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新增手机APP年度汇算专题页,根据纳税人所处年度汇算的时段和状态,采取普遍性与个性化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千人千面”的提示提醒服务。引导纳税人及时确认本人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记录,对接到身份冒用异议申诉的,主管税务机关加快核实处理。适应疫情防控要求,对确需上门办税的可采取预约办理,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设置年度汇算专厅或专区,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办理服务。组建更大规模的咨询辅导团队,对重点人群实行“一对一”咨询辅导责任制。优化年度汇算系统功能,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四项综合所得数据和捐赠数据全部直接预填到申报表中;取得境外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网页端办理境外所得申报。优化年度汇算制度,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可选择向其户籍所在地、经营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以及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等,可就近在发放报酬单位所在地办理年度汇算。代办年度汇算时,受雇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电子”方式进行确认,与书面确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让单位代办确认更方便。结合模范机关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专项志愿服务,通过“党员先锋岗”“青年突击队”“志愿服务团”等方式,帮助特殊群体和有需要的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  15.助力小微企业。运用大数据对小微企业开展“滴灌式”宣传辅导。深化“银税互动”合作,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在本市开展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  16.服务大型企业。建立健全本市复杂涉税诉求解决机制,及时依申请处理大企业跨区域或复杂涉税诉求。进一步落实长三角跨区域涉税事项协调工作机制。继续做好大企业涉税事项事先裁定,为大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政策确定性。开展部分重点企业税收体检和风险提醒,助力大企业健全内控管理体系。规范有序推广“税企直连”,助力大企业提升税务信息化管理水平。  17.支持区域发展。实行长江经济带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网上办,纳税人在区域内跨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在机构所在地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登录经营地电子税务局办理报验、反馈等事宜。积极推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综合申报预填功能,在电子税务局实现小规模纳税人综合申报,系统自动归集纳税人发票数据、房土税源等信息,自动归集推送,纳税人确认后一次即可完成各项申报。根据长三角推进税收政策执行标准统一规范相关工作安排,本市积极配合牵头省(市)税务机关完成制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的具体办法、统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等相关工作。推进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五)执法维权显温度  18.推广首违不罚。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广和落实“首违不罚”清单。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不予处罚。  19.推进柔性执法。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实现违法信息自动提醒、处罚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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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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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各市(地)、直管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践行国家和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大力推行办税便利化措施,有效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按照税务总局总体部署,省税务局决定,2021年在全省税务系统开展以“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为主题的“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扣党史学习教育和模范机关创建,围绕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推进税收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要求,全面树立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为主题,以实施纳税人满意度提升工程为牵动,深入开展2021年“春风行动”,持续推出系列便民办税缴费举措,体现代表性,突出时代性,发挥创新性,用实打实的措施、心贴心的服务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努力创建“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税务机关,更好地发挥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用,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二、主要任务紧扣行动主题,围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及纳税人需求征集中发现的问题,统筹规划、层层落实、梯次推进。不折不扣贯彻落实税务总局推出的便民办税新举措,在涉及黑龙江省落实的93条“规定动作”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新增17条扶持政策及服务措施,2021年全省共推出“群众诉求快响应”“优惠政策直达享”“便捷办理优体验”“分类服务解难题”“执法维权显温度”“规范执法提质效”“信息互通减资料”“部门协作促联办”“国际合作求共赢”“诚信纳税予激励”等10大类33项110条便民办税措施。同时,结合我省税务工作实际,推出“您诚信纳税,我诚心服务”主题实践活动,大力倡导“您为国家贡献交税,我为您服务交心”,推动“春风行动”有效落实,以精细化服务高质量助力“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三、行动内容(一)群众诉求快响应1.问计问需于民。按照税务总局“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要求,按季召开座谈会,征集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及需求实现方式,听取意见建议,积极响应诉求。落实税务总局纳税人缴费人税费服务需求管理办法,结合黑龙江省税务工作实际,研究加强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管理工作具体措施。设立税费服务产品发布前体验期,在各类税费服务产品推出前公开招募服务产品体验师先期体验,根据体验师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完善服务产品。招募办税服务体验师,建立体验反馈直连机制,邀请体验师对办税服务厅人员服务质量、设备使用效果、软件服务感受等提出意见建议,形成服务意见反馈清单,推动工作质效进一步提升。2.税费咨询响应。实行重大税费优惠政策“一政一讲、一措一谈”,对省税务局拟制发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严格规范地合法性审核和合规性评估,对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读稿进行同步审查、同步发布,增强税费政策和征管制度解读的及时性和针对性。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主动与12345热线管理部门联系,结合实际研究确定12366热线并入12345热线工作方案并做好组织实施。同时,结合12345热线承办和管理考评相关规定,建立接收12345热线转办的纳税人诉求办理闭环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流程和各层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相应的管理考评制度,切实解决纳税人的合理诉求。按照税务总局相关工作要求,做好智能咨询系统的运维工作,确保运维内容准确、规范。开展线上方式辅助办税,由12366专席,统筹解答纳税人通过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平台、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平台提出的问题,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3.改进服务评价。落实税务总局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调查工作指导意见,严格执行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调查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满意度调查工作。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政务服务“好差评”相关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好差评”常态化工作机制,完善“开展评价—差评处理—结果应用”的业务闭环管理模式,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都能够及时整改。完善好差评数据共享,省税务局主动与省营商局对接“好差评数据,提升数据共享质量。同时,强化好差评结果应用。利用好差评数据评价窗口人员工作量、自助终端设备使用情况,便于窗口人员开展质效评价,做好自助终端设备维护。开展“办税不求人”第三方评估,切实体察纳税人对“办税不求人”切身感受,找差距、补短板、强弱项,从“要我服务”向“我要服务”转变,持续打造“办税不求人”品牌。4.开展提升工程。以“四项提升工程”为抓手,扎实开展“1+4”领航工程,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服务水平、服务机制,引导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二)优惠政策直达享5.狠抓落地落细。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果,深化运用“短平快优九个一”工作法,继续抓实抓细延续实施和新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持续优化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的机制和做法,有针对性地解决影响政策落实的薄弱环节和堵点难点。持续做好支持科技创新、小微企业发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结合发票开具和申报信息,持续做好申报异常、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纳税人监控,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无死角、全环节打通普惠性优惠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针对科技创新、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等政策相对集中的特点,通过发放政策要点、办税流程资料、手机短信等方式,精准落实优惠政策,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梳理公布惠企利民政策清单。省税务局梳理2018年以来国家、我省出台,仍在执行的惠企利民税收政策,形成政策清单,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公布、列明责任部门、首席服务员和联系电话,方便纳税人咨询。新政策出台后,及时更新政策清单,配套发布政策解读,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政策要进行图表式、口语化和智能语音解读,让纳税人“看得见”“听得懂”。开展纾困惠企政策落实情况督察,确保各项惠企政策直达纳税人。6.优化享受方式。建立税费优惠政策标签体系,依托云平台大数据,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税费优惠政策措施精准直达。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资料备案改备查范围的相关工作部署,采取加强政策宣传、强化培训辅导、完善系统功能等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工作要求,针对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待文件出台后,立即采取加强政策宣传、强化培训辅导、完善系统功能等措施,实现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续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完善税费政策直达快享机制,除依法需要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外,推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政策红利和服务便利的获得感。根据税务总局工作部署,优化非税收入退付管理服务,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非税收入政策及时落实到相关企业和个人。7.加强效应分析。积极开展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风险分析,强化应对反馈结果复核,督促主管税务机关及时纠正和处理应享未享、违规享受情况,推动减税降费等政策精准落地。同时,通过内控监督平台定期扫描减税降费相关风险指标,并对其风险数据进行推送、核查、整改,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把脱贫攻坚和税收经济分析结合起来,坚持从税收看经济、看社会、看发展,利用税收政策成效反映经济政策效果,提出有益建议。(三)便捷办理优体验8.推行电子发票。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及时对建成的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相关系统,包括电子底账系统、税控系统、电子印章系统、版式文件系统以及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进行升级完善,做好税务UKey存储、发放工作,做好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运维保障及健康检查工作。通过购买增值税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纳税人服务400热线,利用服务热线通过语音、网络、微信、短信等多种形式,向纳税人提供7*24小时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相关技术咨询和办税服务。9.简并税费申报。根据税务总局统一工作部署,适时推行财行税合并申报,进一步精简申报资料、减少申报次数,减轻办税负担。根据税务总局工作部署,逐步整合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主税附加税费申报表,让纳税人一次性完成主税附加税费申报,同时强化培训辅导,确保申报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根据税务总局统一工作部署,推进税种要素申报,逐步减少纳税人填报数据。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动企业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对接转换,减少纳税人申报时间。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及时做好金税三期系统和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的升级改造,实现简化代扣代缴申报,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由发生时按次申报改为按月汇总申报。10.精简证明资料。认真落实税务总局《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切实减少证明材料报送,加强事中事后公正监管。根据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对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过程中涉及备案办理频次及相关业务需进行备案要求等内容进行流程优化,同步完善电子税务局业务流程,实现线上线下同频同步办理。11.拓展网上办税。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扩大“非接触式”服务范围,7月底前基本实现企业涉费事项能网上办理。按照业务部门的开发需求,对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相关涉费事项网上办的专项开发改造。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逐步拓展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功能,做好数据对接及保障工作,年底前基本实现企业税费事项能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能掌上办理。推进政策兑现不求人。新政策出台后,要及时优化申办程序,大力推行网上全流程办理,“不见面”“非接触式”兑现政策。根据税务总局工作部署,适时推出自然人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税收以及车船税掌上办理。全面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货物劳务等税收票证电子化相关要求,确保按期实现出口货物劳务等税收票证电子化。积极协调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做好第三方支付等多元化税费缴纳方式的测试推广工作,方便纳税人多渠道缴纳税费。加强车船税信息化建设,优化车船税子系统各核定库,实现全国首家代收代缴环节减税、免税、完税信息全天候、全覆盖电子查验。协调人社、医保部门,选择有条件地区开展社保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窗联办”试点,提升缴费人办事体验。优化完善电子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多缴即自动触发退税告知及退税申请页面,优化纳税人操作体验。12.拓展通办事项。按照税务总局规范事项名称更新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清单,强化规范化办税服务能力,提升跨区域通办水平,优化纳税人异地办税缴费体验。13.提速退税办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电子退库质效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20〕55号)文件规定做好电子退库资料发送和审核工作,不得擅自增加和扩大传递资料范围,全力提高退库效率,缩短退库资金到账时限。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落实精简出口退税涉税资料报送、简化退税办理流程有关规定,将全省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7个工作日以内,确保自贸区内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在5个工作日以内。落实税务总局工作要求,支持离境退税代理机构与第三方支付运营商合作,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在确保有效监管、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根据税务总局工作安排,在符合条件的离境退税商店推广“即买即退”业务。运用留抵退税服务类指标,继续完善留抵退税系统和电子税务局功能,增加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实现申报前提示、申报后提醒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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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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各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按照在党史学习教育中要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结合北京市税务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庆祝建党100周年活动安排,紧扣党史学习教育和模范机关创建,围绕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推进税收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的要求,结合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2021年北京市税务系统以“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为主题,连续第8年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创新推出便民办税缴费举措,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着力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  二、行动内容  (一)群众诉求快响应  1.问计问需于民。依照税务总局工作安排,响应“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要求,落实税务总局征集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及需求实现方式的相关工作。落实税务总局纳税人缴费人税费服务需求管理办法,加强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管理工作。设立税费服务产品发布前体验期,在各类税费服务产品推出前公开招募服务产品体验师先期体验,根据体验师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完善服务产品。  2.税费咨询响应。实行重大税费优惠政策“一政一讲、一措一谈”,增强税费政策和征管制度解读的及时性和针对性。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北京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分中心形式归并到市12345热线,保留号码和话务坐席,提供“7×24小时”智能咨询服务。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做好“接诉即办”管理工作,建立“接诉即办”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接诉即办”工作水平。完善智能咨询系统功能,提供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互动方式,提高智能咨询解答准确率。加速开展智能转型升级,继续做好12366智能转型工作,持续优化热线智能语音、在线智能咨询、手机端智能咨询的智能识别功能,提升政策检索匹配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精准的智能咨询服务。开展线上方式辅助办税,实现远程帮办、问办结合,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信息系统、业务操作等问题。  3.改进服务评价。落实税务总局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调查工作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满意度调查工作。深化第三方热线满意度评价体验,邀请税务师事务所和纳税人代表作为热线评价监督员,采取体验热线服务、参与交流座谈等方式,深入了解纳税人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优化落实方案,切实提升纳税人对咨询服务的满意度。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好差评”常态化工作机制,完善“开展评价-差评处理-结果应用”的业务闭环管理模式,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都能够及时整改。  (二)优惠政策直达享  4.狠抓落地落细。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果,深化运用“短平快优九个一”工作法,继续抓实抓细延续实施和新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持续优化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的机制和做法,有针对性地解决影响政策落实的薄弱环节和堵点难点。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小微企业发展、区域协调发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促进高质量发展。  5.优化享受方式。建立税费优惠政策标签体系,依托云平台大数据,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在全市范围内推广税费优惠政策措施精准直达。根据税务总局工作安排,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资料备案改备查范围,除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加计抵减以及自然人税收外的其他税收优惠备案全部改为资料留存备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仅需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续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优化非税收入退付管理服务,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非税收入政策及时落实到相关企业和个人。  6.加强效应分析。运用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等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扫描分析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的疑点信息,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开展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效应分析,支持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便捷办理优体验  7.推行电子发票。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相关工作,为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开具、交付、存储等基本公共服务。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建立的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服务模式,为纳税人开具、使用电子发票提供全天候的智慧、便捷和高效服务。扎实推进专票电子化,按照税务总局推行计划,有序做好上线各环节准备工作,稳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注重问题收集和情况反馈,防范业务和技术风险,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顺利推进、落实到位。拓展车购税多元化办税,实现车购税手机端办税,推进车辆购置税征管无纸化。继续在餐饮业、住宿业等行业推行有奖发票试点,不断提高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努力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围绕“区块链+不动产登记”改革,配合市规自委优化不动产登记领域营商环境,按照税务总局相关部署推进“网上代开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功能,进一步完善网上办理流程。  8.简并税费申报。调整完善财行税纳税申报表,全面推行财行税合并申报,进一步精简申报资料、减少申报次数,减轻办税负担。整合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主税附加税费申报表,让纳税人一次性完成主税附加税费申报。推进税种要素申报,逐步减少纳税人填报数据。推动企业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对接转换,减少纳税人申报时间。实现与交通委的数据交换,实时获取市交通委公路客运和公交客运车辆信息,方便纳税人进行减免税申报。按照税务总局工作要求落实简化代扣代缴申报工作,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由发生时按次申报改为按月汇总申报。  9.精简证明资料。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简化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流程,对于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同一笔合同,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无需重复提交备案表等资料。取消对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进行税务备案的要求,进一步降低跨境投资者办税成本。  10.拓展网上办税。扩大“非接触式”服务范围,7月底前基本实现企业主要涉费事项能网上办理。完善缴费渠道方式,畅通“网上、掌上、自助、实体”等渠道,完善网上缴费操作指南和常见问题答复口径等。巩固提升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水平。全力推进非税收入征收业务全部纳入金税三期系统实现“全程网上办”。年底前基本实现企业税费事项能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能掌上办理。继续做好电子税务局建设,在现有“非接触式”办税事项的基础上,继续扩大“上网”比例和“全程网上办”比例,巩固“非接触式”办税成果。从窗口干部、回流大厅的纳税人等处找问题、抠细节,做好电子税务局界面UI、提示信息、事项名称“通俗化”等各个细节问题的采集、优化,提升电子税务局的易用性和纳税人满意度。实现自然人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税收以及车船税掌上办理。优化完善“互联网+监管”模式,继续拓展优化税收风险提示系统功能,发挥“全流程网上办”特色,扩大网上提示范围,提升操作便利化,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纳税人自觉遵从。推进出口货物劳务等税收票证电子化,有效提高获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便利度。推广第三方支付等多元化税费缴纳方式,实现移动端便捷缴纳税费。持续推广手机办税APP,整合优化用户体验,面向纳税人、自然人提供便捷良好的移动端涉税服务。发挥现有的需求反馈和问题采集机制,在系统建设和宣传引导上持续发力,强化“移动端”办税。开展社保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窗联办”试点,提升缴费人办事体验。  11.提速退税办理。推广退税网上申请,减少纸质资料传递,实现退税全流程电子化,降低办税成本,加快退税资金到账。以出口退税系统整合为契机,优化流程、简并表单,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提升退税效率。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限,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一类企业平均办理时限缩短至3个工作日以内。积极推行离境退税便利化措施,继续扩大离境退税“即买即退”试点商店范围,均衡商圈分布。优化电子税务局申请留抵退税功能,结合纳税申报情况向纳税人推送留抵退税申请提示信息,在纳税人填报留抵退税申请时实现退税申请基础信息自动带入。  12.便利注销办理。压缩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5个工作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提供简易注销预先提示服务,便于纳税人在公告期内自主办理。按照税务总局工作要求落实企业分支机构注销即办工作,对申请注销时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的企业分支机构,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且不就地预缴或分配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按照税务总局工作要求落实简化“零申报”资料报送工作,对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通过《批量零申报确认表》方式简化“零申报”,免于补报相应属期的财务会计报表。  (四)分类服务解难题  13.关注特殊人群。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两条腿”走路,在做好线上服务的同时持续优化线下服务,更好满足特殊人群、特殊事项办理的要求。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社保费缴费顺畅便捷。  14.优化个税汇算。贯彻落实税务总局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公告,进一步完善年度汇算制度、操作指引和宣传方式,引导纳税人顺利办理年度汇算。根据纳税人所处年度汇算的时段和状态,采取普遍性与个性化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千人千面”的提示提醒服务。引导纳税人及时确认本人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记录,对接到身份冒用异议申诉的,主管税务机关加快核实处理。适应疫情防控要求,对确需上门办税的可采取预约办理,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设置年度汇算专厅或专区,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办理服务。组建更大规模的咨询辅导团队,对重点人群实行“一对一”咨询辅导责任制。对优化年度汇算系统功能开展宣传辅导,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四项综合所得数据和捐赠数据全部直接预填到申报表中;取得境外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网页端办理境外所得申报。严格落实税务总局年度汇算制度,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可选择向其户籍所在地、经营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以及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等,可就近在发放报酬单位所在地办理年度汇算。对代办年度汇算的确认方式开展宣传辅导,受雇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电子”方式进行确认,与书面确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让单位代办确认更方便。结合模范机关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北京市范围内的专项志愿服务,通过“党员先锋岗”“青年突击队”“志愿服务团”等方式,帮助特殊群体和有需要的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进一步提升个税预扣预缴申报质量,提高预扣预缴申报率。  15.助力小微企业。运用大数据对小微企业开展“滴灌式”宣传辅导。深化“银税互动”合作,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依照税务总局工作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  16.服务大型企业。协调解决大企业重大复杂涉税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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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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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1年3月1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发文时间文号1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8日[87]税政三1138号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运输安全保管暂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1月26日浙国税一〔1995〕26号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6月30日浙国税一〔1995〕77号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1997年5月7日浙国税征〔1997〕5号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12月10日浙国税一〔1997〕134号6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问题的通知1998年6月19日浙国税流〔1998〕79号7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8年7月13日浙国税流〔1998〕141号8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电力企业随同电价向用户收取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8年7月28日浙国税流〔1998〕99号9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定金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1998年8月21日浙国税流〔1998〕105号10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问题的补充通知2000年12月26日浙国税流〔2000〕215号1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2001年8月15日浙国税流〔2001〕75号1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以下浮销售款方式销售货物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2001年12月19日浙国税流〔2001〕131号1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2001年12月24日浙国税流〔2001〕139号1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公司转制过程中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4月19日浙地税函〔2002〕115号1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5月27日浙国税流〔2002〕62号16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改造征用居民住房发放的搬迁补偿奖励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2003年5月16日浙地税函〔2003〕201号17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有关问题通告的通知2003年6月9日浙国税流〔2003〕67号18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IC卡售油业务有关税务问题的批复2003年12月24日浙国税流〔2003〕157号19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2004年7月7日浙国税流〔2004〕47号20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7日浙国税流〔2004〕48号2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7月27日浙国税流〔2004〕52号2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增值税纳税评估分析指标的通知2004年10月15日浙国税流〔2004〕63号2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2004年10月29日浙国税流〔2004〕67号2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2004年12月10日浙国税流〔2004〕70号2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增值税征税、扣税凭证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12月31日浙国税流〔2004〕79号26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1月26日浙国税流〔2005〕10号27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4月4日浙国税流〔2005〕27号28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6月23日浙国税流〔2005〕49号29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草制工艺编织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2005年11月30日浙国税流〔2005〕71号30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29日浙国税流〔2005〕81号3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2007年4月13日浙国税外〔2007〕21号3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7年7月13日浙国税法〔2007〕12号3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2007年10月9日浙地税函〔2007〕432号3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三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8年3月31日浙国税法〔2008〕6号3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酒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4日浙国税流〔2008〕2号36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电力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2009年1月5日浙国税流〔2009〕2号37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2009年2月17日浙国税外〔2009〕4号38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2009年6月4日浙国税发〔2009〕11号39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2009年6月15日浙国税发〔2009〕14号40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9年7月2日浙地税函〔2009〕256号4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调解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年1月7日浙国税发〔2010〕3号4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0年3月15日浙地税函〔2010〕103号4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11月24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4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行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公告2012年7月17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4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3年3月1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46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4年9月12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47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1月23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48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5年8月11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49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2013年版)》的公告2015年9月2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4号50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代征贷款合同印花税票据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4月1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5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4月27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5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宣布部分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公告2016年5月27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5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6年8月31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5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契证的公告2016年9月10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5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双创”税收优惠事项清单》的公告2017年10月26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56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3月20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3号57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的通知2018年4月26日浙地税函〔2018〕112号58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59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60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61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62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的公告2018年7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6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6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部分派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65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8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66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8年10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67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浙江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1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68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69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9年3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70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提醒纳税人尽快办理减税降费政策退税的公告2019年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71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9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72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2019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7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74国家税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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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等十四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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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大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两年行动方案(2020-2021)》(大委办发〔2020〕58号)和《大连市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21〕9号)的要求,确保《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要求落实落细,根据大连市政府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提升纳税缴费便利化水平、持续增强我市市场主体获得感、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一)优化政策落实服务机制1.完善税费政策解读机制。加大税费政策解读力度,政策发布时,同步做好解读或释明;分类施策,细分不同纳税人缴费人群体,针对性做好政策解读。(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创新在线解答服务模式。升级“智能咨询”服务,完善智能咨询知识库,深度分析咨询问题,精准把握纳税人需求,提供政策解答、办理渠道、操作指引等一站式服务,逐步实现“问办整合”的咨询服务方式。(市税务局负责)3.融合运用多种宣传方式。整合税费宣传资源,丰富税费宣传形式,不断优化网站、热线、微信公众号、直播课堂等线上宣传服务平台功能,完善纳税人学堂、服务场所等线下宣传渠道,开展政策宣传、现场培训,确保政策广为周知、易懂能会。(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4.夯实政策落实保障体系。完善“网上有专栏、线上有专席、场点有专窗、事项有专办、全程有专督”的政策落实保障体系,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深化大数据分析和应用5.精准推送优惠政策。突出“大数据”应用,主动甄别符合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充分适用优惠政策,确保政策应享尽享。(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6.加强政策落实监测。充分运用税费大数据,实时监测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定期扫描分析疑点,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优惠政策,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和处理。(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优化税费优惠办理方式7.便利税费优惠办理。优化税费优惠办理流程,确保程序简明易行;借助全市政务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涉税数据提供与获取,推进信息共享与协调;继续实行税费优惠“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依法需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除外);推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网上办”,进一步节约办理成本,提升办理效率。(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效率8.拓展网上办理渠道。依托电子税务局,拓展纳税人网上申请和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渠道,提高退税效率。(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负责)9.提高退税到账时效。税务、人民银行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沟通退库资金等问题,财政部门及时协调保障退库资金到位。税务、国库部门密切协作,优化电子退税渠道和流程,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与税务系统对接实现凭证电子化传递,依托国库系统高效核算并对接支付系统实时汇划资金,实现符合条件纳税人的退税资金实时到账。(市级和区市县级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提速出口退税办理10.优化出口退税申报办理。根据企业需求,进一步优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保持申报功能畅通,继续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推进出口退税无纸化单证备案。(市税务局、市政府口岸办按职责分工负责)11.提升出口退税效率。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加大必要数据共享范围和宣传辅导力度,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帮助出口企业加快相关环节各事项办理速度、直接或间接帮助出口企业压缩单证收集整理时间,加快出口退税办理速度,依托国库系统高效核算并对接支付系统实时汇划资金,实现退税资金实时到账,提升出口退税整体效率。(市级和区市县级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不断提升纳税缴费办理便利度(六)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12.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按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加快实现增值税、消费税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合并申报,进一步简并申报次数,减轻纳税人负担。(市税务局负责)13.推进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申报。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持续推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等9个税种合并申报。(市税务局负责)(七)压减纳税缴费时间14.压缩纳税缴费时间。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结合我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改革进程,充分利用共享数据资源,进一步优化纳税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2022年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100小时/年以内。(市税务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15.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市税务局负责)(八)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16.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继续优化电子税务局,扩展办税渠道和业务范围,升级办税缴费信息系统,不断完善网上办税各项功能,2021年年底前,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可“网上办”,实现个人办税缴费事项可“掌上办”。(市税务局负责)(九)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创新试点17.建设征纳互动平台。深入打造集智能支撑、智慧应答、全程互动、问办查评一体化的征纳互动平台,建立闭环式服务新生态,实现征纳双方降成本提质效。(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负责)三、积极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十)积极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18.积极落实发票电子化改革。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实现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推进应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税务网络可信身份系统,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管理服务模式,增进市场主体发票使用便利,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市税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委机要保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推进电子发票应用19.提升发票电子化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等系统衔接。规范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加强电子发票入账、报销、归档等政策的研究和宣传解读,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升财务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发改、财政、档案管理、机要保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持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十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20.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坚决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费。全面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健全完善税务机关权责清单;落实税务总局《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实施办法》,结合地方实际以《税务行政复议建议书》发布典型案例;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说明理由制度,充分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负责)21.强化税务执法监督。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设置相应指标进行日常防控,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风险。(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负责)22.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明确电子税务局简易程序处罚业务需求,加快推进系统功能开发,做好系统功能测试、上线工作,实现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市税务局负责)23.完善税费政策法规库建设。加强本地税费政策法规库建设,通过税务网站集中统一对外公布并动态更新,增强税务执法依据的确定性、稳定性和透明度,持续打造公正公平的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市税务局负责)(十三)强化分类精准管理24.健全大数据和风险管理体系。根据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规程,规范细化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流程、执法程序和文书使用。加强选案数据分析,拓展信息共享范围,围绕高风险稽查案源组建风险分析团队,做好数据深度分析和集中评估研判。(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负责)25.构建动态“信用+风险”新型管理方式。加快构建事前提醒、事中更正、事后快反的全流程动态“信用+风险”防控体系。坚持“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提示提醒,中高风险重管控”的监管原则,扎口、分类推送各类风险应对任务,实现风险应对任务的统筹、整合和有序下发。提升电子税务局风险推送比重,引导企业自查自纠,努力做到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监管效能最大化。(市税务局负责)26.提升税务稽查信息化水平。强化跨区域联合执法,搭建跨部门人员交流平台,实现数据共享、情报互换、紧密配合。创新税务稽查信息化战法,提高“双打”效率。打防结合,建立高风险地址、高风险人员信息库,对风险较高企业提前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及跟踪监管。(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负责)27.加强对重点领域风控和检查力度。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大风险分析力度,提高风险识别精准度,开展重点行业和重点事项的专项风险管理。加大对虚开普通发票的检查力度,坚决遏制普通发票虚开势头。继续深入开展打击虚开骗税两年专项行动。(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牵头,公安、人民银行、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8.深化多部门协同合作。加强税务、公安、人民银行、海关等部门的协作,严格依法查处利用“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手段虚开骗税行为,规范税收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牵头,公安、人民银行、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完善纳税信用管理29.依法依规深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认真落实纳税守信激励措施,深化“银税互动”服务。开展普法讲堂、普法进社区等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强化正面引导。认真执行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强化联合惩戒力度,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氛围,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负责)30.完善纳税信用评价修复。坚持依法依规和包容审慎监管原则,进一步落实好纳税信用评价级别修复相关规定,开通电子税务局信用修复功能,加强信用修复规则宣传,引导纳税人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诚信纳税意识。(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负责)31.加强信用信息动态管理。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为当事人提供提前撤出名单的信用修复途径,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负责)五、不断强化落实跟踪问效(十五)加强评价考核32.优化工作评价和改进方式。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感受为导向,综合采用需求调查、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纳税人体验等方式,持续跟踪便利化措施落实情况,持续改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各项工作。(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营商环境建设局、医疗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33.认真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实现纳税缴费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确保实名差评100%回访,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差评集中度高的领域和环节能集中整改,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满意度。(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营商环境建设局、医疗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加大监督力度34.加强政策落实的监督和评估。统筹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和资源,根据对税费优惠政策以及纳税缴费便利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价结果,对落实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加强政策措施运行情况的评估,健全政策出台、落实、评估、改进的闭环机制,完善全链条管理,充分发挥明察暗访、“四不两直”督查的作用,促进问题早发现早整改。确保政策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市级和区市县级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进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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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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为贯彻《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二、本通知所称生产设备,是指基础设施建设、加工制造、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仓储、医疗服务、文体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设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和九十章中除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外的其他商品。三、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名单以及从事附件涵盖行业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定,动态调整,并函告海口海关。四、《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详见附件。清单内容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五、《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及《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暂不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进口上述三个目录内的设备,可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六、为便于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将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明确第二条中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商品范围。七、“零关税”生产设备限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转让给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主体的,还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相关税款。转让“零关税”生产设备,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八、企业进口“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申请。九、海南省相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确保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平稳运行,并加强省内相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零关税”生产设备的监管等信息。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2-24进口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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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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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按照在党史学习教育中要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积极创建“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税务机关,根据前期问计问需征集活动中纳税人缴费人提出的意见建议,税务总局决定,2021年以“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为主题,连续第8年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以“春风行动”实际成效庆祝建党100周年。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庆祝建党100周年活动安排,紧扣党史学习教育和模范机关创建,围绕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推进税收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的要求,结合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主题,深入开展“春风行动”,创新推出便民办税缴费举措,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着力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作出积极贡献。  二、行动内容  (一)群众诉求快响应  1.问计问需于民。响应“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征集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及需求实现方式。制定纳税人缴费人税费服务需求管理办法,对税务系统加强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管理工作作出制度性安排。设立税费服务产品发布前体验期,在各类税费服务产品推出前公开招募服务产品体验师先期体验,根据体验师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完善服务产品。  2.税费咨询响应。实行重大税费优惠政策“一政一讲、一措一谈”,增强税费政策和征管制度解读的及时性和针对性。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各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分中心形式归并到所在地12345热线,保留号码和话务坐席,提供“7×24小时”智能咨询服务。完善智能咨询系统功能,提供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互动方式,提高智能咨询解答准确率。开展线上方式辅助办税,实现远程帮办、问办结合,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信息系统、业务操作等问题。  3.改进服务评价。修订完善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调查工作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满意度调查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好差评”常态化工作机制,完善“开展评价-差评处理-结果应用”的业务闭环管理模式,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都能够及时整改。  (二)优惠政策直达享  4.狠抓落地落细。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果,深化运用“短平快优九个一”工作法,继续抓实抓细延续实施和新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持续优化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的机制和做法,有针对性地解决影响政策落实的薄弱环节和堵点难点。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小微企业发展、区域协调发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促进高质量发展。  5.优化享受方式。建立税费优惠政策标签体系,依托云平台大数据,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税费优惠政策措施精准直达。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资料备案改备查范围,除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加计抵减以及自然人税收外的其他税收优惠备案全部改为资料留存备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仅需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续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优化非税收入退付管理服务,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非税收入政策及时落实到相关企业和个人。  6.加强效应分析。运用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等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扫描分析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的疑点信息,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跟踪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开展政策效应分析,支持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便捷办理优体验  7.推行电子发票。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开具、交付、存储等基本公共服务。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服务模式,为纳税人开具、使用电子发票提供全天候的智慧、便捷和高效服务。  8.简并税费申报。调整完善财行税纳税申报表,全面推行财行税合并申报,进一步精简申报资料、减少申报次数,减轻办税负担。整合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主税附加税费申报表,让纳税人一次性完成主税附加税费申报。推进税种要素申报,逐步减少纳税人填报数据。推动企业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对接转换,减少纳税人申报时间。简化代扣代缴申报,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由发生时按次申报改为按月汇总申报。修订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简化表单样式。  9.精简证明资料。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简化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流程,对于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同一笔合同,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无需重复提交备案表等资料。取消对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进行税务备案的要求,进一步降低跨境投资者办税成本。  10.拓展网上办税。扩大“非接触式”服务范围,年内分阶段基本实现企业税费事项能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能掌上办理。实现自然人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税收以及车船税掌上办理。推进出口货物劳务等税收票证电子化,有效提高获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便利度。推广第三方支付等多元化税费缴纳方式,实现移动端便捷缴纳税费。开展社保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窗联办”试点,提升缴费人办事体验。  11.提速退税办理。推广退税网上申请,减少纸质资料传递,实现退税全流程电子化,降低办税成本,加快退税资金到账。精简出口退税涉税资料报送、简化退税办理流程,将全国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由8个工作日压缩至7个工作日以内。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推广“即买即退”等便利化措施。优化电子税务局申请留抵退税功能,结合纳税申报情况向纳税人推送留抵退税申请提示信息,在纳税人填报留抵退税申请时实现退税申请基础信息自动带入。  12.便利注销办理。压缩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5个工作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提供简易注销预先提示服务,便于纳税人在公告期内自主办理。实现企业分支机构注销即办,对申请注销时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的企业分支机构,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且不就地预缴或分配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简化“零申报”资料报送,对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通过《批量零申报确认表》方式简化“零申报”,免于补报相应属期的财务会计报表。  (四)分类服务解难题  13.关注特殊人群。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两条腿”走路,在做好线上服务的同时持续优化线下服务,更好满足特殊人群、特殊事项办理的要求。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社保费缴费顺畅便捷。  14.优化个税汇算。制发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公告,进一步完善年度汇算制度、操作指引和宣传方式,引导纳税人顺利办理年度汇算。新增手机APP年度汇算专题页,根据纳税人所处年度汇算的时段和状态,采取普遍性与个性化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千人千面”的提示提醒服务。引导纳税人及时确认本人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记录,对接到身份冒用异议申诉的,主管税务机关加快核实处理。适应疫情防控要求,对确需上门办税的可采取预约办理,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设置年度汇算专厅或专区,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办理服务。组建更大规模的咨询辅导团队,对重点人群实行“一对一”咨询辅导责任制。优化年度汇算系统功能,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四项综合所得数据和捐赠数据全部直接预填到申报表中,取得境外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网页端办理境外所得申报。优化年度汇算制度,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可选择向其户籍所在地、经营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以及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等,可就近在发放报酬单位所在地办理年度汇算。代办年度汇算时,受雇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电子”方式进行确认,与书面确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让单位代办确认更方便。结合模范机关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专项志愿服务,通过“党员先锋岗”“青年突击队”“志愿服务团”等方式,帮助特殊群体和有需要的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  15.助力小微企业。运用大数据对小微企业开展“滴灌式”宣传辅导。深化“银税互动”合作,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  16.服务大型企业。协调解决大企业重大复杂涉税诉求,增强税收政策执行确定性。开展大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协调,增强税收政策执行统一性。继续做好大企业涉税事项事先裁定,为大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政策确定性。开展部分重点企业税收体检和风险提醒,助力大企业健全内控管理体系。  17.支持区域发展。实行长江经济带、成渝双城经济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网上办,纳税人在区域内跨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在机构所在地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登录经营地电子税务局办理报验、反馈等事宜。推进长三角地区纳税申报预填服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时,系统自动归集纳税人发票开具、房产及土地税源等数据,自动判断应申报税种,自动推送预填数据,由纳税人确认后一次完成各税种申报。指导长三角等地区探索制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的具体办法、统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推进成渝双城经济圈实名办税信息互认,推动跨省经营的大中型企业和资金管理规范的小微企业实现税收跨省缴库“同城化、电子化、标准化”,进一步提升跨省经营纳税人的缴库便利性。打通珠三角服务贸易付汇快速通道,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提升国际税收办税便利度。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年度税费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涉及信息报告、税费申报、税费缴纳等方面的服务承诺,按年公布上一年度承诺兑现情况。  (五)执法维权显温度  18.推广首违不罚。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制定并发布全国统一的“首违不罚”清单。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不予处罚。  19.推进柔性执法。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实现违法信息自动提醒、处罚流程全程网上办、处罚结果实时传递。  20.加强权益保护。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牢记为民服务初心使命,切实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前进行权益性审核,确认是否减损纳税人缴费人权益或增加纳税人缴费人负担。实施分类服务和差异化管理,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实现“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  (六)规范执法提质效  21.统一执法标准。推进区域内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充分发挥裁量基准制度对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引领作用。编制公布税务行政备案事项清单,规范实施备案程序。  22.规范执法行为。落实国务院“两个不得”工作要求,有序做好社保费正常征缴工作,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因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使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增加缴费负担。推进税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拓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扩围,规范双随机的方式方法,实现减负增效、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征纳成本。加强对税费优惠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违规征收“过头税费”问题的分析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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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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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税务局:为减轻市场主体收费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原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减为0。(一)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征条件,缴费人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缴费的,予以退还。(二)免征该基金后,相关水利工程建设投入,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由各级财政给予经费保障。二、为筹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部门可继续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规定的三种渠道提取和划转资金。三、提取或划转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列“1030223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四、县级以上水利、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地方水利建设支出预算,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按照全口径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批复下达地方水利建设支出预算。其中,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五、地方水利建设支出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六、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1〕84号)同时废止。山东省财政厅2021年2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2-09免征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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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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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规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经商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制定了《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21年1月7日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第三条对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第四条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于首次免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见附件)。首次免税申报前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须重复备案。第五条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第六条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相应行次填报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相应行次填报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消费税纳税人应在当期《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行次填报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第七条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对应征增值税及消费税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及消费税的销售额应分别进行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第八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第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以及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相关信息,结合综试区实际情况,加强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工作。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附件: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1-01-07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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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等十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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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一)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7批次28项减税降费政策,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直接惠企利民。聚焦稳企扩岗保就业,持续落实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阶段性减征免征企业社保费等优惠政策,实施好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以及扶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等税费优惠政策。聚焦兜底线保民生,落实农林牧渔业减免税政策、扶贫捐赠政策等支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税收优惠政策。聚焦激发活力稳外贸,落实提高出口退税率等出口退税政策,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大力支持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业务,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范围,支持出口企业发展。(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医保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担当作为用好税权。在深入落实“广东税务10条”“稳就业保就业9条”“稳外贸8条”等一系列减负措施基础上,持续出台更多有针对性的税费帮扶措施,依法给予企业最大限度的税收支持,让市场主体更有获得感。(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优化政策落实工作机制。融合运用网络、热线、政务服务场所等线上线下渠道,综合采取“云讲堂”、在线答疑、现场培训、编发指引、定点推送等方式,坚持“点对点精准推送”和“百分百覆盖”相结合,及时发布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和解读材料,加大辅导解读力度,确保政策广为周知、易懂能会。着力打造“网上有专栏、线上有专席、场点有专窗、事项有专办、全程有专督”的政策落实保障体系,推进问需问计于企常态化,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全面知晓政策、充分享受红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确保政策应享尽享。深化大数据分析和应用,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政策信息,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充分适用优惠政策。加强减税降费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运用税费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实现适用对象“标签化”、落实情况“可视化”、退税退费“指尖办”,及时扫描分析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的疑点信息,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强化政策效应分析。持续做好有针对性的税收经济分析,加强政策效应分析,跟踪评估减税降费政策实施效果。定期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整改和“回头看”,完善“事前宣传辅导—事中密切跟踪—事后分析问效”的全链条、闭环式管理机制,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数量、时限、效果、覆盖面等要素全面符合要求。(省税务局负责)(六)压缩优惠办理手续确保流程简明易行好操作。优化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方式,强化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除依法需要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外,推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对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企业提供“免填单、免申请,自动享受减免优惠”服务,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政策红利和服务便利的获得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七)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效率。依托电子税务局,拓展纳税人网上申请和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渠道。加强广东省增值税留抵退税全流程监控信息系统建设,提高退税效率。财政部门加强统筹,及时保障退库资金到位。财政、税务和国库部门密切合作,建立和畅通电子化和无纸化退税渠道,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获得退税款。(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加快出口业务各环节事项办理速度。做好出口退税管理新系统在我省的试点推广工作。丰富出口退(免)税申报途径,提供离线申报工具、电子税务局和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多渠道申报途径。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强化协作配合,扩大数据共享范围,大幅精简现行出口退(免)税申报表,通过跨部门数据综合运用,帮助出口企业加快全环节各事项办理进度、压缩单证收集整理时间,提升出口退税整体效率。确保符合规定的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提速到5个工作日内。(省商务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不断提升纳税缴费事项办理便利度(九)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在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合并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合并申报的基础上,加快推进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整合优化非税收入申报表,纳税人可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税费种综合申报,实现“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推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免填写服务。进一步简并申报次数,减轻纳税缴费负担。(省税务局负责)(十)压减纳税缴费时间和纳税次数。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纳税评价指标,集中力量减少纳税次数、压缩办税时间。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和表证单书,提速发票业务办理效率,优化税后流程,丰富劳动力税费缴纳形式。试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推进部分税费“一次报”、纳税申报“一键办”、企业开办“一网通”、不动产登记“一网办”、网上更正申报全覆盖。制定发布我省“财税衔接”数据转换统一接口标准,扩大“财税衔接”使用群体。2020年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110小时以内;2022年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90小时以内,纳税次数进一步压减,促进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省税务局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大力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进一步巩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不断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推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加强与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医保、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合作,推动实现房屋网签合同备案、个人户籍、医保登记缴费等信息实时共享,便利办税缴费。严格落实“最多跑一次”“一次不用跑”等制度措施,提高涉税专业服务质量,提升办税便利化水平,做到政策“码上可知”、咨询“线上可答”、业务“网上可办”、操作“掌上可行”。2020年年底前,实现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2021年年底前,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可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可掌上办理。(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医保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创新试点。充分发挥税收服务作用,在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支持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和“四个出新出彩”等国家和我省重大发展战略中,结合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自贸区建设工作,积极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创新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完善税费服务体系。(省税务局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市场主体相关文件,坚持包容审慎监管,通过实施“行业+特定类型”“信用+风险”分类分级服务和管理,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省税务局负责)三、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促进办税提速增效降负(十四)有序推进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在实现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化的基础上,争取纳入国家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改革试点地区,2020年年底前按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进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工作。根据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税务网络可信身份系统建设要求,加强部门合作,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管理服务模式,增进市场主体发票使用便利,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智慧税务建设。(省税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密码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推进电子发票应用的社会化协同。根据税务总局公开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协助做好国家标准制定工作。财政、档案等部门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推进会计凭证电子化入账、报销、归档工作,推动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电子文件管理等系统衔接,引导市场主体、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升财务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专业社工及志愿者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宣传工作,加强电子发票推行应用。(省税务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档案局、省密码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十六)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坚持依法依规征收税费,坚决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费。全面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若干措施要求,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健全完善税务机关权责清单,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快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推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说明理由制度试点。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风险,持续打造公正公平的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省税务局负责)(十七)强化分类精准管理。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机制,健全税务管理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完善常态化“信用+风险”监管方式,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对于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不搞大面积、撒网式、全行业风险管理推送和检查。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等,健全涉税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保护纳税人缴费人权益。加强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密切协作,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开展打虚打骗专项行动,对虚开发票的“假企业”、骗取退税的“假出口”、骗取税收优惠的“假申报”紧盯不放,全力净化税收经济环境。(省税务局牵头,省公安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健全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深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纳税信息共享。坚持依法依规和包容审慎监管原则,进一步落实好纳税信用评价级别动态提醒和修复相关规定,引导纳税人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诚信纳税意识。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为当事人提供提前撤出名单的信用修复途径,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十九)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提炼改革创新经验,加强改革成果推广,广泛开展宣传报道,大力宣传我省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六稳”“六保”中的创新举措,展现改革成效,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加强评价考核。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感受为导向,评价和改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各项工作。认真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能够及时整改,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满意度。聚焦信访、舆情、12366热线、12345热线等渠道收到的问题和建议,做好梳理分类和对症下药,从源头破解困扰纳税缴费便利化的制度性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医保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一)加大监督力度。统筹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和资源,加强对税费优惠政策以及纳税缴费便利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充分发挥明察暗访、“四不两直”督查的作用,促进问题早发现早整改。健全政策出台、落实、评估、改进的闭环管理机制,完善全链条管理,为政策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疏堵消障、加力提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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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试行进一步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发展征管服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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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  为持续助力推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决定进一步推出以下10项税收征管服务措施:  一、拓展“无税无票不申报”范围  对满足当期无应税收入、未做票种核定、且为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三个条件的新办企业,免于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申报。对一年以上无应税收入、无库存发票、且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存量企业,可以申请施行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年度申报。纳税人申请调整票种核定或产生应税收入,则按规定调整相应纳税期限。  二、扩大本市分支机构属地征管试点范围  结合新片区产业导向、企业纳税动态信用风险状况、行业规模等情况,放宽注册在新片区的分支机构属地征管条件,对符合新片区产业导向、信用情况良好、分支机构规模较大的,在新片区内开展实质性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并报市税务局备案后,可试行分支机构属地征管。  三、优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对信用程度良好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百万元及以上版本的,进行差异化管理,缩短审批流程。  四、进一步提升税务注销效率  进一步优化、简化资料报送途径和要求,提升一般注销流程效率,同时,研究进一步扩大税务注销即办范围,逐步探索利用“机器审”代替“人工审”,缩短注销办结时限,提升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五、探索推行“掌上办税”  大力推进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和微工作平台建设,进一步优化电子税务局系统功能。加快智慧税务建设,探索创建税务APP,将电子税务局办税事项逐步开发到APP中,实现“掌上办税”。  六、升级办税服务功能  为充分满足新片区纳税人办税需求,以便利高效、智慧先行为原则,升级办税服务能级,实现智能引导、智能填单等智慧化办税服务功能,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度。  七、提升纳税信用管理质效  为深化放管服和改善营商环境,下放纳税信用评价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由临港税务局统一负责辖区参评企业纳税信用评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八、提升大数据支持力度  依托税收大数据,加大税收经济分析力度,结合产业、供应链、纳税信用等为临港企业产供销上下游精准对接提供支持。  九、加快智慧税务建设  提速临港新片区智慧税务建设,以大数据平台为依托,为纳税人在新办套餐、发票套餐、跨区迁移、退税等领域提供智慧审核和智能辅助功能,实现相关事项智能化审批,自动化办结。  十、探索差别化服务措施  探索为动态信用评价良好的纳税人在报送资料、办理时限、办理渠道等方面提供差别化、更优质的服务,进一步提升纳税人遵从度。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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