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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872 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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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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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50号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其中的第六条第一项,凡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所得,能够核实其真实情况的,可技工资薪金所得适甩税率计算征收,对不能核实其真实所得的,可以按本办法第七条实行定额(率)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为加强对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在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做好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出租车驾驶员(包括大、中、小客货运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下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种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交通管理部门和运输服务站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代收代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被委托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应按期代收代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第四条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出租车驾驶员应自行向单位所在地或准运证发放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五条出租车驾驶员办理了个体出租车营业执照的,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第六第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项目为:(一)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二)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出租车的不同经营方式、不同车型、收费标准、交纳的承包承租费等情况,核出租车驾驶员的营业额并确定征收率或征收额,按月征收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第八条出租车驾驶员能够提供有效停运证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其停运期长短,相应核减其停运期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第九条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或代收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有关具体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从1995年4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5-03-29个人所得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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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省体改委、省二轻总公司深化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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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计经委、省体改委、省二轻总公司《关于深化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件只翻印发各地存档)关于深化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省人民政府: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经营机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城镇集体工业经济得到迅猛发展,成为我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目前相当一部分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产权不清、效益不好、后劲不足,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改革,加快城集体工业经济的发展,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结合浙江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进一步深化城镇工业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四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为指针;以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为目标;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积极探索城镇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坚持以按劳分配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企业改制、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全起来,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促进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调整结构、提高素质、增进效益、健康发展。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改革,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正确引导。(二)理顺产权关系,转换经营机制,实现政企分开,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三)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既要允许企业改制具体形式的多样化,又要注重操作程序和基本要求的规范化。(四)注重改革措施的综合配套和平稳过渡,先试点,后推广,稳步推进,不断完善。  二、企业改制的基本形式和必要程序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改制要按照企业生产力发展水平、规模和经济效益的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财产组织形式和与其相适应的改制形式。  经营规模较大。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较好、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要积极依法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有条件的还可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积极发展与优势企业、商贸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横向联合,组建企业集团,促进企业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国内外巾场竞争能力。  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生产发展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可以逐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坚持自愿入股,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按照股东的不同,分别设置股权,并印发股权证书,加强股权管理。为了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调动厂长(经理)等企业骨干的积极性,要鼓励职工个人特别是企业骨十积极入股,适当增加职工个人股在企业股份总额中的比重,增加企业骨干的个人股在职工个人股份额中的比重,但不强求职工人人入股。  量大面厂的“小、微、亏”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要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分别采取“租、包、并、转、卖、破”等多种改革形式,努力搞活一批,逐步关停一批。微利、亏损企业有的可以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由集体资产所有者择优选定承包、租赁人,并签订合同,承包、租赁人要接受企业全部职工,缴纳一定的资产风险抵押金和集体资产承包,租赁费;有的可以鼓励优势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的资产实行有偿转让,也可以引导它们互相合并,取长补短,优势重组;有的也可以出售给个人,出售企业和股权的收入,由集体经济组织转投于急需发展的产业;对于那些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亏损企业,应当坚决依法破产。不管采取哪种形式,都要妥善安置好企业职工,确保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依法处理好企业债务。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要积极引进外资和技术,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有关法规组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及其联合经济组织为了盘活存量资产,优化集体资产配置,可以根据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依法进行产权转让。既可以整体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转让必须坚持以下几项原则:一是必须经过财产所有人同意;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原则上按照资产评估价值出售,防止集体资产损失;三是必须公开、公平、公正,提倡实行竞价拍卖,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实行改制,均应由企业向当地政府授权的审批部分提出申请,并按规定递交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各类城镇集体工业企业都要抓紧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人员培训和完善内部管理等企业改制的各项基础性准备工作。  企业实行各种形式的改制,其资产都必须经法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必须坚持真实、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评估机构要对资产评估的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在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以下原则,界定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一)国家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属国家所有;(二)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属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三)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属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四)其他法人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属该投资法人所有;(五)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属职工个人所有;(六)企业接受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资产或投资主体不清的资产,其产权归属企业财产所有人共有;(七)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属企业财产所有人共有;(八)企业各项贷款增值的资产,其产权归属企业财产所有人共有;(九)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可继续有偿使用,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缴纳土地使用费。界定企业产权归属后,应办理法律公证。三、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收益分配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遵循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企业应当依法纳税。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等弥补。下一年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企业应按规定提取集体积累。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顺序,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提取百分之十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公益金。法定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然后妥善处理积累和消费、全局和局部、长期利益和近期利益的关系,自主合理确定任意盈余公积金、支付股利的比例。企业应当建立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的增减,决定职工收入的增减。在坚持职工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前提下,根据劳动就业供求变化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方式,有权确定相应的工资总额,实行适合企业特点的工资、奖金制度和具体分配办法。为了增强职工主人翁责任感和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在实行股份合作制和公司制的企业中,在不改变财产所有权和确保企业发展后劲的前提下,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或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集体股分得的胜利,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联合经济组织理事会的决议同意,可以划出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依照职工贡献大小、责任轻重、工龄长短划给职工。其中厂长(经理)等主要经营者所得的份额一般控制在职工平均份额的十倍以内;对确有重大贡献的,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联合经济组织理事会讨论同意,可再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十五倍,离职后原则上不再享受。分给职工的股利分配权不得继承、转让、赠与,职工离厂或者死亡即告终止。并应按一般不低于50%的比例,配购职工个人股,不以现金认购职工个人股的,也不得享受这部分股利分配权。股利分配仅限于当年税后利润扣除各种必要提留包括再生产投资后的部分。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个人股股金原则上分红不保息。在当前企业资金利润率偏低的情况下,为了鼓励推行股份合作制和调动职工入股的积极性,经当地政府授权的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也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实行红利、股息并存。鼓励职工个人把分红所得的股利继续留在企业用于发展生产,由企业有偿使用;在企业扩股时也可转增职工个人股股本。这部分分红所得留在企业发展生产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注:此规定已列为2001年我省个人所得税清理政策之一)  (以下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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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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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孤老人员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减征的幅度和期限通知如下:一、对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下列所得按税法规定计税后,给予减征50%的照顾: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二、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如风、火、水、震)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给予两年减征所得税的照顾,其减征的幅度为100%。三、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四、以上规定,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5-01-20个人所得税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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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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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详见附件。其中《关于修订1994年7月18日在新德里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于2019年6月5日生效,在中国适用于2020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在印度适用于2020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财政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4-07-18个人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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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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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6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第1次修订,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 为减轻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和其他特定人员的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人,指持有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的人员;(二)孤老人员,指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及其以上且无子女的人员;(三)烈属,指持有革命烈士证的烈士的父母和配偶;(四)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受灾情况,确定减征幅度,其减征个人所得税应当是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且最高不超过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80%,减征期限一般为遭受灾害,造成损失的当年。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4-06-01个人所得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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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出借部分营业场地设施取得收入征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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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本市部分个体互商户中将多余的营业场、设施出借给他人经营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加强对这种经营形式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的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对个体互商户出借营业场地、设施给他人经营的,应在出借行为发生后十天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由税务机关进行内部登记并加以管理。    二、对个体互商户将多余营场地、设施出借给他人经营后本人仍在从事生产、经营的、对其生产、经营和出借营业场地、设施取得的收入,应分虽按规定征收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根据其原有征收方式分别采取核定综合纯益率或按带征率征收(如涉及两个以上速算扣除数的允许扣减其中一项速算扣除数)。对个体互商户未办理歇业手续,但本身不在从事生产、经营而单纯取得借营业场地、设施收入的,按规定全额征收营业税,并按沪税政四(93)24号文所附个人所得税综合带征率表第二栏第(三)项规定的带征率带征个人所得税。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4-05-21个人所得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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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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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1994〕14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作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给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照顾。二、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两年内减免个人所得税照顾。一九九四年五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4-05-04个人所得税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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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为单位提供劳力型劳务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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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部分区县税务(分)局反映,个人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劳力型应税劳务如何征税,以及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有些单位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以白条入帐提取劳务费用发给提供应税劳务的个人应如何征税的问题,要求市局予以明确。经研究,根据新新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对个人为本市单位提供各类劳力型应税劳务(经本市单位劳动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劳动用工制度管理,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情况除外)的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为本市单位提供劳力型应税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列举的应税项目,应按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并按沪税政四(1993)25号文的规定带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为本市单位提供劳力型应税劳务取得收入时,必须即时向本市付款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台办理申报纳税,取得《上海市临时经营统一发票》,个人未如实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    本市单位未取得《上海市临时经营统一发票》,不得向个人支付劳力型应税劳务费用,若有违反,税务机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可责令其按本规定第一条中规定的税种,税率追缴税款;追缴不着的,由支付单位负担。    三、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个人提供劳力型就税劳务的税收管理,在征收税款和填开发票时,必须查验付款单位证明和纳税人身份,具体填明纳税人姓名、地址、证件号码以及征税项目、金额等内容,同时应加强对本市单位这方面的税收检查,防止一些单位以支付劳务费名义取得本市临经发票作列支凭证套取现金内部发放。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4-04-27个人所得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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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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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发(1993)145号文件的规定,现对本市个体互商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本市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按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互商户,应按规定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个体互商户所得盘问月份申报表》和《个体互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对实行按核定行业(项目)纯益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互商户,也可使用《个体互商户所得税月份申报表》。上述两表均一式三份,一份交主管税务机关;一份由个体互商户留存备查。具体填列要求,见“申报表”中的“填表须知”。  二、对经本市主管税务机关审定符合按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条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承包、承租经营者,应按规定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年度所得税月份(或分次)申报表》。上述两表均一式三份,一份交主管个人承包、承租经营税收业务的税务机关;一份交被承包、承租经营的企事单位,另一份由承包、承租经营者留存备查。具体填列要求,见“申报表”中的“填表须知”。  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互商户或承包、承租经营者仍可按原规定使用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4-02-14个人所得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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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人员取得属于一九九三年度的应税所得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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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对外籍人员(含华侨、港、澳、台同胞)取得属于1993年度的各项应税所得,在1994年1月1日以后纳税,应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籍人员(含华侨、港、澳、台同胞)取得属于1993年度的各项应税所得,仍然适用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以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税率和减半征收的优惠待遇。  二、外籍人员(含华侨、港、澳、台同胞)取得属于1993年度的各项应税所得,可按1993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3-12-31个人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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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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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布施行之后,有关单位对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反映一些问题,经研究暂作如下规定:  (一)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生活津贴,不论是我方支付或外国支付,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外国来华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发工资、薪金,并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方免费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纳税。  (三)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在我国服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我方支付、外国支付、我方和外国共同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除本通知第(一)项规定给予免税优惠外,其他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计算纳税,对外国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征税。  (四)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个人所得税。  (五)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由外国派出单位发给包干款项,其中包括个人工资、公用经费(邮电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生活津贴费(住房费、差旅费),凡对上述所得能够划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上通知,希研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80-11-24个人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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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华侨从海外汇入赡养家属的侨汇等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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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总行反映,华侨从海外汇入赡养家属的侨汇等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华侨从海外汇入我国境内赡养其家属的侨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继承国外遗产从海外调入的外汇,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取回解冻在美资金汇入的外汇,免征个人所得税。  希转所属知照!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80-10-28个人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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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995-03-07个人所得税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