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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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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年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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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促进我国与税收协定缔约国之间税收征管合作的开展,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情报的核查、收集与交换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情报交换工作情况和2006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税函〔2006〕30号)文件精神与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06年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具体明确如下:一、及时、准确、完整地做好外来情报的核查工作2006年各地必须认真对待缔约国向我国提出的自动情报、自发情报、专项情报核查工作,无论在组织上还是核查质量上应有所提高,特别要保证核查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对外英文函的质量。要充分发挥外来情报对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积极作用,在核查过程中抓住重点、带动行业问题的解决。二、加强对外自动情报工作税收情报交换是税收协定赋予缔约国双方获得对方税务征管协助的权利,是取得境外涉税信息的主要渠道之一。各地要在2005年工作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收集、制作2005年美、日、韩、加、澳五国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由中国境内单位支付收入的电子自动情报,并于2006年7月25日前通过优盘以EXCEL文档形式上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文档名称为“XX国税局提供美国(或日本、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自动情报”;同时应办理纸质文件,说明情报涉及的国家、份数、编号范围、收入类型等。情报编号为10位数,前4位为0623,后六位为各市地编号、加提供国国家编号、加情报编号。各市地编号是:杭州市、嘉兴市、绍兴市、温州市、台州市、金华市、湖州市、衢州市、丽水市、舟山市、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01-11;提供国国家编号是:美、日、韩、加、澳为1-5。如:杭州市上报提供美国第一份情报编号为0623011001,以此类推。三、做好对外自发情报的收集、提供自发情报针对性强,对缔约国税收征管帮助很大,一直受到各国税务机关的普遍欢迎。我国每年收到大量由缔约国提供的自发情报,对提高我国税收征管质量起到了积极的帮助作用。但向缔约国税务机关提供自发情报一直是我国情报交换工作的薄弱环节。2006年各地要通过业务培训等提高对外发送情报意识,在自发情报的收集、提供方面有所突破,从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等环节注意收集美日韩加澳居民从我国取得各项收入的情报,将售付汇环节“境外劳务费不予征税”的信息作为自发情报的重点内容加以收集和对外提供。四、积极利用专项情报渠道,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积极利用专项情报渠道,请求缔约国税务主管当局提供征管合作,是我们核实跨国纳税人境外收入、对外费用支付等真实性的重要途径。2005年我省通过总局向缔约国提出的专项情报请求还是空白,今年要有所突破,2006年各地应积极利用专项情报请求这一途径,重点从跨国企业的所得税管理方面入手,积极开展提出专项情报请求的工作,以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各地在工作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联系。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二OO六年七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07-18企业所得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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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10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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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纳税人向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10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06-27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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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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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浙国税外〔2006〕18号)收悉,批复如下:  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是1992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中西原料药及制剂、保健品、生物工程产品等,其主导产品环孢素、百令胶囊、泮托拉唑分别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中》“环孢素”(序号:05031003)、“百令胶囊”(序号:05020207)、“泮托拉唑”(序号:05030704)范围,该公司2005年12月被浙江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1目规定,同意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从2006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06-06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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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EDT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A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国EDT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浙国税外〔2006〕5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3年10月,美国EDT公司与杭州格林费尔生化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生物酶废纸脱墨方法合同》(合同号为:05USZJY84JSHZ0401),转让生物酶废纸脱墨技术。鉴于该技术在造纸领域的运用,能洁净生产,降低能耗,有效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意对美国EDT公司转让上述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06-06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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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贵州引子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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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贵州引子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黔国税发〔2005〕16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贵州引子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是从事水电站开发运营,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且其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的70%,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的规定,该企业可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可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免三减半”)。由于该企业在2003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3号)的规定,该企业可自2004年度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2003年度可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05-14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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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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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广东、四川、甘肃省(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接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关于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中农总财〔2005〕179号)。经研究,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准予其所属成员企业(名单附后),从2005年起,由集团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二、该集团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合并纳税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三、该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四、该集团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成员企业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附件: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所属成员企业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04-30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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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关于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等文件的通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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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为规范我市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京财税〔1998〕171号)、《关于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办法的补充通知》(京财税〔1999〕886号)、《关于审批2000年度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的通知》(京财税〔2000〕1766号)等相关文件。现予以公布,停止执行。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04-17企业所得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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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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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浙江、江西、湖南、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北京、天津、吉林、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近接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的《关于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提取比例的请示》(通股发〔2005〕91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349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支出超过提取的部分,可按规定在税前据实扣除。附件: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04-04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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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宁市宝峰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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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海宁市宝峰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浙国税外〔2006〕4号)收悉,批复如下:海宁宝峰热电有限公司是2004年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电力、热力,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海宁宝峰热电有限公司从事热电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04-03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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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体制改革试点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A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是全国和我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并已经省属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整体进行“事转企”改制。根据中央和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关精神,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共68家,名单附后),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应按照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财教字[2005]70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附件: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名单序号    单位名称01   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02   浙江杭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03   浙江萧山新华书店有限公司04   浙江桐庐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05   浙江富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06   浙江临安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07   浙江余杭新华书店有限公司08   浙江建德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09   浙江淳安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10   浙江温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11   浙江洞头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12   浙江乐清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13   浙江永嘉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14   浙江瑞安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15   浙江平阳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16   浙江苍南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17   浙江文成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18   浙江泰顺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19   浙江嘉兴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20   浙江嘉善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21   浙江平湖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22   浙江海宁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23   浙江海盐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24   浙江桐乡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25   浙江湖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26   浙江德清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27   浙江长兴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28   浙江安吉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29   浙江绍兴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30   浙江绍兴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31   浙江上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32   浙江嵊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33   浙江新昌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34   浙江诸暨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35   浙江金华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36   浙江兰溪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37   浙江永康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38   浙江武义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39   浙江东阳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40   浙江义乌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41   浙江浦江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42   浙江磐安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43   浙江衢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44   浙江常山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45   浙江江山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46   浙江开化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47   浙江龙游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48   浙江丽水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49   浙江青田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50   浙江云和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51   浙江龙泉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52   浙江庆元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53   浙江缙云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54   浙江遂昌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55   浙江松阳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56   浙江景宁畲族自治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57   浙江台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58   浙江临海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59   浙江温岭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60   浙江仙居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61   浙江天台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62   浙江三门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63   浙江玉环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64   浙江舟山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65   浙江普陀区新华书店有限公司66   浙江岱山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67   浙江嵊泗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68   浙江省外文书店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04-01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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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国务院批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制改革整体方案的有关精神,现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5年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按166.55亿元的限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二、从2006年起,该公司以上一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包括利润增长和所得税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确定当年工资税前扣除限额。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03-30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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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国农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税前扣除期限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冲减应收未收利息所得税相关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农银发〔2005〕368号)。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鉴于中国农业银行面向农村并服务于“三农”,多年来承担了许多国家政策性支农任务,存在较大亏损挂账、经营困难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的有关规定,同意该行将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税前扣除期限延长至2007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03-13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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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最近个别地方违反税法规定,擅自提高了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对此,总局已分别要求有关地方立即予以纠正。为了严格依法治税,规范税收秩序,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的危害性,认真做好相关工作。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统一性和公正性,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干扰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法治意识,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的规定执行,不允许违规变通。  二、对突破税法规定或变通执行税法(包括扩大工效挂钩办法适用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的做法,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凡税务机关擅自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纠正,并将纠正情况于4月1日前报告总局(政策法规司、所得税管理司),凡地方政府越权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同时负责提请当地政府予以纠正,并将纠正情况于5月1日前报告总局(政策法规司、所得税管理司)。  三、总局将对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问题纠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本通知要求纠正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不一,造成企业间税负不公平是由历史原因形成的,应通过税制改革和政策调整统一解决。近年来,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要求,积极推进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并研究调整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限额扣除的政策。在新政策出台之前,各地要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执行好现行税法和有关管理规定,不得越权出台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03-08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革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支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制改革工作,现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制改革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增加其国有资本金的资产评估增值1422012.84万元,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允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资产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调整相关资产的计税成本,并按调整后的计税成本计算扣除折旧或进行费用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03-08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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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6〕185号)

A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从开益禧(无锡)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韩国进出口银行于2005年3月与开益禧(无锡)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1000万美元,利率为LIBOR+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韩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02-20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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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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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山东、安徽、河南、湖北、四川、贵州、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关于呈报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2005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航财〔2005〕92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5369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节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附件: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02-20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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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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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支持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改进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促进金融创新,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就我国银行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中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印花税政策问题(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项目(以下简称信托项目)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下同)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指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信托项目财产并发售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下同)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二)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下同)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三)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项目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下同)、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四)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五)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二、关于营业税政策问题(一)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等,均应按现行营业税的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三)对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对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由<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确定于2009年01月01日失效)三、关于所得税政策问题(一)发起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取得的收益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信贷资产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发起机构赎回或置换已转让的信贷资产,应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有关转让、受让资产的政策规定处理。发起机构与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转让、赎回或置换过程中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和费用,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和费用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二)对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信托环节已经完税的信托项目收益,再分配给机构投资者时,对机构投资者按现行有关取得税后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处理。(三)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等,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在对信托项目收益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机构投资者从信托项目分配获得的收益,应当在机构投资者环节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应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五)受托机构和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应向其信托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和机构投资者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托项目的全部财务信息以及向机构投资者分配收益的详细信息。(六)机构投资者从信托项目清算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算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四、受托机构处置发起机构委托管理的信贷资产时,属于本通知未尽事项的,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处理。五、本通知自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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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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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上海、云南、陕西、浙江、山西(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在上海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二、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三、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四、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五、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附件: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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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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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海南、重庆、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二、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三、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四、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五、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附件: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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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铁道部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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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铁道部增加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企业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从2005年起,将上海铁路局纳入铁道部合并纳税范围,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5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19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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