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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支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就两家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的154家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1),从2005年度起,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28家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2),从2005年度起,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按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所属的深圳、珠海、汕头分公司,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所属的厦门分公司,海南省电信有限公司不纳入合并纳税范围,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分别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四、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五、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六、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附件:1.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2.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01-25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张家港博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A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张家港博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74号)收悉。批复如下:张家港博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是1995年在张家港(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汽车车窗控制系统、车门系统和中央锁控制系统、汽车座椅调节系统。其主导产品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光机电一体化”中“汽车座椅调角器”(序号:04010810)和“汽车电子产品”(序号:04010822)范围。2003年,该公司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目规定,同意张家港博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01-25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邦财产保险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A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安徽、广东、河南、湖北、湖南、黑龙江、四川、云南、吉林、陕西、江西、广西、河北、海南、福建、江苏、浙江、山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5年起,上述4家保险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二、上述4家保险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三、上述4家保险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四、上述4家保险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汇总范围、预缴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附件: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01-25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新增合并纳税成员单位的通知

A
山西、陕西、湖北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关于部分新成立企业2005年度实行合并纳税的请示》(船重财〔2005〕703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大型企业集团,我局批准其所属的武汉船舶工业公司等6家企业自2004年起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为支持该集团的进一步发展,同意自2005年起,其新成立的山西汾西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江淮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平阳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进入西安船舶设备工业公司的合并纳税范围,武汉船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入武汉船舶工业公司的合并纳税范围。请你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和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5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01-17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关于发布《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A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1月7日第二十二次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2月2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原《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财〔2003〕2082号)同时废止。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老干部局二○○六年一月十一日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供热体制改革,转换居民住宅取暖费补助方式,理顺政府、单位和采暖居民用户三者关系,保证使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的居民冬季正常取暖,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等八部委《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14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居民,其在本市的住宅没有集中供暖设施且采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的,凭《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以下简称《核对证明》)享受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第三条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以下简称自采暖),是指近年来新建居民住宅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或旧有居民住宅按照大气治理统一改造要求,每户单独采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采暖的方式。第二章自采暖补贴的认定、标准与发放第四条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产权单位、房屋管理单位),须按如下程序为所属居民住宅办理确认手续:(一)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持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建设或改造的批准文件,到所属区县的供热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北京市小区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二)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将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填写的《申请表》登记备案后,向该管理单位提供《核对证明》。(三)自采暖居民住户凭本市城镇居民户口、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每年到所属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领取经确认的《核对证明》,《核对证明》复印件无效。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五条各单位凭职工所持的《核对证明》,按照《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确定的住房建筑面积补贴标准,按15元/平方米·采暖季·人向本单位职工计发(劳资双方已有约定的除外)。住房面积补贴标准(平方米)60708090105120补贴标准(元)90010501200135015751800第六条按照北京市房改政策,居民其一处采用集中供暖的住房建筑面积达不到标准而新增住房,且符合自采暖补贴范围界定条件的,可按照标准领取不足面积的自采暖补贴;居民有一处采用集中供暖的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标准同时另有住房符合自采暖补贴范围界定条件的,只能选择集中供暖或自采暖补贴中的一种方式;居民有一处采用煤炉取暖的住房,同时另有住房符合自采暖补贴范围界定条件的,只能选择居民冬季取暖补贴(即“煤火费”补贴)或自采暖补贴中的一种方式。第三章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的认定、标准与发放第七条特殊群体是指民政部门管理的城镇优抚对象、征地超转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须持有效求职证),和按规定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经批准实行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其中包括: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企业退休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科技人员,公益性组织安置的人员,城镇临时工及原由街道、乡镇管理或个人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才服务机构存档并办理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的退休人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破产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困难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老干部部门管理的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的配偶。第八条群体自采暖补贴认定民政部门管理的自采暖特殊群体,应于每年九月地前到所在街道、乡(镇)民政科申请补贴,由该民政科进行审核、认定并报区县民政局批准备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自采暖特殊群体,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到所在街道、乡(镇)社保所申请补贴,由该社保所进行审核、认定并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自采暖特殊群体,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到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补贴,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备案;老干部管理部门管理的自采暖特殊群体,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到同级老干部管理部门申请补贴,并由该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并批准备案。第九条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标准特殊群体中征地超转人员、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其分户自采暖补贴标准为30元/平方米·采暖季·户;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采暖补贴标准为12元/平方米·采暖季·人;其余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标准为15元/平方米·采暖季·人。特殊群体中优抚家庭按居住建筑面积80平方米标准补贴;住宅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补贴;住宅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补贴,超出部门由个人负担。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住房补贴标准按离休干部生前级别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补贴。其余特殊躯体按居住建筑面积60平方米标准补贴;住宅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补贴;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补贴,超出部门由个人承担。第十条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发放方式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由审核认定部门发放。第四章资金渠道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和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自采暖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第十二条部门补助的事业单位自采暖补贴资金,按照经费资金渠道安排解决。第十三条企业职工的自采暖补贴资金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第十四条各单位的离休人员和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自采暖补贴资金,按照现行经费渠道解决。第十五条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第五章各部门的职责第十六条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送交的《申请表》进行登记备案。第十七条财政部门负责在同级行政机关(包括民主党派、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自采暖补贴资金、特殊群体救助资金;负责在同级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按照经费资金渠道安排自采暖补贴资金。第十八条房改部门负责对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标准的认定。第十九条建设部门负责对自采暖居民住宅的管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条人事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执行自采暖补贴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职工执行自采暖补贴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二条民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监督部门、老干部部门应为各自负责的特殊群体制定明确的自采暖补贴申请、审核、备案登记及发放程序等相关细则,保证特殊群体能按时足额领取自采暖补贴。第二十三条税务部门负责确定对自采暖补贴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第二十四条监察部门负责对违反国家和北京市居民住宅改革政策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查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自采暖补贴的列支科目是“公用支出一取暖费一职工宿舍取暖费”。第二十六条已实行供热收费制度改革的区县,按新的供热收费政策执行。第二十七条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人员按中央和部队的有关政策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按各部门职责进行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2月2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原《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财行[2003]2082号)同时作废。附表:1.北京市小区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申请表2.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6〕2号)

A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外〔2005〕141号)收悉。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陆续在上海、北京、大连、青岛、深圳、苏州、天津、武汉、厦门、成都、重庆、广州设立了12家分行。经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授权,申请由上海分行负责合并申报缴纳上述12家分行的企业所得税。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鉴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履行对其他各分行经营业务(资金运用、财务管理等)的监督管理职能,并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各分行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八十九、第九十条的规定,同意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从2006年度起合并申报缴纳现有12家分行的企业所得税。  二、由于涉及合并申报的分行较多,计算各分行的亏损弥补和各分行之间的盈亏相抵十分复杂,为简便合理地计算各分行的应纳税所得额,上海分行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各分行所得的分配比例方法,以此划分各分行的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今后在内地新设分行需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仍须按《实施细则》第八十九、第九十条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01-04企业所得税全国
Q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为支持中国银行股份制改革工作,现对中国银行股份制改革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中国银行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发生并经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净增值,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再征收。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12-30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合并纳税问题的通知

A
北京、湖南、四川、江苏、安徽、湖北、河南、河北、贵州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该公司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二、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该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三、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四、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五、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附件: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12-29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A
北京、天津、重庆、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南、云南、广东、陕西、江苏、河南、山西、四川、山东(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国家税务局,深圳地方税务局: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兵工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兵工集团北京北方红旗机电有限公司、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公司、辽宁庆阳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湖南江麓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机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华安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吉林东光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东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北方车辆研究所、北方夜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北方星光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江阳化工有限公司、泰安北方机电总厂、四川红光化工公司、中国兵器工业第五三研究所、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及所属的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分别由各公司(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公司(所)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由各公司(所)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确定。二、兵工集团各公司(所)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三、兵工集团各公司(所)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四、兵工集团各公司(所)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五、兵工集团各公司(所)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附件: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12-29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ARTISAN COMPONENTS INC 取得的技术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A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国ARTISANCOMPONENTSINC.从和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取得的技术使用费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4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04年9月1日和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美国ARTISANCOMPONENTSINC(现更名为ARMPhysicalIP,Inc.)签订了关于购买0.18um标准单元库的主授权合同(简称Artisan0.18umLibrary)。鉴于所引进此项技术属于集成电路领域的先进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同意美国ARMPhysicalIP,Inc.向和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提供上述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12-28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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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的批复

A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浙国税外〔2005〕6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与帝人聚碳酸酪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29日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为4440万美元。按协议约定,帝人聚碳酸酯有限公司将在5年半的时间内,每年两次(2月28日、8月28日)向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付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意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向帝人聚碳酸酯有限公司提供上述贷款的利息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12-28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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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05号)

A
北京、天津、上海、河北、河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现就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从2005年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除北京所属成员企业全额汇总外,其余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中信实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由中信集团公司本部汇总统一纳税。  三、该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12-26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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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A
北京、上海、天津、四川、湖北、广东、辽宁、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关于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向所属子公司收取2005年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中航材〔2005〕256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1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附件: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12-16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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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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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现将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第三条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第四条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务机关受理和办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事项,应符合有关规定。第五条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第六条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及时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第七条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二)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三)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第八条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如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第九条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第十条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第十一条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第十二条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第十三条纳税人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第十五条经批准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对各个成员企业规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必须经成员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第十六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和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特别是了解当年出台的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应通过各种途径向纳税人说明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第十九条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纳税评估的对象、内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7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四)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五)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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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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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关于中国网通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中网集团财务[2005]322号)。经研究,为进一步支持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自2005年起,由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山西、内蒙古、吉林和黑龙江四省区通信公司2005年度重组改制业务仍按内资企业由各属地通信公司计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由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四、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附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12-15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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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预约定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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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于2004年9月施行一年多来,各地能够按照该规则的规定实施预约定价工作。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在执行该规则的过程中暴露出诸如不按规定履行报批、备案程序,审核评估不够深入细致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预约定价工作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预约定价是一项关系到未来若干年度税收事项的工作,各地要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出发,严格按照规则的要求实施预约定价,提高工作质量,防止盲目追求签约数量,忽视质量,导致后续工作被动等情况的发生。二、在选择预约定价谈签对象时,各地要从节约税收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出发,侧重选择已经被税务部门进行过转让定价审计调整的企业或熟悉的行业开展预约定价谈签工作。三、凡符合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所列举三种情况之一的,各地应严格按照要求,书面上报总局审批(相关格式参阅附件),在得到总局批准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为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原则上不以正式发文的形式报批,各地可将审批材料直接报总局国际税务司。四、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所列举的三种情况之外的预约定价谈签工作,各地要在同意接受企业预约定价申请的同时,书面报告总局,并在正式签订预约定价安排后,按照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要求及时将相关材料报总局备案。附件:预约定价安排审批表及《预约定价安排报告》基本格式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12-13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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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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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称联通公司)《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5年在京汇总缴纳所得税的请示》(中国联通计财字〔2005〕375号),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度起,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三、联通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四、联通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五、联通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六、联通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附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12-01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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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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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管系统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管系统所属企业、单位(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管系统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四、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五、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附件:民航空管系统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编者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11-14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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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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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大连、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本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本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在辽宁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二、本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应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三、本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四、本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五、本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11-01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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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旅游发展局北京办事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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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香港旅游发展局北京办事处免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法〔2005〕453号)收悉,批复如下:  香港旅游发展局北京办事处目前从事旅游宣传推广咨询联络及协调等非经营性活动。香港税务局内陆收入委员会出具了香港旅游发展局(原香港旅游协会)免税的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第三条的规定,同意对香港旅游发展局北京办事处从事国税发〔1996〕165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所规定的业务活动,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10-20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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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6-01-11企业所得税北京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12-15企业所得税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