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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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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部分地区反映,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因其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而减少了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进而无法足额享受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经研究,现公告如下:  一、对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飞机维修企业)所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实行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直接退还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办法。  二、飞机维修企业应分别核算国内、国外飞机维修业务的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进项税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造成多退税款的,予以追回,涉及违法犯罪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5日起施行。此前的税收处理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1-01-12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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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宏图三胞发展有限公司增值税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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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景德镇、萍乡、新余、鹰潭、宜春、抚州、上饶市国家税务局:江西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胞科技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计算机、通讯及其他电子设备营销业务的连锁经营企业,在各地开设了分公司,分公司均由三胞科技公司全资开设,统一经营,采取微机联网,货物实行统一采购和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为支持企业发展,加强对三胞科技公司及其分公司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三胞科技公司设在南昌等地分公司增值税缴纳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方式三胞科技公司及其分公司的增值税实行“总公司汇总核算,各分公司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预缴税款,年终统一结算”的纳税方式。各分公司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发票领购及其他涉税事宜。二、增值税款的计算三胞科技公司及其分公司的所有增值税进项税额必须统一以三胞科技公司的名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三胞科技公司统一申报抵扣。分公司按月销售收入的1%就地预缴税款,三胞科技公司以全省汇总应纳税额减去各分公司已预缴税额的余额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三、其他有关事项三胞科技公司在省内新设立分公司,由省国税局确定纳入汇总核算范围。年度终了后由省局或授权南昌市国税局对其总分公司的增值税进行清算。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1-01-05增值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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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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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现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6.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四)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五)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  (六)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0-12-30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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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或失效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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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规定,我局对有关增值税、消费税政策和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清单通知如下: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奥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酒类产品适用消费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内国税流字〔2001〕10号)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鄂尔多斯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外销酒类产品纳税地点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1〕55号)三、《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宁城元力保健酒业有限公司元力酒适用税率的批复》(内国税流字〔2002〕45号)四、《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骆驼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所属办事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批复(内国税流字》〔2003〕142号)五、《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河套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总公司所属办事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批复》(内国税流字〔2004〕51号)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0-12-28增值税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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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陕甘宁蒙四省(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长庆油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9年8月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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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庆油田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涉及陕、甘、宁、蒙四省(区),以下简称“四省(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庆石油勘探局、长庆油田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968号)文件精神,对《陕、甘、宁、蒙四省(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长庆油田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3年)》进行了修订,并达成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一、长庆石油勘探局、长庆油田分公司应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并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二、长庆石油勘探局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生产性劳务的具体范围按财税〔2009〕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和增值税非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油气田企业向非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征收增值税。长庆石油勘探局、长庆油田分公司与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以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移送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长庆石油勘探局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其他油气田企业或非油气田企业,应当就其总承包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长庆石油勘探局分包非油气田企业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三、长庆石油勘探局向长庆油田分公司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庆石油勘探局、长庆油田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968号)的规定,由长庆石油勘探局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申报,然后按油气田(井口)产量比例进行分配并分别向油气田(井口)所在地国税机关缴纳。长庆石油勘探局向长庆油田分公司之外的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按规定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预缴的税款可从其应纳增值税中抵减。四、长庆石油勘探局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计算与分配长庆石油勘探局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应纳增值税,由长庆石油勘探局财务处汇总计算缴纳。对需分摊的进项税额,按该项业务的销售额合计占销售额总额的比例分摊。(一)向长庆油田分公司提供生产性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计算与分配1.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分配的进项税额其中: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分配的进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向长庆油田提供生产性劳务的销售额合计÷销售额总额)2.应纳增值税税额的分配油(气)井口所在地应分配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增值税税额×〔该油(气)井口产量÷长庆油田分公司油(气)产量〕(二)向长庆油田分公司销售原油、天然气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计算与分配1.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分配的进项税额其中: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分配的进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向长庆油田销售原油、天然气的销售额合计÷销售额总额)2.应纳增值税税额的分配油(气)井口所在地应分配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增值税税额×〔该油(气)井口产量÷长庆石油勘探局油(气)产量〕(三)向长庆油田分公司以外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计算与缴纳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分配的进项税额-劳务发生地已预缴税款其中: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分配的进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向长庆油田分公司以外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的销售额合计÷销售额总额)劳务发生地已预缴税款是指按《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97号)的规定,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已预征的增值税。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由长庆石油勘探局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缴纳。(四)向长庆油田分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销售货物(不含原油、天然气)、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计算与分配1.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分配的进项税额其中: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分配的进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向长庆油田分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销售货物(不含原油、天然气)、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合计÷销售额总额)2.应纳增值税税额的分配非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机构所在地应分配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增值税税额×〔该非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向长庆油田分公司以外销售货物(不含原油、天然气)、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向长庆油田分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销售货物(不含原油、天然气)、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合计〕五、长庆油田分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计算与分配长庆油田分公司销售原油(含混合销售行为)、天然气(含混合销售行为)、其他货物(不含原油、天然气)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纳增值税,由长庆油田公司财务处汇总计算缴纳。对需分摊的进项税额,按该项业务的销售额合计占销售额总额的比例分摊。(一)销售原油(含混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计算与分配1.销售原油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计算与分配(1)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分配的进项税额其中: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应分配的进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原油销售额合计÷销售额总额)(2)应纳增值税税额的分配原油井口所在地应分配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增值税税额×〔该原油井口产量÷原油总产量〕2.销售原油管输收入(混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计算与分配(1)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分配的进项税额其中: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应分配的进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原油管输收入合计÷销售额总额)(2)应纳增值税税额的分配各输油处所在地应分配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增值税税额×〔该输油处原油管输收入÷原油管输收入合计〕(二)销售天然气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计算与分配1.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分配的进项税额其中: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应分配的进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天然气销售额合计÷销售额总额)2.应纳增值税税额的分配天然气井口所在地应分配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增值税税额×〔该天然气井口产量÷天然气总产量〕(三)销售其他货物(不含原油、天然气)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计算与分配1.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分配的进项税额其中: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分配的进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销售其他货物(不含原油、天然气)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合计÷销售额总额〕2.应纳增值税税额的分配非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机构所在地应分配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增值税税额×〔该非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销售其他货物(不含原油、天然气)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销售其他货物(不含原油、天然气)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合计〕六、长庆石油勘探局、长庆油田分公司应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所取得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进行认证、采集。七、长庆石油勘探局、长庆油田分公司的应纳增值税由长庆石油勘探局、长庆油田分公司分别采取按月预缴、按年清算的方式缴纳。按月预缴是指长庆石油勘探局、长庆油田分公司分别按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确定的预征率计算当期应预缴税款,凭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审核盖章的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于次月15日前向长庆油田各油气田(井口)所在地税务机关、长庆油田各非独立核算的二级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预征率应参照企业上年税收负担率确定,可根据企业当年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按年清算是指年度终了后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组织四省(区)国税局对长庆石油勘探局、长庆油田分公司的应纳增值税进行清算并确定清缴税款的入库计划。八、四省(区)国税局委托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对长庆石油勘探局、长庆油田分公司进行征收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办理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二)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发售。(三)负责纳税申报的受理与审核。(四)负责增值税税款的清算。(五)负责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六)负责增值税日常征收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七)定期将增值税申报资料传递相关税务机关。九、对长庆石油勘探局、长庆油田分公司增值税专项检查、税务稽查及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牵头,组织四省(区)国税局实施,四省(区)国税局应积极配合。查补税款,按照本纪要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和划缴。十、四省(区)国税局授权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解释并监督执行本纪要,重大涉税事项由四省(区)国家税务局协商解决。十一、本纪要未尽事宜,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十二、本纪要在执行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油气田企业现行增值税政策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新规定执行。十三、本纪要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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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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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区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根据《通知》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于我区已于2009年起将外资企业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政策规定,应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08〕102号)文件执行,不作变动。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自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教育费附加;对此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做好政策的学习,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政策及时贯彻落实到位。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0-12-14增值税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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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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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在全国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称“三税”)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为“三税”实际缴纳额的2%。为做好我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0年12月1日起,我省按照新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二、调整后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仍按原体制规定执行。三、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四、地方教育附加要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作他用。严禁使用地方教育附加平衡财政预算,严禁从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提取或列支征管经费和代征手续费。五、省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会同省有关部门尽快修订《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确保有关政策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0-12-08增值税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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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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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在全国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称“三税”)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为“三税”实际缴纳额的2%。为做好我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0年12月1日起,我省按照新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二、调整后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仍按原体制规定执行。三、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四、地方教育附加要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作他用。严禁使用地方教育附加平衡财政预算,严禁从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提取或列支征管经费和代征手续费。五、省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会同省有关部门尽快修订《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确保有关政策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0-12-08增值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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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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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有关精神,上海期货交易所将试点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现将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期货保税交割是指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货物为期货实物交割标的物的期货实物交割。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仍按保税货物暂免征收增值税。  期货保税交割的销售方,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应出具当期期货保税交割的书面说明及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单、保税仓单等资料。  三、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0-12-02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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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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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6月底前,各地对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进行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这部分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为其身份证号码加两位顺序码(17位或者20位)。目前,全国大部分一般纳税人使用的6.13版本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尚不支持购买方税务登记代码为17位的情形,为了不影响纳税人正常开票,税务总局决定将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统一升级为6.15版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较为简单,不涉及金税卡底层,只需升级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上层软件,原则上由纳税人自行完成软件升级工作,纳税人可以到办税服务大厅申报征收窗口免费领取升级光盘或者从网上下载升级软件。在升级不成功或系统异常情况下,由各地防伪税控服务单位提供免费上门升级服务。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宣传工作,在办税服务大厅张贴告示,说明软件升级原因、升级软件获取方式(包括具体的网络地址)和升级注意事项等。三、各地防伪税控服务单位须在2010年11月30日前,将升级光盘送达每个办税服务大厅的申报征收窗口。升级期间,防伪税控服务单位要在每个办税服务大厅设立服务咨询台,配备技术人员负责升级工作的宣传、解释和辅导。四、在2010年12月份申报期内,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在受理报税时应告知纳税人及时进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对于使用光盘进行升级的,应将升级光盘免费发放给纳税人,对于上网下载升级软件进行升级的,应告知纳税人下载升级软件的具体网络地址。五、防伪税控主机共享系统的升级工作由防伪税控服务单位上门免费进行。六、各地税务机关应认真检查防伪税控税务机关代开票系统是否已经升级为6.15版本,未升级的尽快组织升级,升级方法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13号补丁)功能升级的通知》(国税办发〔2010〕71号)。七、此次升级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迫,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并监督各地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做好升级的相关服务工作,不得借此次升级强行收取各种费用或者搭售设备。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0-11-29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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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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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制种企业销售种子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0-10-25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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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办理退还增值税手续有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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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按有关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以下简称国外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相关规定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为此,《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6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相关政策及执行中有关事宜予以明确。现就符合《通知》规定准予退还已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国外贷款项目项下进口设备,申请办理退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对于符合《通知》规定的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条件和要求的国外贷款项目,有关项目单位要求退还该项目项下进口设备已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有关项目单位应持本公告规定的相关材料向项目单位所在地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认定手续;(二)主管海关经审核确认后,出具《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项下进口设备符合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条件的认定证明》(格式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免税认定证明》);(三)有关项目单位凭主管海关出具的《免税认定证明》向原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退还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手续。二、有关项目单位应于2010年11月30日前向主管海关提出办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认定手续申请,并在《免税认定证明》的有效期内向原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逾期,主管海关和原进口地海关均不再受理。三、有关项目单位进口国外贷款项目项下设备时已取得《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并免征进口关税的,在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认定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办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认定的书面申请(加盖企业公章,《通知》附件1所列的贷款项目单位,应说明具体项目属于《通知》附件1所列贷款项目的类别);(二)《征免税证明》第三联(进口单位留存联)复印件;(三)经海关和国库经收处(银行)盖章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四)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复印件;(五)《通知》附件1所列贷款项目单位以外的其他国外贷款项目单位,应提供地(市)级国税主管机关出具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位税务确认书》(格式见《通知》附件2);(六)主管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四、有关项目单位进口国外贷款项目项下设备时未向海关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手续的,在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认定手续时,除需提交本公告第三条所列材料(不包括《征免税证明》)外,还需提交办理国外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审批申请所需的相关材料。五、主管海关在受理上述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认定申请后,对经审核符合《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和相关政策要求的,出具《免税认定证明》(一张进口货物报关单对应一张《免税认定证明》)。六、对于相关设备进口时未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手续且已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主管海关在出具《免税认定证明》时,应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有关国外贷款项目的减免税备案手续,但不出具《征免税证明》,之前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亦不予退还。七、有关项目单位向原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国外贷款项目项下进口设备退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时,除应提交主管海关出具的《免税认定证明》外,还应提交国外贷款项目项下进口设备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复印件、《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进口合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进口地海关审核相关单证无误后,向有关项目单位出具《收入退还书》。八、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附件: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项下进口设备符合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条件的认定证明(格式)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0-09-19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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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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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0-09-08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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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开办个人实物黄金买卖业务增值税预征率核定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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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现对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开办个人实物黄金买卖业务增值税预征率核定问题公告如下:依据呼和浩特市国税局的请示以及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提供的黄金买卖业务增值税税负测算资料,经研究,将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所属支行开办个人实物黄金买卖业务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0.5%。区局将根据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对预征率进行调整。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0-08-24增值税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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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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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一政策,公平税负,现将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干姜、姜黄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干姜是将生姜经清洗、刨皮、切片、烘烤、晾晒、熏硫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姜黄包括生姜黄,以及将生姜黄经去泥、清洗、蒸煮、晾晒、烤干、打磨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0-08-19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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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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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该经营模式下项目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其抵扣,已抵扣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0-08-09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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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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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内蒙古自治区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规范征纳行为,公平税收负担,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商业零售企业经营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消费者的商业企业。具体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购物中心、超级市场、家居建材店以及采取出租柜台、场地等经营方式的综合性经营场所。第三条商业零售企业采取自营、联营、代销经营形式的,均以商品零售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采取租赁经营形式的,承租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自营是指商业零售企业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联营是指商业零售企业以场地、商誉等与他人共同从事商品零售,提供销售发票,实行统一收款,按商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获得收益的经营方式;代销是指商业零售企业与他人签订货物受托销售合同,在货物销售后与委托方结算货款的经营方式。租赁经营是指商业零售企业为他人提供经营场所,按合同约定收取场地租赁费用,租赁人独立从事经营活动,自行采购、自行销售货物和自行开具销售发票的经营形式。第四条商业零售企业不以联营方式经营,而是以收取租赁费的形式单独对外出租柜台、场地等,应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承租人的营业执照、经营合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定期提供租赁柜台、场地承租人的名单和有关资料。商业零售企业因未备案或未提供名单导致承租人未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应承担纳税连带责任。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时,商业零售企业应在备案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变化情况。第五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款项收入,按照下列原则确认是否属于平销返利,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商业零售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零售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对商业零售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商业零售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条在商业零售企业卖场内,凡实行由商业零售企业统一收取货款、统一开具销售发票的经营行为,均以商业零售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一)商业零售企业销售自行采购的货物按“销售”征税,商业零售企业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取得的各种返还收入,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二)商业零售企业经营卖场内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联合经营户、个体经营户所拥有的货物,按视同销售中的“销售代销货物”行为征税,商业零售企业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取得的各种返还收入,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进税额转出)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自营销项税额+当期联营销项税额+当期个体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自营进项税额+当期联营进项税额+当期个体进项税额自营、联营和个体经营户供货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当期进项税额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扣除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自营、联营和个体经营户供货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期进项税额为取得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七条商业零售企业经营卖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联合经营户、个体工商户所拥有的货物,不论是否采取由商业零售企业统一收取货款的方式,均以联合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商业零售企业不得向消费者开具销售发票,商业零售企业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取得的各种返还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其中,对实行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其申报销售额超过商业零售企业统一收款销售额的,按申报销售额缴纳税款;申报销售额低于商业零售企业统一收款销售额的,按统一收款销售额缴纳税款。第八条商业零售企业特殊销售形式按下列规定确定销售额:(一)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以代销单位代销清单的所列金额为销售额。(二)销售代销货物,按视同销售货物作购销处理,以实际代销货物金额确定销售额。(三)以旧换新业务(金银首饰除外),按新商品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增值税。(四)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五)以销售购物卡、提货卡、储值卡、一卡通等价值型提货凭证销售货物的,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售卡时实际收款金额确定销售额。(六)买一赠一、有奖销售和积分返礼等与直接销售货物相关的赠送行为,应该在实现商品兑换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销售额。(七)商业零售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第九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第十条商业零售企业、联合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销售商品或者应税劳务,均应按照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定销售额申报纳税。第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商业零售企业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领购、使用和管理暂按以下规定办理,未按规定办理的,暂停商业零售企业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一)商业零售企业凡属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注明有收购业务的,方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二)主管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核定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数量,对农产品收购发票实行验旧购新,进行动态监管;(三)符合收购条件的商业零售企业收购业务范围必须是农业生产者个人自产的农产品;(四)对于出售人为非农业生产者或农业生产者销售非自产农产品的,商业零售企业不得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一律取得普通发票;(五)商业零售企业必须按照农产品名称建立购进、销售日记账,包括购进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数量、单价、金额,库存数量。第十三条商业零售企业确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金应通过账户结算,对现金结算的或批量购销的,提供购销合同、经办人受托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查符合规定留存后开具。商业零售企业应建立健全发票开具管理的内控制度,防止虚开代开发票行为。第十四条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定期对所辖商业零售企业实施增值税纳税评估。通过评估,发现商业零售企业有偷税行为或有其他涉税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第十五条为确保本办法的顺利实施,主管国税机关要做好对相关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和纳税服务工作,同时可根据商业零售企业实际情况,自施行之日起实行一个月的过渡期。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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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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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陕西省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二○一○年八月一日陕西省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规范全省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信息管税、制度管人、内控促廉”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范围内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包括兼营煤炭生产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第三条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分类管理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根据行政区划、税源规模及分布情况,对本辖区的煤炭生产企业采取属地管辖或指定管辖的办法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分级实施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根据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需要,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开展工作、落实责任的过程。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源结构状况和本单位实际,适时建立、调整专业化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以满足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需要。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与财政、地税、公安和煤炭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机制,及时交换与煤炭生产企业纳税申报及生产经营相关的信息。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煤炭生产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管理,定期清查辖区内煤炭生产企业税务登记情况,督促应办未办税务登记的煤炭生产企业和兼营煤炭生产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办理税务登记。第七条煤炭生产企业应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核算,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八条根据增值税管理需要,煤炭生产企业应设置以下台账:(一)《煤炭产品产销存台账》(附件1);(二)《民用爆炸物品领用存台账》(附件2);(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设置的其他台账。第九条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填写项目必须齐全,货物名称(如:沫煤、块煤、混煤等)、规格型号(如:块煤型号1-3cm、3-8cm、8-15cm、15-25cm、25cm以上等)、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填开内容必须与企业实际交易相符。第十条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销售收入,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第十一条煤炭生产企业除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煤炭生产企业煤炭产品产销存月报表》(附件3)、《煤炭生产企业主要生产成本月报表》(附件4)。第十二条煤炭生产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核定销售额。核定销售额所需的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另行制定。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对煤炭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监控和分析。重点监控分析以下内容:(一)煤炭产品产、销、存数量及变动情况。(二)主要生产工人工资、民用爆炸物品、电力等主要生产成本要素耗用及变动情况。(三)煤炭产品销售价格及变动情况。(四)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及变动情况。(五)销项税额及变动情况。(六)公路内河货运发票、固定资产、成品油等进项税额及变动情况。(七)进项税额转出额及变动情况。(八)增值税应纳税额及变动情况。(九)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和吨煤增值税税负及其变动情况。第十四条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税收管理员应对煤炭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发票使用等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一)对煤炭生产企业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额和应纳税额等项目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核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方面,应重点核查是否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销售收入和无偿赠送等视同销售行为的增值税申报情况;进项税额申报抵扣和转出方面,应重点核查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固定资产和成品油进项税额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二)核查煤炭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税法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业务是否真实。(三)对煤炭生产企业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和比对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四)对日常监控发现的煤炭生产企业申报异常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着重核查煤炭生产企业当期的煤炭产品产量、存量、销量,民用爆炸物品耗用,生产电力耗用,主要生产工人工资,煤炭产品销售价格等。税收管理员应在申报当月月底前完成核查工作,根据核查情况填写《煤炭生产企业纳税申报情况核查表(一)》(附件5)、《煤炭生产企业纳税申报情况核查表(二)》(附件6),并制作《煤炭生产企业纳税申报情况审核工作报告》(附件7),逐级报税务所(分局)、县(区)局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和县(区)局主管局长审批。经核查有问题的,根据核查意见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查工作的,税收管理员可向县(区)局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申请延期。第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管理需要,按照相关的工作流程和评估方法对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进行评估。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工作流程和评估方法,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另行制定。第十六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执行现金管理等有关规定。第十七条各市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附件:1.《煤炭产品产销存台账》2.《民用爆炸物品领用存台账》3.《煤炭生产企业煤炭产品产销存月报表》4.《煤炭生产企业主要生产成本月报表》5.《煤炭生产企业纳税申报情况核查表(一)》6.《煤炭生产企业纳税申报情况核查表(二)》7.《煤炭生产企业纳税申报情况审核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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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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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各地对税务机关为个体经营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征收增值税问题理解不一,为加强对代开专用发票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的有关规定,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含定期定额户,下同)免征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对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应按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体经营者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为其代开专用发票。二、个体经营者月累计销售额(包括本月前期已代开的普通发票金额和本次申请代开的专用发票金额)达到起征点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对其本月前期已代开的普通发票和本次申请代开的专用发票合计销售额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预征增值税。三、个体经营者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其销售额应包括税务机关为其代开的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金额。非定期定额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为其代开的专用发票金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第2栏,税务机关预征的增值税款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第13栏。定期定额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预征的税款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定期定额户),纳税人可以采用上门申报方式进行申报以避免预征税款数据差错。四、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开发票相应岗位税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严密监管个体经营者代开发票的销售额,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代开发票开展偷骗税活动,采取有效措施完善代开发票工作流程。二O一O年六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0-06-09增值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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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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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的规定,新开业或已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应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为配合《认定办法》,解决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号码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设定的税务登记证号码编码规则不统一,导致不能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问题,总局对防伪税控系统进行了升级。升级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26号)要求:“个体工商户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统一为其个人身份证号码加两位顺序码”;并规定“凡不符合上述编码要求的,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代码变更”。由于我区使用的综合征管软件(V1.1版)无法支持变更税务登记代码,如要满足总局上述要求,必须先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再重新按总局规定的编码规则办理税务登记证。为做好个体工商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及税务登记证号变更工作,减少纳税人及基层税务机关负担,确保更好地落实总局《认定办法》,区局拟集中解决一批个体工商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及税务登记证号变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税务机关应做好个体工商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证号的宣传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通知纳税人,告知变更税务登记证的原因及变更注意事项。二、做好个体工商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证号相关流程的衔接工作。主要是:(一)主管税务机关应筛选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并最终确定需更换税务登记证号码的具体纳税人名单。(二)各盟市汇总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名单(包括纳税人名称及其纳税人识别号)上报区局。(三)区局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对名单中的个体工商户原有数据进行迁移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数据迁移完毕通知后,重新制作税务登记证并下发纳税人。三、由于更换号码后原有税务登记证号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已无信息,原纳税人申报、征收、发票及违章等信息对应迁移到新号码中,请各地做好衔接工作。四、各地应于2010年6月4日前完成名单筛选并上报区局(区局FTP/货物和劳务税处/数据迁移)。数据迁移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五、本次区局集中解决需更换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的范围为:截止2010年5月31日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含2009年度超标准)应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且尚未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含按条例实施细则已按适用税率征税、不得抵扣进行税额且不得使用专用发票的个体工商户)。集中解决后,发生需更换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的情况,各地应上报重大事项请求逐户解决。六、按照区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开展超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根据区局下发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户数情况,制定分期分批认定的工作计划”并“最晚于2010年5月底前完成全部认定工作”。请各地按此要求抓紧时间开展对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及当期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并于2010年6月10前上报认定结果。对未按要求开展或完成认定工作的,区局将予以通报。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0-06-08增值税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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