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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第一阶段“开好票”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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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四实四硬”的工作要求,闻令即动、勇于担当,全力打赢第一阶段“开好票”攻坚战役。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积极开展业务学习培训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近期,税务总局将面向税务干部开展“一竿子到底”的视频培训。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税务干部开展一轮有针对性的业务学习培训,使广大税务干部把降低增值税税率和调整退税率、加计抵减、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不动产进项税一次性抵扣、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等政策弄懂吃透,熟练掌握政策规定,准确把握执行口径。围绕政策调整和系统变化情况,重点抓好税政管理人员、出口退税管理人员、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和12366接线人员的业务操作培训,让大家学得透、讲得清、办得好,能够及时帮助纳税人理解好、运用好各项减税政策。二、扎实推进政策宣传辅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全方位、多角度主动发声,及时面向纳税人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工作,宣传改革举措、普及政策知识。重点做好降低增值税税率和调整退税率、加计抵减、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不动产进项税一次性抵扣、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等新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帮助纳税人掌握政策规定和操作要点。通过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子税务局、“两微一端”等渠道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做到政策咨询有人答、疑难问题有人解、系统操作有人教。合理调配办税服务厅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资源,畅通涉税咨询渠道,落实好首问责任制,及时回应纳税人关切。三、抓紧完成开票软件升级税控开票软件及时升级到位是降低增值税税率等改革措施平稳落地的重要前提。各级税务机关要提前梳理核实待升级纳税人清册,畅通税企联络渠道。在升级补丁下发后及时完成税务局端相关系统升级,提示提醒纳税人尽快完成税控开票软件升级操作。对于无法通过互联网自动升级的纳税人,会同税控服务单位采取线下辅导、上门辅导等方式,帮助纳税人完成升级操作。重点督促使用税控服务器的纳税人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运营单位及时完成开票系统升级,协调税控服务单位推动解决相关问题,确保升级工作不留死角。四、督促做好税控技术服务各级税务机关要会同税控服务单位提前谋划,妥善调配技术维护服务力量,主动做好税控服务人员技能培训,做到保障措施到位、人员责任到位、技术支持到位。在有序推进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工作的同时,督促税控服务单位加强对企业开票人员的操作培训,帮助开票人员全面了解税控开票软件功能,熟练掌握新税率发票开具操作,有效提升发票开具效率。对于纳税人提出的税控开票软件安装使用和具体操作问题,督促税控服务单位通过多种方式耐心解答、及时回应。五、切实加强服务单位监管税务总局已于近期与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两家税控服务单位及其上级管理部门进行了沟通,并致函请其全力配合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全面做好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税控技术维护服务工作,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控服务单位监管工作,对于纳税人提出的投诉,要在第一时间开展调查核实,及时向纳税人反馈处理结果。对于税控服务单位服务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规搭售设备或软件、乱收费的,要严格依照《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六、同步实现关联系统对接围绕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到的政策调整和业务变化情况,税务总局正在统筹推进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出口退税管理系统、核心征管系统和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税务总局发布升级补丁后,各省税务机关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完成系统升级部署,并同步完成电子税务局升级改造,以及与此次改革相关的自助办税终端等本地特色软件调整对接工作,确保税收业务连续稳定。七、提前排查系统运行风险各省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出口退税管理系统、核心征管系统、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电子税务局等与此次改革密切相关的信息系统进行全面风险排查,特别是要分析研判相关系统在资源保障、带宽使用、系统衔接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风险,并及时排除隐患。对于纳税人集中升级可能引发服务器拥堵等问题,要认真制定工作预案。如果无法通过技术手段排除风险,要主动引导纳税人有序错开升级高峰,合理安排升级时间,确保升级工作平稳有序。八、跟踪监控发票开具情况各级税务机关要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采集到的发票数据为依托,跟踪监控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并且据此采取有针对性的服务和管理措施。对于大量开具旧税率发票等情况,要进行分析研判。属于纳税人不了解政策调整变化的,要安排税务人员进一步开展宣传辅导,属于纳税人未升级税控开票软件,或不熟悉相关操作的,要及时督促税控服务单位做好操作培训,属于涉嫌虚开发票,符合风险纳税人特征的,要依托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开展核查处理。九、建立健全问题响应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领导值班制,强化应急值守,发生突发事件,要采取坚决措施,迅速处置。对于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在核实确认后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要增设“深化增值税改革问题处理专岗”,确保纳税人的问题及时得到解答、事项及时得到处理、诉求及时得到回应。在“开好票”阶段,要重点做好发票开具使用问题的分析研判和快速处理。对于税控服务单位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诉求,要积极协助其妥善解决。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3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3-21深化增值税改革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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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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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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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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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今天,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具体安排和工作要求。考虑到实施时间较紧,任务很重,既涉及税务机关的准备,又涉及相关服务单位的支持,也需要广大纳税人的配合,为确保降低增值税税率等各项改革措施如期落实到位、落地生根,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汇集改革合力  (一)提高政治站位  深化增值税改革是2019年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重头戏”,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大举措,是完善税制、优化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改革,是宏观政策支持稳增长、保就业、调结构的重大抉择。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深化增值税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讲政治的高度,把贯彻落实好深化增值税改革、切实减轻实体经济税收负担,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实打实、硬碰硬,不折不扣狠抓落实,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加强组织领导  此次改革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协调性,着力构建一竿子到底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一把手要负总责,以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为依托,紧紧围绕减税目标,统筹研究、注重集成、周密部署、迅速行动,倒排工期,明确责任分工,梳理任务清单,紧扣时间节点,对标对表加以推进。各级领导班子要强化责任担当,分管领导要亲自组织,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不折不扣把深化增值税改革各项措施按时保质落实到位。  (三)严格工作标准  此次改革,除了降低增值税税率之外,还将配套增加抵扣等政策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改革任务落实的艰巨性、紧迫性,进一步弘扬中国税务精神和营改增精神,确立更高的思想认识标准、政策落实标准、征管核算标准、服务宣传标准、督查督办标准,精准对标,深挖潜力,加强制度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按照简明易行好操作的要求,细化实化操作办法,增强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  (四)坚持协调联动  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落实落地需要各方面积极参与,协同推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内部联动、社会协同的良好局面。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在调整预算时充分考虑增值税税率下调带来的减收因素,合理确定税费收入预算水平。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沟通协作,及时了解行业动向,全面掌握减税成效。要主动向有关监督部门汇报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积极争取指导,认真改进工作。  二、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做实改革举措  (五)夯实征管基础  各级税务机关要围绕深化增值税改革在征管方面带来的变化和提出的要求,打牢征管基础。税务总局负责完成金税三期、增值税发票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等信息系统的优化完善、联调测试及维护升级。各地应及时做好电子税务局的改造升级,以及与金税三期系统的联调测试和上线工作,重点关注申报表栏次和填写规则变化对相关系统的影响,切实做到网上申报与申报比对的有序衔接,保障系统稳定高效运行。  (六)深入培训辅导  增值税改革政策出台后,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加强培训辅导摆在重要位置,组织开展好税务系统内部和面向纳税人的辅导培训。税务总局将组织“一竿子插到底”的视频培训,相关业务部门要及时做好热点问题、疑难问题的审核工作,统一办税服务厅、12366热线等渠道的咨询解答口径。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纳税人进行全覆盖、分阶段、强重点的政策培训和有针对性的操作培训,提高宣传辅导的精准度。特别要做好新旧政策衔接的辅导工作,帮助纳税人准确适用政策,确保政策平稳有序过渡。  (七)优化纳税服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牢固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念,针对纳税人办税过程中的痛点和堵点,问计问需于纳税人,综合施策,注重体验,出台服务举措,创新服务手段,努力提供更优质、更便捷的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将指导各地优化纳税服务,紧扣纳税人诉求,回应纳税人关切。各级税务机关要确保政策施行后,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顺利地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控服务单位的指导和监管,做好开票系统升级完善工作,做好纳税人配合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解决纳税人遇到的问题,切实提高服务质量,严禁借系统升级之机违规收费。  (八)抓好宣传引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和规范政策解读,深入做好改革宣传工作,积极应用新媒体、移动终端等渠道,从纳税人视角开展宣传,增强纳税人改革获得感,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三、压实责任,严明纪律,确保改革成效  (九)严肃工作纪律  深化增值税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既是政治任务,又是硬任务的理念,严明工作纪律,严实工作作风,严肃工作态度,确保各项工作部署扎实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举措不折不扣落实,使广大纳税人充分享受改革红利。对改革任务落实不力的,特别是对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十)统筹督查检查  税务总局已将改革相关重点工作纳入督查督办和绩效考评,各级税务机关也要参照全面推开营改增和2018年深化增值税改革三项措施的好经验、好做法,对改革工作逐项梳理,逐项分解,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完善督查和考评内容,细化考评指标,严格绩效考评,确保一督到底、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要查深查透、即查即改,切实做到真督真查、真促真改。稽查部门要及时查处、精准打击改革推行后发现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切实防范税收风险,规范税收秩序,为深化增值税改革保驾护航。  (十一)深化效应分析  各级税务机关要围绕改革成效,高标准做精统计核算,夯实数据质量。税务总局已制定改革后续统计核算和效应分析方案,将对省税务局使用分析平台开展减税统计核算和效应分析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省税务局要建立数据采集、审核校验、汇总上报、核算分析的全环节工作机制,注重收集鲜活案例,扎实做好数据统计,打造减税核算的“铁账本”。  (十二)注重示范带动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总结经验,排查问题,不断改进和提升工作质效。对具有复制推广意义的经验做法,各地要及时层报至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税务总局将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推介,更好地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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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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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我市出口税收管理需要,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规范发票使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精神,自2019年4月1日起,我市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统一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开具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是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出口服务是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出口服务。二、出口企业可以通过宁波市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的电子发票开票功能或第三方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电子发票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宁波市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支持金税盘或税控盘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票功能,出口企业可自愿选择金税盘或税控盘进行开票。三、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该填写“免税”;实行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该填写适用征税税率,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四、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相关项目的填写要求如下:(一)购买方各栏次的填写。对于销售到境外的货物劳务及服务,购买方各栏次可用中文或外文填写,其中名称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对于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劳务及服务,购货单位各项目应完整填写。(二)单价栏、金额栏应以换算成人民币后的金额填写。(三)备注栏应顶格填写“出口发票”四个汉字,并必须注明出口销售总额(原币)及原币币种。五、生产企业申报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实行出口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与海关报关单的信息比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出口发票号”栏次的填写要求:(一)为避免出口发票重号,生产企业应完整填写出口发票号,即“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二)对于一张报关单对应多张出口发票的情形,生产企业可选择填写其中一张出口发票号。六、启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前,出口企业应到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完成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票种认定、发票领购申请和税控设备信息刷新等操作,出口企业已领用的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业务)从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停用,空白发票应剪角作废。七、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2-25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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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A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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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A版的通知》(税总函〔2019〕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税务局已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的文库进行升级,并将版本号为2019A版升级包的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FTP服务器(IP地址为86.16.17.237)的“local/出口退税/出口商品代码库/2019年退税率文库_2019A版_20190214/”目录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将退税率文库发放给企业,或通知企业登录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www.taxrefund.com.cn)下载使用。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19年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A版的通知税总函〔2019〕53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和进出口税则的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19A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100.16.92.60)“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各地应及时将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2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2-15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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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征管信息系统停机升级部分业务暂停对外服务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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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2月22日20:00时至2019年3月1日8:00时对征管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届时,相关信息系统将进行停机切换,部分业务将暂停对外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暂停办理业务的范围及时间(一)涉税业务在征管信息系统停机升级期间,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办税窗口、委托代征单位等办税服务场所暂停办理所有涉税业务;电子税务局(含网上税务局)、手机APP(不含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各类申报客户端(不含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扣缴客户端)等暂停服务。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手机APP和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扣缴客户端在征管信息系统停机升级期间,每天7时至23时只向纳税人提供系统登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和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下载功能服务,但客户端扣缴申报、自然人缴款核算等相关功能将暂停服务。(二)社保费业务由税务部门负责办理的各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除外)业务,在2019年2月22日20:00时至2019年3月1日8:00时期间暂停办理。各用人单位及2月份新增的、2月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和2月份需要转移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2019年2月份的社保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除外)缴纳期限延长至2019年3月15日。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于3月31日前(含3月31日)缴纳第一季度社保费。(三)非税收入业务对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的非税收入业务,在2019年2月22日20:00时至2019年3月1日8:00时期间暂停办理。二、停机期间可正常办理的业务(一)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作废。(二)增值税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抄(报)税。(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勾选确认。(四)涉税(费)业务咨询。三、业务办理恢复时间2019年3月1日8:00时起,全省各类办税服务场所恢复对外办理各项税(费)业务,电子税务局(含网上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各类申报客户端等同步对外开放。四、注意事项(一)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提前办理社保费缴纳、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纳、不动产交易、其他个人不动产出租缴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等涉税(费)事项,避免因系统停机升级造成影响。(二)系统升级完成后,业务恢复办理初期,办税服务厅业务办理集中,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费)事项,避免出现拥堵、办理时间过长。(三)停机升级期间,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各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感谢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影响,对于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2-11征管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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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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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部分条款废止。第一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便利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现决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二、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三、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四条第一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2-03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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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A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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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和进出口税则的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19A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100.16.92.60)“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各地应及时将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2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2-02出口退税率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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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9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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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韩正副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等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税务总局决定,2019年以“新税务·新服务”为主题继续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持续打造税务系统优质服务品牌,不断提升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一、行动意义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是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新税务开局之年。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释放更为明显的改革红利、构建更加惠民的服务格局,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税收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是2019年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新税务呼唤新担当,新服务展现新作为。全国税务系统要持续深入开展“春风行动”,坚持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回应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所需所急所盼,推出更具成效的便民实招,给纳税人和缴费人带来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二、总体目标以“新税务·新服务”为主题,以实施减税降费为主线,以深化税收领域的“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抓手,通过减税降费、提速增效、整合升级、协同共治,彰显利民惠民的新作为、打造快捷便利的新速度、搭建稳定高效的新平台、开创携手共进的新局面,进一步创响特色鲜明的纳税服务品牌。三、整体安排在行动安排上,把握“长流水、不断线、打连发、呈递进”的工作节奏,统筹规划,梯次推进,层层落实。在行动内容上,聚焦纳税人所期所盼,通过推出切实落实减税降费措施、切实精简涉税资料、切实优化发票办理、切实响应纳税人需求“四个切实”4项措施大力减税降费,通过推出提速优化流程、提速纳税申报、提速税费缴纳、提速退税办理“四个提速”4项措施全力提速增效,通过推出改善“线上”服务渠道、改善“线下”服务渠道“两个改善”2项措施着力整合升级,通过推出发挥纳税信用增值效用、发挥管理部门协同效能、发挥涉税专业服务优势“三个发挥”3项措施合力协同共治。全年共推出4类13项52条便民办税服务措施。四、行动内容(一)大力减税降费,彰显利民惠民新作为1.切实落实减税降费措施。认真落实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采取有效举措将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到位。成立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纳税服务司设立小微企业服务处。切实做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工作。扩展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落实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范围。加强税收经济分析工作,以减免税政策效应、优化营商环境措施、重点行业、重大发展战略、区域比较、新旧动能转换为重点开展分析,实现税收经济分析高端定制和精准发力。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参与度和积极性,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明确个人所得税宣传口径,紧扣时间节点,确保宣传引导步调一致,依托地方权威媒体,帮助纳税人了解个人所得税政策,方便办理个人所得税业务。2.切实精简涉税资料。进一步清理税务证明事项,落实第一批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任务,3月底前再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精简涉税资料报送,2019年底前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再精简25%以上。取消《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探索电子签章、电子资料在税收领域的应用和涉税文书电子化推送与签收。3.切实优化发票办理。便利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以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除了特定纳税人及特殊情形外,取消增值税发票抄报税,改由纳税人对开票数据进行确认。加大电子发票推广力度,在税控开票软件中增加电子发票开具功能,开展税务机关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试点。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向纳税人推送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的同时,实现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的归集推送和共享共用。4.切实响应纳税人需求。围绕纳税人关注热点和投诉反映突出问题,2019年上半年开展全国纳税人需求调查,拓展征纳沟通渠道,增进征纳理解互信,有效减少因政策理解不一致、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造成的纳税服务投诉。建立纳税人诉求和意见受理快速反应机制、协调沟通机制、问责机制。(二)全力提速增效,打造快捷便利新速度5.提速优化流程。拓宽“最多跑一次”事项范围,年底前实现7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推行纳税人“承诺制”容缺办理和纳税申报“提醒纠错制”。优化海关缴款书抵扣方式,将标识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海关缴款书纳入选择确认范围。取消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机构场所审批。优化大企业纳税服务,升级税企沟通方式。加强大企业复杂涉税事项政策服务。选择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完善、遵从意愿强的大企业集团,签订税收遵从合作类协议并加强跟踪服务。6.提速纳税申报。完善信息系统,研究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预填申报,实现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主动预填相关申报信息并由纳税人确认的功能。7.提速税费缴纳。推动自然人以统一身份、统一代码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和相关非税收入,提供线上、线下多渠道缴纳税费服务。推动通过第三方非银行支付机构缴纳税费,为自然人办理缴纳税费提供便利。实现以网签方式办理“授权(委托)划缴协议”事项。8.提速退税办理。确保审核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在10个工作日以内,实现申报、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业务网上办理。推广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优化其他退税办理,推动退税申请、退税审核、退库业务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三)着力整合升级,搭建稳定高效新平台9.改善“线上”服务渠道。加强税收信息系统整合优化工作,提高信息系统的稳定性。拓展PC端、手机端、自助端等多种办税渠道,实现电子税务局与相关应用系统数据互通、一体运行。组织开展对涉税应用系统供应商和运维服务商运维服务工作评价,引导涉税应用系统运维服务商提升运维服务能力。依托12366纳税服务平台,完善平台功能,拓宽服务渠道,提升智能化、个性化纳税缴费服务体验。优化个人所得税办税软件的在线填报、数据校验、提示提醒等功能,提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修正,减少填报错误。10.改善“线下”服务渠道。持续推进“一门办”,2019年12月底前,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除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外,税费事项进驻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基本实现“应进必进”。(四)合力协同共治,开创携手共进新局面11.发挥纳税信用增值效用。深化“线上银税互动”合作机制,推动税务、银行信息互通。扩大合作银行范围,鼓励和推动银行依托纳税信用创新信贷产品,帮助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题。12.发挥管理部门协同效能。强化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作,积极推进房地产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整合房地产交易、办税、办证业务流程,推动实施跨部门业务联办。扩大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的试点范围。建立车船税全国税务直征数据库并与保险部门数据共享。实现与市场监管部门清税结果数据互联共享。13.发挥涉税专业服务优势。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事项的推进,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挥应有作用。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严格落实涉税专业服务实名制,实施信用评价与信用积分管理,加大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力度。整治和防范“黑中介”“中介黑”行为。五、行动保障(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各级税务机关要站在机构改革的新起点上,充分认识深入开展“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提升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好本地的实施方案,细化措施和责任分工,进一步完善配套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层层抓好落实,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地。(二)统筹协作,形成合力。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发挥好“春风行动”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做好安排部署,加强指挥调度。各项行动措施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统一行动,同步推进,形成前台后台互相支持、协同提升服务质效的良好工作格局。(三)突出特色,广泛宣传。各级税务机关要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打造各具特色的“春风行动”,要通过现场观摩、优秀活动项目评选等方式开展经验交流,促进创新能力共同提升,要依托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四)强化督导,跟踪问效。各级税务机关要对“春风行动”重点举措实施和活动开展建立提醒、督办的协调机制,加强督导检查,做好跟踪问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向上级进行反馈,按要求分季度将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附件:2019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内容分工与时间进度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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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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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一、废止《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二、修改《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1),并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附件2)。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修改内容一览表2.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1-21废止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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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清税注销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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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清税注销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制定的《安徽省清税注销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18年12月29日安徽省清税注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清税注销管理,夯实税收征管基础,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公布)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税是指税务机关对申请清税注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核实其申报纳税情况、税款缴纳情况的活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还应当核实清税注销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等。第三条安徽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清税注销,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清税注销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和效率原则,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切实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申请办理清税注销:(一)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二)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但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终止的;(三)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部门予以撤销登记的;(四)住所、经营地点跨省辖市变动的;(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七)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八)其他需要申请办理清税注销的情形。第六条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第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清税注销,应当按照以下期限提出申请:(一)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提出;(二)按规定不需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三)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部门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出;(四)跨区域迁移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迁出前提出;(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提出;(六)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当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清税注销前,应当分不同情形办结以下事项:(一)办理各税种(含基金费)的纳税申报和财务报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中清税注销的,应当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二)依法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清算的纳税人应当办理相应税种清算;(三)结清申报税款、欠缴税款、多退(免)税款、多缴税款、预缴税款、查补税款、代扣代缴税款、代收代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四)具有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应当先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五)总分机构纳税人登记有分支机构的,应当先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六)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的,应当按照规定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七)存在尚未处理违章记录的,应当到违章行为处理部门办结违章事项;(八)其他需要办结的事项。第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结上述事项后,根据不同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发票领用簿》、未验旧的发票、未使用完的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二)依法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及附表;(三)依法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四)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决定注销的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五)非居民企业应当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六)破产企业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破产终结裁定书、破产财产分配报告。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有关报送资料的要求提交上述资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接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向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申请;(二)报送的资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纳税人当场更正;(三)报送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未办结事项的,应当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先办结有关事项后,再提出申请;(五)拒不更正或补正申请资料的,决定不予受理;(六)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第十一条受理或不予受理清税注销申请,均应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第十二条纳税服务部门受理清税注销申请后,应当制作《清税申报表》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字确认,并缴销其有关证件及其未使用完的发票、税控专用设备,对结存发票进行验旧处理。第十三条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第十四条对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清税应当先进行书面审查。对经书面审查发现疑点的,应当进行调查巡查。第十五条开展调查巡查的,应当由两名以上税收执法人员共同实施,并依法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第十六条调查巡查应当制作《纳税人涉税事项调查表》,并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人员签字确认。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出的疑义,应当分项核对,直至核对无误。第十七条清税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当根据清税情况制作清税注销工作报告,提交实施清税的部门集体审议。第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根据清税结果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多缴税款、代扣代缴税款、代收代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主管税务机关在《清税申报表》中签署意见,核准其清税注销。第十九条清税注销应当自税务机关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十条对取得人民法院破产终结裁定书且无欠税,或虽有欠税但无法获得清偿且死欠税款已被核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办理清税注销,可以不进行清税,主管税务机关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核准清税注销。第二十一条核准清税注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取消其已经认定的各类税务资格。第二十二条核准清税注销后,纳税服务部门应当出具下列文书,依法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清税证明》;(二)《税务事项通知书(跨区域迁出)》;(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服务部门根据税源管理部门的核查意见出具);(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区迁移,在办理清税注销前有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纳税服务部门根据税源管理部门的核查意见出具)。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清税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清税注销程序中止,并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非法制售或伪造发票等,需要移交税务稽查处理的;(二)涉嫌避税,需要实施反避税调查的;(三)已列入风险应对任务计划或正在进行风险应对以及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调查尚未办结的;(四)纳税人有欠税未缴纳的;(五)其他清税注销程序中止的情形。中止清税注销期间,清税注销期限暂停计算。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清税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批准其清税注销申请,清税注销程序终止:(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动申请终止注销程序的;(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查无下落,无法实施清税的;(三)其他清税注销程序终止的情形。第二十五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清税注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虚假资料骗取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清税注销申请,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其他涉税违法违章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清税注销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长江经济带纳税人跨区迁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2月28日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发布的《安徽省清税注销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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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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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启运港退(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现将修订后的《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2月28日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以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为准),  (二)出口企业出口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并且能够取得海关提供的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三)除本公告另有规定外,出口货物自启运日(以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个月内办理结关核销手续。  第三条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执行时间以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第四条出口企业应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启运港退(免)税。  出口企业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或未申报启运港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使用正常结关核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启运港退(免)税时,应在申报明细表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QYGTS”标识。外贸企业应使用单独关联号申报适用本办法的出口货物退(免)税。  第五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启运港退(免)税首次申报时,即视为出口企业完成启运港退(免)税备案。  第六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启运港退(免)税相关事项所使用的信息,应以税务总局清分的下列信息为准:  (一)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  (二)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以下简称“启运数据”),  (三)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以下简称“结关数据”),  (四)货物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海关撤销的报关单数据(以下简称“撤销数据”)。  第七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使用启运数据受理审核启运港退(免)税。  第八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定期使用结关数据和撤销数据开展启运港退(免)税复核工作。对复核比对异常的,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启运数据中的出口数量及单位、总价等项目与结关数据不一致的,以结关数据为准进行调整或追缴已退(免)税款,  (二)涉及撤销数据的,根据现行规定进行调整或追缴已退(免)税款,  (三)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仍未收到结关数据(以下简称“到期未结关数据”)的,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外,根据现行规定追缴已退(免)税款,该笔出口货物不再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  第九条出口企业已申报办理启运港退(免)税的货物,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预计2个月内无法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应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后,暂不追缴已退(免)税款。  上述货物在启运日次年的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收到结关数据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处理,仍未收到结关数据的(以下简称“次年未结关数据”),该笔出口货物不再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现行规定追缴已退(免)税款。第十条按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已追缴退(免)税款或进行调整处理的到期未结关数据和次年未结关数据,海关又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出口企业可凭正常结关核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重新申报出口退(免)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依据结关数据按照现行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  第十一条货物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海关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具证明时,应使用撤销数据进行审核比对。出口企业未申报退(免)税的,不得再申报退(免)税,已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应补缴已退(免)税款。  第十二条2018年4月10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的启运港出口货物,出口企业不再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第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适用启运港退(免)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可按本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此前已按结关数据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的,不作调整。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2019年1月1日以后(含)的启运港退(免)税事项按本办法执行。《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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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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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出口退税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决定全面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实现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省域全覆盖,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全覆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要求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以“企业自愿”为原则。出口企业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自愿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二)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或三类;(三)具有税务数字证书;(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税务数字证书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二、一类、二类出口企业不愿意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附件)。三、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内容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和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或其他途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数据,免予提供纸质资料。原规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资料和纸质申报表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数据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一)电子数据包括出口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生成的电子数据。出口企业报送的纸质资料生成的电子数据应清晰、真实、完整。(二)出口企业应准确申报与纸质凭证内容相符的退(免)税电子数据。(三)出口企业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申报办理退(免)税和相关证明申请时,以其收到的主管税务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非工作时间接收的,受理时间为接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四)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出具的出口退税相关文书,可套印主管税务机关电子印章,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反馈给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自行打印。出口企业如有需要,可以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相关纸质证明。(五)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调查评估、税务稽查时需出口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出口企业应按要求提供。(六)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四、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8-12-19无纸化 出口退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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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税务系统全面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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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省局各处室、单位:现将《全省税务系统全面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2018年12月13日全省税务系统全面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8〕37号)有关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一、精准落实扶持政策,促进民营企业减税降负(一)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学堂和上门辅导等途径,及时推送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普惠性税收免除等税费优惠政策,开通民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专线,为民营企业提供权威、规范、统一的政策口径,帮助民营企业用足用好用活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依托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加强动态监测,对应享未享相关税费优惠的企业,及时提示、专人辅导,帮助民营企业对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推动国家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二)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坚持依法征税,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税收负担。运用内控监督平台,杜绝延缓征收、提前征收等行为。依托数据分析及信息化手段,查找政策落实短板和薄弱环节,不断加强政策管理,做到应减尽减快减、应免尽免快免、应退尽退快退。民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企业在季(月)度或年度纳税申报时享受。开展事中跟踪调查,民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与其他纳税人一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三)稳定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稳妥有序做好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前后各项工作,在社保费征管机制改革过程中,要确保缴费方式稳定。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降低社保费率等建议,严格落实阶段性降低费率等相关政策,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各级税务机关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对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的集中清缴。(四)加强税收政策调研分析。深入开展“万名税干入企服务”活动,广泛收集、及时解决政策执行、征收管理不当而造成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围绕进一步加大减税力度,深入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做好政策效应分析,积极提出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五)适时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组织开展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标准全面摸底和针对性调研。对比周边经济发展相近地区,统筹考虑企业负担、政府财力等因素,对于标准偏高、企业负担较重的,提出调整方案,使土地使用税标准与经济发展程度更相适应,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税收负担。(六)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加快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和认定。与科技部门互通信息,协同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扶持科技创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依托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筛选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未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名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点对点”进行辅导,允许在2019年12月31日前更正年度纳税申报追溯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七)支持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争取在我省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落实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摸清我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底数,认真落实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措施,积极支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发展。(八)培育民营企业上规模。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扶持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促进民营企业做大做强。自2018年起给予“小升规”企业3年的适应调整期,3年内保持税收负担总体不增,可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依托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筛选“小升规”企业名单,开展针对性辅导,提升纳税服务质效,推进“小升规”企业稳步增长。二、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激发民营企业发展活力(九)推行容缺办理。在实体办税厅提供“承诺制”容缺办理服务,将承诺履约情况与纳税信用紧密结合,实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在税务注销、一般纳税人登记、申报纳税、优惠办理等环节,凡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如相关资料不全,由首次接待的工作人员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一次性告知办理流程、事项、资料和时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办理相关业务。(十)精简办税资料。2019年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精简25%以上,省及省以下税务局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资料一律取消。对法定代表人已采集实名信息的A级、B级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不再提供证明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实行涉税资料清单管理,清单之外原则上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十一)简化注销流程。全面梳理民营企业注销各环节办理事项,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税务注销程序,公布统一的企业注销操作指南,破解民营企业注销难题。(十二)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实现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的出口企业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将所有企业审核办理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7个工作日。(十三)优化发票管理。推进发票领用分类分级管理,全面推行发票网上申领。优化电子税务局发票领用开具功能,实现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严格执行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异常凭证采集范围。严格停供发票管理,除《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外,不得停止向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发放发票。纳税人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并依法履行义务后,主动对纳税人提供发票。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切实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发票,严禁在发票领用中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限制。(十四)整合税收信息系统。加强税收信息系统整合优化工作,将原系统进行整合,完成数据库合并,对征管流程和岗责体系进行梳理和配置,实现统一岗位设置、统一工作流程和统一办理标准。全面整合现有税收业务系统,消除系统数据壁垒,进一步提高信息系统的稳定性和办税服务质效,实现跨信息系统流程整合、数据自动传递,一处录入多处使用。三、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增进民营企业办税便利(十五)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建设集成融合法人税收、自然人税收、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业务的电子税务局,实现纳税人登录身份唯一、状态一致;实现所有税(费)的申报、缴税(费)操作同一入口、同一平台;实现所有关联申报表的数据自动生成、自动推送。持续扩大“全程网上办”事项范围,2019年底前涉税服务事项90%实现全程网上办。推进“山西省电子税务局”与“山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对接和单点登录,实现纳税人办理相关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一网通办”。结合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做好“一表集成”推广应用。(十六)推进“一次”办税。优化提升办税服务厅“一站式”功能,加快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实现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只进一扇门”。2018年底前即办类涉税事项全部由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结,部分审核审批职能前移至办税服务厅,实现5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2019年底前进一步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和岗责配置,将全部审核审批职能前移至办税服务厅,实现7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所有依申请事项“一站式”办结。(十七)优化纳税申报。加快电子税务局与金税三期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等系统集成。探索推行纳税申报“提醒纠错制”,根据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和其他数据,自动生成申报表,推送纳税人,由纳税人确认、提交,完成纳税申报。根据各信息系统数据、各税种申报表逻辑关系,自动校验并推送提醒信息和纠错方法,便利民营企业等纳税人申报纳税。(十八)推进多元化缴退库。将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纳入国库业务,丰富多元化缴库方式,为从事个体经营的民营纳税人办理缴款缴库提供便利。推进税收电子退库全联网、全覆盖,实现申报、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业务网上办理,提高资金退付和使用效率,增强民营企业等纳税人的资金流动性。(十九)建立纳税信用修复机制。帮助受到国家、省委省政府嘉奖的民营企业以及“小升规”、上市后备、科技创新、“专精特新”、新旧动能转换以及地方政府重点扶持的民营企业,完善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修复纳税信用、提升信用级别,享受各项纳税信用激励服务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实现更好发展。(二十)深化“银税互动”。深化“以信换贷、以税增信”的银税合作机制,与银保监部门共同建立银税合作制度,共同搭建银税企信用合作平台(银税合作服务平台),将合作覆盖面由诚信纳税小微企业拓展到大中型民营企业,扩大受惠范围,提高授信额度。推进“银税互动”由“线下”转“线上”,便利民营企业及时获得信贷产品信息,提高贷款成功率,加大对民营企业出口的支持力度。(二十一)建立税企沟通机制。会同工商联和协会商会等部门,进一步扩展税企双方沟通渠道和平台。经常性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面对面征询民营企业意见,及时回应关切。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微博等渠道,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民营企业需求专项调查。(二十二)建立涉税诉求受理和解决机制。明确专门部门,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受理和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跨区域税收执法标准不统一、政策执行口径不一致等问题。(二十三)主动帮扶经营困难企业。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在缓缴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二十四)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适应民营企业“走出去”需要,落实企业境外所得税综合抵免政策。根据每个企业的不同情况,逐户辅导“走出去”企业在“分国(地区)不分项”或“不分国(地区)不分项”两者间进行最优选择,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针对我省“走出去”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开展针对性辅导,送协定上门,帮助企业了解掌握投资目的地国家(地区)税收政策,避免双重征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营造公平公正税收环境(二十五)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随意增加民营企业的办税事项、业务流程、表证单书等,不得变相增加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建立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根据立法变化及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及时对税收规范性文件中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内容进行修订、清理。(二十六)规范税务检查。除涉税举报、违法线索明显等情形外,一律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风险分析。坚持无风险不检查。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少打扰乃至不打扰;对低风险纳税人,采取提醒服务、电话或当面约谈等措施,督促纳税人自我纠错自行消除风险;对中高风险纳税人,采取实地核查、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等措施,帮助纳税人控制税务风险。(二十七)规范税务行政处罚。优化税务行政处罚流程,简化办理环节,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首次违反税收日常管理且情节轻微的行为,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二十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进入“红名单”(A级纳税人)的民营企业提供不安排税务检查、发票按需供应、优先办理退税、融资增信等激励措施。对进入“黑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纳税人)的民营企业,一律将纳税信用级别降为D级,对达到公布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及时通过省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并将失信案件信息推送管理部门和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单位,共同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二十九)保障法律救济权利。建立税收调解机制。落实纳税人诉求和意见受理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理民营企业纳税人的诉求和意见。对民营企业反映的执法问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积极依法受理并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理。对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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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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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成本,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不断优化清单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在前期已公告清单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发布)基础上重新梳理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18年12月11日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共7大类138个事项)序号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办理方式1报告类信息确认报告即时办理2自然人纳税人信息采集即时办理3扣缴税款登记即时办理4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即时办理5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即时办理6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即时办理7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即时办理8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即时办理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即时办理10选择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即时办理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时办理12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即时办理13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即时办理14发包、出租情况报告即时办理15登记类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即时办理16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登记即时办理17委托代征协议签订即时办理18变更税务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即时办理19变更税务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即时办理20变更扣缴税款登记(变更扣缴税款登记表)即时办理21停业登记即时办理22复业登记即时办理23实名采集即时办理24发票类发票票种核定即时办理25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0万元以下)即时办理26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即时办理27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即时办理28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即时办理29发票领用即时办理30发票退回即时办理31代开增值税发票即时办理32发票验旧即时办理33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即时办理34发票认证即时办理35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即时办理36发票缴销即时办理37发票挂失、损毁报备即时办理38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处理即时办理39发票真伪鉴别即时办理40申报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即时办理4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即时办理42增值税预缴申报即时办理43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年度清算申报即时办理44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即时办理45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即时办理46成品油消费税申报即时办理47小汽车消费税申报即时办理48电池消费税申报即时办理49涂料消费税申报即时办理50其他类消费税申报即时办理51车辆购置税申报即时办理52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即时办理53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即时办理54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即时办理55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即时办理56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即时办理57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即时办理58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即时办理59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即时办理6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即时办理61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即时办理62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即时办理63房产税申报即时办理64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即时办理65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即时办理66耕地占用税申报即时办理67资源税申报即时办理68印花税申报即时办理69车船税申报即时办理70烟叶税申报即时办理71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即时办理7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即时办理73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即时办理74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即时办理75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申报即时办理76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消费税申报即时办理77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即时办理78委托代征申报即时办理79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即时办理80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即时办理81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即时办理82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即时办理83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即时办理84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即时办理85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即时办理86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即时办理87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即时办理88关联申报即时办理89国别报告即时办理90成本分摊协议副本报送即时办理9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清算)即时办理92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尾盘销售)即时办理93契税申报即时办理94预缴税费开票即时办理95申报错误更正96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即时办理97环境保护税申报即时办理98备案类增值税优惠备案即时办理99消费税优惠备案即时办理100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即时办理101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即时办理102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即时办理103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报告即时办理104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报告即时办理105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即时办理106资源税优惠备案即时办理107印花税优惠备案即时办理108出口退(免)税备案即时办理109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即时办理110融资租赁企业退税备案即时办理111边贸代理出口备案即时办理112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权备案即时办理113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提醒服务即时办理114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即时办理115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即时办理116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即时办理117房产税优惠备案即时办理118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即时办理119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即时办理120耕地占用税优惠备案即时办理121契税优惠备案即时办理122车船税优惠备案即时办理123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即时办理124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即时办理125环境保护税优惠备案即时办理126证明类完税证明开具即时办理127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即时办理128《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即时办理129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即时办理130《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即时办理13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更正即时办理132《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即时办理133行政许可类企业印制发票审批通过网上办税厅或者办税服务厅发起申请,根据需要“跑一次”提交法定资料,税务机关办结后可选择邮寄送达办结件。134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135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136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137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138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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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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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83号),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税费负担,优化民营经济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税费负担(一)认真落实降本减负一揽子政策。切实抓好党中央、国务院和浙江省委省政府降本减负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的高效落地。采取大数据分析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有针对性地将优惠政策推送给民营企业,帮助企业用足用好优惠政策。(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各税政处室、社会保险费处、非税收入处、大数据和税收风险管理局)(二)切实减轻企业社保负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社保费减负政策,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在社保费征管机制改革过程中,确保缴费方式稳定,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同时,对民营企业历史形成的社保费征缴参差不齐等问题,不进行回溯式清算。(责任处室:社会保险费处)(三)深入调研进一步减税降费政策。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发挥税收作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提出推进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对小微企业和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免除等政策建议。(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各税政处室、社会保险费处)二、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四)大力推进移动办税全覆盖。在实现纳税人依申请涉税事项“最多跑一次”100%覆盖、网上办理100%覆盖的基础上,加大力度推进移动办税,到2019年底全面覆盖纳税人办税事项,基本实现纳税人办税“一次也不用跑”。(责任处室: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大数据和税收风险管理局)(五)逐步实现无纸化办税。通过申领发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涉税事项网上办理、减免税办理资料留存企业备查、构建外部门信息查询“省局一点接入,条线共享”的格局、推动涉税文书电子化送达等,逐步实现无纸化办税。(责任处室: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大数据和税收风险管理局)(六)精简办税资料。通过拓展部门合作、持续推进信息共享、实行“以报代备”等,精简办税事项,精简办税资料,减少第三方证明、材料的出具,将容缺的受理对象扩围到纳税信用等级C级及以上的纳税人,实行“税务专邮”服务,节约纳税人办税时间和成本。2019年底前,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再精简25%以上。(责任处室: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七)推进申报集成。深入推进纳税人网上申报多税种集成、申报数据和发票数据集成、申报和数据比对集成,实现申报预填和预警一体化。(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八)改进企业开办、注销、迁移服务。2018年底前,将企业开办税务环节时间压缩到0.5天之内,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首次申领发票即时办结。对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跨区域迁移即时办结。优化企业注销流程,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容缺”办理,对满足条件的纳税人实现即办,对工商简易注销推送又符合相关条件的实现清税证明免办。(责任处室: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九)加快出口退税进度。2019年底前,对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良好的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审核办理正常退税的平均时间从目前的6.18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为大型重点民营出口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切实执行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落实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措施。积极争取扩大我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范围。(责任处室:出口退税服务和管理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十)大力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帮助“走出去”民营企业利用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合作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税收争议解决质效。用好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企业境外所得税综合抵免等政策,切实减轻税收负担。(责任处室:国际税收管理处)三、进一步完善税费政策执行方式(十一)降低民营企业涉税风险。树立“诚信推定”理念,充分信任纳税人,明确征纳双方权责边界,还权还责于纳税人。搭建绿色通道,快速响应拟上市民营企业涉税诉求,制定有针对性的税收辅导计划;通过电子税务局将“低风险、较普遍、特征明显”的风险项目自动推送纳税人,实现税收风险“自动加工、自动推送”,降低民营企业涉税风险。(责任处室: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十二)扶持小微企业园提质增效。宣传辅导支持小微企业园发展的政策举措,引导小微企业园及入园企业用好政策。建立主管税务机关与重点小微企业园的互动联络机制。采用贴近服务、专业团队、小微企业培育库等举措,积极参与地方政府服务矩阵。(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处、资源和环境税处、纳税服务处)(十三)积极支持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积极培育民营企业新兴经济增长点,大力支持企业做大做优做强。不断研究完善适应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要求的税收政策、管理和服务措施,助力民营企业增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责任处室:各税政处室、出口退税服务和管理局)四、进一步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十四)开展包容性执法。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完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推行“首违不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无主观恶意、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十五)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做到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不断健全以税收风险为导向、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式的新型稽查监管机制。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除举报等案件外,一律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案头评估分析发现税收风险后,采取税务检查措施。对涉税事项需要到企业实地了解核查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责任处室:稽查局)(十六)充分保障民营企业法律救济权利。坚持和发展“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枫桥经验”,创新工作方法,加强税务行政调解工作,构建多元联动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建立纳税人涉税争议前端处理机制,将涉税争议化解在萌芽阶段、化解在基层。(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五、进一步助力民营企业纾困解难(十七)推进“银税互动”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便利。支持银行为依法纳税的小微企业提供纯信用贷款产品,助推小微企业将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资本。构建“银税互动”综合服务平台,通过纳税数据与金融信息的双向流动,实现纳税信用贷款的网上申请、在线审批,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丰富小微企业金融产品,更好地发挥“银税互动”普惠民营企业的效果。(责任处室:纳税服务处)(十八)助力民营企业破产重整。加强税务司法协作,对债权依法受偿后仍然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可凭法院裁定书予以核销。对已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民营企业破产重整的,在获取法院裁定后解除非正常户认定。完善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机制,应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参照“新设立企业”进行重新评定,保障重整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制定企业破产税费操作指南,帮助企业解决破产涉税难题。(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收入规划核算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六、进一步畅通税企沟通渠道(十九)建立民营企业参与决策机制。对于涉及民营企业切身利益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规范性文件,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增强民营企业参与实效。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有违市场公平竞争的,要一律修改或废止,对可能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应调整完善或不予出台。(责任处室: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二十)搭建全省统一的征纳沟通平台。构建亲清税企关系,持续深入开展“万名党员进万企、领导干部下基层”活动,积极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畅通民营企业诉求沟通渠道和快速反馈机制,提供政策信息在线精准推送服务。建立纳税人、税务机关、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等三方参与的涉税咨询服务平台,发挥“一个平台、众包互助”的集成服务效应。以大数据分析民营企业咨询热点和办税痛点、堵点、难点,描绘民营企业“需求图谱”,及时调整服务资源,提供风险提示、需求预判等个性化服务。(责任处室:系统党建工作处、纳税服务处、纳税服务中心)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调机制、推进机制、督查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迅速把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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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山西省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 实施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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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加强全省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确保税费资金安全和及时足额入库,根据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制定了《山西省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2018年12月4日山西省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票证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山西省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缴费(基金)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山西省辖内印制、使用、管理山西省税务系统管辖的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山西省税务系统使用税收票证征收税款、费(基金)、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费款项)。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优先使用数据电文税收票证,规范使用各类纸质税收票证,控制使用手工版纸质税收票证。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负责全省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一)负责有关税收票证的设计、印制工作;(二)负责省局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工作;(三)负责有关税收票证的销毁和损失核销审批工作;(四)负责全省税收票证核算报表工作;(五)指导和监督市及市以下各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六)规划、实施全省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七)组织全省税收票证检查工作;(八)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第六条市级税务机关应当依照《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管辖范围内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一)负责市级局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和使用管理工作;(二)负责有关税收票证的销毁和损失核销审批工作;(三)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核算报表工作;(四)指导和监督县及县以下各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五)开展本地区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六)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七)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第七条县级税务机关应当依照《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管辖范围内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一)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相关税收票证销毁等工作;(二)审核基层税务机关结报缴销的税收票证;(三)开展本地区税收票证核算报表工作;(四)指导和监督管辖内税务分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等机构(以下简称基层税务机关)正确填用和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证;(五)开展本地区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六)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七)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第八条基层税务机关应当依照《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管辖范围内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一)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等工作;(二)指导和监督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用票人)正确填用票证和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证;(三)审核用票人结报缴销的税收票证;(四)开展税收票证日常检查工作;(五)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如市、县两级税务机关明确或设置了专门的票证管理职能部门(包括纳税服务中心、税务票证管理所等),则票证管理职能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款或第七条第一、二、三款相关工作,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监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第六条第四、五、六、七款或第七条第四、五、六、七款相关工作。省、市、县税务机关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直接向用票人发放税收票证并办理结报缴销等工作的基层税务机关,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由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和税收票证开具(含印花税票销售)岗位应当分设,不得一人多岗。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由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税收票证管理使用各环节的监督。省级税务机关重点监督市级税务机关,市级税务机关重点监督县级税务机关,县级税务机关重点监督基层税务机关,基层税务机关重点监督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第二章种类及适用范围第十一条山西省税务系统使用的税收票证种类包括:《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电子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等。第十二条除印花税票外,其他纸质税收票证分为电脑版、手工版及通用版。电脑版税收票证在票证字轨中加“电”字,仅用于税收征管系统打印开具;手工版税收票证在票证字轨中加“手”字,仅用于手工开具;通用版税收票证在票证字轨中无“电或手”标识,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开具、手工开具均可。第十三条税收票证应当按照规定的适用范围填开,不得混用。第十四条《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是由纳税人、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银行传递,通过银行划缴税费款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除外)到国库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一)纳税人自行填开或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缴税(转账或现金),由银行将税费款项缴入国库;(二)税务机关收取现金税费款项、扣缴义务人扣缴税费款项、代征代售人代征税费款项后开具,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税费款项汇总缴入国库;(三)税务机关开具,据以办理“待缴库税费款项”账户款项缴入国库。第十五条《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是税务机关自收现金税费款项和代征单位代征税费款项时使用的税收票证,不得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或其他税收票证代替。《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电脑版为非印刷类税收票证,用于税务机关自收现金税费款项,由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在税收征管系统中直接输出打印。《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手工版为纸质税收票证,用于代征单位代征税费款项。第十六条《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是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税费款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时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不得用《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代替。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费款项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了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的,可不再开具本缴款书。第十七条《税收电子缴款书》是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的电子缴款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银行,银行据以划缴税费款项到国库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第十八条《税收收入退还书》是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本退还书由县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在退税申请表签章后,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开具;退还书开具人员与退库专用章保管人员应当分设;在国库预留多个退库专用印鉴的,应当由不同人员保管。第十九条《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是税务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本退还书由县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在退税申请表签章后,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开具,经复核岗复核授权后方可向国库发送。收入退还书的开具人员与复核人员应当分设。第二十条《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是由税务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纳税人以银行经收方式,税务收现方式,或者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时,均使用本缴款书。纳税人缴纳随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其他税费款项时,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缴款方式,使用其他种类的缴款书,不得使用本缴款书。第二十一条《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是指已经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为证明所售货物完税情况,便于其他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到税务机关换开的纸质税收票证。已经取得购进货物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企业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应当由销货企业凭已完税的原购进货物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第二联(收据乙)或已完税的原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第一联,到所在地的县(区)级税务局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务机关开具《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时,必须先收回原《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第二联(收据乙)或原《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第一联。第二十二条印花税票是票面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的有价证券。《印花税票销售凭证》是税务机关和印花税票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时开具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纸质凭证。销售印花税票时应当同时开具《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办理印花税票结报缴销时,应当持《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一并办理。《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开具人员不得同时保管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第二十三条《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费款项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费款项而开具的非印刷类税收票证,由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在税收征管系统中直接输出打印。其适用范围是:(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费款项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费款项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费款项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四)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核实税费款项缴纳情况后,应当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第二十四条山西省税务系统使用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包括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税收票证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由县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统一式样刻制,报市级税务机关备案。第二十五条《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应当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第二十六条《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按照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进行核算和管理。第三章设计和印制第二十七条税收票证实行分级印制管理。《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以及其他需要全国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税收票证,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和要求,集中统一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倒卖、变造、伪造税收票证。第二十八条?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印制税收票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税收票证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四)有安全、良好的保管场地和设施。印制税收票证的企业应当按照省级税务机关提供的式样、数量等要求印制税收票证,建立税收票证印制管理制度。税收票证印制合同终止后,税收票证的印制企业应当将有关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的省级税务机关,不得保留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及个人。第二十九条?税收票证应当套印税收票证监制章。第三十条?省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完成的税收票证质量、数量进行查验。查验无误的,办理税收票证的印制入库手续;查验不合格的,对不合格税收票证监督销毁。第四章使用第三十一条市级税务机关向省级税务机关领取纸质税收票证时,应当点清包数,如需拆包领取时,应当点清本数。县级税务机关向上级领取纸质税收票证时,应当点清本数。基层税务机关和用票人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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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实名办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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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一规范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全市实名办税操作,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纳税人的办税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实名办税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进一步规范实名办税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实名办税的含义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二、实名信息采集内容(一)实名信息采集的人员包括:办税人员,即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人员;特定法定代表人,指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列入税收违法ldquo;黑名单rdquo;以及税务机关确定的需要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验证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二)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前,对其相关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采集。本公告发布后,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尚未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相关人员进行补充采集。(三)采集的实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所含其他信息、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中人像信息无法采集的,单独采集实时人像信息。身份证件类型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三、实名信息采集方式实名信息采集方式分为现场采集和互联网采集。(一)现场采集。到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实名信息采集,并记录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2.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人、出口退税人员,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实名办税人员信息采集表(附件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登记证件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登记证件复印件(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件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以下简称ldquo;登记证件rdquo;)。为统一规范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全市实名办税操作,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纳税人的办税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实名办税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进一步规范实名办税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实名办税的含义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二、实名信息采集内容(一)实名信息采集的人员包括:办税人员,即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人员;特定法定代表人,指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以及税务机关确定的需要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验证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二)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前,对其相关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采集。本公告发布后,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尚未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相关人员进行补充采集。(三)采集的实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所含其他信息、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中人像信息无法采集的,单独采集实时人像信息。身份证件类型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三、实名信息采集方式实名信息采集方式分为现场采集和互联网采集。(一)现场采集。到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实名信息采集,并记录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2.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人、出口退税人员,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实名办税人员信息采集表(附件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登记证件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登记证件复印件(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件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以下简称“登记证件”)。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实名办税人员只能进行现场采集。(二)互联网采集。纳税人关注微信公众号“大连税务号”(搜索或扫描二维码,附件2),由系统采集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并记录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四、实名信息验证实名信息验证方式分为现场验证和互联网验证。(一)现场验证。办税人员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通过排号机(高拍仪)或自助办税终端扫描身份证件信息和实时人像信息。税务机关通过现代身份识别技术将其身份证件信息、已采集的人像信息与实时人像信息进行自动比对,验证通过后,保存其实名办税相关信息及行为记录。(二)互联网验证。办税人员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时,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的方式验证办税人员身份,保存其实名办税相关信息及行为记录。五、实名信息变更(一)纳税人涉及税务登记的实名信息发生变化的,如未及时办理变更,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二)纳税人未及时变更办税人员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办税人员(不包括法定代表人)提供的个人声明(附件3)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六、实名办税的特殊情况处理(一)因身体状况等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实名信息采集验证的特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已完成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持纳税人登记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附件4)到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特定法定代表人应待上述客观原因消除后,及时办理实名信息采集验证。(二)税务机关在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验证时,发现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的,不予办理涉税事项,并向上级报告或者提交公安等部门处理。(三)税务机关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的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附件3)、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七、过渡期本公告发布之日至2019年3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办税人员及特定法定代表人应主动办理身份信息采集。2019年4月1日起,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方可办理涉税事项。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以及税务机关确定的需要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验证的纳税人,其特定法定代表人完成实名信息采集后,方可办理涉税事项。八、其他事项税务机关在采集、比对办税人员及特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及特定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大连市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国家税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5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  附件1.实名办税人员信息采集表.docx  附件2.二维码.docx  附件3.个人声明.doc  附件4.授权委托书.doc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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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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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最近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了十分重要的讲话,对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并走向更加广阔舞台作出重要指示,为税收工作更好地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提供了根本遵循。近年来,税务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积极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方面发挥了应有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履行好税务部门职责,现就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认真落实和完善政策,促进民营企业减税降负  (一)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依法征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落实减免税政策。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与其他纳税人一律平等对待,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要依法依规执行好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主要惠及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持续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民营企业应享尽享。  (二)稳定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税务总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降低社保费率等建议,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各级税务机关在社保费征管机制改革过程中,要确保缴费方式稳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合理编制体现减费要求的社保费收入预算,严格按照人大审议通过的预算负责征收。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  (三)积极研究提出减税政策建议。税务总局要配合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推进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对小微企业和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免除的建议,统筹提出解决税制改革和推进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建议,要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配合有关部门抓紧对个人所得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进行完善。各省税务局要围绕进一步加大减税力度,深入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提出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  (四)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运用纳税人学堂等载体,专门组织开展面向民营企业的政策辅导。对面上普遍适用的政策要进行系统辅导,对重要专项政策要进行专题辅导,对持续经营的民营企业要及时开展政策更新辅导,对新开办的民营企业要及时送政策上门,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充分适用。税务总局要持续做好税收政策文件清理和税收政策视频解读,动态编写、修订和发布《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及分类别的税收优惠指引,并在12366纳税服务平台开辟税收优惠政策专题栏目,帮助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广大纳税人熟悉掌握、用足用好相关优惠政策。  (五)强化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局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各基层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直接面对纳税人的优势,深入民营企业征询意见并及时反馈,特别是对操作性不强、获益面受限等政策,要积极研究提出简明易行好操作的改进完善建议。  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增进民营企业办税便利  (六)开展新一轮大调研大走访活动。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深入开展“新机构新服务新形象”活动。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税务总局再组织开展新一轮针对民营企业的大调研、大走访活动,深入民营企业广泛收集涉税诉求,听取意见建议并认真梳理分析,对反映较多的问题,统一出台措施进行解决,推动税收管理和服务朝着更贴近民营企业需求、更顺应民营企业关切的方向不断优化升级。  (七)精简压缩办税资料。进一步清理税务证明事项和精简涉税资料报送。2018年底前,税务总局再取消20项涉税证明事项。2019年,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再精简25%以上,简并优化增值税、消费税等纳税申报表,并推进实施增值税申报“一表集成”、消费税“一键申报”。  (八)拓宽一次办结事项。各级税务机关要持续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2018年底前,实现5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2019年底前,实现7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  (九)大幅简化办税程序。探索推行纳税申报“提醒纠错制”。在税务注销等环节推行“承诺制”容缺办理,凡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如相关资料不全,可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办理相关业务。简化税务注销办理流程,税务总局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和公布统一的企业注销操作指南。  (十)继续压缩办税时间。按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的纳税时间标准,在上年度已较大幅度压缩的基础上,2018年再压缩10%以上,并持续推进为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提速工作。2018年底前,实现无纸化出口退税申报覆盖所有地域和所有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良好的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将审核办理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从目前13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  (十一)积极推进电子办税和多元化缴退库。整合各地面向纳税人的网上办税服务厅,2018年底前,推出实施全国范围规范统一的优化版电子税务局,实现界面标准统一、业务标准统一、数据标准统一、财务报表转换等关键创新事项统一的优化版电子税务局,进一步拓展“一网通办”的范围。丰富多元化缴退库方式,税务总局积极研究推动通过第三方非银行支付机构缴纳税费,为从事个体经营的民营纳税人办理缴款提供便利,尽快推进税收电子退库全联网、全覆盖,实现申报、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业务网上办理,提高资金退付和使用效率,增强民营企业等纳税人的资金流动性。加强税收信息系统整合优化工作,进一步提高信息系统的稳定性和办税服务质效。  (十二)大力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进一步落实好与11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积极与主要投资地国家和地区开展税收协定谈签,通过税收协定帮助“走出去”民营企业降低在投资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税收负担,提高税收争议解决质效,避免重复征税。充分运用好国际税收合作机制和平台,深入推进“一带一路”税收合作长效机制建设,为民营企业扩大在沿线国家和地区投资提供有力支持。税务总局适时更新完善《“走出去”企业税收指引》,在目前已发布81份国别税收投资指南的基础上,2018年底前,再更新和发布20份左右,基本覆盖“一带一路”重点国家和地区。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帮助“走出去”民营企业利用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合作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好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企业境外所得税综合抵免等政策,切实减轻税收负担。  三、积极开展精准帮扶,助力民营企业纾困解难  (十三)健全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会同工商联和协会商会等部门,进一步扩展税企双方沟通渠道和平台。要经常性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面对面征询民营企业意见,及时回应关切。税务总局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渠道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民营企业需求专项调查。  (十四)建立中小企业跨区域涉税诉求受理和解决机制。在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明确专门部门,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受理和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跨区域税收执法标准不统一、政策执行口径不一致等问题。  (十五)依法为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各级税务机关对生产经营困难、纳税信用良好的民营企业,要进一步研究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税收帮扶措施,并积极推动纳入地方政府的统筹安排中,帮助其实现更好发展。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税务机关要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等方式,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十六)切实保障纳税人正常经营的发票需求。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切实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发票,严禁在发票领用中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限制。进一步推行电子发票。持续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对民营企业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要依法依规进行认定和处理,除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停供发票。  (十七)深化“银税互动”助力民营企业便利融资。各级税务机关要联合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深入开展“银税互动”活动,并由“线下”向“线上”拓展,鼓励和推动银行依托纳税信用创新信贷产品,深化税务、银行信息互通,缓解小微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十八)积极支持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积极培育民营企业新兴经济增长点,大力支持企业做大做优做强。切实执行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落实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措施,积极支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发展,不断研究完善适应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要求的税收政策、管理和服务措施,助力民营企业增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四、严格规范税收执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十九)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要充分评估可能产生的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综合影响,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可能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应调整完善或不予出台。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中,对有违市场公平竞争的内容,要一律修改或废止。  (二十)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必须做到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少打扰乃至不打扰,避免因为不当征税导致正常运行的企业停摆。除举报等违法线索明显的案件外,一律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评估分析发现税收风险后,采取税务检查措施。对涉税事项需要到企业实地了解核查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二十一)妥善处理依法征管和支持企业发展的关系。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为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等纳税人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不断健全以税收风险为导向、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式的新型稽查监管机制。坚决依法打击恶意偷逃税特别是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和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出口退税的“假出口”。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十二)充分保障民营企业法律救济权利。抓紧研究建立纳税人诉求和意见受理快速反应机制。税务总局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设立专线,受理民营企业纳税人的税收法律咨询、投诉举报等。各级税务机关对民营企业反映的执法问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积极依法受理、及时办理。对民营企业因经营困难一时无力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无法提供担保等原因,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甄别情况,发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督促其依法纠正。  (二十三)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全面推行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筹加大税收执法督察力度,强化执法责任追究,坚决查处税务人员简单粗暴执法、任性任意执法、选择执法、情绪执法等行为,坚决查处税务人员吃拿卡要等损害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  五、切实加强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见效  (二十四)加强党的领导。各级税务机关党委要高度重视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组织、亲自部署、亲自过问,统筹研究工作安排并认真抓好督导落实。各级税务机关党委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要专门就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情况进行报告,认真总结经验和不足,自觉接受评议和监督,促进工作不断改进、不断提高。  (二十五)细化工作落实。税务总局办公厅要加强对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办,并纳入绩效考核,各司局要结合分管工作,明确责任分工,一项一项组织实施,对标对表加以推进,确保按时保质落实到位。各省税务局要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办法,层层压实责任,一级一级抓好贯彻落实。特别是在地方党委、政府制定出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时,要积极承担应尽职责,根据当地民营经济发展状况和需求,主动依法提出税收支持措施,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拓展服务手段,增强工作的针对性。  (二十六)务求实效长效。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是一项长期任务。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常抓不懈,融入日常工作常抓常新、常抓常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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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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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1月7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三条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对当事人实施惩戒,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布的案件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对公布案件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二章 案件标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前款第八项所称“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是指检查对象在税务局稽查局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者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按本办法处理,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按本办法处理。第三章 信息公布  第七条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裁判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团伙成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二)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走逃(失联)情况,  (五)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六)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等情况,  (七)实施检查的单位,  (八)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  前款第一项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一致的,应一并公布,并对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标注。  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涉案行为外,只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  第八条省以下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符合公布标准的案件信息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本级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设立专栏链接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的公布内容。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在公布前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只将案件信息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在公布后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变化后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第十一条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第十二条案件信息一经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当事人的税收信用记录永久保存。第四章 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对按本办法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四)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对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通过约定方式,向同级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税务机关对外公布的本辖区内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市以下税务机关是否向同级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对外公布的本辖区内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由市以下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部门协商决定。  第十六条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案件信息撤出或者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参与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提供更新信息。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被公布的当事人对公布内容提出异议的,由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复核和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包含本级。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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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3-20深化增值税改革全国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9-03-05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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