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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英国壳牌研究有限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A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你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英国壳牌研究有限公司转让专有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所得税的请示》(云国税发〔2005〕165号)收悉,批复如下:2003年10月7日,英国壳牌研究有限公司与云南沾化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壳牌煤气化工艺技术转让合同》,转让煤气化工艺技术。鉴于该项技术的引进有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四)款和(五)款第8项的规定,同意对英国壳牌研究有限公司转让上述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06-18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阜宁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A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阜宁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87号)收悉,批复如下:阜宁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是2001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热电联产并销售电力蒸汽等能源产品,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规定,同意对阜宁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从事供热和供电等能源建设、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06-17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乐电子实业(惠州)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A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创乐电子实业(惠州)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41号)收悉,批复如下:创乐电子实业(惠州)有限公司是1999年在惠州(属沿海经济开发区)成立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其主导产品精密注塑模具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复杂精密压铸模具”(序号:04011019)范围。2004年,该公司被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创乐电子实业(惠州)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06-16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市太科检验有限公司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A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深圳市太科检验有限公司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5〕26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深圳市太科检验有限公司虽然取得了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太科检验有限公司“三类资产”证明》、《关于深圳市太科检验有限公司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证明》、《关于深圳市太科检验有限公司产权多元化的证明》及《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但该公司是1993年注册成立的,2004年除进行了股权重组外,其他均无实质改变,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208号)的有关规定。因此,该公司不能按照文件规定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复,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06-11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A
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关于提取2004年度管理费用的请示》(中水总财〔2004〕189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455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附件: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06-03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UT斯达康通讯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A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UT斯达康通讯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浙国税外〔2005〕25号)收悉,批复如下:  UT斯达康通讯有限公司是1993年在杭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设计、开发、配套、生产高科技通讯设备及软件产品。该公司的主导产品“无线接入终端”和“无线接入系统”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电子信息”中“微蜂窝无线通信系统”产品领域(序号:01050404)。2004年,该公司被浙江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规定,同意UT斯达康通讯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05-30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08号)

A
黑龙江、四川、广西、吉林、辽宁、江苏、山东、海南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所属的31家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在吉林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二、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该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三、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四、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五、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附件: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05-26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A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9号)收悉,批复如下: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是2001年在吴江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至2003年,该公司注册资本6400万美元已全部到位。经营范围为生产液晶显示屏及其模组,属于从事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规定,同意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05-16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大学企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转让股权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A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浙江大学企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浙国税所〔2005〕1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并经过户登记公告后才能生效。虽然浙江大学企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于2003年度签订,但鉴于该股权转让业务得到国资委批准和过户登记、公告均发生在2004年度的实际情况,其股权转让收入应确认在2004年度。请你局据此办理有关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5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05-13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2004年度收取管理费的请示》(中信财字〔2004〕26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7887万元(详见附件)。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附件: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05-11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A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52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3年10月,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原名为芬兰工业发展合作基金会)与博能(广州)电子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21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5年,利率为LIBOR+1.8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的规定,对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05-09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A
北京、河北、福建、云南、贵州、湖北、四川、黑龙江、浙江、内蒙古、新疆、江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所属的44家全资控股成员企业,从2005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该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三、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四、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五、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05-06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A
北京、上海、辽宁、四川、陕西、安徽、江苏、河南、湖北、贵州、吉林、山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关于中航一集团2004年度管理费收支预算的请示》(航财〔2004〕704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8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附件: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04-27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58号)

A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41号)、《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从积水中间膜(苏州)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47号)收悉,批复如下: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于2004年11月17日与帝人加工丝(南通)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为24000万日元,贷款期限为7年,于2004年9月与积水中间膜(苏州)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为75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7年,利率为LIBOR+0.1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在中国境内取得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80号)的规定,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04-20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43号)

A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19号)收悉,批复如下:2004年11月,韩国进出口银行与晓星氨纶(广东)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200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3年,利率为LIBOR+1.3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韩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04-18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关于中远集团下属两家公司提取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远财金〔2004〕406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所属的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外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分别提取1535万元和156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附件:1.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2.中国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04-12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A
北京、山东、陕西、辽宁、广东、江苏、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近接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收支的申请》(华投发〔2004〕79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81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附件: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04-12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A
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山西、安徽、湖北、陕西、四川、广西、湖南、辽宁、河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关于申请2004年度我公司所属企业管理费的请示》(中化总财发〔2004〕482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41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附件: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编者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04-11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A
北京、上海、辽宁、湖北、湖南、广东、河南、四川、陕西、河北、山西、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关于向直属单位收取2004年度管理费的请示》(中储财字〔2004〕159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69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附件: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04-05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仪征双环活塞环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A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仪征双环活塞环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222号)收悉,批复如下:仪征双环活塞环有限公司是1995年在江苏仪征(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活塞环及内燃机零部件。2002年11月,江苏省科技厅认定该公司为“两个密集型企业”。科技部火炬中心以(国科火函字〔2005〕4号)确认该公司的主导产品“车用柴油机活塞环”为高新技术产品。2003年,其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全年总销售收入的7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规定,同意仪征双环活塞环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04-05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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