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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00+ 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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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广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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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广州代表处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4〕236号)收悉,批复如下:  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广州代表处是意大利从事贸易促进的官方机构,主要负责促进意、中贸易往来,不从事直接经营活动,意大利驻华使馆已出具证明,证实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的非营利性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第三条规定,对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广州代表处从事符合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业务活动,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03-31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发行企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A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版发行企事业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内地税字〔2004〕21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内蒙古新华书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教育出版社、内蒙古维力斯教育出版发行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的减免税申请,由你局负责具体审批或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02-28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A
北京、上海、辽宁、四川、安徽、陕西、江苏、山西、河南、湖北、贵州、吉林、黑龙江、山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关于呈报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航财〔2004〕74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415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节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附件: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02-25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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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常州森源开关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A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常州森源开关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258号)收悉,批复如下:常州森源开关有限公司是于1997年在常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2003年,该公司被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其主导产品VS1系列高压真空断路器、SF6负荷开关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中“智能性高压设备”(序号:04011311)范围。2003年,该公司高科技产品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8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常州森源开关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01-27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皆利士多层线路版(中山)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A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皆利士多层线路版(中山)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4〕15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皆利士多层线路版(中山)有限公司是1999年成立的外资企业,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为生产线路版。2004年,该公司被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其主导产品六层及以上线路版、双面及四层线路版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微电子元器件”中“专用集成电路”(序号:01020105)范畴。2003年,该公司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全年总收入的90%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规定,同意皆利士多层线路版(中山)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01-21企业所得税全国
Q

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2000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下发后,各地税务部门和总工会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有力地推动了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亟待明确和解决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工会法》有关规定和国税函〔2000〕678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二、《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制的收据,由工会系统统一管理。各级工会所需收据应到有经费拨缴关系的上一级工会财务部门领购。三、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在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四、各级税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税务部门要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力度,将其纳入税务机关日常和专项检查工作。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01-21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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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A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要求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甬国税发〔2004〕232号)收悉,批复如下: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宁波东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明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均为在宁波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该四家企业于2004年被宁波市科学技术局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生产的无汞碱性锌锰电池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简称《目录》)中“无汞碱性电池”(序号:07010809)范畴,宁波东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粉末冶金自润滑材料属于《目录》中“粉末冶金自润滑材料”(序号:06011411)范畴,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高档生物显微镜和特殊光学零件分属于《目录》中“高档生物显微镜”(序号:04020301)和“特殊光学零件”(序号:04020312)范畴,宁波明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片式半导体器件和电力电子管分属于《目录》中“片式半导体器件”(序号:01030604)和“电力电子器件”(序号:01020301)范畴。2003年,上述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均超过总销售收入的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规定,同意上述4户企业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5-01-21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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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A
黑龙江、陕西、湖南、江西国家税务局: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的哈尔滨飞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所属27户全资企业,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所属6户全资企业,汉中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16户全资企业,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13户全资企业(含2003年度),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集团所属6户全资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各集团(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由各集团(总)公司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确定。二、各集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三、各集团(总)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总)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四、各集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五、各集团(总)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和地址等情况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附件: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纳税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12-14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芬兰工业发展合作基金会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A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芬兰工业发展合作基金会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172号)收悉,批复如下:芬兰工业发展合作基金会于2003年10月与来泰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贷款500万美元,期限为5年,利率为LIBOR+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及其《议定书》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的规定,同意对芬兰工业发展合作基金会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11-16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等五家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各集团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二、上述5家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三、上述5家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四、上述5家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五、上述5家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附件: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2.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3.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5.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11-16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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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营企业从经济特区投资分利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A
三门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确认三门县开发企业总公司从厦门经济特区投资分利是否征税的请示》(三地税发[2004]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9号)的有关规定,对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三门县开发企业总公司从厦门经济特区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上述规定处理。抄送: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11-12企业所得税浙江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所属的78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二、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三、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四、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五、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附件: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11-11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4年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二、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备案。三、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附件: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11-11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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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通讯社所属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24号)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合并纳税的有关规定,现将新华通讯社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华通讯社所属42家事业单位和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新华通讯社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单位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二、新华通讯社所属合并纳税的事业单位和分支机构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新华通讯社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三、新华通讯社所属合并纳税的事业单位和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成员单位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四、新华通讯社所属合并纳税的事业单位和分支机构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单位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单位范围、变更成员单位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明确。附件:新华通讯社所属汇总纳税单位名单(编者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10-11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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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若干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A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为规范企业所得税征管,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经研究,下列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98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停止执行。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1994]247号)第五条第9款规定停止执行。乡镇企业在计税工资基础上,另按在册职工人数人均每月10元上缴的贴农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285号)第五条规定停止执行。教育税收政策统一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文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09-30企业所得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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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86号)

A
吉林、黑龙江、四川、广西、辽宁、江苏、海南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试点的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其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所属的27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在吉林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二、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三、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四、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五、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附件: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编者略)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9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09-27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A
北京、重庆、四川、湖南、云南、广西、贵州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试点的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其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在四川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二、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三、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四、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五、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附件: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编者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09-27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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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二、胜利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按年度应纳税额4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新成立的上海晴纶销售分公司、西安石化分公司、塔河分公司,从2004年开始作为股份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按规定预交企业所得税。四、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东北、西北、川渝大区销售公司及所属全资单位,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统一由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五、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所属单位,2004年度不在当地预交所得税,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统一在北京合并缴纳。其所属单位2003年度在当地预交中超交的所得税,统一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抵减2004年度应预交的所得税。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其他企业,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12号)的规定执行。七、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八、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合石化)2003年度退还给炼化企业的原油采购款属于联合石化正常的经营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炼化企业应将从联合石化得到退还的原油采购款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九、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十一、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十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附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09-22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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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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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内蒙古、四川、海南、浙江、西藏、贵州、甘肃、江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所属的63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二、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经所在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三、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四、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五、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附件: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09-20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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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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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上海、河北、河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现就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在2004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除北京所属成员企业全额汇总外,其余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中信实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由中信集团公司本部汇总统一纳税。三、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附件: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09-20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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