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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22 条问答 · 搜索 “增值税”

Q

江西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归集分摊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A
您好,一、多个清算单位之间,扣除项目金额能按不同清算单位直接归集的,先直接归集;不能直接归集的部分,再按各清算单位的建筑面积分摊。二、同一清算单位内部,扣除项目金额能按不同受益对象直接归集的,先直接归集;不能直接归集的部分,再按受益对象的建筑面积分摊。三、对同一清算单位内部存在不同类型房地产或已售、未售区分的情形,扣除项目金额能按不同受益对象直接归集的,先直接归集;不能直接归集的部分,第一步在已售与未售之间按建筑面积分摊,第二步在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之间按建筑面积分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23 16:06:15土地增值税江西
Q

江西省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中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处理是怎么规定的?

A
您好,一、纳税人向建设部门缴纳市政配套设施费并取得相应专用收据的,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费计算扣除。二、对纳税人将公共配套设施转为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的,不得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费扣除。三、对于按照规定应移交而未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属于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原因不能及时接收的,经有关单位出具证明或由纳税人进行权属公告并出具承诺书,经清算领导小组合议确定后,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配套设施,凡清算时能够出具向全体业主移交公告且明确收益权归属全体业主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23 16:06:15土地增值税江西
Q

大连市按期申报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申报时间如何规定?

A
您好,按期申报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18 16:21:21土地增值税大连
Q

大连市售楼处和样板间等成本费用如何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A
您好,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小区内、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销售费用扣除;售楼部、样板房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等资产性购置支出不得在销售费用中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18 16:20:13土地增值税大连
Q

大连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如何确定?

A
您好,土地增值税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应以住建部门或国土规划部门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分期建设项目作为清算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18 16:17:12土地增值税大连
Q

大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如何规定的?

A
您好,自2016年9月1日起,大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普通标准住宅,最低核定征收率为5%。非普通标准住宅,最低核定征收率为6%。非住宅,最低核定征收率为8%。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18 16:17:12土地增值税大连
Q

大连市土地增值税清算面积如何确认?

A
您好,清算面积确认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以规划部门的批复文件(详细规划总平面图等)为准,对于项目最终测绘面积与规划部门批复文件不相符的,经规划等政府部门确认后,以测绘面积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18 16:13:28土地增值税大连
Q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A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16土地增值税全国
Q

个人继承房产是否交土地增值税?(上海)

A
您好,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赠与”是指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如您还有疑问,可拨打12366热线具体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4-03 09:35:24土地增值税上海
Q

陕西个人将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A
您好,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政府的行为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按照规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或是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则免征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22 14:56:42土地增值税陕西
Q

陕西省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要区分房屋性质吗?

A
您好,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免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22 14:56:08土地增值税陕西
Q

纳税人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填报哪几个申报表?

A
您好,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18 15:18:44土地增值税全国
Q

管理局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了土地增值税,稽查局在稽查时是否可以按查实方式重新计算并查补税款?

A
您好,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08 10:47:34土地增值税全国
Q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具体比例是多少?

A
您好,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08 10:47:24土地增值税全国
Q

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A
您好,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这样界定有三层含义:一是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这是因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依法被征收后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未经国家征收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如要自行转让是一种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来处理,而不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二是只对转让房地产权属的行为征税,不转让的不征税。如房地产的出租,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的产权转移,不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三是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征税,对发生转让行为,而未取得收入的不征税。如通过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虽然发生了转让行为,但未取得收入,就不能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08 10:47:18土地增值税全国
Q

转让二手房没有评估价格也不能提供发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不可以依据契税完税凭证所载金额每年加扣5%?

A
您好,关于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二)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三)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08 10:47:18土地增值税全国
Q

参加土地竞拍时支付的佣金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A
您好,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08 10:47:18土地增值税全国
Q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A
您好,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08 10:47:18土地增值税全国
Q

转让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是否也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A
您好,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08 10:47:17土地增值税全国
Q

新电子税务局上哪个模块可以进行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拆分合并情形)?

A
您好,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拆分合并情形)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拆分合并情形)”模块进行,具体通过以下路径办理: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拆分合并情形)】。二、通过消息提醒进入。三、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01 11:16:48土地增值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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