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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12 条问答 · 搜索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Q

适用2024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符合什么条件?

A
您好,适用2024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的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的工业母机企业;二、2024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三、2024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四、2024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生产销售工信部联通装函〔2025〕64号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10 11:17:1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全国
Q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4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有关规定,为做好2024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本通知规定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的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的工业母机企业;  (二)2024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2024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四)2024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5年3月31日前登录系统(www.gymjtax.com),选择“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入口”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部门)。已列入2023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材料清单》(见附件)中第2、3、6、8项,其余项若有变化请一并提交。  三、地方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本通知第一条),登录系统(www.gymjtax.com:8888/)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并于4月15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于初核不通过企业,在系统内备注不通过理由。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资格复核。根据复核意见,综合考虑工业母机产业链重点领域企业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企业可于5月1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  五、列入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在预缴申报时可先行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未被列入2025年度清单,按规定补缴税款,依法不加收滞纳金。  六、地方工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复核,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并在三年之内不得申请享受本优惠政策。  七、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材料清单.wps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3-05加计扣除
Q

游戏公司有哪些优惠政策吗

A
1.一般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注: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调整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2.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务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3.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5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5.职工培训费据实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6.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发生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2-14 17:26:32安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A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现公告如下:一、取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二、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调整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三、对《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四、企业申报免税收入等优惠事项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另行发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五、企业发生股权(股票)处置业务的,按税收规定属于企业重组的,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中填报重组情况;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填报损失情况;除此之外,均应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中填报处置收益相关情况。六、本公告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20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7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4年修订).doc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5-01-08企业所得税
Q

江西省支持制造业发展税费政策指南(2023年版)

A
制造业是实体经济的基础,是立国之本、兴国之器、强国之基。近年来,围绕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对现行支持制造业发展的主要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制造业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支持制造业特定领域发展、支持制造业绿色转型发展、支持制造业投资5个方面,形成了涵盖67项支持制造业发展的税费优惠的政策指南,便利广大制造业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助力新型工业化建设。  目录  一、制造业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  (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普惠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3.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5.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6.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  7.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允许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二、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税费优惠政策  8.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延长结转年限  (二)鼓励制造业创新升级税费优惠政策  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至100%  11.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20%  12.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13.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15%  14.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5%  15.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16.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7.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18.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及加速折旧  19.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三)助力制造业与数字经济融合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20.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1.集成电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提高至120%  22.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15%  23.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24.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25.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6.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27.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8.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9.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30.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31.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三、支持制造业特定领域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一)支持航空产业发展税收政策  32.民用航空发动机税收政策  33.民用飞机税收政策  (二)支持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生产税收政策  34.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支持制造业绿色转型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一)制造业节能环保税费优惠政策  35.新能源汽车减免车辆购置税  36.节能汽车、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  37.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  38.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39.用废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40.节能环保电池、节能环保涂料消费税优惠政策  41.环保、节能、安全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  4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4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44.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45.核电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制造业节能减排税费优惠政策  46.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  47.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48.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49.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50.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征环境保护税  5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征环境保护税  5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免征优惠  五、支持制造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金融支持制造业税费优惠政策  53.企业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增值税  54.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55.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56.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57.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58.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59.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60.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61.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  62.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63.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6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  65.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优惠  66.上市企业股权激励税收优惠  67.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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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快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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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加快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2月28日(本文有删减)江苏省加快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生产性服务业是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生产效率、保障工农业生产活动有序进行的服务行业,是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支撑。为加快推进全省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一、行动目标到2027年,生产性服务业规模质效明显提升,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达到4.5万亿元左右,增速高于GDP增速2个百分点左右;持续提升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现代物流、金融服务、商务服务等万亿级产业规模质效,形成各具发展特色的区域格局,生产性服务业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二、重点任务(一)深化数字赋能,推动产业链价值链升级。1.软件信息。加快发展以基础软件、工业软件、行业应用软件为重点的高端软件产业,加快推动6G、量子信息、卫星互联网等前沿技术产业化。深化省信创产业生态基地建设,建设推广信创优质服务机构资源池。实施领军企业软实力提升行动,大力推动自主创新工业操作系统应用。加快工业软件集成验证中心、行业软件应用创新中心建设,发展一批供需结对创新联合体。到2027年,发布推广优秀工业软件产品和应用解决方案、首版次软件产品200项以上;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达到8%。2.产业互联网。聚焦工业互联网、供应链管理平台、农业互联网平台等领域,培育壮大一批具有江苏特色和竞争优势的平台企业和品牌。支持生物医药、高端装备、集成电路等优势集群遴选重点平台深度应用。鼓励平台利用人工智能、数字孪生、边缘计算等前沿技术提升数据承载、治理与分析水平。到2027年,培育45家以上营收规模达到2亿元、行业影响力突出的平台企业。3.人工智能。全面实施“人工智能+”行动计划,打造一批覆盖范围广、产品能效高的行业级大模型。更大力度实施“算力券”支持,加快万卡级以上集群算力中心和省级一体化算力调度平台建设。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和管理机制,建立风险等级测试评估体系,促进人工智能大模型健康有序发展。到2027年,打造80个左右特色化的垂直领域大模型,建设不少于5家大模型发展服务基地。4.数据产业。加快培育数据经纪、数据托管、数据金融、数据加密等新业态。打造一批立足江苏、覆盖全国、面向国际的标志性数据产品和企业。建立全省统一的数据交易制度体系,设立省数据交易场所,建设一批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到2027年,引育1000家数据企业,建立50个数据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二)强化创新驱动,促进新兴动能加速涌现。1.科技服务。加快壮大科技服务业,构建全链条贯通式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培育市场化新型研发组织、研发中介和研发服务外包等新业态,推进全国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江苏)建设。鼓励科技服务业龙头企业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服务品牌,加大对科技服务业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到2027年,全省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6000亿元。2.工业设计。完善全产业链工业设计体系,引导工业设计企业(中心)构建“设、研、产、销”综合设计服务生态体系,培育智能设计、虚拟设计、众包设计等新业态。持续提升各类工业设计赛事影响力,加速创新成果转化。鼓励制造业企业建设工业设计中心,提升工业设计能力,争创国家级工业设计机构。到2027年,江苏工业设计发展水平和服务能力继续走在全国前列,新增培育制造业企业工业设计中心300家。3.检验检测。聚焦工业软件、低空产业、新能源汽车、氢能等领域,实施一批补短板强弱项的机构招引和能力提升项目。支持检验检测机构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开展跨境或区域性互认合作和技术交流。鼓励民营、外资企业等多元主体投资检验检测服务。到2027年,新增15家左右国家和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4.知识产权服务。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推进专利、商标、版权等类型以及代理、运营、咨询等业态有序发展,加快发展知识产权经纪、金融、评估等新业态新模式。实施专利导航工程和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全产业链、全流程知识产权服务。到2027年,引培20家知识产权服务龙头机构和100家规模以上机构。(三)夯实功能支撑,增强要素资源集聚能力。1.现代物流。深入推进物流降本提质增效,创新发展网络货运、低空物流等新兴业态,打造长三角低空物流先行区。着力提升国家物流枢纽功能,新开、加密、优化货运航线,以太仓港区、龙潭港区为核心枢纽,淮安、徐州、无锡、宿迁等运河港口为重要节点,加快形成江海河联运通道格局。进一步提升南京禄口机场枢纽能级。提升港航服务能级,着力引培一批从事国际航运交易、海事法律、货运代理等服务的行业重点企业。持续优化覆盖城乡、辐射全国、联通世界的寄递服务网络。到2027年,全省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比率力争下降至12%左右。2.商务服务。深化全省涉外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先导区建设,支持南京、苏州建设涉外法律服务集聚区。推动新型广告业态发展,搭建全省广告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着力培育总部型事务所,培育一批会计、审计、决策和市场等专业咨询服务骨干企业。大力发展外资总部经济,认定新一批江苏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到2027年,规上商务服务企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达到10%以上。3.金融服务。积极发展航运金融、跨境金融、绿色金融等新兴业态。引导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助力产业科技创新,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创新科技保险产品服务,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着力补齐金融组织体系短板,争取设立1-2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持续开展“苏慧智融”数字金融品牌建设,支持南京国家级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和苏州国家级数字金融产业集聚区建设。到2027年,金融业增加值年均增速与我省高质量发展进程基本适配。4.人力资源服务。鼓励发展猎头服务、人才测评等高人力资本、高技术、高附加值业态。探索建立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推动开展国际职业资格互认。加强国家、省、市三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打造人力资源服务大数据平台。到2027年,培育10家左右人力资源服务龙头企业,人力资源服务业年产值达2500亿元。(四)推进绿色发展,构建低碳循环经济体系。1.节能环保服务。开展重点领域能效诊断,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推进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加快建设绿证交易市场,扩大绿电消费规模。探索实行智慧生态管理、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等模式创新。发展共享充电、虚拟电厂等新兴业态。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开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优化提升工程。到2027年,规上节能环保服务企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达到10%左右。2.低碳服务。加强碳排放管理和碳足迹核算标准计量体系建设,鼓励建设碳排放服务平台,提供碳资产交易、碳足迹认证等服务。加快全省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重点产品碳足迹的国际衔接互认。推动企业开展低碳设计、实施低碳采购、开发低碳工艺、做好低碳回收。到2027年,完成300个碳标识认证应用,打造50家左右(近)零碳工厂和园区。三、六大工程(一)培大育强市场经营主体。遴选15家左右具有较大行业影响力、资源整合力、国际竞争力的生态主导型企业,以及50家左右具有技术先进性、成长爆发性的高成长性企业,形成省地协同共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培育库。对入库培育企业,采取动态化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法给予资金、人才、土地等要素支持。(二)深化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加快制造业融合转型步伐,推动原材料零部件企业向产品和专业服务解决方案提供商转型,装备制造企业向系统集成和智能装备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转型。推动现代服务业内部深度融合,支持信息、科技、金融等行业跨界融合、深度渗透,催生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到2027年,打造100家生产性服务业深度融合单位。(三)提升载体集聚支撑能力。提档升级现有服务业集聚区创新引领、集聚融合功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申报国家级特色服务类专业园区。瞄准总部经济、服务经济、科创经济,打造一批年度税收突破亿元的特色楼宇。到2027年,打造30家特色鲜明、具有竞争力的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新增税收突破亿元的特色楼宇50幢。(四)强化应用场景开放创新。探索编制发布生产性服务业应用场景建设指南和清单,打造可体验、可推广的首用场景样板,推出生产性服务业标杆创新场景,打造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应用场景IP。到2027年,打造300个以上示范性强、显示度高、带动性广的典型应用场景。(五)深化对外开放合作互联。支持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走出去”,积极布局海外市场,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专业服务机构。对标RCEP、DEPA、CPTPP等国际高水平贸易投资规则和通行做法,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率先构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推动知识产权、人力资源、语言服务等国家服务出口基地建设。引进培育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跨境电商服务企业,持续扩大“苏新服务•智惠全球”等贸易促进品牌全球影响力。(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突破。健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在营商环境建设和监管模式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支持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用足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科技创新券等政策。支持各设区市大胆创新相关政策举措,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案例。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将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充分发挥省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强化评估监测,加大对工作突出的地区、部门、企业等的宣传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设区市细化推进措施,确保任务落实。(二)完善统计监测。加快完善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的服务业统计体系和监测预测机制,深入分析研判生产性服务业运行及发展情况,针对重点领域和新兴产业趋势性变化和异常波动,及时制定解决措施。(三)强化要素保障。加大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项目和重大平台支持力度,引导开发适合生产性服务业特点的优质金融产品。对省重大项目清单中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强化场景、数据、算力等要素供给,积极配置用地计划。
Q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是什么?

A
根据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24 16:05:10安徽
Q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备案吗?

A
您好!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24 08:53:56安徽
Q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过程中,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该如何处理?

A
一、特殊收入。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二、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13 09:56:26安徽
Q

哪些情况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A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以下情况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一、核定征收企业;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二)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四)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五)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六)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七)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一)烟草制造业。(二)住宿和餐饮业。(三)批发和零售业。(四)房地产业。(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六)娱乐业。(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12 09:04:50安徽
Q

企业在境外发生的研发费用能否适用加计扣除问题

A
【仅供备答】【问题描述】  “走出去”企业在境外以项目部、PE机构(分公司)等方式实施工程项目,并在境外开展研发活动。上述研发活动由总部统一组织实施,依托公司自有科技人员开展,研发人员的薪酬及人事关系均在国内。这部分在境外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么?【答复】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分开计算,境外所得采取税收抵免的计算方式,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的计算逻辑和待遇并不一致。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减除免税收入、加计扣除、所得减免等税基类优惠。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规定,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仅考虑收入和合理支出,不涉及税收优惠政策。其二是应纳税额的计算。境内所得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会减去减免税额、抵免税额等税率、税额类优惠金额。按照财税〔2009〕125号等规定,除高新技术企业等优惠政策外,其他企业境外所得应按法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能按照适用税率或税收负担率计算。在境外发生的研发费用,应纳入境外所得的计算范围,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无法适用加计扣除优惠。  此外,不能将境外发生的研发费用与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等同。其一,境内总机构、境外常设机构之间不是委托关系。委托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境外项目部、办事处以及PE机构(分公司)不属于自然人,也不属于非法人组织(民法典明确的非法人组织仅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且与境内总公司属于同一法人,无法与境内总公司构成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也就谈不上委托关系。其二,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属于境内机构发生的费用,纳入境内所得的计算,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而境外发生的研发费用,应纳入境外所得、采取税收抵免方法计算。  综上,企业在境外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能享受我国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2-10 11:00:57研发费用全国
Q

广西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40栏的计算逻辑是什么?

A
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规则: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40行“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填报第2行+第36行×80%+第38行金额。第41行“(一)本年费用化金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本年费用化部分金额。第42行“(二)本年资本化金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本年结转无形资产的金额。第41、42栏与40栏数据不存在勾稽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08 18:53:02研发广西
Q

企业在季度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可以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享受吗?

A
您好,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1-08 17:28:42加计扣除全国
Q

制造业企业2020年形成的无形资产能否适用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A
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无形资产形成的时间没有具体要求。对于制造业企业2021年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摊销;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29 16:01:22无形资产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A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以下简称研发项目)鉴定工作,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财务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研发项目鉴定范围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开展核查时,对企业研发项目有异议、需要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的项目。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第四条研发项目鉴定部门市县税务局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转请市县科技部门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第五条研发项目鉴定内容项目是否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第六条研发项目鉴定程序(一)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市县税务局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向企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1),告知企业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要求提交以下鉴定资料。1.企业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2.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3.企业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4.项目研发报告(含立项目的、研究内容、核心技术、技术创新点、项目研发过程、项目实施进展、阶段成果、对本行业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具有的推动作用等内容),其中,技术创新点、项目研发过程、阶段成果需同时提交附件资料;5.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6.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成果报告、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等鉴定所需资料。企业应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担相应责任。(二)转请鉴定。市县税务局按照第四条的规定,向市县科技部门出具《关于转请对研发项目进行鉴定的函》(附件2)。(三)组织鉴定。1.市县科技部门收到市县税务局转请鉴定资料后,组织专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鉴定专家组一般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组成,鉴定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发展状况。2.专家评价过程中可参考如下方法判断:(1)行业标准判断法。若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了测定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技术、产品(服务)、工艺”等技术参数(标准),则优先按此参数(标准)来判断企业所进行项目是否为研究开发活动。(2)专家判断法。如果企业所在行业中没有发布公认的研发活动测度标准,则通过本行业专家进行判断。获得新知识、创造性运用新知识以及技术的实质改进,应当是取得被同行业专家认可的、有价值的创新成果,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3)目标或结果判定法。在采用行业标准判断法和专家判断法不易判断企业是否发生了研发活动时,以本方法作为辅助。重点了解研发活动的目的、创新性、投入资源(预算),以及是否取得了最终成果或中间成果(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3.专家组按照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项目鉴定,企业报送资料有误、不完整或逾期未报送的,按不属于研发活动处理。专家在鉴定过程中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项目鉴定工作。参与鉴定人员应按照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鉴定资料,不得泄露鉴定意见。(四)出具鉴定意见。市县科技部门依据专家做出属于或不属于研发项目的鉴定意见,出具《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附件3),正式函复市县税务局。(五)上报鉴定意见。市县税务局收到市县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后,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税务局。第七条省税务局收到各市县上报的鉴定意见后,在未对全社会或企业公布确认结果前,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征求省科技厅意见,省科技厅在30个工作日内(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向省税务局反馈意见。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税收征管工作。第八条开展研发项目鉴定,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要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部门经费预算给予保障。第九条参与研发项目鉴定工作的各级单位、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第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会同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下载:1.税务事项通知书.doc2.xx税务局关于转请对研究项目进行鉴定的函.doc3.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doc
Q

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是如何要求的?

A
您好,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发布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另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具体样式及填写说明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附件。二、企业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时,可以自主选择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附件。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10-11 16:55:44样式全国
Q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的其他相关费用如何计算?

A
您好,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9-14 11:28:33加计扣除全国
Q

我公司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取得什么样的入库登记编号,才能享受按100%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A
您好,根据《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规定,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具体编码规则是: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B。其中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2022年发生研发费用,如在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优惠,需要在2023年取得第11位为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考虑到企业取得第11位为0的入库登记编号有时间要求,建议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火〔2018〕11号发布)规定,尽可能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2023年的入库登记编号,确保及时精准享受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8-12 10:52:59科技型中小企业全国
Q

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创意设计活动包括哪些?

A
您好,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8-08 14:23:28加计扣除全国
Q

企业今年同时开展了多项研发活动如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呢?

A
您好,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7-31 18:07:08加计扣除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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