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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43 条问答 · 搜索 “税收协定”

Q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如何计算境外所得税抵免税额和抵免限额?

A
您好,一、您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为其抵免限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一)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二)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三)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四)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二、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您取得境外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收法律应当缴纳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不包括以下情形:(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二)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四)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五)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三、您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四、您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一国(地区)的所得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上述第一条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以实际缴纳税额作为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在限额内进行抵免,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3-20 16:32:57税额全国
Q

非居民纳税人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吗?

A
您好,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协定待遇,是指按照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4-02-05 17:10:34税收全国
Q

非居民事项金三系统操作要点(上海)

A
一、关于“组织临时登记”模块(一)为非居民企业建档,系统生成纳税人识别号。(二)组织临时登记中若选择无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法人信息为非必录项。(三)原综合征管已做过三代登记,取得的临时纳税人代码的非居民企业,无需再做组织临时登记,临时纳税人代码迁入金三后,直接作为非居民的纳税人识别码。二、关于“扣缴(变更)税款登记”模块(一)扣缴税款登记1.源泉: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2.工程劳务: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二)变更税款登记1.适用于原扣缴税款登记模块中只登记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非贸业务,需要新增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及流转税的企业。2.在【变更登记事项-变更项目】下拉式选项中选择【130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业务情况】,点击【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业务情况】,点击增行,完成代扣代缴流转税及附加、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核定。三、关于“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及变更”模块(一)前置需先完成组织临时登记。(二)总局未提供EXCEL导入模板。扣缴义务人可选择上门备案,由受理人员手工录入系统;扣缴义务人也可选择在网上税务局自行完成备案。(三)“是否支付标准”选择“是”,该栏次可支持字符型,适用于开口合同;“是否支付标准”选择“否”,该栏次仅支持数值型,适用于闭口合同。(四)“是否列入国家、省和地市级重点建设项目”默认值为否,若是重点项目,请选择“是”。(五)具有合同查询、变更和作废的功能。(六)合同逾期备案,系统自动触发税收(规费)违法行为处理。1.首次备案时,“报告日期”减“签订合同日期”是否大于30天,大于30天,系统提示‘备案逾期’,同时自动触发“税收(规费)违法行为处理”流程。2.变更备案时,“报告日期”减“签订合同日期”是否大于10天。大于10天,系统提示‘备案逾期’,同时自动触发“税收(规费)违法行为处理”流程。四、关于“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合同款项支付情况备案”模块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应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五、关于“指定扣缴义务人”模块前置先完成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六、关于“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模块(一)总局未提供EXCEL导入模板。扣缴义务人可选择上门备案,由受理人员手工录入系统;扣缴义务人也可选择在网上税务局自行完成备案。(二)“是否支付标准”选择“是”,该栏次可支持字符型和数值型,适用于开口合同;“是否支付标准”选择“否”,该栏次仅支持数值型,适用于闭口合同。(三)合同逾期备案,系统自动触发税收(规费)违法行为处理。系统监控“报告日期”减“合同签约日期”是否大于30天,大于30天系统提示‘备案逾期’,同时自动触发“税收(规费)违法行为处理”流程。(四)具有合同查询、变更和作废的功能。七、关于“税(费)种认定”模块(一)前置先完成扣缴(变更)税款登记(二)若在扣缴义务人下进行核定,征收代理方式选择代扣代缴,若在非居民企业下进行核定,征收代理方式选择自行申报。八、关于“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2015年版)”模块(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申报在指定扣缴情况栏内填报,其中:“本次申报的收入总额”是折合人民币金额。(二)该模块中“是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选“是”,选择“适用税收协定条款”时触发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事项,纳税人完成协定备案后,返回申报模块,法定源泉扣缴申报栏自动跳出优惠税率,自动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额”,指定扣缴申报栏,自动开放“减免所得税额”。(三)申报时,点击“扣缴义务人类型”下拉框,选择“指定扣缴或法定源泉扣缴”,若弹出的是空白对话框,表明合同备案信息可能存在未填报完整、合同过期等情况,可通过合同备案模块补录或修正相关信息。九、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模块(一)“境外收款人类型”选择“非居民企业”,在合同(协议或支付凭证)编号的下拉框中选择相应编号,系统自动跳出“收款方名称和地址”、“合同(协议)信息”、“国家和地区”、“合同总金额/合同支付标准”。(二)“境外收款人类型”选择“个人”,系统不关联合同备案信息,直接填报支付信息,多用于境内出售房产所得对外支付。(三)系统对合同总金额进行监控,当累计付汇金额大于合同总金额时,跳出提示框。(四)在界面中点击【下载模板】,直接导出最新的EXCEL企业端,填报完毕,导入金三后,界面只显示黄色的必录字段,其他信息空白呈灰色,必须选择合同编号才能显示。(五)“汇款银行”下拉式选项中若选不到申请人所要的付汇银行名称,比如“江苏银行”等,可以在下拉式选项中选择“其他商业银行”,并在“商业银行名称”栏次中录入银行名称。(六)备案表事后需要作废,有两个途径:1.复核岗人员在复核界面里直接点击【作废】;2.报分局运维人员,在【流程监控】模块中完成作废。(七)新备案表查询流程:【查询统计(核心征管)】--【综合】--【文书查询】(八)新备案表补打流程:【管理服务】-【文书补打】十、非贸事项常用业务流程相关步骤(一)新户新合同工程劳务操作步骤:组织临时登记--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指定扣缴义务人核定--变更扣缴税款登记--税(费)种认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通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流转税申报(税单上只显示代扣代缴人名称,若被代扣代缴人需要税单,可在流转税税单销号后,在“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模块中打印完税证明,下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备案、复核)(二)老户老合同工程劳务操作步骤: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通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流转税申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备案、复核)(三)老户新合同工程劳务操作步骤: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指定扣缴义务人核定--变更扣缴税款登记--税(费)种认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通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流转税申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备案、复核)(四)新户新合同源泉扣缴操作步骤:组织临时登记--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变更扣缴税款登记--税(费)种认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通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流转税申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备案、复核)(五)老户老合同源泉扣缴操作步骤: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通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流转税申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备案、复核)(六)老户新合同源泉扣缴操作步骤: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变更扣缴税款登记--税(费)种认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通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流转税申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备案、复核)注:企业也可以在合同备案后先完成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在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申报缴税。十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企业)(一)在“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2015年版)”模块和“录入退抵税费信息”模块中触发,系统会自动校验备案信息,给出可享受或者不可享受的判断。(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国际运输、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退休金条款待遇,或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应当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纳税申报时,或者由扣缴义务人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可在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之日所属年度起的三个公历年度内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举例:X企业享受香港7%特许权优惠首次申报日期为2016.3系统默认享受期限为2016,2017,2018三年,2019年1月1日起重新申请。(三)合同过期或分局迁移时补录信息有误均会造成无法享受协定。十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个人)(一)进入“自然人登记”模块,先为非居民自然人建档,系统自动生成纳税人识别号。(二)进入“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模块,依次录入身份信息表及附表,保存后系统自动校验备案信息,给出可享受或者不可享受的判断。
Q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A
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0-07 16:15:19上海
Q

在执行税收协定时,如何计算一个工地或同一工程连续承包两个及两个以上作业项目的日期?

A
您好,对于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对方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仅在此类工地、工程或活动持续时间为六个月以上的,构成常设机构。未达到该规定时间的则不构成常设机构,即使这些活动按照规定可能构成常设机构。如果新加坡企业在中国一个工地或同一工程连续承包两个及两个以上作业项目,应从第一个项目作业开始至最后完成的作业项目止计算其在中国进行工程作业的连续日期,不以每个工程作业项目分别计算。所谓为一个工地或同一工程连续承包两个及两个以上作业项目,是指在商务关系和地理上是同一整体的几个合同项目,不包括该企业承包的或者是以前承包的与本工地或工程没有关联的其他作业项目。例如一个建筑工地从商务关系和地理位置上形成不可分割的整体时,即使分别签订几个合同,该建筑工地仍为单一的整体。再如一些修建公路、挖掘运河、安装水管、铺设管道等活动,其工程作业地点是随工程进展不断改变或迁移的,虽然在某一特定地点工作时间连续未达到规定时间,但要视整体工程看是否达到构成常设机构的时间。一般来说,同一企业在同一工地上承包的项目可认为是商务关系相关联的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9-06 15:47:01全国
Q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A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2023年8月30日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和考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好转、内生动力持续增强、市场预期持续改善、风险隐患持续化解,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推动高质量发展继续走在前列,制定本政策措施。一、提振和扩大消费(一)提升城乡消费服务水平。2023年新增省级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绿色节能家电促消费专项活动。精心举办“苏新消费”四季购物节,开展“销售竞赛季”活动,支持“一市一主题”特色品牌活动,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发放消费惠民券、数字人民币红包和现金补贴,新认定10个左右省级县域电商产业集聚区,举办江苏电商直播技能大赛等系列活动。2023年安排省级专项资金支持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加快建设高效顺畅的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到2025年实现县(市)和涉农市辖区寄递公共配送中心或快递产业园区全覆盖,50%以上的乡镇建有寄递公共配送中心,70%以上的建制村建有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开通集客货邮于一体的交邮合作邮路,全面提升农村邮政快递服务水平。积极开展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试点,拓展服务功能和旅游商贸服务,加强汽车客运站综合开发。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2023年新培育600家以上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二)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对居民小区内的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对执行工商业电价的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动提供充电桩单独装表立户服务,对城市公交车辆充电给予优惠。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政策,执行期限至2030年底。落实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等政策,机关公务、公交、出租、邮政、环卫、园林等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加大新能源汽车下乡力度,开展新能源汽车促消费活动。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加快推进充电桩、储能等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改造,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三)丰富优质文旅和体育休闲服务供给。2023年安排省级专项资金对组团成效显著的旅行社和提质升级的等级旅游民宿等进行奖补。继续下调省级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利率1个百分点,2023年新投放项目数量占比不低于30%。持续办好“水韵江苏·有你会更美”文旅消费推广季等活动,打造沉浸式、数字化文旅等消费体验新场景。推进文旅消费支付便利化。引导和扩大体育休闲消费,打造体育夜市、体育大卖场、线上体育培训等消费新场景。2023年安排省级专项资金对各地承办举办高端体育赛事和特色品牌赛事进行奖补。二、着力扩大有效投资(四)扩大民间投资范围。制定实施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接续举措,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编制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项目清单,在交通、水利、清洁能源、新型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现代设施农业等领域,按照国家规定明确一批鼓励民间投资参与的重点细分行业。依托江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统一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鼓励支持民营上市主体在重大项目投资中发挥带动引领作用。根据国家部署修订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合理引导和拓展民间资本投资空间。(五)加大产业投资力度。省市财政、国资联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基金集群,重点投向具有引领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具有前瞻性的未来产业,推动一批对优化全省产业布局具有牵引作用的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加快培育一批能有效掌控细分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专精特新”企业、单打冠军企业。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重点领域重大项目,持续增加中长期贷款投放。加快农业全产业链建设,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能力提升和预制菜产业发展等。(六)强化重大项目建设要素保障。2023年省级220个重大项目9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158个重大制造业项目实现投产达效。进一步优化用地用海服务保障,加大城镇开发边界内增量空间保障力度,边界外采取列清单方式予以保障。省、市、县三级重大项目用地计划实行“分级保障、省级统筹、应保尽保”。优化林地定额供给,提高林地供给效率。优先保障强链补链延链项目用能需求。原则上单个项目节能审查时长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对省级及以上重大项目,在地方政府承诺兑现排污总量指标来源、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的前提下,可实施项目环评承诺制审批。允许采取分期验收分区开发建设方式,提高文勘和工程建设效率。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更多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为项目资本金。加快发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三、促进房地产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七)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支持各地因城施策适时调整限制性房地产政策措施,综合采取购房补贴、房票安置、团购等方式,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落实降低购买首套房首付比例和首套房、二套房贷款利率,改善性住房换购税费优惠,个人首套房“认房不认贷”等政策,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指导商业银行依法有序调整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已售逾期难交付项目“保交楼”配套融资力度。(八)稳定房地产投资。优化住宅用地供应。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做好城镇老旧小区、危旧房改造,继续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支持房地产企业开发高品质住宅。引导房地产企业由住宅开发为主向城市更新、住房租赁、项目代建、物流仓储和养老健康等领域延伸。指导金融机构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支持省内上市房地产企业开展股权、债券融资,做好央地合作增信支持民营房地产企业债券融资。加快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以及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城市内涝治理等领域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九)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支持建筑企业进入交通、水利、能源等大型基础设施和市政、新型基础设施领域,各地可在年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中明确一定比例的项目和标段,支持企业采取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支持各地对参与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建设及生产科研投入的企业予以资金补助。抓紧解决政府拖欠企业账款问题,国有投资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储存金额不超过80万元。对生产经营正常、资金流动性暂时遇到困难的建筑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四、促进外贸外资稳中提质(十)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2023年安排省级专项资金激励引导省内各机场加快恢复国际客货运航线航班。建立省级重点外贸企业跟踪服务机制和稳存量扩增量“两张清单”,发挥“苏贸贷”融资增信作用,对新增进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和争取跨国公司总部订单50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加强用工、用能、融资、物流、通关等要素和政策保障,扩大自营进出口业务。对企业参加省级境外重点展会展位费给予最高80%的补助,引导地方对企业出境参展的展品运输、人员商旅等费用予以支持。指导更多企业获得二手车出口资质。推动银行按照“应享尽享、应纳尽纳”原则,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范围,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和服务贸易企业,力争2023年全省享受便利化政策的企业新增2000家。开展“产业带+跨境电商”系列活动,2023年组织各类对接交流活动不少于500场,组织各类跨境电商人才培训5万人次。推动企业共建共享海外仓,优化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海关备案流程,实现“属地备案、全国通用”。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免税,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按照4%应税所得率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力争2023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对全省跨境电商业务承保规模较上年提升20%,服务全省企业数不低于2万家。推广“涉外公证+领事认证”一体联办。扩大汇率避险服务覆盖面,力争2023年全省参与套保避险的企业超过1万家。(十一)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加快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资。鼓励各地制定QFLP试点专项激励政策,多渠道对接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人。对符合我省产业发展重点方向,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的省、市重大项目,在用地用林等方面指标由省级统筹、优先保障。保障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协定、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等政策。修订完善外资总部鼓励政策,认定新一批省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给予资金支持。(十二)提高出入境和居留许可便利度。允许外资研发中心邀请的、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天的多次签证。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为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未持来华签证的外籍人员,依法依规申请口岸签证入境。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以团队为单位,凭工作许可和单位函件为团队外籍成员依法依规申请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为海外人才在华长期居留、永久居留提供便利。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海外高层次人员申领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便利跨境商务人员往来,优化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流程,提高企业人员持卡量。五、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十三)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协同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支持更多“从0到1”的重大原创突破。推进苏州实验室高质量建设运行,支持紫金山实验室等开展重大科技任务攻关。围绕第三代半导体、通用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等重点领域,加快组织实施89项产业前瞻技术研发项目和85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技术和产品。聚焦“1650”产业体系,支持60个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实施。新组建10家创新联合体,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协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省科技计划项目予以接续支持。2023年统筹安排激励奖补资金2.6亿元,支持高新区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科技专家进入我省相关科技、人才专家库和省“登峰计划”。(十四)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前沿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编制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2024年安排省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首台(套)重大装备、首版次软件、首批次新材料、新场景新模式的推广应用。研究出台《江苏省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工作指引》,在新兴产业和前沿技术领域,3年内打造概念验证中心20家以上,安排省拨经费2000万元以上,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持续扩大技术合同成交金额。扩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范围。(十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服务科技型小微企业力度,年化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用足用好“苏创融”等政银金融产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企业创新积分贷”试点,引导银行根据创新积分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扩大重点科技领域新增专项授信规模。力争到2025年设立天使投资基金覆盖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不低于85%。扩大“苏科贷”“苏信贷”等信贷投放规模和覆盖面,设立“苏质贷”“苏知贷”子产品,以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撬动科技型企业贷款规模扩大。发展二手份额转让基金(S基金)。引导和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上市,支持科技型企业等经营主体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适当提高科技型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科技型小微企业不良率可较各项贷款不良率提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六、培育壮大新增长点(十六)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省生物医药30条”政策、优化评审审批服务三年行动方案在实施期内继续有效。医保部门全面开通创新药物挂网“绿色通道”,卫生健康、医保部门指导医疗机构推动创新药明确时限“应配尽配”,国家药品目录发布后,定点医疗机构在一个月内将国家谈判药品按需纳入药品采购目录范围。2024年1月1日起,对为创新药和创新医疗器
Q

安徽省“最多跑一次”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深港通投资深交所上市 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办税指南

A
事项名称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深港通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申请条件(一)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二)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退还多缴税款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查实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办理方式通办范围结果送达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办理自助办税终端同城通办省内通办全国通办窗口送达网上查询邮寄送达√√√√√√办理材料资料名称填报须知必报资料条件报送资料留存备查无√办理时限纳税人办理时限预缴享受税务机关办理时限即时办结结果名称无是否收费到现场次数网上办理深度免填单结果样本无否0次四级否办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8-28 16:51:50安徽
Q

如何在电子税务局进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A
您好,请先登录电子税务局,根据以下步骤操作:(1)步骤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或在搜索栏直接搜索“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中的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找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模块。(2)步骤二:点击进入办理,系统提示如下图,点击“确认”即可。(3)步骤三:点击“确认”后进入申报页面,可在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人申报申报业务时填写《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适用)》及其附表,系统提供表单数据项自动监控校验。纳税人可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已提交办税事项受理进度。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8-23 16:35:30安徽
Q

如何在电子税务局操作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A
您好,请先登录电子税务局,根据以下步骤操作:(1)步骤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或在搜索栏直接搜索“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中的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找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模块。(2)步骤二:点击进入办理,系统提示如下图,点击“确认”即可。(3)步骤三:点击“确认”后进入申报页面,可在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人申报申报业务时填写《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适用)》及其附表,系统提供表单数据项自动监控校验。纳税人可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已提交办税事项受理进度。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8-22 16:52:30安徽
Q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A
延续性政策请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8号)为继续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将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三、增值税政策  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3.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四、印花税政策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五、其他相关事项  本公告所称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8-21增值税全国
Q

2023年便民春风行动优化措施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A
您好,税务总局在2023年上半年已推出四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的基础上,重点围绕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落实好新出台的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再推出和优化一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主要内容如下:一、进一步强化政策落实  (一)制定编发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的税费优惠政策清单及相关指引。  (二)根据清单和指引,各级税务局组织开展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面对面宣传解读。共性问题由总局统一及时制发问答口径并上网,确保执行统一规范。  (三)完善税费政策精准推送机制,制定并试行《税费政策精准推送工作规范》,更好实现“政策找人”,确保政策直达快享。(四)完善追溯享受的服务措施。对需要退税的,充分尊重纳税人缴费人意愿,通过专期专项等方式及时办理。  (五)对纳税人因各种原因未在今年7月征期内及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可在8、9月份由纳税人通过变更第二季度(或6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方式补充享受;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收集编发研发项目鉴定案例,帮助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充分准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红利。  (六)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加大自主申报、自行享受的落实力度,不断拓展适用范围。  (七)完善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推送机制,优化改进系统功能,探索开展红利账单个性化、定制化推送服务。  二、进一步便利税费办理  (一)对“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等11项证明材料采用调阅复用措施,减少资料重复报送,减轻办税缴费负担。  (二)深化落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明”等12项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严控新设税务证明事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不得要求纳税人在申请办理税务事项前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  (三)推广数字化电子发票,助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四)持续优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申报预填服务,在具备数据条件地区创新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方式,探索智能预填,缩短填报时间。  (五)优化中小企业跨省迁移办理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税务机关按规定及时办理迁出手续,迁移信息同步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  (六)进一步优化银税信用信息共享方式,在保障数据安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帮助更多民营企业凭借良好纳税信用通过“银税互动”获得融资支持。  三、进一步改进诉求响应  (一)充分发挥税费服务诉求解决机制作用,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同步建立民营企业直联点,常态化开展民营企业走访座谈,系统梳理中小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研究务实管用的解决措施,及时响应纳税人缴费人合理诉求。  (二)组织税务系统延续开展中小企业服务季活动,聚焦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需所盼,拓展创新服务举措,推动新出台的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更好落实落细。  (三)进一步加强与工商联等部门联动,积极面向民营企业开展多领域多层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税费专业培训辅导,积极探索对不同类型民营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帮助处于转型升级阶段的民营企业提升合规能力。  (四)各地税务机关协同本地商会组织设立民营企业服务站或服务顾问,深入开展普法、答疑、调解、维权等工作,及时满足企业税费咨询等服务需求。  四、进一步深化跨境服务  (一)简并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减少报送频次,进一步降低企业申报负担。  (二)优化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推行出口退税发票及出口报关单信息“免填报”,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便利度。  (三)设立12366跨境服务咨询专线,加强跨境经营高频疑难涉税问题的收集整理,推出并不断完善“跨境纳税人疑难问题解答”,拓宽民营企业解疑释惑渠道。  (四)结合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特点,在税务总局官网推出“海外税收案例库”,更新发布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走出去”民营企业防范税务风险,提升税法遵从能力。(五)深化运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预约定价安排等国际税收法律工具,更大力度地帮助民营企业等纳税人解决跨境涉税争议,提高跨境经营的税收确定性。  (六)依托“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深化共建“一带一路”国际税收合作,为民营企业更好“走出去”创造良好税收环境。  五、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  (一)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坚决不收“过头税费”,拓展并畅通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等投诉举报渠道,对征收“过头税费”行为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二)加快推进制定区域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促进区域间税收执法协同。  (三)对符合条件、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发生欠税,税务机关辅导其制定清欠计划,对按计划缴纳税款的,暂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进一步严格落实“首违不罚”制度,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中的14个事项,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依法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严格落实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和权益性审核制度,加强相关政策措施的审核力度,切实维护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民营经济纳税人合法权益,确保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接续推出和优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A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持续推动税务系统主题教育走深走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7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税务总局在今年上半年已推出四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的基础上,重点围绕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落实好新出台的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再推出和优化一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促进经济运行持续好转,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政策落实    (一)制定编发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的税费优惠政策清单及相关指引。    (二)根据清单和指引,各级税务局组织开展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面对面宣传解读。共性问题由总局统一及时制发问答口径并上网,确保执行统一规范。    (三)完善税费政策精准推送机制,制定并试行《税费政策精准推送工作规范》,更好实现“政策找人”,确保政策直达快享。  (四)完善追溯享受的服务措施。对需要退税的,充分尊重纳税人缴费人意愿,通过专期专项等方式及时办理。    (五)对纳税人因各种原因未在今年7月征期内及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可在8、9月份由纳税人通过变更第二季度(或6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方式补充享受;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收集编发研发项目鉴定案例,帮助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充分准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红利。    (六)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加大自主申报、自行享受的落实力度,不断拓展适用范围。    (七)完善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推送机制,优化改进系统功能,探索开展红利账单个性化、定制化推送服务。    二、进一步便利税费办理    (八)对“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等11项证明材料采用调阅复用措施,减少资料重复报送,减轻办税缴费负担。    (九)深化落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明”等12项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严控新设税务证明事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不得要求纳税人在申请办理税务事项前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    (十)推广数字化电子发票,助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一)持续优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申报预填服务,在具备数据条件地区创新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方式,探索智能预填,缩短填报时间。    (十二)优化中小企业跨省迁移办理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税务机关按规定及时办理迁出手续,迁移信息同步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    (十三)进一步优化银税信用信息共享方式,在保障数据安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帮助更多民营企业凭借良好纳税信用通过“银税互动”获得融资支持。    三、进一步改进诉求响应    (十四)充分发挥税费服务诉求解决机制作用,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同步建立民营企业直联点,常态化开展民营企业走访座谈,系统梳理中小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研究务实管用的解决措施,及时响应纳税人缴费人合理诉求。    (十五)组织税务系统延续开展中小企业服务季活动,聚焦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需所盼,拓展创新服务举措,推动新出台的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更好落实落细。    (十六)进一步加强与工商联等部门联动,积极面向民营企业开展多领域多层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税费专业培训辅导,积极探索对不同类型民营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帮助处于转型升级阶段的民营企业提升合规能力。    (十七)各地税务机关协同本地商会组织设立民营企业服务站或服务顾问,深入开展普法、答疑、调解、维权等工作,及时满足企业税费咨询等服务需求。    四、进一步深化跨境服务    (十八)简并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减少报送频次,进一步降低企业申报负担。    (十九)优化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推行出口退税发票及出口报关单信息“免填报”,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便利度。    (二十)设立12366跨境服务咨询专线,加强跨境经营高频疑难涉税问题的收集整理,推出并不断完善“跨境纳税人疑难问题解答”,拓宽民营企业解疑释惑渠道。    (二十一)结合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特点,在税务总局官网推出“海外税收案例库”,更新发布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走出去”民营企业防范税务风险,提升税法遵从能力。  (二十二)深化运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预约定价安排等国际税收法律工具,更大力度地帮助民营企业等纳税人解决跨境涉税争议,提高跨境经营的税收确定性。    (二十三)依托“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深化共建“一带一路”国际税收合作,为民营企业更好“走出去”创造良好税收环境。   五、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    (二十四)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坚决不收“过头税费”,拓展并畅通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等投诉举报渠道,对征收“过头税费”行为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二十五)加快推进制定区域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促进区域间税收执法协同。    (二十六)对符合条件、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发生欠税,税务机关辅导其制定清欠计划,对按计划缴纳税款的,暂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十七)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进一步严格落实“首违不罚”制度,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中的14个事项,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依法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十八)严格落实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和权益性审核制度,加强相关政策措施的审核力度,切实维护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民营经济纳税人合法权益,确保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决贯彻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充分认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做好当前税务工作对推动国民经济持续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认真抓好《意见》落实、认真贯彻中央政治局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作为深入推进税务系统主题教育的重要任务,紧密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依法依规为纳税人缴费人解难题、办实事,主动协同高效作为、靠前贴近精细服务,着力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要结合不断创新和发展“晋江经验”的要求,不断丰富完善税务部门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措施办法,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税务机关特别是民营经济活力较强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固定下来形成制度,确保党中央、国务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和新出台的系列减税降费政策等决策部署在税务系统不折不扣落地见效,为服务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任务安排表
Q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新)

A
【事项名称】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申请条件】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的(不含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或者将其认定为所在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该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设定依据】1.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七条【办理材料】1.申请人提出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3份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2.申请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拒绝受理的决定不服: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异议申请表》3份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办理地点】1.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的(不含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向省税务机关、电子税务局提出申请。2.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或者将其认定为所在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该企业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1.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的(不含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由省税务机关受理,上报国家税务总局。2.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或者将其认定为所在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省税务机关拒绝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异议申请。省税务机关收到异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材料,连同省税务机关的意见和依据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收到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联系电话】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申请人注意事项】1.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本事项所称中国居民,是指按照税收相关法律,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国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1)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2)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3)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4)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5)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6)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4.本事项所称中国国民,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以及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国国民认为缔约对方违背了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对其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时,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5.申请人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7-20 10:41:09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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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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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申请条件】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三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2份【办理地点】本事项办理地点与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时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办理地点一致,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非居民纳税人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填报信息和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根据非居民纳税人填报信息依协定规定扣缴的,不改变非居民纳税人真实填报相关信息和留存备查资料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4.本事项中所称“协定”包括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国际运输协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航空协定、海运协定、道路运输协定、汽车运输协定、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以及其他关于国际运输的协定。本事项中所称“协定待遇”,是指按照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本事项中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法定扣缴义务人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指定扣缴义务人。5.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待遇的,按照本事项执行。6.本事项涉及的减免性质代码有:04135401、04135501、04135601、04135701、04139901、05135401、05135501、05135601、05135701、05139901。7.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应留存备查以下资料:(1)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2)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3)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4)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8.非居民纳税人未主动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给扣缴义务人或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 9.非居民纳税人发现不应享受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10.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自行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同时提交相关资料。11.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留存备查资料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保存。12.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与调查。13.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时,可要求非居民纳税人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14.留存备查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并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复印件,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的,应报验原件。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7-19 16:19:27非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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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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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申请条件】以自然人名义纳税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可以由本人自主向税务机关报告身份信息。【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2份2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符合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条件,且所属年度未报送扣除信息或扣除信息变化《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1份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复印件1份履约的外籍人员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6.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首次报送信息并完成实名身份信息验证,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首次报送信息并完成实名身份信息验证,由税务机关赋予纳税人识别号。7.自然人可凭报送身份信息时提供的身份证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查询、打印纳税人识别号。8.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大病医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9.纳税人应及时进行身份信息报告或变更,未及时报告或变更将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申报、中国居民纳税人身份确定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等事项的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7-18 18:21:07信息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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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扎实开展税务系统主题教育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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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信息中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开展税务系统主题教育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措施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72号)的要求,上海市税务局接续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19条措施,着力办实事解民忧,助力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市场预期,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政策落实提速  1.围绕税费优惠政策落实,通过新媒体等渠道持续宣传解读活动,有针对性地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  2.联合商务委、进出口商会等部门,加强出口退税政策宣传辅导,解决企业在出口退税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3.积极开展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降费政策精准推送,确保缴费人及时知晓政策内容。根据失业、工伤两险降率政策,统一通过信息系统调整优惠费率,确保缴费人无需申请即可享受费率优惠。  4.优化退税办理流程,依托电子税务局自动推送退税提示提醒,逐步实现纳税人在线办理确认、申请和退税。  5.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相关即问即答,及时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帮助小规模纳税人更好理解、准确适用优惠政策。  二、重点服务提档  6.优化“一带一路”相关税收政策资讯服务,配合税务总局持续更新“走出去”纳税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纳税人防范投资税收风险。  7.积极配合税务总局做好税收协定谈签工作的信息收集,为纳税人跨境经营提供税收确定性,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8.开展面向千户集团企业的走访调研活动,加强线下沟通,收集企业涉税诉求,帮助大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  9.为大企业提供税收政策确定性和执行一致性服务,帮助大企业协调解决经营中复杂涉税事项税收政策适用问题,探索开展税收事先裁定工作。  10.广泛动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相关涉税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大专院校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教师和学生等社会力量注册成为税收志愿者。组织税收志愿活动,充分发挥税务师同心服务团在促进税费优惠政策落实中的积极作用。  三、诉求响应提效  11.进一步加强税费服务诉求和舆情分析办理工作,建立税费服务诉求和舆情分析办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有效、妥善处理纳税人的合理诉求,着力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  12.建立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信息台账,通过跟进式回访、专题性调研、常态化沟通等方式,持续巩固提升代表委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质效。  13.配合税务总局将纳税人缴费人通过不同渠道反映的重点问题线索纳入税收工作督查,主动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  四、便捷办理提质  14.在已实现企业社会保险缴费事项全部“网上办”、个人社会保险缴费事项全部“掌上办”的基础上,结合缴费人诉求,持续优化线上办事缴费渠道的便捷程度,提升缴费人办事体验。  15.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在电子税务局上线非居民跨境办税场景,制作双语版《非居民企业跨境办税操作指引》,开展创新业务场景技术与应用可视答疑,努力提升税费服务的国际化水平。  16.在电子税务局上线新办纳税人智能开业创新场景,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系统自动办理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分配、税费种核定以及数电票额度,纳税人可直接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进行开票。  17.在电子税务局上线确认式申报创新场景,纳税人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选择确认式申报后,系统自动判断纳税人应申报税费种,并提供数据智能预填,纳税人只需确认即可。  18.对符合税务总局“优良信用者”条件的纳税人,逐步试行按需开票服务,积极引导纳税人遵从税法。  五、规范执法提升  19.持续深入推进动态“信用+风险”监管试点工作,建设大企业旗舰店,建设税企直连平台,不断丰富完善监管体系,持续提升办税缴费服务。  请各单位各部门牢牢把握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总要求,紧紧锚定目标任务,进一步提升站位、扛牢责任、务求实效,在推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走深走实上真抓实干,在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解难题上担当作为,以纳税人缴费人满意作为“硬道理”“金标准”,切实将主题教育的成果体现到办税缴费服务提质增效上,为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作出更大税务贡献。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7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7-03上海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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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税收支持福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十二项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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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四个更大”重要要求,深入践行“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福建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措施。一、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力建设先进制造业强省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继续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进一步优化制造业常态化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措施,加强精准辅导和宣传,通过“反向预约”“双向直联”等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通过数据赋能,巩固深化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成效,引导制造业企业高效用好用活退税资金,拓展退税效应。二、支持创新研发,助力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按100%加计扣除、投入基础研究按100%加计扣除、新购置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围绕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持续更新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对专精特新企业、行业“小巨人”、单项冠军等科技创新市场主体实施清单化管理。落实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以及股权激励、创业投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造人才强省。三、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助力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传承弘扬“晋江经验”,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全面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减按50%征收等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推动政策直达快享、应享尽享。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为民营企业牵线搭桥,支持民营经济做大做强。坚决查处税务人员简单粗暴执法、任性任意执法、选择执法等行为,充分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四、深化“项目管家”税收服务,全力保障重点项目建设按照“一项目、一团队、一图表、一问效、一品牌”服务模式,对全省重点项目提供全周期、高质量、个性化的“管家式”税收服务。编制政策汇编及操作指引,由项目管家“点对点”解疑释惑、让纳税人应享尽享、有知有感。专家服务团队全天候受理重大项目纳税人诉求,协助解决其涉税政策适用、区域协调等个性化问题,全力助推重点项目早竣工、早投产、尽早发挥效益。五、激发消费活力,扩大有效需求助力“全闽乐购”促消费活动,落实阶段性减免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新能源和节能汽车车船税、销售二手车增值税优惠政策,积极扩大汽车消费。落实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继续实施13个特定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延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支持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六、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支持高质量建设海丝核心区加快出口退税办理速度,确保符合规定的一、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持续落实外国投资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增加外国投资者本地再投资。试点发放《税收协定服务卡》,精准辅导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稳步推进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帮助解决企业跨境涉税争议。在电子税务局上线“非居民跨境办税”场景,为非居民企业提供智能化跨境双语办税渠道。完善“普惠+定向”的分类服务模式,帮助“走出去”纳税人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积极支持中印尼、中菲经贸创新发展示范园区建设。七、发挥绿色税制调节作用,服务生态福建绿色发展精准落实太阳能、风能、水能、核能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的税费优惠政策,推动清洁能源发展。落实支持环境保护税费优惠政策,助力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促进企业加快环境保护设备升级改造,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持续优化自然生态环境。加大资源综合利用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力度,着力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八、落实区域税收优惠,促进闽台融合发展开展促进海峡两岸税收政策协调、税收征管协作、纳税服务协同等方面的研究,支持海峡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发挥平潭综合实验区对台交流主渠道作用,贯彻落实实验区新一轮总体发展规划,延续实施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1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台湾居民税负差额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等政策,细化配套措施,强化跟踪分析,放大政策效应,着力打造台胞台企登陆第一家园。九、促进就业增收,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顶格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多种途径广覆盖、靶向式开展政策宣传,为服务“一老一小”提供税收保障。落实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鼓励社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实行免申即享,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十、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度,擦亮“闽捷办”智慧税务服务品牌拓展全省、跨省通办税费服务事项。进一步推广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辅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乐企直连服务试点。以“一次不用跑”“一次性解决”为导向,优化移动端办税缴费功能,全力推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逐步实现依申请事项全部可“线上办”,“非接触式”办税率超过96%。持续优化“智能享惠”“智能导税”“同屏帮办”等创新举措,推动“八闽税信码”“税悦工作室”融入政务服务,提升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融合度,实现社保费征缴、企业开办注销、不动产交易等跨部门事项“协同办”“一站答”。十一、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构建一流营商环境全面推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非强制性执法方式。推动统一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执行口径、征管服务标准。实施“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精准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常态化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继续开展“走流程、听建议”等活动,健全税费服务诉求联动工作机制,及时妥善处理税费争议事项。十二、提振干事创业精气神,推动形成争优、争先、争效新气象全省税务系统要深学细照笃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在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上走在前、作表率。要聚焦新福建建设宏伟蓝图,深入开展“四下基层,税兴八闽”调研活动,大力解放思想、开阔胸襟,持续探索推出支持高质量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招数,以更宽视野、更大力度、更实举措,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贡献税务力量。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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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关于鼓励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和发展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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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关于鼓励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和发展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26日关于鼓励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和发展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省商务厅 省科技厅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外资企业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鼓励外商投资结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设立研发中心,聚焦绿色低碳、新能源、数字化、生物医药等领域开展高水平研发活动,一体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开放创新,着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一、支持开放创新融合发展(一)落实科技创新政策。开展外资研发中心科技创新税收政策资格核定,优化核定程序、简化申报材料、服务应享尽享。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建设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更多投向科技创新领域。支持技术研究中心、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发展。保障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协定和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南京海关、省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鼓励开展基础研究。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使用大型科研仪器、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报告和相关数据。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利用全省各类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通过“江苏省科技创新券”等方式享用大型仪器设备和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鼓励外资研发中心与江苏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企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共建实训基地、产业学院、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等协同平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按规定程序申请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符合条件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批准可以独立招收博士后科研人员。(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支持开放式创新平台更好发展。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类研发中心,加强土地、设备、基础设施等要素保障,进一步推动平台通过提供设施设备、研发场所和专业指导,与内外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整合技术、人才、资金、产业链等资源,实现协同创新。支持对入驻平台的企业适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登记方式。(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五)加强金融和资金支持。积极推动“银企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外资研发中心开展科技创新、从事基础和前沿研究提供金融支持。鼓励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等金融产品为外资企业融资提供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申报江苏省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相关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支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六)鼓励参与政府项目。鼓励和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承担各级科技任务,提高项目申报便利度。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在江苏的研究成果提名江苏省科学技术奖,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进行奖励。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科技专家进入我省相关科技、人才专家库。(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提高研发便利度(七)支持研发数据依法跨境流动。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数据跨境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保护个人信息权益。高效开展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促进研发数据安全有序自由流动。(省委网信办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八)优化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流程。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制度,做好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制度配套、机制衔接和流程优化。优化技术进出口管理,研究对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技术跨境转移给予便利化安排,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做好培训指导。(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委宣传部、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九)优化科研物资通关和监管流程。对外资研发中心引进用于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的入境动植物转基因生物、生物材料积极配合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缩短检疫审批时限,优化入境及后续监管程序。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出于研发目的暂时进境测试用的产品、车辆、设备,以及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等,按规定办理暂时进境手续和延长复运出境期限,最长期限可以至2年。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责、多部门联合监管”原则,复制推广上海入境特殊物品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推荐外资研发中心纳入出入境特殊物品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试点企业。(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南京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优化保税研发办理流程。综合保税区内研发机构从境外进口并在区内用于研发的货物、物品,除禁止进境的外,免予提交许可证件,进口的消耗性材料可根据实际研发耗用进行核销,区内研发使用的设备享受免税进口政策。(省商务厅、南京海关、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支持引进人才(十一)提高工作许可便利度。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以团队为单位,为团队内外籍成员申请一次性不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工作许可。对于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海外高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采取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办理工作许可。对于同一跨国公司总部任命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跨省变更工作单位的,优化变更或重新申请工作许可流程。(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提高居留许可便利度。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以团队为单位,凭工作许可和单位函件为团队内外籍成员依法依规申请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为海外人才在华长期居留、永久居留提供便利。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海外高层次人员申领《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提高出入境便利度。允许外资研发中心邀请的、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为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未持来华签证的外籍人员,依法依规申请口岸签证入境。(省公安厅、省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放宽职称申报限制。为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参与职称评审、职业技能评价建立绿色通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可根据业绩成果,直接申报江苏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相应层级职称,其国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可以作为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十五)加强人才奖励资助与服务。对外资研发中心领军人才及其团队从事重点研发项目可按规定予以资助,支持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申报省卓越博士后计划,加强博士后人才跟踪培养。为有需要的外资研发中心高层次人才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在医联体内提供转诊预约服务。鼓励外资企业建立人才健康档案和补充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高端研发人才的住房、子女教育、配偶就业等方面,本着“就近就便、合理安排”的原则,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供便利。(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推动海外员工跨境资金结算便利化。支持银行按规定为外资研发中心海外员工便利化办理跨境资金结算业务。(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水平(十七)加强商业秘密保护。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案件办理程序,加强对诉讼中的秘密信息保护,通过完善取证和审查办法、不公开审理、第三方专家审查、限制复制或摘抄、签署保密承诺书、签发保密令等方式,防范商业秘密在诉讼中被二次泄露。推广商业秘密在线保护公证服务。(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进一步推进“1+13+N”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建设,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布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为外资研发中心提供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一站式综合服务。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法治保障,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法律服务。(省司法厅、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九)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有证据证明侵权人故意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应当根据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或侵权情节,适用惩罚性赔偿。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作用,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针对商标恶意注册和仿冒混淆、专利侵权、网络盗版侵权、恶意诉讼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宣传部、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南京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鼓励外资研发中心通过自主实施、转让许可等方式,推动知识产权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加强与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合作,促进知识产权交易流转。(省知识产权局负责)五、加强组织保障(二十一)强化协同联动。充分发挥省外贸外资协调机制、省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加强部门协同、省市联动,推进各项措施落实。探索将外资研发中心推进发展情况纳入省级开发区综合考评体系。(二十二)推动落地落实。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制定外资研发中心推进工作实施办法,加强对各地外资研发中心发展情况评估和监督检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政策措施。各设区市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的培育和支持,积极做好用地、人才等方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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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扎实开展税务系统主题教育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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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各市(地)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推动全省税务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进一步走深走实,黑龙江省税务局认真落实税务总局工作部署,聚焦纳税人缴费人和基层税务人所需所盼,开展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接续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16条46项具体工作任务,着力办实事解民忧,助力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市场预期,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落实提速(一)围绕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开展“税问我答”宣传解读活动,组织各地税务部门有针对性地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1.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即问即答等内容,持续制作发布“龙税税问我答”系列宣传辅导短视频,通过税务网站群、新媒体等渠道,向纳税人缴费人开展税费政策宣传解读。2.联合省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开展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系列活动,通过“云端宣讲”在线直播讲解+“进驻辅导””实地参加校招会的方式,讲解大学生就业创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为大学生就业创业保驾护航,积极服务“六稳”“六保”大局。(二)结合税务总局发布的出口退税政策措施及我省出口企业特点,联合有关部门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精准推送,帮助企业进一步熟悉掌握出口退税政策和申报办理流程。3.开展“外贸企业稳规模优结构政策宣讲会”,帮助企业进一步熟悉掌握出口退税政策和申报办理流程。4.充分运用电子税务局渠道优势,开展政策宣传精准推送,确保加快出口退税办理时限政策措施全面覆盖一类、二类出口企业。5.多渠道开展宣传活动,确保政策宣讲到位。(三)贯彻落实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政策,配合人社部门制发文件,组织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和系统改造,做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降率分户核算统计。6.转发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率政策文件。7.按照税务总局要求,继续做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率分户核算统计。8.针对工伤保险今年新增符合降率条件地区,调整完善分户核算系统。9.抽取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率政策分户明细数据,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方式,精准推送政策内容。(四)优化退税办理流程,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自动推送退税提示提醒,逐步实现纳税人在线办理确认、申请和退税。10.依托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实现汇算清缴退税、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单免填,一键确认退税信息等便利化服务。11.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和退(抵)税申请表进行整合,纳税人在完成申报后自动跳转申请界面,基于系统数据帮助预填退税信息并同步校验,企业完成申报后系统自动产生留抵退税申请表。12.加强跨部门协调,确保退税资金及时划转纳税人账户。(五)结合税务总局发布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相关即问即答,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及时回应纳税人关注的政策适用、税收征管、申报操作等问题,提高政策知晓度。13.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广泛开展《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第二批即问即答》宣传。14.制作“税问我答”典型案例宣传动画,通过案例形式讲解政策要点、基本规定、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等内容,便于纳税人准确掌握最新税收政策。二、重点服务提档(六)优化“一带一路”相关税收政策资讯服务,持续更新“走出去”纳税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纳税人防范投资税收风险。15.组建工作团队,明确人员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按计划组织推进。16.收集翻译两个国别的投资、税收等有关信息资料,整理加工更新投资税收指南,加强审核校验,保证工作质量。17.通过税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发布最新国别投资税收指南,并加强宣传辅导和政策解读,确保“走出去”纳税人应知尽知,帮助企业防范投资税收风险。(七)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配合做好扩大和完善税收协定网络,加强税收协定谈签工作,为纳税人跨境经营提供税收确定性,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18.按照税务总局部署,认真开展调研论证,积极提出相关意见建议。19.认真组织做好新签订税收协定的宣传辅导和落实落地等有关工作,确保“走出去”纳税人知晓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八)开展重点企业走访活动,宣介相关税费政策,实地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收集企业涉税诉求,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20.到企业实地开展调研了解企业需要,强化税费政策宣传,给予及时有效的指导。21.根据企业政策需求、涉税诉求,制定个性化服务手册,满足纳税服务定制化要求。22.用好服务平台,宣传典型服务案例,放大个性化企业服务成效,解决同类企业困难。23.完善定制化服务制度,发挥省市两级大企业部门作用,用好现有资源,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促进企业“走出去”。(九)加强税费政策确定性和执行一致性服务,协调解决大企业复杂涉税事项税收政策适用问题。24.建立政策确定性和执行一致性问题收集快速响应机制,各级协力联动,及时收集大企业纳税人相关涉税诉求,按照统一税费政策口径,及时反馈结果。25.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发挥大企业行业团队专业化优势,准确研判复杂涉税事项,解决同行业税收政策执行口径不一致问题。26.发挥大企业办统筹协调作用,强化部门协同处置区域内税费政策执行不一致问题,加强跟踪问效。(十)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税收志愿服务,不断壮大税收志愿服务队伍,积极推荐税收志愿者参加优秀志愿者评选,充分发挥税务师同心服务团等税收志愿者团队和个人在促进税费优惠政策落实中的积极作用。27.鼓励我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积极参加税收志愿服务工作,鼓励税务师协会业务骨干组建税收志愿服务团队,持续发挥税务师同心服务团的影响力,举办线上、线下培训班,免费培训企业财务人员,无偿讲解税费支持政策。28.引导税收志愿服务团队开展“进社区、进园区、进企业”活动,紧盯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开展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大学生就业创业税收政策、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等方面的辅导讲解。29.建立优秀志愿者评选机制与奖励机制,鼓励广大税收志愿者积极参加优秀志愿者评选,发挥优秀先进典型的积极作用,鼓励广大税收志愿者创先争优,推动全省税收志愿工作提质增效。三、诉求响应提效(十一)健全完善税费服务诉求解决机制,聚焦纳税人缴费人税费服务诉求,加强工作统筹,强化闭环管理,注重信息化应用,着力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30.大兴调查研究之风,通过问卷、走访、座谈形式,及时了解企业急难愁盼问题。31.加强部门协同,及时解决问题诉求,对纳税人缴费人诉求实施闭环管理。32.注重研究分析,掌握纳税人缴费人共性诉求建议,着力推出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共性问题的实招硬招。(十二)建立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信息库,通过跟进式回访、专题性调研、常态化沟通等方式,持续巩固提升代表委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质效。33.规范办理流程。明晰接办、登记、批办、催办、审核、签发、总结、立卷等工作职责和程序。34.加强跟踪回访。建议提案办结后,通过登门拜访、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回访,了解代表委员对建议提案办理的满意度,听取改进税收工作的意见建议。35.开展调查研究。办理建议提案与大兴调查研究相结合,统筹组织开展调研。36.强化沟通对接。将联络沟通贯穿于提案办理全过程,采取多种方式常态化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回应代表委员的关切,赢得代表委员的理解支持。37.加大宣传力度。协调主流媒体,全面宣传税务部门走访代表委员、倾听民意民声情况。(十三)将纳税人缴费人通过不同渠道反映的重点问题线索纳入税收工作督查,主动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38.将重点问题线索纳入省税务局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综合督查。39.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对表推进,对账销号,举一反三,完善机制。四、便捷办理提质(十四)巩固拓展企业社会保险缴费事项“网上办”、个人社会保险缴费事项“掌上办”成果,持续优化“非接触式”缴费服务体验。40.持续关注缴费人“网上办”“掌上办”缴费问题,加强业务技术运维,及时解决问题。41.升级“掌上办”税务端交易查询功能,解决“掌上办”银行税务单边账问题。42.开发微信小程序,拓展“掌上办”缴费渠道。(十五)在全国范围内,为非居民企业跨境办税场景开放双语环境下的统一注册登录、无障碍跨境办税、智能税费计算和跨境税费缴纳等服务,实现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需入境或委托代理人,即可“一地注册赋码、全国互认办税”。43.按照税务总局部署,有计划、分步骤、按时限、高质量地组织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44.进一步加强全系统外语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岗位练兵比武和技能提升,为更好地给跨境纳税人提供双语税收服务奠定坚实基础。五、规范执法提升(十六)基于税务总局“税智撑”平台一体式风险防控体系建立通用型“双动”指标,结合风险等业务部门需求,增加服务提醒、更正提示类指标,合理调整预警值,优化“双动”中的信用和风险结果应用。45.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准备,实现动态“信用+风险”监管方式上线。46.按照需求,优化信用和风险服务提醒和提示类指标。牢牢把握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总要求,紧盯主题教育目标任务,围绕税务部门主责主业,进一步提升站位、扛牢主体责任、强力推进落实,在推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走深走实上真抓实干,在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解难题上担当作为,切实将主题教育的成果体现到办税缴费服务提质增效上,为打造全国一流税收营商环境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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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应该去哪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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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的(不含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向省税务机关、电子税务局提出申请。2.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或者将其认定为所在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该企业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06-09 14:13:36税收协定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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