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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A
北京、天津、重庆、吉林、河南、贵州、福建、辽宁、新疆、山东、浙江、江苏、河北、安徽、甘肃、湖北、湖南、江西、内蒙古、广东、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宁波、厦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中国外运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外运集团公司所属的70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二、中国外运秦皇岛公司全资控股6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安徽公司全资控股9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河南公司全资控股6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甘肃公司全资控股2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湖北公司全资控股6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内蒙古公司全资控股6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四川公司全资控股4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重庆公司全资控股3家成员企业(上述公司所属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分别在其所在地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是否实行就地预交办法,由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按有关规定确定。三、中国外运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四、中国外运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五、中国外运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六、中国外运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附件:中国外运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08-26企业所得税全国
Q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的扶贫治盲公益事业,经研究,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合作开展公益特服号,8595,捐款业务的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为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免收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8595,捐款业务的不均衡下行短信通信费和按代收信息费9%计算的劳务费,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七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07-08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福特基金会北京办事处等33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免税问题的批复

A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作为非营利性机构申请免税的请示》(京地税法〔2004〕184号)收悉。根据现行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下列33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1.美国福特基金会北京办事处  2.英国救助儿童会北京办事处  3.国际铜专业协会北京办事处  4.韩国土地公社北京办事处  5.韩国石油公社北京办事处  6.日本金属矿业事业团北京办事处  7.美国国际管道暖通器械协会北京办事处  8.法国沛丰协会北京办事处  9.加拿大原子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10.日本银行北京办事处  11.英国GAFTA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北京办事处  12.美国视博恩公司北京办事处  13.美国菲利浦海德基金会北京办事处  14.英国玛丽斯特普国际北京代表处  15.巴迪基金会北京代表处  16.国际唱片业协会北京代表处  17.美国小麦协会北京代表处  18.意中协会北京代表处  19.日本汽车工业协会北京代表处  20.日本石油公司北京联络事务所  21.加拿大钾磷研究所北京办事处  22.奥地利奥中经济委员会北京办事处  23.伊朗工业工程检验公司北京办事处  24.美国国际青年成就中国公司北京办事处  25.香港经济导报社北京办事处  26.美国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北京办事处  27.法国农业科学研究院北京办事处  28.日本社团法人日中科学技术文化中心北京事务所  29.英国关爱儿童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30.哥伦比亚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办事处  31.美国国际医疗会北京办事处  32.日本财团法人日中文化交流财团北京代表处  33.西班牙加泰罗尼西亚政府贸易促进协会北京办事处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06-11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丹阳丹皇协联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A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丹阳丹皇协联热电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函〔2004〕15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丹阳丹皇协联热电有限公司是1994年在镇江(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电力、蒸汽的生产供应,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意丹阳丹皇协联热电有限公司从事电力、蒸汽所得,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06-07企业所得税全国
Q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和查补税金会计核算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

A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核算与分析,及时、准确反映税务稽查工作成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40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查补税金会计核算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485号)要求,现将预缴、汇算清缴的企业所得税和查补税金会计核算的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辅助账的设置  (一)增设入库企业所得税辅助账  各税收会计一级核算单位增设“入库企业所得税辅助账”,按“预缴”、“汇算清缴”、“缴纳以前年度欠税”和“抵缴”四类明细科目设置。各明细科目核算内容如下:  1.“预缴”,指本年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或者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十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的所得税以及按定额缴纳的所得税,含本年度内缴纳的本年应预缴而未按期预缴的欠税;  2.“汇算清缴”,指对上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与上年预缴的所得税额进行汇算后,在本年清缴(退)的所得税额,含本年度内缴纳的本年应清缴而未按期清缴的欠税;  3.“缴纳以前年度欠税”,指缴纳本年之前发生的以前年度欠税,含查补征收以前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4、“抵缴”,指本年汇算清缴的应退税额抵顶本年应预缴税款的金额。  (二)调整应征和入库查补税金辅助账  “应征查补税金辅助账”和“入库查补税金辅助账”在原有“税务稽查查补”基础上,分别增设“税务其他查补”和“外部门查补”二类明细科目;在“入库查补税金辅助账”中除增设以上二类明细科目外,另增设“稽查分级次入库税金”明细科目。其中,原有“税务稽查查补”明细科目核算反映税务稽查部门查处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本科目调整分设“税款”、“滞纳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四个栏目;“税务其他查补”核算反映税务机关除稽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在税收工作中查处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外部门查补”核算反映审计、财监办等外部门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案件后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对审计、财监办等部门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处以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本科目分设“税款”、“滞纳金”、“罚款”(含没收违法所得)三个栏目;“稽查分级次入库税金”核算反映税务稽查部门查处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分预算级次入库情况。  税务行政复议和法院判决裁定的应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与原处理决定的金额不一致而引起查补税金变动的,仍在原来相应的核算科目中登记反映。  二、账簿登记  (一)“入库企业所得税辅助账”各科目均以入库或退库相关凭证(信息)为依据登账,缴纳税款时用蓝字(或正数)登记反映,退还税款时用红字(或负数)登记反映。抵缴企业所得税时根据《退税(抵税)确认书》中的“抵缴下期税款金额”登记反映。为准确分清各类入库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在征收或退还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相关的应征凭证和退税申请审批书,在填开的缴退税凭证的“备注”栏分别注明“预缴”、“汇算清缴”、“缴纳以前欠税”、“预缴退税”、“汇算清缴退税”等字样。  (二)“应征查补税金辅助账”各栏以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审计决定书、财政监督检查决定书、法院判决书、应征凭证汇总单以及其他反映查补税金增减变动的应征凭证为依据登账。其中,经复议、判决比原处理决定的金额增加或减少的,在原核算科目按增加或减少的金额记账。应征查补税金增加用蓝字(或正数)登记反映,减少用红字(或负数)登记反映。填发或负责受理上述记账原始凭证的稽查、征收、管理、法制等部门,在凭证填发或受理之日起的十日内将凭证直接传递到负责税款征收的税务机关的计会部门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三)“入库查补税金辅助账”各栏以入库或退库相关凭证(信息)为依据登账,缴纳查补税金用蓝字(或正数)登记反映,退还多缴的查补税金用红字(或负数)登记反映。为准确分清各类查补税金,税务机关在征收或退还查补税金时,应根据相应的应征凭证和退税申请审批书,在填开的缴退税凭证的“备注”栏分别注明“稽查查补”、“其他查补”、“外部查补”、“退还稽查查补”、“退还其他查补”、“退还外部查补”等字样。  三、会统报表的调整  (一)修改《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修改后的表式见附件)。在该报表的“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设“其中:预缴”、“其中:汇算清缴”和“抵缴”子项目。  (二)修改《查补税金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明细月报表》(修改后的表式见附件),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项目反映除按不申报税款、未扣收税款、偷税、逃税、抗税、欠税金额的一定比例或倍数处以的罚款(以下简称比例性罚款)以外,对其他税收违法行为处以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以下简称行为性罚款),包括税务稽查部门查处的行为性罚款和税务其他部门在税收工作中查处的行为性罚款。比例性罚款仍反映在各相应的税种科目中。  从2004年6月份编报5月份的税收会统报表起,各单位应按修改后的表式编报。为与修改前的报表口径相衔接,各地在收到本通知后,务必抓紧按本通知的要求填开缴退税凭证和增设《入库企业所得税辅助账》,调整《应征查补税金辅助账》和《入库查补税金辅助账》,并将收到本通知前今年已入库和已抵缴的企业所得税分类补记到辅助账中,以便保证6月份编报5月份的报表时按修改后的报表口径准确编报。  四、税收月快报项目的调整  根据会计科目调整情况,在《税收月快报》中增设第80项“企业所得税预缴”、第81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第82项“缴纳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欠税”,以上三项之和等于《税收月快报》第35项“企业所得税”,属期均为当月数。附件:(编者略)1. 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2. 查补税金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明细月报表3. 2004年税收月快报项目及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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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的要求,从2003年度起,全国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进行改革试点并在今后几年全面展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做好深化信用社改革工作,现对信用社改革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贷款呆账损失的税务处理问题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应对各项贷款进行全面、认真的清理核实。对清理出来的贷款呆账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对贷款呆账损失数额较大,当年一次性扣除有困难的,可按不超过8年的期限进行扣除。二、关于各项资产盘盈、盘亏和损失的税务处理问题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发生的各项资产(不包括贷款,下同)盘盈、盘亏和损失,先列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清理核实。核实后其资产盘盈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资产盘亏和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的规定进行扣除,其中,资产盘亏和损失数额较大,当年一次扣除有困难的,可按不超过8年的期限进行扣除。三、关于逾期使用和一次性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税务处理问题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逾期使用和已按规定一次性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不得列入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但可单独建账进行日常管理。四、关于固定资产重估增值或减值的税务处理问题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如需对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其重估增加的价值,可以相应调整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但增加价值提取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其重估减少的价值,可以按会计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但其计税基础(计税成本)不得调整,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也不得在税前扣除。五、关于无法付出款项的税务处理问题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各项无法付出的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六、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问题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组成统一法人或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后,应以新组建的县(市)联社或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为纳税人,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七、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04-29企业所得税全国
Q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国务院对企业改制上市的有关批示精神,现对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第二集团公司”)改制上市工作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重组改制后设立的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科工”),均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对“中航科工”及其全资子公司当年实际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比2002年多交的部分,按企业所得税收入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计算的中央财政收入,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由中央财政返还给“中航第二集团公司”。三、所得税返还资金专项用于“中航第二集团公司”的政策性和社会性支出。“中航第二集团公司”要加强对所得税返还资金的使用管理,严禁挪作他用,并制定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上报财政部备案。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04-21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515号)

A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从古河金属(无锡)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函〔2004〕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于2003年3月与古河金属(无锡)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25.2亿日元,贷款期限为2003年3月到2010年11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意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04-20企业所得税全国
Q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等四家集团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统称中国大唐等四家集团公司)均为国务院确定的大型企业试点集团,享受国家相应政策。现就中国大唐等四家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大唐等四家集团公司所属内部核算电厂及分公司(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度由各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二、中国大唐等四家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三、中国大唐等四家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附件: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2.中国国电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4.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附件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企业名称所在地1.下花园发电厂河北2.唐山发电总厂河北3.王快水电厂河北4.保定热电厂河北5.微水发电厂河北6.峰峰电厂(含岳城电站)河北7.山西省电力公司恒山发电厂山西8.山西省电力公司太原第二热电厂山西9.长山热电厂吉林10.辽源发电厂吉林11.鸡西发电厂黑龙江12.佳木斯第二发电厂黑龙江13.马鞍山发电厂安徽14.陈村水电站安徽15.铜陵发电厂安徽16.合肥发电厂安徽17.淮南洛河发电厂安徽18.淮北发电厂安徽19.洛阳首阳山电厂河南20.洛阳热电厂河南21.安阳电厂河南22.湖南省株洲电厂湖南23.湖南省耒阳电厂湖南24.湖南省金竹山电厂湖南25.甘古电厂甘肃26.碧口水电厂甘肃27.八三电厂甘肃28.永昌电厂(老厂)甘肃29.连城电厂甘肃30.广西岩滩水力发电厂广西31.大化水力发电厂广西32.陕西电力发电有限公司陕西33.石泉水力发电厂陕西34.渭河发电厂陕西35.灞桥热电厂陕西36.略阳发电厂陕西37.韩城发电厂陕西38.户县热电厂陕西39.延安发电厂陕西40.大唐集团公司总部北京附件2:附件3:附件4: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04-13企业所得税全国
Q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保控股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国务院的批示精神,现对中国人保控股公司资产重组和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重组改制后设立的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均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对中国人保控股公司用于设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净增值28.34亿元,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集团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将该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再注入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04-12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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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A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税前列支各类损失的请示》(建总报〔2004〕22号)。经研究,现对该行申请的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根据来文及所附材料反映,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发生了4笔(项)呆账损失,其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40600000元、美元158708525.86元、港币26785265.80元、日元39亿元。在申请的4笔呆账损失中,前一笔是因对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贷款而产生的,后三笔是因中国光大银行在企业并购过程中与其资金纠纷而产生的。鉴于该行申请的4笔呆账损失均已经过国务院批准同意核销,因此,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的规定,准予其作为2003年度的呆账损失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03-29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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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

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核算与分析,现将预缴和汇算清缴的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关会计核算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辅助账的设置  (一)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应在“入库”类总账科目下设置“入库企业所得税登记簿”,分设“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类明细科目,每类科目下均分设“预缴”、“汇算清缴”和“缴纳以前年度欠税”三个栏目。各栏目核算内容如下:  1.“预缴”,指本年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或者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十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的所得税以及按定额缴纳的所得税,含本年度内缴纳的本年应预缴而未按期预缴的欠税,  2.“汇算清缴”,指对上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与上年预缴的所得税额进行汇算后,在本年清缴(退)的所得税额,含本年度内缴纳的本年应清缴而未按期清缴的欠税,  3.“缴纳以前年度欠税”,指缴纳本年之前发生的以前年度欠税,含查补征收以前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二)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应在“多缴税金”总账科目下设置“抵缴企业所得税登记簿”,分设“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类明细科目,登记反映本年汇算清缴的应退税额抵顶本年应预缴税款的金额。该登记簿也可与“入库企业所得税登记簿”合并设置。  二、关于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账簿登记  “入库企业所得税登记簿”各科目均以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或混合业务单位上报的入库凭证汇总单和退库凭证汇总单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缴纳税款时用蓝字(或正数)登记反映,退还税款时用红字(或负数)登记反映。“抵缴企业所得税登记簿”根据《退税(抵税)确认书》中的“抵缴下期税款金额”登记反映。  为准确分清各类入库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在征收或退还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相关的应征凭证和退税申请审批书,在填开的缴退税凭证的“备注”栏分别注明“预缴”、“汇算清缴”、“缴纳以前欠税”、“预缴退税”、“汇算清缴退税”等字样。  三、关于会计报表的调整  根据上述调整内容,修改《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在该报表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均分别增设“其中:预缴”、“其中:汇算清缴”子项目,并在该表的最后增设两行“附列资料:抵缴企业所得税”、“抵缴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关报表的具体式样、参数、编报方法和审核公式将通过广域网下发各地。  从2004年6月份编报5月份的税收会计报表起,各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报表汇总单位应按修改后的表式编报。为与修改前的报表口径相衔接,各地在收到本通知后,务必抓紧按本通知的要求填开缴退税凭证和增设《入库企业所得税登记簿》、《抵缴企业所得税登记簿》,并将收到本通知前今年已入库和已抵缴的企业所得税分类补记到登记簿中,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在计算机软件没有修改前,应设立《入库企业所得税登记簿》和《抵缴企业所得税登记簿》进行手工登记。以便保证6月份编报5月份的报表时按修改后的报表口径准确编报。  四、关于《税收月快报》项目的调整  (一)根据会计科目调整情况,在《税收月快报》中增设第119项“企业所得税预缴”、第120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第121项“缴纳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欠税”,以上三项之和等于《税收月快报》第64项“企业所得税”,属期均为当月数。  (二)增设第122项“外资企业所得税预缴”、第123项“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第124项“缴纳以前年度外资企业所得税欠税”,以上三项之和等于《税收月快报》第73项,属期均为当月数。  有关修改后的税收月快报“TRS”任务将放在总局FTP广域网centre\jitong\jihua\TRS程序中,请各地在2004年6月份编报5月份的税收快报前予以更新。  (三)另外,今年1至4月入库的“预缴”、“汇算清缴”以及“缴纳以前年度欠税”数额,请各地以“入库企业所得税登记簿”有关栏目核算数为准,将今年1至4月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入库的“预缴”、“汇算清缴”以及“缴纳以前年度欠税”数额的当月数一次性上报总局。  有关“TRS”任务届时将与税收月快报修改更新任务一并放入总局FTP广域网centre\jitong\jihua\TRS程序中,请各地在2004年6月份上报5月份的税收快报时一并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03-26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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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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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反映,现对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账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四、本通知自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03-25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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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产业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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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韩国产业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2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韩国产业银行于2002年9月与江苏韩泰轮胎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合同编号:0209100300101),贷款900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3年。关于韩国产业银行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687号)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意对韩国产业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03-10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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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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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湖南、四川、江苏、湖北、安徽、河北、贵州、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关于收取所属企业2003年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南车财〔2003〕16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5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附件: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02-18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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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北京办事处等51家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免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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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作为非营利机构申请免征营业税的请示》(京地税法〔2003〕654号)收悉。根据现行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下列51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1.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北京办事处  2.德国工商大会北京代表处  3.韩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北京办事处  4.美国机械制造技术协会北京代表处  5.美国设备制造商协会北京代表处  6.美国能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7.美国国际教育协会北京代表处  8.韩国电子通信研究院北京代表处  9.美国帕斯适宜卫生科技项目北京代表处  10.日本贸易振兴会北京代表处  11.法国粮食协会北京代表处  12.加拿大—中国合作发展促进会北京代表处  13.加拿大镍发展协会北京代表处  14.西班牙瓦伦西亚自治区对外贸易局北京代表处  15.大韩矿业振兴公社北京代表处  16.日本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北京代表处  17.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北京代表处  18.日中经济协会北京事务所  19.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北京代表处  20.韩国农村振兴厅驻京办事处  21.英中贸易协会北京办事处  22.秘鲁国际马铃薯中心北京联络处  23.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北京办事处  24.日中经济贸易中心北京事务所  25.国际家畜研究所北京联络办事处  26.日本铁钢输出组合北京代表处  27.美国二十一学会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28.日中长期贸易协议委员会北京事务所  29.日本财团法人海外技术者研修协会北京办事处  30.韩国对外经济政策研究院北京代表处  31.美国家禽蛋品出口协会北京代表处  32.英国海外志愿服务社北京代表处  33.日本国际建设技术协会北京代表处  34.美国内华达州经济发展局北京代表处  35.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协会北京事务所  36.东海日中贸易中心北京办事处  37.瑞士世界黄金协会北京办事处  38.韩国输出保险公社北京代表处  39.美国西南研究所北京代表处  40.丹麦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基金会北京代表处  41.美国林业及纸业协会公司北京代表处  42.韩国科学技术研究院北京代表处  43.韩国银行北京代表处  44.香港中国产品质量协会北京代表处  45.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  46.法国阿尔萨斯大区发展署北京代表处  47.朝鲜高丽进出口商社北京代表处  48.意大利卑仁达制鞋名家联合会北京代表处  49.美国家庭健康国际北京代表处  50.法国国际保护工业与艺术产权制造商联合会北京代表处  51.法国食品协会北京代表处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02-16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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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03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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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商务厅(局)(外经贸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鼓励并推动骨干和重点软件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认定了2003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税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享受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附:2003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02-06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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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岭澳核电有限公司远期外汇合约收益确认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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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岭澳核电有限公司远期外汇合约收益确认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3〕7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对岭澳核电有限公司为降低外汇风险,开展保值交易,进行超远期外汇合约买卖收益的确认,同意按已交割部分外汇合约实现的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3-12-12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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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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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关于中国移动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中移财〔2003〕308号),要求明确该公司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在内地所设立的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所涉及若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的处理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为留住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或鼓励入网和推广使用新业务,采用积分计划等各种营销方式,向满足一定消费条件的已有用户或潜在用户赠送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有价卡预存款或有价卡实物、SIM卡、手机或手机补贴、其他有价物品或等价物等,上述所发生的折扣、赠送支出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税务处理:(一)对已有用户或使用者的赠送支出,可作为商业折扣,直接按所赠送服务的正常价格抵减营业收入,(二)对单位使用者的特定人员(如业务联系人、单位领导等)的赠送支出,应作为企业交际应酬费,并按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属于服务赠送的,应按所赠送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营业收入,并就相应数额作为交际应酬费,属于外购实物赠送的,可按取得该实物的实际成本作为交际应酬费。(三)对用于宣传推广目的随机给予不确定客户(包括实际用户和潜在用户)的赠送支出,可作为企业成本费用扣除。二、关于有价电话卡销售折扣的处理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的有价电话卡面值金额与实际销售取得有价电话卡款的差额,为销售折扣折让。企业可按电话卡面值金额冲减销售折扣折让后的净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关于预收款的处理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其所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用户预存款、预收有价卡款和其他预收款),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其收入,即在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并据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3年以前年度已确认收入并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预收款,可不再调整,企业以后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此部分收入实现时,可不再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四、关于固定资产价值调整的折旧处理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由于对部分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时尚未进行竣工结算,导致其预提的折旧与结算后实际应计提的折旧存在差额。上述折旧差额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已导致多缴纳的税额予以退还、或者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五、关于免收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短信零钱捐款”业务短信通信费和代收劳务费的处理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与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以下简称儿基会)合作开展“短信零钱捐款”业务,对通过手机短信为儿基会捐款的业务,将应收儿基会的不均衡下行短信通信费和按代收信息费9%计算的劳务费免予收取。对这部分免予收取的短信通信费和劳务费,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计入营业收入,同时可作为企业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予以扣除。六、固定资产残值的问题按照中国移动固定资产统一管理的要求,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前的预留残值,可统一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执行。七、基本或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税前扣除问题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按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等,其税务处理问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规定执行。其为职工额外建立的补充养老、医疗保险所发生的支出,可做为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凡属于国税函〔1999〕709号文件规定比例限度以内的,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扣除。八、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发生的事项尚未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3-11-21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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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润总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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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支持中国华润总公司重组改制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对企业重组上市的有关批示精神,现将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一、对中国华润总公司资产评估增值3.13亿元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华润总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中国华润总公司将评估增值部分再注入到华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中国华润总公司投入到股份公司的资产,股份公司可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对中国华润总公司在重组前已贴花的资金及重组过程中因资产转移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3-10-23企业所得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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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04-05-17企业所得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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